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国家在联合国注册,都会在它的国号上以法律专辞注明他的政治体制。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就是它的政治体制。它同时也从法律上表明了这个国家的
法权人的身份。[共和]本身是一条凌驾于所有其它法律着之上,包括宪法的法律。
所以无论在立法,修宪的过程之中还是宪法的内容都不可以对这条[共和]的法律有
所冲突;违法。从而规范了这个国家的宪法和宪法之下所有的其他法律的立法程序
和内容。
[共和]是一条中国和世界和平政治不可缺少的法律。当我们谈及[共和]的时候其实
我们是正在谈论到民主。[共和]是民主的法律专辞而民主是[共和]的通俗辞。
[共和]一辞在联合国国际法理的英文翻译是Republic。Republic这个字源于拉丁语。
它的原意是[人民的];[公众的]。在现代国际法理方面,它的科学定位是一条法律,
它赋予以[共和]为政治体制的每个国民同等的拥有这个国家。用另外的一种方法解
释就是人民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这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民主]吧?也是我们所说的[民
族主权]。
由于[共和]是属于科学(Political Science)的范畴,在继续谈论共和之前,我们有
必要对我们在这篇文章中所应用的语言有一个确认和了解。中国的语言是一种以感
性,追求变幻发展的[哲理]语系。这样的语言系统应用于 追求准确的 科学领域上
很容易做成理论上的误导。好比中文的“国”在政治学方面它同时包含了国际法里
面的Country,State,Nation,还有中国文化更朝换代的权力称号。而我们每天都听
到的“民主”在政治学方面它同时也包含了国际法里面的[共和]和通俗语辞中的”
Democracy"。从科学的理论角度来看中文的“国”和“民主”的用语辞是很不科学
的。因为任何的一个科学语辞只能够有一个硬性不变的定义。这就是科学语辞和[哲
理]语辞的最大的分别。
如果我们把[哲理]的[哲]分拆研究的时候我们会发觉到[哲理]的[哲]是由一个[折]跟
一个[口]字来组成的。[哲理]背后的另外一个意思是[口折理]或者是[折口理],它
的原意是[辩才曲理]。我们的前人对于[哲理]了解之深大概无过于此吧?所以中国
的现代语言在硬性科学语辞的发展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求。导致近代中国的政治研
讨和书本的用辞都离不开让感性的[哲理]代替和主导它的内容和结论。以至失去了
政治研讨和书本的根本意义。
虽然政治和法律源于中国的法家,可是中国自古就没有政治,而是一个以权术治国
的国家。老广有句话:儒家论政,讲者儒听者愚 -(广东音儒愚同音)。故此我们应
该避免让以感性的[哲理]愚论科学的[共和]议题。
法律和政治都同属科学的范畴。因为法律和政治所追求一致的结果是不会让时间,
人为的意愿和环境影响的。好比数学中的(1+1= 2)那么一致的结果。而哲理所追求
的是以个人辩才为主导的人与人之间内心的共鸣。其结果会因时间,人为的意愿和
环境气候所影响。论[哲理],马克思说他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而Johnie孔(仲离)需
要重学自己的论语。
故此谈论[共和]必须要对每个专辞有一个不可模糊变幻的定义,这才是科学的政治
辩论。
笔者在北美工作的范畴上曾经需要在国家研究院(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参与
对保密的法理应用议论,协助立法。这种立法的议论需要权衡到人权和言论自由在
一个国家体制之中和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而不影响到我们科研的发展和保密。故此笔
者对一个国家体制之中和宪法的法理有一些的实际应用经验。据了解,“共和”的
研究和应用,世界上还是以国家内部Case Project Study为主。世上并没有书本有
系统的研究过“共和”的法理应用。笔者就以Workshop 模式Case by case 的方案
谈谈[共和]在中国的法理应用。希望各读者能够多指点。
Workshop #1) 中国和美国“共和”的法律意义
世界上有两类的“共和”国。一种是单一State的“共和”国(Single-state Country),
另外一种是由不同的独立State“共和”组成的(Multi-state Country)合众[联邦]国。
中国是一个单一State的“共和”体制,而美国是State“共和”合众[联邦]国。
法理上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共和”的法律意义是不变的。它还是赋予以共
和State[国?]为政治体制的每个人民同等的拥有这个State [国家吧?]。用另外的
一种方法解释就是人民是这个State[国家?]的主人。
另外我们要很清楚的区别两者之间的[国家]Country“共和”就是单一State的“共
和”体制,它的“共和”是遍及[全国]Country的,而State“共和”合众[联邦]Country[国
]只能够在State与State之间各自“共和”。
Workshop #2) 中国“共和”和美国“共和”的安危差异
单一State共和比合众[联邦]State共和最大的优点是避免了合众State[共和]在法理
上提供了State与Stat([也可以说[共和]与[共和])之间分裂和战争的法律依据。
近代历史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战争和台湾无法从中国分裂出去就是一个很明显的
