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與人賦人權
作者:狄馬
2008-11-12 17:10:41
吃飯
所謂天賦人權,實際上就是人在自然狀態下就已經享有的權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稱作自然權利。相比人在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權利,它不受人間任何意志或權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根本準則。比如對一個人來說,吃奶就是天賦人權。因為吃奶是人類在進入文明社會之前就有的,而且對每個人來說,又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因而就被認為是天賦人權。相對而言,喝奶粉的權利就是人賦的,而不是天賦的。因為上帝在造女人的同時,只賦予了每個育齡期的婦女一對堅挺的乳房以及在產後流出乳汁的能力,而沒有給每一位分娩後的婦女,同時配備一把湯勺、一個奶瓶以及一堆按“科學配方”配製好的奶粉。因而小孩喝奶粉的權利就只能被認定為人賦的。
人賦人權當然沒有什麼不好--至少比人奪人權強--但人賦人權必須和天賦人權相適應。也就是說,人賦人權只能是在天賦人權基礎上的合理推演,它不能和天賦人權相違背,否則,就會遭到報應。比如在文明社會裡,母親當然有保持體型的權利,但我們不能假設上帝單因為女人“優美的曲線”就造出一對乳房和兩個乳頭來,因而保持體型的權利就只能是人賦的,而不是天賦的。當人賦的“保持體型的權利”高於天賦的“吃奶的權利 ”,即全人類的母親都拒絕母乳餵養時,它的孩子就會因缺少某種抗體而失去免疫力。因為人類現在不知道,而且永遠也不知道上帝在母乳里究竟放了什麼微量元素。
幸好,人吃奶的時間很短暫,人一生大部分的時間是吃蔬菜和糧食。吃蔬菜和糧食當然也是天賦人權,這是耶和華在創造人類以後就清清楚楚地告訴世人的:“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這就是說,人最初對大地上所有自然出產的果實,享有絕對的主權。任何一個人,只要他來到這個世界上,便不分男女老幼、貴賤尊卑,只要餓了,便可以像一隻樹獺一樣隨意摘取他認為可以吃的東西,不必徵求其他人的同意。“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不拿群眾一針一線”是後來隨着私有權的產生,人類才有的清規戒律。
私有權是怎麼產生的?是勞動產生的。是勞動增加了土地原本很低的產出,是勞動馴化了動物,使它們脫離原來的自然狀態,成為人類生存的一部分。沒有誰會否認經過我墾殖、耕耘的土地,收穫應當歸我;沒有誰會否認經過我驅逐、殺戮的野鹿,應當歸我烹煮。因為上帝將大地以及大地上的生物交給人類共有時,同時命令他們從事勞動:“你必終身勞苦,才能從地里得吃的。……你必汗流滿面才得糊口,直到你歸了土”。
我們如果不相信上帝將大地以及大地上的生靈交給人類管理,同時又會阻撓人類盡力從其中擴大利益,那麼,我們就不能假設上帝是要將世界永遠歸公,而不鼓勵私有勞動。而自然理性告訴我們,誰使自然的東西脫離了原來的狀態,誰就擁有了他勞動後增加的那部分利益。因為勞動既然是一種天賦人權,那麼,勞動後所得的財物就天然地屬於我自己。至少在給別人留有同樣的可供開墾的土地和可供利用的牲畜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
