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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 六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29日04:18:31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二年

1999年

社会公正与中国的政治改革
 
  ──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的启示

  洪朝辉

  美国沙凡那州立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一、上一世纪末美国社会动荡的特点

  二、美国进步主义改革的特点

  三、美国进步主义运动对中国现实的启示

  四、结语

  

  过去二十年来,中国的政治改革始终举步维艰、进退两难。[1] 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少一面既得民心、又合国情、既能推动中国的民主化、又能避免社会动荡的旗帜。    

  围绕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点这个议题,大陆的学者先后提出过六种主要观点,力图探索具有“旗帜”意义和充份号召力的政治改革目标。第一种观点强调要实现有限政府,实行权力制衡,旨在连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2] 第二种认为,可以建立“法治”为中心,要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超越为立法而立法的“法制”。[3] 第三种侧重人权理念的推动,主张应接受“人权即是公民权利”的国际标准。[4] 第四种提出了建设公民社会,“以社会为主义、为社会而主义”,同时反对“国家主义”。

  [5] 第五种把加强新闻监督、打击腐败视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6] 第六种则主张先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实行自下而上的渐进型民主化和草根民主政治。[7] 这些观点有一个共同特徵,那就是,比较偏重知识阶层的理念和认知,但未充份反映出目前大多数民众的最急切诉求,同时也未必能说服政府去迅速、有效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    

  笔者认为,社会公正这一诉求有可能成为中国大陆世纪之交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更有效的旗帜和突破口。这一看法源于笔者从十九世纪末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的研究中得到的启示。当人们的思维受到现实的束缚时,可以转换视角,以史为镜,通过纵向的历史借鉴和横向的国际比较和,开拓思路,寻求突破。发生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进步主义运动(The Progressive Movement),就是一个颇具启迪意义的参照。    

  运用结构比较的理论和方法,笔者发现上一世纪末的美国与目前的中国大陆,在社会经济结构方面具有某种同质性,两者都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都面临着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难题,如政治特权化、社会两极分化、社会动荡和道德沦丧等,都恰好经历着“世纪末”危机。当时美国出现的进步主义运动,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一场为了解决体制转型时期的各种危机而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这与今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许多异曲同工和殊途同归之处。审视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的背景与特点,有助于思考世纪之交中国改革的政治前景和选择。    

  本文首先分析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的发生背景和演变过程。当时美国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不公,领导社会运动的是知识份子,参与社会运动的主体是下层工农,而新闻媒体则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动荡的结局是政府作了让步,出现了社会的上层和下层双嬴的局面。接着,本文提出并探讨美国的进步主义改革的四大特徵:第一,实现社会公正成为各方争相高举的旗帜;第二,公平(fair)、关怀(care)和分享(share)成为争取社会公正的主要诉求;第三,政治改革与文化重建同步进行;第四,政府成功地将知识份子与工农大众相隔离,并吸纳知识份子参与体制内的改革。    

  根据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的经验与教训,本文进一步提出,世纪之交的中国大陆需要提倡的社会公正,应包括下述五大内涵,即政治公正(公正、公平、公开的政治参与、公正监督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法律公正(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打击司法腐败、保障公民权利)、经济游戏规则公正(促进公平竞争、要关怀贫弱、分享财富)、新闻公正(推动新闻媒体的公正监督、公正报导、公正经营)、教育公正(既提供兴办和接受教育的公平机会、反对贵族化教育、反对国家垄断教育资源)。    

  笔者认为,社会公正这面旗帜具有以下的积极功能,包括凝聚功能(凝聚社会多元力量)、制度功能(建立制度性公正)、弱化功能(弱化社会冲突)、内化功能(推动体制内改革)、文化功能(重建文化道德)以及监督功能(激发媒体监督)。最后,本文也指出,社会公正是全人类、跨国界、超阶级的共同理想和目标,不能给它套上“资产阶级”的帽子,也不应藉口“维持现状”而故意回避、排斥它。一个没有社会公正的社会是决不可能走向繁荣稳定的;相反,不断改善社会不公正的状况,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摩擦、增强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    

  一、上一世纪末美国社会动荡的特点     

  美国的工业革命大致起始于1815年,历经近一个世纪后,美国的工业化进程给社会留下了双重的政治经济遗产,即自由和动荡。工业化既带来了自由的贸易、投资、言论、迁徙、结社,但也衍生了大规模、长时间、大范围的社会动荡,严重威胁着自由经济的长治久安。[8] 自1865年美国内战以后,美国社会中出现了持续不断的全国性社会动荡,其主要形式是工人罢工和农民运动。    

  这种社会动荡有五个特点。第一,其根本原因是分配不均、法律不公、富人不法。工人罢工主要是为了争取增加工资、缩短工时以及能合法地组织工会。以着名的1886年5月1日10万芝加哥工人大罢工为标志,1893至1898年间全美共发生了7029次大罢工,平均每天3次以上[9]。在1902至1904年间,由于政府镇压而丧生的罢工人数高达180人,伤者达1,600人,并有15,000人被逮捕[10]。而当时农民运动的主要目的是反对高利贷、反对铁路垄断、反对货币增值等,农民运动以绿背运动为标志。[11]   

  第二,社会运动的组织化程度很高。例如,工人运动先是由“劳工骑士团(Knightsof Labor)”领导,至1886年已拥有73万成员,后来,“劳工骑士团”的领导地位被“美国劳联(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取代,至1917年已有250万成员。农民运动则先由“绿背党(Grange)”领导,到1875年成员已达100万;后来“绿背党”的领导作用被“农民联盟(Farmers' Aliances)”取代,最后于1890年发展成为“平民党(People's Party)”。同时,激进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也应运而生。例如,当时“美国社会党”、“世界产业工人同盟”等组织甚至号召工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消灭私有制。[12]   

  第三,参与社会运动的主体是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利益受损者,包括社会下层的各种弱势群体,如工人、农民、退伍军人、教师、黑人和妇女等。但是,他们的代言人大都是各行业的精英和知识分子。例如,成为进步主义运动中教育改革先驱的实用主义之父杜威(John Dewey),就是John Hopkins大学的博士,1894年起曾任芝加哥大学哲学系主任;克罗利(Herbert Croly)则毕业于哈佛大学;进步主义的主要理论家平肖(Gifford Pinchot)毕业于耶鲁大学,是林业专家,他成了保护自然资源运动的先驱,后被延揽入阁,成为农业部林业局局长。[13] 这批知识精英既是社会动荡的推波助澜者,又是激进革命的有力反对者。      

  第四,新闻媒体对社会运动和社会改革起了极为重要的催化作用。兴起于1890年代的“黑幕揭发运动”,就是由一批新闻记者和作家组成的。当时的美国总统老罗斯福极为讨厌这批记者和作家,故蔑称其为“扒粪者(Muckrakers)”。但是,无论当政者喜不喜欢,当时这批独立的社会良心的代表者成了披露“政治腐败、商人奸诈、贫民惨状和城市罪恶”的旗手。[14] 他们大量报导了劳工、女工、童工、妓女和下层民众的悲惨现状,成为民间的一股重要的改革力量。[15]     

  第五,社会动荡的结局是,当时的美国总统老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 1901-1909年在位)作出了让步,并致力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形成了社会上层和下层“双嬴”的政治局面。例如,1902年“美国矿工联盟(the United Mine Workers)”要求提高工资和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但遭到业主的强力反对;老罗斯福总统提出了动用联邦军队的威胁,强迫业主接受调解,最后劳资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历史性的“公平交易”("Square Deal")。[16] 美国进步主义运动时期的两位总统,老罗斯福总统和威尔逊总统(Woodrow Wilson, 1913-1921年在位),既消弥了政治和社会危机,也催生了永垂青史的重大改革,更成就了他们作为政治领袖的历史功名。[17] 

  二、美国进步主义改革的特点    

  由社会下层推动的社会运动有两种可能的方向。一种是威胁现存的政治体制,成为暴力革命的起源;另一种是积聚政治变革的社会和民众资源,成为推动体制内改革的良性动力。而一场社会运动究竟朝什么方向演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智慧和知识精英的倾向。由于当时美国总统的远见卓识和积极引导、多数知识精英的努力和普通民众的配合,上一世纪末美国出现的工农运动和社会动荡,并没有走向暴力型的社会主义革命,也没有演变成政府对群众的大规模流血镇压,而是顺利地转变成体制内的良性改革。美国的这场进步主义运动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历史经验。  

  首先,可以从美国进步主义运动中发现,各种政治势力都以社会公正作为自己的旗帜。在上世纪末的美国,尽管党派林立、社会团体蜂拥出现,但这些政党和社会团体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他们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无论抱有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动机及目的,都钟情于社会公正的口号,并争相以社会公正为政治变革的旗帜。关于公正的理念既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发明,也不是左派社会主义的专利,而是植根于文明社会、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普遍理念。1787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就开宗明义地将成立完美国家的一大目的定位在“建立公正”(establish 

  justice)[18],从而给“公正”二字烙上了历史的自然性和合法性。   

  在上一世纪末的美国,首先举起公正这面旗帜的是代表工农利益的美国“平民党(People's Party)”,他们要求反对托拉斯、干预铁路经营、改革税收体制、保护自然资源、承认工会权利、直接参与民主等。然后,主张体制外革命的美国劳联领袖冈珀斯(Samuel Gompers)也在1914年明确提出,工人运动的“目标就是争取完全的社会公正”。[19] 与此同时,共和党的老罗斯福和民主党的威尔逊,也都始终抓住社会公正这面大旗不放,将“平民党”有关社会公正的纲领照单全收并充份消化。而且,民主党的威尔逊和共和党的老罗斯福在政治竞争中,为了取悦工农大众,最后实际上走得比平民党更远。[20]   

  当时美国朝野的共和、民主两大党推动社会公正的直接动力是争取选票。因为在当时垄断盛行、政治腐败、贫富分化、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中,多数美国选民都急切地呼唤着实现社会公正。除了争取选票的现实需要外,抓住社会公正的大旗实际上还具有“一石三鸟”的政治效用。其一是“左右逢源”,既能顺应工农大众反对权势集团的要求,又可满足权势集团维护其根本利益的愿望、化解他们对改朝换代的恐惧。其二是“欺”上“瞒”下,运用社会公正的口号既能弱化权势集团对暴力革命和社会动荡的戒心、说服他们主动参与政治变革,又能说服下层民众(尤其是知识份子)放弃暴力抗争、加入和平理性的议会斗争,从而得以将体制外的激进势力的影响转化为体制内的渐进变革的动力。其三是“左右开弓”,既打击了右翼的垄断财团、政府内的腐败势力和国家政治中的独裁倾向,又压制了左翼的激进力量,制止了社会主义运动的蔓延,瓦解了有组织的暴力和破坏性活动。   

  其次,在美国进步主义运动中,社会公正这面旗帜主要包括三大主题或原则,即“公平”(Fair)、“关怀”(Care)和“分享”(Share)。“公平原则”旨在强调公平的经济竞争和公平的政治参与。在老罗斯福和威尔逊总统的主导下,以1890年的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Act)为先导,罗斯福于1901年设立了商业与劳工部,威尔逊于1914年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建立这些政府组织旨在调查垄断企业、强制起诉和解散垄断性组织,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举措。[21] 另外,他们还颁行了一系列反垄断的法令,强化反托拉斯法、限制垄断财团的无限发展、干预铁路公司的垄断价格等。[22] 而且,针对政风败坏、党魁垄断和富人干政等反民主、反自由的现象,他们也提出了大众政府的新民主措施,如推动全国范围的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直接预选、民选参议员和妇女参选权等,旨在革除选举舞弊、鼓励大众参与、还政于民,并成功地在第17和第19宪法修正案中,明定各州选民有权直接选举联邦参议员,全体妇女有权参与选举。    

  “分享原则”主要以威尔逊总统1913年颁行的累进所得税法为标志,它对年收入5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征收7%的所得税

  [23],该法后来成为美国宪法第16修正案。这是美国法制史上实施“抽肥补瘦”、“取富济贫”政策的首次胜利。另外,威尔逊总统还采取措施保护和保存自然资源,尤其是对大批国有土地实行强制性保护,建立国家公园,结果至今美国三分之一的土地仍属于国有或公有[24]。这些资源保护措施实际上也是一种让社会大众分享公共资源的政策。   

  “关怀原则”则主要表现在照顾社会中的弱势群体。1901年10月18日,罗斯福总统曾冒着种族冲突的风险,邀请着名的黑人领袖华盛顿(Booker T. Washington)到白宫作客,共进晚餐。他的这一关怀弱势社会族群的象征性做法以及其他的一系列施政措施,促使美国政府在处理贫富、劳资和黑白对立等社会摩擦中,逐渐变得公正、中立。[25] 而威尔逊总统则划时代地颁行了三大“关怀”法令,其一是禁止州际工商企业使用童工,其二是规定州际铁路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其三是在联邦政府及机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提供劳动保护及抚恤金。[26] 这两位总统特别关心、支持工会组织的发展,因此在进步主义运动时期(1900-1917年)美国工会会员的人数增长了2.5倍以上,达到306.1万人。[27]     

  再次,以社会公正为主旨的进步主义运动成功地与文化重建相结合,使得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有了巨大的进步。直观地看,进步主义运动只不过是一场打击政治腐败和经济垄断的政治变革;但是,由于美国政府当时有意识地从文化重建的视角,把社会伦理和价值观念的重建引入进步主义运动当中,因此使得这场社会运动也促成了一种新的政治经济秩序。例如,罗斯福总统将进步主义染上了浓厚的人道主义色彩。威尔逊总统则将政府干预的政策引入自由主义的理论架构,他强调,打击垄断并不是打击大企业,因为大企业并不一定等于垄断企业,打击垄断是为了恢复自由竞争。他还批判了美国传统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他指出,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这种观念过于偏重个人利益而忽视了社会的和谐;在人与人的关系当中,这一观念过于强调个人的独立,却忽视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协作;在社会伦理方面,传统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侧重自由,轻视社会正义;在法律制度上,这种观念过份突出了个人的权利,但没有相应地规定社会成员必要的社会义务。[28]   

  在进步主义运动中,他们提出了“新个人主义”和“自由个人主义”(free individualism)的概念,强调个人有追求自由的权利,但也有承担社会责任和尊重社会伦理的义务。他们认为,将个人的自由建立在牺牲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是违背美国传统的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和机会开放的价值观念和伦理准则的。罗斯福总统提出,我们赞成保护财产权利,但更赞成维护人的权利;而维护人的权利的重要方式就是人人都能够生活在一个公正和人道的社会里。美国政治领导人的这种在进步主义运动中致力于温和的文化重建的努力,明显地缓和了社会中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立,从而将尖锐的阶级斗争、种族冲突、官民矛盾导向温和、理性的轨道。[29]   

  最后,美国政府有意识地将领导社会运动的精英转变成政治变革的社会动力,使体制外的知识分子逐渐进入当时的基本体制架构中,鼓励他们推动体制的变革。当时,美国的一批主张变革的知识精英起初都是社会下层激进势力的代言人,他们在1892年建立了美国的第三党──“平民党”,并推举威佛(James B. Weaver)为总统候选人,结果获得了100多万张选票和22张选举人票(electoral votes)。这是美国自内战以来,第三党首次有机会获得选举人票。同时,“平民党”还取得了10席众议员议席、3个州长席次、50余名州级行政官员、以及1,500多个州议员和县级行政职位。[30] 面对第三党强有力的挑战,美国的民主党在1896年将着名的农民利益代言人布莱恩(William J. Bryan)推选为总统候选人。他提出了比“平民党”更激进的主张,结果赢得了“平民党”支持者的选票,平和地瓦解了“平民党”的社会基础,迫使“平民党”的精英放弃了独立参加1896年总统大选的计划;民主党并且成功地吸收了“平民党”的精英,使他们加入了民主党的行列。这样,在民主架构下的良性政党竞争中,“平民党”消失了,美国政治又恢复了两党制的传统政党结构。[31]   

  应当指出,这种政党竞争并不是不同政治势力之间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它实际上导致了不同政治势力“双嬴”的政治变革过程。当时,“平民党”成立四年(1892-1896)后已陷入了政治发展的瓶颈,在1896年的期中选举中乏有建树,它激烈的“左”倾纲领难以获得工商界的支持,而其强烈的农民政党色彩也无法有效地代表全体民众的利益。所以,当时“平民党”主动地与民主党合作,实际上也是一种自救措施,并不是向民主党投降;因为,正是通过“平民党”和民主党的合流,“平民党”的政治纲领才得以更有效地实施。当然,民主党和共和党能主动接纳“平民党”的精英,也确实需要相当宽广的政治胸怀。当时美国着名的进步主义领袖,如老罗斯福、拉福莱特(Robert La Follette)、亚当斯(Jane Addams)、斯蒂芬斯(Lincoln Steffens)、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等人,都曾反对过平民主义和“平民党”,但他们后来都对“平民党”作了让步和妥协。结果,他们通过政治妥协,既成功地团结了平民阶层的社会力量、改造了传统的两党制度,又有效地引导“平民党”的知识精英支持政府的改革措施,扮演了沟通下层民众和上层政府之间的桥梁角色,并成为政府各项重大政策的设计者和推动者。    

  另外,共和、民主两党的政府也着意拉拢知识精英,他们知道,出身于中间阶层的知识分子既希望变革,但对民间的激进运动也存有本能的疑惧和不满,更倾向于和平、渐进的变革。这批知识分子中的不少人实际上是利用民间的抗争行动,希望政府重视自己的意见,也希望参与政府的变革行动、在变革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知识份子的一个常见的特点。    

  三、美国进步主义运动对中国现实的启示     

  美国政治经济史中的不少经验对中国的改革都具有启迪意义。例如,最近中国在应对经济上的需求不足时已经搬用了美国“罗斯福新政”的宏观经济政策。但美国的进步主义运动对中国政治改革的借鉴价值,却还未引起国内学者的注意。世纪之交的中国正经历着政治结构和经济制度转型的阵痛,社会下层的许多人成了经济改革的牺牲者,他们正在不断地酝酿着各种形式的抗争。这样的社会形势与美国进步主义运动发生时的社会背景有许多相似之处,美国政府因应社会动荡和推动进步主义运动的经验,显然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不少有益的启示。   

  首先,社会公正的旗帜对中国的改革具有独特的社会凝聚功能。要成功地推动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顺民意、得民心。一项改革如果能直接地反映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要求,就自然能得到社会大众的热烈响应。目前,大多数中国民众最热切地呼唤的,是社会的公正和公正的社会,他们痛恨正义不彰、分配不公、机会不等等社会现状。不仅一般的平民渴望社会公正,而且,随着机构改革中的干部“分流”,甚至在特权阶层的一些成员中也开始出现了危机意识。因此,社会公正的旗帜能够最大限度地表达最大多数人(包括今天得利,而有可能明天失利、失意的在位者)的利益和需求,并最广泛地团结上下、左右和体制内外的社会力量。今后在中国,谁能有心、有力、有效地抓住社会公正这面旗帜,谁就能有效地利用凝聚在这面旗帜下的宝贵的民意和民气。   

  对政府来说,维持社会公正也是它无可推卸的责任。在利益多元化的现状中,国家机器不能只为某一特定利益集团服务,更不能成为某一利益集团的利益工具。政府必须在各种利益集团的争斗中保持中立,超越利益集团的局部利益,才能有效地施政。至少,当社会中明显存在着两极化的观念、社会分化和利益要求时,政府应当努力在两极的中间寻找政策选择,而不能采行“非黑即白”的思维或决策。用中国的传统哲学的概念来说,就是要取“中”,走中道、中庸的路线,“中”往往反映着民意的大多数,代表着理性、妥协、协调和凝聚的力量。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32],只有通过阴阳二气的相融,才能产生第三气──“和气”,才能出现“合和”之道。而社会公正的口号和理念所代表的,恰恰就是介于激进和保守之间的第三种力量,因为公正的“公”就是公而不偏,公正的“正”就是正而不倚,社会公正这一口号既能促进各方力量的“合”,也能推动长治久安的“和”。  

  第二,社会公正的口号本身包含着制度重建的深义。社会公正这个口号反映出社会上多数民众的意愿,它不太可能被一人一党利用来图谋政治私利;同时,由于社会公正这个口号中自然包含着制度重建的深义,所以,政客们也无法把社会公正当作骗取民心的政治标签来任意挥舞,或轻易地随时许诺、毁诺。社会不公一般都有其制度性根源,要改变社会不公的现状,唯有通过公正的立法、建立能体现社会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才能建立制度性公正。制度性公正主要表现为公平、分享和关怀三大原则,他们体现着初始状态方面的公正、结果的公正和道义的公正。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竞争起点的公正和竞争机会的公平。它要求既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游戏规则,打击经济特权、官僚腐败和行业垄断,又建立公平竞争的政治参与规则,削弱政治特权和政党垄断,增强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衡。而与此直接相关的,就是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是国民安全感的来源。培根曾指出,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其它不公正的行为危害更大,因为不公正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33]  

  分享原则主要强调结果的公正和补偿的原则,要求建立财富分享和财产二次分配的法律和制度,对在竞争过程中的弱者和失败者进行制度性补偿,保证社会的连续性公平。例如,在所得税、遗产税、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和房屋政策上,就不能实行贫富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政策,而应当使穷人能合法、合理而又和平地分享富人的一部份财产和收入。[34] 传统的杰佛逊式的自由主义只侧重机会开放和机会平等,而社会公正则强调“结果平等”和机会倾斜,建立“共同富裕”的均富社会。      

  至于关怀原则,则主要是指道义的公正,运用道义和宗教的力量影响立法者、促使财富分配的法律机制体现“不公平”的关怀。很显然,绝对的公平其实是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因为贫富、强弱的竞争起点和结果不一样。为了缩小贫富鸿沟,应当借鉴美国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推动“不公平”的关怀政策,否则,社会永远无法达到均富。[35] 正义和公正具有超越实体法之上的价值,“正义本身即是一种社会关怀”。正义的价值和理念要求法律的实施能达到公正的结果,能使大众在自由获取利益与享受社会福利之间达到平衡。[36]   

  第三,体现社会公正的政策能弱化社会冲突和阶级对立。社会公正是一种人类普遍认同的价值,它既能推动社会进步,也能避免激进革命,是一个最少社会争议的口号。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它能减少社会摩擦,变暴力冲突为和平改革。在十九世纪末的欧美社会中,社会民主党和平民党的盛行,就部份地反映出社会的理性力量希望弱化社会冲突和避免阶级斗争的愿望。     

  目前,社会民主主义的理念日渐成为一些中国知识精英的共识,这与上一世纪末美国的“平民党”和欧洲的社会民主党的崛起,有着相似的结构性原因。当一个社会需要正义、公正和公平时,社会民主主义的理念和组织就必然应运而生。社会民主主义的核心是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它一方面强调社会公正,另一方面认为,社会公正和社会主义并不排斥政治民主,民主不是、也不应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就象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一样。由于中共迟迟不愿推动政治民主化,结果,具有社会民主主义理念的知识精英就与中共渐行渐远。这很像当年美国出现“平民党”的社会政治氛围,当时美国主要的共和、民主两党拒绝政治变革,于是在十九世纪末“平民党”就渐成气候。后来,民主、共和两党终于决心推动进步主义运动后,“平民党”也就逐渐瓦解和消失,美国的社会冲突也逐渐缓和了。   

  历史的经验表明,面对制度转型期的社会动荡和政治变革要求,政府的选择其实十分有限,一般只有四种:其一是强力镇压,其后果是加速革命的到来和政权的更替,如二十世纪初的俄国和1930、1940年代的中国;其二是消极迁就,全面让步,结果是导致彻底、但和平的改朝换代,如二十世纪末的前苏联和东欧;其三是由政府主导,强化民族主义情绪,走上法西斯主义的道路,对外扩张以达到转移国内危机的目的,但最后结果必然是走向自我毁灭,如1930、1940年代的德、意、日;其四是政府内的改革力量与民间进步力量相结合,自上而下地推动和平变革,这样既可避免社会危机,又能推动社会进步,如美国的进步主义运动、罗斯福新政(1930年代)和约翰逊的民权改革(1960年代)。很显然,从社会成本和效益而言,第四种选择是最佳选择。   

  第四,社会公正的理念既要求尊重现有体制、又要求公正对待反对派。推行社会公正的理念,有助于在现行政治体制和政党结构下平稳地推动政治改革。任何一种政治中,都从来没有永远的“当权者”,今天的胜者往往是明天的败者,而昨天的败者又可能是今天的胜者。只有把必要的政治妥协制度化,才能防止政治竞争演变成“你死我活”的残酷斗争。中共近八十年的党史就证明,每次党内斗争中,党的当权者对党内同志的不同声音都绝不容忍,而绝大多数人都只关心着如何尽快加入“胜者”的队列、争相与可能的“败者”划清界限,并对“败者”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手法,不留任何生存空间,因此党内斗争空前惨烈,往往上次斗争的“胜者”很快又成了下次斗争的“惨败者”。1959年,刘少奇、林彪等曾全力支持毛泽东打击彭德怀,但七年后自己的下场却更惨;1987年,赵紫阳对胡耀邦见“死”不救、甚至落井下石,也不曾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同样,邓小平虽然历经几起几落,再度复出之后也仍然不给党内的反对派留一点生存空间。   

  一个政党内的任何派系如果不想重走“你死我活”的历史旧道,就有必要给自己留一条“制度性后路”,以便一旦自己成为党内的少数派时,仍能正常存在。也就是说,要从社会公正的理念出发,以公正的制度和程序对待党内各派,并进而公正对待党外的各利益集团和政治组织。这也将成为中国实行民主政治之前的必要的制度性过渡安排,即先在一党之中建立规范而又合法的多派结构,形成一党多派的政党政治,促使在“一党制中存在内部政治较量的自由的政治组织”[37],建立公正对待党内反对派和少数派的制度机制。     

  第五,强调社会公正有利于文化重建。社会公正的理念含有强烈的人道主义色彩,因而强调社会公正,可有助于动员民众以人道主义和宗教精神投身并参与社会公正的制度和文化建设。[38] 目前,中国政府从纠正政风的角度打击腐败,往往只能治表、难以治本;虽可能在一段时期内暂时抑制一下腐败行为,却难以收除根之效。如果从社会公正的理念出发,则可以将政治腐败、权钱勾结现象定位为社会文化中的一股反民主、反社会、非正义的逆流,比较容易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反对腐败现象,并推动一场社会文化的重建运动。当反腐败运动带上了强烈的社会伦理和文化价值的色彩,就可以有效地减少政治改革的社会阻力、降低打击腐败的政治成本。在美国进步主义运动期间,曾出现过一个草根性强、人道色彩浓重、宗教热情高的“社会正义运动”,其主要参与者是知识分子、妇女和宗教人士。他们通过各种社会公益团体,宣传社会改革、推动政府立法;运用宗教力量,发动人道主义的社会关怀活动,提出以工代赈、贫民窟改造、卫生保健等变革措施,这些活动推动了美国的社会福利主义的制度建设。[39]   

  从制度转型过程中的文化重建的角度来看,只有重建文化和道德秩序,才能真正而又长期地提高一个民族的精神文明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消弥道德沦丧、物欲横流、急功近利和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也只有有效地提升全体国民素质,才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治本之道。英国历史学家汤恩比曾指出,对付“力量”带来的邪恶结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为,而是“伦理行为”。[40] 还应当注意到,在提升国民素质的过程中,公正的教育是一个重要手段。公正的教育主要有两大含义,一是让全体国民能有公正、公平的接受教育的机会,要提倡义务教育、反对特权教育、贵族教育;二是创造公正、公平地兴办教育的机会,提倡人人有机会办教育,反对由国家或特定集团垄断教育资源。    

  第六,提倡社会公正将可增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美国进步主义运动的经验表明,社会公正运动的推动必须得到新闻媒体的配合。新闻媒体是揭露腐败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腐败分子的克星。目前中国的腐败蛀虫层层勾结,有恃无恐,他们既不怕党内的纪律整顿,也不怕司法部门的查处,因为在官官相护的关系网中,纪律整顿和司法查处只会触及到一小部份贪官汙吏,而他们中的大多数都能安然无恙。但是,他们却害怕被媒体爆光,一旦腐败丑行和腐败人物被新闻媒体曝光,官官相护就失灵了,他们就会被暴露在社会大众的面前,无处遁觅,所以许多腐败行为常常是“见光死”。同时,新闻媒体还能够及时地反映社会各阶层对社会公正的诉求和建言,沟通上下、官民和各阶层之间的交流,其本身就会成为一种新的理性和进步力量。    

  在新闻媒体的体制改革中,应该引进经济体制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反垄断和鼓励竞争的思路。新闻媒体是对社会大众负责的公器,政府的需要与公众的需要应当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或冲突的。既然中国已经容许经济产权的多元化和竞争,也应该提倡新闻媒体产权产权的多元化,包括国家控股、法人参股以及私人独立经营新闻媒体。[41] 只有在新闻媒体的平等竞争中,才可能真正实现新闻报导的公正性。一旦以社会公正为主题的政治变革得以启动,那么,中国的新闻自由必将迅速扩大,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也就自然得以强化,腐败现象必然随之受到全面的抑制。    

  四、结语     

  社会公正是全人类、跨国界、超阶级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它绝不是资产阶级社会专属的,也不是私有经济的附属物。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正是社会主义思潮的出现,使得西方社会越来越关注社会公正的实现,并且有效地把社会公正的理念制度化了。社会主义国家过去的意识形态一向高度强调社会公正,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任何理由排斥或回避社会公正的理念。变革集权、公有的制度,绝不意味着抛弃社会公正的理想;事实上,忽视了社会公正,任何变革都不可能真正成功。   

  同时,对处于制度转型过程的国家来说,社会公正是一面社会成本低、政治效益高的政治改革旗帜,也是一个风险低、社会动荡小的政治改革突破口,具有弹性空间大、回旋余地广的特点。以社会公正为政策目标,能够既打击腐败,又满足社会大众的要求;既强化法制建设,又促进社会变革、教育改革、宗教改革和文化重建,从而推动真正的社会进步;既能维护经济改革的成果,有利于深化经济改革,又可以推动政治改革和新闻体制的改革;既推动一党多派和多党多派的政治民主,又有利于防止社会冲突、有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既吸引知识分子进入体制内改革,又弱化异议集团的体制外暴力抗争;既可嬴得国内民心,又能改善中国的国际形像。   

  对世纪之交的中国而言,要实现社会公正大致涉及到五大主题。一是实行公正的政治,包括公正、公平、公开的政治参与,以及建立公正监督政府和各级官员行为的机制;二是实现公正的法律,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抑制司法行政中的腐败现象;三是建立公正的经济游戏规则,实施公平竞争、关怀新政和分享原则;四是保障公正的新闻报导,要推动新闻媒体的公正监督、公正报导、公正经营;五是发展能体现社会公正的文化教育事业,推动文化道德重建、强化义务教育、鼓励文教事业的公平竞争。   

  为了改革而强调社会公正、坚持在改革过程中实现社会公正,还能有效地防堵某些极“左”势力假社会公正为名、试图阻止改革的活动。如果支持中国变革的社会和政治力量不坚持社会公正的旗帜,则极“左”势力反而有机可乘了。当然,在旧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仍然保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也要注意防止把民众对社会公正的追求导入向旧体制复归的企图,要警惕新的“等贵贱、均贫富”式的诉求,还要尽力避免出现“文革”式的社会运动,更应防止出现那种“穷人憎恨富人”的恶性革命。   

  显然,社会公正问题是极为复杂的,讨论这一问题涉及到政治学的公平参与和权力监督,法学的公正立法、公正司法和公正执法,经济学的公平竞争和合理分配,伦理学的公正道德和人道主义,教育学的义务教育和公正办学,以及历史学的社会公正理念与实践的变迁。当前,中国亟待建立关于社会公正理论和实践的多学科交叉研究,要系统地研究人类社会中有关社会公正的理念、政策和经验教训,以便尽快把社会公正纳入政策议题,推动具有实质意义的政治体制改革。   
 
后全能主义时代的来临
 
  世纪之交中国社会各阶层政治态势与前景展望

  萧功秦

  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后全能主义时代的来临

  原教义式的左派政治势力的消退

  知识分子的温和化与新的分化

  新一代青年的非政治化与再政治化

  劳工阶层诉求的基本方式

  有效监督机制的缺失:中国转型面临的深层矛盾

  “危机论”与“条件论”:未来中国面临的两难选择

  

  近几年来,中国出现了一系列具有历史意义的变化,从而把世纪之交的中国引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由于邓小平和陈云、王震、李先念、彭真这些革命老人相继去世,由革命元老主导中国政治生活的历史时代终于结束了;对香港回归的处理,反映出中国领导者力图从意识形态理念之外的民族主义情感中,寻找维持民族凝聚力和国家权威合法性的新的资源;中共十五大后,江泽民在党内和最高决策层的地位进一步稳定了,他通过重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为中国更大幅度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便利,从而使主政者不再受传统意识形态教义的约束,有可能走活经济改革的棋局。可以认为,“六四”后中国一直面临的那种充满着意识形态冲突的、复杂而又飘忽不定的时期,已经大体上结束了,中国出现的新局势意味着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到来。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中国中长期的政治发展动向重新评估、并提出展望。

  本文考察近几年来和今后若干年内,中国主要社会群体和阶层的观念心态和政治态度演变的基本走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今后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本判断。笔者的主要观点是,随着意识形态引发的政治冲突正逐步淡出,一方面,邓后的中国面临着改革史上新的发展机遇,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监督机制的缺失和改革过程一些深层次的矛盾的不断积累,有可能出现转型期的“软政权化”与“分利集团化”[1],并由此引发新的困局,这种基于改革综合症引发的矛盾和困局,将使中国再次面临新的两难选择。

  后全能主义时代的来临  

  笔者认为,七十年代末期,中国从改革前的全能主义体制 

  [2]进入了“全能主义体制下的新政时期”,近20年后正当此世纪之交的年代,邓后的中国实际上开始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后全能体制”(Post-totalitarian regime)转变。从政治学角度来看,这种“后全能体制”(或称之为“后全控体制”)可以被理解为现代化中的新权威主义政体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基本特徵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后全能体制”的社会是一种有限的多元化社会。在“全能体制”下,国家具有广泛而深入的、对社会基层组织细胞和个人的政治控制力和动员力,社会是高度一元化和板块化的,自主性的社会组织和多元化社会活动几乎完全无法存在。而在“后全能体制”下,经济市场化逐步形成了非政治领域内的自主性社会空间,国家的政治控制的范围逐渐缩小,仅局限在与国家和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目前,在中国不仅出现了经济领域内的多元化,而且在非政治领域内,在政府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也已经出现了有限的多元化,作为“第二社会文化”的文化、教育、娱乐、学术研究、非政治性社团等,与政府主导的“第一文化”平行地共存。这些自主性社会组织和活动的发展将形成某种网络,从而产生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兴的健康而又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它是处于国家控制力之外的、体制外的自组织系统。  

  其次,在“后全能”时代,政体的实效合法性已经取代乌托邦平均主义的理念而成为国家认同和社会聚合的基础。全能主义政体的意识形态是以平均主义的目标理念作为社会整合的基础的。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后全能体制”却扬弃了教条主义意识形态所代表的具有乌托邦色彩的“政治神活”,而力求以“经济实效性”来获得国民对政权的认同,国家机器和压制型权威则被用作政治整合的后盾。虽然官方意识形态仍然保留着社会主义的基本符号体系,具有整合中共组织、凝聚党内成员的象征性作用,但其意识形态的符号内涵已经不再具有原来的共产主义目标意识。  

  第三,“后全能体制”一方面继承了全能体制下执政党的国家动员力这一传统资源,作为实现现代化的权威杠杆,从而保有较强的推动体制变革的动员能力和抵御非常事件及危机的动员能力(如在1998年的抗洪抢险中);但另一方面也承袭了全能体制下社会监督机制不足的缺陷,而这种缺失所引起的弥散性腐败和社会无序化,又可能反过来蚕食这种国家的动员能力。  

  原教义式的左派政治势力的消退   

  后邓时代中国最为显着的特点是,原教义式的左派已失去了对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在改革前的全能主义政权(Totalitarian Regime)里,革命的意识形态是政权的生命,它不但曾支撑过一代革命者为之奋斗终生的理想和价值,而且也是政权合法性的精神柱石,还是镇压政权反对者的政治威慑手段。因此,直到八十年代中期,尽管改革开放政策已实行了多年,主政者仍然保留着左派保守势力的政治地位,并容忍和接受左派势力的言论及活动,这始终是中国改革早期阶段政治的一个重要特色。所谓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提法,体现的就是源于革命传统的意识形态原则和社会控制方面的政治功能。  

  左派政治势力之所以在中国大陆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力量,不仅因为它是与革命时代的政治观念密切结合的政治势力,还因为主政者将左派保守势力视为抵制自由派势力的重要平衡力量。例如,在“六四”事件中,当中共政权面对自由派的政治挑战而承受着巨大压力时,左派意识形态就发挥出压制反对者的作用,而左派政治势力在事件后也极为活跃地维护这个政权的安全。江泽民提出“讲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对左派势力的政治姿态,以表明技术官僚出身的当政者并没有忽视正统意识形态。  

  近年来,老一代中共领导人相继退出了政治舞台,这一现象最重要的政治意义在于,长期以来深深影响着中国政治生活的左派政治势力,从此失去了他们的政治依托。以务实为最大特色的邓小平虽然不属于左派,但他具有元老革命家的象征性,又是利用左派维持政治平衡的主要操纵者。因此,邓小平本人的逝世进一步削弱了左派势力在党内的地位。邓小平时代的结束,实际上标志着那些力求托庇于革命元老政治的左派政治势力,将不再是中国大陆政治生活中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邓死后原教义式的左派意识形态和政治势力就处于不断消退之中,无论是生活在大陆的中国人、还是海外人士都可以强烈地感觉到这一点。  

  只有在知识分子中的西化派、自由派对执政党的政治权威和合法性提出重大挑战的情况下,左派思想和政治势力才可能被重新启用。但由于作为左派势力对立面的西化派、自由派力量在“六四”后明显减弱,而后来在市场经济强大的世俗化力量影响下,知识分子中的自由派又日益温和化,其直接冲击政权的可能性甚为微小。这又反过来决定了左派在政治平衡上的重要性降低了,其东山再起并重获用武之地的机率相对较小。  

  知识分子的温和化与新的分化   

  过去几年里中国的知识分子政治上已趋向温和化,但由于社会矛盾不断扩大,最近知识分子中又出现了新的分化。  

  在八十年代的后半期,知识分子中的自由派(包括西化派)渐渐主导了思想文化界,其主要原因是,改革前中国封闭锁国近三十年,改革开放后大量涌入的西方先进文化产生了强大的示范效应,使相当多的青年知识分子相信,只有彻底地改变政治体制,中国才可能摆脱现实困境、并跻身于现代化国家之林。而文化挫折感产生的焦虑情绪,以及对文化大革命中专制主义的沉痛反省,则是自由派中形成激进的西化思潮的潜意识原因。“六四”政治危机标志着自由派中的激进西化思潮达到了高潮。“六四”后,自由派受到了压制,并被剥夺了在社会上公开发言的机会,但它仍然是一股在知识分子中富于力量的政治潜流,“六四”后不久出现的苏联东欧的剧变,对当时受到压制的自由派思潮是很大的鼓舞。  

  但是,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讲话后,自由派思潮开始温和化了。其表现是,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认为,目前在政治保守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不但对自己有利,同时也对国家、民族有利。一位曾参与“六四”抗议签名、事后受到整肃、后来又经商成功的上海的知识分子就曾表示,“目前中国这样的发展很好,美国对中国也不要逼得太厉害,一切都会水到渠成”。1992年后这类思想倾向在大陆的知识分子中颇具代表性。这种温和化有两方面的原因,即相当一部份自由派知识分子成了现行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以及经济市场化过程中自由派知识分子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世俗化。  

  中国的市场化过程也是一个各社会集团争相占有权力、地位、名望、财富等稀缺资源的“分利”过程。1992年邓讲话之后,中国就进入了一个“全民赚钱”的时代。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一种比较容易在分利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资本”。所以,在九十年代中国社会利益分化的过程中,知识分子阶层是得利者阶层;而知识经济的兴起,更加速了这一趋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自由派知识分子中最具活力的一些人物,在非政治的民间活动空间里发现了前所未有的获取经济利益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新机会。甚至有相当一部份从牢狱中出来的政治精英几年后也成了成功而富有的知识型企业家。在“六四”时期,大学里的知识分子与大多数市民的生活水平是相当接近的。但自从1992年以来,他们的境遇远优于一般市民阶层,通过出国留学、下海经商、选拔当官、留校升迁等途径,他们已经获得了相当多的既得利益。  

  当然,不能单纯以知识分子在分利化过程中的优势地位来解释自由派的温和化。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分子都有机会在市场化过程中获得大量利益,例如,一些从事人文学科研究的知识分子目前的生活水平就仍然处于相对清贫的状态。但是,即使是那些生活相对清贫的知识分子,其政治态度也温和化了。其原因在于,市场化过程开启了观念的世俗化过程,并极大地消解了人们一度相当执着的政治激情。这里讲的世俗化(Secularization),是指人们的价值标准与思维方式的一种转变过程,即从视道德原则、主义信条、理论、意识形态理想为“神圣”的执着型信仰,转变成主要以市场交换中的功利实效为立身行事和价值取舍的标准。这种现实功利取向的世俗化消解了许多知识分子以往追求的理想、信仰及其他信念,在它瓦解人们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信仰时,也同时瓦解了人们对自由民主意识形态的道德激情,而这种道德激情本是自由派的政治与社会批判意识的最为重要的精神资源。  

  经济市场化导致的文化价值上的世俗化过程,给中国的执政者带来了出乎其意料的政治果实,即“六四”后中国大陆本来已出现了左派与自由派的两极化张力,但此后这两股势力的立场却逐渐向中间靠近,两者之间潜在的对抗态势明显地缓解了。这正是促成当今中国大陆政治格局稳定的重要因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两年来在经济和社会层面出现了一系列明显的问题,如失业、下岗、国有资产的流失、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下中国经济面临的困难、股票市场风险增大、农村摊派的盛行、以及弥散性腐败的日益明显化等。1992年后曾持续多年的上述知识分子的温和化趋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近两年内在敏感的知识分子中出现了从温和、中间的立场向两极移动的政治动向,知识分子中新的分化又开始了。  