实用例子。因为合众[联邦]State的存在只有依一纸[联邦]协议为法律依据。而单一
State共和的分裂是需要整个民族(Nation)的认同。这是台湾在中国所要面对的法理
问题。
从法学上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是一纸合众[联邦]协议解体,而中国台湾的解体是
State[共和]解体。两者不可混谈。
Workshop #3) 中国[共和]宪法和美国的“共和”宪法。
一个“共和”国家的宪法功用是解释,表达这个国家的行政体制的立,废和它的民
族精神。由于一个“共和”国家的引伸公民权利是由“共和”赋予的,所以它的宪
法的产生程序和它的内容都不可以可以对这条[共和]的法律有所冲突;违法。从另
外一个角度来表达就是它的宪法的产生程序和它的内容都必须专重每个国民在[共和
]之下所赋予的权利。从而推论一个“共和”国不可以有以下的立宪和修宪的程序出
现:
1, 所谓的专家包办或者主导立宪和修宪的程序和内容。
2, 党,团包办或者主导立宪和修宪的程序和内容。
3, 外国人员和势力的间接或直接的参与立宪和修宪的程序和内容。
宪法专家当在立宪和修宪的任何程序或者内容出现了对“共和”的法理精神有所冲
突的时候,它们有专业的责任向国民提出警告立宪和修宪无效。这个宪法的立,废
程序和它的内容在符合“共和”精神之下产生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民主]。
如果在一个合众State[共和]的国家(Multi-state Country),它的宪法还可以包含了
联邦协议的法律作用。所以当一个合众State[共和]的国家废宪的那一刻,在法理上
这个合众State的国家已经是一群解体了的政治实体,而不是一个国家了。
由于[共和]是一条在宪法之上的法律,故此在法理方面无论是废宪和修宪法,都不
会影响到一个State的[共和]的法律定位。这个推论包括了合众State国家的States和
单一State[共和]的既定法律定位。
Workshop #4) [共和]宪法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法理定义
[民主]一辞是属于中国现代的语言系统中的软性通俗语辞。中国的[民主]同时包含
了以下几个不同的定义。利用我们的通俗语言来说是包含了几个不同的辞意吧?
:人民的,
:人民的主权
:专重别人的权利
:英文语系的Democracy
而Democracy本身也是一个通俗语辞,并不是一个科学的硬性语辞。所以[民主]一辞
不会在任何一条的中国法律上刻印出来。那么我们[共和]的[民主]关系是从那儿来
啦?
在近代中国[民主]的政治运动之中,我们常常听到了充满了动感的[哲理]口号。
“天赋人权”;“民主,自由是与生朐来的”和“人权高于主权”。那么我们这些
充满了爱心的人类和[民主]义士应该自问一下“上天赋予了我们人类的[人权],那
么上天赋予的狗权和猪权跑那去哪?还有与生朐来的猪,狗,猫的[民主],[自由]往
那发展啊?上天的[哲理]何在呀?”。这大概都是老广说的:儒家论政,讲者儒听
者愚的[哲理]吧?
在政治学里面,我们并不需要上天的赋予而有充分的理据证明在[共和]之下我们所
拥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从科学的角度,当我们在谈论[民主],[自由]和[人权]之前,我们必须要对这三个
通俗语辞的语意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民主],[自由]和[人权]三个语辞从来没人给
过一个科学的定义,因为它们大概都同属于通俗语辞之中不可规范的[概念]辞吧?
[自由]和[人权]的概意比[民主]一辞还要糟糕。这两个语辞不但有互相重复的辞意,
而且 [自由]和[人权]在无规范之下行使更会违反[共和]法律。在现实中, [自由]和
[人权]在无规范之下行使是对[民主]的冲突,是不[民主]的。
那么[自由]和[人权]的科学定义是什么哪?在我们对[共和]宪法立,废过程和它的
内容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和认同之下( Workshop #3 -- 中国[共和]宪法和美国的
“共和”宪法)。笔者是这么样的定:
“在不违反[共和]法律精神之下和民族容许素质之内的个人活动权利。”
从另外的一种语言表达就是我们每天所辩论的[自由]和[人权]是局限在[共和]之下
所有法律所规范之内的政治空间。也就是说 [自由]和[人权]是由[共和]宪法引伸出
来的个人活动权利。这个权利的局限性是不可以凌驾于[共和]的法律之上,或者整
体民族利益之上(Workshop #1 -- 中国和美国“共和”的法律意义)。
用通俗语言表达:[民主]赋予[自由]和[人权],所以[自由]和[人权]的极限不可以
跟[民主]有所冲突,也就是[人权]不可以高于[主权]。
由于一个民族的[民主]素质会随着时间而变动,所以[自由]和[人权]的内涵也会随
着[共和]宪法的修改而变动。故此当我们谈论[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时候,基
本上需要以依法学谈论完善在[共和]之下所有法律所规范的逻辑性。
Workshop #5) 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国的法理意义
[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国]是关夫于台湾在联合国的法理定位。所以当我们用中国的语
言系统来辩论这一个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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