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有權獨立,外蒙無權獨立 |
送交者: 馬悲鳴 2006年07月20日09:25:4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青海有權獨立,外蒙無權獨立 馬悲鳴 根據何在?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美國建國之初按照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原理,規定了立法權歸國會,行政權歸總統,司法權歸法院。 美國是從英國獨立出來的。而英國有上下兩院。上院為貴族院,世襲。下院為平民院,選舉產生,但有最低財產資格限制。 美國沒有貴族,故沒必要設立貴族院,最初只考慮設立相當於英國平民院那樣的,由選舉產生的眾議院。在討論國會議員的產生辦法時,與會者提出了兩套方案。其一是主張按人口比例產生的「弗吉尼亞方案」,另一是主張按州產生的「新澤西方案」。兩個方案各有道理。 「弗吉尼亞方案」照顧到人均平權。「新澤西方案」照顧到聯邦各州平等。 如果採用「弗吉尼亞方案」,則人口少的州幾乎就可忽略不計,無法表達本州公民的意願。但如果採用「新澤西方案」,則人口多的州又要在權重上吃虧。 後來經過康奈克狄卡妥協,兩種方案都採用。以「弗吉尼亞方案」產生眾議院,以「新澤西方案」產生參議院。 當時美國只有剛獨立的十三州,人口也很有限。但如今美國已經有五十個州,參議院人口數已經上百,眾議院人口近五百,這才發現,開會的規模不是無限的。百人院已經是每名議員能全面關注到整個會場的極限了。 為了給聯邦所有州平等的權力,參議院各州議員數相等,都是兩人。一個法案投票之前,每名議員都有平等的發表自己意見以爭取己方選票的權力。否則,如果哪一州的發言和投票權比其他州少了,那個州自然不願意再待在聯邦里受氣,就獨立走了。 一個州產生兩名參議院,而不是三名或更多,關鍵是每項法案的[票決只有同意或反對兩種意見。如果有三種意見,則可以先拿出兩種意見表決。然後把贏了的一方與暫時沒參加表決的第三方意見對決,則仍是兩種意見。 每州兩名參議員是平等照顧到正反兩種意見的最合適數。如果一個州有三名參議員,則在意見不一致時,肯定有一方要吃虧。一州兩個名額則在意見一致時雙方都不會有吃虧感。如果意見不一致,雙方各占一票,也不會有吃虧感。 每州兩名參議員,是聯邦內部各州平等相待的關鍵。 1911年雙十暴亂。武昌一個旅譁變。隨後暴民一方在南京起草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其中《第三章·參議院》規定「第十八條,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當時的行省與現在的省市自治區的劃分略有不同。比如還有熱河、綏遠等省。這個參議員名額數居然是每省五員,而非兩員。一州內部意見一致的可能性更小。意見不同時所產生的吃虧占便宜組合數更多。 其中特別地提到,青海省只給一個議員名額,而外蒙古卻能和各行省與西藏一樣,享有五個名額。青海明顯在權力上吃虧。 那人家幹嘛還在待在中國而不獨立走人呢?! 此所以青海有權獨立,而外蒙無權獨立者也。 順便說一句。這個臨時約法所產生的參議院議員都沒經過本省選舉,幾乎都是按革命黨內部不同籍貫者分配的。其作用只是選舉了一名臨時大總統孫中山。 在中國大約三十個行省,大約一百五十人組成的所謂參議院選舉出的臨時大總統不但毫無合法性依據,而且從其人數分派上也做不到平等。至少青海就在歧視之列。 幸虧我大清發表了「遜位詔書」,才算賞了中華民國一個合法性證明。 孫中山讓位袁世凱不但勢之所在,而且是法理所在,不得不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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