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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歧視案將步上美國最高法院
送交者: Groundhog 2008年01月26日15:24:52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多數法官拒受李永的覆審提議 (En Banc)

今天收到巡迴法庭令,拒絕受理我的覆審提議。本來我以為法庭最起碼會考慮我提出的“二年時間不應該消除因果關係”的論點,因為這是一個強項,它很明顯不合理,它與其它巡迴法庭判決相矛盾。但是事實證明,巡迴法庭一概不予理睬,表現出對弱者大無畏的蔑視精神。我能做的就是去聯邦最高法院了。

看來打官司是一場全方位的較量,把基本案情事實證據擺上來之後,就比社會背景和影響力了。雷神那麼強大,法官憑什麼判我贏?判我贏對他們用什麼好處?選票嗎?美國有多少中國人?

鬧到媒體的目的是要法官顧及自己的聲譽,也希望其它勢力團體介入。Paula Jones 憑什麼和 Clinton 總統對峙那麼多年?是因為有個共和黨!正所謂Paula Jones 惹不起,共和黨惹得起。

找媒體和打官司一樣難。媒體是根據讀者群做報導,有多少人感興趣中國人的事?我已經找了大半年了,還沒有一家英文刊物願意報導。為什麼不早找?因為我原以為法官會認真處理,還抱着一線希望。何況媒體炒作是要花時間的,賀梅案在2001年就上地方小報,到2004年才上主流媒體。格林神父只是從2004年才開始介入,很大程度是因為賀案本身也涉及到他們的利益。兩個免費律師也是看到媒體找來的,有多少是受名利驅使呢?

即使眾目睽睽之下,法官也可以玩弄春秋筆法。在他們權限範圍之內,他們可以:

1。不受理案件,不做任何解釋。讓你上訴時摸不着頭腦;

2。受理案件,不觸及事實,作空洞結論。叫你上訴時無的放矢;

3。歪曲事實,忽略關鍵證據。即使你上訴,也無權告法官,因為那是他的權限範圍。

以上所述,得出一個結論,就是法官只有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會對弱者公平。

我認為的解決辦法:

1。中國人要有自己的英文媒體,並且是進入主流的英文媒體;

2。中國人要有自己的律師。我在麻省沒有找到一個說普通話的勞工法律師。華人律師不是移民法,就是專利法,很少有機會上法庭辯護,上聯邦法庭的更少;

3。中國人要做法官,朝中有人好說話;

4。中國人要做議員,參與立法;

作為群體,中國人應該積極介入美國的各種民權組織,聯合其它族裔團體,向他們學習經驗。目前的華人團體,很多處於開茶話會,跳獅子舞階段,以為那樣中國人地位就提高了,上了法庭才知道我們什麼都不是。有人安分守己,不惹事生非,不上法庭,萬事大吉。不錯,但是誰能保證天有不測風雲?你生活在這塊土地,法院是三權之一,誰能保證永遠不觸及那三分之一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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