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國聯邦法庭的慘敗 (1)(發現案情) |
送交者: YDX 2008年07月29日16:47:3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看了這個標題,很多朋友要開始問了,你就是那個號稱打贏了賀梅案,還寫了本《贏在美國—賀梅案真相揭秘》書的岳東曉嗎?正是在下。那軟件盜版案應該是小菜一碟嘛,老岳怎麼輸了哩?唉,一言難盡啊,不管怎樣,我決定把我的慘痛失敗告訴大家,另外我正在第九巡迴法庭上訴,請大家簽名鼎力支持 (見http://www.petitiononline.com/ProSeRit/petition.html)。
不管是在中國還是美國,知識產權都越來越重要,老美最喜歡跟老中講的就是知識產權,法律也很重要。前一陣我看網上看到一條消息,有個中國留學生盜版了一些軟件,結果被FBI逮了。古龍曾說,別人失敗的教訓就是你的經驗,我的故事對大家應該有幫助。下面是兩個美國公司盜版的故事。
一.案件起因 (相關案件資料請查看 www.American-Justice.org )
1998年一個猶太人開的以色列公司從我這購買了一份軟件(以下稱R軟件),交了一份軟件的錢。出於版權保護的需要,我在這份R軟件內部編入了用戶許可信息,運行時還會顯示用戶名和“一個用戶,不得複製”等。後來這個以色列公司開發出一個ALPHA版本的軟件後,就被一個美國上市公司(B公司,其創始人也是猶太人)收購了。B公司把R軟件捆綁在自己的B軟件里在全球大肆出售了幾百萬份,但因為B軟件是大公司大網絡的安全軟件,沒有可以下載的也不是市面上可以買到的,R軟件的作者—我--不可能知道這個情況。
這樣,一直到了2005年9月。一個家喻戶曉、市值100多億美元的軟件公司(S公司)要花幾億美元收購B公司,B的CEO普拉斯基擁有大量股票,收購完成後可賺4000萬美元。但S公司發現B軟件里的R軟件沒有知識產權。於是B公司手下趕緊跟R軟件的開發商—也就是在下--聯繫,說是急需要買軟件授權。打電話來的是一個程序員,並不是那種善於說假話的那種,問起原因來卻吞吞吐吐,好像有鬼的樣子。過了兩天,我在網上偶爾注意到S公司收購B公司的消息,開始懷疑B公司有問題,在幾次對B公司進行詢問,對方都採取迴避的情況下。我進行了一些調查,根據一些信息基本假定其某個軟件使用了R軟件,但並不確定。我立刻給B公司的CEO普拉斯基發了一份聯邦快遞,說我已經掌握一些情況,希望儘快提供有關R軟件使用情況,並交付軟件費用。
普拉斯基收到信後,立刻召開會議,過了兩天,我收到B公司一個副總M先生的電話,答應提供使用信息。我問是B公司的哪個軟件用了R軟件,他說他是負責市場方面的,這個技術問題還真不知道。一聽就知道是假話。我經過更多的調查後,發現了更多的蛛絲馬跡,但苦於還是沒有過硬的證據,於是又寫了一封信給B公司的CEO,這次寫得更詳細,要求的信息更多(其實還是在摸索),但對方因為自己心裡有數,看了之後,肯定會以為我掌握了核心情況。果然,B公司的副總M先生立刻又給打了電話,這次他承認了他們是把R軟件用在了B軟件里,但那個軟件很不重要,用的很少,等等,希望我在電話里跟他立刻達成協議,他們購買一定數量許可、甚者超出實際使用數,雙方合作愉快。我說什麼都是在公平基礎上,R軟件是明碼標價的,你們用了多少報個數,按價繳費就可以了,我不會多要一分的。對方說那我給你發過一個報告來,你等着。於是M先生在電話通話中立刻發了一個電子郵件,裡面有一個表格,上面標明他們沒經許可銷售了681(六百八十一份)R軟件。M先生很熱切地說,你看我們才用了這麼一點,我今天立刻買1000份的許可,這樣你還賺了。我說,在信里我要求B公司按安裝時間提供一個詳細的列表,也就是可以驗證的報告,你這份報告只有一個總數,我無法驗證,希望貴公司按一般商業規則提供一個AUDIT報告。M先生還在繼續遊說,要我接受他們1000份的訂單,我因為有事必須離開,就很禮貌地中斷了通話,說下次再談。