那麼,這種私人占有財物的情況是什麼時候發生的?是勞動前,還是勞動後?我認為一個小孩看見樹下有一隻蘋果,準備彎腰去拾的時候,這隻蘋果仍然不屬於他自己。因為這時完全有可能有一頭野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將蘋果叼走,而且算不得搶奪。只有當這個小孩將蘋果攥在手裡,另一個小孩劈手將其奪走的時候,才是真正的強盜行為。同樣,在印度河裡頂水的少女,只有當她將河水舀起、盛在罐里的時候,這水才真正屬於她自己,而她在這裡洗手或洗澡的時候,印度河不能屬於她一個人。
這就是國家產生以後,各國確立財產權的基礎。但在貨幣和貿易形成以後,情況稍有不同。因為在自然狀態中,一個人不可能收藏比他自身享用多得多的東西,一來上帝不允許他糟踏和敗壞糧食,二來為他所享用不了的東西耗費精力是一件愚蠢的事情。一個人吃得再多、再好,也是一日三餐,住得再大、再豪華,晚上也只能睡一個人的床鋪。因而他的占有、他的貪婪不會侵害別人的利益。但有了貨幣以後,一個人可以收藏超出他自身享用幾千倍、幾萬倍的東西。財物的觀念價值遠遠大於它的實用價值。這時,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就有可能運用才智和武力,宣布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山水、礦藏全部屬於自己。
當然,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山水、礦藏屬於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也不是絕對不可以。但這得有個條件,就是你得徵得在你所有權範圍內其他居民的同意,而且得保證他們人人有飯吃。否則你就別怪他們砸爛了你的設備,毀壞了你的園林,割斷了你的輸油管道。除非你能證明,你的財產比他們的生命重要,或者,上帝造他們的目的就是為了餓死他們。也就是說,來源於永恆的自然法這時仍然適用,而且高於各國明文制定的實在法。如果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將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自然資源占有,又無法保證人人有飯吃,那麼他(它)就得放棄所有權。因為天賦人權高於人賦人權。私有財產或國家財產無論如何神聖,也不能“神聖”到因為他(它)的占有而使別人餓死的程度。伯夷、叔齊因為不滿周武王的以暴易暴,躲到首陽山,義不食周粟,整日煮薇菜充飢。因為古老的自然法則告訴他,上帝雖將每一片山林、每一窪湖泊、每一株草木都賜給人類自由享用,但“周粟”卻是周朝臣民的勞動產品,他倆無權免費享用。至少還在留有像首陽山這樣的荒山野嶺可供別人開墾時,事情就是這樣。但最後當他們聽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連他們吃的薇菜也屬於“聖上”時,就只有餓死。喜兒不堪黃世仁的凌辱,逃到深山,以吃野果和供果為生。但她比伯夷、叔齊幸運的是,黃世仁雖然廣有良田,但他知道野果和山洞不是他的,所以不敢組織人馬搜山,也沒有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將 “三無人員”楊喜兒收容遣送,否則喜兒肯定會被餓死,或者被收容站的工作人員打死。
但現實有時比喜兒遭遇的更壞。因為文明世界已基本上不允許人們隨意採摘果實,也不允許人們隨便睡在那個山洞裡。除非他心甘情願被國家森林公園裡戴紅箍的抓住,並嚴加看管。這時就有一個問題,即如果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將全部土地和自然資源占有,又無法保證人人有飯吃,而且拒不放棄所有權,那麼,作為一個個體的人,他將如之奈何?我覺得依照風險係數的大小,大致上可以有三種選擇:1,搶糧食;2,討飯吃;3,等死--如果等死也算一種選擇的話。第一,搶糧食,有時也叫“吃大戶”,或者“打土豪,分田地”,學名又稱“造反”、“起義”、“革命”等,不一而足。