趙燕被打案被告被判無罪 專家分析原因: 控方對抗遜色在什麼地方
■控方對抗遜色在什麼地方
何:從技巧上來說,控方律師及趙燕本人確實有很多值得檢討的地方。比如她雖然成功地通過媒體調動了國人的情緒,但在官司還沒打起來時,律師事務所就向媒體宣稱要索賠1000萬美元。即使是現在刑事案件敗訴了,媒體還在宣揚這一結果不影響民事案件的索賠。這會不會如同麥克·傑克遜案一樣使陪審團認為你就是衝着錢來打官司的?即使不是這樣,但至少從效果上來說是不理想的。所以說律師應該很好地設計訴訟請求。應該說,在刑事判決下達之前提出賠償要求是不理性的。
張:從庭審情況來看,控方律師做的工作是很不力的。他只是概括地向法庭提供受傷的照片說明受傷狀況,沒能全面回擊辯方的攻擊點。比如對於辯方所稱胡椒粉也能致傷,就應該請求法庭做一個模仿試驗,證明胡椒粉與撞傷有什麼樣的不同。
對於趙燕來講,她在受傷後未仔細考慮怎麼打官司,想得最多的可能是容貌的儘早恢復,所以她在受傷後一個星期趕緊去找了美容醫生,未能向最初的診治醫生說明自己當時傷勢的來由,以至於診治醫生連傷口是否為撞擊硬物所致都不能向法庭證明。在法庭上辯方還將一個趙燕系滑倒摔傷的病歷呈於法庭,雖然最後被法官裁決此項證據不能再次呈庭而否決了該病歷的證據效力。事實上,當時趙燕內衣都被解開,從性質上來說,這遠比伸手掏包嚴重。而辯方律師最後耍了一個殺手鐧,聲稱被告人是同性戀。
王:控方律師起碼應該向法庭證明,趙燕的舉止是否足以使人懷疑其為恐怖分子。對於趙燕來說,我認為她不應該採取自救行動。比如當庭痛哭在某些時候能博取他人的同情,但在陪審團眼裡,或許你就是作秀。其實趙燕還不如在法庭上為“警察叫你不動你還掏包拿東西”做一個利於自己的辯解。
我國公民出國時,應該了解一些行為基本規範。比如趙燕在聽到警察說“別動”時,根本不用主動掏護照,只有警察叫你出示護照的時候你才有出示義務。還比如你在美國開車超速,警察叫你別動時,你就老老實實地不要動,像國內一些人為了討好警察而去拍人家的肩膀,也許會認為你是妨礙公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