當天下午,我辦事回來之後,根據M先生提供的產品名進行了一些研究,主要是查閱B公司的SEC報告,發現B軟件是他們的主打產品,他們一年營業額有6千萬美元左右,那個B軟件價格為數錢美元。而且我在網絡搜索在一個大學的網管論壇上發現,B公司還賣給一個大學B軟件無限制的許可—也就是可以複製任意數量,還有其他種種行為。聯想起M先生的明顯具有欺騙性的話,我立刻給M先生寫了一封電子郵件,指出他所說明顯有假,希望B公司誠實地報告軟件使用情況。我又給B公司的CEO寫了一封信,表示我已經確認B公司給的報告虛假,B公司曾經出售無限制許可,在過去曾經讓人免費下載B軟件,送光盤給業界人士等等,這些都構成了侵犯知識產權,鑑於你們毫無誠信,我將採取法律行動,要求你們保存所有相關資料,同時由於S公司將收購B公司,S公司將具有責任,所以該信同時發給S公司的CEO湯普森。
說到做到,我立刻找了律師,此人是一個大律師事務所的,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準備起訴,我給律師設定的起訴時間是2005年11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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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註冊處 回復 給點智商吧 回帖時間:2008-08-02 11:28:48 作者:cgx 回帖時間:2008-08-02 11:25:58 作者:定理 回帖時間:2008-08-01 12:53:27 作者:誰想找抽 回帖時間:2008-08-01 10:08:47 作者:5428 回復 YDX 回帖時間:2008-07-30 02:15:05 作者:YDX 回復 5428 回帖時間:2008-07-30 00:03:24 律師在法官面前都是老鼠見貓,根本不敢造次,我看他們活得也累。法官習慣了作威作福,跟皇帝似地。看到我一亞洲人,那種不屑的表情太明顯了,我坐在那,可能他都感到難以忍受。我看那些律師樓里的大部分中國律師,也就是給人提包。
我換個好幾個律師,都應該是很高水平的,但對方的律師膽子極大,因為背後有錢撐腰,什麼手段都來。
作者:5428 回帖時間:2008-07-29 23:07:04 作者:齊楠木 回復 YDX 回帖時間:2008-07-29 17:45:26 作者:給點智商吧 回復 31318 回帖時間:2008-07-29 17:37:36 作者:YDX 回帖時間:2008-07-29 16:51:17 2008年,那個法官申請到加州的上訴法院任職。我本來早知道這事,準備積極採取反對行動,但一想跟這人本來根本就不認識,我不過是一個訴訟人,法官按理依法辦事就行了,何必互相過不去,有必要嗎?這法官坑我一次,我也不想再計較。但這法官在臨走之前居然把本來在別的法官手下的案子接過來,硬是判我全負。我只好要求這個法官退下,然後在加州最高法院申請到他任職的聽證會上發言反對。由於是聽證前一周才提出申請,臨時也沒有找人支持(有幾位發傳真去反對。本來有兩個人表示願意去聽證會,但後來都不見蹤影)。那天跑到加州最高法院,一進大廳,進行了嚴格的搜身。然後進入聽證會場,那哪象聽證,分明是開慶祝會來了。密密麻麻全都是西裝革履的頭面人物,另外就是法官的親戚朋友,連小孩都來了。前面三個人作證,一個是法官的親戚,說得完美無缺,說法官如何好;然後是另外一名聯邦法官,雖然還沒投票,他牛哄哄地說,今天沒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該法官進入上訴法院,又說加州是世界第八大經濟,加州法庭如何如何重要,等等;然後是加州最高法院的一名大法官的作證,不用說了,簡直比聖人還聖人。
