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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河:有關雷洋事件
送交者: 幼河 2016年05月11日23:15:09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有關雷洋事件

雷洋,年近30歲,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本科生和碩士生,任職於中國循環經濟協會,於2016年5月7日晚死亡。

事件大致過程:

雷洋的妻子4月24日生下一女,他的親屬要過來探望,所以他於2016年5月7日晚21時左右從家裡出門去首都機場接他的親屬(航班預計到達時間23點30分);之後就失去聯繫。

從當天晚上23:30至第二天凌晨1點,其妻子和親屬不間斷打電話,但手機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直到凌晨1點電話有人接聽,接聽人自稱來自昌平區東小口鎮派出所,並告知親屬需要去派出所,親屬於1:30左右達到派出所。派出所告知的大意是:雷洋因涉嫌嫖娼,在警車帶往派出所的途中因心臟病突發死亡。根據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給出信息,雷洋達到醫院時間為2016年5月7日晚22點09分,到達時已經死亡。

凌晨4:30左右,親屬隨警察來到醫院,見到雷洋手臂和頭部都有明顯淤血,與警察交涉,警察給出答覆為路途中雷洋反抗強烈,跳車頭部着地所致。親屬要求對遺體拍照留存被禁止。

疑問:

1、雷洋在車上犯心臟病而亡是誰的判斷?警察說的?

2、雷洋手臂和頭部的淤血如果為跳車所致,應有明顯外傷,可是據家屬觀察無明顯外傷。按照東小口鎮派出所所述,執法後已被制服並招供,為何還會嘗試並成功做到跳車?

3、醫院給出的雷洋死亡時間為22點09分(達到醫院時間),可是在之後長達近兩個小時的時間,為何派出所不聯繫親屬,並且親屬一直打電話也無人接聽?

我在網上看到的消息,警方已對賣淫女給雷洋“打飛機”時使用的避孕套取證,裡面的精液是雷洋的。如果此事為真,雷洋嫖娼(賣淫女給雷洋“打飛機”算性服務,等同於雷洋嫖娼)是事實,在中國大陸屬於違法。

就我個人推理,雷洋從那家涉嫌賣淫的“洗腳店”出來,遇到警察盤問企圖逃跑完全有可能;因為他太恐懼這件事張揚出去,那將使他的名譽極大受損。所以我認為他失去理智激烈反抗也是可能的。反過來說,雷洋不管是否激烈反抗,警察和協警暴力執法也完全有可能。在美國,黑人民眾對警察暴力執法已到達怨聲載道的程度;這個有成熟法制的國度尚且如此,像中國大陸,警察暴力執法的現象更為普遍。

眼下雷洋事件真相併不明朗,需要進行專門細緻地調查。我認為國內維權人士應該就警察是否暴力執法進行獨立調查,如果確實存在警察暴力違法問題,就要搜集大量人證、物證和旁證,將暴力執法的警察告上法庭,質問:嫖娼就可以被暴力執法嗎?其實警方總是強調雷洋嫖娼,就暗示了他們的行徑。既然是想“討個公道”,只能如此。

網上看到很多人“想當然”,說雷洋在前往機場接機途中去嫖娼不合邏輯;警察查抄賣淫場所應該如何如何進行;雷洋事件發生過程中時間上的疑點等等;我想還是不要先入為主的臆斷;但我們要疾呼:請告訴我們真相。

附錄:部分國家有關賣淫嫖娼的法規

中國

針對外籍人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犯罪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賣淫嫖娼在中國為違法行為,未構成刑事犯罪性質的賣淫嫖娼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制約。

該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而構成刑事犯罪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正)的規定進行處罰。

其中有關“聚眾淫亂”的規定是“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如果涉及到“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強姦後迫使賣淫的”或“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這些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針對外籍人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犯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35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英國

根據英國現行的法律界定,賣淫(以賺錢為目的提供性服務)本身是合法的。

根據英國現行的法律《治安與犯罪法2009》(Policing and Crime Act 2009)界定,賣淫本身是合法的,但與此相關的一系列活動,包括在公共場所拉客、路邊求歡、擁有或經營妓院以及拉皮條等都屬於犯罪。

此外,在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花錢向一個被迫賣淫的妓女購買性服務,就會構成犯罪,不管對於該妓女“被強迫”的事實是否知情,都將面臨起訴,並將被處以最高達1000英鎊的罰款。與此同時,從未滿18歲的人那裡購買性服務也屬於犯罪。

日本

日本的色情業目前以 “表演性、遊戲性”等“供人欣賞”的功能為主。

根據日本現行法律《賣淫防止法》(Prostitution Prevention Law),賣淫嫖娼僅在有限範圍內合法。開辦妓院等色情機構或拉皮條均為非法。此外,妓女在公共場所拉客或等候嫖客,以及任何強迫他人賣淫、剝削妓女或對涉及色情行業的商家提供資金支持的行為,均為非法。

1985年,日本政府公布了 《新風俗營業法》,規定了“風俗店”的營業時間、勞動條件、營業條件等。但日本的色情業目前以“表演性、遊戲性”等“供人欣賞”的功能為主,大多數並不直接等同於賣淫。

美國

除美國西部內華達州(Nevada)轄區內的8個較為偏遠的縣之外,賣淫嫖娼在美國其他地方都是非法的。

除美國西部內華達州(Nevada)轄區內的8個較為偏遠的縣之外,賣淫嫖娼在美國其他地方都是非法的。

根據《美國憲法第10個修正案》的規定,批准、禁止或者規範商業性質的色情服務業的權力完全屬於各州,並不屬於聯邦政府。在美國的大多數州,賣淫嫖娼被劃歸為危害社會犯罪(Public Order Crime)下的輕罪(Misdemeanor)行為。

