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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打官司實錄》(27) 指鹿為馬(-)
送交者: 方鯤鵬 2010年06月17日16:05:5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裝聾作啞,避重就輕,無中生有,指鹿為馬這十六字是我在法界叢林世界鏖戰良久後悟出的豪豬方法之精華。這十六個字是四個字為一組,可顛來倒去,無輕重次序之分;可獨立使用,不過更多見於組合拳式的運用。本章以最後一組的指鹿為馬開始,采倒敘式往前介紹。這樣處理沒有特別意思,只是為敘述的方便而已。

 

在婚姻出現危機前後,我同她數次討論過財產分開的事。婚姻出現危機前,討論的並不是分家式的分開,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割,只是希望支配財物時各人有較大的自由度。有這些想法主要是我聽兩位同事說起他們這樣處理,感到比較自由,矛盾也較少。我建議後,她很贊成,大致是雙方收入各人自已管,但支出不分家,誰手頭寬裕些,誰就付賬,因此兩人只一張共的信用卡,但實際上只有付信用卡賬單。婚姻危機出現後,雙方一度討論正式分割的問題,各自提出過分割草案,在草案條款的最後一條又特別規定,只有在雙方簽名和署上日期以後草案才生效。但是總談不成,所以草案上沒有簽名和日期。雙方最後一次提出草案的時間是20019月份,以後再也沒談過。在我20041月份提出離婚起訴後,雙方各自用宣誓下的書面證詞聲明沒有任何一個協議存在。但到2005年時,她突然聲稱雙方有財產分割協議。

 

這本書要暴露的是法庭雙重規則現象,當事人之間的是非曲直不是本書要講述的內容。這些瑣碎的家事矛盾,請讀者故妄讀之,不必真孰是孰非,我不得已交代幾句是為了導出需要真的以法官為主角的事件。

 

對於這些草案是未生效的建議還是已生效的正式協議,雖然在庭審時產生很多爭論,但關於草案條款中本身規定需簽名和簽署日期後才能生效,而這些草案沒有一份有簽署名字和日期這些事實,誰也沒提出異議。然而審判庭法官可以把這種明擺着的,即使想爭論也無從爭起的事實,指鹿為馬,說雙方正式簽署了書面協議。

 

對於審判庭這種嚴重失實的所謂事實,我在上訴狀里指出,審判庭在判決意見書裡將沒有簽名的草案,三次宣稱有當事人的簽署。我說三次,實際上還漏掉一次。上訴狀發出我又發現,審判庭的意見書中還有一處用登錄協議entered agreement)來表述。在法律用語上,“登錄”比“簽名”更正規得多。“登錄協議”,在法律上不僅表示當事人簽名,而且還表示協議簽署後經法官批准在法院備案。

 

當然,我所有的法庭文本,用語總是很俾微,絕對不會有法官指鹿為馬這類直來直去的話。在上訴狀里甚至還不直說審判庭法官把沒簽名的草案稱作簽名了的正式協議,而是審判庭法官強烈暗示草案經當事人簽名總之說話儘可能委婉,不做道破皇帝新衣的小孩,避免審判庭法官在撒謊,給榮耀的閣下台階。

 

審判庭是對簽名與否這一事實指鹿為馬,而上訴庭對這問題的答覆,是令我大開眼界,因為上訴庭居然對法律也能指鹿為馬。

 

上訴庭仍然是直接批駁我,卻一字不提我的上訴理由和論據。上訴庭在200866日的判決意見書裡寫到:“審判庭法官有眾多理由,公正和公平地,認可當事雙方1998年和2001年共同對財產的分割,儘管在分割時,雙方從來沒有在父親(指原告)起草的正式協議書上簽名。見勃蘭登堡勃蘭登堡一案,出版索引83 N.J. 198, 208 (1980). ”。 (英文原文是:The judge had ample reason to ratify, as fair and equitable, the parties' mutual division of assets they made in 1998 and 2001, even though the parties never signed the formal agreements the father had drafted when those funds were divided. See Brandenburg v. Brandenburg, 83 N.J. 198, 208 (1980). )

 

上訴庭的這個判決意見雖然只有一、二句話,但是對於其中引用的判例法,我還是看不明白其用意。因為,上訴庭沒有遵照在可能造成意義含糊時,應該具體引用判例法中的原話的慣例,而是泛泛地說看哪一個判例法,所以我看不明白上訴庭的意思是用這個判例法來支持本案審判庭法官的判決,還是在支持協議書不經簽名也生效,或者兩者都有。

 

懷着這樣的疑惑,我特地跑去當地法院所屬的一個法律圖書館查閱這個判例法,其結果令我大吃一驚:無論從哪一種意義上說,上訴庭引用的這個判例法都是明白無誤地支持我的上訴理由和論據,上訴庭是在南轅北轍地反着引用該判例法。

 

勃蘭登堡判例法中,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對與分居有關的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多次反覆強調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實際上分居,不住於同一住處,二是必須有正式簽署的書面分居協議。而且為了防止冒用協議之名,州最高法院特別規定,對於實際分居而有協議的,這種協議還必須是在以前的法庭相關命令中出現過。也就是過往的協議不僅需要有當事雙方的簽署,當時還必須經由法院批準備案。對於雖然寫了但沒有實際分居的協議,州最高法院根本不予考慮。

 

我與她婚姻起危機後,雙方曾起草了幾份分居協議,但是最後沒談成,沒有人在任何草案上簽名和簽署日期。因為草案上沒有日期,關於草案是哪一年份寫的,也成了爭論問題,兩人在法庭上各說各的,但是有一點沒有異議,就是20019月份以後沒有誰寫過任何協議草案。本案審判庭的判決書斷言當事雙方有書面分居協議,書面的財產分配協議是分居協議的附件。雖然法律嚴格規定,法院如在判決中認可當事人任何書面協議,必須把協議作為判決書的附件,但是本案審判庭卻無視這條規定沒有附任何一份協議或草案所以我無法確認法官指的是哪一份草案。然而,按照上訴庭援引的勃蘭登堡判例法,即便雙方正八經在所有的草案上都簽了名,這些簽署的協議也通通無效。因為,這些草案中最後一份是20019月份的,而直到這個離婚案在20041月份提出,雙方住在同一住宅,報稅也一直是聯合報稅,從而不要說當事人沒有在草案上簽名,即便存在一份正式簽署的分居協議,按照勃蘭登堡判例法的兩個必須條件,這個分居協議是無效的,因此所有的附件也全都無效。上訴庭敢於毫無忌憚地反着引用州最高法院的判例法,明顯是欺(歧視)我不是一個律師。

 

審判庭指鹿為馬,指未經簽名的文件為簽了名文件;上訴庭指鹿為馬,指即使沒有簽名,遵循勃蘭登堡判例法,文件也有效;我查閱了勃蘭登堡判例法,勃蘭登堡判例法的結論是這些文件即便經過簽名也無效。上訴庭在對我財產分配上訴部分的判決中,總共應用了二個判例法,另外一個判例法,居然也是如此反其道而引用之因為判例法都很長不能用很多篇幅作詳細介紹,但好在現在是互聯網信息時代,寫下這些,立此存照,接受公眾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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