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联邦法庭的惨败 (1)(发现案情) |
送交者: YDX 2008年07月29日16:47:3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看了这个标题,很多朋友要开始问了,你就是那个号称打赢了贺梅案,还写了本《赢在美国—贺梅案真相揭秘》书的岳东晓吗?正是在下。那软件盗版案应该是小菜一碟嘛,老岳怎么输了哩?唉,一言难尽啊,不管怎样,我决定把我的惨痛失败告诉大家,另外我正在第九巡回法庭上诉,请大家签名鼎力支持 (见http://www.petitiononline.com/ProSeRit/petition.html)。
不管是在中国还是美国,知识产权都越来越重要,老美最喜欢跟老中讲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律也很重要。前一阵我看网上看到一条消息,有个中国留学生盗版了一些软件,结果被FBI逮了。古龙曾说,别人失败的教训就是你的经验,我的故事对大家应该有帮助。下面是两个美国公司盗版的故事。
一.案件起因 (相关案件资料请查看 www.American-Justice.org )
1998年一个犹太人开的以色列公司从我这购买了一份软件(以下称R软件),交了一份软件的钱。出于版权保护的需要,我在这份R软件内部编入了用户许可信息,运行时还会显示用户名和“一个用户,不得复制”等。后来这个以色列公司开发出一个ALPHA版本的软件后,就被一个美国上市公司(B公司,其创始人也是犹太人)收购了。B公司把R软件捆绑在自己的B软件里在全球大肆出售了几百万份,但因为B软件是大公司大网络的安全软件,没有可以下载的也不是市面上可以买到的,R软件的作者—我--不可能知道这个情况。
这样,一直到了2005年9月。一个家喻户晓、市值100多亿美元的软件公司(S公司)要花几亿美元收购B公司,B的CEO普拉斯基拥有大量股票,收购完成后可赚4000万美元。但S公司发现B软件里的R软件没有知识产权。于是B公司手下赶紧跟R软件的开发商—也就是在下--联系,说是急需要买软件授权。打电话来的是一个程序员,并不是那种善于说假话的那种,问起原因来却吞吞吐吐,好像有鬼的样子。过了两天,我在网上偶尔注意到S公司收购B公司的消息,开始怀疑B公司有问题,在几次对B公司进行询问,对方都采取回避的情况下。我进行了一些调查,根据一些信息基本假定其某个软件使用了R软件,但并不确定。我立刻给B公司的CEO普拉斯基发了一份联邦快递,说我已经掌握一些情况,希望尽快提供有关R软件使用情况,并交付软件费用。
普拉斯基收到信后,立刻召开会议,过了两天,我收到B公司一个副总M先生的电话,答应提供使用信息。我问是B公司的哪个软件用了R软件,他说他是负责市场方面的,这个技术问题还真不知道。一听就知道是假话。我经过更多的调查后,发现了更多的蛛丝马迹,但苦于还是没有过硬的证据,于是又写了一封信给B公司的CEO,这次写得更详细,要求的信息更多(其实还是在摸索),但对方因为自己心里有数,看了之后,肯定会以为我掌握了核心情况。果然,B公司的副总M先生立刻又给打了电话,这次他承认了他们是把R软件用在了B软件里,但那个软件很不重要,用的很少,等等,希望我在电话里跟他立刻达成协议,他们购买一定数量许可、甚者超出实际使用数,双方合作愉快。我说什么都是在公平基础上,R软件是明码标价的,你们用了多少报个数,按价缴费就可以了,我不会多要一分的。对方说那我给你发过一个报告来,你等着。于是M先生在电话通话中立刻发了一个电子邮件,里面有一个表格,上面标明他们没经许可销售了681(六百八十一份)R软件。M先生很热切地说,你看我们才用了这么一点,我今天立刻买1000份的许可,这样你还赚了。我说,在信里我要求B公司按安装时间提供一个详细的列表,也就是可以验证的报告,你这份报告只有一个总数,我无法验证,希望贵公司按一般商业规则提供一个AUDIT报告。M先生还在继续游说,要我接受他们1000份的订单,我因为有事必须离开,就很礼貌地中断了通话,说下次再谈。