  这种新的两极化趋势的特徵是,自由派知识分子的右翼和左翼从不同角度对现存体制持批判态度,而一部份有既得利益的中间派知识分子则坚决支持主政者。在自由派知识分子中,现在其右翼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体制外的反对派立场,同时在自由派知识分子的左翼中也有相当一部份人对中国目前的局势抱批判态度。后者为社会上日益严重的腐败和两极分化痛心疾首,他们认为,中国当今的知识精英、经济精英与暴发致富的权贵精英正在进一步结合、捞取个人财富,使中国的改革日益陷入困境。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式的弱肉强食主义已成为支配这些精英阶层立身行事的基本原则,而自由派知识分子的多数已沦落为特权者的帮闲文人。与自由派知识分子的右翼坚持西化的立场不同,一部份自由派的左翼进一步向左转、与几年前曾被知识分子主流嗤之以鼻的新左派相结合,代表改革中失利者的利益而呼吁公平正义,这些向左转的知识分子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平民主义(Populism)和社会民主主义倾向。可以肯定,如果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这种左翼社会思潮将会在青年一代中进一步扩散。  

  而在另一方面,1989年后新形成的知识型企业家阶层则越来越倾向于肯定现存秩序下的社会分化的合理性,他们与部份中间派知识分子(即温和化的自由派知识分子)相结合,在体制外形成了一股支持现存体制的新的社会力量。他们认为,目前中国的贫富分化过程是现代化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企业重组和股份化过程中的“不公平”,将由于资源的市场化合理配置而最终达到“结果公平”。一位北京的知识份子企业家就曾提出,“公有制实际上就是毫无指望的‘无人所有制’,国有资产‘流失’到民营企业家手中,而民营企业家本人与其家庭可能消费的部份,充其量只有其中的千分之一。而他们会精打细算,根据市场规律合理地配置其余的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资源,把它们用来创造就业、发展生产,这才是对社会负责。”这些人比较关注市民社会的出现,但也与地方官员过从甚密,有的人只须打个电话、就能约见县级乃至省级官员、共议商务。由于建立了这种与官员的私人交往关系,不少知识型企业家认为,当今中国大多数的地方各级官员,是中共建国以来最热心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技术官僚。  

  这批知识型企业家对中国的现状和前景抱着相当乐观的态度,他们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治稳定高于一切,任何对这种稳定的破坏都是对民族不负责的。他们也相信,中国目前选择的模式是国家进步之希望所在,由于二十年来国力的增长,国家已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应付可能出现的危机和困难;并且认为,温和的知识分子、知识型企业家以及新一代的技术官僚这三种社会力量的结合,将能共同支持目前的后全能主义体制,使中国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逐步为实现政治民主和社会进步创造必要的经济基础。  

  新一代青年的非政治化与再政治化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都出现过青年反抗运动对当局的冲击,“五四运动”后中国早期的现代化过程中也可观察到这一点。青年时代是人的一生中最富于理想和政治激情的时期,教育使青年人对社会政治有更多的了解,所以,“大学是思想反叛者的温床”。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以及青年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的挫折,往往是形成青春反叛性的社会基础。当社会处于转型或危机时期,心态活跃而又敏感的20至30岁的青年,具有其他年龄段的人所没有的特殊的政治参与热情和社会鼓动性,其中又以大学生最积极。这种以青年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反抗运动,很容易发展成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性政治抗争运动,从而冲击当局,以至于出现频繁的政局动荡,甚至由此而引发出革命。  

  然而,1992年以来在中国大陆的青年学生当中似乎观察不到此类反抗活动。在校大学生群体中,虽然仍有一些理想主义者,但大学生的主体已经变得看重功利和实效、而不重视理想和精神,对社会及政治问题的关注也少了。根据一项调查,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的大学生不知道八十年代颇为出名的几位“青年领袖”的名字,但却都知道歌星中的“四大天王”。与此类似,今天大多数中国大陆的中学生甚至不知道“四人帮”成员的名字。在一所职业高中的某班级所做的调查发现,多数人居然不知道韩国和南朝鲜是同一个国家,相当一部份人也不知道希特勒是法国人还是德国人。  

  因此,有人曾经说,如果把“六四”时期的青年一代与这一代青年相比,可以发现,这两者在思想情趣、价值观念、人文关怀等方面,几乎是“两个民族”。“六四”时期的一代青年是高度政治化的,有很强的政治使命感,言必谈政治,具有泛道德主义的政治参与激情;而当今的新一代青年则是高度非政治化的,对政治非常冷淡,缺乏政治激情,有明显的世俗功利性和个人中心意识,除了“三星(歌星、球星、影星)”之外,其他则知之甚少。  

  目前,青年一代与“老三届”这代中年人之间,在价值观方面的断层和代沟就更大。一位参加过1976年的“四五”事件的中年知识分子,曾形像地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是中国历史上唯一既没有老师、也没有学生的一代”。其含义是,现在40多岁的中年知识分子是文革中插队落户的一代,他们对政治和社会的体认不是老师教育的结果,而是在文革时期实际的生活苦难中“无师自通”、直接体验的结果,因此他们与自己的老师(一代在五十年代受苏式教条思想影响而成长起来的知识分子)的僵化思想完全格格不入;可是,当这些担任着大、中学老师的中年知识分子面对着九十年代的学生时,却发现这些学生在观念世俗化的强大潮流影响下,对一些老师关心国事的观念并不十分认同,这两代之间的沟通有明显的困难,已经存在着巨大的代沟。类似的情形也在文坛中出现了,有一份调查显示,当今中国新生代作家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与文坛的传统正出现某种断裂,被调查的所有新锐作家都认为,他们的写作基本上没有被活跃于五十至八十年代的上一代作家所引导。[3] 

  现在,曾经具有使命感的一代人已进入中年,政治参与热情已不如当年;而那些正处于最具有社会鼓动力的年龄段的青年人,却没有上一代人那样的政治参与热情。如果社会矛盾不进一步激化,那么青年一代有可能不再是引发社会运动的“雷管”。这正是视政治稳定高于一切的主政者求之不得的。 

  然而,近两年来,中国已开始面临越来越多的新的社会问题,有明显的迹象表明,社会矛盾可能扩大。据一些学者估计,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失业高峰已经到来。城市里有1,600万新增劳动力和3,000万下岗人员,再加上1.3亿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在非农产业就业,全部劳动力的27.8%处于失业或闲置状态。这种情形将可能因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出现而进一步加剧。大量城市和农村游民的出现,将会对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产生严重的冲击。如果社会矛盾出现进一步激化的趋势,青年一代的上述心态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导致青年一代的再政治化趋势。事实上,这种从非政治化向再政治化发展的趋势已经在某些大学生中出现。 

  从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目前青年一代的再政治化,明显地不同于八十年代所出现的、以政治浪漫主义和以西化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激进自由主义的政治化;一些后现代主义的、左翼社会主义和平民主义的理念将会在这个新思潮的形成中起到以往所没有的作用;此外,电脑时代的到来、国际信息传播方式的革命、新一代的个人主义价值观,都将对这种新的政治化的风格产生影响。 

  劳工阶层诉求的基本方式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面临一系列新的困难,多数企业的经济效益下滑,国有部门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失业和下岗,国有企业工薪阶层中的相当一部份人的生活水平持续下降、成为经济改革中的失利者阶层。中共“十五大”后,国有企业的资本重组及民营化过程可能加快,这会使失利者的队伍进一步迅速扩大,加剧上述的困难局面。目前,由于居民购买力下降,消费品市场已经出现了萧条迹象。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威胁下,中国实行货币不贬值的政策,将对出口产生不利影响,并进而影响到经济发展。可以说,中国的经济已进入了一个受诸多不利因素影响的敏感时期。与此同时,因腐败而导致的社会不满也与日俱增。由于农村地方干部的贪汙腐败和不合理摊派,以及沿海和内地经济差距的扩大,在农村已经产生了强烈的社会不满情绪,这在内地尤为严重;在城市里,经济改革和企业重组中出现的权钱交易行为严重地侵占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同样引起了日益强烈的社会不满。有不少人认为,如果现在再发生1989年那样的学生运动,由于民众对现状的不满比“六四”时期更为强烈,因此将会更积极地参与其中,继而加剧社会动荡,重演苏联东欧那样的巨变。 

  如果分析中国近代以来的政治史和国民的政治文化特点即可发现,中国的基层民众缺乏自发组织政治运动的传统,只有当知识分子到工厂农村去、运用某种意识形态理念和口号、从政治上动员基层民众时,基层民众才可能被组织起来,对当局提出各种政治诉求,形成民众的大规模政治参与运动。“六四”事件就是一个以激进的自由派知识分子为核心的、以民主政治口号为聚合点的、遍及全国社会各阶层的政治抗争运动,这种运动构成了对政治权威的冲击。 

  然而,如上所述,中国大陆的市场化已经引发了分利化和思想观念的世俗化趋势,无论是自由派知识分子还是左派知识分子,目前多数都已失去了对各自意识形态的献身激情。而且,事实上他们既没有“到民间去”的主观愿望,也没有这样做的机会和条件。在当今的中国大陆,知识分子和大学生多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大学校园内,很少有机会到工厂或农村去接触普通劳工阶层。这种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分层化和阶层隔离,使城市知识分子很难通过与基层民众的接触,来切身体验基层民众的感受和诉求。 

  现在可能对基层民众进行政治动员的,主要是那些生活在社会中下层的小知识分子或“边缘知识分子”,这些人读书不多、地位较低,受尽地方上贪赃枉法的小官吏的欺侮,对目前基层民众的切身困苦有直接体验,心里充满了不平之气。然而,这些人往往会简单化地解释复杂的社会问题,并倾向于用一些大众化口号来鼓动民间自发的社会抗争运动,其影响力会局限在局部地区,很难造成“登高一呼、全国响应”那样的效果。只有在上层发生重大政局变动并失去了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这些“小革命家”才会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从目前情况看,这些介于城市知识分子和基层民众之间的“边缘人”,还不大可能充当中国政治抗争运动的主角。 

  因此,笔者认为,改革所引发的各种瓶颈效应、软政权化、分利集团化、以及由此导致的“转型综合症”,会不断产生零星、局部、小范围、以具体问题和诉求为目标的社会抗争事件,这样的情形甚至可能延续很久。然而,这种不稳定与“六四”以前的局势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在今后的一段时期里,由于比较不容易出现知识分子通过自由派或左的意识形态动员基层民众的情势,所以不太可能出现农民和城市工人的大规模政治参与活动,如政治性罢工、工农的街头政治运动、建立工人农民的政治组织等。而代表工人农民等基层民众利益的民粹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思想,下一世纪初则肯定会为部份青年知识分子所信奉和提倡。但在一个充份世俗化的时代,只要不出现全社会范围的矛盾激化,这种新左派意识形态尚不具备充份发育的社会条件和精神氛围。 

  有效监督机制的缺失:中国转型面临的深层矛盾  

  综上所述,由于左、右政治势力对当局的挑战和压力弱于八十年代,邓后中国的主政者在政策方向上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如果能有效地防止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将下岗失业和农村吏治的弊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并在建立民主制度方面迈出稳健的步伐,那么,在一定时期内或许不至于面临来自左翼和右翼政治势力的重大挑战。但是,在邓后的中国也存在着一种根本性制度缺陷,即有效监督机制的缺位,它与改革中出现的“软政权化”、“分利集团化”这些深层次矛盾相结合,可能导致渗透性、全局性糜烂,并产生未来的严重政治危机。 

  这种根本性制度缺陷的长期存在有一系列原因。第一,“六四”事件后主政者为了防范激进自由派和政权反对者利用大众传媒和结社活动来挑战政治秩序,加强了对传媒和政治活动的控制。在当时的情况下,政府认为这种威权主义的举措是必要、合理的。但同时这些措施也使舆论和民间力量等最具活力的因素无法发挥有效的社会监督作用,客观上使不受监督的官僚及分利集团更加有恃无恐。 

  第二,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及二十年来经济的发展,使官员和分利集团利用制度上的缺陷及权力地位所提供的条件,有大量的机会来获取不当利益,各级官员(尤其是地方官员)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逐渐变本加厉,这已是全社会有目共睹的事实。 

  第三,在观念世俗化过程中,掌握道德批判话语权的知识分子也日益丧失了社会批判者的功能。相当一部份城市知识分子加入了改革和经济发展中的分利过程,成了现行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同时价值观世俗化的过程又使许多知识分子不再自觉地担负人类理想道德的守护者及社会批判者的角色。当局对传媒的控制也导致知识分子缺乏可靠的信息资源和渠道,不易对社会问题作独立、客观的判断。多数城市知识分子的个人利益得到了满足,使得他们抱有虚幻的乐观心态、心安理得地认为中国从此太平无事了。 

  第四,当知识分子的主体不再构成有效监督机制的重要力量时,人数众多的城乡劳动阶层也缺乏自主地维护自我利益和对社会有效监督的传统和条件,因此也无法形成制衡腐败的社会力量。 

  这样,中国的社会实际上是一个缺乏体内自动平衡机制的有缺陷的社会,是一个不具备自我警报系统的社会。长此以往,无疑充满了危机和陷阱。一方面,这个国家被弥漫于社会各层面的普遍腐败所侵淫,另一方面在这个缺乏必要的报警系统的社会中大多数人逐渐丧失了必要的敏感性、不自觉地以为社会现状总是处在安全系数以内。结果,隐含在社会中的种种严重问题和潜在的社会冲突被一再掩饰过去,直到某一时刻不可避免地突然爆发。 

  “危机论”与“条件论”:未来中国面临的两难选择  

  一旦糜散性腐败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过去二十多年中通过改革和经济增长形成的“绩效”型合法性就会消逝,在这种情况下,失业、经济萧条或经济危机或其他社会经济问题都可能成为政治危机的导火线,而主政者将不得不在“危机论”和“条件论”之间面临两难选择。 

  一方面,决策层中的一些人(可称之为新的“开明派”)会以危机为判断的出发点,提出以下的政治选择(可称之为“危机论”的政治选择),即在全局糜烂型腐败引起的危机不断深化的情况下,既然中央政府已完全无力单独地清除这种腐败,那么就有必要动员传媒来作舆论监督的工具,并运用民间的力量参与反腐败,以完善长期缺失的监督机制。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危机,除此之外、别无他策;危机越严重,他们的开放传媒空间和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的决心也就越坚决。 

  另一方面,决策层内必然还会出现坚持另一种政治选择的人,他们构成体制内新的“保守派”。他们认为,正因为腐败已经非常严重,如果动用传媒来反腐败,只会导致无数问题曝光而令政府进一步失去公众的信任,使社会不满进一步扩大,从而加速危机的到来。因此,他们的说法是,只有在政治较为清明、社会矛盾和缓时,开放舆论才有助于政治稳定;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就不能开放舆论及政治参与(这种观点可被称为“条件论”);危机越严重,他们反对开放舆论的态度也越坚决。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在社会困境中出现的两种政治选择的对峙,已不再具有以往的意识形态色彩;这种政治对立与其说是基于不同的政治信仰,不如说是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及不同的摆脱两难困境的策略。可以想见,新“开明派”必然会如此反驳新“保守派”,即政治的清明不是政治开放的前提、而是开放舆论和推进民主化的结果,如果不实行大刀阔斧的政治体制改革,想单靠政府内部的整肃而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无疑是缘木求鱼。另一方面,新“保守派”也会如此反驳,如果时局的批评者和政治反对者在政治上并不认同当局,在这种状况下开放政治参与,只能使反对派如虎添翼,在已经十分严重的社会矛盾中“火上浇油”,这样比缘木求鱼还要糟。 

  在危机尚不太严重的时候,主张“条件论”的人会在决策层暂时占上风。然而,主张“危机论”的人们认为,由于有效监督的缺失已是一个积重难返的“顽症”,“条件论”拥护者的“保守治疗”只不过是“讳疾忌医”,其结果是造成社会监督机制继续处于缺位状态、而由此产生的上述矛盾将进一步激化,公众的不满会继续扩大,各种综合型社会弊病也会滋生蔓延,最后引发出更大的综合性并发症;那时,“危机论”的选择可能会赢得越来越多的人的支持而成为主流,但在社会矛盾已积重难返的情况下,开放舆论和政治参与确实可能起到“火上浇油”式的负效应,从而令中国难以对付日益深化的社会危机,面临“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腐(败)、一腐就放”的恶性循环。 

  上述的两种政治选择的对峙,在清末的立宪运动中也出现过。1905年,袁世凯、徐世昌、载泽这些“权贵开明派”,就是根据“危机论”而主张立宪不可缓;而一些以前曾力主开放、当时却反对立宪的人,如孙家鼐、铁良等新的“保守派”,则“现实主义”地根据“条件论”提出立宪不可行。双方恰如两位面对急诊室内的重症病人而争执得不可开交的医生,以“条件论”为出发点的“保守派”医生认为,正因为病人重病在身、根本不具备动大手术的条件,只能“保守治疗”,而以“危机论”为出发点的“激进派”医生则认为,如此重症非动大手术不能起死还生。[4] 

  正因为中国将来必然面临这种两难政治选择,所以,在目前政治相对稳定、社会大众和知识分子对当局的认同度还较高的时期,应不失时机地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监督机制,以免使中国陷入糜散性腐败的陷阱、因“急诊室悖论”而失去可行的政治选择。“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这一古训于当今政事启示良多。 
 
 
中国人权问题之现状与前景
 
  于浩成

  前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现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访问学者

  一、五十年来世界上践踏人权和维护人权之斗争

  二、如何看待中国和“亚洲”的人权观?

  三、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相互关系

  四、过去十年来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状况

  五、历史的教训:个体解放是尊重和捍卫人权的先决条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发表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世界人权宣言》。在二次大战中约2,700万人死于战场、1,200万人死于法西斯集中营,全世界的物质财富损失约400万亿美元。当时,饱经战乱及暴政压迫、苦难深重的各国人民迫切希望建立一个和平、民主、自由的新世界;在中国的延安和各解放区,人们也怀有这样良好的憧憬。抗战胜利后解放区曾传唱一首苏联歌曲,其大意是:“太阳在天空现出笑容,大地发出雄壮的歌声,全世界人民在歌唱,祝颂新世界的诞生。同盟国万众一心,打倒敌人,向着自由、解放的新世界前进!”这首歌曲充份反映了人们盼望和平自由的心声。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前言说明,《宣言》的产生是“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诬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汙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到法治之保护”。这一《宣言》的发表标志着全人类捍卫人权事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五十年来世界上践踏人权和维护人权之斗争  

  从《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之日到现在已有半个世纪,现在来看,世界各国人民当时表现出来的善良愿望未免过于天真了;在这一宣言发表之后的多年里,一些国家的人民仍然没有真正见到“自由解放的新时代”。因为,世界上践踏人权的并不只是德、意、日这三个法西斯政权。五十年前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时,苏联、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南斯拉夫等八国政府虽然不便反对,但实际上并不赞成这一宣言,因此投的是弃权票[1]。二战后,德、意、日法西斯摧残人权的野蛮暴行,如奥斯维辛、布痕瓦尔特等集中营、南京大屠杀和日本731细菌部队等令人发指的罪行,已被陆续揭发,这三个国家的一些战犯也受到了审判。德、意、日三国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但在二战时形成的反法西斯阵营内部,一些国家的统治者侵犯人权的行径并未被揭露,更未被有效地制止。

  例如,苏联在二战初期曾在卡廷森林中集体屠杀了一万多波兰军人,并偷偷地埋葬在那里。苏联政府一直隐瞒这一罪行,直到1991年苏共垮台后,这个屠杀案才大白于天下,俄罗斯总统叶利钦承认了这一史实并向波兰正式道歉。此外,苏联推行农业集体化时对广大农民的迫害、斯大林时代大批苏联知识分子被杀害或流放、1937年托洛茨基、布哈林等审判案前后成千上万的苏共党员干部被冤杀等严重罪行,也长期在革命的名义下被掩盖了起来。赫鲁晓夫1956年在苏共第20次代表大会上揭露斯大林破坏法治的错误后,他的秘密报告被波兰共产党故意外传,全世界得知后才大为震惊。然而,此后苏共并未停止其粗暴地侵犯人权的做法,在勃列日涅夫当政时期,苏联政府继续迫害持不同政见者,并将一部份人流放到国外。还有,柬埔寨的红色高棉上台后以推行社会主义为名、杀害近200万民众的血腥暴行,也是全世界人所共知的事实。这些无情的事实说明,象列宁、斯大林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那种专政体制,与主张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的宪政主义是薰犹不同器的。《宣言》发表以来的五十年,也就是尊重和捍卫人权与诬蔑和侵犯人权两种力量相互斗争的五十年。

  1945年在中共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毛泽东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富强的新中国。他曾解释说,他所说的“民主”即林肯的“三大民主”(民有、民治、民享),而他所说的“自由”即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言论和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2]。那时,在野的中共的政治主张似乎很接近《世界人权宣言》提出的理想。所以,当时的中国政府在《世界人权宣言》上签字时,出席联合国大会的国民政府代表团中来自解放区的代表董必武的名字也列入了《宣言》签字国的代表名单中。

  随着国民党政府在大陆失败并撤退到台湾,大陆的民众曾经以为,新中国的成立会带来毛泽东所说的民主自由。然而,无情的事实一再打破了人们的幻想,在苏联发生过的种种悲剧在中国重演了。与苏联不同的是,中国在对人迫害凌辱时更多地采用了群众斗争的手段。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前后的土地改革中被杀害、凌辱的地主、富农以及被错划为地、富的人,约达200至300万人;1957年反右派运动中全国至少有55万“右派分子”遭到迫害;1959至1961年的“大跃进”运动导致了数千万人饿死;在1966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粗暴地侵犯人权的行径更是达到了高峰,约1,000万人遭到迫害。连中共的第二号人物、国家主席刘少奇的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他最后被凌辱、折磨致死,普通老百姓的人权就更不待言了。

  中共建国后,实行了严格的意识形态控制和文化管制,报纸全部被改变成宣传喉舌,进口书刊遭到查扣,收听外国电台会被按照“收听敌台”的罪名治罪。因此,人民的耳目视听全被封闭,其知情权被剥夺殆尽。毛泽东在1949年7月1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开始批判“民主个人主义者”,此后在“思想改造”、“反右派”等运动中,更进一步将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等思想一律扣上资产阶级帽子予以批判、打击。结果,不但普通民众对《世界人权宣言》几乎毫无所知、对人权的观念基本不了解,甚至连知识分子也是如此。人们每日视听所及的都是“阶级斗争”、“加强专政”一类的喧嚣。

  直到“文革”结束后,以1978年底北京的西单民主墙活动为契机,政治气氛才开始改变。当时,广大工人和市民纷纷要求为1976年4月5日的“天安门事件”平反,并呼唤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权。与此同时,中共举行了被称为“伟大转折”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部份地否定了毛泽东错误的政治经济方针,这既反映了广大党员和群众要求变革的呼声,也体现了包括邓小平本人在内的一大批中共高级干部的要求。这批高级干部在“文革”中惨遭不幸、吃了苦头,因而强烈地要求改变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方针。然而,当民主墙上出现了要民主、争人权的诉求时,邓小平又感到了来自民众的威胁,转而采取压制手段。他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采取了经济上改革开放、实行自由化,而政治上则收紧、批判自由化的方针,其实质与主张在威权统治下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威权主义”十分类似[3]。这种主张强调,为了发展经济,有必要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在人权问题上,邓小平强调人权的阶级性、而否定其普遍性。他说,“什么是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4] 中国法学界的一些人也闻风而起,纷纷发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的文章。[5] 从1981年以后,中国出现了一系列“不叫运动的运动”[6],直到1989年的天安门事件,使得中国民众和知识分子对民主、自由的追求一再受到压制。中共1945年关于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制度的承诺到现在都还没有实现。  

  二、如何看待中国和“亚洲”的人权观?    

  194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上代表中国签字的是国民党政府,1971年国民党政府在联合国的会员国和常任理事国席位为北京取代后,中国大陆的政府就自然承继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地位[7],也因此负有对《世界人权宣言》所承担的道义责任,对此中国政府从未否认过。但是,中国政府究竟是否认同《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呢?1989年以前,中国政府在国际场合总是表示,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存在人权问题,藉此回避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1989年之后,由于“六四”事件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使中国的代表在联合国等国际会议上面临很大压力,无法对人权问题继续采取“鸵鸟政策”,所以,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情况》白皮书,提出了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一些论点。后来,在1993年3至4月于曼谷举行的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地区会议上,中国联合一些亚洲国家发表了《曼谷宣言》,推出了“亚洲观点”,与被称为西方价值观的《世界人权宣言》的观点相对抗。“亚洲观点”的要点,是置生存权、发展权和集体权利于个人权利之上。这一“亚洲观点”受到了一些发达的亚洲国家政府的排斥,例如,日本与会代表Seiichiro Otsuke就声明对《曼谷宣言》有许多保留,他说,“日本认为不应为了发展而牺牲人权”。所以,“亚洲观点”最终未被1993年6月的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所接纳。  

  中国官方的人权观强调,“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是其他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则无从谈起。同时,生存权既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它包括人的生命和国家民族独立两个方面”;中国基本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是“伟大的奇迹,是中国政府保障人民生存权的最惊人、最突出的成就”。[8]  

  把生存权列为首要人权,这一标准似乎太低了。首先,人与动物不同,动物没有思想言论,有了食物它就可能生存;而人类的正常生存不仅需要食物,也需要有思维、表达的权利,不能把人类的生存需要降低到动物的需要那种层次。《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不仅是人类与动物相似的获得食物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人类作为人本应享有的自由思维、表达的权利,也即基本人权。既然中国人民的温饱已经不再是问题了,那么为什么他们不能享有言论、结社、选举等原本应该有的自由和权利呢?  

  其次,给予老百姓物质上的生存权,并不代表着制度的重大进步。远在奴隶社会后期,奴隶主就不再任意杀死奴隶、而给予奴隶物质上的生存权。从近代社会开始,除了少数极权政府外,世界上并没有哪个政权敢于公开否认民众的生存权的。既然几乎每个国家的老百姓都有生存权,中国的老百姓在这点上并没有什么值得特别自豪的;唯一可以稍感满意的是,过去在“大跃进”和“文革”时期,中国老百姓连“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改革以后能有温饱了。这种进步是相对于过去的严重错误而言的。出现过这种错误本身正好说明,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民众的生存权并未得到保障,相反却曾经受到了严重威胁,这种局面及其制度根源值得深刻检讨。  

  言论、结社、选举等基本人权究竟是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特定产物,还是跨越不同的文化和价值系统而为各民族及国家的民众所共同认同的呢?中国所签字的《世界人权宣言》持后一种理解。人权的概念起源于西方,但决不是西方的专利。东方和西方的民族同为人类的一部份,有着人类社会的共同性,也有普遍适用的最起码的人权标准。载入《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各项基本人权就是世界各国人民公认的共同标准,该宣言并未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承认世界上有某些国家可以排斥基本人权。在该宣言上签字的国家都是接受这一标准和观念的,如果一个签字国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人权标准完全不认同,无法接受《宣言》的理念,就应该宣布撤销签字、不承认这一国际文献。否则,一国政府在《世界人权宣言》上签字这一国际性行为与它所坚持表达的人权观念就应该是一致的,不应当言行不一。  

  如果以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为理由,而否认基本人权在中国的适用性,也是缺乏历史常识的。在二十、三十年代到五十年代初期之间的这一历史阶段,中国的老百姓就曾经有过一定程度的言论、结社、出版等方面的基本人权,虽然比不上西方国家,但毕竟不是一无所有。正是因为拥有这样的权利,左翼文人才能在国统区私人办报、出版书籍,发表他们想表达的一些意见,帮助中共扩大了在国统区的影响,争取了一大批知识分子,大大改变了中共的成员结构;由于老百姓有游行、结社、示威的基本权利,解放战争时期中共才能在城市里发动“反饥饿、反内战、要和平”的示威,动摇了国民党的统治,而游行示威者也不用担心军事镇压;也因为有了这些权利,才出现了一些民主党派,使它们得以独立于执政的国民党、倾向于在野的中共,直到今天,在中国大陆被称为“民主党派”的这些团体,基本上都是中共执政前就合法成立了的。这一史实说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并不排斥基本人权。  

  其实,排斥基本人权的不是国情、而是政情。一些亚洲国家的政府以发展经济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籍口,压制和剥夺人民应有的自由和权利,这种背离《世界人权宣言》宗旨的做法所反映的是执政集团的需要。1998年5月印尼总统苏哈托在强大的学生运动的冲击下倒台,就是又一个“亚洲神话”的破灭。它再次说明了,只强调发展经济、不推行政治变革,听任权力被垄断、官僚肆意腐败,为了保护执政利益集团而通过压制基本人权来防范可能的社会反弹,是不可能实现长期、真正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如果一定要把这种执政道路称为“亚洲模式”,那么应该说,这种模式的来源并不是亚洲国家的民众不要基本人权,而是亚洲一些国家的执政利益集团比西方国家的政治精英更迷恋权力的独占和垄断。  

  鼓吹“亚洲观点”的《曼谷宣言》认为,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及不利用人权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这种说法把一个国家违反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的问题解释为本国内政,从而得以把任何对该国人权状况的谴责和批评视为干涉该国内政。对那些本国人权状况不佳的国家领导人来说,这一说法是他们抵御外界批评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试图设立一个不让国际舆论监督的“禁区”。这种做法其实表明,他们实际上已经变相地承认了本国人权状况不佳,经不起国际舆论的监督,只好用“内政”来作“挡箭牌”。  

  既然《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了基本人权是各国人民都应当拥有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而这些视人权问题为“内政”的政府也签字认同这一原则,那么,国际社会对各国基本人权的关心就体现了超越国界的、对人类社会共同理念的追求,和关心全球环境等问题一样,对每个国家有益无害。美国宪法学专家、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路易·亨金说过,“若人权全属国家管辖下的事情而永不是外界以任何形式来关注的恰当问题”,那么《联合国宪章》的条文、《世界人权宣言》、国际社会所采取的各种保障人权的工具和联合国的诸多行动,“都会是滤过性的病毒了”。[9]  

  事实上,国际社会对一国人权状况的批评,从来都是有利于该国老百姓的利益的,而唯一受到损害的只是该国的统治集团。当这样的统治集团在签署《世界人权宣言》时,它表现出来的是要代表该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但一旦该国因老百姓的人权状况不佳而受到国际社会批评时,统治集团所关心的其实只是自己的集团利益,而把老百姓的利益完全置之度外了。所谓的“内政”说,充份反映出了统治集团视国家为“私”有、以国事为“私事”、漠视民众利益、把统治集团的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的心态,因此它们把任何外界对统治集团行为的批评都理解为对国家的批评、是对国家主权的干涉。这样,他们一方面侵害老百姓的基本人权,居然另一方面还以老百姓的利益代表自居,向外界宣称,国际社会对本国人民基本人权的关心违反了这些人民的利益。  

  三、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相互关系  

  与《世界人权宣言》密切相关的,是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这两个国际公约将两类人权加以区别。第一类人权是公民、政治权利,它可被称为原始性的、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你不要它、它也存在”。这类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具有可审判性(justiciable),全世界有同一标准,而且是可以立即实现的。这类权利要求政府的只是“有所不为”,也就是英国政治哲学家依萨·柏林所说的“消极自由”。第二类权利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它们可被称为扩展性权利,也叫受益权。实际上,这些权利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福利,这类权利属于“你要、它不一定有”的。它要求政府积极干预,如“免于饥饿”、“受教育”、“得到社会保障”等,也就是依萨·柏林所说的“积极自由”。这类权利不具有“可审判性”,在法庭上无法根据有关第二类权利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进行审判。因为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第二类权利实现的程度也就有所不同,因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充份实现”是“逐步的”。 

  《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年来的历史说明,民主主义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这两类权利的看法有重大分歧。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写入了个人财产权,其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拥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任意剥夺”。但1966年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却完全排除了对财产权的规定,而将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免于饥饿的权利”宣布为基本人权之一,写进了公约。当时,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苏联以及其他十几个共产党国家都不承认财产权是基本人权,于是这个国际公约只好把“财产权”排除了。然而,“免于饥饿的权利”和“财产权”是两类不同的权利。“财产权”属于原始性权利,抢劫、盗窃、敲诈、欺骗、伪造、贪汙、凭藉国家权力任意侵占、剥夺私人财产的行为,都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保障财产权的关键不在于“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在于用法律禁止上述行为。“免于饥饿的权利”则属于扩展性权利,或称受益权,实为一种“福利”;免于饥饿的权利不能靠一个法律或禁令来加以保障,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述,要依靠“充份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理的知识、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的开发利用”,还要靠“改进粮食生产、保存和分配方法”等等来实现。 

  在共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1966年联合国的这两个公约包含着两大局限性。第一是不承认财产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第二是不适当地混淆了“人权”的两类基本概念,把“扩展性权利”这种实质上属于“福利”的“要求”,和严格意义上作为“原始性权利”的人权,统统都视为“人权”。其后果是,一些国家的执政党可以维护扩展性权利为名,践踏原始性权利,打着“免于饥饿的权利”或“温饱权”,而去践踏财产权。二十世纪共产主义在各国的实践证明,这种理念并没有创造出一个理想的平等社会;相反,却造就了一种新的专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中,不仅原始性人权不受保障,而且由于失去了“财产所有权”,人们也就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更糟糕的是,由于人们没有私有财产权,生活资料的来源掌握在执政党和政府手中,人们为了“温饱”,不得不以“自由”来换取“生存”的权利;结果,人的各种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言论、出版、结社自由以至反抗的权利,甚至表达悲伤的权利都被剥夺殆尽。正如余英时教授所说的,“人的生存权利,人的一定程度的私有,这是不能放弃的......中国现在个人的尊严没有保障,一切靠党,不听党的话就没有饭吃,这还有什么人的尊严?”[10] 

  在所谓的“亚洲人权观点”中,有一个观点是,“在民众尚不得温饱时,政治权利纯属奢侈品”。中国的“生存权”观点则更进了一步,它表达的意思是,“人生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吃饭,因此社会权利远比政治权力更重要,社会主义国家给老百姓饭吃就是在讲最大的人权。老百姓能有饭吃就不错了,就该感谢政府,不应当再奢望别的”。这样的观点强调经济权利比政治权利更优先、更重要。中国的一些御用“理论家”找出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经济决定论来作理论依据,经常被引用的是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演说中的一段话,“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11] 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所涉及的是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相互关系问题。  

  吃饭确实是生存的第一需要,但如果否认了个人财产的正当性,而实行那种政府垄断经济资源和就业机会、个人由政府指定工作岗位、规定工资级别、限定消费内容的计划经济,才是真正侵犯了“人的生存权”。历史学家金观涛认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只是把唯物论中物质和意识之关系推广到经济和政治文化上,因为马列主义者都把唯物史观看成唯物论哲学在社会历史研究中的一种运用。......一旦我们把推理严格化,便立即发现,把经济等同于物质、政治文化等同于意识,实际上只是一种不严格的类比。从逻辑上讲,不可能从唯物论原则中推导出经济决定论。......有人根据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演说,把唯物历史论通俗化为吃饭哲学,实际上这更和唯物论的运用南辕北辙。恩格斯所讲的只是政治文化和经济活动的依存关系。依存可以是相互的,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断言,如果不存在某一政治秩序,就不能进行某一类经济活动。它同人只有解决吃饭问题才能从事政治经济活动并不矛盾”。[12]  

  四、过去十年来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状况  

  1993年,笔者曾着文评述过中国各项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情况[13],近五年来这方面的情况有何变化、有哪些进展或退步呢? 

  首先应当指出,由于改革开放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广大民众和法学界人士的一再要求下,近二、三年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起草、通过了一些重要法律,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有利于人权的法律保障,取得了以下一些进展。 

  第一,通过、实施《律师法》,以此取代了15年前制定的《律师工作暂行条例》。律师的属性由国家干部改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允许自行开业或与别人合作开业,律师取得了某种独立地位。这对公民在诉讼中行使辩护权显然是有利的。 

  第二,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即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法有三项革新。其一是取消了“收容审查”,以刑事拘留可延长到30天作为替代办法;还规定对“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分别规定不得超过12个月和6个月。这些规定都是在侦察犯罪的同时,注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加以保护,是除弊革新的一项进步。其二是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案件。过去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前10天收到起诉书后才能聘请律师,以致于律师没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案情,无法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现在规定,律师从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并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就使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与公诉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无疑是保障人权方面的一个进步。其三是首次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并正式写进法律。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它反映了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权,在200年前就被写入了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1948年又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世界各国都确认并普遍实行这一原则。但过去中国视此原则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批判并拒绝接受它,大陆冤假错案之多与排斥这一原则就大有关系。最近,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实际上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显然是法律思想上的一大突破,对人权保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过去凡被公安机关拘捕的,不管以后是否被定罪,一律被称为犯人,现在则改称犯罪嫌疑人,与香港、台湾以及世界各国的说法一致了。  

  第三,通过了新的《刑法》。原有的《刑法》是1977年通过的,现在已不适用,必须修改和增订。修订后的新《刑法》有两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其一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大陆法学界人士曾多次提出,“反革命”乃是政治语言、不是法律语言,中国早已不是什么革命时期、而是经济建设时期,还有什么革命或反革命而言呢?保留这一罪名早已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不过,这次修改仅仅把“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实际内容则并未改动,可说是“换汤不换药”,实际意义不大。其二是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废止了过去实行的类推(Analogy)的规定。现代各国普遍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而中国过去实行的却是“类推”原则,即刑法条文上原无适用法则的案情、可以比照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例如,制造、出售淫秽书刊,在刑法上原来没有这一罪名,则可类推定为流氓罪。实行类推原则使法官在审判中常常采取自由裁定主义,按党政领导的政治需要或个人好恶来定罪量刑、任意裁定。这种做法继承了封建社会实行人治的罪行擅断主义,与世界刑法学发展的潮流背道而驰。这次修改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说明中国的刑法由片面偏重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向着同时也注意人权保障功能方面的转变,无疑是一项重大进步。  

  但是,中国现行的法制仍然很不适应保障基本人权方面的要求。例如,一直未制定、通过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新闻法和出版法、保障结社自由的结社法和政党法;劳动教养这一行政惩罚制度明显违反宪法,使得行政机关和警察可依自己的决定、而不经法院的判定,就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虽经广大人民和法学界一再抗议,至今仍未废止这种做法;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后,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规定就需要改进,如应规定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有权保持沉默、不得被逼迫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以及不得以被告人对侦察、审讯人员态度的好坏作为有罪或加重判刑的根据等;《公民、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被告人应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而中国大陆一向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做法恰恰与这一原则相反,其实质是诱供和逼供,也应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通过了一些旨在加强专政、强化政府权力、限制民众人权和自由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限制公民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民众讽之为“不准游行示威法”。其次,《保密法》与《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之自由”有抵触,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或称了解权)。第三,《国家安全法》使政府拥有过于广泛的权力、得以“国家安全”名义剥夺和限制公民的许多自由和权利。第四,仍然保留、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补充规定》这类允许行政机关对公民无限制地罚款的法规,此类法规源出于日本,但在日本早已因构成对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被取消了,以前台湾采行的此类条例被称为《违警罚法》,现在台湾也已将这种的做法取消、改由法院依法判决。第五,《国防法》将“党指挥枪”写进了法律,规定由全国公民、纳税人出钱供养的军队隶属于一个政党,这与现行宪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相抵触,因为宪法的这两条所规定的都是国家而非政党指挥军队。  

  此外,《戒严法》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发生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发布命令,停止宪法规定的一些公民自由权利的执行,有权调动人民警察、武警部队甚至要求正规军出动制止或平息所谓的“暴乱”。美国法学权威路易·亨金曾明确指出,“遇到紧急状态、中止立宪政府一些基本要素的执行,对宪政主义和立宪政府将造成也许是最严重的威胁”。[14] 人们对于1933年希特勒上台执政后把法西斯枷锁套在人民头上的历史仍然记忆犹新,纳粹党正是利用当时德国魏玛宪法中有关紧急状态的条款发布命令,停止对宪法中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又迫使国会通过确认其独裁权力的授权书,结果实际上把宪法变成了一张废纸。因此,在现代民主国家很少采用戒严法。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也并未由于“没有制定和实施戒严法而不能应付紧急事变”。  

  还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进了有关“动乱”和“颠复”问题的条款(第18、23条),显然是为了压制对中央政府的不满及和平抗议,从而剥夺了港人多年来一直享有的相关的自由和权利。  

  多年来,关于中国应当加入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呼声一直不断。《世界人权宣言》仅仅是一种各参加国的意向性声明,而这两个公约则属于国际协定,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各签字国负有切实执行的义务并应接受国际监督。特别是《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力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中国政府在江泽民访美期间已签署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加入这两个公约后,有利于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8条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该公约还有“人人有权罢工”的规定;《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任何人进入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根据这两个国际公约的以上规定,中国应当修改现行的工会法、制定罢工自由法等一系列有利于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废止与国际公约相抵触的法律条款。  

  五、历史的教训:个体解放是尊重和捍卫人权的先决条件  

  人权的理念在中国的历史上缺乏根基。在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上,中国的传统思想和文化总是强调群体,在法律文化上则是偏重国家本位、义务本位,也忽视个人权利。从孔子的“克己复礼”到宋元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都认为个人处于从属的地位,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家庭、社会、国家的利益。儒家主张礼治,以维持“三纲五常”的封建秩序,强调个人应一切服从尊长,甚至“君要臣死,不敢不死;父要子亡,不敢不亡”。从晚清以来,在西方民主主义影响下,一些启蒙思想家认识到,把个体从群体中解放出来、实现梅因在《古代史·序言》中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乃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东方之所以偏重集体、而西方尊重个人,其实并非关乎地域之分、民族之异,实乃时代有别,因为,在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中的过程中,东西方处于不同的阶段。西方国家的早期也不尊重个人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是经过多年的奋斗和抗争才逐渐把个体从群体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对个体价值和权利的尊重。  

  从晚清起,康有为、章太炎等都曾为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大声疾呼。“五四”时期,陈独秀、胡适等也大力鼓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例如,陈独秀说,“以个人为本位,每个人都有自主之权……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向往,国家之所祈求,维护个人之自由权力与幸福而已”。[15] 胡适也说,社会“往往用强力摧残个人的个性,压制个人自由独立精神,等到独立自由的精神都完了,社会自身也没生气了”。[16]  

  不幸的是,所有这种种当时的进步思想,都被救亡图存的现实政治所压倒。连孙中山都强调要“争国权”,而不是争人权,他在《三民主义》中主张,“自由权力利用到个人,就成一盘散沙……要用到国家上去”[17]。“五四”运动原有两大主题,一个是科学民主、个性解放,另一个是复兴民族、救亡图存,但后者却占了上风。而“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大多数思想家更是转换了方向。孙中山认为,西方民主是压迫平民之工具;陈独秀、李大钊等由民主主义者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等到陈独秀晚年觉悟到“自己是误入歧途”时,悔之已晚。  

