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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俠女鄧玉姣獲自由而慶祝,對官商學狼狽犬勾結不抱希望
送交者: 香椿樹 2009年06月17日18:22:4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俠女鄧玉姣終於獲釋, 在此祝賀. 但是, 俠女獲釋絕非官僚奸商犬儒的本意, 絕對是各方壓力下官商學勾結體制不得已的退讓. 特此,向左派, 右派,還有買辦走狗一併致謝. 不論大家處於什麼目的,何種用心,你們的努力是無辜少女獲得了生命獲得了自由.

但是, 我們應當看到,中國現階段貪官, 奸商, 犬儒勾結欺壓百姓的基本格局並沒有改變. 判決書中充滿了犬儒對於平民百姓的污辱還有被迫讓步的不甘心. 借用 黎陽的 當代版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來表達對狼狽犬橫行霸道的痛恨.



當代版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黎陽

 

2009617

 

鄧玉嬌案一審判了個“有罪釋放”,實在夠特色的。

 

古人云:“人命關天”——潑天大案的主角,有罪還能放?能放還有罪?如此水火不相容的矛盾東西愣給和諧到了一起,難道還不特色?這水平真趕得上《紅樓夢》裡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了。

 

判決書極盡了文字遊戲之能事:“強迫要求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陪其洗浴,遭到拒絕”、“極為不滿,對鄧玉嬌進行糾纏、辱罵”、“攔住並被推坐在身後的單人沙發上”、“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繞來繞去這麼煞費苦心,不就是要躲開“強姦”這兩個字麼?而實際上凡有常識的人誰不懂得如果男人對陌生女子這樣粗暴無理動手動腳就是強姦?難道非要強姦得逞才算犯罪嗎?如果是這種邏輯,那實際剝奪了受害者保護自己的權力:沒強姦得逞就不算強姦,就無權正當防衛,就只能任人擺布——這等於實際廢除了刑法中“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條——這叫“抽象地肯定,具體地否定,表面上贊成,實際上反對”。這就等於把強姦合法化了:強姦犯施暴無罪,受害者反抗有罪。

 

判決書把強姦這個完整的罪行精心“分解”為“異性洗浴”、“糾纏、辱罵”、“攔住推坐”、“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若干看上去相互孤立的動作。單個看,每一條似乎都不構成犯罪,但把這一切綜合到一起,任何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一連串的連續性行動作只意味着一件事:強姦。

 

判決書一方面否認鄧貴大等人在實施強姦,一方面又羞羞答答承認鄧玉嬌“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不是強姦,何來“防衛性質”?這“防衛性質”正當還是不正當?如果存在強姦,那就是正當防衛,無罪;如果不存在強姦,就不是正當防衛,有罪。判決書一面否認強姦一面又含糊其詞說什麼“防衛性質”,吞吞吐吐就是不敢給出個“正當”的定性來:既不願承認正當,又不敢否認正當,首鼠兩端,實在滑稽。

 

(其實即便迴避掉了鄧貴大等人的強姦罪也仍然“按倒葫蘆浮起瓢”——公僕“異性洗浴”難道不算犯罪?公安部中紀委什麼時候規定過“異性洗浴”不算犯罪了?如果“異性洗浴”合法,那工信部強制給個人電腦上安裝“綠壩”豈不多此一舉?——流覽色情網站不過是看看過乾癮而已,“異性洗浴”可是真刀真槍地動真格的。二者相比孰重孰輕?如果連“異性洗浴”都不算犯罪,那流覽色情網站又算老幾?還有什麼理由搞什麼“綠壩”、折騰什麼“制止低俗網站”?如果“異性洗浴 ”算犯罪,那鄧貴大等即便不涉及強姦也照樣應該追究罪責。況且三個大男人對一個弱女子動手動腳連打帶罵就不算犯罪了嗎?只要算犯罪,那反抗犯罪者何罪之有?)

 

所謂鄧玉嬌“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純粹是蓄意刁難:一個弱女子面對三個如狼似虎的強姦犯的緊要關頭,怎麼可能知道如何才算“必要限度”?怎麼可能把握“防衛過當”?當時她雖然僥倖捅倒了一個,仍然是一個弱女子面對兩條壯漢的局面,強弱之勢仍然是“一邊倒”,對受害者來說根本不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而是“仍然受到嚴重威脅”。用鄧貴大之死這一孤立偶然的事件否定鄧玉嬌當時當地的實際危險處境,愣給她扣上“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的罪名,這不是枉顧事實製造冤案又是什麼?

 

給鄧玉嬌定了“故意傷害罪”再“免予刑事處罰”更是荒唐:如果當真犯了殺人罪,一個“主動投案”就能完事?如果當真“心境障礙”對社會安全有威脅,隨隨便便一放就能拉倒?一件人命案子,定罪定得蠻不講理,判決判得自相矛盾,這不是拿法律開涮嗎?

 

鄧玉嬌一案不按正當防衛論處卻判了個“故意傷害罪”,實際是不准受害者反抗,是在保護今後的強姦犯:如此明顯的強姦罪都不按強姦案定性,那今後婦女面臨強姦還怎麼反抗?還怎麼“正當防衛”?還怎麼掌握“必要限度”?這不是威脅強姦受害者面臨強姦不要反抗甘願受害又是什麼?這不是鼓勵公僕肆無忌憚強姦民女又是什麼?

 

另一方面,已經定性為出了人命的“故意傷害罪”卻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又為今後的枉法徇私開了方便之門:這麼大的案子都能找出藉口化有罪為無罪,那麼還有什麼案子是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鄧玉嬌一案的真正意義是告訴老百姓:如今的法律是看人下菜碟的。同樣的事,不同的人不同的結果——如果鄧玉嬌不是個小小服務員而是個富豪千金,鄧貴大等不是公僕而是民工,同一個案子還會這樣的判決結果嗎?肯定不會。證據:見如下兩附件——同樣的“正當防衛”,當事人身份不同,判決結果截然不同。這才是如今 “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訣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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