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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憲法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的法理定義
送交者: 南海翰苑 2006年10月28日16:05:22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Workshop #4) [共和]憲法的[民主],[自由]和[人權]的法理定義


[民主]一辭是屬於中國現代的語言系統中的軟性通俗語辭。中國的[民主]同時包含
了以下幾個不同的定義。利用我們的通俗語言來說是包含了幾個不同的辭意吧?

:人民的,
:人民的主權
:專重別人的權利
:英文語系的Democracy

而Democracy本身也是一個通俗語辭,並不是一個科學的硬性語辭。所以[民主]一辭
不會在任何一條的中國法律上刻印出來。那麼我們[共和]的[民主]關係是從那兒來
啦?

在近代中國[民主]的政治運動之中,我們常常聽到了充滿了動感的[哲理]口號。
“天賦人權”;“民主,自由是與生朐來的”和“人權高於主權”。那麼我們這些
充滿了愛心的人類和[民主]義士應該自問一下“上天賦予了我們人類的[人權],那
麼上天賦予的狗權和豬權跑那去哪?還有與生朐來的豬,狗,貓的[民主],[自由]往
那發展啊?上天的[哲理]何在呀?”。這大概都是老廣說的:儒家論政,講者儒聽
者愚的[哲理]吧?

在政治學裡面,我們並不需要上天的賦予而有充分的理據證明在[共和]之下我們所
擁有的[民主],[自由]和[人權]。

從科學的角度,當我們在談論[民主],[自由]和[人權]之前,我們必須要對這三個
通俗語辭的語意有一個共同的認識。[民主],[自由]和[人權]三個語辭從來沒人給
過一個科學的定義,因為它們大概都同屬於通俗語辭之中不可規範的[概念]辭吧?
[自由]和[人權]的概意比[民主]一辭還要糟糕。這兩個語辭不但有互相重複的辭意,
而且 [自由]和[人權]在無規範之下行使更會違反[共和]法律。在現實中, [自由]和
[人權]在無規範之下行使是對[民主]的衝突,是不[民主]的。

那麼[自由]和[人權]的科學定義是什麼哪?在我們對[共和]憲法立,廢過程和它的
內容有一個明確的了解和認同之下( Workshop #3 -- 中國[共和]憲法和美國的
“共和”憲法)。筆者是這麼樣的定:

“在不違反[共和]法律精神之下和民族容許素質之內的個人活動權利。”

從另外的一種語言表達就是我們每天所辯論的[自由]和[人權]是局限在[共和]之下
所有法律所規範之內的政治空間。也就是說 [自由]和[人權]是由[共和]憲法引伸出
來的個人活動權利。這個權利的局限性是不可以凌駕於[共和]的法律之上,或者整
體民族利益之上(Workshop #1 -- 中國和美國“共和”的法律意義)。

用通俗語言表達:[民主]賦予[自由]和[人權],所以[自由]和[人權]的極限不可以
跟[民主]有所衝突,也就是[人權]不可以高於[主權]。

由於一個民族的[民主]素質會隨着時間而變動,所以[自由]和[人權]的內涵也會隨
着[共和]憲法的修改而變動。故此當我們談論[民主],[自由]和[人權]的時候,基
本上需要以依法學談論完善在[共和]之下所有法律所規範的邏輯性。


Workshop #5)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國的法理意義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國]是關夫於台灣在聯合國的法理定位。所以當我們用中國的語
言系統來辯論這一個議題的時候,我們需要。。

-------------------(代續)南海翰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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