輪到我上去,我首先對委員會給我發言機會表示感謝,然後開始歷數法官的種種行為。說到要處,我轉過來(作證是面向台上三名委員)盯着那法官說:“這是美利堅合眾國,這不是前伊拉克!”。我接着說這些還只是表面現象,更重要的是這個法官的品格存在嚴重問題,沒有作為法官所需要的正義感。我希望委員會負責地對我提出的指控進行調查,不要草率做出任命決定。這時,台上的一名大法官對我提出的質詢,說我的文件里忽略了某些內容,我立刻向他進行了說明,他頓時就沒有話說了,若有所思地看着我。這時,加州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一個很和藹的人,說,你的文件我們都看了,但是我們不能推遲今天的任命投票。我當然知道這就是個形式,於是在向委員會表示感謝之後退下。(後來我去法院查看了聽證錄像,自我感覺效果還不錯)。
然後投票開始了。委員會由三個人組成,一個是首席大法官,一個是大法官,一個是加州的司法廳長。三個人在台上你看我,我看你,台下除了我幾乎全是法官的朋友,大人小孩、法官律師,鴉雀無聲、帶着熱切的期待盯着台上三個人。最後,其中一個說,我沒意見,於是另外兩個也就先後說同意。這時,台下一片歡呼,“XXXX大法官”(加州上訴法院的法官也稱大法官)。
我坐在聽證廳的最後,默默地看着這歡樂的人群,發現台上那個問我問題的法官似乎在沉思。他對我的提問,讓我說出了不少東西,說明了不少事情。
投票完畢,剩下就是慶祝會了,香檳美酒,笑語歡聲。我跟首席大法官的秘書打了個招呼,無言不發地離開了會場。
請到http://www.petitiononline.com/ProSeRit/petition.html 支持我的PETITION。
作者:31318 回帖時間:2008-07-29 16:51:16 作者:YDX 回帖時間:2008-07-29 16:50:26 從某個時間開始,我發現法庭的態度完全變了。在取證中,S公司採取資料轟炸策略,提供幾萬份資料,而且把所有電子文件轉成用最難查詢的TIFF圖像格式,不對文件做任何邏輯的分類,而且提供大量無用資料並且打上保密的標籤—比如在網上下載C++的標準和幾本免費的電子書,貼上絕密的標籤。這些做法的目的就是讓對手的律師浪費很多時間才能找到有用的信息。保密文件只能由律師看,當事人不得審閱。不僅如此,原告的律師還很難指責它沒有提供證據,因為只有把所有文件—包括無用文件—都詳細查閱分類之後,才能確定它有沒有提供證據。這些時間都轉換對手的訴訟費用,消耗對手的資源。我們曾經向法庭提出抱怨,在類似案件中,法庭對玩這種把戲的一方是很惱火的。但法庭根本不管。
後來我們去德州錄了普拉斯基和B公司律師的口供,真後悔沒有錄像,錄口供時的表情太重要了。那種明顯臉紅脖子紅的鏡頭是在記錄里無法體現出來的。在口供里,我才第一次知道對方律師原來在11月7日的電話通話時就做了筆錄,並把筆錄交了出來。真是詭詐啊,但對比他的筆錄,和我的陳述幾乎絲毫不差。我要是亂說,還真會被他們揪住。
根據S公司提供的部分資料,發現它把原告的軟件賣給了幾百家企業。而且在一份B公司內部的文件中,它承認沒有該軟件許可,可能欠了不少費用。更為嚴重的是,在被起訴之後,S公司向法庭表示已經停止使用該軟件,但取證中發現,他們其實不過是改了改被侵權軟件文件名,企圖瞞天過海,根本就沒有停止使用,還在繼續侵權。