因為要冒殺頭、凌遲、滅門九族的危險,所以過去的一切經驗表明,不到萬不得已,人們不願鋌而走險。最常見的選擇是“要飯”。一般來說,要飯不是一件體面的事情,因為在他所索要的食物上面沒有自己的勞動。而我們知道,如果沒有勞動,麥子不會變成麵粉,水不會變成酒,樹皮不會變成布料。但在一種情況下,要飯就是一件無可厚非的,甚至是有尊嚴的工作。即所有者剝奪了天賜的土地,且不許他通過誠實勞動養家糊口,這時,要飯就成為一項神聖的權利,同其它工種一樣,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然,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我國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曾發生過,將土地收歸國有,又將地里的出產全部搶走,而且攔路設卡,不許人要飯,導致三千萬農民活活餓死的慘劇。這大概是自有人類以來也罕有所聞的事情。至於最後一種“等死”,托上帝的福,我沒有經驗。當然,如果我有了經驗,即確實等到了,也沒有機會報告大家了,因此還是付之闕如的好。
說話
說話的權利當然也是天賦的。但作為天賦人權的“說話”,指的是用喉嚨說話,不是指到報紙、雜誌、電台、電視、網絡上說話。
自然狀態下的先民當然也用喉嚨表達思想,但想不到發表,更談不上版稅。比如,一個女猿人愛上了一個男猿人,不會直接就把他拉進洞穴按倒交配,合乎情理的想象是,女猿人攥住男猿人毛茸茸的大手,嘴裡發出一些在我們現在看來稀奇古怪的聲音,這就是求愛。那時當然沒有文字,但女猿人發出的就是“愛情詩”,女猿本人就是“美女作家”。但後來人們覺得單靠聲音交流,傳播面窄,且不易留存,於是就發明了文字。比如,一個部落酋長發現山背後有一頭獐子,就立即召集部落成員商議,誰打前鋒,誰攻後衛,誰跑中場,肯定是有一番爭論的,但由於沒有文字記載,我們就不能看到那時候的領導講話和普通群眾“舉手表決”和“掌聲通過” 的情形。
有了文字當然是好事,人們可以汲取更為久遠的經驗,可以更廣泛地傳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見,但“治人者”幾乎從文字誕生的那天起就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所以倉頡造字“天雨粟,鬼夜哭”。比如,在口口相傳的“說話”階段,皇帝爬灰、皇后偷漢,只可能在後宮以及幾個親隨大臣之間流傳,而且用不了幾年就會湮滅無聞,而現在史官把它記錄下來,刻在龜甲和獸骨上,這些穢亂宮闈的秘事就不再是幾個太監咬着耳朵互相傳播的小道消息,而是一件鐵板釘釘的千古事實。於是,各種各樣的封禁辦法,形形色色的書報審查,名目繁多、駭人聽聞的文字獄從此史不絕書。
文字發明以前當然也有不讓人說話的先例,但除了派人盯梢、僱人告密以外,沒有什麼好辦法。周厲王統治時期,文字有了,但還不至於有報紙,他的殘酷暴虐國人不能公開批評,就逢人譏訕嘲弄。厲王大怒,就在衛國雇了一些跳神的老婆子,監視他們,“以告,則殺之。”這是最早的政府打壓言論自由的例子。但從理論上講,這個辦法愚蠢透頂,如果以一雙眼睛盯一張口計,全國就得有一半人口訓練成衛國的老婆子--況且百姓不能說話,但還“道路以目”(用擠眼睛來表情達意),所以,不出三年,國王就被流放到山西去了。
除了盯梢、告密,當然還有更徹底的鉗制人口的辦法,那就是割喉嚨。割喉嚨又稱“羅馬刑”,但與我們想象的正好相反,不論在羅馬,還是歐洲其他地區,割喉從來都不是獨立的行刑方法,往往只是臨時的加重刑罰的手段。只有非洲、亞洲、中美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的一些原始部落還使用“割喉刑”,但目的不是壓制輿論,而是用於祭祀神靈。只有20世紀的柬埔寨“紅色高棉”政權才將其列為自己制服思想犯的行刑方法。史料記載,從1975年到1978年“紅色高棉”用刀割斷了成千上萬人的喉管,有些行刑者甚至重新啟用了一種古老的割喉辦法,那就是用尖利的棕櫚樹葉劃開犯人的喉管,然後在頸動脈旁來回不停地拉。