  列宁、斯大林主义的人权观不认为基本人权应该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有的,而是认为,政府和执政党的权力和权利是与政权同生同在、不受限制约束的,至于普通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只不过是政府赐予的,予取应听由政府和党决定。在前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政府总是视国家机器为至高无上的权威所在,强调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对国家尽无限的义务、甚至牺牲自己的一切,但从不鼓励、相反还遏止个人争取或保护自己权利的行动,甚至把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视个人主义为万恶之源。  

  毛泽东在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上还讲“个性解放”,认为“被束缚的个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达到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但中共建政后,就马上改变了论调,一再批判个人主义、个性解放。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近二十年里的每次运动都强迫群众检查、批判自己身上的个人主义;还号召“学雷锋”,要求每个人都一心为公、无私奉献,要“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地充当“党的驯服工具”、“小螺丝钉”;“文革”中甚至还要“狠斗私字一闪念”。“文革”初期,有一个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叫金训华的中学生,为了打捞一根集体的木头,与洪水“搏斗”而被淹死,事后官方媒体大肆宣传其“英雄事迹”。这种贱人贵物、视老百姓的生命如草芥的观念,与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大搞特权、生活奢华的现实相对比,明显地暴露出那些“大公无私、为共产主义献身”的华丽口号的虚伪性。  

  以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为名,批判个人主义,蔑视、剥夺个人权利,乃是当代集权制度及其领袖维持统治的一种手段。其结果必然是,政府权力不受制约,而公民的个人权利则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例如,中国的宪法虽然名义上也列入了公民应有权利的清单,但却从来不准备真正兑现。1982年修改的宪法还抄袭了苏联宪法的表达,增加了一条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限制,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第51条),由于政府可以任意根据自己的需要解释、规定所谓的“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并把政府不喜欢的事定义为违反“国家利益”,结果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权利就事实上被勾销了。例如,政府可以把任何它不喜欢的游行示威活动都说成是妨碍公共秩序,以此为籍口而予以禁止。把个人从虚幻的集体中解脱出来、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乃是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先决条件。  

  200多年前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说得好,“凡是公民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不到制约,就没有宪法.....蔑视人权或人的尊严乃是一切政治罪恶和腐化的根源”。苏联和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政权的垮台,其深层次原因正是在于,这种体制扼杀了个人自由,阻挠个人解放,因而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最后终于挡不住社会进步的潮流,而被人民所遗弃。  

  50年前毛泽东在其“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下过一个结论:民主主义已经失败,而社会主义成功了。现在看来,这一结论下得太早了。即将过去的二十世纪留给人类的最重要的教训之一,就是集权社会主义的兴起和失败,它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过是昙花一现的一个浪花。列宁、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产生了极权主义专制统治,给世界造成了祸害,给本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痛苦,几乎成为人们的一场恐怖的恶梦。现在世界上最后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也都不敢再坚持极权统治,而相继推行了改革政策。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的主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的思想文化和个人本位的价值观,这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和不争的事实。不过,追求社会公正的理想至今仍有吸引人的魅力。资本主义制度正是从社会主义理想中学习、借鉴、吸收了有益的东西,并自我调整和改革,从而显示出自己的生命力的。笔者来到美国后,就惊奇地发现,美国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主义因素竟然比号称社会主义的中国要多得多,例如实行高额遗产税、累进所得税、社会保险救济等。  

  在中国,保障人权的斗争和努力是人类的进步、正义事业的一部份,与争取民主宪政的实现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人类即将进入二十一世纪,民主宪政主义在中国也日益赢得了人心,一个真正自由、解放的新时代来临的日子将不会太远了。曙光在前,让我们加倍努力,促其早日到来。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
 
  郭保刚

  美国托玛斯学院(Thomas College)政治学副教授  

  一、台湾的威权统合主义劳工政策

  二、大陆的国家统合主义劳工政策

  三、世纪之交台湾的劳工政策

  四、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劳工政策

  五、结论

   

  任何现代的社会制度都非常注意保护劳工的正当利益,尊重劳工的种种权利。如果说,发达国家这方面的制度经验距离中国大陆的现实尚远,那么,对比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劳工政策的历史和演变,则不失为一可行的劳工制度和政策的比较研究课题,可以为分析转型中的中国大陆的劳工问题提供可直接参考的信息。  

  许多人或许会认为,台海两岸分治多年,政治经济制度迥然不同,其劳工制度和政策可能缺乏可比性。笔者曾在大陆和台湾都作过实地调查或访问,认为两岸的劳工政策实际上颇具相似之处。虽然台湾一向标榜奉行以民生主义为宗旨、以劳资合作为目的之劳工政策,而大陆方面则一向宣称,工人阶级是其政权的领导力量,奉行社会主义的劳工政策,但两岸的劳工政策都具有强烈的统合主义(corporatism)色彩。  

  统合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对利益集团的协调和控制、达到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相互和谐的一种社会政策。其基本特徵包括三点。第一,政府通过与少数具法定垄断地位的劳资团体的协商对话,求得双方对经济政策的认同;第二,这些团体不仅对其所代表的成员或群体负责,同时也对政府负责;第三,政府与利益团体的关系是合作性的而非对抗性的。[1] 

  美国学者霍华德·威尔达(Howard·Wiarda)研究了欧洲的政治史后认为,当代各国的劳工政策都有一个从“国家统合主义(state corporatism)”向“社会统合主义(societal corporatism)”转变的过程。“国家统合主义”又称威权统合主义或保守统合主义,其主要特徵是,政府通过对利益团体的干预来保证体现国家利益的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在这种状况下,相对于强有力的政府而言,社会团体处于劣势,具有对政府的依附性。“社会统合主义”又称自由统合主义或新统合主义,其基本特徵是,利益集团具有充份的独立性,而且与政府机构处于对等地位。“国家统合主义”多出现于早期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社会统合主义”则多产生于已经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社会民主主义传统强盛的欧洲。当一个国家经历着从“国家统合主义”向“社会统合主义”转变的过程时,通常官方对社会团体的管制程度减低,政府运用强迫手段的能力下降,而社会团体对政府的影响力则逐步上升。[2]  

  笔者认为,海峡两岸长期推行的劳工政策基本上属于保守性的威权统合主义政策,两岸的威权统合主义政策既有许多共性,也有一些区别。目前,台湾正经历着从威权统合主义的劳工政策向社会统合主义的劳工政策转变的过程,在此期间必然会遇到劳工运动日益温和、劳工立法进退两难等现象;而大陆当局传统的劳工理论和实践在经济改革中也受到了全面的挑战;未来大陆和台湾各自的劳工政策只能是合作型的社会统合主义模式。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考察台湾所谓的三民主义劳工政策的实际内容;然后再分析大陆的劳工政策的理论和实践;最后将二者加以比较,从台湾经验来研判大陆未来劳工政策的走向。  

  一、台湾的威权统合主义劳工政策   

  台湾的劳工政策有两个组成部份,一部份是延续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的劳工政策,另一部份则是民国政府迁台后在长期戒严的政治环境下所制订的劳工政策。国民党在统治大陆的初期,曾强调扶助工农、抑制资本的政策;但国共分裂后,国民党便逐步采取了以国家利益至上和一党专治为特徵的威权统合主义统治体系。[3] 国民党退守台湾后,痛定思痛,认为有必要吸取在大陆失败的教训,因此在政治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工的控制,而在经济上则开始强调劳工福利和劳资合作,此后形成了台湾的威权统合主义劳工政策。其特徵可从工会的组织结构、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工会与执政党的关系、劳工的政治权利、劳工的经济权益等几个方面来分析。  

  台湾现行的“工会法”是民国政府于1929年在大陆制订的,虽先后修订了七次,但其控制工会发展的基本精神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根据这个法律,所有超过50人(后改为30人)以上的工厂均须组织工会(行政、教育、军工等部门除外),但每个工厂只能有一个工会;凡符合入会条件的职工均要入会;参加了产业工会的工人不得再加入职业工会;基层工会必须加入地区(如市、县)或行业性的总工会,而区域性或行业性的联合工会又必须加入全国总工会。这套一元化的组织结构显然有利于党政机构自上而下地对工会实行集中性的控制,而工会本身也就失去了独立的地位。但台湾当局并未严格推行这一工会法,从未完整地建立起这套强制性的“金字塔”型的工会组织结构。到1976年为止,在所有符合组织工会的要件的单位中,只有三分之一多的单位有工会组织;即使到了工会运动非常活跃的九十年代,设有工会的企业也始终没超过50%。[4]  

  这样,工会事实上不是一个独立的劳工团体,而是变成了受行政部门辖制的一个变相的劳工管理机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内政部及省、县、市行政部门为工会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得监督指导工会的选举、工会代表会议的召开、批准工会的国际联络等;工会从成立到改选、以及章程的修改,均要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政府对县市以上工会组织予以经费补助,并列入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预算;政府机关还对工会举办的会员福利事业另拨发福利金。这种用政府预算直接在经济上补贴、扶植官方工会的做法与大陆十分接近。  

  除了直接的行政干预外,国民党还通过其党部渗透和操纵工会组织。在六十、七十年代,工会会员中国民党党员一般都占一半以上[5];国民党的各级组织积极干预工会选举,通过发动党员和工会会员来保证国民党的候选人当选;对非党员的工会领导人则极力笼络,吸收他们入党或诱之以官禄德。国民党的目的是要防止敌对性工会组织的出现[6],为此直接掌控了大部份的工会领导权,通过国民党中央的社会事务工作委员会(社工会)掌管执政党对工会的工作。这种将工运纳入国民党党务管理体制的作法延续了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的策略,减弱了工会的政治活力,从而避免劳工阶级成为其他政治势力的社会资源。[7]  

  国民党在台湾实行戒严达38年之久,在此期间劳工的政治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工会法”虽保留了劳工罢工的权力,但却多方限制。一方面,它规定劳资纠纷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劳工在调解期间不得宣布罢工;但另一方面对调解的期限却无规定。[8] 同时它还明文规定,工会不得要求为超过标准工资之加薪而罢工(“工会法”第26条)、罢工期间不得采取封锁工厂的行为(“工会法”第29条)[9]。事实上,劳工们就连这些大为缩水的政治权利往往也无法运用,因为在戒严时期罢工者可因种种罪名被判刑,其惩罚可高至死刑。此外,政府的安全部门还长期监视工会和劳工领袖,有时还恐吓威胁。这些政治高压手段确实遏止了劳工运动的萌芽。解除戒严后,虽然劳工罢工的权利恢复了,但仍存在不少限制。  

  台湾的劳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发言权不多。台湾的“工厂法”规定,劳资双方要组织工厂会议(后改名为劳资会议),由劳资双方同等名额的代表组成;每月召集一次会议讨论工厂经营、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等议题。但在实际运作中,劳资会议往往成为资方安抚劳工的一个渠道。不少企业的资方还提供资金,让工人组织游览和娱乐活动,以改善劳资关系、增强劳工对公司的亲和力。   

  为了软化劳工中可能的对立情绪,台湾当局一方面推动基层劳资协商和福利事业,一方面在劳动保护、劳动就业、职业训练、医疗保健等方面增加了法律保障。1958年台湾就制订了“劳工保险条例”,实行强制性劳工保险,从而在劳工遇到工伤、生育、医疗、残废、失业、退休及死亡等情形时可提供一定的补偿;该条例还规定,资方与劳工分别交付保险金的比率为8比1,在五十年代这个比率对劳工来说是相当优厚的。1972年台北县淡水的一家电子公司发生了多名女工因三氯乙烯有机溶剂中毒而死亡的事件,惊动了政府的高层,于是立法院于1974年制订了国民政府的第一部劳动保护法令“劳动安全卫生法”。1975年又修订了民国19年通过的“工厂法”。蒋经国任总统后,每年都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得1978年至1988年这十年间,工人的平均基本工资增长了三倍多。[10] 1984年颁布的“劳基法”全面强化了对劳工经济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契约、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职业灾害补偿等作了全面规定。蒋经国先生对这一法律极为重视,认为它是改变国民党形像,提升经济发展层次的重要法律,并督促迅速制订与之配套的附属法规。  

  台湾式威权统合主义所特有的这种刚柔并济的双重特性是历史条件的产物。国民党政府在台湾与中共统治的大陆长期对立,缺乏安全感,因而采取了压制劳工运动的策略,并以牺牲劳工的政治经济利益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上的稳定。[11] 同时,为了达到平息劳工运动的目的,又借鉴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作法,大力推动劳工福利。在台湾,劳工经济状况的不断改善,以及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所出现的充份就业,使劳工比较容易满足现状,易于接受关于劳资合作的宣传,因而在政治上也就能继续承受政府的高压政策,而不至于酿成像南韩那样的剧烈的劳资冲突和与政府大规模对抗的局面。因此,台湾当局通过双管齐下的办法,达到了控制劳工并使之非政治化的目的。  

  二、大陆的国家统合主义劳工政策   

  中国大陆奉行的是国家至上、一党专治的列宁主义式统治体系。由于社会主义理论建立在工人阶级领导地位的学说之上,所以在经济改革前工人的地位和福利明显地高于农民和其他阶层,且享有众多的特权;在经济改革开始后工人的这种优越地位正逐渐消失,工人与执政党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大陆的国家统合主义劳工政策同样可以从上述五个方面加以考察。  

  与台湾相同,大陆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实行一元化的工会组织体系。根据1992年通过的“工会法”,全国所有的工会均需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全国总工会之下设有省、县两级工会,行业之间亦可建立地方和全国性的工会,但仍隶属于全国总工会;目前全国仅有铁路、民航、金融和邮电等四个全国性的行业工会;下级工会的成立须呈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与台湾不同的是,大陆虽然没有对国家机关、军工企业和教育单位设立工会的限制,也没有对组建和加入工会的强制性规定。但工会的组织率在国有企、事业中达到90%。近年来外资公司中的工会组织迅速增加,已达到53,600家。目前全国工会会员总数已愈1亿人。然而,当局一向视体制外的工会为非法组织,经常对组织者加以追究甚至迫害,这使得地下工会成为唯一的体制外工会的生存形式。  

  与台湾不同的是,大陆的工会是政权的组成部份。规模稍大的企、事业及机关的工会多设有脱产专职人员。1993年全国各地区各级工会有专职干部493,644人[12],他们的工资、奖励、补贴均由所在单位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亦与本单位的职工相同。基层和基层以上工会主席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的有118,828人[13],许多工会主席还同时兼任人大常委及其副主任或政协常委及其副主席的职位。凡是县及县以上单位的工会干部均属于国家干部,其待遇与同级国家干部相同,享有离、退休等优遇。工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有四个来源。一是工会会员会费;二是本单位的拨款(全民与集体企业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合资与外企也要按规定提拨);三是工会经营的企、事业机构的收入;四是政府的直接补助。工会的办公和活动场所均由所在单位或政府提供。由此可见,大陆的工会已经政权化和官僚化,其官方色彩是不言而喻的。 

  根据大陆的宪法,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唯一执政党;所有的其他党派及社会团体均需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它们虽享有“参政和议政”的权利,但绝不能成为反对党或反对团体,工会也不例外。工会的章程明文规定,工会必须接受中共的领导;工会干部的任命或选举通常是由同级党组织考察和推荐。执政党一向非常重视工会工作,近年来每次举行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成员均全数出席;而全总主席也一向是中共中央委员会成员,1998年的工会十三大继续选举已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尉健行为全总主席;各级工会主要负责人也都享有同级党政人员副职的地位,许多人还是同级党委的委员或常委。对非党员工会干部中共则采取积极吸收和发展其入党的作法。这些做法的目的其实与国民党相似,即防止工会成为独立的政治势力,尤其是防止工会成为象波兰的团结工会那样的对抗性组织。 

  与台湾相比,大陆的工人名义上具有较多的政治权利(如参政权、集体协商和企业管理权等)。大陆的“劳动法”第1章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还规定,政府在制订涉及工人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参与;公有制企、事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对重大经营管理问题的决策权和对管理人员的选举和罢免权;企业管理委员会要有工会代表参加。虽然这些规定未必能落实,但仅从法律层面看,大陆的工人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权利比台湾要多。当然,大陆的多数企业为公有企业,而台湾的多数企业为私有企业,二者未必能简单地类比。如果考察大陆的私营、合资及外资企业的情况,工人的政治权利就远不如公有企业,因为“工会法”的许多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大陆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删除了公民享有罢工权力的规定,成为大陆工运史上对工人政治权利的一次严重侵犯。相比之下,台湾尽管在戒严时期对罢工作了种种限制,但在法律上却始终保留了这一劳工权力。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大陆设立了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这三级程序。企业按规定须建立永久性的调解委员会。 

  大陆工人的经济权益按企业所有制的形式而分为几等。在国有企业中,由于工人被置于“主人翁”的地位,企业的经营者要对国家和工人负责,工人在劳保、医疗、工资等方面一向有较好的待遇;为增进企业员工的经济利益,企事业单位往往不惜减少利润而增发奖金或实物。这样的高福利政策使得国有企业的工人具有较强的优越感,国有企业的职位成为令人羡慕的“铁饭碗”。在集体企业中,工人在福利、工资和就业保障等方面的待遇比国企工人就逊色很多;尤其是在福利方面,工人的经济权益并没有坚实的保障。近年来,大陆涌现出众多的私营、合资和外资企业,这些企业的工资较高、劳动强度大,但福利较低,在一些外资企业中侵犯工人经济权益的事件时有所闻。与台湾1984年颁布的“劳动基本法”相比,大陆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对工人的经济权益的保障明显高于台湾劳工。如在女工保护方面,台湾女职工生育时只享有两个月的带薪产假,而大陆则至少给三个月的带薪产假。近年来,大陆已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制度,而台湾仍然是48小时工作时间制。 

  综上所述,大陆的劳工政策与台湾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一些区别。大陆劳工的政治地位较高,福利较为优越;劳工虽不能自主,但一向受惠于社会主义的政经体系,有许多源于这一体制的既得利益。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及相应而来的利益重新分配,这些既得利益将逐渐消失,劳工问题将会日益突出。如果不及时调整现行的劳工政策,势必会出现危及政局稳定的劳工运动。台湾在这方面的改革已先大陆一步,以八十年代的政治改革为契机,台湾对劳工政策已经松绑。其成功之处在于,避免了在台湾出现象南韩那样的大规模工潮。大陆应该研究台湾经验,以便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世纪之交台湾的劳工政策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台湾的政治格局有了突破性的转变。1986年,当民主进步党公开打出反对党的旗号时,国民党一反以往的作法,没有冠之以非法之名,而是宣布于1987年解除实施了37年的戒严状态,恢复民主宪政。随之而来的是对一系列过时的法律法令的修改,逐步放开党禁和报禁,恢复人民的言论自由和许多过去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放松政府对劳工的控制和干预,恢复劳工的自由结社、集会、罢工的权利。这标志着国民党政府放弃了对劳工长期的政治压制,而劳工运动则日益活跃。 

  首先,由于台湾当局在解严后即修改了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新法删除了戒严时期禁止罢工的规定,紧接着立法院又废除了“国家动员勘乱时期劳资争议处理法”、使罢工合法化,这样,劳工重新获得了团结权、协商权和争议权这“劳动三权”,使得劳工运动得以兴起。仅解严后的一年之内,就先后有100多个完全由劳工自发组织的“非法”或“体制外”的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成立[14],其中比较知名的有桃竹苗兄弟会、大型旅馆员工工会、北市产业总工会、银行员职业工会联合会、台湾独立工会联合会等。它们之所以被称之为“非法”工会,是因为现行“工会法”只承认官方组建的工会,而且一厂或一个行政区内于法只认可一个工会或联合会。这些“非法”组织的存在,对解严后残存的威权统和主义体系构成了挑战。 

  其次,知识分子和新成立的政党在援助劳工、提高工运水平方面起了很大作用。1987年,以律师为主的法律援助组织“编联会”发起并成立了有一定影响的工党。该党成立之初相当活跃,曾组织过多次工人罢工活动。[15] 另一个团体是以知识分子为主的“台湾劳工阵线”,其前身是郭吉仁律师与“编联会”部份成员创办的“台湾劳工法律支援会”,1988年改名为“台湾劳工运动支援会”,它的宗旨是帮助劳工建立独立工会,提高劳工的权利意识。该组织在九十年代非常活跃,起草过“劳工宪法”,推动了自主工会的大联合,如筹备创立独立的产业总工会等。民进党、工党、劳动党和中华劳工党的建立,是对国民党在工会体系中的垄断地位的挑战,大部份体制外的劳工组织与这些反对党都有联盟关系。[16]  

  再次,在所谓的合法工会系统内,劳工要求摆脱国民党和资方控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工会领导的改选过程中,往往是那些独立性强、非亲国民党或资方的工人当选;而国民党或亲资方的候选人则纷纷落选。[17] 台湾石油工会改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工党成员康义益联合劳工积极分子在石油工会改选中击败了国民党支持的候选人,从而取得了这个拥有2万会员的工会的领导权,并使该工会朝着自主性工会的方向迈出了第一步。[18]  

  应当指出,民主化的进展并不意味着威权政府就会立刻自动放弃对社会的所有干预及控制。实际上,长期的威权主义传统和旧体制的惯性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消失,政府是在民主化的压力下不得不逐步调整自己的功能。在台湾,政府对工运一度的强硬态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988年8月,苗栗县运输公司司机为争取加薪和减少工时而罢驶,遭到资方和政府的强力干预;后经台湾省交通处同意,资方联合外地30几家运输公司调来60部公车和司机顶替罢驶人员;苗栗县政府也宣布罢工为非法,并派警察护送前来顶替的汽车和司机。虽然这次罢工坚持了23天,但最后罢驶的司机被迫结束罢工,3名罢工组织者被开除。1989年5月,工党副主席罗美文领导远东化纤公司工人罢工也遭到了同样的结局。这次罢工是因两名工会领袖被解雇而起,得到了全台湾60家独立工会和工运组织的声援和支持;但县政府坚称罢工为非法,并调去防暴警察,结果警察与工人发生冲突。这场罢工坚持了11天,最后因罢工者内部的分裂而告终,包括罗美文在内的7名罢工领导人被以违犯“农矿工商管理紧急处理法”和“游行集会法”等罪名起诉。[19] 此后,台湾的其它公司违法开除参与工运的工人的事件也时有所闻,而政府行政部门并未过问,因而间接支持了资方压制工运的做法。   

  工人运动的兴起全面冲击着台湾原有的一元化工会体制,要求修改“工会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尽管政府每年仍拿出2千万元新台币补助“全国总工会”,但该组织在劳工中的影响却日益低下,而且内部也严重分裂。每年产业工会的代表与职业工会的代表因各自所关切的议题不同而争吵不休;由于职业工会的会员众多,总工会的领导权一直由职业工会把持,这也使得产业工会极为不满。最后,电信工会、石油工会和铁路工会等大型国营事业工会陆续停止交纳会员会费,公开宣布退出全总。而以电信工会和劳工阵线为主的一些工运组织则积极推动建立独立的、全岛性的产业总工会。目前已有8大地方产业总工会(包括台北县、市、 高雄县、市、台南县、市等)及电信、石油、铁路、台湾电力和烟酒公卖等5大国营事业工会参加,号称拥有会员25万人,政府当局则依据现行“工会法”不承认其合法性。  

  台湾的自主工会已经意识到,工运要走向成熟,就必须通过进一步的联合壮大势力,把被动式和议题式(针对某个立法草案)的抗争模式提高到组织型抗争和集体协议的新高度。[20] 中华电信工会提出了“工会社会化(关心公共事务)、产业民主化(参与经营管理)”的口号。[21] 一些工会团体已开始积极地从事劳工立法的修订工作。当政府当局酝酿修改“工会法”等法律时,许多工会团体都积极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有些还起草了新的法律草案呈交立法和行政部门,如劳工阵线提出了“公营事业产业民主条例草案”。许多工运领导人还把建立工人自己的政党作为长远的奋斗目标[22],积极研讨系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纲领。这说明台湾的劳工正逐步地由自在的阶级变成自为的阶级,也标志着劳工运动正走向成熟。   

  象征威权主义衰弱的另一个方面是多元化劳资协调体系的产生。随着劳工问题的日益复杂化,行政部门明显地感到力不从心。当局开始强调劳资自治与自律,利用民间组织作为中介机构调解劳资纠纷。在1990年对“劳资争议处理法”的修改建议中,曾专门提出了推动民间中立团体调解、仲裁劳资争议的设想。台湾先后成立了“劳动伦理基金会”、“劳资合作基金会”和“中华劳资事务基金会”等组织,但由于宣传不够、以及经费人手不足等问题,这类组织还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23] 目前,台湾的劳工普遍地对民间仲裁机构了解不多,57%的民众仍不相信民间中介机构有能力公正地调处劳资争议。[24] 此外,九十年代以来司法诉讼也日益成为解决劳资问题的新渠道。台湾地方法院受理的劳资诉讼案逐年上升,但劳工胜诉的比例不高,一般只占总诉讼数的20-40%。[25] 随着司法真正地独立,法律诉讼的重要性会越来越高。1995年2月,台湾的司法院就教师和公务员要求改变现行工会法禁止他们组织工会的规定做出裁决,宣布组织工会是台湾宪法保证的权利。这一裁决改变了行政部门对一些政府雇员组织工会所作的限制,意义重大。  

  今后,台湾的劳工政策会继续朝社会统合主义型发展,形成这一政策和体制的主要标志之一,应该是劳工阶层在法律和行动上真正成为生产和分配决策的参与者、以及自主型大型劳工组织体系的形成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劳工的参与形式通常应包括全国、地区及事业企业三个层次的三边或双边联合咨商制度。在日本,政府每年都要定期举行产业界与劳工界的圆桌会议,参加者包括全国工会高层人员和企业界及工商会的高层人员;此外劳工还通过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审议会议对政府的政策及法律制订提出咨询。在德国和美国,参与式的管理则通过企业民主的模式,建立劳资共同决策制(如工厂会议、员工参加公司董、监事会等),在经济利益上则以物化的形式(分红、入股)来促进劳资利益真正的一体化。[26]  

  台湾政府虽然也积极强调和推动团体协商及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参与制度,但收效甚微。到目前为止,台湾只有近3百家事业企业单位与工会签有团体协议,而且大部份都是由产业工会缔结的[27];1996年仅有17%的事业单位建立了员工申诉制度,有近千家企业建立了定期的劳资会议制度。根据现行法律,劳工代表可参与福利性的工厂委员会(如职工福利委员会、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和劳动安全委员会等),但在劳工参与企业董、监事会方面,政府及企业主则持有异议。1997年底,台湾立法院在讨论“国营事业管理法”修正案时,增加了员工董事或监、理事的规定。如该修正案得以通过,则员工将可在此类企业的董事会或监、理事会中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的席次。在分配关系方面,台湾目前有5百多家企业实行分红制(profit-sharing),仅有4百家企业允许劳工入股(ownership-sharing),另外还有150家企业兼有分红和入股制度,实行这些制度的企业大多是利润较高的电子科技产业。  

  台湾目前还没有建立类似日本的大型三边协商制度,这与工会的势力尚弱小有关。工会体制仍受到旧法律的限制,一直未能摆脱政府的控制。目前台湾政府似无意完全放弃对工会的控制,对劳工参与制度的推行也不十分积极。拟议中的“工会法”修改草案一方面继续维持单一的“全国”总工会的基本结构,工会申请仍采用立案许可制而不是报备制,对罢工权力还有许多限制(如禁止政治性的罢工,电力、自来水、燃气及医疗事业禁止罢工,电信、大众运输业则限制罢工),罢工者需提前三日将罢工的决定通知官方及资方等;另一方面,政府又引进了自由竞争原则,允许一个单位和行政区有多个工会的存在,工人入会改用自由选择而非强制性入会。但是,许多工会极力反对工会自由化的作法,害怕这样反而会削弱工会的势力,因为在自由的原则下存在着所谓的“免费搭乘”(free-ride)倾向。据调查,90%的劳工赞成自由入会的作法,但60%的人则反对一个单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会的作法。[28]  

  劳工内部的团结和自主地位的维持也是影响工会作用的因素之一。目前台湾自主性劳动组织数目不少,但这些组织内部山头林立、派性很强,因此力量不大。这不仅阻碍了劳工的团结,也加深了各劳工团体对其它政治势力的依赖,使得劳工团体成为这些政治势力变相的工具,从而丧失其来之不易的独立性。有关研究表明,目前台湾的体制外劳工组织大多为反对党所吸收[29],不少劳工组织为扩大影响而与台独势力合作,如劳工阵线长期接受民进党的资助并支持台独;也有的劳工虽然在政治倾向上并不一定赞成民进党台独的主张,但为了表达对国民党政策的不满,就转而支持民进党,   

  四、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劳工政策   

  中国大陆的经济改革突破了延袭多年的计划经济体系、放弃了单一公有制模式,多种形式的所有制体系已经出现,国有经济的逐步收缩以及私营、合资企业的壮大,公有制企事业职工原有的优越地位的改变,都冲击着现行的劳工政策。由于企业的关、停、并、转及破产造成下岗、失业工人大量增加,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目前大陆的下岗职工已达1254万,实际失业率超过7.5%。[30] 面对这样的形势,当局一方面继续花钱买稳定,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地下工会的取缔和监控。当台湾的劳工政策受民主化的影响已开始从旧的威权统合主义向社会统合主义和平转变之时,大陆原有的国家统合体系却开始受到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的激烈程度可能比台湾八十年代末工运的初级阶段时还要大,而大陆政府所要处理的劳工问题的难度也远远大于台湾。  

  目前,大陆现行劳工管理体制受到挑战的迹象已十分明显。首先,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工运事件。由于官方禁止国内媒体报导此类事件,所以不易准确地估计工运的规模。据海外媒体的各种报导,1996年1月至9月,全国就有120多个城市发生示威游行和请愿事件,参与者合计达180多万人次;此外,有1,700多个企业发生了集体罢工、怠工事件。1997年1月至4月,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称,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的230多个城市又发生了许多职工、居民、群众上街示威、游行集会、请愿的事件,参与者达135万人次。1997年下半年,在四川自贡市、绵阳市、湖北武汉市等许多城市都爆发了大规模的工潮。  

  其次,由于官方工会未能有效地履行为工人争取权益的职责,使工人无法通过协调、平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所以大陆各地工人要求成立独立工会的呼声日益高涨。1989年天安门事件中出现的“北京工人自治联合会”虽然只存在了十几天,但因其公开要求工会自主,在当时曾产生了一些影响。近两年来,工运活动分子再次趋于活跃。1997年,广州远洋集团汽车运输工人谭力和律师李文生等到广州市公安局递交了申请集会游行方案[31];同年7月,绵阳市的一个地下工会发出了“绵阳工人宣言书”,提出了对政府的五大要求。  

  第三,国家对劳工政策的控制力逐渐削弱。改革前的高度集权体制使政府得以比较有效地贯彻对劳工的各项政策;而改革后,政府的权力下放了,对日益多样化的企事业实体的干预逐渐减少,这些单位管理人员的权力则相应地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原有的保护工人的法律、法令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近几年时有所闻的工业事故就多与厂方无视劳动安全规定有关。据一位美国学者对大陆劳工状况的研究,企业的自主管理权对工人权益造成了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一,由于管理人员掌控任用、升迁及工资决定权,工人变得小心翼翼、不敢有半点怨言;其二,由于企业内工人的地位和薪金的多样化,出现了正式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并存的局面,工人团结起来进行集体协商的机会减少了;其三,即使工人在劳动争议中胜诉,他们也不一定能得到实际的益处,相反,厂方却可能寻机报复。[32]  

  从五十年代开始,中共建立了一套以高福利为特徵的劳动政策,使国有部门的职工身价百倍,这种作法使中共成了名副其实的代表工人阶级的“工党”;大陆的国有企业工人也因此一向是当局的坚定支持者,是大陆政权重要的社会基础。然而,由于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失败,从七十年代末期开始,中共转而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化改革,使农民、企业家、外资以及知识分子获得了较多的利益,而国有部门职工在改革中却成了最大的输家。所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实际上是对过去国有部门高福利政策的否定。邓小平在改革时期把无产阶级专政还原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把中共政权的性质从一个阶级的专政改变为全民的政权,把共产党从工人的政党变成全民党。这种提法决非创新,前苏联早就提出过。  

  目前,中共在处理劳工问题上正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改革砸烂了许多国有部门工人的“铁饭碗”;劳动合同制虽然使职工成为自由劳动者,但却削弱了其“主人翁”的地位;股份制改革虽使国家所有制物化为真正的全民所有,但却会造成贫富分化;医疗、住房、教育、退休金等改革大幅度削减了过去的福利待遇,增加了职工在这些方面的个人开支。从推行改革的角度来看,所有这些措施都是必要合理的,但对吃惯了社会主义“大锅饭”的工人来说,这些改革都直接或间接地损伤了他们的既得利益。因此他们难免会在政治上开始与中共离心离德,出现对立情绪,政府只能不断采取应急措施加以防犯。例如,1998年8月,新组建的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并加快再就业中心的建设。[33]  

  总体上来看,目前大陆的劳工政策仍处于国家统合主义阶段,近期内还不会向社会统合模式转变;从台湾经验来看,只有展开政治改革后,才可能出现这种转变,随着独立工会运动的发展,今后也可能出现主要代表工人利益的工党。最近,刚闭幕的工会“十三大”进一步强调中共对工会的领导,这反应出中共非常担心工人会由于对国企改革的不满而诉诸激烈的抗议活动,希望通过政治上的控制和经济上的安抚软化职工的对立情绪。  

  五、结论   

  从以上对两岸劳工政策的比较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两岸的劳工政策的重点都是控制劳工,为此曾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官办工会失去了自发性的群众团体的功能,在政治上成为执政党的外围组织和御用工具;历史上台湾对劳工的控制程度曾高于大陆。第二,两岸都强调国家利益高于工人本身的利益。但大陆方面一惯宣称国家利益与工人利益的一致性,不愿意承认工人阶级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可能的冲突。第三,在许多国家的统合主义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岸的劳工体系中一直都形同虚设;相反,政府更重视的是工会组织的福利功能。 

  在台湾,政治民主化带动了劳动政策的转型,劳动政策正处在从威权统合主义向社会统合主义转变的过渡时期中。过去多年以来,台湾已对工会法、劳资争议法和工厂法等重要法律作了修改,今后可能在劳工立法方面有进一步的突破。同时,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要求政府加快推行自由劳工市场的政策、并放松对劳工的控制,政府的角色会逐步变成管理者和协调者。劳工阶级的觉醒会使他们积极地争取更多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劳工运动的走向必定是通过工业民主的形式达到劳资和谐,并通过与政府的集体对话达成社会统合主义的政策目标。 

  在中国大陆,现行的劳动政策正面临着经济改革的挑战。一方面,长期享受国家高福利保护的国有企、事业职工的既得利益正在全面受损,如何使这部份职工平稳地过渡,从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紧迫任务。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工人的政治、经济权益已经不能在国家统合主义的体系内得到有效保护。工人会要求劳工团体自治、组织独立工会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参与集体协商,这既是经济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引导,工运就必然会朝着激进化的方向发展,最终有可能出现象波兰团结工会主导政治改革那样的局面。 

  在中国大陆目前尚未开展政治改革的情况下,要改革劳工政策,就首先应使工会真正成为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敢于为工人说话,必须使工会非官僚化、非官方化。其次,随着股份制和中小企业私营化的推行,工人地位的下降将成为工人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增加和强化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权益,尤其是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国家有必要加强劳工立法。第三,要保障政府、厂方和工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有效的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劳工行政管理系统。总之,大陆的劳工政策中急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疏导日益上升的劳工的不满情绪,避免大的社会动荡;仅仅靠强调党对工会的领导和政治上空洞的宣传,是绝不可能奏效的。只有推行切实有效的劳工政策并配之以必要的政治改革,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常治久安。 
 
 
修宪五建议
 
  曹思源

  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

  一、宪法只应载入强制性条款

  二、宪法中要有防违宪措施

  三、宪法应明确规定: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四、宪法应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五、宪法应规定政治公开化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宪法经过数次重大修改。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到1966年“文革”期间就把它当作废纸踩在脚下了。九年后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按照“文革路线”制定了1975年宪法,那简直是个笑话,把毛泽东的名字也写进去了,不像一部宪法了。粉碎“四人帮”以后,华国锋主持修订、并颁布了1978年宪法,那是个更大的笑话,居然在序言中宣告第一次无产阶段文化大革命“胜利”结束!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部宪法比前两部好多了,但那时刚刚对外开放,经济改革也才起步,政治体制改革还未提上议事日程。这部宪法的许多条款充其量只能反映、适应尚未改革的经济和政治体制,却完全不能适应今日之中国。

  目前,中国已经在经济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许多现行经济制度已远远越出了1982年宪法的许可范围。正因为如此,有些对改革持不同政见的人对改革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改革违宪了、批评许多经济改革政策违反了1982年宪法。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两条路,一是从改革的道路上退回去,然而,倒退是没有出路的,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条路是修改宪法,适应改革的需要。

  很明显,要坚持经济改革,就必须修宪;不修宪,经济改革就不受宪法保护,就站不住脚,更无法推进。若从政治方面来看,修宪就更为紧迫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主要载体。要改革政治体制,就必须从修改宪法入手、围绕修宪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不修改宪法,就很难有实质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换言之,若在不修宪的条件下推动政治体制改革,要么是放空炮,要么动辄得咎、寸步难行。这也正是1986年邓小平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政治体制改革并没有获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无论从经济体制还是从政治体制来看,都可以说,中国的改革亟需修宪。下面笔者就如何修改宪法提出五项具体建议。

  一、宪法只应载入强制性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同时又是个强制性的规范。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每个机构、每个公民(包括执政党及国家领导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一旦违反了它,都应当受到国法惩处。根据这个原则,非强制性内容就不应该写到宪法里去。

  例如,理论、信仰问题就不是强制性的。邓力群自称是马克思主义者,于光远也自称是马克思主义者,而他俩在许多问题上的观点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究竟谁是真马克思主义者、谁是假马克思主义者,恐怕要争论很长时间。在许多政治领导人去世后的悼词中,他们都被誉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但在追悼胡耀邦的悼词中则只称胡为“马克思主义者”、而未加上“伟大”二字。这两种马克思主义者又如何区别呢?对此,宪法是无法规定的。又如,按劳分配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它的作用范围有多大、违反按劳分配算不算犯了违宪罪等,目前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很不一致,也不可能通过宪法的规定强行统一认识。再如,属于个人观念、行为、情感等方面的认识、道德、作风、兴趣、感情等问题,以及诸如“五讲四美三热爱”之类的问题,更不是强制性的。因而,所有这一类的内容都不应写到宪法里去。

  有鉴于此,我建议将宪法中的序言全部删除。现行宪法的序言均属叙述性、非强制性的内容,宪法既不是理论教科书、也不是历史教科书,没有必要保留这些内容。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大都没有序言,即使有序言,也多属载明该宪法产生的程序等有关事项。总之,不能“把宪法当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把不应当强制或不可能强制的内容写进宪法,有损于宪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实际上是不利于宪法的切实实施执行的。

  二、宪法中要有防违宪措施  

  宪法写得再好,不实行也只不过等于一张废纸。“文革”中,我国宪法轻而易举地就被毛泽东当作废纸、弃之一旁,国家主席刘少奇在未被免职的情况下,就被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打倒了,失去了人身自由,最后与许多得不到宪法保护的公民一样,被折磨致死。这一悲惨而深刻的教训,并未在1982年修宪时得到应有的注意。现行宪法和1954年宪法一样,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即没有体现出确保宪法实施的原则,依然没有为国家提供一个及时制止毛泽东式的人物的违宪行为的合法机制。万一再出现第二个“毛泽东”要搞“文革”,现行宪法依然保护不了一位共和国主席的尊严和生命。为此,研究修改宪法时应当考虑在宪法中确立防止违宪的制度,这主要应由两个部份构成。

  第一,设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现行宪法第70条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却没有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实在是惊人的缺憾。现行宪法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宪法的解释、监督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我认为这种规定应该具体化。如果由最高权力机关的全体成员集体来承担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实施的日常工作,很容易使监督工作落空。因为,全国人大一年仅举行一次全会,会期短、议题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月一次,宪法赋予它的职权又十分广泛(达21项),工作繁重。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很难有充份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因而,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并通过专门的法律规定监督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监督决定的执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职责和义务等,以使对宪法实施的监督落到实处。

  我认为,宪法委员会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研究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就我国宪法理论与实施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其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发现有违宪问题,得依照一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报告,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也可以向宪法法院投诉,由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其三,负责受理有关修宪的建议,并对这些建议进行研究与整理,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

  设立宪法法院是为了审判违宪案件,并对国家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宪作出裁决。凡经宪法法院裁定为违宪的法律法规,随即宣告无效,停止执行。宪法法院既可受理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法人起诉的违宪案件,也可以受理公民个人起诉的违宪案件。对于影响较小的违宪案件,宪法法院有权将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第二,应在宪法中规定严格的宪法修正和停止生效程序,任何人(包括国家及执政党领导人)未经此程序而不履行宪法的,均属违宪罪,任何公民均可就此向宪法法院控告。

  我建议,经过修改后的宪法应明确规定以下条款:

  (1)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或全国半数以上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须提出并正式公布宪法修改草案。民众有权参与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也可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宪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正式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3个月之后、半年之内,应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将修订后的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在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在此后半年内经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予以批准,宪法的修改方能生效。  

  (2) 如果发生外敌入侵或国内动乱等紧急情况,国家元首可以发布《紧急公告》,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暂停执行宪法的某些条款。国家元首的这一《紧急公告》须在发布后的一个月之内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并在尔后两个月内得到全国半数以上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批准,才能在半年内(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计)有效。如果半年期满,国家紧急状态尚未消除,必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取得批准,《紧急公告》才能继续存在半年。反之,如果得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或得不到全国半数以上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元首即应在有关表决结果揭晓之后的十天内宣布解除紧急状态,宪法全部条款重新生效。  

  在宪法的修改和停止这样特别重大的问题上,理应通过半数以上省、市、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认可,以充份地反映人民的意见。这种规定的意义还在于,万一发生个别国家领导人凭借权势操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强奸民意的情况,比较容易得到制止。当然,在一般的法律问题上,则不必规定这种特殊的审批程序,以便保证立法工作应有的效率。  

  三、宪法应明确规定: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1949年以来,中国出现过一系列反映不同历史时期政治需要的政治口号。这类口号产生于特定条件下,当时往往被认为是绝对正确的,并迅速成为国家的最高口号,其恶果却常常是人们始料不及的。例如,六十、七十年代里提出了“一切服从毛主席!一切为了毛主席!”的口号,这种把人民与领袖、主人与公仆的关系颠倒的口号居然在神州上空响彻云宵达数年之久,个人的语录竟成了“最高指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共和国几乎变成君主国,这是由于当时毫无法治、实行了完全的人治,并不是偶然的。痛定思痛,为了防止把某一时期、某种特定历史下才出现的政治口号拔高为治国的根本法则,为了把共和国立国的宗旨最有力、准确地地反映出来,我主张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对于人民共和国来说,人民的利益理所当然地应当居于最高地位,一切方针政策都必须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当然,人民的利益有整体的、有部份的,有长远的、有眼前的,有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如何协调、统一这种多元化的利益结构,怎样才能使全国人民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些都需要不断深入的探索。但是,不能用任何狭隘的暂时性的政策主张去限制这种探索。提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一口号,既能确立一个不容取代的根本宗旨,也为政策制定及实施和理论研究留下广阔的探索余地. 

