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联邦法庭的惨败 (3)(全部惨败) |
送交者: YDX 2008月07月29日16:50:26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回 答: 我在美国联邦法庭的惨败 (1)(发现案情) 由 YDX 于 2008-07-29 16:47:33 |
从某个时间开始,我发现法庭的态度完全变了。在取证中,S公司采取资料轰炸策略,提供几万份资料,而且把所有电子文件转成用最难查询的TIFF图像格式,不对文件做任何逻辑的分类,而且提供大量无用资料并且打上保密的标签—比如在网上下载C++的标准和几本免费的电子书,贴上绝密的标签。这些做法的目的就是让对手的律师浪费很多时间才能找到有用的信息。保密文件只能由律师看,当事人不得审阅。不仅如此,原告的律师还很难指责它没有提供证据,因为只有把所有文件—包括无用文件—都详细查阅分类之后,才能确定它有没有提供证据。这些时间都转换对手的诉讼费用,消耗对手的资源。我们曾经向法庭提出抱怨,在类似案件中,法庭对玩这种把戏的一方是很恼火的。但法庭根本不管。
后来我们去德州录了普拉斯基和B公司律师的口供,真后悔没有录像,录口供时的表情太重要了。那种明显脸红脖子红的镜头是在记录里无法体现出来的。在口供里,我才第一次知道对方律师原来在11月7日的电话通话时就做了笔录,并把笔录交了出来。真是诡诈啊,但对比他的笔录,和我的陈述几乎丝毫不差。我要是乱说,还真会被他们揪住。 根据S公司提供的部分资料,发现它把原告的软件卖给了几百家企业。而且在一份B公司内部的文件中,它承认没有该软件许可,可能欠了不少费用。更为严重的是,在被起诉之后,S公司向法庭表示已经停止使用该软件,但取证中发现,他们其实不过是改了改被侵权软件文件名,企图瞒天过海,根本就没有停止使用,还在继续侵权。 按理说这是一个铁板钉钉的盗版软件案,而且案情很严重,甚至到了欺骗法庭的程度了。我方于是要求修改起诉增加新的控告,按理这是应该批准的。但法官认为,原告提出这个问题太晚(实际是S公司拖延交出软件样本),法庭早已定好审判时间,所以该证据和侵权事实不予考虑。在法庭上,法官跟S公司的律师象哥们似的,眉来眼去,甚者给他们出招对付原告,而对原告则是恶声恶气,蛮横得要命。 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是一种所有权,不经许可,就是侵权,与偷窃无异。比如说你买了一部电脑,电脑就属于你,如果别人拿走你的电脑,那就是偷,并不需要小偷同意电脑是你的才能证明他是偷。陪审团再怎样也应该主持公道吧?结果呢?美国法官直接判S公司全盘胜利,案子全部撤销,根本就不需要审判---这在美国法庭叫总结评判(SUMMARY JUDGMENT)。 关于软件复制和发布的问题,美国联邦法官认为原告无法证明S公司的人看到了那个“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即使S公司看到了那条信息,也无法证明S公司同意了那个限制,因此原告无法证明S公司侵权。JENKINS法官在这里玩了一个简单的偷换概念—把财产权与合同权混淆。他找了一个网景公司(NETSCAPE)浏览器合同案的官司,该网景软件下载网页上写着用户同意把自己的信息发回到网景公司的条款,后来一群用户起诉,说没有看见网景的这个条款,因此没有同意把信息发出去,所以网景获取信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法庭判用户获胜。这个案例里有这样一句话:“虽然是软件,同样需要互相同意才能产生约束力。”法官把那句话脱离上下文一套,加上一些似是而非的混淆,S公司就合法地盗版了。 关于S公司先前同意按拷贝数付费的协议,当时是在电话里谈的,S公司那边的主管同意了按数量付费,但是对于他们授权给客户无限制拷贝如何计算当时没有定死方案,只是说根据客户的员工数量估算。S公司在通话时还找另一个律师在旁边闷声做笔录,S公司最后把笔录交出来了,上面写得明明白白,其主管同意按该软件的合理价格付费。但美国联邦法官在总结评判中却认为相关条款很模糊,S公司出售了很多无数量限制的授权,无法计数,因此合同不能成立。至于S公司的内部文件中自己承认欠了软件费用的内容,原告在法庭文书和听证时都特别强调,但法官干脆来个忽略,好像那份文件不存在。 关于欺诈,那就更好对付了。法官说S公司开始同意付费、后来拒绝,顶多只是违反信用,不是欺诈。 这样一来,原告的全部控告就都被撤销了。S公司把软件复制出售了无数份,赚钱无数,除了最初的一个拷贝外,没有交一分钱。但是最后结果居然是原告完全败诉。对法官的逻辑,连他的一个朋友(律师)私下都说错得离谱。按这个判决谁都可以盗版了,而且卖出无限制许可反而更不要负责。 道理这么明显,应该可以上诉吧。但是这里有一个钱和时间的问题,官司打了这么久,对一个小公司来说,律师费已经难以支付,而且我这边的律师根本就不想再打了,上诉需要更高明的律师,资料繁多,没有多少万美元根本无法继续,而且上诉至少要两年时间。而S公司已经花了几百万美元律师费,按照美国的版权法,胜者可以要求负方出律师费。这时候,S公司发话了,和解吧,我们也不想从你身上割一斤肉(one pound of flesh),否则你得先出几百万再去上诉。 没有办法,只好“和解”了。在全面失败下的和解,那叫城下之盟。正义在非正义面前居然不得不屈服,那种感觉是很难受的。但我确实没有其他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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