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是靠不住的! |
| 送交者: 張三一言 2006年10月12日09:13:5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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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靠不住的! 目錄 一、司法是靠不住的!
張三一言
“服從法律”指的是人們必須在行動上服從(不觸犯)法律條文。 一般地說人們在行動上必須服從(不觸犯)司法判決。 對專制獨裁的司法判決,並不是都必須服從(不觸犯)的;有時,行動上不服從(不觸犯)專制獨裁的某些司法判決是基本人權所必須。 民主的法律是正義的保障,所以,民主司法判決是應該遵從的;但是也不是絕對的。民主司法作出不義判決屢見不鮮。所以,有時,行動上不服從民主的某些司法判決是人門維護權利所必須。 當然,行動上不服從(觸犯)司法判決,是要付出被法律懲治代價的;要不要不從服(觸犯)應由當事人理性計算清楚決定。
因為判決者也是人不是神,所以不論民主或專制的司法判錯案,甚至是蓄意枉判,不止是可能,還是事實證明存在的。只是這種情況在專制社會屬見怪不見,在民主社會屬少數甚至是例外而已。 可見,司法判決和總統的執權一樣,不是絕對靠得住的。這個世界的是非對錯不是由司法判定的,而是由人們的獨立思想,不斷試錯和改進得出來的。把政府視作賊,把司法視作靠不住的,是一個自由民主精神者應有的取態。所以,對法律問題,特別是法律操作問題,保證個人獨立思想和勇於表達意見是最重要的。 “司法判決是靠不住的”和“總統是靠不住的”的含意一樣,指的是他有可能違背(傷害)正義,而不是說總和司法多數(甚至是絕對)非正義的,更不是指因而不要總統和司法。
為了維護法律的有效性,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法律和人民約定(守法底線):必須行動上服從(不觸犯)法律。 “行動上服從(不觸犯)法律”,大致有如下內容:人民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權力者不做法律沒有容許做的事;所有人行動上服從法院的判決。 有個概念必須搞清楚。“服從法律” 是指人們必須在行動上服從(不觸犯)法律條文,不是指思想上服從。其次,“服從(不觸犯)法律”和“反對法律”是可相容的。 這裡的服從,指的是“在行動上不觸犯法律規定的條文”,這裡的反對,指的是“反對法律本身”。 例如,假設法院判決:“星期天不准在陸德公園集會”。一般地說,人們會不觸犯法律,星期天不再在河德公園集會──這就是在行動上服從法律了。但是,人們完全可以在思想上反對這一判決,發表反對的言論;也可以採取進行遊行示威請願靜坐絕食等行動,甚至無了期地進行下去。另一種行動上反對就是向上一級上訴,或者要求或進行廢除、修改相關法律。
不信法律和不相信政府一樣是人們的思想自由的權利,是促進社會進步的動力之一。 在專制思想、保守(穩定)思想、黨派立場和個人利益交織下,“合法圖騰”意識盛行。“政府是不可以反對的”、“法律是不可以反對的”…是專制思想合法圖騰的表現。 例如,“民主政府不同於專制政府,民主政府是不應該反對的”、“初生民主政府不宜反對”、“不可用民眾壓力取代(繞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法院判決了就不應該反對”、“法律是公平的”、“法律判決無罪就不應該再在道德層面提出批判”… 無可否認,上述各個口號都有其正確合理的地方,有正面意義;但是,無可否認,這些口號都含有“合法圖騰”思想。有時,用這些口號來針對具體事物,就可能並不表現確合理正面意義,而是另一回事了。 2006/10/4