当天下午,我办事回来之后,根据M先生提供的产品名进行了一些研究,主要是查阅B公司的SEC报告,发现B软件是他们的主打产品,他们一年营业额有6千万美元左右,那个B软件价格为数钱美元。而且我在网络搜索在一个大学的网管论坛上发现,B公司还卖给一个大学B软件无限制的许可—也就是可以复制任意数量,还有其他种种行为。联想起M先生的明显具有欺骗性的话,我立刻给M先生写了一封电子邮件,指出他所说明显有假,希望B公司诚实地报告软件使用情况。我又给B公司的CEO写了一封信,表示我已经确认B公司给的报告虚假,B公司曾经出售无限制许可,在过去曾经让人免费下载B软件,送光盘给业界人士等等,这些都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鉴于你们毫无诚信,我将采取法律行动,要求你们保存所有相关资料,同时由于S公司将收购B公司,S公司将具有责任,所以该信同时发给S公司的CEO汤普森。
说到做到,我立刻找了律师,此人是一个大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准备起诉,我给律师设定的起诉时间是2005年11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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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册处 回复 给点智商吧 回帖时间:2008-08-02 11:28:48 作者:cgx 回帖时间:2008-08-02 11:25:58 作者:定理 回帖时间:2008-08-01 12:53:27 作者:谁想找抽 回帖时间:2008-08-01 10:08:47 作者:5428 回复 YDX 回帖时间:2008-07-30 02:15:05 作者:YDX 回复 5428 回帖时间:2008-07-30 00:03:24 律师在法官面前都是老鼠见猫,根本不敢造次,我看他们活得也累。法官习惯了作威作福,跟皇帝似地。看到我一亚洲人,那种不屑的表情太明显了,我坐在那,可能他都感到难以忍受。我看那些律师楼里的大部分中国律师,也就是给人提包。
我换个好几个律师,都应该是很高水平的,但对方的律师胆子极大,因为背后有钱撑腰,什么手段都来。
作者:5428 回帖时间:2008-07-29 23:07:04 作者:齐楠木 回复 YDX 回帖时间:2008-07-29 17:45:26 作者:给点智商吧 回复 31318 回帖时间:2008-07-29 17:37:36 作者:YDX 回帖时间:2008-07-29 16:51:17 2008年,那个法官申请到加州的上诉法院任职。我本来早知道这事,准备积极采取反对行动,但一想跟这人本来根本就不认识,我不过是一个诉讼人,法官按理依法办事就行了,何必互相过不去,有必要吗?这法官坑我一次,我也不想再计较。但这法官在临走之前居然把本来在别的法官手下的案子接过来,硬是判我全负。我只好要求这个法官退下,然后在加州最高法院申请到他任职的听证会上发言反对。由于是听证前一周才提出申请,临时也没有找人支持(有几位发传真去反对。本来有两个人表示愿意去听证会,但后来都不见踪影)。那天跑到加州最高法院,一进大厅,进行了严格的搜身。然后进入听证会场,那哪象听证,分明是开庆祝会来了。密密麻麻全都是西装革履的头面人物,另外就是法官的亲戚朋友,连小孩都来了。前面三个人作证,一个是法官的亲戚,说得完美无缺,说法官如何好;然后是另外一名联邦法官,虽然还没投票,他牛哄哄地说,今天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该法官进入上诉法院,又说加州是世界第八大经济,加州法庭如何如何重要,等等;然后是加州最高法院的一名大法官的作证,不用说了,简直比圣人还圣人。