  正如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所说的,在人类历史上,在新兴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形成了民主和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这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法国的宪法曾将“自由、平等、博爱”列为立国之宗旨,显然反映出其宪法的历史进步性。如果中国提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这是个更为进步和完全真实的口号,人们可以循名而责实。“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不仅应当作为共和国的口号载入宪法,而且应当通过修宪、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体现出来。 

  例如,根据“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个宗旨,宪法应当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从法律用语的角度来看,只保护A,非A就不在保护之列。所以,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把人民的私有财产排除在“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保障之外,既然私有财产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潜在的含义就是,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并不一定受到法律的制裁。于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就层出不穷。例如,一个私营企业的业主举报其公司的会计贪汙,执法部门可能说,“我们只保护公共财产,不保护私有财产。他贪汙的不是公有财产,只是你的钱,所以依法并不算贪汙。”在这种情况下,私营经济如何能正常发展?市场经济又如何正常运作呢? 

  又如,按照现行宪法,人们的投资收益、股息收入都不是按劳分配的收入,也都不在宪法保护之列。这样的宪法怎么能鼓励人们投资、发展股份制经济呢?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建议,宪法第12条应改为如下文字,“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样就比较全面了。 

  虽然现在有一些报纸和一些政府部门提出,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的还要求修改刑法、保护私有企业和私人投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这些都不能代替修宪。现行宪法的规定是,国家只保护公有财产;因此,如果不修宪,任何要保护私有财产的政策和法律不仅没有宪法根据,甚至可能根本是违宪的。为了使保护私有投资和企业的主张和政策有可靠的宪法依据,就必须修改宪法。 

  再如,从“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一原则出发,我建议,在现行宪法第35条中增加以下两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择新闻媒体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用国家财政经费补贴任何新闻媒体”。在市场经济中,新闻媒体和其他竞争性产业一样,也只能在优胜劣汰中发展,任何新闻媒体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得到社会的承认。对新闻媒体的财政补贴与其说是竞争者的补药,不如说是竞争者的毒药,它窒息着竞争者的生机。当前中国的新闻媒体市场上,有些报刊办得很差,不受民众欢迎,却靠国家的财政补贴和指令性订阅硬撑着,这既浪费了纳税人的钱,又侵犯了公民选择新闻媒体的权利,还摆脱不了其每况愈下、经营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这就犹如一名足球队员编造了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坚持拄着拐杖去踢球,他永远成不了优秀球员,还破坏了公平的竞争规则。 

  四、宪法应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实行“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是现代法律制度和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无罪推定原则写进宪法,而中国的一些法学权威却说,“我们不搞资本主义的无罪推定那套东西,我们搞实事求是,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这种说法表面上强调尊重事实,但回避了一个现实中的大问题,当司法机关尚不能判定一个触法嫌疑人究竟有罪还是无罪的时候,究竟应该视其为有罪还是无罪?譬如,有人检举张三贪汙了,但并没有证据,法院也还未判决张三犯有贪汙罪,此时,该如何对待张三呢?如果把他抓起来,隔离审查,实际上就是假定他有罪,剥夺了他所应享有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把他当作罪犯来对待了,这就是有罪推定。另按照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没有判定张三有罪之前,要先假定他是无罪的,不得剥夺其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中国先后出台的几部宪法都有关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的条款,却偏偏不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结果,长期以来,只要用一张邮票、一封检举信,就可以把一个公民的权利剥夺殆尽,以致于冤假错案堆积如山。 

  有人认为,维持“有罪推定”原则对规规矩矩的普通老百姓并无大碍。殊不知,在我们这个不实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里,每个公民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把“剑”随时可能掉下来“砍掉你的脑袋”。“有罪推定”原则正是整死刘少奇、贺龙、彭德怀的重要法律条件。遗憾的是,十年“文革”浩劫、几十年的冤假错案、千万人头落地,至今还未换来一条“无罪推定”原则!从宪政的角度来看,从国家领导人到平民百姓,至今尚未摆脱中国帝制时代就实行的“莫须有”(即“有罪推定”)的判罪威胁,实在危险得很。不承认“无罪推定”就是实行“有罪推定”,随时都可能以“革命”的名义把良民当作罪犯。 

  为此,我建议,在现行宪法第37条第2段之后增加一款,即“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条件,非写进宪法不可。 

  五、宪法应规定政治公开化的原则  

  在毛泽东时代,中国一直笼罩在独裁政治和秘密政治的阴影之中。毛泽东决定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事务时,从来不让名义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闻其事。他以所谓的“国家利益和革命工作需要”为由,不仅对中共中央保密,对中央政治局保密,甚至对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的多数人保密,“圣心独断”地作出决定,给亿万中国公民带来了一个又一个灾难性后果。 

  如果说专制政治的基本特徵是秘谋政治的话,那么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徵之一便是政治公开化。因此,当代许多民主国家都将公开化原则及相关措施写进了宪法。很遗憾,在深受秘谋政治之害的中国,尽管有那么沉痛的历史教训,但现行宪法仍然无视公开化原则。宪法通篇没有规定国家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责任,也没有关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公开举行的规定。倒是在宪法第76条片面强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保守国家机密”,但代表们却没有任何将信息公开的义务。在现行宪法中,秘密政治的阴影一直挥之不去,这是个修改宪法时务必努力克服的积弊。 

  为此,我建议在现行宪法第64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开举行。凡需秘密举行的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或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予以认可”。也就是说,要形成一个制度:人大会议公开化是正常的、不公开是非常的;非常会议须经非常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关于人大会议公开化的具体措施,可以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定,主要是应当允许电视直播、公民旁听、记者采访等。 

  我还建议在现行宪法第76条规定人大代表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后,增加一句“与选民及时沟通信息”;在现行宪法第35条之后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事务有知情权。国家机关依法发布信息,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 

  此外,与修改宪法相配套,我建议全国人大根据公开化原则,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现在社会上许多贪汙腐败行为最怕的就是公开化,即人们经常批评的,贪官汙吏“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登报”。公开化有利于暴露一切丑恶事物,也便于与丑恶事物作斗争,同时还使公民能切实监督各级干部的行为。不仅反贪汙需要办事制度公开化、办事结果公开化,而且政治体制改革本身也要求立法程序公开化、国家重大事务决策过程公开化。 

  究竟哪些政治活动和相关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必公开,这不应当由党政机关和领导人随心所欲地决定,信息公开法应对此有原则性的规定。这样,可以使各级国家机关按一定程序,将信息公开范围和信息保密范围对外公布;国家有关部门并应对此进行检查,对于违反信息公开法的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象违反保密法一样给予必要处份。如此才能改变目前公开化措施不规范、不稳定的状况,形成制度,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而促进我国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诚然,中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宪政建设的推进,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以上不过是择其要者而述之。这些问题如能优先解决,中国的各项改革事业就有了一个新起点。  

  (1998年12月2日)   
 
中美之间异族婚恋的行为和心理分析
 
  丁子江

  美国加州州立科技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一、异族婚恋:美国日益广泛的社会现象

  二、对异族婚恋的动机和结果的一般分析

  三、在美华人的代际差异与异族婚恋模式

  人类的婚恋生活是生命意义的一个部份,没有这一生活,一切辉煌就会黯然失色,人类就会既没有过去和现在,也没有将来,无论什么样的理想的政治、绝佳的经济、美妙的宗教,都将在人类绵延的中断之际而彻底消失。随着国际间人口日益频繁的流动,不同肤色、不同民族的婚恋现象也逐渐普遍化。恐怕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象美国这样,异族婚恋如此普遍和迅速增加。这些婚恋现象的行为和心理,不仅是社会心理学家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也是令读者关心的问题。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在美国的华人和白人婚恋现象中的社会和心理问题。在美国,传统的少数族群研究通常把亚裔归为一类,若再进一步划分,则将东亚(如华裔、日裔)列为一类。本文分析的主要是华裔的异族婚恋现象。

  一、异族婚恋:美国日益广泛的社会现象  

  在人类历史上,因灾祸、战乱、征服、迫害而发生的人口大迁徙,经常带来各种族的大融合。可以说,种族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混血的历史。在目前的国际社会中,因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而出现的移民潮,也大大增加了各族裔之间相互交往、通婚的机会。

  美国的人口普查发现,1990年有200万儿童生自异族婚姻,比1980年多了一倍,比1970年多了四倍。1997年12月5日的《今日美国》刊载了一份盖洛普民意调查,其中提到,57%以上的美国年青人约会过异族对象(包括白人、黑人、拉丁裔和亚裔)。原因之一是,多族裔社会结构的日益发展,使中学里少数族裔的学生从1976年的24%上升到1997年的35%,青少年有了与更多的异族伴侣相遇的客观环境。原因之二是,家长们对异族婚恋比以前宽容了,有62%的受访家长表示完全接受儿女的跨族裔恋情。原因之三是,青年人对异族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有97%的被访者觉得异族对象有吸引力,此外,“好奇”、“标新立异”、甚至“满足对家长的叛逆心态”等心理也促成了与异族对象的交往。

  笔者曾对选修“东西方性爱哲学比较”这门课程的182名学生(共四期,其中白人86名、亚裔47名、拉丁裔38名、黑人11名),作了异族婚恋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见下表),发现多数学生对异族婚恋的态度是正面和肯定的。 

  加州科技大学学生对异族婚恋的看法 (%)

  问题 

  肯定 

  否定 

  无确切回答 

  本人可以理解 

  97.3% 

  0 

  2.7% 

  家长可以理解 

  52.2% 

  22.5% 

  25.3% 

  本人愿约会异族异性 

  86.8% 

  2.2% 

  11% 

  本人曾约会异族异性 

  58.8% 

  28% 

  13.2% 

  约会中无交流困难 

  34.6% 

  24.2% 

  41.2% 

  约会中交流困难可解决 

  53% 

  0 

  47% 

  在亚裔的异族婚姻中大部份是亚裔与白人的通婚,其中华人与白人的通婚又占了很大比例。东亚地区近年来经济的起飞和繁荣,使台湾、香港和中国大陆的华人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到世界各地移民、留学、投资、工作、访问或观光。华人到了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变成了少数民族,自然地与当地人有了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的交往。与异族的接触越多,彼此之间的隔阂、偏见、歧视或敌意就自然地日益减少;本国国力增强也使华人与异族之间的接触愈来愈平等。这些华人不仅改变着原来的生活方式,其对异性的观感也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进而影响到他们的情感、欲求、价值观和行为,也自然而然地影响到他们的情爱、婚恋和家庭生活。于是,华人与其他族群的异族婚恋就出现了。 

  二、对异族婚恋的动机和结果的一般分析 

  为什么文化、种族背景完全不同的人之间会发生爱情呢?美国学者们在研究中发现了下列直接动机:首先是对异族异性的神秘感和新鲜感,藉与异族结婚来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其次是对某种本族异性缺乏、而异族异性正好具有的生理、心理、情感、体质特徵的偏好;第三是对异族人文的兴趣延伸到对该族异性的兴趣;第四是双方生活中的现实需要;第五是出于遗传优生观的考虑。

  美国性心理学家威尔特·查尔(Welter F. Char)认为,异族婚恋的动机不能只归结为“上意识”,而应该是“上意识”与“下意识”的结合。还有人认为,这类动机不能完全用科学主义的方法来解释,其中至少有一部份是属于东方神秘主义的。  

  事实上,上述的直接动机有时可能还受到一些文化、心理因素的潜在影响。例如,有人选择异族婚恋,是认为来自不同文化的配偶可以给自己带来本文化所缺少的益处。又如,有些持有“理想主义”观念的人,把异族婚恋与平等、博爱等高尚的社会价值观联系在一起,在社会中存在着传统的划分族裔等级的观念时,这类人可能视与“低等”种族的异性的婚恋,是对主流社会权威的叛逆和对受压制者的认同,是自己的“救世主”式的奉献。  

  一项研究结果揭示,开放的犹太女性与异族通婚的比率比其他族裔要高,美国还出现过视白人与黑人通婚为“解放”的象征。还有,当一些人与本族异性的婚恋关系不成功时,会抱着“第二最佳选择”的心态,在异族中寻找婚恋对象。此外,孩童幼年期接触到异族异性的关爱而产生情感依恋,可能也会影响其后来选择该族的人作配偶。  

  专家们也发现,异族婚恋现象还可能受到一些消极的文化、心理因素的影响。许多心理分析学家发现,孩童在3至5岁后会对双亲中的异性产生较强的感情,而对双亲中的同性则产生消极的感情、甚至视之为竞争对手,即孩童期的恋母或恋父情结(“奥狄浦斯情欲结(Oedipus Complex)”),因而在家庭中出现一种三角式“情敌”关系;只有当孩子把注意力转移到家庭以外的异性身上后,才会克服这种冲突。然而,若一个儿童不能成功地克服这种情结,那么他(她)今后的择友或择偶就可能受到影响。  

  根据着名心理分析学家卡尔·阿布拉哈姆(Karl Abraham)的研究,这些未能克服“奥狄浦斯情欲结”、对异性双亲之一特别依赖的儿童,以后可能会寻找一个非常特别的配偶:有的情况下是找一个与自己的父或母非常相似的血缘很近的亲戚,这与异族婚恋无关;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对同性双亲之一持消极或负面感情的人,也许会找一个与自己的父或母亲截然不同的异族成婚。  

  父母对孩子婚恋行为的影响也可能导致异族婚恋。有时父母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或许会有意无意地鼓励子女找异族的配偶;有的父母强迫子女找同族的配偶,最后子女反而产生了逆反心理,偏偏去找一个异族配偶。  

  美国社会中对异族婚恋的比较开放的看法是,异族通婚是人类相互关系理想化和进步的表现,它打破了种族之间的偏见和隔阂,参与异族通婚的人都是强有力、有勇气和具有崇高理念的。而另一种针锋相对的看法则视异族通婚为不健康、不正常、不明智。  

  异族婚恋必然遇到双方的相异性问题。如何克服这个问题与异族婚恋的结果关系极大。有的异族男女不顾家庭、宗教、社会和朋友的压力,宁愿牺牲物质利益,而追求浪漫的爱的升华,坚决地结合在一起;但是,当爱的热度降温之后,文化差异、经济等压力带来的种种不便,便产生不合谐以致冲突。所以,着名心理学家罗伦斯·库比(Lawrence Kubie)警告说,以这样的“爱情”为异族通婚标准恐怕是不恰当的。  

  在关于异族通婚择偶问题的讨论中,美国性心理学家丹尼洛·庞斯(Danilo E. Ponce)对参加者提出了四项忠告。第一,不应该认为选择异族配偶有什么不对;第二,很难用一种概念或方式,充份而又满意地解释或说明异族通婚时可能涉及的全部因素;第三,异族通婚的决定过程会受到比同族通婚更复杂的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或制约;第四,应该将婚姻的正规仪式视为异族之间从相识到成婚这整个过程的完成形式。  

  华裔婚姻学家徐静(译音)在作咨询时,对有异族通婚意向的人提出了如下建议:  

  首先应评估异族婚恋的动机,除了罗曼蒂克的、“求解放”的、自我实现的、意识形态的、以及其他特定的政治、经济、宗教等动机外,还可能有异常因素的影响;其次,双方要认清愿望和现实之间的差距,人们通常是根据自己的想象来看待其他族裔的,往往出于良好的愿望来塑造自己心目中的异族婚恋对象,但以后可能发现对方与自己的想象并不一致;再次,双方应该预估未来可能的困难,一旦婚恋浪漫期一过,在实际生活中会遇到婚前没有想到的问题,如钱财、孩子、娱乐、个性、社会歧视以及亲戚关系等;最后,还应该对彼此的能力和相适性有所认识,为了应付今后的各种挑战,双方必须有一定的自强力和意志力量,并且能相互自觉调适以达到谐调。  

  如果要了解双方的相异性是否可能解决,则可以用下列问题来作判断。第一,双方是否能互相妥协;第二,双方之间出现冲突的周期和程度如何;第三,冲突后能否达到更好的理解和更多的共识,或只是将敏感问题存而不论;第四,双方是否能尊重对方的伦理标准、日常习惯、业余爱好、生活目的、个人理想以及价值判断等;第五,双方是否感觉到自己受到对方的支持、赞赏和感谢;第六,双方是否都在试图把相互之间的关系推向最佳状态;第七,双方是否能在相互的关系中感到幸福和满足。  

  三、在美华人的代际差异与异族婚恋模式  

  在美国的华人有着明显的代际差异,不同代的华人的婚恋关系模式差别极大。100年前从广东台山来的移民,绝大多数是男性,后来大多居留在唐人街,受教育程度较低,语言文化的隔阂使他们很难融入美国的主流社会,他们中的很多人是回到故乡娶亲,当时很少有异族通婚现象。 

  在美国出生的第二代华人(American Born Chinese)接受了完整的美式教育,文化上基本上被同化了,其中有专业能力者可以融入美国的主流社会。在这个族群中,异族婚恋现象就普遍多了,因此他们往往是异族婚恋研究的对象。  

  1996年考琳·方教授和珠蒂·杨教授在英文《亚美杂志》上发表了“寻求合适的婚配:华裔日裔美国人的异族通婚”一文。她们认为,过去美国的异族通婚研究只注意亚裔女性与白人男性之间的婚恋,现在应该也研究亚裔男性与白人女性之间的婚恋;同时,过去的研究偏重人口统计数据,现在应该更重视个人访谈资料;还有,过去的研究多用同化主义来解释异族通婚,即认为只有当异族之间的差距缩小后,才可能真正谈得上浪漫的爱情与和谐的婚姻,现在这一分析应该深化。  

  这两位学者访谈了19位女性和24位男性亚裔,他们出生在四十至五十年代,有的幼年时移民美国,有的出生在美国、属于废除反异族通婚法和支持民权运动的一代。这两位学者在访谈后总结了这些华裔与白人的异族婚恋过程的七个特点。  

  第一,可接近性是异族情爱和协调的先决条件。所有受访者与异族的异性朋友都有充份的接触机会,然后逐渐亲近,基于爱情而成婚。第二,缺少接触本族异性的机会。有的女性被访者原打算找同种文化的异性对象,但在婚龄期或居住地却没有这样的机会,所能接触到的异性几乎都属于异族。第三,对本族异性不满。许多男女受访者认为,本族的异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如白人更具吸引力。此外,不少女性还认为,本族的男性不能平等对待她们。第四,高度认同美国文化,认为本族的异性在价值观、爱好、生活态度等方面比较保守,落后于美国的主流文化。第五,不少访谈者企图避开父母的婚姻模式。第六,同族的社会关系圈子很小,血缘关系很近,发展同族婚恋关系有可能导致近亲结婚。第七,抱有“高攀主义”的婚姻观,想找一个种族或社会地位“高”一些的配偶,藉此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但考琳·方和珠蒂·杨在她们的研究中没有分析六十年代以来华人新移民的异族通婚状况。六、七十年代时,到美国的华人留学生来自台湾、香港、新加坡。从七十年代末开始,大批中国大陆的留学生来到美国。这些留学生基本上在本国就完成了高等教育,在美国通常又获得了高学位和高科技训练,很多人在大公司或大学就职。七、八十年代的港、台留学生和目前大陆留学生中的多数都留在美国,成了新移民。这些留学生或新移民中女性所占的比例相当高,因此增加了美国大学校园里华人女性的数量。  

  在华人新移民中,异族婚恋的比率虽然明显低于华裔第二代,但正在明显上升。过去对华人新移民的异族婚恋的研究很少,而对华裔第二代异族婚恋的研究成果也不见得适用于分析这一代新移民。例如,在考琳·方和珠蒂·杨的七点结论中,第一、二、三点可大致适用于第一代华人,第五、六点则不太适用,第四、七点虽然适用、但表现形式却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专门分析华人新移民的异族婚恋模式。  
 
 
美国加州州立科技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1. 白人男性眼里的华人女性

  2. 华人女性眼里的白人男性 

  四、异族眼中的异性 

  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的观察和研究,并参考有关资料,从四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在美国的华人(特别是新一代移民)与白人之间的相互观感以及可能的婚恋基础。在谈到华人的异族婚恋对象时,主要指的是占美国人口大多数的白人男性和女性。在本文有限的篇幅里不拟涉及华人与美国其他少数族裔之间的婚恋现象,而且这类现象也相对地比较少见。 

  1. 白人男性眼里的华人女性 

  据阿尔伯特·果顿在六十年代的统计,美国白人男性比白人女性对异族交友和通婚要宽容得多,例如,愿意与日本人结婚的白人男性比白人女性多一倍。不少美国白人男性对东方女性的了解很笼统,无法在外形上区分不同国籍的东方女性。教育程度高的白人男性,对华人女性则有较多的了解。

  一般来说,白人男性对华人女性的看法,在相当程度上是以白人女性为参照系的。白人女性比较独立自主、有女权思想、家庭观念较弱、脾气易变、感情容易转移、身材易发胖、发育虽早但易显衰老。因此,白人男性认为华人女性往往有下列特点:性情温顺贤惠、处事得体、任劳任怨;家庭观念强,尽心照料丈夫子女;教育水准高,文化素养好;持家勤俭有方,善于烹调、理财和料理家务;感情比较专一,有利于家庭的稳定;身材苗条,皮肤细嫩,容貌年轻;某些心理情感和生理特徵易使男性产生性满足感。有的男性对那些争取个性解放、事业心强、敢于追求的白人女性敬而远之,因而亚裔女性更能吸引他们。

  美国白人男性对华人女性的上述印象,既来自对中国文化的朦胧想象性的认知,也来自以男人为中心的思维。实际上,他们想象中的华人女性与现实中的她们有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当一些白人男性接触了较多的华人女性后,就能克服旧的“原型偏见”的误导,对她们有了更全面、深刻、具体的了解。有的人已经可以区分出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等不同地区女性的某些差异,还有一些人甚至能区分北京籍、上海籍女性。

  然而,这些比较了解华人女性的白人男性中的一部份人又产生了新的“原型偏见”,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华人女性棉里藏针、柔中有刚、软中有硬,嘴上不说、心中有数,更具现实理性,比白人女性有心计、有谋略,往往以退为进、善用迂回战术、最后达到自己的目的。第二,婚姻观较现实,有明确的利益目标,如获得绿卡或经济保障等。第三,金钱观念虽强,但对财产的法律观念尚弱,比较注重眼前的直接利益,而不象白人女性那样更注重权益的法律保障。第四,社会适应性强,比华人男性更容易融入西方文化,但有较多的盲目模彷性,对西方文化的了解不够深入。第五,不少华人女性在性关系上并不如想象的那样保守,而是相当的开放。第六,对婚姻和感情的忠诚度与传统的华人不同,也容易发生感情转移,常常是遇到更富有的男性就移情别恋了。第七,比较注重生活的物质享受,而不太注意多元文化的精神情趣。第八,比较注重形式上的独立和自由,而忽略真正的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由,往往表现出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个人主义,即不是自觉、主动和有意识地把自己作为女性的一员而去争取女性的权益,而只是关心自己的利益。第九,比较注重外在的“浪漫爱”,而忽略发自文化、精神素养的内在的“浪漫爱”,因而被白人男性西方式的外表仪容、姿态举止所吸引。

  2. 华人女性眼里的白人男性 

  美国亚裔社会学家辛纳嘎瓦(L. Shinagawa)和庞(G. Y. Pang)在研究中指出,大部份亚裔妇女与白人的异族通婚不仅仅是以浪漫的爱为基础的,也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那些已经被同化、地位较高的亚裔女性更强烈地期望这种关系。华裔社会学家贝蒂.宋访谈了纽约地区50个华人异族通婚案例,她认为,被美国文化同化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华人女性与异族通婚的比率,即被同化的华人女性更希望通过与白人的通婚来提高自己的地位。 

  华人女性对白人男性的印象往往也是从对方文化的朦胧想象性的认知中得来的,同时还受到自己心理特质的影响,也可能被“原型偏见”误导。大致说来,华人女性对白人男性特点的理解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受遗传影响体型较高大,又因为普遍喜欢体育运动,因此体格健壮。第二,性格开朗率真,言谈幽默风趣,举止自然得体,待人礼貌周到。第三,教育程度高,多有职业专长。第四,文化和艺术修养高。第五,自主、自信、自立,重视自己的权益。第六,人文精神强,尊重别人的隐私和个人选择,富于同情心。第七,很注意女性的需要,会创造浪漫情调和运用性爱技巧。第八,注重外观形像,如服饰、发型、面容保养等,注意清洁卫生,如每天沐浴、更换内衣等。第九,没有随地吐痰、擤鼻涕、丢烟头、大声喧哗等个人不良习惯。第十,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如守时、守信用、不撒谎等。十一,注意生活品质和业余爱好的多元化。十二,注意夫妻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和个性发展空间。 

  需要说明的是,来自中国大陆的女性与来自港台的女性在价值观和判断力方面很不相同。大陆长期封闭、政治压抑,民众无法客观全面地了解美国社会;一旦对外开放了,某些大陆女性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就往往从一个极端移到另一个极端,从过去视美国人为“帝国主义侵略者”一下子变为把美国人看做自由民主的偶象。而来自港台的女性对美国人的基本看法长期以来始终是比较稳定的。 

  其次,来自大陆的女性经济状况一般较差,到美国后想往着中上阶层的富足生活,视得到金钱和物质享受为其“美国梦”的实现,结果就倾向于投靠“富有”的白人男性。而来自港、台、新加坡的女性则相对地比较富裕,比较少通过异族婚恋来获得经济上的满足。 

  再次,大陆长期以来对婚姻和两性关系的教育近于禁欲主义,又由于社会政治动荡,造成了大量的孽缘、苦难和不幸的婚姻、以及单身大龄女性等畸形社会现象,女性在这样的环境中从情感到生活等方面都历经磨难。她们到美国后进入了一个陌生但充满无限生机的新天地,美国社会的自由平等、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以及好莱坞编织的有关浪漫性爱的美妙故事,让她们感觉到自己的生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境界。这些本来就具有东方魅力的女性,很容易遇到白人男性的大胆“进攻”,而白人男性与她们所了解的中国大陆的男性又构成了巨大的反差。但是,那些来自港、台的女性则并没有如此的心境。 

  华人女性对白人男性的种种“原型偏见”中,最重要的、也最可能误导的有两条:第一是以为白人男性都很“富”,其实并非如此。虽然美国的多数人自认为属于中产阶级,但大多数中产阶级是靠贷款过日子的。大学教育、房子、汽车、甚至家具和家庭电器等几乎都用贷款支付,也就是把未来的购买力提前使用了,一旦丢了工作,一切都会被银行没收。同时,虽然美国的收入不低,但税收也不少。例如,一个公立大学的教授缴付各种税收后,实际拿到的现金只有收入的一半多一点。此外,对一个美国男人来说,结得起婚离不起婚,离婚一次就可能赔掉房子和其他家产,甚至从今后收入中留出一半作子女抚养费。对一个华人女性来说,嫁个白人男性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保障终生过上富裕生活。 

  第二种偏见是以为白人男性都很“酷”、很浪漫。美国的社会制度和人文精神造就了无限生机和活力,美国人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充满着自信、乐观和奔放的热情。然而,得天独厚的美国人同时也背上了另一个“包袱”,那就是美国人的优越感。美国社会虽然很开放包容,但许多美国人对美国以外的事物知之甚少,他们注重实用主义和经验,相信科技和效益这些能证明或能计算的事物,却不愿多动脑筋去学习和思考那些距离自己较远的东西,因此欧洲人认为美国大众阶层的文化根基不深。美国的文化是一种商业性的大众消费文化,有外在吸引力和刺激力。在这种文化熏陶下的美国人,往往也只注意实用化、形式化、技巧化、效益化的外在包装。在华人女性面前,白人男性可能很善于制造浪漫的气氛、说着深情的字眼、举止温柔,“他”总能不断地布置一些让“她”意外惊喜的事,送一些经过察言观色、知道“她”一定喜欢的小礼物,找一些“她”听了很自然的借口、约“她”同在一个只有两人的私人空间。但美国白人男性将“性”、“爱”和“婚姻”分得非常清楚,绝大多数人都有过婚前性行为,80%以上的人有婚外性行为。 

  不过,也有一些比较成熟和清醒的华人女性,注意到了白人男性、尤其是当代青年男性的另外一些“特点”。第一,由于注重实用主义,知识面较窄,只追逐职业市场的需求,不注意整体知识的结构,例如很多人只懂电脑,成了一种专业机器。第二,有“美国第一”的强烈优越感,容易居高临下地看待其他文化和民族,并不想了解美国以外的事物。第三,人文精神虽较强,但人文知识却很弱,对文史哲一类的领域不感兴趣。第四,由于物质条件相对优越,制度完善稳定,缺少经受大灾大难的历炼,对人生和社会的看法较肤浅。第五,生活目标上过于注重好车、好房子等物质享受。第六,虽然注意在形式上尊重女性,但骨子里是否如此则不一定。第七,性关系上比较随便,可以把性、爱和婚姻三者完全分开处理。第八,过于注重外表仪容举止,不太注意内心修养。第九,过于强调个人权利,不强调对社会和团体的义务。第十,过于夸大独立性,亲情关系松散。过于强调夫妻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家庭观念不强。十一,经济收支分得过于清楚,结婚之前就在法律上预留分产的后路。十二,过于强调个性的标新立异。 

 3. 白人女性眼里的华人男性  

  白人女性对华人男性的一般印象大致来自唐人街、大学校园及高科技公司这三类地方,难免含有刻板的原型偏见。  

  唐人街的华人男性一般是第一代移民,英文差、不懂美国文化,很难融入主流社会。对这类华人男性的评价往往带有偏见,即认为他们身材矮小、脸型瘦尖、面色灰黄、深眼窝、厚嘴唇、小鼻子,动作快捷,说话声音大,喜欢拖长音;这些人很能吃苦耐劳,但文化不高,大多从事餐馆、洗衣店等各种分散型小买卖;他们颇重义气,讲究传统的习俗和规矩,宗族观念强,常以某姓氏为亚文化的聚集纽带,封建帮会起着很强的社区控制作用,有少数人处于黑白道之间;大男子主义观念较浓厚,但对家庭有很强的责任感;善于趋利避害,往往可以在不张扬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并获得利益;比较信奉传统宗教,多数相当迷信;不太注意卫生,不很重视教养,有不少不良个人习惯,花太多时间在吃喝上,不少人好赌。  

  校园中的华人男性包括二次大战后从大陆来美的留学生、六十年代后从台、港来的留学生、以及八十年代后从大陆来的留学生,此外还有华人的第二代。据有关资料,对这类华人男性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聪明勤奋,多在数理化学科领域出类拔萃。第二,许多人不热衷社会公益活动,往往给人以书呆子(Nerd or Bookwarm)的印象。第三,由于不常参加体育活动,多数人身体瘦弱、不强健。第四,有比较现实的功利目的,多数对人文、社会科学不感兴趣。第五,善于考试,但读死书的人多,具创造性的人才少,多数人仅能成为某个行业的专业“机器”,很难有大的成就。第六,表面上“扎堆抱团”,但并不象日本人和韩国人那样有团队精神。第七,不太能够与美国学生融合在一起。  

  许多“校园型”华人男性毕业后在高科技公司工作,对他们主要有以下几点评价。第一,教育层次高,熟悉和胜任本专业工作。第二,因文化和语言限制,很难进入高级管理层。第三,明哲保身,往往采取消极的个人主义,只想“搭便车”,不注意积极争取个人权益。第四,同族内斗、猜忌和排斥明显多于其他族裔。第五,理论性较强,应用能力则不一定,因鲜有创造性,故职业机器的特点显着。第六,不能有效地融入主流社会。第七,喜欢单干而不善合作。第八,多数人仅注意个人事业,不重视回馈社会,不热心公益事业。第九,多数显得文弱、呆板,缺乏朝气和幽默感。  

  由于生理、心理及文化偏见等原因,一般的白人女性不会觉得华人男性在情爱方面有吸引力,但在五种情况下则例外:首先是华人男性极为出色、特殊或相当成功;其次是受过教育的第二代华人、或童年即移民美国、已美国化的华人,因善于与白人女性沟通,身材体态、举止言谈富有魅力,而为白人女性所接受;再次是一些对中国文化相当热爱的白人女性或专门研究中国文化的女学者、女学生,因爱屋及乌或专业需要而对华人男性情有独锺;第四是一些在本族婚恋中遇过麻烦的白人女性,试图在异族男性那里寻求慰籍,或是极少数追求猎奇的白人女性,想在华人男性那里获得满足。  

  白人女性对华人男性的个人特质有以下几点比较正面的评价。第一,注重家庭价值,责任感强,遵守作为男人和家长的承诺。第二,感情内在、细腻,相对地比较忠诚。第三,比较舍得为女性花费,不太计较得失,不象白人男性那样在经济上分得很清。第四,讲义气、重信诺,人情味浓,重视社会人际关系。第五,心理素质很独特,有很强的坚忍力和克制力,不容易情绪波动。变通的能力很强,较容易适应各种困难条件。第六,对事业比较投入,刻苦耐劳。第七,智力优秀,反应敏锐,领悟力快。第八,动作灵活快捷,容易掌握各种技巧性的运动。  

  一位学者曾在一篇关于“白人男性特质”的文章中认为,与美国白人男性相比,美国的亚裔男性比较“矮小、固执、不雅观、其貌不扬和缺乏自信”。在美国,白人女性往往觉得华人男性保守、乏味,男性魅力不够,在生理和心理上不容易满足白人女性的需要。上述的对华人男性的评价大都出于某种原型偏见。不过,对下列白人女性关于华人男性的负面评价,华人也应该自我反省。第一,不重视男女平等,具有大男子主义和性自我主义。第二,不善于浪漫的外在表现,不太注意仪表和“包装”。第三,大多数不注重体育活动,身体不够强壮,一般不参与飞行、跳伞、登山、野营、摩托、航海、潜水等激烈运动。第四,过于强调烹调的口味,而不注意健康饮食,因而有时显得营养不良。第五,卫生习惯较差,不太注意养成良好的教养和生活习惯。第六,不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公德观念尚差。第七,法律观念不强,凡事喜靠人事通融。第八,创造力不强。第九,过于依赖金钱和物质利益来吸引女性。  

  八十年代以来,各个阶层的越来越多的华人男性来到美国,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白人女性访问过中国大陆及香港、台湾,因而她们对华人男性的观察就深入了一些。这有助于改变对华人男性的原型偏见。前文所述的方、杨教授在她们的研究中就发现,随着亚裔地位的提高,美国主流社会对亚裔男性的偏见已逐渐有所变化,以致亚裔男性与白人女性的通婚率也有明显的提高。她们指出了三个新趋势,第一是美国影视中出现了李小龙、李杰森和王慎德一类的英武形像,甚至在一些日历中也出现了亚裔男性健美的体魄;第二是亚裔男性被视为模范少数族裔,其经济地位比其他族裔更为稳固;第三是不少白人女性从过于追求外在体魄的“理想男性”开始转为更注重具有内在魅力的男性。  

  中国大陆幅员辽阔,香港、台湾的制度和经济社会发达程度又远远优于大陆,因此华人的层次和地域差异非常大,确实不能用单一模式来评价华人男性。例如,大陆人和台湾人、大陆的北方人和南方人,在思维方式和行为特徵、体质上都有差异。过去美国主流社会认为,在美华人不热心公益事业、不视自己为美国人,对美国政治不感兴趣,但近年来亚裔的参政活动已日益活跃。现在美国的主流社会常把华人及其他一些亚裔视为“模范族裔”,一些社会人士和学者认为,这可能又形成某种刻板形像,有利亦有弊。在加州州立大学富乐顿分校的一次讨论会上,多数亚裔问题研究者认为,对亚裔的刻板形像是亚裔树立其形像的一个沉重负担。  

  4. 华人男性眼里的白人女性  

  有些华人认为,美国白人女性是世界上最独立、自由、傲慢、也最狂妄的女性,这也许同样是出于某种原型偏见。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女权主义运动的大本营,是因为美国女性确实是通过自己的奋斗、最终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有的学者曾列举出在华人男性眼里白人女性的以下特点。第一,思想和行为的自主性强,强调积极的个人价值,主张自身独立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以及应得的权益,不象有些东方女性那样对丈夫有很强的依赖性。第二,注重以爱情为诉求、性吸引为动力的两性关系和婚姻模式,不计较对方的家庭背景、物质条件、职业情况或宗教信仰,不象一般东方女性那样比较注重以现实或功利的目标。第三,相当数量的白人女性受过高等教育,具有专业或技术能力。第四,因发育良好、身材健美、外形更为性感。第五,青少年时期的性教育以及青春期的性经验使她们较为成熟,在两性关系上敢于主动。第六,精力旺盛、身体条件好,许多人在不耽误自己事业的情况下,照样能操持家务、照顾子女,而不象一些东方女性那样喜欢做家庭妇女。第七,性格率真,做事坦荡,喜怒形于色,较少心计,不象相当多的东方女性那样内向含蓄而难以捉摸。第八,经常将性、爱情和婚姻分别开来,即认为性或爱不一定非要以婚姻为前提、不一定非要有形式上的名份。  

  1997年在北美心理学会的年会上,与会学者宣读了三份对女大学生约会和择偶标准的研究报告。这些报告表明,多数美国的白人女性把富有排在诚实、相貌和重视家庭生活之后。例如,一位研究者请103位白人女性在四类男性中选择一人作为婚恋对象,这四种男性分别是外形漂亮但有些伪善的研究员,外貌平庸但忠诚、乐于助人、与人为善的汽车修理工,有很多钱、但没有时间陪妻子儿女的医生,年薪只有两万美元、但喜爱孩子、有较多时间投入家庭生活的教师。结果最受欢迎的是教师,有60多名女性选择他为择偶对象,而选择那位医生的则只有15人。  

  由于美国女性进入大学就读的比例相当高,所以大学女生的择偶标准在同龄女性中有相当的代表性。加拿大多伦多的一些心理学家认为,大学女生的择偶观念富于浪漫色彩。一些专家认为,北美地区的大学女生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感情型”的女生较喜欢用个人的价值观来判断事物,婚姻关系多能维持较久;“思考型”的女生较喜欢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进行逻辑推理,其婚姻往往是最短的;“感觉型”的女生喜欢有变化而顺其自然的生活方式,离婚率也较高;“判断型”的女生喜欢条理,善于权衡利弊,故离婚率往往比“感觉型”的要低。  

  下面用一些个案来进一步说明华人男性对白人女性的观感。  

  温斯顿·方是美国的第五代华裔,其父母均为华人,双亲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仍然保留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男女不平等的劣根性。他不喜欢父亲的霸道,也不喜欢母亲经常用对孩子撒谎的办法来控制他们。他起初曾按照父母的意见找华裔女友,但交往了两个华裔女友后,发现她们都具有他父母身上的那种他不喜欢的文化烙印。后来他认识了白人女友贝蒂,同居五年后结了婚,他俩之间有着平等的关系和良好的交流。威斯·金不愿意与华裔女性结婚,因为这样一来就好像“娶了自己的姐妹”,有一种乱伦的感觉。他两次结婚的对象都是白人女性,第一位妻子格瑞丝有传统西方女性美的原型,但生活九年后离异,第二位妻子丽娅是一个“冷静、智慧、可信赖的女性”,他与她有着共同的价值和生活目标,但没有那种她是“姐妹”的感觉。卡尔文·锺也有同威斯一样的看法。对他来说,华裔女性都像他的姐妹,而且从她们的言谈举止中可以看到自己母亲的影子,同她们结婚就象同自己家里的人结婚一样。他后来交往的全部都是白人女性,他说,“你应该知道白人姑娘,同她们约会”。他认为,同白人女性交友和结婚才最终融入美国主流社会。拜伦·吴与他现在的白人妻子是在学校里认识的,不久即同居并合资买了房子,起初并不认为正式结婚有多重要,后来水到渠成了,便去办了手续。他认为,与妻子之间很容易沟通,而且不拘形式,双方之间也没有什么物质要求。第三代华裔丹尼尔·陈谈到他的白人妻子时说,他是“遇到了自己想遇到的”。他认为,自己的婚姻是完全建立在浪漫爱的基础上。汤姆是生长在夏威夷的华裔男性,他认为自己之所以同白人女性结婚,是因为他居住的地区具有多族裔色彩,这里的白人女性更能接受少数族裔。  

  洛杉矶的一位中国大陆的留学生对笔者说,他在学校里总是约白人女性,因为她们只要喜欢你,从不注意你的家庭背景,好就聚、不好就散;平时两人各自付帐或轮流付帐,谁也不欠谁,大家相处得很痛快;可如果找了华人女性就麻烦一些,本来双方的交往是两相情愿的,一旦要分手,华人女性往往认为是被玩弄了、吃了大亏,不是寻死觅活、就是闹得沸沸扬扬,定要搞出个是非曲直或得到某种物质报偿。一位在国内离过婚的中国大陆男性与一位白人女性结婚后,根据自己的经历比较了华人和白人女性,觉得不应当认为中国女性一定贤惠、而白人女性就一定不贤惠;在中国大陆的城市里“妻管严”有相当的普遍性,自己在大陆的华人前妻就有“大女子主义”的特点,而现在的美国妻子则相当温良柔顺,很会持家,对两个孩子也照顾得很好,到他家做客的华人都有此感。在小学时代随父母从中国大陆到美国、现已高中毕业的丹尼尔对笔者说,从中学一年级起就有了第一个白人“女朋友”,到现在已交往过七、八个,但她们大多都转学搬走了。当谈到为什么不交华人女朋友时,他觉得,华人女生很像墨西哥裔女生,穿戴打扮都怪怪的,说话和举止也很别扭,而且不少华人女生有些Snob(势利眼),经常留意男生有没有好车、家里富不富;相比之下,美国白人女生则大都不会如此。他的家境不很好,自己除了课余打一点工,还经常在学校里把被扔弃的饮料罐顺便收集起来送到废品回收站,每月可得20多美元,他认为这样可以一石二鸟,既保护环境又有点收入。他的白人女友对此并不在乎,但华人女生则很可能因此而看不起他。  