按理說這是一個鐵板釘釘的盜版軟件案,而且案情很嚴重,甚至到了欺騙法庭的程度了。我方於是要求修改起訴增加新的控告,按理這是應該批準的。但法官認為,原告提出這個問題太晚(實際是S公司拖延交出軟件樣本),法庭早已定好審判時間,所以該證據和侵權事實不予考慮。在法庭上,法官跟S公司的律師象哥們似的,眉來眼去,甚者給他們出招對付原告,而對原告則是惡聲惡氣,蠻橫得要命。
我們都知道,知識產權是一種所有權,不經許可,就是侵權,與偷竊無異。比如說你買了一部電腦,電腦就屬於你,如果別人拿走你的電腦,那就是偷,並不需要小偷同意電腦是你的才能證明他是偷。陪審團再怎樣也應該主持公道吧?結果呢?美國法官直接判S公司全盤勝利,案子全部撤銷,根本就不需要審判---這在美國法庭叫總結評判(SUMMARY JUDGMENT)。
關於軟件複製和發布的問題,美國聯邦法官認為原告無法證明S公司的人看到了那個“一個用戶,不得發布”的信息。即使S公司看到了那條信息,也無法證明S公司同意了那個限制,因此原告無法證明S公司侵權。JENKINS法官在這裡玩了一個簡單的偷換概念—把財產權與合同權混淆。他找了一個網景公司(NETSCAPE)瀏覽器合同案的官司,該網景軟件下載網頁上寫着用戶同意把自己的信息發回到網景公司的條款,後來一群用戶起訴,說沒有看見網景的這個條款,因此沒有同意把信息發出去,所以網景獲取信息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法庭判用戶獲勝。這個案例里有這樣一句話:“雖然是軟件,同樣需要互相同意才能產生約束力。”法官把那句話脫離上下文一套,加上一些似是而非的混淆,S公司就合法地盜版了。
關於S公司先前同意按拷貝數付費的協議,當時是在電話里談的,S公司那邊的主管同意了按數量付費,但是對於他們授權給客戶無限制拷貝如何計算當時沒有定死方案,只是說根據客戶的員工數量估算。S公司在通話時還找另一個律師在旁邊悶聲做筆錄,S公司最後把筆錄交出來了,上面寫得明明白白,其主管同意按該軟件的合理價格付費。但美國聯邦法官在總結評判中卻認為相關條款很模糊,S公司出售了很多無數量限制的授權,無法計數,因此合同不能成立。至於S公司的內部文件中自己承認欠了軟件費用的內容,原告在法庭文書和聽證時都特別強調,但法官乾脆來個忽略,好像那份文件不存在。
關於欺詐,那就更好對付了。法官說S公司開始同意付費、後來拒絕,頂多只是違反信用,不是欺詐。
這樣一來,原告的全部控告就都被撤銷了。S公司把軟件複製出售了無數份,賺錢無數,除了最初的一個拷貝外,沒有交一分錢。但是最後結果居然是原告完全敗訴。對法官的邏輯,連他的一個朋友(律師)私下都說錯得離譜。按這個判決誰都可以盜版了,而且賣出無限制許可反而更不要負責。
道理這麼明顯,應該可以上訴吧。但是這裡有一個錢和時間的問題,官司打了這麼久,對一個小公司來說,律師費已經難以支付,而且我這邊的律師根本就不想再打了,上訴需要更高明的律師,資料繁多,沒有多少萬美元根本無法繼續,而且上訴至少要兩年時間。而S公司已經花了幾百萬美元律師費,按照美國的版權法,勝者可以要求負方出律師費。這時候,S公司發話了,和解吧,我們也不想從你身上割一斤肉(one pound of flesh),否則你得先出幾百萬再去上訴。
沒有辦法,只好“和解”了。在全面失敗下的和解,那叫城下之盟。正義在非正義面前居然不得不屈服,那種感覺是很難受的。但我確實沒有其他選擇。
作者:YDX 回帖時間:2008-07-29 16:49:34 二.初戰告捷
S公司請了一個大律師事務所,他們一上來就發了兩個動議,說合同條款不清不能成立,欺詐也不能成立,而且法庭對普拉斯基沒有人身管轄權。這幾個動議我看了兩遍之後就發現他們全都是在歪攪。我於是很高興地給律師寫了一個提綱,這麼這麼這麼辯論就可以了。然後問有沒有問題,律師說沒問題,於是我出去度假了。
