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有一種調侃性說法:“沒有人能夠豁免稅賦和生死”。為什麼?根源於法規制度的強大約束力。
上個世紀二三十年代,由於法規制度不完善,一些富翁也是想方設法鑽漏洞,於是美國政府採取以制訂法律堵塞漏洞的辦法,發現一個堵一個,到今天,美國在稅收領域已經制訂出多如牛毛的法律規範,並且條款具體,很難找到可鑽的漏洞。像發展中國家大量存在的股票內線交易、偷稅漏稅、借殼上市諸如此類的行為,在美國幾乎是不可能發生,也沒有人敢於冒這個險。
美國公民到了法定的年齡和有了收入來源,就開始填寫年度報稅單,並且每個人都有一個與國稅局報稅系統直接聯繫的獨一無二的報稅號,同時法律還規定,公司與公司,公司與個人之間的交易,只允許以支票和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留下記錄),絕不允許現金交易,包括CEO們想將個人支出打到公司費用中,也是不可能的,因為你想請客戶吃飯,聯邦稅務人員會讓你列出招待客人的名單及其所討論的內容。不僅如此,在美國越是富裕的人,受到稅務人員的關注程度會越高,比如年收入2萬美金以下者,被稅務人員查到的概率是兩千分之一,年收入在10在萬美元以上者,被盯上的概率則是幾十分之一,到了微軟這樣的大公司,則有專門的稅務人員蹲點檢查。如果某一個人有偷稅的前科,不論數額大小,稅務人員每年都會上門進行“雞蛋裡挑骨頭”。不僅如此,其對偷稅者的懲罰也是很重的。據報道,紐約帝國大廈70多歲的女老闆因為在稅收問題上說錯了幾句話,結果遭到稅務部門的調查,最後被查出偷稅幾百美元,但她仍被判了7年刑。
這就出現一個問題,既然低偷稅額被查到的概率很低,為什麼工薪階層不想辦法偷稅?這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與文明程度和道德價值觀相聯繫。在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人們就不再把賺錢看成一切,他們還有其他值得追求的東西,這就是美國平民人均捐獻額和收入捐出之比,放到全世界都是靠前的原因所在,是其慈善事業發達的原因所在。當然也有人做一些越軌的事,比如安然、施樂、世通這樣的大公司也出現過財務醜聞,但更多的不過是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避稅。另一方面還是制度的作用,比如美國政府為了鼓勵社會參與慈善公益事業,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捐款100美元,可以得到30美元的稅收優惠。再比如,發現一次逃稅,除了直接懲罰,還有進入自己的社會賬號,也就是留下案底,這個案底會影響到許多日後的社會生活。一句話,不值得冒這樣的險。
有人可能會說,我們的立法在嚴厲程度遠高於美國等西方國家,比如對違法分子最高至死刑,為什麼震懾作用有限?恐怕與立法理念和執法力度有關。從立法來看,我們更看重的是量度,而非事物的本質,這樣的結果有可能形成誤導。比如,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中,對不當利益作了很明確的規定,同時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其五條內容中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金錢,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或者任何種類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並且他們更重視性質,比如香港曾經判過一個五元錢的受賄案。我們卻更重視形和量,我們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現在已經是實際上的放寬,一次次放寬,就等於在放縱,久而久之也就使剛性標準柔性化。
所以,不管從遏制犯罪的角度講,還是從塑造大眾價值觀的角度講,我們的法規制度建設都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