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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的誕生
送交者: 新天獄博 2018年05月09日10:28:1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編者:1950年5月中共奪取政權之後的半年之後,在各種事務都需要解決的忙亂之中,第一部民事法律公布了,這就是1950年版的《婚姻法》。中央政府和政務院在百忙之中第一個公布《婚姻法》,把解放婦女甚至放到了新解放區土改和劃定階級成分之前意義重大。這部據說是王明起草的民法,一直實施到1980年。

1950年版的《婚姻法》賦予婦女和男人同等的地位,將重婚、納妾、買賣婚姻歸為違法行為,第一次真正在中國歷史上,把這些舊社會的污泥濁水從法律上禁絕。這部民法和同時進行的清理色情場所的行動,使社會的風氣發生了巨大變化。中國婦女的地位比舊中國得到了巨大的提高,跨越了美國從1848年到1920年所走過的道路(還不考慮1920年到1970年間美國社會對婦女的歧視)。應該說,這是中共做的一件好事。

下文回顧了這部《婚姻法》的誕生過程和初期執行的情況。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是1948年華北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後,由中央婦委開始起草,經過多次討論和修改,於1950年5月1日頒布實施的。它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為核心,為新中國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為保障《婚姻法》的順利實施,中共中央和政務院還下發了一系列關於宣傳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通知和指示,並於1953年開展了貫徹婚姻法運動月活動。《婚姻法》的宣傳和實施,使女性從封建婚姻制度束縛中解放出來,從而推動了中國整體性的社會變遷。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這是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民事法律,是國家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舉措,為新中國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

  封建婚姻制度與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倫理道德交織融合在一起,構成舊制度鏈條中的重要環節,不但使絕大多數婦女陷入痛苦的深淵,也給很多男子造成巨大痛苦,阻礙着社會的進步。新中國建立前夕,主要存在三種婚姻形態:以強迫包辦、男尊女卑和漠視子女利益為主要特徵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全國城鄉,特別是農村占絕對主導地位;形式上提倡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實際上尚保留大量封建殘餘的資產階級改良婚姻制度,主要體現在城鎮,特別是工商業較發達地區的社會上層;倡導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在各解放區實行,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與舊式婚姻制度的鬥爭。1948年,中央婦委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已解放的農村調查研究發現,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達99%。北平、天津、西安、哈爾濱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的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關於離婚及解除婚約的在上述農村平均占54%,在城市或城郊少則占51%,多則占84%。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重婚、通姦以及遺棄等,女方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占58%—92%。(參見羅瓊、段永強:《羅瓊訪談錄》,中國婦女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03頁。)

  1948年9月,作為迎接新的人民政權工作的一部分,黨中央在河北西柏坡召開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會上,中央書記處書記劉少奇將起草新《婚姻法》提高到新中國制度建設的高度,並將這個工作交給了中央婦委。10月5日,劉少奇作了一個關於婦女工作的報告,其中特別闡述了中央對於起草新的《婚姻法》的一些重要問題的原則和態度。他強調說:“結婚、離婚都應該是自由的,這是廣大婦女群眾的要求,因為這樣做對婦女有利。”他還指出,一些解放區政府頒布的婚姻條例,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舊傳統,必須修改。劉少奇所指的不僅是舊婚姻習俗的影響,在抗戰時期,各根據地婚姻法規還受到1931年國民政府頒布的民法親屬編的影響。一方面,它們吸收和承認民法親屬編的一些規定,既適應鞏固國共合作共同抗日的需要,同時也有利於提高根據地婚姻家庭立法水平;另一方面民法親屬編中的局限性也具有一定影響,如有些根據地存在“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因奸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奸者結婚”等不合理規定。

  中央婦委隨即成立了以鄧穎超為組長的起草小組,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等人參加,具體執筆是上海復旦大學法律系畢業的王汝琪。中央婦委與中央法律委員會合作,以1931年中央蘇區《婚姻條例》和各抗日根據地婚姻條例為重要參考,並分成若干小組到已解放的城鄉進行調查,了解當時各解放區人民群眾的婚姻家庭生活狀況、政府頒發的婚姻條例及實施經驗,對土地改革後農民的覺悟程度,特別是廣大群眾反對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進行了反覆考察。他們還召開各種座談會,在民主自由的氛圍中充分開展討論。

