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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勝:論自由與平等
送交者: 尹勝 2015年11月06日04:34:4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漢語文化以《易經》與諸子百家為源頭,而其源頭並沒有自由與平等的基因,只因為其沒有對絕對真理的信仰與對正義的探索,僅止於對現象和規律的“道”的遵循。而《易經》與諸子,連這個對於宇宙本身規律和現象的“道”的遵循,其實都不復存在。原因就在於,漢語文化從喪失了對“天”的信仰之後,就完完全全落入到“王道”之中,原本研究和發現宇宙規律現象的“道”,僅止於對王權的服從和闡釋。這也是喪失世界觀之後,完全淪入到方法論,正是由於沒有信仰的主旨和世界觀的核心宗旨,其方法論最終又歸於機會主義的範疇。這種思想和文化,不但是造成漢語文化扭曲愚蒙昧三千多年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中華民族人格、我們所謂“中國式聰明”的終極根源。由此,漢語文化也根本不具備公平公正的現代社會構建的意義。對於這個問題,我在其它文章中都有過明確的表述。


人類任何文化的核心都是圍繞人的生命幸福而展開的,但是人在宇宙之中、地球之上的確又是極其渺小和有限的存在。人在無限與永恆的宇宙之中,只有遵循真理和正義,不斷追求探索絕對真理,並順應宇宙規律,那麼,我們才有可能獲得最恰當的存在,從而擁有生命幸福的可能。


正是基於這樣思想宗旨和邏輯,為了生命幸福而對絕對真理的信仰和對正義的遵循,西方社會才發現了自由與平等是人這一客體的自然屬性,這種屬性恰恰是符合客觀的,符合真理與正義的,同時也是人獲得生命幸福的基本要素。在信仰真理與遵循正義,追求人的自由與平等的歷史中,他們才發現要獲得真正的自由和平等,那麼就需要建立一種公平公正的社會機制,才能保證每個人的自由與平等,以此來實現對絕對真理的信仰和對正義的遵循。在此基礎上,才逐漸有了三權分立的法制社會,我們將其統稱為“民主”制度。



一、自由


自由一詞是在鴉片戰爭之後才獲得的,和“平等”一樣是從日文轉移而來。一些人強說“自由”來自莊子的“自繇”,這是荒謬而不確切的,因為莊子的“自繇”是一種文學性的描述,而不是哲學概念的定義。中國漢語文化,嚴格說,並無真正意義上的哲學產生。


國人絕大部份人一說起自由皆是盲目的,雖然滿大街都寫着“自由、平等、公平、公正”,但根本上還是感性的認知,缺乏理性的認識。自由是概念的,是有明確定義和闡釋的,絕不是很多人說的“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想怎麼樣就怎麼樣”,這是不符合自由定義的。這種“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應該稱作是“為所欲為”,或者是“任意妄為”,就是不受約束和規範的個人意志。而現在我們所說的自由,是法律之外的人權,也就是法無管束即為自由。自由概念的基本闡釋,有言論自由(包括說話、新聞、出版)、政治自由(包括選舉、被選舉,參政議政及組黨競選)、人身自由(遷徙、工作、婚戀)、不受恐懼的自由、不受匱乏的自由、財產經濟自由......等等,等等。


自由是天賦的人權,比如我們生下來就會說話,具備有表達的能力,這種能力是上天賦予人的自然特性。也可以說,人的自然特性是真理所賦予的,或者是上帝所賦予的,這不僅是人獲得生命幸福最基本的要素,同時也是對真理和正義的信仰與遵循,所以,也是任何人所不能剝奪的。為了保障人性本身具備的天然屬性不被任何人扭曲和剝奪,所以才以法律形式來保障這種天然的權利。正因為這是天賦的自然屬性,所以也是符合真理與正義的,也可以說,自由就是真理,平等即為正義。堅持自由本身就是捍衛真理,追求平等本身也是遵循正義。