轮到我上去,我首先对委员会给我发言机会表示感谢,然后开始历数法官的种种行为。说到要处,我转过来(作证是面向台上三名委员)盯着那法官说:“这是美利坚合众国,这不是前伊拉克!”。我接着说这些还只是表面现象,更重要的是这个法官的品格存在严重问题,没有作为法官所需要的正义感。我希望委员会负责地对我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不要草率做出任命决定。这时,台上的一名大法官对我提出的质询,说我的文件里忽略了某些内容,我立刻向他进行了说明,他顿时就没有话说了,若有所思地看着我。这时,加州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一个很和蔼的人,说,你的文件我们都看了,但是我们不能推迟今天的任命投票。我当然知道这就是个形式,于是在向委员会表示感谢之后退下。(后来我去法院查看了听证录像,自我感觉效果还不错)。
然后投票开始了。委员会由三个人组成,一个是首席大法官,一个是大法官,一个是加州的司法厅长。三个人在台上你看我,我看你,台下除了我几乎全是法官的朋友,大人小孩、法官律师,鸦雀无声、带着热切的期待盯着台上三个人。最后,其中一个说,我没意见,于是另外两个也就先后说同意。这时,台下一片欢呼,“XXXX大法官”(加州上诉法院的法官也称大法官)。
我坐在听证厅的最后,默默地看着这欢乐的人群,发现台上那个问我问题的法官似乎在沉思。他对我的提问,让我说出了不少东西,说明了不少事情。
投票完毕,剩下就是庆祝会了,香槟美酒,笑语欢声。我跟首席大法官的秘书打了个招呼,无言不发地离开了会场。
请到http://www.petitiononline.com/ProSeRit/petition.html 支持我的PETITION。
作者:31318 回帖时间:2008-07-29 16:51:16 作者:YDX 回帖时间:2008-07-29 16:50:26 从某个时间开始,我发现法庭的态度完全变了。在取证中,S公司采取资料轰炸策略,提供几万份资料,而且把所有电子文件转成用最难查询的TIFF图像格式,不对文件做任何逻辑的分类,而且提供大量无用资料并且打上保密的标签—比如在网上下载C++的标准和几本免费的电子书,贴上绝密的标签。这些做法的目的就是让对手的律师浪费很多时间才能找到有用的信息。保密文件只能由律师看,当事人不得审阅。不仅如此,原告的律师还很难指责它没有提供证据,因为只有把所有文件—包括无用文件—都详细查阅分类之后,才能确定它有没有提供证据。这些时间都转换对手的诉讼费用,消耗对手的资源。我们曾经向法庭提出抱怨,在类似案件中,法庭对玩这种把戏的一方是很恼火的。但法庭根本不管。
后来我们去德州录了普拉斯基和B公司律师的口供,真后悔没有录像,录口供时的表情太重要了。那种明显脸红脖子红的镜头是在记录里无法体现出来的。在口供里,我才第一次知道对方律师原来在11月7日的电话通话时就做了笔录,并把笔录交了出来。真是诡诈啊,但对比他的笔录,和我的陈述几乎丝毫不差。我要是乱说,还真会被他们揪住。
根据S公司提供的部分资料,发现它把原告的软件卖给了几百家企业。而且在一份B公司内部的文件中,它承认没有该软件许可,可能欠了不少费用。更为严重的是,在被起诉之后,S公司向法庭表示已经停止使用该软件,但取证中发现,他们其实不过是改了改被侵权软件文件名,企图瞒天过海,根本就没有停止使用,还在继续侵权。
按理说这是一个铁板钉钉的盗版软件案,而且案情很严重,甚至到了欺骗法庭的程度了。我方于是要求修改起诉增加新的控告,按理这是应该批准的。但法官认为,原告提出这个问题太晚(实际是S公司拖延交出软件样本),法庭早已定好审判时间,所以该证据和侵权事实不予考虑。在法庭上,法官跟S公司的律师象哥们似的,眉来眼去,甚者给他们出招对付原告,而对原告则是恶声恶气,蛮横得要命。