  1948年冬,中央婦委與中央法律委員會擬出草稿,得到劉少奇原則批准。此後中央婦委和法制委員會又共同逐條審閱各個根據地的婚姻條例,借鑑蘇聯、朝鮮、東德等國的婚姻制度,批判吸收國民政府頒布的民法親屬編、繼承編等相關內容。從起草到結稿的一年半中,41次修改其稿,具體條款多則修改30到40次,少則修改10到20次。

  新中國成立後,新成立的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把《婚姻法》草案送交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法制委員會)。在中共中央的領導下,中央法制委員會配合全國婦聯首先抓了《婚姻法》的立法工作。

  在整個《婚姻法》起草和修改過程中,爭論最大的是有關離婚自由的問題。有的人反對離婚自由,一是怕離婚太自由了必定因觸動到一部分民眾,特別是農民的切身利益而遭到反對,不利於社會穩定;二是怕一些幹部進城後,以“離婚自由”為藉口,另尋新愛,拋棄原配。

  鄧穎超作為從五四運動起就投身婦女運動、接受過民主和男女平等思想薰陶的領導人,在長期的實踐工作中深切認識到,婦女是封建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夫權是封建宗法思想和有關制度在夫妻和家庭關係方面最集中的表現。因此,她在中央婦委會議上,針對多數人主張有條件離婚,明確表示自己的態度:“婚姻問題上婦女的痛苦最多……婦女要求離婚,往往不允許,即在黨內也如此……如果加上很多條件,基本上要離的還是要離,反而給下邊幹部一個控制的藉口……今天規定婚姻法是原則性的規定,破壞舊的,建設新的,就必需針對男女不平等現象,給婦女以保障……婦委同志考慮婚姻條例每條內容,必須從最大多數婦女利益出發。”在鄧穎超的堅持和說服下,部分人放棄了原來的觀點。但在最後送交中央的草案中,仍存分歧,鄧穎超在給中央的信中再次明確表示自己支持無條件離婚的主張和立場。

  1950年1月,中央將《婚姻法》草案分別送全國政協、各民主黨派、中央法制委員會、政治委員會以及政務院政務委員會、司法機關徵求意見並修改。其中,毛澤東兩次親自主持召開有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員會委員、政務院總理、副總理及全國政協常委等參加的聯席座談會討論草案。4月13日,中央法制委員會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提交《婚姻法》草案,法制委員會主任陳紹禹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對《婚姻法》起草和修訂的過程進行了全面說明,特別是對婚姻制度的理論意義進行了闡述,並抓住封建制度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三個核心問題,通過對具體條文的解釋,闡釋了《婚姻法》反對封建婚姻制度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利益的原則和立場。《婚姻法》經該會議討論通過後,於195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1950年《婚姻法》共八章二十七條,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部分涉及家庭關係,突出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為核心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本質特徵。

在反對封建婚姻制度方面,《婚姻法》明確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

婚姻自由原則,主要體現在結婚和離婚,特別是離婚的自由權利。《婚姻法》充分考慮訴訟離婚的原因大多為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早婚、重婚、通姦以及遺棄等封建因素,受害者主要是女方這一事實,作出無條件離婚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

  在保障男女平等方面,《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在保護婦女和子女權益方面,《婚姻法》基於如下的判斷,即中國社會男女不平等已幾千年,要達到真正的男女平等,絕不是形式上規定平等就可以達到的,必須加倍扶持實際處在弱勢地位的婦女,因而繼續執行共產黨歷來實行的在離婚問題上照顧女方的原則。如規定:女方懷孕、分娩一年中,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不在此限;離婚時,女方的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財產的處理,如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判決時要照顧女方的利益;離婚債務清償問題,如雙方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由男方清償;在離婚後子女撫養教育以及離婚後財產和生活等方面也依據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及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