每個人的個體生命是具有絕對差異的,這種不可能完全雷同的個體差異,導致的是形形色色多元化的價值觀,這個價值觀的體現直接呈現了每個個體生命幸福的終極意義。多元的價值觀造成的就是多元的生活方式,所以,只有遵從這種人人不同的特質,滿足人的天然屬性,人們才能獲得真正的生命幸福,這正是自由的根本意義所在。這個自由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去滿足了每個人個體的絕對差異,根據獨一無二的個體,去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生活方式。這不但是符合真理與正義的,也是捍衛真理和遵循正義的。



二、平等


在漢語文化原本的典籍中,“平等”的詞彙也是沒有的。“平等”一詞約在唐朝才從梵文佛經中翻譯而來的,佛教這個“平等”的概念並不能等同我們現在所說的“平等”概念,因為佛經說的“平等”也作“舍”講,是“眾生平等”的意義。“眾生”是什麼意思呢?佛教的“眾生”從某種意義上,其實說的是生物,甚至更為廣義的“緣起聚合”的一切事物、萬物。這個理念只能作為宗教意義而存在,但將其納入現有理性思想範疇,則是一個偽命題。很簡單,我們現代所說的“平等”是基於人性和人權的“人人平等”,這個“人人平等”是可以被人認知、理解、認同,最後形成公認的公理,是可以通過立法來實現的。民主的實質就是憲政,憲政就是法制,其目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此來保障人性與人權的自由,因為這是符合真理與正義的。而“眾生平等”在現有的條件下是無法實現的,比如,人和動物如何平等?還不要說植物與其他生物、微生物,我們連它們的訴求都不知道,在無法充分溝通交流下,根本不可能達成共識公認,也不可能通任何具體的手段來實現和達成“平等”這一概念。因為“眾生平等”絕不是“人人平等”,所以,佛教的“眾生平等”,至今並沒有任何現實意義,並不能以立法這樣的手段來達成“平等”的目的。


我們現有的平等概念,基本也是來自於日本對西語的轉移,這不僅僅只是宗教的理念,更是理性的、具有科學性質的一種認知。要說清楚人和人為什麼是平等的,那首先得搞清楚人是怎麼來的。人來自於上天或者自然,西方說是神造的,漢語文化說是女媧造人。無論哪種說法,人類或生命從何而來,我們目前的考古和歷史都是無法確定的。但萬事萬物皆有其來源,而這個來源我們又是無法確知的,原因在於宇宙不受時空的局限,而我們人類又是極其短暫有限的,才導致我們沒有辦法追溯到無盡和永恆的根源。因此,我們把不可確知的本源,也就是生發一切事物的終極根本稱之為“絕對真理”。正是這個具有永恆和無限品質的絕對真理創造了宇宙、萬物和人,西方把它說成是神,漢語文化則把它說成是天。無論如何,宇宙萬物都必須符合絕對真理,必須遵循宇宙規律,這是毋庸置疑的。從而,我們至少可以確知,人本身是不可能創造生命的,也是不能創造宇宙和地球的。人人生而平等,正是基於上天和絕對真理原初的意志,“世界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葉子”,每一個人都是絕對區別於其他人和事物的獨立個體,這足以說明人本來是絕對平等的。比如,在母腹中的胎兒,甚至胚胎形成之前,在不具備相貌、形體、性別、姓名、及眾多社會因素之前,你能說哪個胎兒有優劣差異?!誰又能夠決定一個還沒有孕育的孩子的相貌、才情、智商以及未來的命運?!這些都不是人所能為的。


那又是什麼造成了人的不平等呢?是我們社會現實的價值觀所導致的。因為我們人本身的短暫和局限,往往導致人類偏離永恆無限的絕對真理,走向極端偏狹的認知領域,形成極其狹隘、甚至惡劣的世俗價值觀。比如對權力崇拜,這是把權力作為一種最高價值,那麼,那些總統和獨裁者無疑更符合這個最高價值標準。那麼,如果以金錢為最高價值,那些權力擁有者可能就不如那些富豪了。權力成為最高價值標準,是因為社會權利分配的不公平,才造成不平等事實的。而對財富成為最高價值,除了社會生存資源分配不公,主要是人的貪慾造成。權力與生存資源本是社會共有的,也是不能成為一種人生價值觀的,更不符合生命價值觀的本質意義的。人的生命價值,應當以對真理的信仰和對正義的遵循,追求自由平等、精神愉悅、生存保障為幸福宗旨;同時,觀念與觀念,個體與個體彼此互不相害。假設,我們以愚蠢為最高價值,那麼,毛新宇先生就有可能比絕大多數人更符合這個愚蠢的社會最高價值標準。