  有的学者将白人女性的负面特点归纳为以下七条。第一,过于追求男女平等,甚至鼓吹女尊男卑。第二,自负任性,喜怒无常,说翻脸就翻脸,高兴时就非常浪漫,不高兴时就将男性称为“性攻击”,搬出“约会强暴”来威胁对方。第三,因过于强调自身的独立性,与丈夫在经济上分得很清,各有自己的银行户头,对财产的法律诉求比较认真,故夫妻关系显得冷淡。第四,喜欢求新,感情容易变化,从而造成婚姻的不稳定。第五,在骨子里有强烈的人种优越感,可能看不起其他族裔。第六,喜欢动陬对簿公堂。第七,因过多的户外运动,30岁后皮肤变粗、身形变胖。  

  五、华人女性与白人男性异族婚恋关系的类型分析  

  在中美之间异族婚恋关系组合中,白人女性与第二、三代华裔男性或第二、三代华裔女性与白人男性之间的婚恋关系比较普遍,这与华裔的被同化有很大关系。但在异族婚恋研究中,还是第一代华人的异族婚恋关系更具典型性,这也是作者的关注点。在白人与第一代华人的异族婚恋关系中,较少见到华人男性与白人女性的婚恋现象,而华人女性与白人男性的婚恋现象则多得多,所以本章主要分析华人女性与白人男性婚恋关系的一些特徵。 

  目前,大部份白人男性还不会与少数族裔通婚。那么,究竟哪些美国白人男性更喜爱华人女性呢?据笔者的观察,主要有七类。首先是一些汉学家以及从事中国现实问题研究的学者,他们曾在华语社会中学习、生活、工作过,对中国的文化和风土人情产生了深厚的依恋。华人妻子是他们最理想的精神、生活和专业发展上的贤内助。其次是在中国访问、工作过的专家、外语教师、商人、留学生、外交官和驻外军人(如抗战时期的援华美军和五、六十年代的驻台美军)等。他们由于机缘而对中国社会有了直接的接触,因而可能会对华人女性产生爱慕之心。第三是一些传教士。他们出于基督教的博爱精神,在中国大陆(1949年以前)、台湾、香港传播福音时,娶了华人妻子。第四是一些与本族异性的婚恋发生波折的白人男性。这一类人在与本族女性的婚恋失败后,转而寻找一个“温顺”、“单纯”一点的女性,而华人女性就成为合适的人选之一。第五类是追求标新立异的白人男性。他们不受美国传统文化的束缚,做任何事情都以猎奇、刺激为目的。与华人女性的婚恋关系,能带来神秘感、新鲜感和刺激感,满足他们接触中国古老文化的神奇性和中国现代社会的复杂性的猎奇心理。第六类是一些晚年丧偶的白人男性。他们希望改变老年生活中的孤独,而觅得同族配偶的机会少、代价高,因此选择华人女性建立“第二春”。这些人多属白领阶层,儿女远走高飞,虽然财产不很多,主要靠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生活,但对一些希望通过婚姻来改变自己低下的经济现状的华人女性来说,仍然是一种选择。第七类是一些在本族范围内不易找到合适的婚配人选的白人男性,他们可能对本族的女性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因此愿意寻找少数族裔的女性作为配偶。 

  究竟哪类华人女性更愿意与白人男性发展婚恋关系呢?笔者试举出六种类型。第一是喜欢浪漫爱情的女性。这样的女性可能对华人男性有失望感,而在善于营造浪漫的白人男性那里能够得到种满足。第二是企图取捷径融入美国主流社会的女性。与白人男性的结合有助于她们在美国的事业发展。第三是在国内错过婚恋机会的大龄女性。她们来到美国后,渴望幸福的家庭生活,一旦被白人男性所吸引,就很可能倾心相爱。第四是与本族男性的婚姻失败的女性。她们以往与华人男性婚恋的失败,使她们可能具有某种心理反弹,更倾向于在异族男性中寻找婚恋对象。第五是因本身条件的一些限制、而不易在同族异性中寻找理想配偶的女性。例如,她们可能是因为离婚或丧偶后有孩子的拖累,大多数华人男性由于东方传统的影响、不愿选择这样的再婚女性,相反,白人男性却不在乎这点。还有一些女士由于某种性格和生理特点,而不易寻找华人配偶,她们也可能转而发展异族婚恋关系。第六是一些贪图物质享乐、具有猎奇心理或单纯为谋求绿卡的女性。 

  六、中美异族婚恋中的相互调适问题  

  任何婚恋过程都是双方相互调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必须不断地克服个性、教育程度、生活经历和情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以便相互适应。由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异族婚恋的双方比同族婚恋要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难题,很多异族婚恋关系状态都是处于成功与失败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地带。下面对异族婚恋关系中可能遇到的几类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 

  1. 从“是”、“不”和“谢谢”看不同文化的沟通问题 

  美国学者理查德·马考夫(Richard Markoff)指出,因为不同语言和文化背景形成的思维方式有差异,所以沟通是异族通婚的最大障碍。同种文化的人在长期的自然、渐进的约定俗成中知道该怎样向对方表达一项事物或一种情形、以及怎样理解对方的表达;而两个属于不同文化的人就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认知、并学会理解这种表达的约定。由于对各种概念的界定不同,任何两种语言之间的对译都会产生模煳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  

  例如,比较传统的华人所说的“是”和“不”与西方人说的“Yes”和“No”有相当大的区别。西方人的“是”和“不”往往只是对某一事实肯定与否的简单判断,只有实践性、经验性的含义。而中文里一个简单的回答“是”或“不是”往往比“Yes”或“No”的涵义复杂得多;华人说“是”或“不”时,未必是对某一事物的直接表态,而可能是对既定的人际关系和应遵守的伦理秩序、价值体系的间接表态,符合那个体系就说“是”、否则就说“不”。所以,华人所说的“是”和“不”,既含有所谓儒家的伦理“确定性”,又有所谓道家、佛家的某种“无为”或“随缘”的“不确定性”。华人在使用“是”或“不”时,常常明显地留下了回旋的余地或持保留的态度,有些华人甚至并不直接用“是”或“不”作简单应答。比如,当一个西方主人问一位中国客人,是喝咖啡、可乐、果汁还是冰茶时,后者常常会习惯性地回答:“随便”、“都可以”、“无所谓”等,结果使主人摸不着头脑。  

  又如,当一位白人丈夫说,“这个周末我们应该去拉斯维加斯(赌城)赌一把”、而华人妻子回答“是”时,这个极简单的回答中可能带有很复杂的不确定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从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出发,也可以对这两句话做出不同的解释。从话语分析的角度看,“丈夫”的这句话可能是陈述意见,也可能是提出要求。倒底是试探性的、有协商余地的,还是命令型的?在双方都信奉男女平等的文化氛围里,其含义是前者;而在大男子主义的文化氛围中则可能是后者。同样,“妻子”的这个回答,可能是高兴的赞同,也可能是无心的应对,可能是有意的取悦,还可能是无奈的服从。倒底她是自觉、积极、主动地想要参与,还是只不过消极、被动地应付?在男女平等的文化观念里,可以被解读成前者,而在男尊女卑的观念中则会被解读成后者。一个传统型的华人妻子所说的“是”,可能并非对该不该去赌城、有无兴趣、什么时候去、赌博对不对等具体问题的回答,而是对丈夫的地位、价值和权威的肯定;而一个白人妻子在这类对话中所说的“是”,则可能是考量了自己的兴趣、当时的情绪、有无时间、交通是否便利、在赌场怎么安排孩子等具体问题后,所做的肯定回答。由于文化背景不同,有时白人丈夫会对华人妻子一味的“是”感到不解,甚至反感,认为是她不懂得选择、缺乏主见的回应,或者觉得她表面上无异议地附和,实际上是怕负责任。还有的西方人对东方文化中的言行不一、拐弯抹角感到不适应。  

  在不同的文化中“谢谢”的用法也不同。在西方文化中,“谢谢”可适用于一切关系、包括夫妻之间,说了“谢谢”并没有什么特别之意,但不说就有点特别的含义了。如丈夫或妻子为对方做了一件哪怕是很小的事,对方都会很自然地说声“谢谢”,如果不说、就会显得气氛很不融洽。相反,在日本,“谢谢”决不应用于家庭之内,那是见外的表现。而在华人夫妻中,若使用“谢谢”反而显得不亲密,造成了一种陌生感。因此,在东西方婚恋中仅仅因为“谢谢”的用法不同就可能带来误解。  

  “幽默”也可能引起不同文化之间的误解。在一种文化中可以“幽默”的事物,在另一种文化中则可能是绝对的禁忌。在擅长幽默的西方人和不拘言笑的东方人之间的异族通婚中,幽默的表达和接受常常被误解。此外,表情、手势、姿势、身体接触等非语言交流方式也会引起异族婚恋双方的误解。例如,一个华人妻子看到白人丈夫与白人女性亲友或熟人拥抱、甚至亲吻,也许就会感到不愉快;而白人丈夫看到自己的华人妻子不习惯与男性亲友拥抱或亲吻,也会觉得不高兴。一个华人妻子在请客的饭桌上用自己的筷子为客人夹菜,虽然在她看来是尊敬或亲切的表现,而在她的白人丈夫看来,却是一种不讲卫生的举动。一个白人丈夫婚后的第一个生日如果没有收到华人妻子的礼物,会感到十分懊恼。  

  2. 价值观念的差异  

  不同的文化在伦理、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上的表达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西方人注重独立性、自主性、竞争性和以权利为主的个人主义,而东方人则注重相关性、服从性、合作性和以义务为主的整体主义。西方人在家庭观念上注重其成员的平等关系、自由抉择、个性发展和各行其事,东方的家庭观念中则注重其成员的尊卑等级、依附关系、定向发展和家规伦常。而不同的宗教、地区文化、职业、经济状况和教育程度,又会造成同一文化中不同的亚文化和次级价值观。此外,人们在实现主观价值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客观环境、物质条件、现实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约和干扰,这都会增加异族婚恋双方的调适困难。  

  不同的文化对婚姻的定位、诉求和目的也不尽相同。在家庭成员的分工、生儿育女、编制家庭预算、选择居住环境等问题上,不同的文化也会导致不同的看法。东方传统的婚姻观强调传宗接代,不断完成以血缘为纽带的财产和权力的再继承,因此,在婚配时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才女貌、门当户对”;在这样的婚姻观中,男性的主要职能是支撑门面、挣钱养家,而女性的职能是管理家务。而现代西方的婚姻观则主要是建立在浪漫爱情基础之上的,并以双方各自的自我实现为目的,家庭内的角色分工更具“民主、自由”的色彩。  

  3. 对异族婚恋关系的社会评价问题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任何婚姻都不仅是单纯的私人交往,也是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的社会关系。而异族通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就更为明显,这种影响既可能来自双方的家庭成员、朋友、熟人、同学、同事等,还可能来自地方社区、社团、教会等各个社会层面。例如,在五、六十年代的美国,一些娶了东方女性为妻的白人男性受到过相当大的压力,亲友们不参加婚礼,同事们也不邀请他们参加晚会,甚至被餐馆拒绝入内。对异族婚姻的社会评价经常是建立在“原型(Stereotypes)偏见”之上的,即人们往往不具体观察某个人,而是把她(他)视为一种文化、种族、宗教、阶层的代表。这种“原型偏见”中有“正面”、也有“负面”的视角。此外,婚后的许多事也会面临社会评价,例如,一对中美结合的夫妻有了孩子后,就会面临起什么样的名字、举行何种宗教礼仪、怎样开庆生会等,文化习俗不同,这些形式也就不同。  

  4. 异族婚恋关系中的调适方式  

  现代婚姻是双方自愿遵守相关规则的一项契约。也有人认为,婚姻与其他社会关系一样,实际上是一种博弈或游戏,参与者应在认可的规则下展开活动;不过,这种规则并非一成不变的,应根据现实而不断地调整、修订,异族婚姻的规则也不例外。美籍华裔性学家郑文兴(译音)认为,一个成功的异族婚姻并不在于持续多久,而在于双方能否不断进行“文化调整”,达到和谐的共同生活。  

  文化调整有三种常见的模式。第一种是“一元单向型调整模式”,即异族通婚中的某一方(让步方)放弃自己原有的宗教、语言、饮食和社会活动等文化习惯,而服从另一方(坚持方)的全部文化习惯。其原因可能有三类。第一是“坚持方”的文化十分强大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结果自然地主导了家庭生活方式,例如,一个与信仰伊斯兰教或犹太教的男性结婚的华人女性常常会皈依这个宗教,一个与白人男性结婚的华人女性会让孩子完全放弃中文、而只讲英语。第二是“坚持方”的人格影响力极强,而另一方则较弱,结果强方总是以自己的观念来塑造家庭生活,于是弱方放弃了自己原有的文化习惯而顺依强方。第三是现实环境的作用或制约,例如,一个从香港来美与美国男性结婚的华人妻子,就很难象在香港那样雇佣人为自己服务,而必须学会开车、自己到超级市场购物。  

  第二种是“二元双向型调整模式”,即双方都比较宽容和包容,各自虽然并不完全放弃自己原来的文化,但同时也尊重和欣赏对方的文化,并互相调适。例如,一个中美通婚的家庭可能用双语来教育孩子,用中西医合璧的方式来治疗家中的病人,在美国式的家庭晚会上可以放中国音乐、吃中国菜肴,在室内装潢上西式和中式的风格及情调相映生辉,新年前先竖起圣诞树庆祝圣诞节,几天后又用给红包的方式来庆祝新年等。  

  第三种是“多元创新型调整模式”,双方都不太喜欢对方的文化,于是各自放弃自己原有的文化,而创立一种两人都可以接受的新方式。例如,一对中美爱侣中,一方不喜欢在教堂结婚的方式、另一方不喜欢洞房花烛的方式,于是乾脆实行旅行结婚。  

  5. 华人男性面向异族婚恋关系的自我调适  

  由于生理和性心理的原因,白人男性与华人女性之间不协调的可能性较低,然而,在华人男性与白人女性之间,却比较可能不协调。华人男性若要对白人异性具有更大的魅力,应增加健身和体能锻练,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和不健康的食物构成,注意仪表、举止和服饰的得体,格外讲究个人卫生。除了加强自己的人文精神和内在修养、注意礼貌和社会公德(如对女士的礼让和不要大声喧哗)外,更重要的是,要让自己的行为方式与美国的主流社会向融合,加强自己的人文精神和内在修养、注意礼貌和社会公德,如对女士的礼让和不要大声喧哗等。  

  本文对异族婚姻的心理和行为的分析只是初步提出了问题,列出了一些相关研究的结论,对这一有趣的课题的进一步探讨,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和大规模调查的方法,若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实为笔者所期盼。

改革与社会公正
 
  王鹏令

  中国社科院哲学博士,荷兰莱登大学访问学者

  一、“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

  二、实现社会公正的一般条件和方式

  三、社会公正与社会主义的遗产

  四、社会公正与社会民主主义──“荷兰奇迹”的启示

    

  90年代的中国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肇因于社会不公的种种乱象,似乎预示着本世纪末中国可能面临动荡不安的前景!于是,“左”派理论家们闻风而动,接连抛出了数份“万言书”,抢先举起了“社会公正”这面旗帜。主政的领导层虽然忌讳别人批评改革中的社会不公,但因为担心社会动乱,所以对社会不公及其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也不得不保持某种警觉。只是由于他们在政治和思想文化上几乎没有任何新意或创意,所以无论是在制度改革还是在文化建设两方面,都很难在积重难返的社会不公问题上有所作为。

  与“左”派们相比,所谓的改革派对社会不公问题倒是显得颇为“冷静”。他们曾在过去的多年中对此保持沉默,那似乎是出于对改革的“爱护”,或许也是因为他们比较相信“补课论”,即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西方发达国家当初曾经历过的“原始积累”那一课不得不补。值得注意的是,“补课论”在反对派人士中亦有相当广泛的影响。他们往往简单地把社会公正纳入自己关于政治民主的目标诉求之中,而对社会公正的具体现象和原因则很少深入细致地研究,似乎只要在中国大陆进行民主改革,社会不公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殊不知,在民主化了的俄国,私有化过程中的社会不公同样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1] 可见,在解决社会不公问题时,若仅仅寄希望于政治改革,那显然是把社会公正问题过份简单化了。  

  事实上,由不公正的改革引发革命,或因严重的社会不公而导致改革流产,这在中外历史上都不少见。前者如沙俄时代的斯托雷平改革[2],后者如北宋王安石的改革,都是很典型的例证。社会不公不仅是引发1989年中国大陆那场大规模群众抗议运动的重要原因,甚且也是诱发俄国最近的政治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3] 这些历史事实提醒我们,即便不考虑改革的价值目标,仅仅是从改革的成败着眼,也不能不把社会公正列入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  

  有鉴于以上所说,本文将以“如何对待和处理社会主义的遗产”为中心,首先探讨社会公正原则的基本含义,继而分析社会公正借以实现的条件和方式,接着考察中国大陆自改革以来所出现的严重社会不公现象及其成因和实质,最后,依据近年来在国际上广受赞誉的“荷兰奇迹”的经验──“泡勒德尔模式”,就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改善社会不公现象提出若干建议。  

  一、“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   

  从自然史和人类历史分野的角度看,若借用赫胥黎的术语,则公正或正义显然是对“自然的过程”的一种超越,属于“伦理的过程”。因此,不言而喻,公正非属于“实然”、而是属于“应然”的范畴。  

  在汉语中,公正与公平、正义的意义相近;两者的区别在于,公正常被用来评判是非功罪,公平则常用于评判交易,而正义则常用在评判伦理道德时。所谓公正,就是公而不偏,举凡评判是非功过或赏罚予取,遵循公众认可或代表公众意志的准则而不偏私,方可谓公正。就此而言,汉语中的公正与英语中JUSTICE的字面意义即或有某种古今之别,但亦有其相通之处。JUSTICE的含义是,相关各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均得其所应得和承担其所应承担。社会公正所要规范的,不是个人之间、而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它要求各利益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上,均得其所应得和承担其所应承担。如此看来,在公正与社会公正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原则的区别(至于某些自由主义者根本否认社会公正的意义,这里暂不予讨论);两者都是与特权及歧视根本对立而不相容的。  

  以上关于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形式定义虽然指明了权利和义务应当彼此相称,但并没有揭示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质内容。不过,如果把义务理解为一种必须让度的权利,则公正与社会公正所共同蕴涵的,就是权利的平等交换。这正是我们通常所谓的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  

  二、实现社会公正的一般条件和方式   

  公正作为一种规范性范畴,既是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人类给自己提出的一个在任何时代、国度都不易解决的难题。  

  这首先是因为,无论上帝(如果上帝存在的话)还是自然,都不能使公正在人世间自然地实现。一方面,如上所说,公正并不是自然选择的结果,自然也绝不可能为言行公正的个人乃至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提供适于生存的优惠。另一方面,人性从来都是不完美的。正如卢梭指出的,“从人的方面来说,正义(按即公正)没有自然的责效,故不能在人世实行;盖正人以正义待人,而他人不以正义待他,便是恶人受惠,正人遭殃了”。[4] 公正难以实现的第二个原因是,虽然很少有人会公开地反对公正这种抽象的原则,但是,对于“公正”的标准或具体内涵,正如对于所有的“应然”、即什么是“应当”和什么是“不应当”的问题一样,人们的回答往往是人言言殊,谁都很难给出令所有人都满意、信服的答案。在攸关各民族、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之切身利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尤其如此。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正从来都只是一句美丽的空话或一种永远不可企及的美妙幻想。既然无论是在哪个时代、民族或国度,公正都被公认为一种高尚的美德和应得到普遍尊崇的准则,那就表明,公正事实上是深深地植根于普遍的人性之中的。卢梭说,“一切正义都出于神,神是正义的唯一渊源”。[5] 笔者以为,这实际上也就是肯定了公正源于人性,因而与人性相一致。所以,人类才可能依据这一“绝对命令”而超越自己的自然本性,凭借理性去创造出某种借以实现公正这一价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卢梭的看法,社会契约、法律和政府等等,便是具有这种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他说,“倘使我们能够直接承受神感,那我们自然无须有法律和政府了。无疑地,世间有种普遍的正义是来自理智的,但这种正义,欲得大家承认,必须是相互的。──故社约和法律须使权利和义务相关连, 使正义应用其对象”。[6] 事实上,也只有法律才有资格明确且具权威性地界定个人、阶级、阶层、社团乃至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政府才拥有“使正义应用其对象”的正当权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责效。  

  然而,法律和政府只是实现和保证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要使法律和政府能真正成为实现和保证社会公正的手段或工具,还须具备下述两个前提。其一,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其二,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即实行法治。法治对于实现和保证社会公正的必要性,已为今人所公认,这里不拟赘述。然而, 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话,则它必将导致波及全社会的系统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虽然涉及多种因素,如时代、历史背景、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但其关键却在平等。在当代的历史条件下,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体现并贯彻了普遍平等的原则,即它是否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而不管他来自哪个民族、阶级或阶层。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公正的;反之,则是不公正的。在此种意义上,公正以平等为其内涵,是与特权、歧视相对而不相容的。  

  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只具有形式的意义,因为法律赋予人们的平等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它并不能保证人们实际上也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如财产权等)。要使这种“形式的平等”能够成为“实质的平等”或“事实上的平等”,不仅要求执法者依法行事,而且也要求整个社会和每个适法者本身,在政治、经济和文化诸方面都具备某些必要的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或不充份,那末,即使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所谓的社会公正也仍然可能是徒具虚名,或者至少是名实不尽相符。自近代以来,正是由于在“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这两者之间各执一端,才产生了两种对立的公正观;其间的冲突集中地表现在对产权制度的认识上,并形成了主张公产制──统制经济(即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与主张私产制──自由经济的自由主义的对立。  

  自由主义观念尊重私有产权并着眼于形式平等,这种观念认为,只有自由才是公正得以实现的基本方式;一些激进的自由主义者甚至认为,在自由经济下,根本不存在社会公正这个问题[7]。这在形式理性(指确认和保护私有产权的法理)的范围内自然是合理的,因为商品、货币的平等交换或公平交易,正是在不断重复的自由交易中才得以实现的。问题在于,人们在劳动市场上所交换的,并不只是单纯的商品和货币,交换过程中还涉及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人。因此,在商品和货币的“平等”交易的背后,就可能掩藏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甚至掩藏着人对人的奴役。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表现为超负荷的经济压榨和超经济的人身奴役的不公正现象,就是普遍存在、憷目惊心的。这乃是私产制的自由经济既无法回避、也不可能自然(没有政府干预)地解决的一大难题。否则,它在历史上也就不会长期遭遇到社会主义的挑战、乃至共产革命的威胁。如此简单明了的事实,自由主义者们当然不可能看不见,他们显然是主张对这种实际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采取默认、或者容忍的态度。  

  与自由主义者截然相反,马克思这个十九世纪社会主义思潮最激进、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则主张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种种不公正现象,采取彻底批判的、革命的立场。他认为,虽然在历史中法权上的公正曾产生过反对封建特权的进步意义,但那毕竟是资产阶级的公正,因为真正的平等交换只存在于有产者之间。他还认为,由于这种形式的公正掩盖了实质的不公正,因此它是狭隘的、甚至是虚伪的。马克思关于社会公正的理论,一方面继承了卢梭关于私有制是人类一切不平等起源的学说,认为要实现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会公正,就要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另一方面,马克思还在继承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构了剩余价值学说,认为无产者为了“剥夺剥夺者”和实行公产制而发动的共产革命,不仅天经地义、公正合理,而且是彻底根除现存的一切不公正、进而实现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必由之路或唯一方式。这种共产主义的乌托邦,虽有其价值上的合理性,但历史已充份证明,共产革命的实际后果与其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其中也包括它所许诺的社会公正在内)不仅相去太远,甚至完全相反!  

  有趣的是,在马克思当年曾预言和期待过发生共产革命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样的革命并未发生。这些国家、特别是西欧和北欧国家,既不坚执于对自由经济的迷信,也不对自由经济下存在的不公正问题采取回避、甚至否认的态度;相反,却在现代民主政治和自由经济的基本框架内,通过适度的政府干预,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例如,适度的国有化、涵盖全社会的福利和保险体系的建立等,就是政府以全社会的名义参与财产和收入的分配,以弥补市场和原有法律对于实现和保障“社会公正”之不足。这是比较成功的范例之一。正是这些社会民主主义的社会措施,为实现劳资之间真正的“平等交换”、从而也为实现实质性的社会公正提供了必要的客观保证。在社会民主主义的主导或影响下,一些西欧和北欧国家在调解劳资纠纷、保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时,采取了有政府和其他中介机构参与的社会协商对话的方式,从而将现实中的社会不公控制在为多数社会成员能够容忍的范围内,从而达到相对的社会公正的目的。这种属于社会民主主义范畴的社会协商对话的方式,可被称为社会契约的方式。  

  三、社会公正与社会主义的遗产   

  社会不公并不是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现象,今天西方的发达国家也同样面临着不少与社会公正有关的难题。但是,原社会主义国家转型过程中丛生蔓延的社会不公现象,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规模上,都既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亦不同于东亚诸国。有人认为,在中国大陆的转型过程中,应当照搬所谓的东亚模式或西方古典资本主义模式,可以暂置社会公正于不顾,以便尽快实现经济现代化,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转型中国家的社会不公与非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不公现象之间的巨大差别,也低估了社会公正对原社会主义国家能否平稳转型的重大影响力。 

  转型中的原社会主义国家无可回避地持有所谓的社会主义遗产,它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思想和文化层面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和价值体系,其二是政治层面上的一党专政及与之相应的一套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其三是经济和社会层面上的巨额“国有”资产,以及以“铁饭碗、大锅饭”为基本特徵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改革可以被视为用新体制代替旧体制,但是,这些社会主义遗产是不可能在改革过程中象处理旧衣服那样被轻易地抛弃的。可以说,改革就是一个一面引进新制度、创造新的利益,一面改造旧制度、处理这些社会主义遗产的过程。 

  如何对待和处理上述遗产,不仅直接反映出改革的领导者是如何界定社会公正原则的,而且全面、广泛地制约着转型期人们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变化,从而也直接地触动着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影响着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乃至每一个人对改革的目标、政策、方案及其实施结果的评价。也因之,人们判断改革是否公正,主要就是看在处理社会主义遗产的过程中,各阶层、各利益群体乃至各人在改革中的“实际所得”与其“所应得”是否大体相当,以及其“实际承担”与其“所应承担”是否大体相称。 

  平心而论,在关乎社会公正标准的问题上,人们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发生一些激烈的争论,原本是情理中事,不妨以平常心看待之。问题在于,为什么社会不公一再在中国大陆引起严重的社会不满。1989年的那场震惊世界的大规模民众抗议运动,其矛头主要就是指向社会不公的,当局在那场运动被镇压下去之际,便曾公开表示了澄清吏治、整治“官倒”和反对贪汙受贿、以及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不公现象的决心,此后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社会不公反而日甚一日,以至于天怒人怨,整个社会显露出某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不安徵兆。 

  笔者以为,社会不公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应当从改革的失误中去寻找,而改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失误、导致目前这种局面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如何对待和处理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遗产的问题上,改革的方针已自觉或不自觉地偏离、甚至违背了大多数民众所能接受或认可的关于社会公正的标准。因此,改革越走向深入,也越难避免社会不公的日益积累和恶化。 

  改革的失误所导致的严重社会不公,集中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由此亦引发了与之相应的四种社会冲突。  

  寻租现象的泛滥  

  所谓寻租,就是指直接或间接掌握某种公权力的组织或个人,利用分配资源的机会,以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其实,早在改革之前,这种现象即已存在,只不过那时的“寻租”一般还局限于日常的请客送礼范围,可谓“小意思”、“小打小闹”而已。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共对社会主义的政治遗产始终采取“一仍其旧”的立场,既不进行实质性的政治改革,也几乎不触动原党政科层组织的职能及其特权。结果,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这个权力体系不但为寻租行为的泛滥提供了新的机会、开拓了更大的空间,而且阻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形成。  

  回首近二十年来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其间曾出现过三波令人瞩目的“寻租”浪潮。第一波浪潮,肇始于八十年代实行的价格双轨制,“官倒横行”是其最遭人垢病的后果。第二波浪潮产生于八十年代中期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承包制,以及通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对国企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造”,这波浪潮最初似乎并没有引起多数人的注意,它的神奇效果之一是,将寻租的范围从国内市场扩展到了国际市场。第三波浪潮,则彪兴于九十年代的“炒股热”,在昏天黑地的“房地产热”中达其极致。值得注意的是,这三波“寻租”的浪潮一次比一次泛滥,一次比一次汹涌,其结果是,从汪洋姿肆的“寻租”大潮中浮现出了少数拥有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资产的家族和个人!有人据此认为,这是标志着资本原始积累过程在中国大陆的完成。[8]  

  很明显,上述“寻租”现象的泛滥,是以党政科层组织及其官僚特权为基础的,而这种权力体系则是一党专政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产物。由于中国家族本位的文化传统的影响,这种政治特权也很容易被扩展到官员的家族、甚至拟家族成员(如带有人身依附关系色彩的老部下、老战友或老朋友等)的范围。这种特权虽然从中共建政之后即逐步形成、发展,但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由于中共以“打天下、坐天下”的传统观念为自己对政权的垄断做辩护,而多数民众、特别是工农大众还缺乏普遍平等和现代民主的意识,也由于官僚特权尚处雏形、为害不明显,所以那时的特权并未受到挑战。  

  然而,到了改革开放的年代,原先借以维持这种局面的条件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官僚特权便日益成为众矢之的。引起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五条:其一,官僚特权及其危害在“文革”中已暴露无遗;其二,经济改革和开放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机会和异常广阔的空间;其三,“太子党”在政治上开始崛起,在商界也日益展露头角;其四,大陆社会已伴随着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其五,知识界和普通民众之普遍平等和现代民主的意识日益增强。  

  于是,围绕着党政科层组织及其官僚特权问题,便形成了以下两个层面上的社会冲突。第一个层面是在政治领域,其主要表现是,在国内和海外出现了政治反对派运动,它虽然时起时伏,却始终未曾间断。第二个层面是在社会心理领域,主要表现为广大民众对特权阶层及其“寻租”行为的不满、憎恨,分散发生的民众请愿、抗议事件越来越多。目前后一类冲突有扩展和激化的趋势,而前者在政治压力下则暂时还不成气候。可是,如果出现全局性的经济和社会危机,前者本身的集结以及与后者的结合是完全可能的。  

  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  

  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是“寻租”现象泛滥的最为严重的后果!自80年代以来,据说中国大陆的国有资产以平均每天大约一亿元的速度非法地流失着。这成了反映“社会不公”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正如许多论者指出的,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社会不公的问题,追根溯源,不能不改变“人治”和官僚特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政治体制。然而,俄国私有化的教训告诉我们,即使基本实现了政治的民主化,也未必能保证转型期国有资产的私有化过程就一定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其道理在于,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业,如果不能同时使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监督,即便是像俄国现在那样的民选政府,它的各级科层组织及其官僚,也照样会利用转型期国有资源再分配的各种机会,猖狂地为自己谋取私利,使寻租现象泛滥成灾。  

  就此而言,中国大陆与俄国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由于中国大陆尚未公开地、大规模地将国有资产私有化,所以,少数有权势者及其同伙瓜分国有资产时,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另一方面,正由于没有进行政治改革,公有制至今在中国大陆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条”,因此,少数人巧取豪夺国有资产的行为,不仅表现为明显的社会不公,而且也直接触犯现行的法律及相应的意识形态和伦理原则,突显出这种行为的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根据中国大陆现行宪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全体人民所有。尽管普通民众所谓的“所有权”只不过是名义上的,但是,如果真的允许少数人在改革中廉价地、甚至无偿地剥夺多数人名义上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则无论如何也无法在现行宪法的条款中找到任何合法依据。何况,国有资产也确实是全体人民共同的积累,凝聚着几乎所有人的血汗。因此,国有资产“人人有份”、社会主义公民“人人平等”这些信条,不单是官方意识形态的口号,它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并成为社会伦理原则的一部份。显然,在改革中如何处理国有资产,便不能不受到上述的法律和社会伦理的双重限制。  

  就法律方面的限制而言,通过“寻租”而廉价地、甚至无偿地私分国有资产当属非法。而从社会伦理的限制来看,如果改革的实际后果令多数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下降、失去了名义上的平等地位,而又不能在收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得到相应的补偿,那么,即使改革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在法律范围内无懈可击,这样的改革仍然违反了“人人平等”的社会伦理原则,会被多数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难免受到多数人道义上的指责。在沙俄时代,斯托雷平的改革就曾被民众和知识分子指责为“强者剥夺弱者”。中国大陆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在90年代又逐步激化的“被剥夺者”与“剥夺者”之间的冲突,就是与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的。  

  由此看来,改革虽然不能不着眼于提高经济效率,但显然不能单纯强调经济效率,社会公正也是改革中、特别是国有资产私有化过程中必须充份重视的原则。诚然,公正与效率之间常常有矛盾。但是,必须注意:第一,有关的研究表明,分配不公同样可能对效率起负面的作用。[9] 第二,也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实行私有化都可以提高效率;能够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备相应的经济环境[10]。既然此种经济环境在中国大陆的成熟须假以时日,那我们就应当从俄国仓促、草率的私有化过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中汲取教训,以足够的耐性,期待并促成有利于私有化的经济社会环境的成熟,并尽量制定出比较公正的私有化方案。  

  国有企业内工人──经理关系的不合理变化  

  这是国企改革中导致社会不满的社会不公现象之一。改革前,在大陆的企业内部,党政领导与职工群众之间虽然并非如同官方所宣传的那样,是所谓的“同志式的平等”关系,但是,在经济地位上,“领导”和“群众”毕竟还是比较平等的,大家都靠工资维生,两者实际收入的差别不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大锅饭”。另一方面,那时职工的经济地位、劳保和福利待遇等,也有相当的保障,只要他们政治上基本服从,一般就不会被开除。  

  但是,自从八十年代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来,原先的这种“同志式的关系”,便开始逐步向“劳资关系”转变。而劳、“资”之间的紧张以至于冲突,亦随之产生,并伴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化的趋势。厂长经理不仅开始有权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的数量,而且逐渐被赋予让职工下岗、甚至解雇职工的权力。同时,厂长经理和工人之间实际收入的差距也以合法及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据沉阳市的一项调查显示,“有70%的厂长上任后都给自己买了宽敞的住房,82%的厂长配有高档轿车”。又据调查,广州、海口、福州、武汉、南京、西安等城市的400多家高档娱乐场所的消费,有60%是企业干部用公款支付的。[11] 广大职工对厂长经理们的这种奢侈消费“义愤填膺”,其间虽难免有“红眼病”的成份,但他们最深刻的失落感,却是源于自己与企业领导之间社会地位的不合理的急剧变化。须知,在工人和经理的关系从原先那种“同志关系”向劳“资”关系转变的过程中,厂长经理们个人基本上没有付出任何成本、也未承担什么风险;而原先同样是所谓的“企业主人”的普通职工,却在未得到什么补偿的条件下,便一下子“沦落”为被雇佣者。工人社会经济地位的这种急剧跌落,涉及到关于社会公正的社会伦理,显然是不能仅仅以“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来解释的。何况,在中国大陆目前的情势下,即使通过行政权力,强行推动这种从“同志关系”向“劳资关系”的转变,国有企业是否就能扭亏为盈,也仍然令人怀疑!  

  不错,自八十年代起在企业内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这在表面上似乎是对厂长经理权力的一种约束,也似乎是对工人权益的某种保护。但由于厂长经理通常都可以仰仗其上级“靠山”和权力关系网得到庇护,而职工代表大会却因缺乏企业间的横向联系,而难以对厂长经理构成足够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良好的情况下,如在某些大型国营企业里,它对厂长经理的约束和对工人的保护也是非常微弱的。这就是为什么在近年来推行股份制的过程中,一些企业领导竟敢以解雇相威胁、强迫工人购买本企业的股票,而一些工人则因无钱购买股票而被开除的重要原因之一。[12]  

  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从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价分担是否相称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大陆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不公,主要存在于下述两重关系中,其一是城乡关系(即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官民关系。  

  笔者以前曾撰文指出[13],与前苏联单一型工业社会主义不同,中国的社会主义是由农业社会主义和工业社会主义两部份复合而成的。在中国的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主义框架内,农民一方面承担着为国家工业化无偿积累资金、为城市提供廉价食品的责任,另一方面,却不但不能享受丝毫城市居民的社会主义福利,反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诸方面遭到多重歧视。  

  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民的这种“贱民”地位有所改善,但城乡之间的社会不公正依然很严重。其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第一,基于维持社会安定的政治目的,政府一直实行以农村养城市的方针,利用物价、资金控制等手段,把相当大的一部份农村经济收益无偿地转移到城市的福利供应中去,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尽管在改革开始后的头几年,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曾一度缩小了,但过去十多年来,这一差距又迅速拉大。据官方报导,1997年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分别是5160元和2090元,两者之比为2.5:1,这一差距和改革前的城乡收入差距差不多。[14] 而这里的城市居民收入还未计入城市居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和干部从一些改革措施(如住房改革)中所得到的实惠。第二,政府在信贷、外贸和某些原材料的供应上,对乡镇企业仍有政策性歧视。第三,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对农民的非法摊派和敲诈勒索,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第四,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受教育乃至社会舆论等多方面,仍然处于被歧视的“贱民”地位。  

  至于官民之间在收益所得和代价承担上的不公正,尽管很难做出精确的量化比较,但恐怕谁也无法否认。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是官员及其家族成员,他们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则最小;与之相反,收益最小的普通老百姓却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价、承担最大的风险。民众对此不满是很自然的。因为在政治不开放和实际上存在着特权的情况下,没有公平、自由的竞争,一个人从改革中获得的收益并不见得取决于他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官本位的科层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力。此外,还有一个无法掩盖、人人心知肚明的事实,那就是,改革的巨大代价,说到底,是来自原有的模式和体制。因此,当评价改革是否公正的时候,不应当、也不可能排除对“历史责任”的追溯。毫无疑问,这种历史责任的绝大部份,应当、也只能由建立并推行了旧模式、旧体制的党政官员们来承担。  

  诚然,这是一笔不大容易计较清楚的“煳涂账”。而且,在改革中应当提倡和鼓励人们对历史责任问题持比较宽容的态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与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的大小成正比,而改革的代价和风险分担却恰好与历史责任的轻重成反比,那无论如何都太不公正了!中国大陆官民之间的关系之所以日趋紧张,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老百姓对这种不公正的深刻感受和义愤,已经积累成一种普遍存在和在某种条件下可能爆发出巨大能量的社会积怨心理。或许,这种社会不公难以完全避免,因为改革毕竟不同于革命,它不能不尽力争取掌权者的认可与合作。但问题是,在中国大陆的改革中,这种社会不公的严重程度,是否已经达到、甚至超越了多数老百姓所能认可的界限?!  

