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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進: 台北地方法院耍流氓: 總統誹謗我無罪, 誹謗總統夫人的人有罪
送交者: 野島 2009年11月02日08:29:1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台北地方法院耍流氓:總統誹謗我無罪,誹謗總統夫人的人有罪

 (尹進)

台灣總統夫人周美青控告台灣媒體人金恆煒誹謗一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金恆煒敗訴並賠償周美青新台幣60丌元,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4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中國有一句名言: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顛倒一下也就是,總統夫人與平民百姓被誹謗也應享受同樣法律裁決。 然而,我和台灣總統夫人周美青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誹謗卻得到截然不同的流氓裁定。誹謗我的被告無罪判案的準則竟然無效誹謗台灣總統夫人的被告。

 1995年,由台灣支助的在美雜《北京之春》,刊載了台灣陸委會科長陳正三的一封信,信中稱∶”尹進初抵台時即與保七總隊台中分隊某些員警起衝突,至跳落港口下方時,腿骨原在大陸受傷之舊疾復發而骨折。”

看到此文後,我立即致函《北京之春》編輯部和陳正三本人,嚴肅指出∶此文已腹成嚴重誹謗,立即做出更正,否則我將以誹謗罪提起訴訟。因《北京之春》編輯部和作者拒不理睬,我以誹謗罪對陳正三和中華民國法人代表李登輝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

 1995年台北地方法院傳我到庭,他們將於10月20日審理我以誹謗罪自訴陳正三和中華民國政府一案。 然而, 在辦理簽證時,台灣出入境管理局的答覆是∶因為我曾經非法入境台灣(指1993年從中國大陸逃往台灣尋求政治庇護),所以不論以什厶身份我都不能入境。

就在我無法到庭, 台北地方法院沒有向我詢問一句答辯,李登輝拒絕到庭和拒絕答辯的情況下, 台北地方法院僅僅依被告陳正三個人的陳述,就裁定被告無罪, 理由是被告陳正三依的是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陳傳宗所作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

我在給台灣高等法院的上訴書中寫到:我在給台灣高等法院的上訴書中寫到:

1. 我在中國大陸囚禁期間,被摧殘道致癱瘓過,但我沒有任何骨頭斷過或傷過,更不存在舊疾,所以談不上什麽“舊疾復發”, 即使在台灣被迫害致殘的也是“腳”,並沒傷及“腿”。 理此案過程中作手腳。

2.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陳傳宗所作的對我控告台灣保七警察傷害罪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中偽造的所謂理由是:我搶了警察的警棍要逃跑在追捕的過程中,我自己摔下石台致殘的,這和被告在《北京之春》誹謗我所訴理由毫無相同之處,更不說檢察官陳傳宗在審理此案過程中作手腳。

3. 被告陳正三在《北京之春》雜誌上發表誹謗我的信時,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陳傳宗所作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還沒有出來,被告陳正三如何根《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的理由?

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我的上訴,但對我的上訴事項竟然蠻橫地拒絕答覆,維持被告無罪的理由竟然是: 因為我是名人,所以被告可以對我隨意評論。

事實是, 至今我也不是什厶名人, 台灣法律對誹謗罪有非常明確的法律定義:以 當評論為限制。

根上面所述理由我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以瀆職罪提出告發, 但是, 至今10年過去了,無人理睬。

事情再轉到台灣總統夫人周美青控告台灣媒體人金恆煒誹謗一案, 如果依照台北地方法院和台灣高等法院的對我自訴陳正三和李登輝的判案準則,金恆煒絕對無罪無錯,更沒有責任賠償和登報道歉。

理由極其簡單:

和我相比台灣總統夫人周美青絕對是台灣無人不知的公眾人物,所以金恆煒和陳正三一樣完全可以對周美青隨意評論,別說誹謗總統夫人周美青偷過美國人的報紙,就是說偷過美國人的原彈也不為過。 台灣政府官員陳正三可以用自己想像的“根”誹謗我而不承擔誹謗的法律責任,那厶,金恆煒為什厶要為沒有核對“根”就承擔法律責任呢?

同樣的案件同樣的法院, 判案卻截然不同, 台北地方法院不是在公然耍流氓厶?

(尹進) 2009-10-31 Stockho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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