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不可複製與再生的唯一個體,所以每個人的價值觀都應是不同的,這也正是獨立思想的根本意義所在-----發現自己,做本來的自己,價值觀的多元化才是符合平等這一意義的,這一意義又是符合真理與正義的。


人與人的平等就在於,人人生而不同,所以人人都應當具備獨立思想,具有獨特的價值觀。正因為每個人的不同,所以每個人對事物的看法與觀點,角度和結論也不盡相同,而唯一的相同除了人性與客觀事物之外,正是每個人的不同。這個不同是有規律、現象、邏輯可循的,是可以求證說明的,是可以理性認知的。正因為人和人的絕對不同,所以每個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而人性與客觀世界又是一致的,人類又必需以社會方式而存在,這就是文化產生的必然,所以才需要理性的去表達主觀,探討客觀,形成社會共識。要形成這個共識,最基本的就是平等觀念,由於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觀點、立場、角度,所以,只有在平等基礎上才會相互尊重,只有互相尊重才會有正確的交流和溝通,只有正確的溝通交流才會有真正的理解達成。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彼此溝通、達成理解,這不僅僅是邏輯形式,而根本上是基於理性的認識。理性,就是對真理系統性的認知。正是眾多個體的理性認識,形成公共理性的共識,這個公共理性的共識就是我們所說的公理。也只有在公理的基礎上,我們才有平等的文化、思想、制度的產生,從而也才有文明的產生。否則,就淪入原始的動物性,反思想、反智、反平等、反自由、反理性......回到叢林法則,弱肉強食。或者是如現實中國、或中國歷史以來的矇昧狀態,以類宗教的宗法文化愚民,大講道德而又失去道德。以強權剝奪人的自由意志,形成嚴苛的等級、尊卑的禮制,最終抹殺人與人的平等,讓人失去自由意志與獨立思想,失去生命幸福最根本的要素,同時也喪失了對真理與正義的信仰及遵循,最終走向一個接一個輪迴的災難之中。




三、自由與平等的關係


如果說自由是真理的,那麼平等就是正義的。雖然每個個體具有絕對的差異與不同,每個人都需要相應的自由才能夠實現生命幸福,但是人性又是一致的,社會組成也是趨同的。人性一致與趨同的社會組成,其根本原因還是在於人性本身與生存環境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也就說,人必須以社會形式才能獲得存在,才能符合真理與正義的需要。這也充分說明,人的個體是不完美的、不完善的,是局限和殘缺的。正是由於這種個體的人是局限與殘缺的,人才需要組成社會,來滿足真理與正義的需要。這種社會的趨同與一致性,其原因在於社會資源或生存空間的有限與相對性,並不能滿足每個個體生命欲望的絕對需求,所以在這種人性需求與社會無法滿足的差異中,於是就產生了矛盾,這個矛盾這正是善惡形成的基礎條件,人無窮的欲望則是善惡的根源。正因為有了這種矛盾的分歧,才造成了人與人的不平等,正因為不平等才有了法的產生。所以,法律的出現本身就是針對惡的,針對侵犯他人自由與破壞平等而作為終極目標的,這也是法律為什麼具有公平正義性質的根本原由。


為了滿足每個人個體的天然屬性,天然權利:自由,同時又要符合人性與社會組成的一致性、趨同性,並實現對真理與正義的信仰和遵循,於是平等就至關重要。一個人的人自由邊界或底線的極限,就在於,任何人的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由於社會權力與生存資源分配的不公,以及人性慾望中的惡,常常會突破這個邊界或底線,造成對他人自由的侵犯,破壞平等。由此,這個邊界或底線最終就形成了法律,以法律來實現對個體生命天然屬性與自由權利的保障。這個法律,正是平等的體現,同時也是正義的體現。


自由是第一性的,平等是第二性的,但是二者又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沒有平等,自由就得不到保障,如果沒有自由,那麼平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意義。自由是真理的,平等是正義的,平等的存在是因為自由的存在而存在。



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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