在美國,賣淫活動也被劃分為三個不同的類別,包括:街頭色情服務(Street Prostitution)、應召色情服務(Escort/out-call Prostitution)以及妓院色情服務(Brothel Prostitution)。

在全美國範圍內,第一類街頭色情服務都是非法的;第二類應召色情服務,在理論上,也是在全美國範圍內均為非法。但在事實上有大量的個體妓女和受僱於色情服務中介的應召妓女存在。這些個體妓女和色情服務中介被允許在非主流的報刊上以“身體工作”(Bodywork)的字眼刊登廣告;而第三類妓院色情服務,則僅在內達華州的8個偏遠縣合法,在美國其他地方均為非法。

在除內達華州的其他各州,對於賣淫和嫖娼的處罰規定稍有差異,例如:在阿拉斯加州(Alaska),賣淫將被判處最高達90天的拘禁以及/或者2000美元的罰款,嫖娼的處罰與賣淫相同;拉皮條被判處最高達5年以及/或50000美元的罰款,開設妓院的處罰與拉皮條相同;

而在德克薩斯州(Texas),賣淫初犯將被處以最高達180天的監禁以及/或者2000美元的罰款,第二次被抓則將被判處最高達1年的監禁以及/或者4000美元的罰款,三次以上將被判處180天至兩年的監禁以及/或者10000美元的罰款,嫖客的處罰與賣淫相同;拉皮條將被判處2-10年的監禁,並且處以最高達10000美元的罰款;開設妓院的處罰與拉皮條相同。

瑞士

妓女可以在瑞士的小報上以“按摩”的字眼發布廣告,在完成交易後須繳納增值稅(VAT),並且可接受信用卡付費。

自1942年開始,賣淫嫖娼在瑞士變為合法,並受到法規約束。但街頭賣淫活動,除了主要大城市的某些指定區域以外,均不合法。妓女可以在瑞士的小報上以“按摩”的字眼發布廣告,在完成交易後須繳納增值稅(VAT),並可接受信用卡付費。

自2013年8月開始,瑞士最大的城市蘇黎世在其工業區內設立木製開放式的、外形像車庫的 “車震專區”(Sex Box),以保障妓女的人身安全,每個專區都配有衛生間和淋浴。妓女們採取先到先服務的原則,在停放的車輛上接客。

荷蘭

1988年1月,荷蘭法律正式承認賣淫為一種合法職業,受到勞動法保護。

1988年1月,賣淫正式在荷蘭被法律承認為一種合法的職業,受到勞動法保護。但在2000年之前,只有受僱於自己的賣淫者才被視為合法,開設妓院等色情服務機構仍被視為非法。直到2000年10月1日之後,荷蘭議會刪除了《刑法典》第250條和第432條對於色情服務機構和性中介服務的禁令,自此在荷蘭經營妓院或色情服務機構才開始成為合法行為。

但《刑法典》中依然規定,採取強迫或者欺騙的手段,要求他人從事以性服務為目的的活動或者其他形式的性服務,都是犯罪行為。如果違反規定,最高可能會被判15-18年有期徒刑。

朝鮮

“任何犯罪行為都可能被判死刑”。賣淫嫖娼在朝鮮為犯罪行為。儘管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典》,賣淫嫖娼並未被直接列入被判死刑的犯罪之一,但朝鮮還有一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附則(一般犯罪)》,根據這個附則對於一般犯罪最高也可以判處死刑。

該附則於2007年12月19日由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以“政令”的形式簽署,規定一般犯罪中“極其嚴重的形態”可判處死刑。而在附則第23條中更規定“任何犯罪行為都可能被判死刑”,該條款沒有明確闡明具體犯罪行為,只規定可以判“情節嚴重或沒有改善之意者”死刑。因此按規定可適用於所有的犯罪條款。

泰國

根據泰國現行法規,賣淫嫖娼為違法行為,但在實際生活中,賣淫嫖娼廣泛存在。很多地方權力機構出於商業利益的考慮,對賣淫嫖娼行為提供保護。

自1960年開始,泰國在聯合國的壓力之下通過了一部法律,從此賣淫嫖娼正式在法律上被劃歸為非法行為。1996年,該法被《預防和禁止賣淫法,泰歷2539年》(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Prostitution Act, B.E. 2539)所取代,並沿用至今。

根據現行法規,在公共場合以“傷風敗俗”的方式招攬生意,或者在此過程中對公眾造成了妨礙的賣淫者將被處以1000泰銖的罰款。出入賣淫場所的人,可面臨最長1個月的監禁以及/或者1000泰銖的罰款。但如果賣淫嫖娼活動涉及到未成年人,則處罰更重,如果嫖娼的對象未滿15歲,嫖娼者將可最多被處以6年的監禁。

對於開辦賣淫機構或場所的人,將可處以3至15年的監禁,如果有強迫性工作者賣淫的情況,處罰會更重。此外《娛樂場所法1966》 (Entertainment Places Act of 1966)還對泰國的按摩院、夜總會、卡拉OK歌廳、澡堂等類似場所進行了規範,所有這些場所都必須申請合法執照才允許營業。

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在這些場所允許賣淫,但允許不同於常規服務工作者的“服務提供者”以及“洗浴服務提供者”存在。

沙特阿拉伯

在沙特阿拉伯,賣淫嫖娼、經營妓院以及拉客均為非法行為 。

沙特阿拉伯執行《伊斯蘭教法》,該教法反對人們從事那些危害信仰、損害人格名譽的不正當的行業。這些行業中就包括了妓院、舞廳、色情出版和廣告以及帶有性刺激的娛樂場所等。該教法不允許賣淫嫖娼,違反者將被判處監禁和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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