二、“我反對你的話,但是,誓死保護你說話的權利”知易行難
畢時圓教誨不要再爭論。我已經表示接受,所以不再討論這些問題了。謝多包涵。
如果“施明德聚眾鬧事,干擾百姓的寧靜生活”,我還是支持他行使的權利,更大可能是不表態,起碼不反對。但對他的行事內容會表示反對,甚至強列反對。 把兩件事分開是合理和可行的。比如,有一強盜競選總統,我太太對我說要投票支持這個強盜。我怎麼樣做呢?反對她這麼想和這麼做;但是我支持她去投票,起碼不反對。又比如,我多次說明支持台綠民眾挺扁運動的權利,但是我並不因此同意他們挺扁的觀點。 “陳水扁根據憲法,不肯辭職,不也是他"法律承認的權利”麼? 張三老為什麼不支持?” 非常明確。我已經多次表明,扁總統不辭職是他的權利,我支持,我一直強調陳總統是合法總統。但是,因為我認為他不下台,對民進黨和台綠傷害極大,所以反對他只顧一己私願不顧台灣福祉的想法和做法。 為了明確補充說明一下: 有人行使權利時,應支持,起碼不反對。 當有人行使權利做好事時,應支持(我支持施明德屬這一類)。 當有人行使權利做無關好壞或與己無關的事時,可支持,可以不支持,可置之不理,但不可反對或否定別人行使權利。 當有人行使權利做壞事時,應該堅決反對他們的思想和“行為內容”,但決不可反對或否定他們這種權利。(我支持挺扁民眾運動屬這一類)。 在這一方面可以舉一個極端例子來說明。比如,有一群流氓要組織一個流氓黨競選總統,我們可以堅決反對流氓黨的思想、訴求、行為等等,但不能反對或否定他們行使的公民權利。 “我反對你的話,但是,誓死保護你說話的權利(大意)”,這句經典表達自由和民主精神的話,理解是很容易的,結合現實,特別涉及個人觀點立場時就不易做到了。 2006/10/2 伯夷 關於張三老"支持權利"的一個疑問
張三一言
你說:“舉希特勒這個極端例子,只是為了說明,當壞事露出苗頭時,人們可以作出判斷與反應,這不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說,當壞事沒有成為現實時不能作判斷與反應,是一種極不負責的說法。” 別人可以不可以說:“香港反23條這個別例子,只是為了說明,當好事露出苗頭時,人們可以作出判斷與支持鼓勵的反應,這不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說,當好事沒有成為現實時不能作判斷與反應,是一種極不負責的說法。” 別人這樣說可以嗎? 誤導在哪裡?
誤導在那裡?
你說了“我多次用讚賞的口氣說到香港的大遊行。”那就好辦了。請問,你對別人把施行動比作是反23條,若承認這一比擬,你能反對施明德嗎? 你不能反對了。你能做的只是反對把施的行為比作反23條。 請問, 你可以反對別人把施行為比作反23條,別人可以不可以反對你把施行為比作納粹希特勒? 難道只准你作納粹希特勒比擬,不准別人作反對23條比擬? 你哾:“而你一再說,壞事沒有成為現實時,一切批判針對的都是我們頭腦中的想像。你的這個邏輯必然推出,只要希特勒還沒有殺人,他的反猶言論都要支持的結論(張三對“支持”一詞的用法是很有特色的,據說是支持權利)。” 這個誤導同前面舉的同出一轍。──請注意:我在哪裡支持你用希特勒暗示的施明德的類似“殺人”的“結論”? 請你回如下問題:“你的這個邏輯必然推出,只要閒話還沒有殺施明德,他的反施言論的權利都要支持的結論”。你是不是也認為要像反希特勒一樣反對閒話? 請你深思,問題出在哪裡? 你是怎麼樣思考的,支持別人的權利就是支持別人的觀點和思想內容?你對“支持”一詞的用法是很是有這個特色的?