用棉花塞嘴、用布條堵口或用竹筒封喉,比起割喉嚨當然輕得多,但目標是一致的,那就是不讓人說話。而經驗告訴我們,一個有言論自由(用報紙說話)的國家絕對有“口論自由”(用喉嚨說話),而一個有“口論自由”的國家則不一定有言論自由,但一個連“口論自由”也沒有的國家則絕對不會有言論自由。因此,歷史上凡有遠見卓識的民主政治家,無不對言論自由給予極大的信任。傑弗遜有一句名言:“如果讓我在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和一份沒有政府的報紙之間選擇的話,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出於對天賦人權的敬畏和尊重,也鑑於以往國家剝奪個人表達權的沉痛教訓,在這些偉大人物所創立的,對人類的文明進步曾起過或仍然起着巨大作用的歷史文件里對言論自由都有明確闡述:《人權宣言》認為,“無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對濫用法律規定情況下的這種自由負責”(第11條);《世界人權宣言》的創立者也認為“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與傳遞消息、思想的自由”(第19條);美國憲法的起草者做得更絕,正文部分凡7條21款,無一字一句提及言論自由,但在修正案中則以第一條的位置不容置疑地寫道:“國會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減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削減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伸冤之權力”。因為在起草者看來,保障言論自由對政府來講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文裡沒有提到言論自由,而修正案也沒有像一些暴政國家通常做的那樣,反過來又對憲法已經規定的自由作出限定,而乾脆說“不得制定”。
國家或社會將天賦的說話和表達意見的權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當然是好事。只要不與天賦人權相悖,我覺得任何基於自由目的的法律都是對個體生存空間的拓展和延伸。因此,歷史上凡有理性的政府對異己言論從來都是有容乃大,虛心接納的。孟夫子倡言“君視民若草芥,則民視君若寇讎”,言詞峻急,但梁惠王並不以 “危害國家安全”而降罪;司馬遷將“開國之父”劉邦寫成無賴兒郎,並指斥當朝元首漢武帝“好大喜功,殘民以逞”,也並沒有見他以“煽動”罪身陷囹圄;唐詩人李白喝得爛醉,作“天子呼來不上船,自稱臣是酒中仙”,也並沒有見當地公安機關因“擾亂地方治安”行政拘留15天。只有喪心病狂的政府才唯我獨尊,容不得一星半點異己的聲音。好同惡異,順昌逆亡,窮凶極惡地抓捕異議人士,當然有效,然而有限,所以古來長治久安的王朝沒有一個是靠刺刀和暗探維持的。秦始皇 “偶語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可惜二世而亡,前後不過15載;國民黨軍統林立,特務滿天,但從1927 年竊取大寶算起,也只22個春天,就“南巡”到孤島上去了;友邦“老大哥”契卡開路,克格勃繼後,輔以活埋、勞改、舉家流放等措施,但在度過72歲的“中壽”以後,這個不可一世的帝國大廈仍然像紙房子一樣地坍塌了。“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雍而潰,傷人必多”,這是周厲王以殺止謗,周召公對他說的話。後來的“權力者”亦無不將此奉為治世的格言。可惜的是,“治人者”“奉”之而不鑒之,亦使後人復哀後人也。