  此外,《婚姻法》還根據國家安全穩定的需要,堅持保護軍婚的原則,規定軍人配偶需經軍人同意或兩年無音信者才能離婚。

  《婚姻法》頒布後,根據時代發展和群眾需求,還有一個不斷進行補充完善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法院陸續頒布和下達指示、通告、意見、批覆等法律細則或解釋性文件,對如何確定早婚、近親、同居、民族通婚、涉外婚等問題作出法律規定。如對《婚姻法》頒布前既成的重婚、納妾、童養媳等問題在認定為違法的同時,也綜合考慮當時的社會情況,提出“一般應以不告不理為原則”,“應仍貫徹教育為主的精神適當處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於婚姻法公布後的重婚、納妾如何處理的意見》,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資料選編》,1982年內部版,第187、188頁。)這樣就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體,以有關通知、立法和司法解釋為補充的婚姻法制框架,奠定了當代中國婚姻法制的基礎。


(1950年,中共機關刊物《新華日報》對新婚姻法的執行情況和宣傳方法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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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婚姻法》的順利實施,中共中央1950年4月30日下發《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要求各級黨委“把保證婚姻法正確執行的宣傳工作和組織工作,當作目前的和經常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如果共產黨員有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行為以及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被干涉者的傷害或死亡的行為,將不僅應負民事和刑事的責任而受到國家的法律制裁,並且首先將受到黨的紀律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資料選編》,第80、81頁。)對基層組織和黨員提出嚴格要求。同日,全國總工會、團中央、全國青聯、全國學聯、全國婦聯等五大群眾團體聯合發布《關於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給各地人民團體的聯合通知》,積極配合工作。如全國婦聯把工作重點放在調查研究和政策宣傳上,派幹部參加《婚姻法》執行情況調查組,召開有司法、宣傳部門、各大區及省市婦聯領導人參加的婚姻問題座談會。

  但是,新政權剛剛建立,社會結構處於重大轉型時期,制度健全與意識形態的重建不能一蹴而就。《婚姻法》直接向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封建權力結構發出挑戰,必然遭到強大的習慣勢力的頑固抵制和反抗。“封建思想的殘餘,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甚至在我們黨內一部分黨員中,卻仍然存在着。這種封建思想,當然是殘存於多方面的。但在婚姻問題上,卻表現得最為明顯與突出,流毒也最廣。”(安子文:《實行婚姻法與肅清封建思想殘餘》,《人民日報》1950年5月30日。)《婚姻法》頒布後,特別是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後,婦女獲得一定的經濟地位,渴望擺脫不幸福的婚姻。但不少地區,包辦買賣婚姻仍很流行,婚姻自由仍被干涉,婦女因受壓迫、受虐待要求自由結婚、離婚而遭殺害的案件,因不堪忍受舊勢力殘害而被迫自殺或他殺的數目居高不下,各種慘劇悲劇觸目驚心,一時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據統計,1951年因婚姻問題而自殺或被殺者,中南區有1萬餘名,山東省有1245名;1950年5月至8月,蘇北淮陰專區9個縣有119名。(參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人民日報》1951年9月29日。)華東地區自《婚姻法》頒布至1952年底,據不完全統計,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殺和被殺男女共11500餘人。(參見劉景范:《貫徹婚姻法是當前各級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務》,《新華月報》1953年第4號。)

  造成這一社會現象的原因極其複雜,除傳統勢力阻撓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因:第一,新中國剛剛建立新的司法體系,不少司法人員是從舊政權直接接收過來的,他們的民主思想淡薄;農村基層幹部,特別是在新解放地區,大批基層幹部來不及接受法制思想的教育,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和陳規舊習直接影響他們對案件性質的判斷和審理。如有的幹部錯誤地認為“婚姻自由只對婦女有利”;開封市人民法院一審判員1952年在判決一對農民夫婦的離婚案件中,竟認為男方“是個農民”,“花了120元現洋不容易”,所以不准其離婚。(參見李洪河:《新中國成立初期貫徹〈婚姻法〉運動中的社會問題及其解決——以河南省為中心的歷史考察》,《中共黨史研究》2009年第7期。)不少基層幹部對婦女要求離婚採取拖延或不辦的態度。正如內務部部長謝覺哉指出的,“區鄉(村)幹部能否正確領會婚姻法的精神是婚姻法能否貫徹到廣大群眾中去的主要關鍵”謝覺哉:《關於加強區鄉(村)幹部對婚姻法的學習、重視婚姻登記制度的指示》,《中央政法公報》1951年第35期。;第二,不少群眾,特別是農民因對《婚姻法》不了解而產生恐慌和誤解。有人說《婚姻法》就是“離婚法”、“女人法”、“要鬥爭男人、婆婆了”,說是“窮人翻了身,老婆離了婚”。