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是一种所有权,不经许可,就是侵权,与偷窃无异。比如说你买了一部电脑,电脑就属于你,如果别人拿走你的电脑,那就是偷,并不需要小偷同意电脑是你的才能证明他是偷。陪审团再怎样也应该主持公道吧?结果呢?美国法官直接判S公司全盘胜利,案子全部撤销,根本就不需要审判---这在美国法庭叫总结评判(SUMMARY JUDGMENT)。
关于软件复制和发布的问题,美国联邦法官认为原告无法证明S公司的人看到了那个“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即使S公司看到了那条信息,也无法证明S公司同意了那个限制,因此原告无法证明S公司侵权。JENKINS法官在这里玩了一个简单的偷换概念—把财产权与合同权混淆。他找了一个网景公司(NETSCAPE)浏览器合同案的官司,该网景软件下载网页上写着用户同意把自己的信息发回到网景公司的条款,后来一群用户起诉,说没有看见网景的这个条款,因此没有同意把信息发出去,所以网景获取信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法庭判用户获胜。这个案例里有这样一句话:“虽然是软件,同样需要互相同意才能产生约束力。”法官把那句话脱离上下文一套,加上一些似是而非的混淆,S公司就合法地盗版了。
关于S公司先前同意按拷贝数付费的协议,当时是在电话里谈的,S公司那边的主管同意了按数量付费,但是对于他们授权给客户无限制拷贝如何计算当时没有定死方案,只是说根据客户的员工数量估算。S公司在通话时还找另一个律师在旁边闷声做笔录,S公司最后把笔录交出来了,上面写得明明白白,其主管同意按该软件的合理价格付费。但美国联邦法官在总结评判中却认为相关条款很模糊,S公司出售了很多无数量限制的授权,无法计数,因此合同不能成立。至于S公司的内部文件中自己承认欠了软件费用的内容,原告在法庭文书和听证时都特别强调,但法官干脆来个忽略,好像那份文件不存在。
关于欺诈,那就更好对付了。法官说S公司开始同意付费、后来拒绝,顶多只是违反信用,不是欺诈。
这样一来,原告的全部控告就都被撤销了。S公司把软件复制出售了无数份,赚钱无数,除了最初的一个拷贝外,没有交一分钱。但是最后结果居然是原告完全败诉。对法官的逻辑,连他的一个朋友(律师)私下都说错得离谱。按这个判决谁都可以盗版了,而且卖出无限制许可反而更不要负责。
道理这么明显,应该可以上诉吧。但是这里有一个钱和时间的问题,官司打了这么久,对一个小公司来说,律师费已经难以支付,而且我这边的律师根本就不想再打了,上诉需要更高明的律师,资料繁多,没有多少万美元根本无法继续,而且上诉至少要两年时间。而S公司已经花了几百万美元律师费,按照美国的版权法,胜者可以要求负方出律师费。这时候,S公司发话了,和解吧,我们也不想从你身上割一斤肉(one pound of flesh),否则你得先出几百万再去上诉。
没有办法,只好“和解”了。在全面失败下的和解,那叫城下之盟。正义在非正义面前居然不得不屈服,那种感觉是很难受的。但我确实没有其他选择。
作者:YDX 回帖时间:2008-07-29 16:49:34 二.初战告捷
S公司请了一个大律师事务所,他们一上来就发了两个动议,说合同条款不清不能成立,欺诈也不能成立,而且法庭对普拉斯基没有人身管辖权。这几个动议我看了两遍之后就发现他们全都是在歪搅。我于是很高兴地给律师写了一个提纲,这么这么这么辩论就可以了。然后问有没有问题,律师说没问题,于是我出去度假了。