行走
行走當然也是天賦人權。我們不能假設上帝賦予人兩條腿又不讓人走路,就像我們不能假設上帝賦予鳥兒兩隻翅膀又不讓它飛翔一樣。中國話講“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就是指人走路所必須藉助的工具和手段,因而纏腳就不光構成了對女性身體的摧殘,而且是對他們天賦人權的最直接侵犯。
不光是人類,自然界的飛鳥走獸都有行走權,但人和飛鳥不同的是,飛鳥行走靠的是空氣的浮動,人則必須藉助道路。道路是什麼?道路是人在沒有路的地方用腳踩出來的。這句話不僅強調了探索的重要性,而且還告訴人們,上帝最初賜給人們的路,不是鐵路、立交,更不是高架、磁浮,而是荊棘野地、荒榛密林,否則,就用不着踩了。
既然上帝賜給人們的路是土路、石路、山路、甚至懸崖峭壁,大海荒漠,那麼,土地的所有者--國家、社會、團體或個人--在沒有路的地方架了橋,在有路的地方鋪了鐵軌,在地上的路不夠的情況下向下挖了隧道,通了地鐵,然後向使用它的人收取適當的費用就是合理的。但條件是必須向行人開通可以免費行走的通道。如果不是這樣,也就是所有者霸占了上帝所賜的路面,又沒有給行人留下可以通行的道路,而一旦上他的路又要收取高昂費用時,這時的他們就等於公開承認自己不是合法的所有者,而是“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財”的強盜。
對付強盜當然不能克己復禮、溫良恭儉讓,否則就成了助紂為虐。因為這種狠暴行徑等於剝奪了人的天賦行走權,將人們推到了自然法的境地里。而在自然法的境地里,人人都有權採取他認為合適的辦法懲罰不義的行為。也就是說,當所有者阻斷了交通,又在沒有徵得附近居民同意的情況下收取超過他們支付能力的費用時,使用這路面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砸斷欄杆,拆毀鐵軌,並開着汽車強行闖關。
遷徙的權利是由行走的權利衍生出來的。它和居住自由是一個問題的正反兩面。居住自由最初是和土地的承繼、使用有關,人們繼承了父輩或祖先的土地而自然成為該國公民。因為不能想象要尋求政府對土地的贈與、出售、轉讓、租賃等經濟行為的認可和保護,又不將土地置於該國政府的法律管轄之下。但這種由於使用一個國家的土地而不得不服從其法律管轄的義務是有限的,它隨着土地使用的結束而結束。當地里的出產不能養活耕種者以及他的妻兒老小時,它隨時可以選擇別的國家或地區居住。因而有居住自由就有遷徙自由,遷徙自由就是不居住的自由。如果一個國家允許人居住,而不允許人遷徙,那麼這個國家就不是國家,是黑幫老大;這個社會也不能叫社會,只能叫“黑社會”,只准進,不准出。
在我所親歷過的人類所有管理自身的辦法中,限制或剝奪遷徙自由最嚴酷的莫過於戶籍制度。戶籍制度最早是為防止奴隸逃跑或奴隸主逃稅而設的,後來被一些半軍事化的國家用於人口管制。它的不合理之處在於,這個制度基本上不承認一個人的品德和能力,而是由出生地,也就是父母的生殖器,來決定一個人在社會中的身份和地位。它毀壞了人的尊嚴,傷害了人的心靈,拆散了無數美好的婚姻,使數不清的英雄俊才抑鬱林下,抱困終生,這是國家利用最落後的方式來對它的子民進行最野蠻地歧視,因而為今天的大多數國家所擯棄,只有在烏干達、北朝鮮這樣的不開化國度里還像罌粟一樣地綻放着。
實際上,戶籍制度不用說在人類社會,即使在動物界也罕有所聞。一隻北方的候鳥到南方過冬,不需要辦暫住證;一群東部的螞蟻到西部產卵,即使不帶戶口本和准生證,也不用擔心被收容遣送,更不會被打死在中轉站。《舊約》“詩篇”云:“天,是耶和華的天;地,他卻給了世人”。因而,即使上帝在雲端里看見農民在地里辛勞一年卻食不果腹,到城裡打工又被收容遣送,或乾脆打死,也會驚詫不已。