你說“不是要把施明德比成希特勒,而是說當壞事開始出現時,人們有責任作出判斷與反應。” “不是要把施明德比成希特勒”?那你在前篇文章里要把希特勒比作什麼,不是比作“無中物”吧?你接着說的“當壞事開始出現時”又是不是指施明德的民眾運動? 你會不會明確告訴我:“不是”? 你若明確回答:不是。那麼,反正你在那裡發空炮,我沒有和你爭論的必要了。 若你回答:“是”。我就想和你說說理。 你說:“當壞事開始出現時,人們有責任作出判斷與反應。”我理解是,你指的是施明德的民眾運動。你這“反應”是指預防或反對施的民眾運動,我沒有理解錯吧。你當然有權利這樣判斷。 但是,別人也有權利說:“當好事開始出現時,人們有責任作出判斷與反應。”──應該支持和鼓勵。 有什麼理由只可你的反對不可別人的支持? 我學你的說法,請你不要迴避,請你回答實質問題:是不是只准你作壞的預測,不准別人作好的預測? 是!不是! 你若說是,我沒有必要和你爭論。 你若說不是,那就好了,我尊重你的預測、判斷和反應,你也尊重我的預測、判斷和反應。 你根據你的預測、判斷去反對施明德的民眾運動,我根據我的預測、判斷去支持施明德的民眾運動。 好嗎? 你質問:“人們可以對壞事的苗頭作判斷與反應。即使你認為施只有好事的苗頭,你也不能否定我這個判斷吧?” 請你搞清楚:我要求的正是你說的這個東西:你有你的判斷,別人有別人的判斷。要互相尊重,同時可以各自保留自己的意見。 問題出在,你不斷說張三這裡錯,那裡錯;我不斷地說“你說張三錯”錯。 搞清楚了嗎?
(且不討論“到底多少天就是合理,就不會發展到非法和暴力;過了多少天就不合理,就會發展為非法和暴力”這樣的純主觀隨意認定的問題。) 我一提出這樣的反質問,我想會有人提出“不同論”來反駁。例如專制政府與民主政府不同;專制政府可反對民主政府不可反對;反施明德是正義(?)的,鎮壓六四是非正義的等等。 但是,沒有人可以提出理由證明,用“運動時間長短論”反施明德的民眾運動和共產黨的“學生長期霸占廣場論”鎮壓六四學生在思路、邏輯、理據有什麼不相同。 我不知道閒話這個“運動時間長短論”,是自己想出來的還是從陳李鄧那裡學來的。 不過我的判斷(注意,是我的判斷)是:民眾運動恐懼症令到反民眾運動者遠離了民主精神、民主理念、民主理論──因為在民主中找不到反對民眾運動的理據。既然民主理論庫中找不到理據,只好另找了。但是千百年來,幾乎所有反民眾運動的理據都給專制統治者搜羅盡了。你要反對民眾運動,除了到專制統治者理論庫借用武器外,別無他途。
我提了幾次討論時,只論理不涉人。 但是,閒話不但不接受,反而變本加厲,還聲言要“罵”,而且是“實實在在的罵”。 我認為閒話有罵我的權利,我尊重他的罵權。(注意是尊重閒話的權利不是尊重閒話的罵語內容) 只是我忠告一下閒話,在和別人爭論時,加入罵貶之詞語句,並不能增加你文章的“在理量”,只能說明你道理不足,求助於罵語搭夠。 今後,我對閒話的罵語不置一詞。 2006/10/1
閒話 為什麼要罵張三 2006-9-30 11:51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40/7000/100/636048.asp?oD=1
四、你把經證實的壞事比擬未知好壞的事是誤導 張三一言
“希特勒正式殺猶太人”,是經證實了的事實──壞事;你把已經證實了的壞事,比擬未經證實是好壞的事,這是名符其實的誤導。 我用你的誤導邏輯和思路以及你的語言反你: “雖然比喻都是蹩腳的。但我還要問下閒話:是否在香港反23條立法之前,香港人的反政府的“叫囂”,閒話也要舉雙手雙腳地反對?…” 這完全是按照你給出的邏輯和思路以及語言的質問。
請問,你認為我這樣質問是不是誤導?是不是扯淡?(這次也請你不要迴避!請明確回答是誤選、扯淡還是“不是”!)? 如果你要否認你是誤導或扯淡,唯一可行之途是,你說你的質問是合理的,不是誤導或扯淡,我的質問是不合理的,是誤導或扯淡! 你敢不敢這樣說? 你敢就請你明白公開地說出來,不敢你就承認你是扯淡或誤導。 當然,你也可以回答,兩者都不是扯淡或誤導。──那麼請你收回你指責我扯淡之說。 再重複一下,請你不要迴避,請確實回答我上面用你的邏輯反質你的問題。
誤導在哪裡?
