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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侠女邓玉姣获自由而庆祝,对官商学狼狈犬勾结不抱希望
送交者: 香椿树 2009年06月17日18:22:4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侠女邓玉姣终于获释, 在此祝贺. 但是, 侠女获释绝非官僚奸商犬儒的本意, 绝对是各方压力下官商学勾结体制不得已的退让. 特此,向左派, 右派,还有买办走狗一并致谢. 不论大家处于什么目的,何种用心,你们的努力是无辜少女获得了生命获得了自由.

但是, 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现阶段贪官, 奸商, 犬儒勾结欺压百姓的基本格局并没有改变. 判决书中充满了犬儒对于平民百姓的污辱还有被迫让步的不甘心. 借用 黎阳的 当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来表达对狼狈犬横行霸道的痛恨.



当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黎阳

 

2009617

 

邓玉娇案一审判了个“有罪释放”,实在够特色的。

 

古人云:“人命关天”——泼天大案的主角,有罪还能放?能放还有罪?如此水火不相容的矛盾东西愣给和谐到了一起,难道还不特色?这水平真赶得上《红楼梦》里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了。

 

判决书极尽了文字游戏之能事:“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绕来绕去这么煞费苦心,不就是要躲开“强奸”这两个字么?而实际上凡有常识的人谁不懂得如果男人对陌生女子这样粗暴无理动手动脚就是强奸?难道非要强奸得逞才算犯罪吗?如果是这种逻辑,那实际剥夺了受害者保护自己的权力:没强奸得逞就不算强奸,就无权正当防卫,就只能任人摆布——这等于实际废除了刑法中“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这叫“抽象地肯定,具体地否定,表面上赞成,实际上反对”。这就等于把强奸合法化了:强奸犯施暴无罪,受害者反抗有罪。

 

判决书把强奸这个完整的罪行精心“分解”为“异性洗浴”、“纠缠、辱骂”、“拦住推坐”、“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若干看上去相互孤立的动作。单个看,每一条似乎都不构成犯罪,但把这一切综合到一起,任何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一连串的连续性行动作只意味着一件事:强奸。

 

判决书一方面否认邓贵大等人在实施强奸,一方面又羞羞答答承认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是强奸,何来“防卫性质”?这“防卫性质”正当还是不正当?如果存在强奸,那就是正当防卫,无罪;如果不存在强奸,就不是正当防卫,有罪。判决书一面否认强奸一面又含糊其词说什么“防卫性质”,吞吞吐吐就是不敢给出个“正当”的定性来:既不愿承认正当,又不敢否认正当,首鼠两端,实在滑稽。

 

(其实即便回避掉了邓贵大等人的强奸罪也仍然“按倒葫芦浮起瓢”——公仆“异性洗浴”难道不算犯罪?公安部中纪委什么时候规定过“异性洗浴”不算犯罪了?如果“异性洗浴”合法,那工信部强制给个人电脑上安装“绿坝”岂不多此一举?——流览色情网站不过是看看过干瘾而已,“异性洗浴”可是真刀真枪地动真格的。二者相比孰重孰轻?如果连“异性洗浴”都不算犯罪,那流览色情网站又算老几?还有什么理由搞什么“绿坝”、折腾什么“制止低俗网站”?如果“异性洗浴 ”算犯罪,那邓贵大等即便不涉及强奸也照样应该追究罪责。况且三个大男人对一个弱女子动手动脚连打带骂就不算犯罪了吗?只要算犯罪,那反抗犯罪者何罪之有?)

 

所谓邓玉娇“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纯粹是蓄意刁难:一个弱女子面对三个如狼似虎的强奸犯的紧要关头,怎么可能知道如何才算“必要限度”?怎么可能把握“防卫过当”?当时她虽然侥幸捅倒了一个,仍然是一个弱女子面对两条壮汉的局面,强弱之势仍然是“一边倒”,对受害者来说根本不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而是“仍然受到严重威胁”。用邓贵大之死这一孤立偶然的事件否定邓玉娇当时当地的实际危险处境,愣给她扣上“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的罪名,这不是枉顾事实制造冤案又是什么?

 

给邓玉娇定了“故意伤害罪”再“免予刑事处罚”更是荒唐:如果当真犯了杀人罪,一个“主动投案”就能完事?如果当真“心境障碍”对社会安全有威胁,随随便便一放就能拉倒?一件人命案子,定罪定得蛮不讲理,判决判得自相矛盾,这不是拿法律开涮吗?

 

邓玉娇一案不按正当防卫论处却判了个“故意伤害罪”,实际是不准受害者反抗,是在保护今后的强奸犯:如此明显的强奸罪都不按强奸案定性,那今后妇女面临强奸还怎么反抗?还怎么“正当防卫”?还怎么掌握“必要限度”?这不是威胁强奸受害者面临强奸不要反抗甘愿受害又是什么?这不是鼓励公仆肆无忌惮强奸民女又是什么?

 

另一方面,已经定性为出了人命的“故意伤害罪”却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又为今后的枉法徇私开了方便之门:这么大的案子都能找出借口化有罪为无罪,那么还有什么案子是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邓玉娇一案的真正意义是告诉老百姓:如今的法律是看人下菜碟的。同样的事,不同的人不同的结果——如果邓玉娇不是个小小服务员而是个富豪千金,邓贵大等不是公仆而是民工,同一个案子还会这样的判决结果吗?肯定不会。证据:见如下两附件——同样的“正当防卫”,当事人身份不同,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这才是如今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诀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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