從這個意義上講,2000年6月,犧牲在英國多佛爾港口的58位中國農民就不是什麼偷渡客,而是為捍衛自己天賦遷徙權的殉難者。他們的死構成了人類遷徙史上最為悲情的一頁。儘管在看電視之前,我已經知道了故事的結局,但當我的眼睛看着他們一個一個從一輛滿載西紅柿的悶罐車廂上拉出時,我仍然難以抑制自己的悲憤。不管是荷蘭的“蛇頭”,還是沿海的農民,本來他們已經得到了生存所需的基本資料,但一種恆久的人類追求幸福的夢想鼓舞着他們鋌而走險,使他們一時忘了“國家”是當前世界上限制人口遷徙的最大罪魁。就這樣,他們把自己當成了西紅柿裝上了車廂,永不回來。由此也可以看出上帝根植在人性深處的追求幸福的權利是何等的堅固頑強,眾水不能息滅,大火也不能淹沒。權力者想靠暴力和謊言將其壓服,註定不會成功。
自衛
每個人生來就是自己的業主。這句話的意思是說,每個人生下來儘管一無所有,但他至少擁有自己的身體。身體是上帝賜予每個生命的最初財產。由此衍生出來的一切權利最終都可以歸結為對這最初財產的支配權。吃飯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可以理解為人對自己嘴巴的支配權,性愛可以理解為人對自己生殖器的支配權,遷徙的權利可以理解為人對自己腳和腿的支配權,信仰的權利則可以理解為人對自己良心的支配權。因而身體是一切權利的起點,保護身體以及生命所需的各種補給和手段不受侵犯就是保護上帝賜予人們的最基本的財產;反之,人若失去了身體就失去了整個世界,其它一切權利對他都毫無意義。因為人不能創造自己的生命,所以自衛就是一項先於其他一切權利的權利。中國人說“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意思是身體是父母給的,自己不敢毀傷,言外之意是父母可以毀傷,所以有“父教子死,子不得不死”的昏話;而西方人認為人的生命是上帝給的,不僅自己不能毀傷,即使是父母以及父母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毀傷。這不需要法律來證明,因為即使在非法治的自然狀態下,人們仍然擁有自然法賦予的捍衛自身以及財產安全的權利。
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執行的是永恆的意志--自然法。自然法雖然不像明文法那樣有具體的條款,但它的準則卻來自上帝鏤銘於人心中的基本理性。它包括,每個人享有的權利都不比他以外的任何一個人少,因為既然每個人的生命都來自上帝,那麼造物主便賦予我們相同的屬性。我要別人怎樣待我們,我們也得怎樣待別人。我沒有理由要求別人付出比我對別人更多的愛心;我也沒有理由寬恕別人對我比我對別人更壞的惡德。如果我為害一方,那麼我就只能等待懲罰;如果我被別人危害,我就有權施以報復。
與明文法不同的是,在自然狀態下,人人具有懲罰罪犯的權利。因為既然每個人都是上帝的創造物,那麼上帝要我們怎樣,我們就得怎樣,就像一個牧人對他的羊群所做的那樣,而作為創造物的我們則不能彼此相傷,就像羊只與羊只不能大頂其架一樣。而現在罪犯既然已經違反了上帝的意志,已經開始按照理性和公正之外的原則去生活,那麼我就沒有理由相信他傷害完別人不會傷害我。這時沒有法庭,上帝把裁判的權利交給了每一個人。每一個人就可以根據自己對自然法的理解對罪犯作出裁決。比如一個人殺了人,不光是受難者的家屬,與受難者無關的任何人都可得而誅之。因為罪犯既然用殺人這樁事實表明他已背棄了理性,那麼它的存在就是對全人類的威脅,全人類的任何一個成員就可以把他當作猛獸加以消滅。《舊約》的“創世紀”記載了人類第一起謀殺案的經過:該隱因為和亞伯爭寵,就殺死了其弟亞伯,當上帝親臨現場審問的時候,他起初以假裝不知道來矇混年輕的上帝,而上帝明察秋毫,他斷然判處該隱“ 流離飄蕩在地上”。該隱不服,認為“刑罰太重”。因為他知道,我若流離飄蕩在地上,“凡遇見我的必殺我”。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對於“殺人償命”這條自然法的明確昭示。因為即使是殺了人的該隱也知道,他若背棄了自然法,自然法便不再保障他的安全。