回來之後,律師給我打電話,對方的論辯很完整、很有邏輯,可能我們只能放棄合同與欺詐兩條,而且關於人身管轄權問題,只能先要求取證,看他跟加州有多少聯繫。我一聽相當不滿,說對方是說即使假定我們起訴書裡說的都是真實,我們的起訴也不成立。現在要求取證,不是等於投降嗎?於是我自己起草了答辯書。
說實在的,當時在寫起訴書時,律師就說了這個人身管轄權可能成問題,因為普拉斯基跟加州可能沒有多大關係,我當時就說了,那就根據最小接觸原則要求SPECIFIC JURISDICTION。。。。總之,這裡涉及一些純粹法律的東西。我把答辯書寫好,在截止日期最後一天給律師在電話里討論到深夜,最後律師在凌晨通過法院的網站遞交上去。過了一些天,法官把動議聽證取消了,然後下了一道判決,完全採用了我方的觀點,甚者說對方“MISCHARACTERIZE”了起訴書。
有次法庭需要當面聽證的時候,我曾經想跟律師去法庭,但律師叫我別去。我請的律師是極有經驗的,其中一個年紀大的,白人,曾經當過檢查官,在法學院教過書,說起話來很有權威的口氣。有次他到我辦公室,聽我講解軟件方面的知識,什麼C++啦、編譯啦等一些基本概念,這時他老婆打電話來,他在電話中說“我正在一個很聰明的中國人談話”,她老婆不知說了什麼,只聽他說:“沒關係,他以自己是中國人自豪呢。”在評論法官(黑人)時,他說這人不INTELLECTUAL,不SOPHISTICATED。我在旁邊聽了,心想這傢伙,政治思維說不定還停留在60年代,也就一笑了之。後來跟幾個律師接觸,發現他們都有想當強的種族情緒;非藍眼律師總覺得自己被歧視,而藍眼白人則總是自命不凡。也難怪,我出生的時候,美國還是種族隔離狀態。
作者:YDX 回帖時間:2008-07-29 16:48:52 2005年11月7日早上,我正在寫一封給律師的電子郵件,要求他儘快就開始訴訟。突然電話響了,原來是B公司的CEO普拉斯基先生,他的聲音想當激動,幾乎帶着哭腔,說:“東,你要起訴我也攔不住你,但是我今天是作為公司的CEO跟你好好談,我手下不會辦事,我道歉,真的道歉。”我一聽這聲音,立刻心軟了,美國人道歉的字眼是難說得出口的,CNN就從沒有對中國人道歉不是嗎。說我也知道你也是搞技術出身,幹這公司多年,現在S公司要收購,你總算成功了。但你想想,我們都是搞計算機軟件的,如果都拷貝軟件不交錢,那這個行業能存在嗎。普拉斯基表示贊同。我說,我一直要求的不過是按件、按明碼標價計費,不會要一分多的,這不是很公平嗎?普拉斯基說,您說得對,您要什麼數據我們都會給你,按照數量付費。我心想到底是CEO,講道理多了。這時普拉斯基很有顧慮地說,那我們出售的那些無限制許可怎麼算呢?B公司有的客戶有10多萬員工,幾百個辦公地點。我很理解地說,按理那些許可可以是無限大,但是既然我們都講道理,就尋求一個折中的辦法,比如就算客戶的計算機數量吧。普拉斯基表示那樣可能太多了,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會安裝那份軟件。經過一些協商,最後雙方同意按客戶公司的管理員數量計算。在電話結束的時候,普拉斯基怯怯的問道:“東,既然我們達成了協議,那你不會起訴我們了吧?”我說只要你們按我們達成的協議辦事,我當然不會起訴了,誰願意打官司呢。(我後來才知道,那天普拉斯基給我通話,近一個小時,B公司的律師一直在他房間裡進行筆錄,但始終一聲不吭。後來在案件取證的最後,他們才把這份筆錄交出來,驗證了我就電話內容所說的一切。)
通話之後,我很高興。把正在要律師起訴的電子郵件改成一份對電話通話情況的報告,我在郵件里說對方CEO已經來電,同意根據我先前提出的精神按商業原則解決,云云。B公司的律師也給我發了電子郵件,確認我今天跟普拉斯基達成的協議,說會在兩個星期內提供完整的使用數據,包括無限制許可和下載的數據。 然後我還進行了研究,看怎麼計算一個公司的管理員數量,購買了一份統計報告,大概不同類型的企業有不同的比例,約在1-4%之間,等等。
