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時行: (古風) 又是雲雷震東魯 (帶跋) |
送交者: qiannian 2007年03月10日13:50:21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
又是雲雷震東魯,
主人公 在線名單 強烈籲請全國人大做出決議: 吳邦國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各位委員及全國人大全體代表,並報 胡錦濤總書記及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吳邦國同志十年前《在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1996年12月11日)中,遵循《憲法》規定,正確地指出:“當前,一部分國有企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比較多,有些還比較嚴重,但這不是公有制本身造成的,而是由於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和增長方式,還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只能說明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而不能作為私有化的根據。這是事關堅持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國家前途命運的大問題,對此,我們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決不能動搖。”“私有化不能解決中國這樣一個後起的發展中大國的快速發展問題,不能實現共同富裕,勢必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和社會危機,廣大人民群眾是絕對不會答應的。” 但是,在上述《講話》後的十年中,一些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違反國家的基本法和黨的基本政策,未經人大授權和廣大職工同意,在“改革”的名義下,擅自將資產幾億、幾十億元的國有企業賣給外國“戰略投資家”或國內富豪,或讓國企內部的管理層化公為私,據為己有。國有企業私有化之風越刮越嚴重。由於私有化的推行,我國國民經濟中所有制的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一個時期以來,公有制經濟所占的比重每年大約下降2個百分點,私有制(包括我國私有資本和外國私有資本)所占比重每年大約上升2個百分點。到目前,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公有制經濟的比重已降到40%左右,在工業產值中國有工業的比重已降到20%以下,而“公退私進”、“國退私進”的趨勢仍在繼續發展。毛澤東說過:“任何質量都表現為一定的數量,沒有數量也就沒有質量。”上述的情況和趨勢說明,《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正在或者已經開始被私有制經濟所取代,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已經發生動搖,並面臨着被根本改變的現實危險! 由於私有化的不斷推進,我國已出現嚴重的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其嚴重程度已居世界各國的前列;群體事件和社會危機種種現象頻繁出現;廣大人民群眾反對私有化的聲音一浪高過一浪。 國有企業是全國人民的財產,來之不易。它是建國前幾千萬英烈流血犧牲推翻“三座大山”得來的,是建國後億萬勞動人民艱苦奮鬥、忘我勞動用血汗創造出來的寶貴財富。不容貪官、富豪、“蛀蟲”和跨國公司肆無忌憚地巧取豪奪,化為私有。對於這種違憲不法行為,決不能繼續縱容下去。 為了堅持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作為全國13億人民民意的最高代表機關和捍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最高權力機構的全國人大,特別是十年前就依據《憲法》宣稱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痛斥私有化的吳邦國委員長,應當義不容辭、毫不遲疑地採取行動,捍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捍衛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公有制經濟不受侵犯,堅決制止和糾正私有化。 為此,我們強烈籲請全國人大作出決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九十六條(見附件)規定,宣布:在用各種名目將國有企業財產化為私有財產的過程中,凡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行為,不論涉及到任何人員,不論其地位多高,必須依法追究其應負的責任;對被非法侵占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追討,不受時間限制。國家切實保護所有公民的一切合法財產,但決不保護任何公民的非法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善意占有”或其他種種藉口,將非法占有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說成是合法的私有財產。為了維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和進一步反腐倡廉,必須儘快制定國有資產法,儘快制定領導幹部(包括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財產申報和公布法,同時規定便於人民群眾和社會監督的具體條款,並使之切實付諸施行。 二、根據憲法第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零五條(見附件)規定,宣布:國有財產所有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並由人民群眾進行監督;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國資委,其職責是管理和監督國有企業,但是,它無權變更國有企業的所有制屬性。當務之急,是必須立即、堅決、全面地停止出售國有企業;如有個別特殊情況需要單獨處理的,必須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並由代表大會將審批情況向全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三、根據憲法第六條和第八條(見附件)規定,制定專項法律,切實保護城鄉各種形式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不只是保護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權益;國家應從政策宣傳、發展方向和金融、技術、物資等各方面,切實鼓勵、指導和幫助城鄉各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並把鼓勵、指導和幫助農民群眾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社,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中心內容;堅決制止和糾正一切侵害城鄉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在擴大勞動就業和其它活動中,不應只是鼓勵和幫助個體經濟的發展,而應當把鼓勵、指導和幫助各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切實放在首位。 四、根據憲法第二條和第四十一條(見附件)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國務院,切實領導統計部門做好各種所有制的資金、人員、產值變動等情況的調查統計,按期如實向全國人民公布統計數字;應當責成國務院將今後公有制經濟(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私營、港澳台資本、外資)比重的規劃指標,補充列入第十一個五年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執行;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應詳細報告公私經濟比重變化及有關宏觀調控措施的情況,詳細報告國有企業資產變動情況。如有未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擅自出售國有企業的,要說明詳情,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決定處理辦法。 以上要求,關係我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關係我國的前途和命運,關係我國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希望認真研究和採納。如認為不當,敬請公開地予以批評指教。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反覆宣示要實行“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希望這一宣示能落實到行動上。 附錄:涉及憲法和法律的有關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八條 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此為“職務侵占罪”——引者注)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此為“私分國有財產罪”——引者注)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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