誤導在那裡?
二 你把施明德等人的台灣民眾運動視作如同納粹希特勒,我把它視作如同香港人反對23條立法的民眾運動。 到底誰的比擬合理一些,你我不用爭論,由讀者自行判斷!或者,最好的是大家都耐心一些,再等幾年,到時候再看看,施明德的台灣民眾運動是產生台灣希特勒後果,還是出現香港反23條效應。
我與你的討論,從第一篇起,一點也沒有變。我從來沒“暴力倒扁辯護”!若有請你指出來,我改進並公開道歉。我不得不告訴你,和別人討論問題,用莫須有栽贓手段是沒有用的。若你不能舉證,就請你說一聲,張三一言沒有表示過“暴力倒扁辯護”就是了,或者以後不要再提就算了。 ──請你不要偷工減料,我講民眾有行使暴力的情況和條件是什麼? 你沒有忘記吧:你給出了一個條件,我補充了美國獨立宣言的另一條件,並且還聲明還可能有其他條件。
我就是說“施明德的行為至今沒有非法,一切反倒扁的指責都是無中生有。”
就算是我“玩的這樣一個小花招”好了,你把這一花招破解了不就是了。破解小花招不是難事吧?
討論問題就討論問題,最好不要涉及人。 我想,我說的話有理無理與我年紀是沒有關係的。 順便提醒一下閒話,到今天為止,在辯論中,我沒有一次先提出涉及你個個人的詞、語、句。有的只是在們始作俑後我才還諸於你。 2006/10/1
五、非常贊同你““有沒有權利”和“有沒有正當性”是兩回事”的觀點
張三一言
我覺得你很能平靜地說理討論問題,所以願意多討論。觀點不同有爭議是正常現象,能平靜地說理討論問題則是難能可貴,能尊重對方觀點和人更可貴。
你把司法上的無罪推定和生活上認為誰誰有罪、誰誰有錯、誰誰是壞人、誰誰不能擔任什麼公職…混淆了。這一次輪到我給你看兩個鏈接了: 【張三一言 “無罪推定”≠不能說某人犯罪
“現在街頭運動以貪腐罪名要求陳水扁下台”,和 “群眾辦案”“群眾定罪”不但相差很遠,更不是同一回事。 民眾要自己選出的掌權者下台,不是一定要根據他有沒有司法意義上的罪,實際上也無需根據他有沒有罪,只要根據“我們不滿意”、“我們不信任”就可以要求他(她)下台;這與他(她)有沒有司法定義上的罪無關。
這不就充分表明倒扁者意圖,“可能”成為事實的,只能是和平非暴力的了嗎?你們拿這些事理來“作為反對的理由完全沒有說服力”。 既然是“積極非暴力”,那麼,“雪球越滾越大,最後我們衝破總統府、衝破總統府的囚牢!”或接下來除了罷工,還不排除罷課、罷市、拒服兵役、集體提款(注意:“不排除”並不等於“一定會”,何況,實際上,連罷工也還沒有實行),也是他們的合法權利了,他們就有這種行動的權利,是不是?
我就是確認並且強調““有沒有權利”和“有沒有正當性”是兩回事”;你舉的收垃圾例子正好是我要說明的道理。因為你指的是要求者的“要求內容不正確”,而不是要求者“沒有這種要求的權利”。 指施明德的民眾運動“有沒有正當性”,是指其訴求的內容,並不是指其訴求的行動本身或方式。若你能明確表示,不反對現在施明德的民眾運動,但是反對他們訴求的內容──理據。我不但沒有異議,還會支持。 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別人有這種權利,你即使不支持,也不應反對。你有權反對某些東西,別人也有權支持某一種西;你不同意別人的要求內容,大可以大反特反;別人可以認同,全力支持;別人應該尊重你的觀點,你也應該尊重別人的觀點。這是民主精神起碼的要求。若能做得到,就應該支持施某人的民眾運動,起碼要做到不反對。 我不支持挺扁民眾上行所訴求的內容,但是,我已經多次表明支持挺扁者的民眾上行行動的權利。我沒有做錯吧! 200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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