  四、社会公正与社会民主主义──“荷兰奇迹”的启示  

  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有效地控制中国大陆日趋严重的社会不公,并化解那些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呢?目前可以想象得到的,大约有五种可供比较的方式。  

  第一种是意识形态说教和政治运动的方式。改革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在毛时代曾屡试不爽的方式,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已经不灵了。  

  第二种是把经济改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甚至“走回头路”,即“革改革的命”的方式。这是以邓力群等人为代表的左派们所主张的方式。由于中国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不归路,这种鼓吹倒退的方式显然无异于痴人说梦,不仅客观上不可能,而且对多数人也毫无吸引力。  

  第三种是所谓新权威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的方式[15]。主张这两种方式的,除了某些体制内的改革派人士之外,还有知识界的某些头面人物。由于反驳这两种主张的论作几乎可以说是汗牛充栋,笔者无意再就此详作评论,在这里仅指出两点。第一,1989年的民众抗议运动表明,社会不公问题是民众关心的重心,恐难“留待日后解决”。第二,最近印尼等南亚国家极具破坏性的的政局动荡,与长期存在的严重社会不公有直接关系,这些教训对中国的新权威主义和新保守主义主张提出了无可回避的挑战。 

  第四种是阶级斗争和政治革命的方式。目前主张在中国大陆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政治反对派中的一些最激进者。这一主张显然以如下两个判断为前提:其一,认定公正与特权根本对立而不能相容;其二,断定中共既不可能主动进行、也不可能被迫接受最终将导致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如果仅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则应当说,这一主张不仅有其观念原则上的合理性,同时也得到了目前中国政治改革严重滞后的经验事实的支持。然而,正如马克斯·韦伯曾指出的,这类“激进的革命政治态度”无不带有只顾正义而不计后果的偏颇。[16] 由于这种革命的方式很可能使中国社会付出过份高昂的社会政治代价,而且,参照近代以来中国历次革命的经验教训,其政治结局究竟将会如何也不易确定,因此,笔者以为,除非中国大陆最终酿成了全局性的严重经济社会危机,多数人接受这一主张的可能性很小。  

  第五种是政府干预下的社会契约方式,也是本文所推荐的社会民主主义的方式。简单地说,这种方式就是主张在政府的主导和参与下,通过制度化的社会协商对话,来调节和规范各利益群体在改革中的关系,以保证改革相对公正地进行。  

  如前所述,战后西欧和北欧在适度国有化基础上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这是社会民主党人经过长期努力而达到的伟大成就之一。这种成就为广大劳工阶层的择业自由创造了某些必要的物质前提,从而也为在劳资关系方面实现相对的“社会公正”提拱了一种制度性的保障。但也许是因为“物极必反”,社会民主党人们战后在欧洲推行的“福利社会主义”,也遭遇到了发展进程中的“瓶颈”。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福利社会主义”因其固有的弊端逐渐暴露,已经走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于是,右翼保守主义趁势而起,从“铁娘子”撒切尔夫人执政的英国开始,私有化的浪潮一时几乎在西欧所有的国家都蔓延开来。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原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亦程度不同地被削弱或被缩减。这些改革虽然为雇主们所欢迎,却不免遭到广大劳工阶层的抵制。  

  如果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从那时起到现在,西欧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社会难题是:雇主要求降低劳力成本,雇员要求稳定就业、提高工资福利,两种要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政府究竟应当如何处理才不失为“社会公正”,才能为劳资双方都心悦诚服地接受?如今已享誉西欧的“泡勒德尔模式”(POLDERMODEL),正是适应这种情势的客观要求,于1982年在由基督教民主党和工党联合执政的荷兰应运而生的。  

  所谓的“泡勒德尔模式”,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由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通过协商对话,达成旨在刺激投资、增加就业和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中长期政策性协议;此后每个会计年度,三方都遵照此一协议再度磋商,就本年度工资增长的水平和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具体协议,尔后由政府宣布实施。[17] 

  最近16年来,按照这一协议,荷兰的平均工资名义上略低于德国,但是,荷兰不仅保持了不低于3%的持续经济增长速度,而且在解决就业问题方面也取得了令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难望其项背的成就。近年来,德国的失业人口已突破400万,失业率高达12%,为本世纪20、30年代那场大萧条以来所仅见;法国的失业率与德国相当,也同样居高不下;但据欧盟统计局1998年9月公布的数字,目前荷兰的失业率是3·9%,仅略高于卢森堡。[18] 所谓的“荷兰奇迹”,就表现于这种鲜明的反差中。若深入探究“荷兰奇迹”的秘密,人们就会几乎是众口一词地将之归功于“泡勒德尔模式”,也就是荷兰所创造的以节制工资增长和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关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契约方式。荷兰的经验吸引了为国内的高失业率而头痛的欧洲各国政要。当布莱尔刚一登上英国首相的宝座,便屡次声称,要向荷兰学习,将“泡勒德尔模式”创造性地引入本国。德国社会民主党党魁施莱德刚在大选中击败基民党的柯尔,就宣称要在德国试验“泡勒德尔模式”。  

  毫无疑问,就具体内容而言,“泡勒德尔模式”与荷兰的具体国情紧密相关,因此,对其他国家未必完全适用。[19] 但也应看到,这种在荷兰已经制度化了的社会协商对话方式,一方面以政府的干预和工会的参与,弥补了法律和市场对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主导,协商对话一直以“双赢”(WIN─WIN)为其出发点和归宿,因而不致于伤害、至少不致于严重地伤害雇主的自由。这样,它便为人们提示了一种解决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新方式,即一种符合当代政治新思维、因而亦可借以达致相对社会公正的方式。“泡勒德尔模式”的普遍意义就在这里。  

  参照荷兰的经验,笔者以为,对中国大陆来说,重要的问题并不是何党、何派或何人能为全社会确立一种共同的、绝对的社会公正标准,而在于能否找到一种与当代政治新思维相一致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式,使得相关的利益群体通过旨在“双赢”、即兼顾各方利益的协商对话来达成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当然,这里讲的社会公正是相对的,但也惟其如此,它才是现实的。正是在这一点上,荷兰创造的“泡勒德尔模式”对中国大陆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由于中国大陆与荷兰的国情完全不同,前者要“移植”后者的经验,当然不能不进行若干相应的改革。笔者以为,这些必要的改革至少包括下列几项:  

  第一,政府必须退出企业和“社会”。所谓退出企业,就是政府完全放弃对企业的人事任命和经营管理权,把这些权力统统交给企业自己去掌握。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企分开”。所谓退出社会,则是指政府放弃对所谓人民团体如工、农、学、商等群众组织的垄断。  

  第二,进行社会改革。即承认社会已经分化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允许各群体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自由结社。“自由结社”当然可以首先从非政治性的社团(如工会)开始,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政治性团体直至政党扩展。倘若担心这样的渐进式政治改革仍然风险“太大”,那末,至少、也应当进行以自由选举为基本内容的工会改革和其他“群众组织”的改革。  

  第三,建立旨在协调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对政府及各利益群体均具有约束力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为此,政府应当放弃所谓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一类的政治口号,在功能定位上将自己确立为“协调者”和“仲裁者”的角色。  

  很明显,以上这些改革属于政府转变职能和社会改革的范畴,但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改革的意涵。如果从后一种意义上看,则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全有可能像实行“村民委员会选举”那样,为渐进式的政治改革成功地开辟出又一个新的突破口。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立这样的制度,将把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自然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改革的相对公正性,也有利于突破政治改革严重滞后的僵持局面,因而无疑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平稳转型,可以说是一举数得的好事。  

  中共“十三大”早已提出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设想,那些设想虽然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方式有不小的距离,但两者毕竟有相通之处。况且,中国政府已于不久前签署了有关人权的两个国际公约。无论如何,这都将促使中国政府在兑现宪法关于结社自由方面有所作为。何况,严重的社会不公业已成为当前中国大陆迫在眉睫、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势下,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而进行上述改革,应当说不仅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在时机选择上也是适宜的。  

  (1998年12月)  
 
 
中国潜在经济危机及其隐患的分析
 
  何清涟

  中国着名学者

  一、潜在的金融危机隐患

  二、实物生产与消费的断裂带

  三、企业现代化: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摆脱危机的希望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以其高速的增长令世人瞩目,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虚拟经济的超速发展却在经济成长中产生了大量的泡沫。可以说,过去二十年来,支撑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因素是超高速增长的投资,而这种“投入、投入、再投入”的经济扩张方式的技术水平是比较低的。最近几年来,长期积累下来的无效供给所堆积起来的“泡沫”,向我们发出了预警信号,兆示着我国经济发展潜藏着深重的隐患。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欧美学者拉鲁什和EIR曾发出过警告。拉鲁什的分析主要以实物经济为基础,他认为,经济过程包含金融货币和实物产品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两个方面;而当今世界经济体系和巨大的财富价值处在一种倒置的金字塔结构中,其底层是物质产品,其上是服务及商业贸易,再其上是债券、股票、通货、商品期货等,在金字塔顶端的则是衍生期货与其它的虚拟资本;在任何一种经济体系中,如果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失去平衡,就会产生危机。在诸多分析亚洲金融危机的方法中,似乎拉鲁什与EIR的方法更为有效,所以,本文借助他们的方法来分析中国经济的实物面和金融面,以便了解中国经济的真实状态。

  一、潜在的金融危机隐患  

  近几年来,中国的金融形势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话题之一。笔者曾经指出过,中国存在着严重的金融风险隐患,这种风险可能是南韩式、墨西哥式和泰国式等几种金融危机的混合。[1] 究竟这三种金融危机有何区别,为什么中国可能三者兼而有之呢?    

  所谓的“南韩式危机”,指的是南韩大企业集团与银行之间长期的不良信贷关系导致的金融危机。其情形与我国国有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巨额债务链极为相似。按照新颁布的会计“两则”计算,我国国有企业的负债基本上是向国有商业银行的借款,负债对象单一,全部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高达83%以上,而且不少债务的偿还可能性很小。[2] 现在有不少企业和个人对银行的告贷属“恶意借贷”性质,借了贷款后根本就没打算还钱。1998年6月广州中级法院首次公布了“赖帐大亨”,其中就有不少是有还贷能力而拒不还债者。[3] 

  据人民银行的统计,1994年末,仅四大专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就达到5,323亿元;到了1996年底,这一数额就超过了1万亿元,使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接近30%,相当于国有银行自有资本的4倍多。高比例的不良贷款,大大削弱了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动性和支付能力,孕育着支付危机和挤兑风潮。目前,国有企业的亏损额仍在持续上升,1997年的亏损总额达到1,300至1,400亿元,这使得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不良信贷关系日益严重。当银行被迫用自有资产冲销国有企业的烂帐时,国有银行的自有资产率就不断下降,1996年底就已下降到3%左右,比《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8%的警戒线还低5个百分点。去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倒闭,其主要原因就是不良贷款过多、自有资产损耗过大。[4]    

  过去几年,中国主要靠中央银行超量发行货币、国有商业银行扩大放贷来维持金融系统的运转,以避免因不良贷款和巨额债务链而出现可能的清偿困难,但这样做显然是有极限的。由于金融系统对企业的债权是“软资产”,贷款成了烂帐只好由银行勾销;而居民的银行储蓄却是银行的“硬负债”,这种“软资产”和“硬负债”极不对称的局面使金融系统的支付链条随时都可能断裂。如不能有效遏止这种状况的恶化,就存在着商业和银行信用突然崩溃、出现社会动荡和经济严重衰退的可能性。从去年开始,国内已达成共识,认为银行的不良资产确实是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最大的影响因素,但是,至今银行还未找到消除不良资产的有效办法。   

  所谓的“泰国式危机”的特点是,过度依赖外资和投资导向有误。国际社会早已确认,泰国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房地产业上积压的资金过多。中国早在1993年整顿开发区时,就已发现了类似的严重问题,但是,由于该行业的回扣率高达工程总额的10-15%以上,在企业负责人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尽管大批竣工的商品房空置、难以消化,仍有不少新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上马开工,使得空置的商品房数量逐年迅速上升(见表一)。   

  表一、商品房累计空置量   

  年份  

  商品房累计空置量(平方米)  

  新增商品房(平方米)  

  增加率(%)  

  1994  

  3,289万  

  1995  

  5,031万  

  1,742万  

  52.96%  

  1996  

  6,203万  

  1,172万  

  23.30%  

  1997  

  7,135万  

  932万  

  15.02%  

  资料来源:《中华工商时报》1998年7月30日的房地产专版“诊断空置”。   

  这些空置商品房的一半以上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其中粤、沪、浙、苏、辽五省市的商品房空置面积分别占全国的19.8%、13.6%、9.1%、8.9%和6.0%。商品房空置的主要原因是,房屋的售价过高,甚至高于发达国家(见表二)。占居民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根本无力购买价格如此昂贵的商品房。因此,市场上无法形成对这些商品房的有效需求,供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断裂带。这一断裂带的存在,使得以房地产为经济增长点的政策设想难以奏效。在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竟然出现了房价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奇怪现象,而国家又未从出让土地中获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级政府中的众多贪官汙吏将房地产开发变成了他们积累个人财富的盛大“宴会”。   

  表二、各国购房支出与家庭年收入之比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巴西 

  澳大利亚 

  瑞典 

  中国 

  每套住宅售价与家庭年收入之比 

  2.8:1  

  4.8:1 

  3.7:1  

  5.7:1 

  4:1 

  1.8:1 

  12:1 

  中国与泰国相似,在金融调控机制尚不健全时,就大量引入外资。近四年来,中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里的头号引资大国,也是世界上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引资大国。虽然中国总是强调国情特殊,不能以国际通行标准来判定外汇储备是否过多,但表三中的不少指标严重偏离常态,这至少说明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应该放缓。虽然中国银行运用外汇储备购买国外债券,获得了一些收益,但这些外汇储备未转化为国内的生产性投资以增加产出,在客观上限制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其机会成本是相当高昂的,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  

  表三、中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中 国 

  国际警戒线 

  国际标准 

  备   注   

  外汇储备与短期债务比例   

  617%   

  80%   

  印尼73%,马来西亚186%,菲律宾84%,韩国147%,泰国109%   

  外汇储备支持进口时间   

  7个月   

  3-4个月   

  外债与GDP的比例   

  15.5%   

  50%   

  1995年外债余额1,065亿美元。1979-1995年共利用外资2,291亿美元   

  经常项目逆差与GDP的比例   

  -2.5%   

  经验表明,这一比例控制在0-5%时有利于经济增长,大于5或小于0时不利于经济增长   

  外汇储备增长率比GDP     

  增长率   

  2倍   

  0.3-1.2   

  这一国际标准是指发展中国家   

  (外国直接投资+经常项目逆差)与GDP的比例   

  5.7%   

  -2.5%   

  资料来源:(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1997年《中国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过量的外汇储备还可能造成通货膨胀压力,降低政府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效果。在中国现行的结、售汇制度下,只要有外汇流入,中央银行就得拿出人民币资金收购。如果中央银行要严格控制信贷总规模,那么,为了抵消外汇占款增加造成的信贷规模扩张,就只能从严控制对国内的其他贷款投放,从而使得没有外汇收入的部门或企业很难得到贷款、被迫限产甚至停产。此外,从近两年深圳等地银行透露出的信息来看,已有国外的短期资金大规模流入、“恶意”套取利息。国际金融投机家索罗斯曾“谆谆告诫”各国政府,“市场中留有投机空间是政府的错误”。因为只要政府在市场里留下了投机的机会,就会有人来投机。这是值得高度警惕的。 

  所谓的“墨西哥式危机”是指资本大量外逃引起金融危机。国内已有学者就此做过详尽系统的分析,认为中国自1985年以来的资本外逃占外债增长的比例高达52.3%,超过了80年代世界上15个债务负担最沉重的国家资本外逃的平均水平。而进入90年代后中国的资本外逃接近、甚至超过了每年新增的外债额,成为世界上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与阿根廷的第四大资本外逃国。[5] 换言之,在中国政府大量向国外举债的同时,却有超过一半的资本通过各种途径流失,也许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国外了。    

  在一份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中,英国伦敦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顾问沃尔指出,从1989年至1995年间,中国长期资本外流的总量可能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约有500亿美元是未经政府批准的,“不是所有长期资本外流都经过政府批准。大部份长期资本是通过非法转移的形式流到国外的。这从国际收支资本帐户中出现的大量‘误差和漏洞’中反映出来。这种资本的数额从1989年的3.3亿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78亿美元(包括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他还指出,到1994年为止,中国在世界各地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香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事实证明,中国非法的资本外流是香港等地房地产、股市繁荣的重要资金来源。到1995年为止,中国企业和个人在香港共投入了300至400亿美元的资本。[6] 同时,在温哥华、洛杉矶等地,中国大陆移民购买房产、商店的数量正在迅速增长,表明资本外逃正在加速。    

  大量资本外逃无疑对中国的经济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国家付出高额的代价借贷外资,而同时却不断有巨额资金流到国外并永远消失了。有人认为,中国的外资流入规模大于资本外逃规模,所以资本外逃并未造成资本形成率的下降和经济增长的萎缩。笔者不赞成这样的看法。任何国家出现资本外逃,都是当事国的巨大损失;当资本外逃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国家的破产。如果资本持续地大量外逃,最终可能导致国家的外汇储备耗尽,该国在国外的信用被冻结,无法从国外获得贷款;如果为了遏制资本外流而调高利率,又会引起国内通货紧缩,造成工资和物价的螺旋式上升以及经济的不稳定,令国外投资者担心、甚至促使他们加快撤资。所以,大量的资本外逃最终可能造成全局性金融风险,并引发国内政治骚乱。此外,还可能使以后数十年国家的信用等级在国际社会中大大下降,墨西哥就是前车之鉴。1994年墨西哥爆发金融危机,最初,一些机构的推测认为,其导因是外国投资者因墨西哥政局不稳而争相抛售比索所致。但是后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调查报告指出,这次金融危机实际上是墨西哥本国投资者的大量资金外流所造成的。从1976年至1994年,墨西哥的外逃资本占外债增加额的比重为64.8%,位居世界第二位。墨西哥金融危机的教训提醒我们,中国绝不能对日益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掉以轻心。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更应及时采取手段、遏止资本外逃,藉此防范金融风险。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确实存在金融风险的隐患。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投资公司等“准银行”因违规操作而倒闭,更突显出金融风险的隐患。[7] 如果说,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源于对外支付链条的断裂,那么中国则随时可能因对内支付链条断裂而发生金融危机。一旦中国潜在的金融危机出现,它显然将会比东南亚国家的金融危机对经济社会具有更大的威胁,而解决中国式的金融危机的难度也更大。    

  金融资产的发展,标志着社会逐步地进入一个从追求经济增长(通过劳动使财富增加)而转向追求财富分配(或无偿占有)的发展阶段,它需要较高的社会生产率,也要求社会成员的平均收入达到相当的水平,而中国显然还不具备上述条件。中国潜在的金融危机与金融投机的过份“发达”是分不开的,这种“发达”不能以发达国家为参照系。发达国家的泡沫经济占整个经济相当的百分比,但并未出现金融危机。如果以为中国尚未达到那样的百分比,就可以继续扩张投机性金融活动,是不恰当的。判断一个国家金融活动是否不足或过度发达,必须考虑到该国的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是否相适应。如果对比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和金融发展程度,可以说,中国已出现金融“早熟”的状况,即金融衍生品(如股票、期货、债券等)的交易过份早熟。近年来,中国物质生产部门的利润很低,而从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却能获取高额报酬,这种财富分配格局是不能用分工和专业化的效应来解释的。因为从社会总量来看,物质财富需要真正的劳动才能创造,而不是靠金融交易的几何倍数式(甚至爆炸式)的增长来创造。与物质财富增长不相适应的金融交易的过度增长,实际上就是用纸币重新分配社会的物质财富。    

  我国近年来金融衍生品的爆炸式增长,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金融体系的“现代化”,而是一种投机活动。这种投机活动使我国的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之间出现了巨大的不平衡,导致金融金字塔的层级断裂。而且,它还产生了这样的结果,在人们的物质生活尚未达到较高水平、社会经济还没有形成充份的物质技术财富积累时,第一、二产业的比重就过早地急剧下降了。这样,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金融市场上的活动十分活跃,但国民经济的发展实际上缺乏坚实基础。    

  二、实物生产与消费的断裂带  

  自从1993年实行宏观调控以来,有效需求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政策难题。近几年来,一系列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手段,如房地产、小汽车等,都未能有效地启动内需。其原因,不仅与上述的金融状况恶化有关,而且根源还在于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之间巨大的不平衡。一方面,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出现了大量的无效供给;另一方面,因社会分配不公,结果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买力不足。自1998年以来,中国经济的疲软态势日益明显,经济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都已暴露无遗。   

  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突出表现就是产能过剩、工业结构畸形。在过去20年中,我国基本上走的是高投资、高通胀、高就业、高增长的道路。超高速增长的投资虽然刺激了经济增长,缓解了能源、交通等“瓶颈”,但也产生了巨大的过剩产能。同时相伴随的,则是工业结构的畸形状态。一方面,低质、陈旧的产品过剩,在钢铁、化工、机械等行业最突出,而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如特殊钢材、精密数控机床、高效复合肥料等却长期短缺。另一方面,各部门、各地区重复建设,不仅在传统行业上如此,在新兴行业内也同样严重。例如,几乎所有经济管理部门都建有自己的机械制造企业;又如,不仅轻工部门投资食品制造业,连商业部门、军工部门也挤入食品制造业;“九五”期间,有22个省市将汽车工业当作支柱产业,24个省市视电子工业为支柱产业。这种投资结构必然形成低水平、小而散、高成本的工业结构,同类型的企业难以整合,形不成有活力的企业集团。例如,全国有钢铁企业1,700余家,企业总数是全世界其他国家钢铁企业总数的二倍;发达国家钢铁企业的经济规模是年产钢1,000万吨,而我国钢铁企业的平均年产量只有5.4万吨。造成上述经济结构畸形的原因是经济改革进展慢,至今还处于“模拟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经济资源不是由市场机制来配置,而是由行政权力代行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功能。[8]   

  在经济结构畸形、产品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各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已经进入了相互杀伤的阶段。例如,今年集装箱、空调、VCD、农用三轮车等行业的竞争已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不少产品的售价已下调至成本价甚至成本价以下。[9] 有的企业甚至动用流氓手段,到处散发匿名信,以毁坏竞争对手的产品声誉[10];或利用黑道势力,派出流氓打手,将竞争对手逼出“自己的”地界。去年四川邛崃县的啤酒之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当地的啤酒厂动用了黑白两道的势力,逼迫外地的蓝剑集团生产的蓝剑、红剑啤酒从市场上销声匿迹。而地方政府居然还支持这种流氓式“竞争”,声称这样做是“为了邛崃的经济”,“邛崃有自己的啤酒厂,工人工资发不出来,工人要吃饭”。[11] 目前,中央政府对此局面也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对一些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供大于求的产品,坚决实行限产压库、促销保价”,制止企业间竞相降价,要求制定最低市场价格。这只是治“标”,而非治“本”。    

  继东亚的“四小龙”、“四小虎”之后,我国东南沿海和华南地区也走上了出口导向的发展道路。然而,出口导向式发展模式的关键在于产品的升级换代能力,如果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质调整得太慢,势必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失利。多年来,我国外贸出口产品以初级加工产品为主,从早年的“鸡毛蒜皮”到近年的“两纱两布”;虽然工业制品占出口商品的比重已提高到85%左右,但劳动密集型、低档粗加工产品仍占七成以上。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的劳动密集型和粗加工产品的出口明显受阻。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司长许复兴称,中国的外贸决不能停留在“用几万吨猪肉换一架飞机”的水准上,必须向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化,否则就是死路一条。    

  近四年来,中国的技术出口以年均43.5%的速度递增,比外贸出口20%的增幅高一倍。去年上半年技术出口合同金额仍达25.4亿美元。例如,对泰国的炼油厂、对斯里兰卡的水泥生产线、对印度的火电厂、对缅甸的船厂、对马其顿的电站等项目的技术和设备出口额均在1亿美元左右。但是,技术出口额占全部出口的比重仅为5%,实在是非常低。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要想大幅度提高技术产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的比率,还有艰巨而漫长的道路要走。    

  当投资和出口都备受考验时,国内消费品市场的需求就显得特别重要。回顾从80年代至今的国内消费热点变化,就会发现,虽然城乡居民拥有5万多亿元的储蓄,但其中不到一半的金融资产是在占人口10%的高收入者手里,而大多数居民只不过是中等收入者。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消费能力其实还是有限的。这些家庭在80年代或90年代前半期跃过了千元级消费门坎(家用电器)后,目前尽管最需要住房,却多半不具有购买商品房的能力。同时,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也缺乏购买力,在全国的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农村购买的还不足一半。农村这一庞大的市场难以拓开,还有其他原因,例如,商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商业基础设施落后、流通组织不健全等,这些问题都不是短时期内能解决的。    

  消费需求疲软与工业产品质量差也有很大关系。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时,工业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出大量质量低劣的产品,这些产品从生产线上出来后就只能进入库存积压状态。多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就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为改进产品质量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对企业新产品进行重点跟踪抽查,抽查对象涉及129类重点产品。虽然这种重点跟踪抽查有效地促进了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但就在国家技术监督局通报1998年第二季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时,我们还是看到了令人忧心的结果:在被抽查的1,904家企业的53类产品中,平均合格率仅为77.8%;除了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大型企业的产品抽样合格率达95.4%之外,小型集体、私营、个体企业的新产品抽样合格率依次为69.8%、59.7%和50%;在技术含量不高的调制奶粉、家用燃气灶产品的专项抽查中,小型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产品合格率为零。[12]     

  以上分析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横亘着一条巨大的断裂带。这种断裂带的存在,是近几年用尽办法启动内需都难以奏效的根本原因,也是经济发展中的新“瓶颈”。在实物资产的生产与消费之间、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二者的增长之间都出现断裂时,若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启动内需只会是一句空话。    

  三、企业现代化: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摆脱危机的希望 

  要从根本上消除可能产生经济危机的隐患,最关键的是从物质生产的层面,从深化企业改革以及改革企业的制度环境入手。   

  在过去20年中,企业的发展可被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78年至1993年。在这一阶段,商业企业在流通的市场化过程中得到了巨大的获利机会;而工业企业的主要精力也是放在商业交易方面,经历着原材料采购和产品行销的市场化过程。在这个阶段,掌握能源、原材料的地区,因双轨价差而迅速积累了一些财富。1993年实行宏观调控以后,企业的活动进入了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是产业资本主导经济的时期,商业活动的平均利润下降了,而产业活动的获利能力大大增强。凡以产业为主导的地区经济,如广东、浙江、苏南等地区,在这一时期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以基础原材料和能源生产为主的地区都渐渐落后了,地区差距更形扩大。但是到了1997年,又出现了新变化,企业面临一个新的阶段。经历了持续2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增长速度放缓了,市场热度减弱了,经济结构失调的表现更为突出了;不仅市场供求关系出现了巨大的断裂,而且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之间的断裂带也日益加宽加深,金融系统对内支付的链条也随时有断裂的可能。这一切都使企业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和挑战。越来越多的企业被生存压力逼得焦头烂额,下岗、再就业、消除不良资产等一连串难题把企业折腾得筋疲力尽。结果,企业的注意力被短期的问题所吸引、牵扯,而事关企业长期发展的竞争力培植问题,却越来越不受重视了。   

  世界经济论坛与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学院1996年发布的国际竞争力报告表明,在46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的科学技术要素排名第28位、基础研究排名第32位、科技教育排在第39位、技术管理指标是倒数第三位、企业的技术开发财力则是倒数第二。[13] 在发达国家,知识和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正在不断上升,20世纪初为20%左右,70至80年代为60至70%,90年代后则相对提高到90%。目前正当“知识经济”日益重要的年代,而中国的企业此时却被产品积压、设备老化、连年亏损、职工下岗和再就业、负债过重等长期积累的问题死死地缠住了,无暇顾及竞争力的提升。    

  要改善企业的竞争力,仅凭借企业组织形式及产权形式的改变,如组建“强强联合”的企业集团之类,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竞争力奠基于社会的制度环境之上,而制度环境的优劣以及全民素质的高低,最后都会反映在企业的竞争力上。一个企业自我完善的能力再强,也无法去和制度环境对抗,而只能顺应它以求生存和发展。比如,如果制度环境中保存着巨大的“寻租”空隙,企业就会产生行贿的冲动,以便与掌握各种资源配置大权的政府官员权钱交易,否则就无法生存。可以说,中国的“制度环境”已经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力量,左右着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以及目前的改革走势。被这种结构性力量所左右着的中国企业、以及同样被这一结构性力量所左右的中国金融业,虽然知道如按照目前的趋势滑下去,企业的结局很可能不好,但在这种结构性力量的作用下,还是不由自主地朝着不希望出现的结局狂奔。    

  我们不能再沿着传统的改革思路走下去了。中国的现代化只能建立在企业现代化的基础之上,如果现在听任企业在混沌的制度环境中继续拖下去,中国的现代化将失去企业这个基底。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如果只是求助于民族主义这种新型“宗教”、盲目自大地说几声“不”,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在目前困难的局势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以长远的眼光,为企业构造合理的制度环境,为市场制度设定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框架,才能重建企业、重振企业的竞争力,从根本上逐步排除中国经济危机的隐患。    
 
 
启蒙的反思和儒学的复兴
 
  ──二十世纪中国反传统运动的再认识

  黄万盛

  美国哈佛大学访问研究员

  一、从维新到启蒙:

  二、重新审视新文化运动

  三、中外启蒙运动之比较对未来中国文化转型的启示

  

  二十世纪末的中国思想界出人意料地呈现出繁荣的景观,在不长的时间里,新保守主义、新儒学、国学热、后现代主义、反西方文化霸语论、重建人文精神、新民族主义等,竞相角逐着思想潮流之先锋。虽然诸说旨趣各异,着力方向亦不尽相同,但却有着明显的共同指向:它透露了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再度复兴的某种文人期待。这一景观与激荡于本世纪初的否定儒家、抨击传统的启蒙思想狂飙恰成反照。

  百年沧桑,儒学和传统由衰而兴,经历了马鞍型的变化。如果研究一下这个“马鞍型”,就不难发现,与儒家的兴衰紧紧相连的,是启蒙思潮的枯荣。本世纪初,儒家被批判、放逐,是由于启蒙思想的高涨;而世纪末儒家的回潮,又以八十年代中风行了十年的当代启蒙思潮的低落为前奏。儒家的风风雨雨总是与启蒙思潮难解难缠。可以说,研究儒家与启蒙两者之间的关系,肯定是中国二十世纪思想史最重要的课题之一。而且,对这一课题的探索还可能对下个世纪中国思想发展的起点和走向给出提示。

  由反省启蒙而论及儒家,显然超出了学术史的范围,而属于思想史方面的论题。因此,有必要对儒学作思想史的界定。儒学的基本规定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儒学既是学说理论,也是意识形态。因此,儒学的研究应同时包含对儒学义理和对儒学功能的检讨,不能把由儒学义理的传播运用派生出来的社会功能和现象,排除在儒家学说研究之外。否则就无法讨论儒学与启蒙的关系,而所谓儒学的复兴则更无从谈起。儒学的功能不仅体现在个人方面,同时也作用于社会生活中,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在这方面,无论是启蒙主义者,还是从康有为、梁启超到梁漱溟、熊十力等传统主义者,都各有偏颇,其中深刻的教训尚待总结。

  其次,儒家强大而持久的意识形态功能,奠定了它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主流地位。毫无疑问,中国的传统文化包含了很多学说和思潮,儒家只是百家之一。二千余年来,它虽然受到了道家、佛教等思想的冲击,然而,在漫长的历史中,铸成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及基本精神和象征的,仍然非儒家莫属。就中国传统文化这个大命题而言,儒学与其他各家的区别,只在狭小的范围内才有意义。我强调这个特点,是因为只有认可这一点,才能了解近现代中国知识阶层的内在紧张及至对峙和分裂的原由。

  儒学在二十世纪遭到两次猛烈的清算,一次是“五四”运动前后,一次是八十年代中期,两次的情况有所不同。第一次批儒是文化性质的,是真诚地企图割断儒家、重造文化;而第二次批儒则是政治性质的,是通过批儒的形式,试图批评毛泽东的极左思潮和僵化的政治状况。当然,在第二次批儒中,也杂合了对儒家的文化批判,那主要是沿承“五四”反传统的余绪,以反儒学为“科学”、“民主”鸣锣开道,为“改革”、“开放”摇旗呐喊,其针对其实主要不是儒学。因此,如果研究八十年代批儒的文化情结,仍须回到“五四”。

  一、从维新到启蒙:  

  近代知识精英在现代性和传统性之间的困惑与选择

  人们一般是把“五四”时期的文化思潮视为中国的新文化运动,有人称之为中国的启蒙运动。笔者以为,这样来断代和分期,仅仅在反传统主义的意义上才是合理的。如称之为中国的启蒙运动,则不免太过狭窄。中国的启蒙运动远早于“五四”,“五四”时的反传统只是启蒙运动的一个特定阶段。只有通体透彻地了解中国启蒙思潮的来龙去脉,才能对反传统主义的功过得失作出评价。

  托古改制:维新志士割裂了儒学文化传统

  自鸦片战争战败后,中国的文化知识精英不仅面对着空前的外患内乱的危机,而且在其内部,在知识精英群体中乃至个人心态上,都出现了旷古未有的高度紧张。从宏观上看,这种内在的心灵紧张,明显地是源于对现代性和传统性关系的困惑。所谓的对现代性的理解,主要是关心中国如何赶上当时的世界潮流、迅速强大起来,而对传统性的认知则关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当然,今天如果用现代理论来解析,这个问题似乎并不难解决,现代性和传统性甚至未必是对立的。然而,在历史现实中,对这个问题的困惑,确实造成了近代以来知识分子中相当大的对峙和紧张。直至今日,在重大学术问题争论的背后,都可寻见这类“内在紧张”的痕迹。

  十九世纪后半期,一个强大的西方突然出现在中国面前,近邻的日本也迅速富强起来。接踵而来的列强入侵,把中国拖入了灾难和崩溃中,迫使一些知识精英严肃地思考中国的前途。他们长期受儒家文化的教育,具有儒家“以天下为己任”的强烈的人文情怀。为了解救危难的中国,他们开始从西方和日本的强大中寻找经验和手段。于是,便开始了暧昧而又缓慢地向西方学习的过程。洋务运动旨在师习技术器用,戊戌变法是试图学习制度操作,辛亥革命欲彷效西方之国体建设,五四运动则是引入西方的思想文化。这个学习过程从一开始就面对着反对派的顽强对抗和抵制。无论怎样称呼这些反对力量,是保守主义或极端守旧派,还是传统主义或国粹派,也无论他们的构成如何复杂、内部的歧异有多大(有些人早期力主改革,后期却成了反对派),反对力量始终一致的精神原则是,忠于并坚持维护和发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因此,在向西方学习的每个阶段,力主师习西方的知识精英都不能尽如人意地完成其既定目标,这一学习过程被迫不断延伸,而国内的种种矛盾则不断激化。

  在一些维新主义者的思想和心灵深处,也同样存在着对现代性和传统性之间紧张关系的困惑。康有为精谐儒家,但也是早期就提出向西方学习的人,并且身体力行,成为维新运动的先锋和领袖。他看到清帝国的政治秩序完全不适应现代发展,官场的腐败和无能妨碍了必要的社会变革;但他也同样清楚地了解,传统政治秩序的精神支柱来源于儒家思想。变革政治秩序,必然要涉及思想秩序和道德秩序,而儒家思想却是康有为的精神信仰,因此,在处理改变政治现状的需要和儒学精神传统之间的关系上,康有为的心态是矛盾的。结果,他作出的选择是托古改制,即用二元论的方式割裂儒家,保持一个理想的儒学,而破坏现实的儒学。

  当时不仅康有为如此,维新志士几乎无一例外地把先秦儒学作为他们的信仰所在,同时又试图从中开掘出维新变法的思想依据,于是,现代民主制度就被他们解释成中国古代的乌托邦政治模式的再现。例如,康有为和谭嗣同都坚信,孔子是伟大的维新变法的导师,因为孔子理解并顺应时代的变化,更因为他赞美古代贤明帝王舜尧、以及周公所遵守的由有德之人实行统治的“民主”理想;早期的梁启超反复申述孟子看法中关于“民主”的更为激进的主张,即天命最终应由人民决定;而严复则在另一路向上对传统“妥协”,他认为老子是关于个人独立的民主精神的古代源泉;甚至还有人企图证明,周朝就实际存在过现代的议会。那么,既然中国早已有如此美妙的古代模式和儒家理想,为什么历朝历代却从不遵循呢?康的解释是,因为汉以来的儒家传人背叛了先秦理想,自刘歆作伪经始,以后的儒生全都错解了古代先贤的思想,使得后来的社会在歧途中越涉越远。由此,古代原创性的儒学被说成是真正的精华,而后世的儒家传统则全被视为糟粕。

  康有为等人不仅仅是把儒学分裂了,更重要的是,把他们所企求的现代性转变与儒学的传统分裂了。这种方法迫使儒学蜷缩在一个极小的空间中,而儒学的复兴也被挤压到很窄的方向上,造成了儒家以后发展过程中极大的困境。后继的启蒙主义者不加分析地断然舍弃传统,其实不过是沿着康等人的方向继续向前而已(其后果将在下文论及)。可以说,康等人上述的理路上的分裂,源于处理现代性与传统性关系时心理和认识上的分裂。

  这一分裂不仅体现在康及其同路人内在理路的紧张之中,更激烈地体现在维新派与其反对派的冲突里。早在康有为在湖南协助张之洞开展维新时,恪守纲常名教、忠于朝廷的湖南绅士名流,就以卫道的激情要求处死康有为,以扼杀维新运动的萌芽。这种激愤的要求可能与某些利益上的考量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也的确反映出维护儒家道统的坚定立场。那时,中国社会心理的“内在紧张”已多层面地展现出来,知识群体、个人的文化心理、乃至思想和价值的各个领域和具体议题,几乎全都被“现代性”和“传统性”之间的对峙撕成两面,这一对峙构成了从十九世纪后半期至今的中国思想研究和争论的主题线索。

  为变革求新把西方理想化

  有些西方学者注意到中国近代思想发展过程中的这一内在紧张性,但却把它单纯地归结为“对西方的反应”(例如列文森),这便低估了其意义。事实上,早在西方的影响及于中国之前,清代中期社会内部就已出现要求革新的呼声,且愈趋激烈。自程朱、陆王开理学、心学之风气,到清末已近七百年,对宋明学问吐故纳新、求新境界已是儒学内在的要求,在戴震等清末思想家的着作中,就充满了批判旧学、辟新义理的革新气象。

  实际上,即便没有西方的介入,中华文明也会沿着其自身的逻辑上走向“现代性”。尽管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诸多方面充满了灾难,现实的社会问题比比皆是,但这些并不是衡量传统文化生命力的基准;即使在一种文化的鼎盛时期,国家和社会也会面临政治、经济上的困难。判断一种文化传统的生命力,主要应根据它的根源性(地缘、血缘、情缘等)、它拥有的文化族群及社区、以及它内部的批判性和包容性(即其更新的能力)。若依此衡量,中华文化离毁灭还差得很远,在清代中期以后,中华文化发展中内在的变革的迹象已日益鲜明地呈现出来。恰逢此时,西方思想文化的介入,使得中国内部求变的势力看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参照,于是他们更急于重新设计中国的未来。

  西方思想文化对中国思想界的影响,是紧密地与中国知识精英的变革愿望相结合的,因此西方思想文化的影响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功能性,这是个相当重要却经常被忽视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所谓的西方并不是“元西方”,却是一个被中国的精英们从功能需要出发、选择和处理过了的“西方”,甚至是被改造得过份理想化的“西方”。当他们用这样的方法去看西方时,确实与“对西方的反应”有关,但这种“反应”并不是简单的刺激反应,而是带有鲜明的主体性的功能反应。由于对西方的理解是功能性的,所以,理想化了的“西方”也就成为现代性的要素之一,介入了“现代性”与“传统性”的内在紧张之中。当时的知识精英这样去看待现代性,显然与通常人们所说的“全盘西化”有重大区别。

  启蒙思潮转向对儒家的学术批判

  康、梁参与并主导的维新运动失败后,相继而来的辛亥革命又告失败,立宪政体的变质使得变革者急切期待的现代社会变得如海市蜃楼般飘淼空虚。中国思想界的内在紧张终于延伸到了思想文化层面,知识精英关怀的重心由政体、国体转移到了思想精神领域,他们逐渐越出了早期改良派对儒家传统的怀疑主义立场,开始着眼于启蒙并批评儒家传统。由此启蒙一发而成浩浩荡荡之新潮,席卷了中国全部的社会生活。笔者认为,启蒙思潮起于辛亥革命失败之后,而其萌芽则要上溯到维新运动失败之时。

  1900年,梁启超在致康有为的信中,谈及文化意义上的国民性改造,他明确表示:“中国数千年之腐败,其祸报于今日,推其大原,皆必自奴隶性。不除此情,中国万不能立于世界万国之间。而自由云云,正使人知其本性,而不受箝制于他人。今日非施此药,万不能愈此病”。这一说法与陈独秀十年之后的言论几乎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梁启超此时关于国民性改造的启蒙见解,尚未把儒学作为直接对立面,但也已有针对儒学之倾向。梁启超曾明确说出:我崇爱儒学,我更崇爱真理!这样就把儒学与真理对立起来了,他在两者中弃儒学而求真理的万般无奈之情当是非常真切的。这正是笔者反复强调的“内在分裂”!康有为在《大同书》中已对传统家族主义作了尖锐批评,以后对儒家五伦中的“义”也有刻薄的非议。严复则认为,中国政治的渐进发展,应与在民间进行现代文化启蒙联系在一起。不过,他们虽然是沿着现代性的总方向推动着启蒙思潮,但具体的抨击对象却相当分散,只批判了儒学的部份内容,而儒学的总体并未被当作产生全部灾难的根源而遭围剿。是章太炎在启蒙思潮中率先发动了以儒学为主攻对象的思想文化传统批判。

  章太炎是衔接改良主义启蒙者和“五四”反传统主义启蒙者的关键而又十分复杂的人物。康有为领军的今文学派把孔子塑造成开宗教主,把儒学解释成宗教,欲立之为国教。针对康派的文化改良方案,章太炎严厉谴责康“不实事求是”,“掩往古之点汙”。章太炎从“汉学”传统出发,认为孔子只是一个民间的思想学派的学人。章坚决否定儒家学派拥有特殊的弘扬社会道德的使命和调整社会的历史作用,也否定儒家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学者──治国的特质,还否定关于孔子的人格本体论上“内圣外王”的圣人模式,更不承认孔子是中国最主要的道德主义者。

  章太炎是从本体之形而上、及认识论和社会学说诸方面全面进攻儒家的首创者。他从道家中吸收宇宙论的构想和关于个人的观点,以反对儒家社会学说中关于社会等级秩序的带决定论倾向的观点,也以道家的个人主义观点反对儒家着重社会价值的倾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阐扬和发挥了佛教法相唯识宗的理论,用以反抗进化论和儒学共有的目的论倾向。他以一元论的“藏识”的“发散”,化出生生不息变幻演替的宇宙法则,认为宇宙的现象之流本身应是心之创造。他把这种宇宙观延伸到生命哲学,以佛学的生命本体意识为武器,猛烈地攻击儒家对荣誉、地位和财富的追求。他从认识论出发,抓住思想之误导这一论题,对儒学积极入世的处世信条大加讥讽。章太炎对儒学的全方位批判,为“五四”时期沸反盈天的反儒学反传统,铺下了最重要的基石。

  作为从文化改良到反传统的新文化运动之间的启蒙思潮的过渡人物,章太炎的论见有太多的不同层面。最精彩的是,他的这些不同层面的论见几乎全都被后来者拓展发扬而成为不同学派,每一派都各成气候,且相互之间彼成论敌。启蒙主义者、新传统主义者或是根本游离于二者对立之外的其他思潮,都可以溯源到章太炎的思想。虽然已有的章氏研究着述可谓汗牛充栋,但关于他对后来的思想运动的影响,似未有细致的阐说。笔者在此试作大概之描述。

  章太炎对儒学的尖锐抨击,无疑是“五四”启蒙精英反儒学的最重要的精神来源。鲁迅、钱玄同这些反儒的主将,从不讳言章太炎对他们的影响。章太炎是从中华文化的本土资源出发批判儒学的,其论见与当时流行的西方理论几乎无甚关联。章的批判引导出两种学术源流。其发掘本土资源的立场和方法,即被批评为“国粹主义”的治学之路,滋养了“训诂学”的学术风尚,后来掘“汉学”学风而治史学者,主要是受惠于章太炎。而他对中华“国故”的信念、对进化论的反对,则引出了从中国文化出发分析西方文化的新传统主义。这一学派认为,绝对的时间性的进步是一种幻想,把进步作为历史原则只是新的迷信;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反伦理的富强观所引发的,是牺牲内在的传统精神、盲目而危险地依赖外部条件;中国文化的复兴更新必须依靠它自身内在的精神资源,否则它将会毁灭。这些观点与后来激烈的启蒙主义者截然相反。白壁德的弟子集合而成的“学衡”派对上述看法作了充份表述,“学衡”这个名称,甚至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章太炎的名着《国故论衡》。