自然法也可以懲罰那些比殺人這類命案較輕的犯罪,比如偷竊、擄掠、姦淫人妻等。這時受害的一方,除了和其他人一樣享有懲罰犯罪的權利而外,還自然地擁有索取賠償的權利。懲罰犯罪旨在懲一儆百,最終達到制止犯罪的目的,而索取賠償只屬於受害的一方,任何人無權褫奪。人們可以由於公共意識的淡薄,對燒殺搶掠置若罔聞,但任何人--即使是上帝--都無權要求受害者自認倒霉。20世紀90年代以來甚囂中國的“寬容”和 “告別革命”論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顯示出它的可笑來。“寬容”只是在暴力和不義施加於自己時,“我”本人信守的道德原則,也就是說它不能針對第三者,尤其是不能針對受害的第三者;同樣,當殺人越貨、背信棄義、公然的暴力和壓迫施加於別人時,任何人都無權要求受害者“告別革命”--除了他自己。因為就本質而言,革命也是一種人權。尤其是當一些人以革命的名義將另一些人宰割完畢,而倖存者驚魂甫定,剛剛敢低聲說“不”時,這種“告別革命”論就尤其值得警惕。
任何一種政治秩序都建立在一種超驗的價值假設基礎上,或曰天命,或曰神授,或曰某種無法實證的歷史必然論,但任何國家的成文法都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我覺得這不是假說,而是事實。否則,我們就無法解釋一個國家的法律機關竟可以懲罰一個外國人。按理說,一個國家的法律經本國公民同意而生效,但無論如何不能及於一個外國人。是什麼賦予一個國家的法律以懲罰犯了罪的外國人的權利呢?我認為是自然法。也就是說,自然法不僅過去有,而且現在仍然每時每刻存在於我們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
我知道這麼說肯定會有許多人大搖其頭。在自然狀態下,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懲罰罪犯,這對生來就處在國家形態中的人來說,的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許多人會認為,人人可以懲罰罪犯?如果犯了罪的恰好是自己的一個親戚朋友,那麼由於血緣和感情的親近會使一個人在懲罰起來“手下留情”。比如偷了一隻羊,而只罰他一張羊皮,這樣不僅懲罰犯罪的目的沒有達到,而且會使罪犯覺得有利可圖,從今以後他就會把偷羊當成一個“經濟增長點”來抓。而如果犯了罪的恰好是自己的一個宿敵或不喜歡的人,那麼報復或厭惡的心裡又會使他在懲罰時“加大力度”。比如他只是親了鄰家小女孩一嘴,就將他的舌頭割掉,這樣制止犯罪的目的仍然不會達到,因為恥辱和割掉舌頭的痛苦會使他覺得還不如將懲罰他的人和鄰家的老小一起幹掉。
我要說,這些問題當然存在,否則就不用建立國家和社會了。但國家要看什麼樣的國家,社會要看什麼樣的社會。存在於人類歷史幾千年,今天依然存在的專制制度恰好就是以個人的意志支配一切的社會,它究竟比自然狀態好多少?我認為自然狀態反而要好些。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人人可以用自以為合適的方式捍衛自己的生命和財產,而在專制社會,當人們面對來自君王及其爪牙們的迫害時,發現不僅沒有申訴機關,而且連自衛的資格和權利都一起交給君王和爪牙了;其次,是在自然狀態下,人們即使遭遇迫害,選擇復仇,對手和自己的力量懸殊也不大,而一旦結成國家和社會,個人反抗的成本就大大增加了,因為國家隨時可以調用財稅、軍備、輿論等機關的綜合力量來反撲。也就是說,在自然狀態下人們仍然是用投票來解決問題的,不過投票的工具是石頭和刀劍,投票的結果也一般是1∶1;而在國家和社會的形態中,人家的一票可能頂你的一千票、一萬票,不信,你扛一把鋤頭反抗一個扛核武器密碼箱的人去。
