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打官司实录》(27) 指鹿为马(-) |
| 送交者: 方鲲鹏 2010年06月17日16:05:5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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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聋作哑,避重就轻,无中生有,指鹿为马,这十六字是我在法界丛林世界鏖战良久后悟出的豪猪律方法论之精华。这十六个字是四个字为一组,可颠来倒去,无轻重次序之分;可独立使用,不过更多见于组合拳式的运用。本章以最后一组的指鹿为马开始,采倒叙式往前介绍。这样处理没有特别意思,只是为叙述的方便而已。 在婚姻出现危机前后,我同她数次讨论过财产分开的事。婚姻出现危机前,讨论的并不是分家式的分开,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割,只是希望支配财物时各人有较大的自由度。有这些想法主要是我听两位同事说起他们这样处理,感到比较自由,矛盾也较少。我建议后,她很赞成,大致是双方收入各人自已管,但支出不分家,谁手头宽裕些,谁就付账,因此两人只用一张共有的信用卡,但实际上只有我在付信用卡账单。婚姻危机出现后,双方一度讨论正式分割的问题,各自提出过分割草案,在草案条款的最后一条又特别规定,只有在双方签名和署上日期以后草案才生效。但是总谈不成,所以草案上没有签名和日期。双方最后一次提出草案的时间是2001年9月份,以后再也没谈过。在我2004年1月份提出离婚起诉后,双方各自用宣誓下的书面证词声明没有任何一个协议存在。但到2005年时,她突然声称双方有财产分割协议。 这本书要暴露的是法庭双重规则现象,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不是本书要讲述的内容。这些琐碎的家事矛盾,请读者故妄读之,不必认真孰是孰非,我不得已交代几句只是为了导出需要认真的以法官为主角的事件。 对于这些草案是未生效的建议还是已生效的正式协议,虽然在庭审时产生很多争论,但关于草案条款中本身规定需签名和签署日期后才能生效,而这些草案没有一份有签署名字和日期这些事实,谁也没提出异议。然而审判庭法官可以把这种明摆着的,即使想争论也无从争起的事实,指鹿为马,说双方正式签署了书面协议。 对于审判庭这种严重失实的所谓事实,我在上诉状里指出,审判庭在判决意见书里将没有签名的草案,三次宣称有当事人的签署。我说三次,实际上还漏掉一次。上诉状发出后我又发现,审判庭的意见书中还有一处用“登录了协议”(entered agreement)来表述。在法律用语上,“登录”比“签名”更正规得多。“登录了协议”,在法律上不仅表示当事人签了名,而且还表示协议签署后经法官批准在法院备了案。 当然,我所有的法庭文本,用语总是很俾微,绝对不会有法官指鹿为马这类直来直去的话。在上诉状里我甚至还不直说审判庭法官把没有签名的草案称作签名了的正式协议,而是指审判庭法官强烈暗示草案经过当事人签名。总之说话尽可能委婉,不做道破皇帝新衣的小孩,避免直说审判庭法官在撒谎,给荣耀的阁下留有台阶。 审判庭是对签名与否这一事实指鹿为马,而上诉庭对这问题的答复,更是令我大开眼界,因为上诉庭居然对法律也能指鹿为马。 上诉庭仍然是直接批驳我,却一字不提我的上诉理由和论据。上诉庭在2008年6月6日的判决意见书里写到:“审判庭法官有众多理由,公正和公平地,认可当事双方1998年和2001年共同对财产的分割,尽管在分割时,双方从来没有在父亲(指原告)起草的正式协议书上签名。见勃兰登堡诉勃兰登堡一案,出版索引:83 N.J. 198, 208 (1980). ”。 (英文原文是:The judge had ample reason to ratify, as fair and equitable, the parties' mutual division of assets they made in 1998 and 2001, even though the parties never signed the formal agreements the father had drafted when those funds were divided. See 上诉庭的这个判决意见虽然只有一、二句话,但是对于其中引用的判例法,我还是看不明白其用意。因为,上诉庭没有遵照在可能造成意义含糊时,应该具体引用判例法中的原话的惯例,而是泛泛地说看哪一个判例法,所以我看不明白上诉庭的意思是引用这个判例法来支持本案审判庭法官的判决,还是在支持协议书不经签名也生效,或者两者都有。 怀着这样的疑惑,我特地跑去当地法院所属的一个法律图书馆查阅这个判例法,其结果令我大吃一惊:无论从哪一种意义上说,上诉庭引用的这个判例法都是明白无误地支持我的上诉理由和论据,上诉庭是在南辕北辙地反着引用该判例法。 在勃兰登堡判例法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对与分居有关的婚姻财产分配协议,多次反复强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实际上分居,不住于同一住处,二是必须有正式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而且为了防止冒用协议之名,州最高法院特别规定,对于实际分居而有协议的,这种协议还必须是在以前的法庭相关命令中出现过。也就是过往的协议不仅需要有当事双方的签署,当时还必须经由法院批准备案。对于虽然写了但没有实际分居的协议,州最高法院根本不予考虑。 我与她婚姻起危机后,双方曾起草了几份分居协议,但是最后没谈成,没有人在任何草案上签名和签署日期。因为草案上没有日期,关于草案是哪一年份写的,也成了争论问题,两人在法庭上各说各的,但是有一点没有异议,就是2001年9月份以后没有谁写过任何协议草案。本案审判庭的判决书断言当事双方有书面分居协议,而书面的财产分配协议则是分居协议的附件。虽然法律严格规定,法院如在判决中认可当事人的任何书面协议,必须把该协议作为判决书的附件,但是本案审判庭却无视这条规定,没有附任何一份协议或草案,所以我无法确认法官指的是哪一份草案。然而,按照上诉庭援引的勃兰登堡判例法,即便是双方正而八经地在所有的草案上都签了名,这些签署的协议也通通无效。因为,这些草案中最后一份是2001年9月份写的,而直到这个离婚案在2004年1月份提出时,双方住在同一住宅,报税也一直是联合报税,从而不要说当事人没有在草案上签名,即便存在一份正式签署过的分居协议,按照勃兰登堡判例法的两个必须条件,这个分居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所有的附件也全都无效。上诉庭敢于毫无忌惮地反着引用州最高法院的判例法,明显是欺(歧视)我不是一个律师。 审判庭指鹿为马,指未经签名的文件为签了名文件;上诉庭指鹿为马,指即使没有签名,遵循勃兰登堡判例法,文件也有效;我查阅了勃兰登堡判例法,勃兰登堡判例法的结论是,这些文件即便经过签名也无效。上诉庭在对我财产分配上诉部分的判决中,总共应用了二个判例法,另外一个判例法,居然也是如此反其道而引用之。因为判例法都很长,我不能占用很多篇幅作详细介绍,但好在现在是互联网信息时代,写下这些,立此存照,接受公众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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