  唯识论的兴盛,是“五四”前后启蒙思潮之外一股奇异的学术潮流,其中的活跃人物杨文会、欧阳竟无、马一浮等,都不同程度地得益于章太炎。值得强调的是,章太炎启法相唯识于古典的本意,是为了清算儒学;但受唯识心性论的启发,却出现并形成了以梁漱溟、特别是熊十力为代表的新儒学。新儒学把唯识宗的启示发挥到对王阳明学说的再认识,终于在“五四”反儒学的洪流中逆势而起,开出了“新儒家”。儒学之所以未被“五四”大潮完全淹没,就是凭籍着这细弱但却顽强的一支艰苦地游延着儒门命脉。最后,铺张地说,章太炎作为一个国粹派学人,他赞成为学问而学问,倡导了纯粹知识高于社会需要、不应受社会价值影响的新派士风,这在现在炙手可热的陈寅恪等的人生风范中可以看到其结果。

  知识精英对袁世凯时期儒学政治化的厌恶激发了对儒家礼教的批判

  如果说章太炎是从学术思想上为日后大规模批儒扫清了最后的障碍,那么,袁世凯却是不负责任地把火星扔到已经燥热的乾柴上,最后引起燎遍天下的启蒙大火的不自觉的“纵火者”。辛亥革命实现了两个最低目标,即推翻帝制和建立民国,然后便黯然失色了。它鼓荡起来的通过政治自由主义实现民族现代化的幻想,很快便被袁世凯的独裁统治粉碎了。共和政体已经夭折,以民主建国的理想化为泡影,启蒙思想家们又一次为失败而苦恼、激愤。统治者们对民主全无知识,民众们仍然生活在传统礼仪中。袁世凯当政之后的政治立场及一系列措施,实际上是用相反的方式夸张地表达了儒家文化与旧政治秩序的关系,因而深深地刺激了启蒙运动中的活跃分子,使他们把对现代性的思考进一步从政治秩序层面深入到文化层面,结果儒家文化被无保留地端到了启蒙运动的砧板上。

  从袁氏之所为可清晰地看出,袁世凯是如何利用儒学、大搞尊孔活动,阻碍新思想的传播,以延续、巩固其独裁统治的。

  1912年,袁世凯出任民国新总统,即宣布建立全国性的孔教会,鼓吹忠顺的公民必须信奉忠孝之道。他指责学生之不受驾驭,且公开宣称,自由派的妇女平等观是抨击家庭、也即抨击社会秩序。袁更认为,民国元年从小学课本里去掉孔夫子,是离经叛道、数典忘祖。早期启蒙的稀少收获,完全不能见容于袁世凯的意识形态。

  1913年,袁世凯密谋刺杀了主张健全议会制、消弱总统权力的宋教仁,中断了可能的议会民主进程;并扑灭了二次革命,大规模地肆杀涉嫌二次革命的自由派异己分子,流血的清洗持续了一年多,死者数以万计。袁部份地恢复清朝的官僚任免制度,消弱地方权力,重新实行中央集权的独裁统治,并全盘否定启蒙思想的基本精神。他在公开演说中讲:“今天人人嘴上均说‘平等’一词,而平等只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指等级之分应当取消……,‘自由’是另一华丽的现代词,但它是限制在法律范围的,……那些主张平等、自由、而又不问对不顾法律的放肆是否要给予制裁的人,……他们把堂皇的口号当作推动叛乱的号召而加以利用;‘共和’也是一个雅致的词,但外国人对这个术语的理解,只是在国内有普遍的发言权,而不是全民都必须干涉政府的行动。这种干涉除了造成混乱之外,还可能有什么呢?至于‘民权’这个术语,除了选举总统的最高特权之外,还有代议权和选举权,它切不可理解为包括行政处理”。袁的这番表白说明,他企图按照自己的意志,消解启蒙分子倡导自由、平等、共和、民权等基本价值的决心。

  1914年袁世凯在法律上规定了全国尊孔,针对思想文化界的贬儒批孔,他强调“中国数千年立国之本在道德,政体虽取革新,礼俗当要保守”。

  1915年,袁世凯亲自率领举行祭孔活动和祭天仪式,并命令小学必须开设儒学经典课程,而且坚持要把全部《孟子》编入初级小学的课程中。不久,他公开复辟,恢复帝制,登基称帝;此前稍早的日子里,他签署了后来引发“五四”运动的着名的“二十一条”。

  1916年,袁世凯病死,复辟并未终止。1917年,张勋帮助溥仪,率领2,000名辫子兵进京。……

  袁世凯之所为,促使启蒙精英们越来越关注儒学的政治化现象。他们指出,在儒家思想中的确存在着被统治者乐此不疲地反复利用的精神资源;而统治者每次放肆地利用儒家,都凸现出儒家纲常名教和家族礼法的消极方面,刺激起时人对儒学更大的反感。那些对儒学义理一窍不通的达官显贵,热衷于亲师祭孔的历朝旧仪,并不是儒学的荣耀,反而是对儒学的丑化和败坏。正是知识精英对儒学政治化现象的反思,引导他们从挖掘专制统治的文化社会基础这一政治目的出发,发动了对儒学的又一轮批判。

  二、重新审视新文化运动   

  “五四”运动前后的新文化运动突破了早期启蒙运动的局限,从狭窄的知识分子批判反思转为普遍、大规模、社会化的文化革新,“启迪智慧、扫荡蒙昧”,把中国的启蒙运动带入了它的鼎盛期。那时,思想的浪头日新月异,各种学说观点目不暇及,彷佛思想的春天突然来临。那场狂飙似的文化更新浪潮不但广及社会各层,连中、小学生们都卷入其中,而且对人心震撼甚深。八十年代中,笔者曾访谈亲身经历过此次运动之人,他们无论是赞许之还是有所保留,当谈到彼时的感受时,仍有似长夜天明、忽然醒来的兴奋与激动。关于新文化运动的经过和细节的文献资料不胜其数,无需在此赘述。本文要讨论的,是新文化运动的性质和得失。目前学界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它最主要的特徵是“整体性的反传统”和“全盘西化”。笔者以为,对这一问题还应深入探讨。

  反传统中的情绪化

  如果用“整体性的反传统”来概括新文化运动中表现出来的情绪、观点及其倾向,当属无疑。但是,新文化运动中的具体活动却未必是“整体性的反传统”。若通观“五四”运动的具体文史资料,即可发现,当时所谓的反传统,其实主要是批判儒家的纲常礼教思想极其社会作用,即家族制度、伦常等级和压制妇女等,而对儒家学说的义理则几乎毫无触及。

  虽然当时批评纲常礼教思想的言辞非常偏激,且缺乏平实的分析,但这样的批判确实抓住了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应予革新、扬弃的方面。在儒家文化中的“三纲”里是很难发掘出现代积极意义的,它也无法与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接榫。“五四”所反对的礼法性的家长制绝对权威,确曾长期地压抑了儿孙辈的心灵,这种家长制恐怕也没有什么现代性可言(尽管对家族制度或可再作分析)。妇女观更是令传统儒学难堪的问题,“三从”肯定是应当被抛弃的,“四德”或许还可以转换出现代意义。但要从孔子关于女子的那段着名论述中诠释出与传统儒学轻视妇女的看法不同的新境界,则显然极难。在儒学经典中这方面的积极资源确实相当匮乏。如果要让儒学经历现代的复兴,如何处理传统的妇女观、建设中华文化现代的妇女观,肯定是个有意义但十分艰难的课题。

  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都有必要的基本伦理规范来约束和指导人的行为。提升人的境界、情操,要求人的行为服从一定的规范,这与发展人的自由和活泼个性并不矛盾。为什么明清以来的礼教日趋森严,越来越不合人情?为什么宋明理学、心学初创时期的活力与朝气却会被礼教逐步掩埋?竟至于早在鲁迅之前,戴震就已经喊出了“理学杀人”?这说明,新文化运动中涉及的礼教问题确实准确地触及到了儒家文化传统中的一些糟粕。甚至在新文化运动过去之后的多年里,这类糟粕的影响依然存在,即便是到了五十年代末,中国乡间也仍然肃然立着贞洁坊和烈女碑之类的遗迹,也还有一些老人们仍不无崇敬而又津津有味地讲述每一块碑坊里的血泪故事。

  笔者并非要否定“五四”启蒙时存在过的“整体性的反传统”现象。当时许多知识精英在这一运动中的基本倾向的确是断然地否定传统,把传统视为有害的糟粕,它体现了“整体性的反传统”的普遍情绪。但是,正因为这种“整体性的反传统”是情绪化的,因此,它不可能达到事实上的“整体性的反传统”,相反,它的反传统实际上只能是功能性的、局部的和选择性的。情绪上的“整体性的反传统”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当时的功能性要求掩盖了它的偏激、武断。应当指出的是,这一缺陷后来甚至被当作“五四”的成就而继承传播下去,以至于在几代学人中不能培养出理性公正地看待传统文化和传统精神资源的健康心态,这方面的损失是非常惨痛的。因此,从反思的角度来看,“反启蒙心态”是必要而有建设性的。考虑到文化史研究和关怀传统文化的长远发展这样的学术使命,从“五四”的反礼教中可以提出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儒学应怎样去总结和面对明清礼教的历史,以再现儒学真切的人文关怀。这样就远比仅仅指出“五四”启蒙的偏激、武断要丰富和深刻得多。

  新文化运动时期西化思潮中的日本化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另一特点通常被概括为所谓的“全盘西化”。当时,启蒙的精英人物的普遍心态确实是从西方寻找真理、方法和普遍价值观,“拿来主义”、“照抄照搬”曾风靡一时。然而,若仔细地检讨“五四”时外来思想的来源及知识精英对西方思想的认识、以及启蒙所实际展开的步骤,就可以发现,所谓的“全盘西化”这一评价有嫌粗糙,它对“五四”时期新文化运动演进的理解太过简单。笔者以为,可以对所谓的“全盘西化”作一个补充,即新文化运动中存在着“日本化”的问题。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有“全盘西化”倾向的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们,其外来知识的背景几乎全是日本的。就早期的启蒙者康有为、尤其是梁启超而言,其主要的外来知识是从日本学到的。而梁启超去欧洲访问后所得之关于西方的印象却是令他绝望。此后,以《新青年》为核心的启蒙领袖们,如陈独秀、李大钊、鲁迅、周作人、钱玄同、吴虞、沉尹默等,全都是在日本留学的,他们关于西学的了解均来自日本。陈独秀虽接触过法国文化,但其诠释的背景仍是日本式的。例如,他对柏格森的误解、以及他对科学与民主的功能性解释,与西方的原意相去甚远,倒更象明治时期日本启蒙思想家的摹本。再之后“新潮社”的新文化干将罗家伦、傅斯年、俞平伯、康白情、朱自清、叶绍均等,以及其后郭沫若的“创造社”的几乎全部成员,都是留学日本的,甚至“新潮”这个杂志的名称也是从日本启蒙杂志《新潮》直接拿来的。正是这样一批多层次的留学日本的知识分子,成了新文化运动的中流砥柱。

  当然,胡适则是例外,他留学美国、有原版的西学背景。但恐怕正是这个原因,他与陈独秀、李大钊们在新文化运动的早期合作之后,很快便在“问题与主义”的辩论中分手了,回到了自己的“一点一滴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英美文化学术传统中去。大体上来看,领导新文化运动、鼓吹西化的启蒙领袖们,其外来知识、及对西方文化的理解,主要是通过在日本所受的教育而形成的。

  既然新文化运动的主旨之一是全盘学习西方、实现中国的启蒙,那么,似乎就应当是留学西方、对西方有真切了解的人,有更大的发言权和作为。为什么这样的学人没有介入这个启蒙集团、而成为全盘西化的骨干呢?他们对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又持什么态度呢?严复是留学英国的,虽然他在传播西方学术方面有重要的贡献,但与梁启超相比,他对中国文化传统的态度要温和得多。他虽坚持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但从来不是全盘西化论者;当全盘西化的潮流席卷而来之时,他已被视为保守分子了。

  辜鸿铭、陈寅恪、张君励等人是留学欧洲的,但他们不仅不赞成全盘西化,反而公开地反对新文化运动,挑战陈独秀们领导的思想启蒙。辜鸿铭夸张地故意炫耀他的辫子和妾室,虽然有其情绪化甚至恶作剧之嫌,然而他对现代性的批判,尤其是对功能性的尖锐嘲讽,是“五四”时代对新文化运动最顽强的抵抗。他的某些超出启蒙哲学而颇为深刻的观点,甚至在“五四”以后很长的时期内都不被欣赏。他孤独的反抗之精神根源,恰是深植于西方哲学中的。陈寅恪曾在英美留学,对自由主义思想有深厚的信念,他虽未直接卷入当时的冲突,但对新文化运动的反传统,他的态度相当鲜明。在致王欢堂先生的挽词中,他坦诚地指出,“吾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犹希腊柏拉图所谓idea(理念)者”。在他眼里,就连“三纲”都是最高的理想精华。在东西方文化关系上,他也曾有“议论近于湘乡、南皮之间”、“中西体用相循诱”的看法,这显然区别于全盘西化。张君励则在玄学与科学的论战中,坚决站在玄学的立场上,不为“科学与民主”的潮流所动。稍后的“学衡”派则几乎是清一色的哈佛大学的弟子,他们对启蒙主义的全盘西化嗤之以鼻,反而全力维护和张扬传统经典。吴宓甚至不无义气地把主张西化的人骂成是“刘邕嗜疮痂”,“齐人布祭以骄其妾妇,而妾妇耻之”。梅光迪亦指责启蒙主义“厚诬西化”,“行其伪学”,“知之甚浅,所取尤谬”。

  这批西洋学子之所以不介入新文化运动的西化潮流,有多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则是,启蒙精英的全盘西化论中的那个“西方”,并不是他们所认识和了解的真实的西方。梅光迪曾感叹过西学在中国之处境,“西文字义未解,……摭拾剿袭,之为模拟,尤其取巧惯习,西洋学术之厄运未有甚于在今日之中国者”。辜鸿铭、张君励均精谐德国精神哲学,而精神哲学对欧洲启蒙思想中的物质主义、功能主义有很深刻的批判,在他们游学西方时,早就深刻了解了启蒙主义的缺陷。因此,他们在批评启蒙主义时,不无自豪地拥有前瞻性的精神上的优越,那不过是把德国精神哲学对法国启蒙哲学的批评,在中国重新操练一遍而已。当他们沉浸在现代哲学史的理路中时,却没有注意到,中国的启蒙运动并不是法国的启蒙运动,他们更未仔细辨析,当时主导中国启蒙思潮的也不是直接来自西方的思想,而是日本化了的观念。

  总之,从新文化运动的领袖结构及知识背景来看,所谓的“全盘西化”只是说明了他们的情绪和倾向。而若具体剖析他们介绍的理念观点,就可看出,其所言之“西”,实质上是经过日本转口的二手货的“西”,可不妨称之为“全盘日本化的西化”。

  三、中外启蒙运动之比较对未来中国文化转型的启示  

  中日启蒙运动的比较

  中国启蒙运动的日本化问题,还可从中日启蒙运动的内容比较中得到证明。日本明治维新时,由福泽谕吉、加藤弘之和中村正直等人推动的的启蒙运动,把民众看作启蒙的对象,致力于在大众中传播西方文明。日本启蒙思潮中最有代表性的《明六杂志》创刊号曾指出,我们“常以欧洲各国作比,……他们令人羡慕的文明和我们的不开化,使我们悲痛不己,可以断定,我们的民众看来处于无可挽救的愚昧中”,所以要“及时地使民众从愚昧走向开化”。福泽谕吉也说,“只有剔除人们头脑中的旧思想后,日本文明才会得以发展”。这一思路为后来中国的启蒙学者因循效彷,从陈独秀、李大钊的着述中,也可经常读到类似言论。

  日本的启蒙运动的特点包括,改造本国语言,使之适合于学习西方、以利现代化发展;解放妇女,改造传统的家庭;批评传统所造成的国民性缺陷,批评保守和消极的奴性思想,倡导个性解放等。中国的启蒙精英据此提出了中国翻版,包括在语言上改革文言文、倡导白话文;彷效日本的小说革命,发起文学革命;反对家族主义和夫权,倡导女性解放;检讨国民性,反对奴性,呼吁个性解放等。如果把这些彷效日本启蒙运动的做法从中国启蒙运动中抽去,恐怕便没有所谓的“新文化运动”了。此外,日本的启蒙运动中知识分子最终与武士阶层分手、而独立地担当起启蒙的角色,这也是中国知识分子自觉地承接启蒙使命的精神来源。

  中日启蒙运动的理路和内容相同、步骤相似,但为什么启蒙运动在日本能成功地引导现代化的实现,而在中国却夭折了呢?中日之间至少有二点不同,值得注意。其一,日本政治革命的完成先于启蒙运动,具有改革思想的天皇和有强烈的富强意识的武士阶层打败了幕府,在日本取得了政权;统治阶层富国强民的革新目标与启蒙主义的功能性目的没有根本冲突,所以,日本的启蒙运动是在相应的政治前提已经确定的条件下开展的。这与中国启蒙运动恶劣的政治环境有显着区别。日本的学者不必考虑通过启蒙走向政治革命,而中国的学人则不得不把思想启蒙与政治革命相联系。陈独秀、李大钊之所以转向马克思主义、寻求政治解决,皆种因于此。中国的启蒙运动后来分别被共产党革命和国民党革命所取代,其原因亦无他。其二,近代日本结束了荷兰的殖民统治后,作为民族国家的独立地位已相对稳定,近代的帝国主义扩张并没有影响到日本。因此,日本没有殖民地意识和外患忧虑,其启蒙运动在倡导西方文明时丝毫不必感受民族主义的压力。而中国的启蒙运动却首先必须面对来自国内的民族主义压力,这是中国启蒙的独特体验。此亦日本可以西化,而中国即使是走“日本化的西化”之途也行不通的根源。

  中国与西方启蒙运动的比较

  为了更好地区分中国启蒙运动的性质,了解它究竟是“全盘西化”还是“全盘日本化的西化”,还应进一步比较中国启蒙运动与西方启蒙运动之间的异同。首先,中国与欧洲启蒙运动的批判对象不同。欧洲启蒙运动主要是针对中世纪以来的宗教神学,其任务是打碎神学枷锁、剥夺被教会垄断的真理解释权,因此是把人民从宗教迷信中解放出来。而在中国并不存在超越性的上帝,启蒙所针对的是人文传统,要呼吁人民从纲常名教的锁链中挣脱出来;但社会的枷锁是长期文化发展积累而成的,于是启蒙便意味着向自己的传统宣战。西方的启蒙运动并不面对这样的问题,它甚至可从其传统中找到反教会神学的精神资源,根本毋需砍断传统。

  其次,上述的差别导致了启蒙手段的根本不同,西方是在真伪之争中推动启蒙,而中国的启蒙则陷入了困难的是非之辩。西方的启蒙主要依赖于自然科学的成就,通过百科全书派的艰苦努力,卓有成效地完成了以知识体系、特别是科学知识战胜宗教神学和迷信的启蒙使命。即使伏尔泰等人从歌颂人性的人文角度反对宗教,也未越出百科全书派奠定的启蒙运动的自然主义基础。而在中国,西方用于反宗教的“科学”利器,却在中体西用中被巧妙地吸收了,即使是腐朽没落的王朝统治者及后来的军阀们也不反对科学,反而对科学的运用、传播抱欢迎的态度。中国的启蒙学者无须去传播启蒙自然科学知识,也几乎无法借用西方启蒙中具有强大威力的科学“真理”,于是主要在人文范围内开展启蒙,但在人文范围内澄清是非比在自然科学中证明真伪困难得多。

  第三,西方的启蒙基本上是在一百余年的和平时期中展开的,启蒙学者通过二、三代人的从容努力,建设起新的知识体系,逐步推进新思想的传播,完成了社会思想基础和价值观念的转换。如此巨大的文化工程是很难在一、二十年内一蹴而就的。而中国的启蒙前后只经历了十余年,其间内乱外患又接踵而来,启蒙学者的思想和知识建设不得不服从于国家和民族的政治需要,每每为新发生的社会政治和外交事件所改变。近代以来的“内在紧张”越绷越紧,使得中国的启蒙运动深陷在情绪化之中,而最大的悲剧则是,启蒙者们似乎并未意识到这点。

  第四,在西方的启蒙时期,几乎还未出现民族国家之间的对立,各国启蒙所面对的又是同一的宗教神权,因此,启蒙涉及的知识背景完全没有民族差异。欧洲各国可以共享希腊文化等古典精神传统和新的自然科学成就等启蒙资源。启蒙者或许会被责为好事之徒、叛教逆子,但决不会受到政治和文化的民族主义压力,从来不必背负叛离法国文化或忘却德国祖宗之类的罪名。而中国的启蒙发端之时,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已成为国际政治中最主要的问题,国家形态极其深刻地介入了启蒙运动,启蒙者肩负了重大的政治民族主义使命,但又总是遭到文化民族主义的攻击。事实上,中国的启蒙运动自始至终都面临民族主义的纠缠,启蒙的理性从未超出过民族主义的眼界,这或许是中国启蒙运动最深刻的教训。[注]

  第五,西方启蒙的根本目的是理性的解放。它试图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真理,而不是真理有什么用。启蒙主义者并未赋予启蒙运动以任何经济上的功利性目的。虽然启蒙运动导向了现代社会的民主与繁荣,但现代化并不是启蒙运动事先预设的目标。从启蒙到现代化之间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中的许多环节并非简单的因果关联。由于上述国家形态和民族主义的介入,中国的启蒙运动则完全相反,一开始就有鲜明的功利性;启蒙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解决认知问题,而是要实现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强大,认知真理只是导向这个目标的手段。这样,西方启蒙运动所建立的自由、平等、博爱等基本价值准则,在中国启蒙思想中并不占重要地位,而科学与民主这两个功能性、操作性口号却比价值观的地位要显赫得多,工具性的考虑压倒了对基本价值的追求。而且,科学与民主还被当做“五四”的最伟大遗产继承了下来。其实,如果没有基本价值观的支持,工具理性是不可能被有效运作的;只有当新的价值准则成为主导社会的普遍观念而导引集体行为时,工具理性的意义方能张显。科学与民主两词在中国早已家喻户晓,但一个世纪之后仍然只是美丽的理想。中国似乎还得回到基本价值观,从重建和普及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做起,而这个大问题又必定与儒家文化传统有关。

  综上所述,中国的启蒙与西方的启蒙是很不相同的。因此,用“全盘西化”来概括中国的启蒙运动,只不过是个意识形态上的批评性说法。从历史学意义上总结,中国新文化运动时期的启蒙,与其说是“全盘西化”,还不如说它是“全盘日本化的西化”,这样或许更准确些。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虽曾有“全盘西化”的愿望,但事实上却没有被真正地“西化”过,所以,传统和儒学依然存在,而当代的文化转型也可能着包含儒学的复兴。

  中国文化的转型和儒学复兴

  从中、日、欧三种启蒙运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国开展启蒙的先天条件最不充份,既不象欧洲那样有知识准备,又缺乏日本的政治前提,结果中国的启蒙运动终于在步履蹒跚中跌倒了。那么,今天应当如何思考中国启蒙的未来前景,又如何应对中国社会痛苦的现代转型及其文化问题呢?现在已有几种不同的设计。

  一种主张从首先建设启蒙的政治前提出发,强调政治制度的改造先于文化建设,这属于是新权威主义的思路。李泽厚所谓的“吃饭哲学”本质上也是同一种思想。但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要求是广义的时空统一的存在,永远不可能把文化和精神局限在某一时序上,而拒绝它们的自我不断更新。文化随时随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并发挥其作用,它的发展演进并不是人为安排的结果,不管统治者是否开明,这种更新演进都会持续不断。

  也有人从知识前提出发,按照西方启蒙的思路来考虑中国问题。金观涛等强调科学知识、真理、世界观在启蒙中的核心作用,而刘小枫则认为中国应当发展神学。金的思考仍然面临“五四”启蒙的困境,因为科学的战斗性主要体现在反对宗教迷信上,而因为儒家具有入世关怀的人文传统,鬼神宗教从来不是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所以在中国藉科学来推动启蒙缺乏着力点。如果硬要把西方的历史逻辑贯彻到底,那就得先在中国造出一个宗教支配社会的历史阶段,才能完全依靠科学真理完成启蒙的任务。刘论之目的其实就是为启蒙提供一个宗教的靶子,是从西方政教分离的历史经验中试图寻找中国文化建设的方案。康有为也有过同样的思路,他主张将孔教儒学树为国教,后人由此骂他是保皇党、守旧复辟,其实是完全误解了康的动机。康不过是照搬西方政教分离的模式,把儒学架空到宗教的地位,摆脱儒家的政治伦理对现实政治运作的介入,使政治的现代转型减少来自儒家的阻力,而让儒家去担负个人伦理与生命信仰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康不仅不是保皇党,反而很有现代意味。这种考虑的现代翻版就是主张按照“凯撒的事归凯撒、上帝的事归上帝”的原则对待儒家,把儒家处理为对人的伦理、信仰、境界负责的意识形态。虽然这种设想似乎非常动人,但在现实中,无论是走“儒教”还是“基督教”的路,恐怕都是行不通的。

  还有一种观点是从根本上否定启蒙,即所谓的“反启蒙主义”,对其宜进一步分析梳理。如果是针对中国启蒙过程中的形式主义、情绪化、盲目性和功能主义倾向等,而提出“反启蒙主义”,是对启蒙的建设性批评,已或越来越多的共识。若再深一层,看到了启蒙主义过份夸张经验的作用、无条件地把人放在中心地位等,指出启蒙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意识形态的局限性以及它在现代发展中显现出来的严重的副作用,从而在更高的哲学层面上消解启蒙哲学的偏误而“反启蒙主义”,这是对启蒙运动的积极的扬弃。但是,如果简单化地认为,启蒙主义在根本上就是错误的、灾难性的,因而是不必要的,那么,对这样的“反启蒙主义”,笔者难以同意。

  笔者以为,文化本身是不断地创造更新的,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文化。任何一个传统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经历相应的文化调整,不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又缺乏自身更新能力的文化因素会逐步被淘汰或走向死亡,而新的文化因素则被发现和传播。另一方面,文化也有其稳定性和相对性,中国的文化当然显着地不同于希腊、印度、阿拉伯的文化。但这种独特性也是体现在连续的发展中的,一个民族的文化若不再连续地发展,它就会成为古董;若它的发展脱离了其独特性,那么这个民族也就丧失了它的文化家园。文化的生命力正在于,它能以其自身的独特性去面对新的情况、发展出新的因素,使自己既不被其他文化所同化,又能不断更新和创造出自己的新形态。所谓的启蒙,就是应该在文化转型中赋予原有文化以新的内容和形式,使其符合新的社会生活,而又不失其独特。这就是知识分子的文化使命。“五四”启蒙的失足在于,它切断了独特性的连续发展,置独特性于不顾而只求发展;而“五四”时期的国粹主义的问题则是,偏重于保存独特性而无应对发展的手段。

  那么,健康的启蒙应当如何开展,传统文化怎样才能传承并发扬光大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还得回到儒家,只能从中国文化的独特性上寻求连续的发展。换言之,要从检讨儒家生命力的资源开始。不可否认,宋明以后的儒学中确实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而启蒙主义和国粹主义两方面的错误,更使得儒家文化在应对近代的发展时缺乏积极的姿态,基本上是取步步退却的守势,结果儒学的影响力日渐式微。其最早的守势是从“中体西用”开始的。由此,儒学中传统的宇宙论、社会秩序理论以及与伦理学、人生哲学相统一的一元论,被一种二元论的倾向所分裂。儒学具有极大综合性的“用”的境界,第一次被降格到与“器用”相通的最低层次,“用”之于人生、社会的广义功能性被消解了。最重要的是,它脱离了儒学作为“体”的最高的宇宙原则和精神原则,成为体外之用。任何一种大文化,其本质都是一元的,一旦割裂了它,其危机也就到来了。

  康、梁这一代虽在哲学上还象征性地坚持儒家有机的整体论,但他们在分析社会政治状况时却抛弃了它,实际上是精神上崇尚东方,而物质上追求西方。虽然在精神道德领域,他们仍坚持从儒家的价值观出发,也经常表示,精神价值是高居于社会政治之上的,但实际上,他们的全部注意都倾注在社会政治的现代化上。这种“精神──物质”的二元分疏后来被普遍接受了,但各流派却各倚所重、发展出完全对立的看法。启蒙主义把重点放在“物质的西方”上,抨击“精神的东方”无可救药的迂腐;而儒门后继的新传统主义者,则在“精神的东方”上高谈阔论,而把“物质的西方”视为精神的沦落。

  儒家有机的整体论终于完全破碎了,它不仅完全丧失了“用”的方面,就是“体”的方面也被大量侵削。按照“精神的东方”这个错误路标,儒学最后退守到极小的却富有弹性的纯粹精神领域──心性,陆王学说便成了儒学最后的精神家园。梁漱溟、熊十力、张君励等不约而同地皈依了陆王心学。传统儒学讲的是天、道、人合一的恢宏的大体大用,而当代新儒学却专注于道德体验的形而上学,只讲如何通过“良知”去体悟、沟通这个大体大用。退到陆王的心性论,不仅未弥合上述的二元论的分裂,反而在“神圣──世俗”的二极中,决断地走向了神圣。然而,儒学是本质上具有巨大功能性的传统意识形态,蛰居在心性、内圣中,固然可通过个人良知的提升表现其功能,但此终究不可等同于它的社会功能。后来,牟宗三思考“外王”,便是企图寻一出口。笔者以为,他是有道理的,尽管他并没有脱出陆王。

  儒学复兴的关键是从陆王中走出来,弥合近代以来的二元分裂,摆脱其造成的局促处境。儒学仍须以其广博的大体大用来应付现代问题,不是单纯地为传统的儒家信仰辩护,而是给现代问题以儒学根源的创造性解释。比如,论及个人时,既不应让个人为旧家族权威所压抑,也不应让个人凌驾于社会之上,而应主张既有个人独立性又不失对群体的关怀。在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民主、法制、人与自然、人与信仰等方面,儒学都可作创造性的解释。只有面对问题,儒学才有复兴;只有解答问题,儒学才能区别宋明、形成其现代经典、进入新阶段,成为解释和指导现代生活精神的源泉。这恰恰是启蒙的期待。可以说,儒学的复兴取决于它能否成功把启蒙思潮转化成儒学的内在组成部份,而启蒙的未来则在于通过儒学的复兴而实现文化转型。化解启蒙──儒家的二元论或许是下个世纪最大的文化工程。

  (1996年5月写于夏威夷,同年9月改写于巴黎,1999年3月再改于哈佛大学)
 
 
从“平民主义”到“劳农专政”:
 
  五四激进思潮中的民粹主义和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起源(1919-1922年)

  顾昕

  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研究员  

  一、中国无政府主义运动和劳动主义的兴起v

  二、“德先生”是谁? ──“五四”时期民主思想中的民粹主义因素v

  三、“到农村去、到工厂去、到民间去!”v

  四、反智主义的滥觞

  五、“劳工专政”和“劳农专政”思想的胜利

   

  引言:民粹主义与“五四”的激进思潮  

  “五四”运动后,一大批中国知识分子相继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运动开始在中国蔚然成势。中国现代史家们一直为如何解释这一历史现象而争论不休。有些人认为,那时中国知识分子接受马克思主义,是苏俄的全球战略阴谋的产物。而最流行的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早期的共产主义者实际上是先为列宁主义中的反帝国主义所吸引,然后才把马列主义当做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即所谓的“救亡”)的思想武器。这种观点既不符合中国现代史的史实,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事实上,早在新文化运动初期,中国激进的知识分子就知道了马克思这位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理论家。当时,中国激进的知识分子不仅熟悉马克思,而且尽取空想主义、无政府主义以及科学社会主义中的“最美好”的共同要素,热情地拥抱种种带有强烈乌托邦意识的社会革命理论。在这一激进狂潮中,民粹主义(populism,又可译为平民主义)就吸引了许多着名的中国知识分子,可以说,它与“五四”的激进思潮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本文的目的,就是系统地考察民粹主义在“五四”时期激进思潮中的地位,以及它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兴起之关系。  

  很少有学者对“五四”激进思潮中的民粹主义要素作系统的分析,只有美国历史学家马思乐(Maurice Meisner)是个例外。在马思乐的名着《李大钊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起源》一书中,他强调了俄国民粹主义在李大钊的思想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1] 马思乐后来又尝试着把自己在李大钊研究中所获得的洞识,扩展到关于其他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研究中,从而发现,在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形成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种民粹主义的冲动。他认为,这在毛泽东的思想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毛对于城市知识分子的“知识”始终抱有不信任感,而对农民天生的“智慧”则抱有信任倾羡之心,毛把所谓的“人民”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赞赏其自发的革命行动和集体主义精神。[2] 在马思乐看来,“中国马克思主义”一词中的“中国”,不仅仅是个具有地理意义的形容词,而且还包含了文化的意涵。但马思乐并未把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兴起放在整个“五四”激进思潮的历史背景中去考察,也未全面综合地描述过“五四”激进思潮中的民粹主义主题。此外,马思乐用以分析民粹主义的概念也有局限性,虽然他正确地指出了俄国民粹主义思潮的重要影响,但他对中国民粹主义思想中的非俄国因素,如无政府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和民主思想,则缺乏深入的探究。  

  另外一位美国历史学家德立克(Arif Dirlik)通过研究无政府主义,提供了一幅“五四”激进思潮的图景。他指出,“五四”激进思潮不应被简单地等同于、甚至化约为自由主义或以理性主义为主要特徵的启蒙精神,“五四”时期的思潮包含了许多庞杂的思想内容,特别是无政府主义。然而,在民粹主义问题上,他的看法比较模煳。一方面,他承认其老师马思乐关于中国民粹主义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但另一方面,他似乎又怀疑民粹主义在中国激进思潮中的重要性。[3] 他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许多民粹主义的主题是无政府主义思潮中固有的。德立克过份强调了无政府主义的影响,而对民粹主义之重要性则过份贬低,这样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些明确地反对无政府主义的“五四”时期的激进知识分子(如陈独秀、谭平山、邓中夏等),也会加入皈依马克思主义的行列。  

  实际上,知识分子具有民粹主义的倾向,是一个非常普遍的世界性现象。美国政治社会学家李普塞(S.M. Lipset)在比较各国知识分子在现代化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时指出,“民族主义的知识分子倾向于拥护民粹主义,因为他们既同现有的权力等级体系缺乏联系,又对之不满,他们唯一的力量源泉在于人民。同时,他们的民粹主义也派生于他们对更发达国家所持的一种矛盾心理。……对民粹主义的崇拜产生了一种信念,即‘相信普通民众(即受教育者和非知识分子)的创造力和巨大的道德价值’”。[4] 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在试图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也曾经把目光投向人民(或民众、平民),以寻找力量的源泉。这种倾向,汇同了当时人们对“德先生”的高扬,形成了一股强有力的民粹主义冲击波。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兴起了。  

  在进一步展开讨论之前,应先澄清民粹主义一词的含义。按照席尔斯(Edward Shils)的定义,民粹主义是“一种对于平民百姓、未受教育者、非智识分子之创造性和道德优越性的崇信”。[5] 这是个相当含混的辞藻,它经常被众多历史学家、社会科学家、政治评论者用来描述五花八门的现象,从瑞士的直接民主、美国1890年代的平民党、19世纪俄国知识分子的平民倾向,到印度的甘地主义、拉丁美洲的庇隆主义,甚至还包括叶利钦和李登辉的问政风格。笔者采纳魏尔斯(Peter Whiles)的术语[6],把民粹主义理解为一种激进的话语以及相应的政治趋向或态度;它以多种形式存在于不同的思潮中,甚至包含一些可能彼此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取向;其总体特徵表现为道德主义而不是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并采取与现行体制对立和反对资本主义的立场;仅在某些特殊时空中(如在俄国、印度、阿根廷),它才发展成一种社会或政治运动。民粹主义的核心是它的“人民”观,即对“人民”或“民众”的极端崇拜。正如席尔说的,“人民构成了道德和标准;同人民保持联系就是善。尊重和不敬的给予基于是否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7] 许多民粹主义者都认定,“人民”是个或多或少单一的整体,即具有同质性的民众。对许多民粹主义者来说,农夫与工人之间的差别无关紧要,重要的是那些为其衣食而劳作的“人民”与不劳而获的既得利益者之间的差别。在现代中国的历史中,并未出现过自封为民粹主义的社会运动。本文中所讲的中国的民粹主义,是指一种政治态度或取向,它与其他国家的民粹主义政治取向和态度具有共同特徵,在近代的中国,民粹主义的倾向与流行的各种激进主义思潮(如无政府主义、空想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等)紧密地交织在一起。  

  一、中国无政府主义运动和劳动主义的兴起   

  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在19世纪的俄国,民粹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共同的思想起源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它们的共同取向是反对资本主义。许多俄国的无政府主义者,最着名的莫过于巴枯宁和克鲁泡特金,都曾是民粹主义运动的积极参与者。[8] 依照伊赛亚·伯林的研究,民粹主义者普遍接受的三大信条就是,无政府主义、强调平等、献身于全体民众。[9]  

  民粹主义在中国兴起的智识因素甚多,但首要者当归中国无政府主义对劳动主义的宣传,这种宣传在“五四”运动前的若干年里就已蔚成大势。中国的无政府主义者们大多对平民百姓的悲苦生活抱有极大的同情,自视为“平民”的代言人,欲追求一个奠基于绝对平均主义的理想社会。由于中国无政府主义者的宣传,自1910年代初期起,“平民”一词就在中国十分流行了。1913年,中国无政府主义运动的奇利斯玛型领袖刘师复(其“师复”之名更为着名)在广州出版了《晦鸣录》,一年后改为《民声》。他称自己的杂志是“民之声”,定位于“平民之机关”,以“令天下平民生活之幸福”为宗旨。[10] 无政府主义者们所鼓吹的“社会革命”,也被等同于他们所谓的“平民大革命”。[11]  

  早在晚清时期,刘师培的作品就提出了劳动问题。[12] 

  是无政府主义者在1910年代中期把人们对于劳动问题的关注推向了高潮,并造就了有关劳动和劳工的道德主义形像。当时,师复鼓吹说,劳动是一种人性。他拒绝好逸恶劳是人之天性的说法,认定“好动”才是人的基本秉赋,使人好逸恶劳的是导致贫富不均的私有制。师复相信,随着公有制的实施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人将平等,劳动也将成为快乐。在他想象的“无政府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人皆从事于人生正当之工作”,劳动会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劳动之苦恼将变而为游艺之幸福矣”。[13]  

  到了1918年3月,无政府主义者吴稚晖、梁冰铉、刘石心(师复的弟弟)等,在上海创办了《劳动》月刊,这是中国第一个以《劳动》一词命名的杂志,被誉为“在中国鼓吹劳工主义之先锋”。吴稚晖为该刊撰写了“劳动者言”一文,这篇相当于发刊词的文字把《劳动》的宗旨开列如下:尊重劳动,提倡劳动主义,维持正当之劳动、排除不正当之劳动,培植劳动者之道德,灌输劳动者以世界知识普通学术,记述世界劳动者之行动,以明社会问题之真相,促进我国劳动者与世界劳动者一致解决社会问题。[14]  

  当时,无政府主义者认为,最大的社会问题便是劳动问题,而劳动问题全系寄生阶级对劳动者的剥削而引起,其实质是阶级斗争。同中国近代早期的其他派别的社会主义倡导者(如基尔特社会主义者和国民党的某些知识领袖)不同,多数无政府主义者承认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的存在,并认为这是当时中国最紧迫的问题。虽然无政府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差别很大,但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其实对这一差别不甚了了,他们一般都把阶级斗争理解为穷人与富人、劳动者与不劳动者、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之间的冲突。中国激进的知识分子以这种民粹主义式的“阶级”观为基础,从道德上强烈地谴责不劳而获者以及不尊重劳动的整个社会等级体系。  

  《劳动》的撰稿人一面宣传劳动主义、视劳动为人生最大之义务和最大之善行,一面宣传社会主义、号召排除不劳而获者的社会革命。这份杂志是中国最早关注并拥护苏联十月革命的刊物之一,它把十月革命视为无政府主义鼓吹的追求社会大同的“社会革命”。该刊的一篇文章将列宁称为“大同主义者”,文中写道,“现在我们中国的比邻俄国,已经光明正大地做起贫富一般齐的社会革命来了”[15],该文强调,这场俄国的革命受到了劳动人民的欢迎,却为各国的富人和官僚所反对。《劳动》虽只出了五期,却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它所倡导的劳动主义和“社会革命”的观念,以及它从“社会革命”的所谓“新眼光”对俄国十月革命的观察,在中国知识分子当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许多后来的共产主义者,如陈独秀、李大钊、恽代英等,都是这份刊物的热心读者和作者。陈独秀一开始本来是反对苏联十月革命的,但后来在“社会革命”观的影响下却改变了态度。[16]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劳动主义便在中国激进知识分子的心灵之中长期激荡。1918年11月16日,在庆祝协约国胜利的大会上,极具影响力的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喊出了“劳工神圣”的口号。他在致词中说,“此后的世界,全是劳工的世界呵! 我说的劳工,不但是金工、木工等等,凡用自己的劳力作成有益他人的事业,不管他用的是体力,是脑力,都是劳工。所以农是种植的工,商是转运的工,学校教员、着述家、发明家,是教育的工。我们都是劳工。我们要自己认识劳工的价值。劳工神圣!”[17] 一时间,“劳工神圣”这一口号流行于当时各种派别的舆论工具上,成为时髦。  

  李大钊在另一次庆祝大会上则发表了题为《庶民的胜利》的讲演。他把协约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胜利,视为民主主义、劳工主义和庶民的胜利。他向听众发出了典型的民粹主义式呼吁,“我们要想在世界上当一个庶民,应该在世界上当一个工人。诸位呀! 快去作工啊!”[18] 紧接着,李大钊又站在劳动主义和“社会革命”的立场上,撰写了《Bolshevism的胜利》一文。应当指出的是,中国当代的历史学家们常常把宣传十月革命和马克思主义的功劳独归于李大钊,过份夸大了李的这两篇文章的独特意义和影响力。事实上,在“五四”运动爆发之前,中国的无政府主义者、基尔特社会主义者、甚至也包括国民党人,对俄国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的宣传已趋热烈,后来成为共产党领导人的一些知识分子当时只是加入了这一时髦的“大合唱”而已,他们既非欢迎俄国十月革命的“先锋”,也非鼓吹十月革命的“主角”。更应当说明的是,当时,那些以后成为共产党领导人的知识分子对十月革命的理解和认识,几乎和民粹主义者差不多,是把十月革命视为劳工主义和民粹主义式“社会革命”的胜利,他们那时对马克思主义并无多少了解。人们在后来的理解中给早期的激进知识分子加上了太多的“光环”。与其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语),倒不如说,“十月革命”实际上送给中国的主要是民粹主义。  