從這個意義上講,一切暴君和獨裁者都是人類的天敵。因為暴君和獨裁者都是將自己的權力凌駕於所有人生命之上的人。也就是,當人們將裁判和司法的權力交給公共社會以後,發現只有一個人還留在自然狀態里,那就是君王。對於他的恣意妄為,人們不僅沒有辦法申訴和約束,而且就連提出申訴和約束本身都是大逆不道的。不信,你可以讓比干申訴殷紂王,司馬遷申訴漢武帝,彼得堡的任何一個市民申訴斯大林去。
在這樣的社會裡,唯一具備政治社會一般特徵的,是在臣民與臣民之間也象徵性地設置了一些執法和裁判的機關,雖然在這樣的制度中就根本不可能有什麼公正的裁決,但君王--也可以叫沙皇、元首、書記、甚至是“公僕”什麼的--為了統御的方便,一般也不希望臣民之間相互打殺(個別以鬥爭為樂的虐待狂例外),就像一個養豬專業戶不希望他的豬相互撕咬,一個奴隸主不希望他的奴隸打架以影響做工一樣。
但毫無疑問,暴君也是人,他在盡情地奴役別人,享受自然狀態給他帶來的全部自由的同時,也不得不像該隱一樣面對來自上帝方面的嚴厲審問。因為根據永恆的立法者--上帝--的意志,人人享有保衛生命的自由。任何人,只要他發現另一個人對他的生命和財產有着明確而不可更改的企圖,他就有權將他殺死。因為人不能創造自己的生命,所以人也不能把本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交給別人任意處置。因此,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暴君只要他無端殺害過一個人,無論是本國還是其他國家的公民,只要有能力就可以將他殺死,像殺死一隻危害人類的獅子和老虎--因為我們不能假設他這種不受節制的絕對權力在殺死一個同類後會自行中止。中國隋代大儒、進步思想家王通在他碩果僅存的著作《中說》裡,與弟子房玄齡有這樣一段對話:房玄齡曰,“書雲,霍光廢帝舉帝,何謂?”子曰,“何必霍光!古之大臣廢昏舉明,所以康天下也”。也就是說,即使在一千多年前的思想家看來,只要是昏君,任何一個有能力的大臣都可以將其廢黜。對比一下今之學者,躲在書齋里揮拳揎袖,討論薩達姆該不該由美國人趕下台,真有說不出的感慨。
既然專制制度有這麼多的缺陷,那麼究竟什麼樣的社會可以救治它的弊病?我認為是公民社會--如果你願意,稱為民主社會我也不反對。注意,是公民社會,而不是臣民社會,這兩個只有一字之差的詞組,反映的卻是兩種在性質上相水火的理念。如前所述,專制制度不但沒有救治自然狀態下人們感情用事、挾私報復的弊害,某種程度上,由於君王權力的過度膨脹反而加深了人們固有的災難。與專制社會相較,公民社會具備以下優點:1,公民社會有一部明確的、並為大多數人所同意制定和樂意接受的法典,作為全社會成員行為處事的共同規範。當國王的意志和它發生矛盾時,不是要修改法律以適應國王,而是國王要修改意志以適應法律。2,公民社會有一支獨立的、權威的、並為社會大多數成員所認可的司法機構,來仲裁全社會成員的利益糾葛。它不聽命於國王以及官長的命令,相反倒是國王和官長要經常聽命於它的允准。3,公民社會有一支勤勉的、守法的、並為社會大多數成員經過一定的程序選舉產生的行政隊伍,來為社會的安全和福利工作。尤其重要的是,公眾用稅金聘用的服務人員,上至國家元首,下至縣級法院的一個書記員,只要他有過失,只要發現他利用職權在公眾的福祉之外行事,人們就可以像當初擁立他一樣廢黜他。
這樣的制度當然不是最完美的制度,但這樣的制度卻是迄今為止人類發現的最少犯錯誤的制度。因而最正確的表述是,最不壞的制度。
--轉自:《憲政文本》,2008-10-03
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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