回来之后,律师给我打电话,对方的论辩很完整、很有逻辑,可能我们只能放弃合同与欺诈两条,而且关于人身管辖权问题,只能先要求取证,看他跟加州有多少联系。我一听相当不满,说对方是说即使假定我们起诉书里说的都是真实,我们的起诉也不成立。现在要求取证,不是等于投降吗?于是我自己起草了答辩书。
说实在的,当时在写起诉书时,律师就说了这个人身管辖权可能成问题,因为普拉斯基跟加州可能没有多大关系,我当时就说了,那就根据最小接触原则要求SPECIFIC JURISDICTION。。。。总之,这里涉及一些纯粹法律的东西。我把答辩书写好,在截止日期最后一天给律师在电话里讨论到深夜,最后律师在凌晨通过法院的网站递交上去。过了一些天,法官把动议听证取消了,然后下了一道判决,完全采用了我方的观点,甚者说对方“MISCHARACTERIZE”了起诉书。
有次法庭需要当面听证的时候,我曾经想跟律师去法庭,但律师叫我别去。我请的律师是极有经验的,其中一个年纪大的,白人,曾经当过检查官,在法学院教过书,说起话来很有权威的口气。有次他到我办公室,听我讲解软件方面的知识,什么C++啦、编译啦等一些基本概念,这时他老婆打电话来,他在电话中说“我正在一个很聪明的中国人谈话”,她老婆不知说了什么,只听他说:“没关系,他以自己是中国人自豪呢。”在评论法官(黑人)时,他说这人不INTELLECTUAL,不SOPHISTICATED。我在旁边听了,心想这家伙,政治思维说不定还停留在60年代,也就一笑了之。后来跟几个律师接触,发现他们都有想当强的种族情绪;非蓝眼律师总觉得自己被歧视,而蓝眼白人则总是自命不凡。也难怪,我出生的时候,美国还是种族隔离状态。
作者:YDX 回帖时间:2008-07-29 16:48:52 2005年11月7日早上,我正在写一封给律师的电子邮件,要求他尽快就开始诉讼。突然电话响了,原来是B公司的CEO普拉斯基先生,他的声音想当激动,几乎带着哭腔,说:“东,你要起诉我也拦不住你,但是我今天是作为公司的CEO跟你好好谈,我手下不会办事,我道歉,真的道歉。”我一听这声音,立刻心软了,美国人道歉的字眼是难说得出口的,CNN就从没有对中国人道歉不是吗。说我也知道你也是搞技术出身,干这公司多年,现在S公司要收购,你总算成功了。但你想想,我们都是搞计算机软件的,如果都拷贝软件不交钱,那这个行业能存在吗。普拉斯基表示赞同。我说,我一直要求的不过是按件、按明码标价计费,不会要一分多的,这不是很公平吗?普拉斯基说,您说得对,您要什么数据我们都会给你,按照数量付费。我心想到底是CEO,讲道理多了。这时普拉斯基很有顾虑地说,那我们出售的那些无限制许可怎么算呢?B公司有的客户有10多万员工,几百个办公地点。我很理解地说,按理那些许可可以是无限大,但是既然我们都讲道理,就寻求一个折中的办法,比如就算客户的计算机数量吧。普拉斯基表示那样可能太多了,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安装那份软件。经过一些协商,最后双方同意按客户公司的管理员数量计算。在电话结束的时候,普拉斯基怯怯的问道:“东,既然我们达成了协议,那你不会起诉我们了吧?”我说只要你们按我们达成的协议办事,我当然不会起诉了,谁愿意打官司呢。(我后来才知道,那天普拉斯基给我通话,近一个小时,B公司的律师一直在他房间里进行笔录,但始终一声不吭。后来在案件取证的最后,他们才把这份笔录交出来,验证了我就电话内容所说的一切。)
通话之后,我很高兴。把正在要律师起诉的电子邮件改成一份对电话通话情况的报告,我在邮件里说对方CEO已经来电,同意根据我先前提出的精神按商业原则解决,云云。B公司的律师也给我发了电子邮件,确认我今天跟普拉斯基达成的协议,说会在两个星期内提供完整的使用数据,包括无限制许可和下载的数据。 然后我还进行了研究,看怎么计算一个公司的管理员数量,购买了一份统计报告,大概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比例,约在1-4%之间,等等。