第二天,2005年11月8日,B公司向SEC遞交了一份有關S公司收購的文件,裡面多次說明B公司沒有侵犯其他人的知識產權。B公司還就這個SEC文件發布了新聞,表示收購工作順利進行,股民可以去SEC或者其網站查詢相關信息。我也注意到了這條信息,心想,原來如此啊,難怪昨天他給我打電話。想想看如果他們給SEC遞這個報告,過兩天有人起訴侵權,那不是證券欺詐(SECURITIES FRAUD)嗎?但既然我跟他們達成了協議,他們的SEC文件就是真實的了。
過了兩個星期,B公司還是沒有提供詳細報告,我又催了幾次,最後他們總算給了一個表,列出了銷售情況,包括不少無限制許可。但是那個我所知道的獲得了無限制許可的大學沒有在上面(我沒有告訴對方我了解的信息的詳情),所以它這份報告還是不完整。我回郵件對他們的進展表示了肯定,但說還是有缺陷,希望提供完整資料。經過一些溝通後,與普拉斯基約好在感恩節前兩天通話討論。
等到了約定電話會議的時間,我準時地撥通了電話。普拉斯基這次聲音全然不同,很牛的樣子,說“HIOLD ON”。然後我足足等了10分鐘,他才出現在電話那頭 (後來才知道他是在等公司律師來,在旁邊不吭聲做筆錄)。在電話之前,我事先把B公司報告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給普拉斯基用電子郵件發過去了。所以在電話中,我就按照單子一條條的講。誰知說道一半,普拉斯基很不耐煩地說,沒有必要說了,我今天給你一個很好的DEAL,我會告訴你為什麼這是個好DEAL。然後他開始算了:那些下載是給人免費試用,我們沒拿到錢,你也不應該收費,至於這些無限制許可,每個無限制許可應該算5個拷貝,加上一些程序員的許可,總共算了一下,應該是4萬元左右,我給你5萬。對此,我感到很吃驚,強調我們原先的協議。普拉斯基說,你最好拿着錢走路(take the money and run),否則你得跟S公司打幾年官司,最後一分錢也拿不到。我心想,看來他公司收購的事已經搞定,他要翻臉不認賬了。繼續跟他講了一通道理,都沒有用,最後說感恩節快樂,完成了通話。
此時,因為我早先放棄了起訴的計劃,處於求和的狀態,就還做出了一些努力與對方按雙方同意的原則談判,而且,作為一個講誠信的人,雖然對方失信,我還是遵守了在S公司收購過程中不起訴B公司的承諾。那是個合同,我決心做到無懈可擊。
2006年1月,S公司完成了對B公司的收購,B公司從納斯達克上消失了。我這時認真閱讀了B公司的SEC文件,這才發現早在普拉斯基給我第一次打電話前幾天,他親筆簽了一份文件,向S公司保證在收購期間不能做出超過5萬元的任何賠償,否則S公司有權取消收購計劃。也就是說,他2005年11月7日打電話的時候,就知道B公司的賠償不能超過5萬,卻向我隱瞞了這個事實。按照電話里達成的協議,B公司是按數量付費,不可能預先有金額限制。他後來提出的計算方式也不過是在湊這個5萬的數字,而且是在不完整的信息上湊這個數字。
我相當的氣憤。更惱火的是,我這樣自幼飽讀毛澤東戰法的中國人居然被這麼簡單地耍了。另外那時我才知道感恩節前的那次通話,對方的律師在旁邊做筆錄,卻不出聲(他在後來一次電話中說漏了嘴),可見這幫人詭詐(當時我還不知道11月7日也有筆錄,S公司到官司的最後才把筆錄交出來)。我立刻給律師下了命令,必須在最短時間內起訴B公司、S公司和普拉斯基。
起訴的主要有三條:(1)侵犯軟件版權;(2)違反11月7日付費的協議;(3)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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