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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在中國語言系統的法理應用和辯論(初稿5)
送交者: 南海翰苑 2006年10月28日16:05:22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每一個國家在聯合國註冊,都會在它的國號上以法律專辭註明他的政治體制。比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就是它的政治體制。它同時也從法律上表明了這個國家的
法權人的身份。[共和]本身是一條凌駕於所有其它法律着之上,包括憲法的法律。
所以無論在立法,修憲的過程之中還是憲法的內容都不可以對這條[共和]的法律有
所衝突;違法。從而規範了這個國家的憲法和憲法之下所有的其他法律的立法程序
和內容。

[共和]是一條中國和世界和平政治不可缺少的法律。當我們談及[共和]的時候其實
我們是正在談論到民主。[共和]是民主的法律專辭而民主是[共和]的通俗辭。

[共和]一辭在聯合國國際法理的英文翻譯是Republic。Republic這個字源於拉丁語。
它的原意是[人民的];[公眾的]。在現代國際法理方面,它的科學定位是一條法律,
它賦予以[共和]為政治體制的每個國民同等的擁有這個國家。用另外的一種方法解
釋就是人民是這個國家的主人。這就是我們所追求的[民主]吧?也是我們所說的[民
族主權]。

由於[共和]是屬於科學(Political Science)的範疇,在繼續談論共和之前,我們有
必要對我們在這篇文章中所應用的語言有一個確認和了解。中國的語言是一種以感
性,追求變幻發展的[哲理]語系。這樣的語言系統應用於 追求準確的 科學領域上
很容易做成理論上的誤導。好比中文的“國”在政治學方面它同時包含了國際法里
面的Country,State,Nation,還有中國文化更朝換代的權力稱號。而我們每天都聽
到的“民主”在政治學方面它同時也包含了國際法裡面的[共和]和通俗語辭中的”
Democracy"。從科學的理論角度來看中文的“國”和“民主”的用語辭是很不科學
的。因為任何的一個科學語辭只能夠有一個硬性不變的定義。這就是科學語辭和[哲
理]語辭的最大的分別。

如果我們把[哲理]的[哲]分拆研究的時候我們會發覺到[哲理]的[哲]是由一個[折]跟
一個[口]字來組成的。[哲理]背後的另外一個意思是[口折理]或者是[折口理],它
的原意是[辯才曲理]。我們的前人對於[哲理]了解之深大概無過於此吧?所以中國
的現代語言在硬性科學語辭的發展遠遠落後於時代的需求。導致近代中國的政治研
討和書本的用辭都離不開讓感性的[哲理]代替和主導它的內容和結論。以至失去了
政治研討和書本的根本意義。

雖然政治和法律源於中國的法家,可是中國自古就沒有政治,而是一個以權術治國
的國家。老廣有句話:儒家論政,講者儒聽者愚 -(廣東音儒愚同音)。故此我們應
該避免讓以感性的[哲理]愚論科學的[共和]議題。

法律和政治都同屬科學的範疇。因為法律和政治所追求一致的結果是不會讓時間,
人為的意願和環境影響的。好比數學中的(1+1= 2)那麼一致的結果。而哲理所追求
的是以個人辯才為主導的人與人之間內心的共鳴。其結果會因時間,人為的意願和
環境氣候所影響。論[哲理],馬克思說他不是馬克思主義者,而Johnie孔(仲離)需
要重學自己的論語。

故此談論[共和]必須要對每個專辭有一個不可模糊變幻的定義,這才是科學的政治
辯論。

筆者在北美工作的範疇上曾經需要在國家研究院(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參與
對保密的法理應用議論,協助立法。這種立法的議論需要權衡到人權和言論自由在
一個國家體制之中和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而不影響到我們科研的發展和保密。故此筆
者對一個國家體制之中和憲法的法理有一些的實際應用經驗。據了解,“共和”的
研究和應用,世界上還是以國家內部Case Project Study為主。世上並沒有書本有
系統的研究過“共和”的法理應用。筆者就以Workshop 模式Case by case 的方案
談談[共和]在中國的法理應用。希望各讀者能夠多指點。


Workshop #1) 中國和美國“共和”的法律意義


世界上有兩類的“共和”國。一種是單一State的“共和”國(Single-state Country),
另外一種是由不同的獨立State“共和”組成的(Multi-state Country)合眾[聯邦]國。
中國是一個單一State的“共和”體制,而美國是State“共和”合眾[聯邦]國。

法理上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美國,“共和”的法律意義是不變的。它還是賦予以共
和State[國?]為政治體制的每個人民同等的擁有這個State [國家吧?]。用另外的
一種方法解釋就是人民是這個State[國家?]的主人。

另外我們要很清楚的區別兩者之間的[國家]Country“共和”就是單一State的“共
和”體制,它的“共和”是遍及[全國]Country的,而State“共和”合眾[聯邦]Country[國
]只能夠在State與State之間各自“共和”。


Workshop #2) 中國“共和”和美國“共和”的安危差異

單一State共和比合眾[聯邦]State共和最大的優點是避免了合眾State[共和]在法理
上提供了State與Stat([也可以說[共和]與[共和])之間分裂和戰爭的法律依據。