第二天,2005年11月8日,B公司向SEC递交了一份有关S公司收购的文件,里面多次说明B公司没有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B公司还就这个SEC文件发布了新闻,表示收购工作顺利进行,股民可以去SEC或者其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我也注意到了这条信息,心想,原来如此啊,难怪昨天他给我打电话。想想看如果他们给SEC递这个报告,过两天有人起诉侵权,那不是证券欺诈(SECURITIES FRAUD)吗?但既然我跟他们达成了协议,他们的SEC文件就是真实的了。
过了两个星期,B公司还是没有提供详细报告,我又催了几次,最后他们总算给了一个表,列出了销售情况,包括不少无限制许可。但是那个我所知道的获得了无限制许可的大学没有在上面(我没有告诉对方我了解的信息的详情),所以它这份报告还是不完整。我回邮件对他们的进展表示了肯定,但说还是有缺陷,希望提供完整资料。经过一些沟通后,与普拉斯基约好在感恩节前两天通话讨论。
等到了约定电话会议的时间,我准时地拨通了电话。普拉斯基这次声音全然不同,很牛的样子,说“HIOLD ON”。然后我足足等了10分钟,他才出现在电话那头 (后来才知道他是在等公司律师来,在旁边不吭声做笔录)。在电话之前,我事先把B公司报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普拉斯基用电子邮件发过去了。所以在电话中,我就按照单子一条条的讲。谁知说道一半,普拉斯基很不耐烦地说,没有必要说了,我今天给你一个很好的DEAL,我会告诉你为什么这是个好DEAL。然后他开始算了:那些下载是给人免费试用,我们没拿到钱,你也不应该收费,至于这些无限制许可,每个无限制许可应该算5个拷贝,加上一些程序员的许可,总共算了一下,应该是4万元左右,我给你5万。对此,我感到很吃惊,强调我们原先的协议。普拉斯基说,你最好拿着钱走路(take the money and run),否则你得跟S公司打几年官司,最后一分钱也拿不到。我心想,看来他公司收购的事已经搞定,他要翻脸不认账了。继续跟他讲了一通道理,都没有用,最后说感恩节快乐,完成了通话。
此时,因为我早先放弃了起诉的计划,处于求和的状态,就还做出了一些努力与对方按双方同意的原则谈判,而且,作为一个讲诚信的人,虽然对方失信,我还是遵守了在S公司收购过程中不起诉B公司的承诺。那是个合同,我决心做到无懈可击。
2006年1月,S公司完成了对B公司的收购,B公司从纳斯达克上消失了。我这时认真阅读了B公司的SEC文件,这才发现早在普拉斯基给我第一次打电话前几天,他亲笔签了一份文件,向S公司保证在收购期间不能做出超过5万元的任何赔偿,否则S公司有权取消收购计划。也就是说,他2005年11月7日打电话的时候,就知道B公司的赔偿不能超过5万,却向我隐瞒了这个事实。按照电话里达成的协议,B公司是按数量付费,不可能预先有金额限制。他后来提出的计算方式也不过是在凑这个5万的数字,而且是在不完整的信息上凑这个数字。
我相当的气愤。更恼火的是,我这样自幼饱读毛泽东战法的中国人居然被这么简单地耍了。另外那时我才知道感恩节前的那次通话,对方的律师在旁边做笔录,却不出声(他在后来一次电话中说漏了嘴),可见这帮人诡诈(当时我还不知道11月7日也有笔录,S公司到官司的最后才把笔录交出来)。我立刻给律师下了命令,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起诉B公司、S公司和普拉斯基。
起诉的主要有三条:(1)侵犯软件版权;(2)违反11月7日付费的协议;(3)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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