  為此,在黨政、司法系統加強學習的基礎上,1951年9月26日,政務院下達周恩來總理簽署的《中央人民政府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有重點地組織關於《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檢查,對那些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傷害、虐殺婦女或迫使婦女自殺的嚴重罪行及犯罪者(包括幹部),採取嚴肅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追究領導責任。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司法部發出《關於“繼續貫徹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在開會時,必須在會上報告和討論《婚姻法》的貫徹與執行情況,並將討論結果逐級上報。通過這種制度性匯報使宣傳和貫徹《婚姻法》工作成為各級政府和人民代表會議的重要議題。

  經過近兩年半的宣傳和檢查執行工作,婚姻司法有了較大進步,但全國發展不平衡。伴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抗美援朝戰爭基本結束,全國政治、經濟、社會治安全面好轉,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分別發出《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決定1953年3月至8月在全國(少數民族地區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區除外)開展貫徹婚姻法運動月活動。主要目的是要普遍地宣傳和檢查《婚姻法》的執行情況,“根本摧毀包辦強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樹立男女權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從而建立民主和睦、團結生產的新式家庭,以增強國家經濟建設與文化建設的力量”(《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人民日報》1953年2月2日。)針對貫徹《婚姻法》過程中出現的過火行為,中央又及時下發補充指示,規定檢查範圍僅限於幹部及司法人員、“除對人民群眾中極少數因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婦女而致殺害人命、傷害人身的嚴重犯罪分子應主動加以檢查處理外,對一般人民群眾應以進行婚姻法的宣傳為限”(《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工作的補充指示》,《人民日報》1953年2月19日。)的政策界限。

  為加強對運動月的領導,政務院成立以沈鈞儒為主任、何香凝等人為副主任的中央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華北、東北、中南、西南、西北各大行政區和北京、天津兩市也相繼成立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運動月先用兩個月時間,在2726個農村、工礦、街道進行典型試驗,訓練347萬基層幹部和大批宣傳員、積極分子,印發2000多萬份宣傳品,隨後在全國70%以上的地區開展,受到教育的成年人口1.4億,占全國成年人口43.2%。華北地區集訓155.5萬多基層幹部和積極分子,印發109.9萬份宣傳品,選擇312個有代表性的村、街進行調查研究和重點試驗,4月份後出動100多萬宣傳員,分片包幹地深入基層進行宣傳。(參見張志永:《建國初期華北農村婚姻制度的改革》,《當代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5期。)

  黨和政府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在全國開展分步驟、分階段、有重點的《婚姻法》的學習、宣傳和執行,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特別是貫徹婚姻法運動月運用國家行政力量和廣泛的社會動員,批判了婚姻家庭問題上的舊思想、舊風俗和舊習慣,倡導新思想、新風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家庭關係。50年代中期以後,婚姻自主和自由成為一種新的社會風氣。根據1954年對11個大城市和1955年對27個省市的統計,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家庭已占95%—97%。(參見巫昌禎:《我與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頁。)

  1950年《婚姻法》以破舊立新為起點,對封建政權賴以生存的婚姻制度及家庭結構、家庭關係、家庭功能進行全面改造後,新型的自由婚姻顯著增加,文明和睦的家庭大量湧現。同時,宣傳《婚姻法》也是對女性生存權和平等權的傳播過程。婦女群體藉助強大的國家力量,從封建婚姻制度束縛中解放出來,不僅成為新政權的積極擁護者,還調動起參加生產的積極性,催生出新的社會生產力。通過對《婚姻法》的宣傳和執行,具有現代意義的新民主主義價值觀開始滲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促進了社會主義因素的積累,推動了中國整體性的社會變遷。當然,除舊布新、移風易俗的婚姻變革對舊的婚姻秩序的衝擊蕩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僅僅通過一場社會運動就徹底根除舊有的傳統做法和習慣。貫徹《婚姻法》工作依然是新中國成立後相當長歷史階段的一項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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