近代歷史蘇聯和南斯拉夫的解體戰爭和台灣無法從中國分裂出去就是一個很明顯的
實用例子。因為合眾[聯邦]State的存在只有依一紙[聯邦]協議為法律依據。而單一
State共和的分裂是需要整個民族(Nation)的認同。這是台灣在中國所要面對的法理
問題。

從法學上蘇聯和南斯拉夫的解體是一紙合眾[聯邦]協議解體,而中國台灣的解體是
State[共和]解體。兩者不可混談。

Workshop #3) 中國[共和]憲法和美國的“共和”憲法。

一個“共和”國家的憲法功用是解釋,表達這個國家的行政體制的立,廢和它的民
族精神。由於一個“共和”國家的引伸公民權利是由“共和”賦予的,所以它的憲
法的產生程序和它的內容都不可以可以對這條[共和]的法律有所衝突;違法。從另
外一個角度來表達就是它的憲法的產生程序和它的內容都必須專重每個國民在[共和
]之下所賦予的權利。從而推論一個“共和”國不可以有以下的立憲和修憲的程序出
現:

1, 所謂的專家包辦或者主導立憲和修憲的程序和內容。

2, 黨,團包辦或者主導立憲和修憲的程序和內容。

3, 外國人員和勢力的間接或直接的參與立憲和修憲的程序和內容。

憲法專家當在立憲和修憲的任何程序或者內容出現了對“共和”的法理精神有所沖
突的時候,它們有專業的責任向國民提出警告立憲和修憲無效。這個憲法的立,廢
程序和它的內容在符合“共和”精神之下產生就是我們所追求的[民主]。


如果在一個合眾State[共和]的國家(Multi-state Country),它的憲法還可以包含了
聯邦協議的法律作用。所以當一個合眾State[共和]的國家廢憲的那一刻,在法理上
這個合眾State的國家已經是一群解體了的政治實體,而不是一個國家了。

由於[共和]是一條在憲法之上的法律,故此在法理方面無論是廢憲和修憲法,都不
會影響到一個State的[共和]的法律定位。這個推論包括了合眾State國家的States和
單一State[共和]的既定法律定位。

Workshop #4) [共和]憲法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的法理定義


[民主]一辭是屬於中國現代的語言系統中的軟性通俗語辭。中國的[民主]同時包含
了以下幾個不同的定義。利用我們的通俗語言來說是包含了幾個不同的辭意吧?

:人民的,
:人民的主權
:專重別人的權利
:英文語系的Democracy

而Democracy本身也是一個通俗語辭,並不是一個科學的硬性語辭。所以[民主]一辭
不會在任何一條的中國法律上刻印出來。那麼我們[共和]的[民主]關係是從那兒來
啦?

在近代中國[民主]的政治運動之中,我們常常聽到了充滿了動感的[哲理]口號。
“天賦人權”;“民主,自由是與生朐來的”和“人權高於主權”。那麼我們這些
充滿了愛心的人類和[民主]義士應該自問一下“上天賦予了我們人類的[人權],那
麼上天賦予的狗權和豬權跑那去哪?還有與生朐來的豬,狗,貓的[民主],[自由]往
那發展啊?上天的[哲理]何在呀?”。這大概都是老廣說的:儒家論政,講者儒聽
者愚的[哲理]吧?

在政治學裡面,我們並不需要上天的賦予而有充分的理據證明在[共和]之下我們所
擁有的[民主],[自由]和[人權]。

從科學的角度,當我們在談論[民主],[自由]和[人權]之前,我們必須要對這三個
通俗語辭的語意有一個共同的認識。[民主],[自由]和[人權]三個語辭從來沒人給
過一個科學的定義,因為它們大概都同屬於通俗語辭之中不可規範的[概念]辭吧?
[自由]和[人權]的概意比[民主]一辭還要糟糕。這兩個語辭不但有互相重複的辭意,
而且 [自由]和[人權]在無規範之下行使更會違反[共和]法律。在現實中, [自由]和
[人權]在無規範之下行使是對[民主]的衝突,是不[民主]的。

那麼[自由]和[人權]的科學定義是什麼哪?在我們對[共和]憲法立,廢過程和它的
內容有一個明確的了解和認同之下( Workshop #3 -- 中國[共和]憲法和美國的
“共和”憲法)。筆者是這麼樣的定:

“在不違反[共和]法律精神之下和民族容許素質之內的個人活動權利。”

從另外的一種語言表達就是我們每天所辯論的[自由]和[人權]是局限在[共和]之下
所有法律所規範之內的政治空間。也就是說 [自由]和[人權]是由[共和]憲法引伸出
來的個人活動權利。這個權利的局限性是不可以凌駕於[共和]的法律之上,或者整
體民族利益之上(Workshop #1 -- 中國和美國“共和”的法律意義)。

用通俗語言表達:[民主]賦予[自由]和[人權],所以[自由]和[人權]的極限不可以
跟[民主]有所衝突,也就是[人權]不可以高於[主權]。

由於一個民族的[民主]素質會隨着時間而變動,所以[自由]和[人權]的內涵也會隨
着[共和]憲法的修改而變動。故此當我們談論[民主],[自由]和[人權]的時候,基
本上需要以依法學談論完善在[共和]之下所有法律所規範的邏輯性。


Workshop #5)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國的法理意義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國]是關夫於台灣在聯合國的法理定位。所以當我們用中國的語
言系統來辯論這一個議題的時候,我們需要。。

-------------------(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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