  二、“德先生”是谁? ──“五四”时期民主思想中的民粹主义因素  

  民主的理念,即所谓的“德先生”,是“五四”的标志和象征,也是后代知识分子竭力鼓吹的“五四”精神遗产。然而,很少有历史学家仔细地审视,究竟那时人们普遍所持的“民主”观是什么;相反,倒是有许多历史学家不加分析地把五四时期的“民主”观放进“自由主义民主观”的思想史框架中去理解[19],结果把“五四”时期的“民主”观念描绘成了“自由主义图景”的史观,这种结论至今没有受到严肃的挑战。笔者认为,当时在中国,“民主”这个词事实上是个大口袋,容纳进很多完全不同的东西,如果要用一种观念把装在这个口袋中的五花八门的看法贯穿起来,那么,这种可以贯穿其中的观念就是民粹主义倾向。 

  1919年初,民主的观念开始在中国流行。陈独秀在《新青年》杂志出版三周年之际,回击保守派的指责,以“德先生”和“赛先生”来称呼“民主”和“科学”,并且宣布,“我们现在认定只有这两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20] 中外史学家一般把高扬民主的功劳归于《新青年》杂志,这固然不错,但远非历史的全貌。事实上,当时有数百种宣传新思想的刊物,都把宣传民主作为其主要内容。这些刊物的创办者,不仅包括激进派知识分子(如陈独秀等),也包括温和派(或通常所谓之“自由派”)知识分子。在最着名的自由派杂志《新潮》中,罗家伦把民主的观念和社会主义(注意,并非自由主义)并列为“世界之新潮”。[21] 北京大学法科教授陈启修在一本较有学术性的《北京大学月刊》中撰文,把民主和联邦主义列为所谓“国家改制”的两大趋势。[22]  

  不管这些宣传民主的知识分子在政治上属于什么派别,他们对民主的理解基本上一致,即倾向于把民主思想(尤其是卢梭式民主思想)中所包含的人民主权论观念推向极致,从而成为一种民粹主义和乌托邦式的民主观念,这与西方自由主义者对民主的认识差别很大。那时中国知识分子对民主的理解,也可从英文“democracy”一词的译名中看出。除了将这个词音译为“德谟克拉西”外,那时最流行的译法是“平民主义”,亦有人译之为“庶民主义”。有时,不同的译法还被并用。例如,在1919年《湘江评论》的创刊号上,当毛泽东提及民主的概念时,先用了“平民主义”这个译法,接着又列出“德谟克拉西”、“民本主义”、“民主主义”和“庶民主义”四种译法。[23] 在1918至19191年间,李大钊谈论民主时经常只使用英文,有时也用“民主主义”这种译法,但从1920年起,就在其文中全部改用“平民主义”这个译法。[24] 他在1923年还专门为商务印书馆撰写了一本题为《平民主义》的小册子。[25]  

  英文“democracy”一词的中文译法有多样性,非因中国知识分子的理解能力差,而是源于该词本身的多样性含义。从词源学上说,这个词含混地意味着“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其含混性的关键点在于“人民”的含义很不清楚。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萨托理(Giovanni Sartori)在其名作《民主理论新论》中,给出了六种关于“人民”的解释:一,人民意味着所有人;二,人民意味着多数人,即民众;三,人民意味着下层民众;四,人民意味着一个不可数的、有机的整体;五,人民意味着由绝对多数原则衡量出来的多数;六,人民意味着由相对多数原则衡量出来的多数。[26] “五四”时期中国知识分子所理解的“人民”,实际上是在萨托理所列之前四种含义中摇摆。但当时没有人想去澄清“国民”、“平民”、“庶民”和“多数人”之间的区别。  

  “平民主义”作为“democracy”一词的中译,在当时很流行,这与无政府主义的影响有关。在五四时期的意识形态光谱上,年轻一代的中国无政府主义者师复及其追随者,一般被认为是“过激派”。虽然他们那种强烈的非政治、甚至反政治的立场,并不为多数社会主义者所接受,但他们宣传中所使用的“平民”一词却日益流行,几乎所有不想被认同为“保守派”的人都以使用这个词为时髦。可能只有陈启修是个例外,他在《北京大学月刊》发表文章,力主“democracy”一词的中译应是“庶民主义”而不是“平民主义”。他作为一个自由派学者,对民主观念的理解是卢梭式的,但民粹主义色彩相对较淡。他认为,“平民主义”意味着平民对抗贵族,而“democracy”本身其实并没有平民掌握政治的涵义。[27] 按他的理解,“庶民”一词意味着“所有人”。但事实上这个词往往可与“平民”互替,通常是指与上层阶级相对应的社会大众,儒家的着名格言“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即为一例。  

  不论使用“平民主义”还是“庶民主义”作为“democracy”的中译,当时很多知识分子是把“人民”理解为“下层民众”,即穷人、劳工阶级、劳工、劳农等等。这样的定义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没有什么关系,只是反映出知识分子对受压迫的多数民众的民粹主义式的道德同情。民粹主义式民主是一种激进版的民主观念。美国学者J. Roland Pennock对此有清楚的阐释,“民粹主义是与精英主义相反的一极。民粹主义民主认定民众参与的最大化,因此倾向于平等分配权力。在规范的意义上,平等在这种观念中是首要价值。民粹主义民主倾向于所有决策由简单多数作出。因此,在描述的意义上,多数人的意志至高无上”。[28]   

  在“五四”时代,民主并不仅仅被理解为一种政治体制,而且还被理解为一种精神、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贯穿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原则。李大钊这样主张,“现代生活的种种方面,都带着democracy的颜色,都沿着democracy的轨辙。政治上有他,经济上也有他;社会上有他,伦理上也有他;教育上有他,宗教上也有他;乃至文学上、艺术上,凡在人类生活中占一部位的东西,靡有不受他支配的。简单之一句话,democracy就是现代唯一的权威,现在的时代就是democracy的时代”。[29]   

  因此,在“五四”运动前后,“平民”一词便成为知识分子中无所不用的流行形容词。在政治上,鼓吹建立“平民政治”,实行由“平民直接立法”,由“平民”主持行政、立法、司法等[30];在经济上,要“废止资本主义生产......造成大家是劳动者、大家做了大家用的一个平等的经济组织”[31];在教育上,要实行“平民教育”,“把神圣的教育普及到一般神圣的平民身上”[32];在社会上,要推行社会主义,以解决“劳动问题、贫民问题、妇人问题”等[33]。还提出要建立“平民文学”、“平民工厂”、“平民银行”、甚至“平民洗衣局”等。此外,还有什么“科学平民化”、“学术平民化”、“军队平民化”、“社会生活平民化”等口号。  

  于是,平民主义的冲击波冲向社会的各个领域,民主被理解为一种冲破强权的解放运动,变成了所谓的“平民不受官僚的欺压、劳动者不受资本家的虐待、女子不受男子的支配、学生不受教职员的压制……等等”。毛泽东就曾以激昂的笔调,为这种“解放主义式”的“民主”观留下了历史的记录,“各种对抗强权的根本主义,为‘平民主义’(兑莫克拉西,一作民本主义、民主主义、庶民主义)。宗教上的强权,文学上的强权,政治上的强权,社会上的强权,教育上的强权,经济上的强权,思想上的强权,国际上的强权,丝毫没有存在的余地,都要借平民主义的高呼,将他们打倒”[34]。在这股“平民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使下层民众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改变下层民众的生活处境、为下层民众服务,就成为中国激进知识分子刻意以求的目标。  

  三、“到农村去、到工厂去、到民间去!”   

  当民粹主义民主(populistic democracy),即所谓的“平民主义”,在中国知识界兴起之际,也是一些知识分子开始关注俄国的民粹主义运动之时。在各国民粹主义中,俄国的民粹派独具特色,“他们大多沿循赫尔岑之说,相信俄国农民公社已经寓有一个公平且平等的社会──所谓的村社,俄语obshchina,是一种集体单位的组织,又名Mir”。[35] 俄国的民粹主义者认定,只要以Mir为基石,参照法国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路线,就能超越资本主义,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新社会。中国显然没有与俄国的“村社”相对应的组织,中国的知识分子也并不认为,在中国的农民当中存在着自发的社会主义基础,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从俄国民粹主义运动那里汲取精神力量。  

  李大钊1919年2月在《晨报》上发表了“青年与农村”一文,这是一篇典型的民粹主义文章。他呼吁中国的青年“到农村去,拿出当年俄罗斯青年在俄罗斯农村宣传运动的精神,来作些开发农村的事”。[36] 他论证说,“我们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大多数的劳工阶级就是那些农民。他们若是不解放,就是我们国民全体不解放;他们的苦痛,就是我们国民全体的苦痛;他们的愚暗,就是我们国民全体的愚暗;他们生活的利病,就是我们政治全体的利病”。[37] 他还在青年知识分子中倡导厌恶城市、喜爱乡村的民粹主义式情感,“在都市里飘泊的青年朋友啊!你们要晓得:都市上有许多罪恶,乡村里有许多幸福;都市的生活黑暗一方面多,乡村的生活光明一方面多;都市上的生活几乎是鬼的生活,乡村中的活动全是人的活动;都市的空气汙浊,乡村的空气清洁”。[38] 他的结论是,“要想把现代的新文明,从根底输入到社会里面,非把智识阶级和劳工阶级打成一气不可”。[39] 这便是后来为许多中国历史学家津津乐道的“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思想之来源。  

  事实上,这一思想绝非李大钊的个人独鸣。例如,王光祁也于1919年2月在《晨报》上撰文说,“与其在劳动界以外高声大呼,不如加入劳动界中,实行改革。因立在劳动界以外,自己所想象之劳动利益,未必即斯劳动利益。若亲身加入劳动界中,才知道劳动界的真正甘苦”。[40] 当时,人们更多地是从“工读主义”的角度,来谈论知识分子加入劳动界的问题。“五四”运动之后,社会改造之风大起,在北京的各大学中相继建立了平民教育演讲团、工读互助团、平民教育者等组织。学生们开始履践其师提出的“平民主义”思想,企盼通过志同道合的社会实践来孕育新生活的胚胎,这些活动都带有强烈的乌托邦主义色彩。北京工读互助团历时三个月便宣告失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李大钊又继续号召青年们到“乡下购点廉价的地皮,先从农作入手”[41],采取纯粹的工读主义。戴季陶提出,“有改造社会的热诚和决心而又肯耐苦的青年,既不愿意附随着恶社会过生活,又不能够达工读互助的目的,便应该拿定普遍救济的目的,舍去一切独善的观念,投向资本家制下的工厂去”。[42] 工读互助团的参加者施存统完全接受了戴季陶的见解,提出了“投向资本家底下的生产机关去”的主张,他说,“我很惭愧,我现在还不是一个工人”。[43]  

  这样,民粹主义在青年学生中开始勃兴起来,这可以下面的两条鲜为人用的史料所证。第一条选自北大学生会1920年1月创办的、当时颇有影响的《北京大学学生周刊》,其编者在发刊词中写道,“我们相信俄国学生界自普通的一句话,并且拿他来做我们的模范。他说,‘要是你想扫除专制政治的羁绊,你要找平民为伍,教育他们,使他们信你。(Go, seek the people, live among them, educate them, and win their confidence, if you want to get rid of the yoke of autocracy)’”。[44]  

  第二条史料是,1920年4至6月,上海《时事新报》的副刊《学灯》刊发了八位青年就“去与劳工为伍”和“往乡间去”之主张的讨论,其中署名“彬彬”的“往田间去”一文尤其值得注意。作者提出,应该效法俄国民粹派,到农村去,其八点理由如下,“一,农民占全国民的大多数,如果教育的好,可以有转移社会的力量;二,农夫大半是没有智识的,因为他们没有受过什么教育;三,他们的生活,很为简单;四,他们的心地很洁白,因为他们没有外界的诱惑;五,他们没有组织的能力,因为他们不晓得什么是自治,这是受了几千年专制的缘故;六,他们没有活动的精神,因为他们只晓得种田,不晓得别的事;七,他们很有一点合群和互助的精神,不过他们的互助和合群是狭义的,而非广义的,因为没有经过良好训练的缘故;八,他们有很好的环境!简单、朴实、节俭”。[45]  

  从这两篇“五四”思想史研究者极少涉及的文献中,可以看出,虽然李大钊本人并没有直接投身到青年学生的种种民粹主义活动中,然而,他的《青年与农村》一文,无疑对于那个时代的青年知识分子,如毛泽东、恽代英、施存统以及那位不知其真名的“彬彬”,都有很大的影响。  

  四、反智主义的滥觞  

  1920年5月1日,京、沪、穗等地的各派社会主义者掀起了大规模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庆祝活动。《新青年》出版了特大的“劳动节纪念号”,吴稚晖用篆字为该刊题写了“人日”两字,表示一向被当做牛马的劳动者要站起来做人,孙中山和蔡元培也为该刊题了词。值得一提的是,有13位工人的题词被置于与上述3位知名人士同等的地位,这在中国出版史上是破天荒之举。就在这个月,《星期评论》、《晨报》副刊、《民国日报》之副刊《觉悟》、《时事新报》之副刊《学灯》、《北京大学学生周刊》等,满载“五一节”的纪念文章。这是中国各派社会主义者的最后一次合作,当时他们已开始在思想上分道扬镳了。在中国早期共产主义者以及相当一部份激进青年当中,开始出现了反智主义(anti-intellectualism)倾向。 

  知识精英与民众的关系究竟如何?这是个令民粹主义者最为伤神的难题。一方面,他们自恃为启蒙者,赋予自己向民众灌输人道主义与社会主义意识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又崇拜民众的道德和社会力量。民粹主义者的思想中,既含有革命的唯意志论成份,又含有道德的反智主义成份。 

  事实上,作为民粹主义伴生物的反智主义,早于1919年下半年便悄然孕生。发表在《平民教育》上的一篇署名为“德”的文章,便是最典型的表现,此文写道,“念书人是什么东西,还不是‘四体不勤、五谷不分’,无用而又不安生的社会的蠹民吗?……所以我们此后应当觉悟,教育是应当给一般有用的人民──平民──受的。……我们这些人,号称是受了高等教育的人了,但是请问,回到家里扛得起锄,拿得起斧子、凿子,擎得起算盘的,可有几个……再翻回头来,看看那些大睁着眼不识字底的可怜底平民,却实实在在我们的衣食生命都在他们掌握之中。他们才是真正的中国人,真正的社会的分子”。[46] 

  大多数青年学生在履践“平民主义”思想之初,对个人社会角色的自我认同依然是“启蒙者”。但是,他们的启蒙并未受到民众的欢迎。罗章龙曾回忆说,北京大学的学生在接触工人的过程中,碰到了所谓的“工学界限”问题,即工人们隐约地对学生们怀有若即若离的态度。青年知识分子们此时才深切地感到,他们不仅同现存的权力结构是疏离的,而且同他们试图依靠的民众也是疏离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生们决心要“与工人打成一片”,使“学生生活工人化”。[47] 正如美国历史学家A. Dirlik所说,“在五四后期,一种新的观点,即知识分子不仅要教导劳工,而且也要向劳工学习,也产生了”。[48]  

  在劳动主义刚兴起时,“脑力劳动者”依然被视为劳动者,但是到了1920年,当反智主义开始蔓延时,“读书人”便逐渐被排除在劳动者的行列之外了。这年的“五一节”,陈独秀在一次对码头工人的演讲中说,“世界上是些什么人是最有用最贵重呢?必有一班煳涂人说皇帝最有用最贵重,或是说做官的读书的最有用最贵重。我以为他们说错了,我以为只有做工的最有用最贵重。这是因为什么呢?我们吃的粮食,是那种田的人做的,...我穿的衣服是裁缝做的,我们住的房屋是木匠、瓦匠、小工们做的,...这都不是皇帝、总统、做官的读书的人做的”。[49] 他还呼吁人们抛弃中国传统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观念,“要求做工的劳力者管理政治、军事、产业,居于治人的地位;要求那不做工的劳心者居于治于人的地位”。[50] 这不啻是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先锋。  

  在反智主义悄然孕生的背景下,中国早期共产主义者心目中抽象的“平民”概念就一步步清晰、具体起来,“平民”越来越等同于“劳工”、“劳农”,“劳动者”越来越等同于“做工的人”。  

  五、“劳工专政”和“劳农专政”思想的胜利   

  平民主义的滥觞和反智主义的盛行,引导着中国早期共产主义者重新认识十月革命,他们对苏俄的理解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苏维埃政府被称为“劳农政府”,十月革命也开始被视为实现“劳农专政”(或“劳工专政”)的阶级革命,而不再被笼统地视为社会革命。1920年3月,苏联政府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激起了中国各界的一阵骚动,一时间,苏联成了人道主义的化身。这时,中国早期的共产主义者开始接受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即阶级斗争理论和无产阶级专政思想。马克思主义不再作为一种泛泛的“社会革命”的理论,而是作为一种卓有成效的“阶级革命”的策略,吸引了大批激进的中国知识分子。  

  陈独秀1920年1日发表在《新青年》上的“谈政治”一文,是这一思想转变过程的重要标志。从这时开始,他把阶级斗争看作为受压迫者翻身求解放、实现一个平等的新社会的完全正当的手段。他写道,“我们要明白世界各国里面最不平最痛苦的事,不是别的,就是少数游惰的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治、法律等机关,把多数极苦的生产的劳动阶级压在资本势力的底下,当做牛马机器还不如。要扫除这种不平等这种痛苦,只有被压迫的生产的劳动阶级自己造成新的强力,自己占在国家地位,利用政治、法律等国家机关,把那压迫的资产阶级完全征服,然后才可望将财产私有、工银制度废去,将过去的不平等的经济状况除去”。[51] 

  在1919年,是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还一知半解的时候,那时他倾向于认为,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是达致理想社会的难免的恶。[52] 但到了1920年夏,他就改变了看法,把这难免的“恶”看成了必要的“善”。在北京大学开设的一门题为“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的课程中,他断言,“有人疑虑社会主义实行后,国家与社会权利逐渐增加,个人自由易受其干涉,遂致束缚。此亦误解。然过度时代的社会主义,确是束缚个人主义的自由,因少数资本主义者之自由当然受束缚,不过对于大多数人的自由确是增加。故社会主义是保护自由,增加自由者,使农工等等人均多得自由”。[53] 经过种种智识和行动上的曲折,从1920年夏开始,一大批中国激进的知识分子,自信找到了迈向乌托邦的通途,成了中国的第一批马克思主义者。  

  结 论   

  本文中的“中国民粹主义”并不是指某个政党或一套学说、一种社会运动,而是指一种存在于“五四”激进主义思潮中的思想倾向。同世界各国的民粹主义一样,中国民粹主义具有显着的智识庞杂性特徵,内中包含有许多相互矛盾的信条。其智识来源既有无政府主义的劳动主义,又有卢梭人民主权论式的民主思想,还有俄国民粹主义运动的意识形态。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在诞生之时,受到了中国民粹主义的强有力的智识滋养。  

  像其他类型的乌托邦主义者一样,具有民粹主义思想倾向的“五四”激进派知识分子对平民有一种崇拜。这些知识分子持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一元论信念,正如艾赛亚·伯林所说的,他们相信,“从某个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个最终的解决之道”,“人类所信仰的所有积极价值,到最后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蕴涵在对方之中”。[54] 他们试图通过社会改造来建设一个社会公正与平等的新秩序。  

  当中国民粹主义者心目中空洞抽象的“平民”化为具体的无产阶级之后,中国早期共产党人便走完了从民粹主义到马克思主义此仅一步之遥的思想进程。他们坚信自己找到了实现平民主义思想──一个民粹主义乌托邦──的科学的革命之路,即实现所谓的“劳农专政”。从他们在“五四”初期对平民主义(即民主)的信奉,到他们在“五四”后期对“劳农专政”理念的欣然接受,并没有不可逾越的思想障碍,因为他们相信,“劳农专政”正是实现平民主义、亦即他们所谓的“平民政治”或“劳工政治”的必不可少的阶段。于是,怀抱着强烈的救世主义的中国共产党人,马上投身于唤起民众热情的斗争之中。三十年后,一个极权主义(即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在中国被建立起来了。  

  民粹主义不仅滋养了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诞生,而且,深深地影响了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过程,民粹主义的冲动始终构成了毛主义的主弦律。在“五四”时期搏动的唯意志论、道德理想主义、劳动主义、反智主义、反资本主义、反城市思想、以及知识分子与民众打成一片的观念,四十年后重新勃兴,构成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意识形态基调。而在如此众多、伟大、美好、善良的历史理念的祭坛上,充当祭品的是无数的生灵。  
 
 
集权政治体制的形成及其制度性后果:
 
  关于中国大陆政治体制的研究

  苏绍智

  原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所所长、美国普林斯顿中国学社主席

  一、封建专制主义和苏联马列主义

  二、从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到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

  三、中共集权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特点

  四、回顾1949-1978:走向文化大革命之路

    

  中国改革前的制度是政治经济高度集权的体制,现在,虽然经济改革已改变了经济上的集权状态,但集权的政治体制仍然基本上保留未变。邓小平也承认过,这种制度“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份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上面讲到的种种弊端,至少都带有封建主义的色彩”。[1]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究竟这种集权的政治体制与封建主义、马列主义是什么关系;在中国这种体制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具有那些特点,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以及从中共建国到文革结束这一历史阶段里,中国遭遇的种种挫折和失败,与毛泽东的个人错误有什么样的关系,又在多大程度上与这种体制相关。   

  一、封建专制主义和苏联马列主义   

  对中国集权政治体制形成的影响   

  1. 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   

  要研究封建专制主义对中国今天的政治制度及其运作的影响,就必须研究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特点。国际学术界对如何确定中国君主专制时期的社会性质是有争议的。在中国,人们约定成俗地把君主专制时期的社会称为封建主义(Feudalism),特别是当毛泽东肯定了这一提法后,就很少再有人敢提出质疑了。但在西方学术界,若称中国的君主专制时期为封建社会,往往会引起概念上的争论。因为西方国家历史中,封建社会(Feudalism)是指分权的若干公国或候国,其农奴被固定在土地上;而在中国历史中,只有秦代以前的社会状态与此相似,但从秦代开始,中国是处于集权的绝对君主制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所以,美国布伦代斯大学教授约翰·施瑞克(John Schrecker)认为,中国自秦汉以后已经不是封建制,而是郡县制。[2] 而威特福格尔(Karl A. Wittfogel)则用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来分析中国那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称之为“东方专制主义(Oriental Despotism)”社会。   

  我认为,为了区别于西方的封建主义,可以把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和国家称为“封建专制主义(feudal despotism)”,其特点如下。首先,整个国家是个高度集权的统一大帝国,实行集权的绝对君主制,虽然地主阶级可以拥有很多土地,但政治、经济和其他许多权力都集中在最高统治者──皇帝手里。其次,皇帝至高无上、永远正确、金口玉言,其命令就是法律、不受任何制衡,其地位是终身、世袭的,重大决策过程是家长制、一言堂,皇帝在全社会推行对他的个人崇拜。第三,维持着高度集权和等级森严的官僚体制以及与等级制相联系的种种特权。第四,实行愚民政策和文化专制主义,钳制思想、控制舆论,甚至大兴文字狱。第五,法律主要是刑罚的手段,缺少保护人民权益的功能。第六,国家和统治集团通过捐税和地租极力掠夺人民的财产和所得,而且通过专制的超经济的强制手段(如徭役等),剥夺和或限制人民的经济和政治权力。   

  这种“封建专制主义”在中国延续了近两千年,使得中国社会浸透了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解放以后,虽然消灭了地主阶级,但并未肃清“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结果,“封建专制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传统深深地影响了政治制度及其运作。   

  2. 苏联马列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我在这里用了“苏联马列主义”这个概念,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因为,“苏联马列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一回事。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在任何着作中设想过一党专政的制度[3],也没有赞成过赋予一党专政体制以压迫反对者的政治权力[4]。按照马、恩的观点,共产党人决不能依靠少数人搞宗派性政治活动,而必须把整个阶级都组织起来,因为“共产党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5]。恩格斯更强调反对党内的专制独裁,他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个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6]。他还认为,党内出现派别不足为怪,他说,“帝国最大的党(按:指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存在,不可能不在党内出现许多各种各样的派别,所以,即使是施韦泽式专政的假象也应当避免”[7]。   

  一党专政是列宁、斯大林领导的苏共的发明。中共建党之初即以苏共为榜样,采取了苏共的组织模式,后来也采用了列宁的“党的领导体制”和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体制”的理论和实践。所以,要了解中国集权政治体制的形成,就必须懂得苏共及其政治体制是如何演变成一党专政、党内独裁体制的。   

  俄国革命后,政治上确实存在过多党制,在俄共内部也存在着不同派别。但是,自从1921年驻喀琅施塔德的红军水兵发动反对布尔什维克政权的起义、又被列宁派其他红军部队残酷地武装镇压后,列宁立即提出了建立一党专政制度、取消党内一切派别的设想,以便为排斥、消灭党内和社会上的任何异己势力提供理论根据。在1921年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坚持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不通过共产党不能工作”[8],“任何派别活动都是有害的,都是不能容许的”[9]。他还提出了由共产党独家领导国家政权的观点,他说,“在我国国家政权的全部政治经济工作,都是由工人阶级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10]。这种思想就是后来所说的党/国体制的理论基础。   

  列宁所提出的“党的领导体制”理论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强调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而共产党又自封为唯一代表无产阶级的政党,因此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就是共产党专政。列宁是这样解释的,“专政是由组织在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来实现的,而无产阶级是布尔什维克共产党领导的”[11]。第二,专政的共产党绝不与其他政党分享政权,即坚持其一党专政。列宁说,“专政……这个政权不承认任何其他政权”[12]。当有人攻击布尔什维克推行一党专政时,列宁的回答是,“是的,是一党专政,我们所依靠的就是一党专政,而且我们绝不能离开这个基地”[13]。第三,建立高度集权制,实行自上而下的委任和指挥,要求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使共产党中央在党内和全国都拥有最大权力。列宁说,“集中制要求中央和党的最遥远、最偏僻的部份之间没有任何壁障......我们的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14]。第四,共产党直接处理政府工作,即实行党政合一,实际上是党凌驾于政府之上。列宁说,“我们是执政党,所以我们不能不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成一体。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15]。第五,在党的领导体制上高度强调领袖的作用,一党专政就等于领袖专政,而领袖专政集中到一点、即个人独裁。列宁说,“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较稳固的集团来主持的,而这个集团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16] 他甚至明确声称,“在工作时间绝对服从苏维埃领导人──独裁者──的意志......个人独裁成为革命阶级专政的表现者、代表者和执行者”。[17]   

  斯大林把列宁的这一理论进一步发挥和强化,并把某些观点绝对化,从而造成了一种十分僵化的体制。他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就好比是一部机器,指挥这部机器的是党(领导力量),而苏维埃组织、工会和合作社等都是这个体系的“传送带”和“杠杆”,是党手中的工具,党就依靠这些工具去“联系群众”,指挥群众。这种高度集中的党/国体制造就出领袖的绝对权威和专权以及政治上的个人崇拜,布哈林很早就预见到这种前景并发出了警告。他说,布尔什维克革命可能以“建设社会主义”的名义产生一个用电话、书记处和秘密警察装备起来的新的彼得大帝[18]。以后苏联的政治史证明,斯大林的绝对权威、个人崇拜、独断专行、大规模的暴力镇压、清除异己等举止,与封建专政主义中的绝对君主并没有什么区别,他确实成了布哈林所预见到的新的暴君。   

  3. 毛泽东:他是“秦始皇+马克思”还是“秦始皇+斯大林”?   

  在中国现今政治制度的形成中,毛泽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毛本人说过,他要做“马克思加秦始皇”[19],这表明他实际上承认了自己是受到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影响的。至于马克思主义究竟对他有多少影响,则值得研究。毛泽东只阅读了很少量的马恩原着,他非常推崇的其实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而是苏共的宣传教材《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要读本》。他在1941年说,“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又应以《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要读本》为中心教材。《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要读本》是一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综合和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典型,在全世界还只有这一个完全的典型”[20]。由此可见,毛泽东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斯大林主义。所以,与其说毛泽东是“秦始皇+马克思”,还不如说他是“秦始皇+斯大林”。   

  毛泽东早年接受的是中国传统的文化教育,他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现代科学知识的教育。他崇尚中国传统文化,对自己接触甚少的资本主义文化,一般采取虚无蔑视的态度。他对中国典籍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他对马、恩着作的了解程度。他一生涉猎最广的是史书,除了常看卷帙浩繁的《资治通鉴》外,还基本读完了许多人认为“不知从何读起”的《二十四史》;至于稗官野史,他更是兴趣极浓。他最关心的是史书中记录的各种军事和政治斗争的史实,以从中考察统御用人的手段、政治斗争的策略,从而把封建专制统治者的纵横捭阖之术、驾驭臣下之道运用于他的政治实践。[21]   

  他进入晚年之后,借助于个人崇拜运动,树立了自己的绝对权威,大权独揽、个人专断,听不得任何不同意见,而他周围那些群小又拼命迎合邀宠,例如,深受毛宠信的柯庆施就曾经肉麻地说,“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从毛主席要服从到盲从的程度”[22]。毛泽东历来欣赏秦始皇、刘邦、朱元璋,自认“坑儒”比秦始皇还多。早已有人说过,毛泽东写于1936年的《沁园春·雪》一词就透露出他的帝王思想。毛的秘书曾告诉笔者,有一次毛洗浴罢,穿着浴衣飘飘然地说:“做一个风流皇帝”。这是毛的真情流露。毛到临终时,念念不忘的也是汉高祖的遗嘱“安刘者勃也”[23]。由此可见,毛泽东深受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其行为与绝对君主制下的帝王十分类似,甚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毛泽东在革命生涯中虽然与苏联顾问、第三国际和斯大林一向不和,但他对列宁、斯大林关于“党的领导体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实际上是全盘接受的,这些苏共的理论对毛泽东也有很大影响。毛甚至进一步发挥了苏共的理论,并为自己的帝王思想套上了“马列主义”的外衣。   

  中共是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建立起来的,从一开始就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无论在思想上、组织上、运作上都接受了苏共的模式。刘少奇颇以此为骄傲,他说过,“我们中国党的建设,一开头就是按照列宁的原则和道路进行的,布尔什维克的一些组织原则,在我们多数的党员中都能背诵出来,而社会民主党的一些组织原则,在我们党内是没有的”[24]。刘少奇所讲的“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就是列宁的“党的领导体制”理论和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体制”理论。中共正是完全按照列宁、斯大林的理论和实践,建立了自己的党/国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也是高度的集中制、党政合一、党凌驾于政府之上、以及领袖专政。   

  但中共的体制也有自己的特点。第一,由于中共拥有自己的军队、是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的,所以中共所建立的政权实质上是一个党政军合一的武装实体、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组织。第二,由于在根据地时期,党的工作、群众工作、军事工作、政权工作等都围绕着武装斗争来进行,所建立的政府始终附属于党的军事指挥系统,这样就形成了一元化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党的机关为最高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党政军民各方面的工作,以党代政,党什么都管,而最高权力则集中在党的主席一人手中。   

  在中共建国前夕,毛泽东就开始反复强调要集权于中央、集权于主席。五十年代初期,他继续反复强调集权问题,大大地加强了个人权力。1958年,在反对分散主义的名义下,毛又提出了“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以及“书记挂帅”等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以党代政的集中制。到了六十年代,毛再次重提一元化领导的问题,明确指出,“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领导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军队和政府”[25]。   

  二、从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到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  

  中共早期的政治承诺  

  在延安时期,中共急切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所以比较关心群众、尊重民主。中共领导人曾认识到,那种高度集中、党包办一切的体制,虽在战争时期是必要的,但也有弊病。例如,1940年董必武就批评说,“党包办政府工作是极端不利的”。[26] 1942年刘少奇说过,“现在我们党内党外都缺乏民主训练……我们的民主没有见之于实际……,如果我们在根据地内领导政权许多年,还不能建立一种像样的民主政治生活的秩序,那我们就没有权利和没有资格在全国人民中,在战后再来谈民主政治,那就会引起人民对我们以至对民主政治的怀疑,以为只是在口头上叫的而不是在实际上实行的”。[27] 1940年毛泽东也说过,“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28] 但是,中共领导人这些关于民主的承诺,在掌权以后就被搁置了、再也没有兑现,恰恰应了刘少奇在上述讲话中试图驳斥的那种估计。   

  1. “三三制”政权中的民主气氛和中央决策机制中的个人专断   

  中共在1940年3月6日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政权问题的指示》,在各主要根据地建立了“三三制”政权,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一切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人民的政权。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当时根据地政权的人员组成是,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这种政权团结了广大的小资产阶级群众、中产阶级、开明士绅以及一切抗日的愿和中共合作的人们。这种政权虽然也强调共产党的领导,但中共认为,它的领导权不是包办一切、强迫命令,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党的建议;中共当时还强调党员的民主作风,要求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再实施;同时,也尽量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这种政权能够团结群众,发扬民主。曾在根据地工作过的老干部多认为,那个时候比现在要民主得多。   

  “三三制”政权虽未彻底实施,但对根据地发展和抗战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中共基本上是把“三三制”政权视为巩固根据地的策略性措施,并未从中总结出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更未将其发扬和改善成一种长久、普遍实行的民主制度。当时,在中共中央内部实际上实行的仍是苏共的集权制度。在1943年3月2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中,推定毛泽东为政治局主席,并决定他为书记处主席,规定“在两次中央全会之间,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的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凡重大的思想、政治、军事、政策和组织问题,必须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通过......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29] 这种决策制度违背了集体领导的原则、赋予一个人独裁专断的权力,导致日后毛泽东的个人集权独裁。   

  2. 1949年以前中共对建立民主国家的承诺   

  在中共建政之前,毛泽东是经常谈论民主的。1945年7月,黄炎培及其他五位国民党党政要员到延安访问。在与毛泽东交谈时,黄炎培说,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0] 毛泽东在1945年还强调,“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达到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31];他还宣布,“在打败日本侵略者以后,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32],所谓的“‘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到中央政府,都由普遍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他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33]   

  当时,毛泽东还怕人民不放心,他又说,“有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不同的......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时期......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在几十年中,我们的新民主主义的一般纲领是不变的”。[34] 当时,中共正是以民主主义的旗帜动员了民众,赢得了人民的拥护,夺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当年很多知识分子都是因为相信毛泽东的这个“民主承诺”而走上革命道路的。今天重读毛泽东这些议论,令人感慨万千。   

  3. 中共建国:短暂的新民主主义政治   

  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明确说明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政治纲领。同年9月21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相当于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具体规定了新民主主义政治的架构。这个《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各民主阶级的联合专政,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任务是继续彻底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而不是立即开始“社会主义革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体组织的原则,表明在政体上不允许党权高于政权和个人高于集体;解放军和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帅,并没有肯定“党指挥枪”。   

  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成员组成体现了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原则。7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中,民主人士占3位;56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非共产党人士几乎占一半;政务院从总理到委员、副秘书长的26人中,非共产党人士占14人;其他各部、委、署、院中,非共产党人士约占三分之一,许多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了部长或主任。[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具体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用普选的方法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体制(即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选出的各级政府,必须经所属的上级政府的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人民政府均须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民主集中制的政体,是从民主出发、经过逐级的民主和集中的交替、而仍还原为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使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充份表达,再经过集中使人民的意愿得到有效的充份实现。但实际上,候选人都需经过党政领导审查,因此选举本身不是自由的;而通过多次“集中”,民意已所存无几,民主集中制则沦为虚假的民主。   

  这种国家政体,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的统一,是“议行合一”的政体,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不同。既然民主集中制往往沦为虚假的民主,实际上就便于中共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口号下实行权力的集中,“大权独揽”。   

  中共建国之后的头三年是中共统治下最好的时期。如果中共和毛泽东遵守建政前的承诺,将新民主主义政治体制维持几十年,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许就不致于经历以后的大曲折。但实际情形是,中共很快就抛弃了《共同纲领》,形成了领袖独裁的列宁、斯大林式的党/国体制,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   

  三、中共集权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特点   

  1. 社会主义国家形成集权模式的共同规律   

  苏联以外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的制度建设基本上都是抄袭苏联模式的。所以,在分析中共建立集权体制的过程之前,可先以苏联为例,分析列宁、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之形成,以便深入了解社会主义国家集权模式形成过程中的共同特徵。   

  在讨论社会主义时,马克思所强调的是社会化(Socialization),其要义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按保罗·斯威齐(Paul Sweezy)的解释,即“人民的绝大多数控制了个人的或集体的生产手段的使用,......参与劳动的人控制了它们的剩余产品(要么自己生产出来的,要么用以生产的)”。[36] 但是,十月革命后俄共(布)所推行的是剥夺资产者的国家化政策(Statification),国家化与社会化有根本的区别,国家化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所有制并不符合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念。   

  国家化政策和制度建立了由国家直接掌握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这样,劳动者并不能与生产手段直接结合,在劳动者与生产手段之间,还隔着一个国家机器;实际上是由国家代替了资本家、成为生产手段的所有者和劳动的购买者,从而让国家垄断了一切经济行为。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应该是社会所有制。但是,所有由共产党执政的国家(除南斯拉夫外)所建立的都不是社会所有制,而是国家所有制,但这些政府都把国家所有制套上了马克思主义的“光环”,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制度。中共也是如此,1952年中共在解释其“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时就宣称,要“使国家所有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国家所有制是官僚主义和权威主义乃至极权主义的温床,是共产党一党专政、指令经济(共产党自称为计划经济)、党/国体制的前提条件,它不可能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基础。   

  为什么列宁、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会导致集权的专制主义呢?这与其经济制度和经济目标有直接关系。十月革命前,俄国是个落后的农业国,十月革命后为了增强实力、巩固政权、抵御外部压力,苏联政府开始推行强制工业化,斯大林特别强调要优先发展重工业,这就需要大量的资本积累。E·普里奥布拉任斯基(E·Preobrazhensky)把这个过程称为“社会主义原始积累”。[37] 原始积累多少总带有残酷性,在苏联、中国也不例外,强制工业化所需要的资本只能从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中取得。因此,国家必然低价强制收购农产品(在中国称之为“统购统销”),并用价格的剪刀差剥夺农民;同时长期把工人的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格以下,实行抑制消费需求的政策,但由于在国家所有制中国家是劳动的唯一购买者,因此这种政策得以通行无阻。   

  如果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初期,为了资本积累的需要,勒紧人民的裤带是难以避免的;那么,一旦形成了初步工业化后,就应该停止对农民工人的剥夺,改从工业利润中取得资本积累所需要的资金,同时逐步提高工人和农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但是,由于国家所有制下必然出现的资源配置不合理,以及国有企业中无法消除的官僚主义和低效益(布哈林称之为“有组织的经营不善”),国家事实上不可能从国有工业企业的利润中积累足够的建设资金,因此仍然要继续压低农产品价格和工人的工资,这样,对工人和农民的剥削就必然变成长期性的,而且十分苛刻。同时,由于国家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使得轻工业的发展大为落后,消费品的供应必然短缺,这又使得政府必须长期压低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所有这一切现象必然会引起民众反对政府的情绪,而为了压制民众的不满,政府便施行了铁腕政策。结果,政府一方面建立起一个指令性的社会(Command Society,包括指令性政治和指令性经济),另一方面则不断强化和巩固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的制度。学术界对极权主义有多种理解,我赞成邹谠教授关于极权主义的概念,即它是“‘国家机器的无限延长’,……因此,极权主义的概念……是党──社会关系的统一体的一个极端的概念(polar concept)”。[38] 在这种制度中,在一种似乎神圣的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党领导下的国家干预并企图控制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甚至于包括人民的思想和行为。其结果就是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在他的《1984年》一书中所描写的那样,为了取得极权制度及其政策的合法性,党无所不用其极地宣传其领袖永远正确的“个人崇拜”,并使党对权力和真理的垄断具体化。极权制度能在俄国存在多年,也与俄国社会的特点有关。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基本上是一个农民国家,农民有着小生产者的观念和习惯、以及顺从、迷信和偶像崇拜的特点。所以,在这样的社会中推行极权主义统治,其社会阻力会比较小。   

  除了苏联以外,二战后东欧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的极权主义统治。然而,东欧国家的极权主义政权与苏联的不同,基本上不是本国革命的产物,而是苏联战后利用其军事占领的地位、输出斯大林主义制度的结果,只有南斯拉夫是例外。所以,虽然东欧国家被迫接受了苏联模式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缺乏社会基础,几乎多数东欧国家都爆发过反对极权体制的抗议、游行甚至起义,而每次东欧国家的政府都是依靠苏联军队的威慑才得以继续维持极权制度。苏联曾经提出了一套所谓的处理与东欧国家关系的理论,即“勃列日涅夫主义”,把干预东欧各国内部事务的政策合法化。当八十年代末期戈尔巴乔夫宣布废除“勃列日涅夫主义”、并宣称苏联将不再干涉东欧国家的内政后,东欧各国的极权政府失去了苏联坦克这一后盾,在本国民主化运动的冲击下,就不可避免地迅速瓦解崩溃了。   

  2. 中共集权政治制度的形成   

  与东欧国家相比,中共是土生土长、自己打下的江山,毛泽东还抵制过斯大林及共产国际的干涉。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基本上不同于“俄罗斯道路”,中共建国时确实实行了新民主主义而且取得了卓着成效。但是,尽管毛泽东以前承诺过,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将“几十年不变”,但事实上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阶段却几乎是转瞬即逝。为什么会中共在政治制度建设上会有如此大的转弯呢?这是海内外学术界都关心的一个问题。我认为,1950年的朝鲜战争是导致政治制度大转折的一个重要因素。   

  过去,中共一向将朝鲜战争宣传为“南朝鲜侵略北朝鲜、美国参战并向北进攻、中国出兵乃是‘保家卫国’”。现在,苏联的档案披露了实情,即当时是斯大林支持金日成南侵,然后又迫使中国参战。所以朝鲜战争的爆发也有可能是斯大林藉此操纵中共、纳毛泽东于掌中的阴谋。确实,在中共取得政权之初,斯大林一直怀疑毛泽东是中国的铁托。中国参加朝鲜战争后,西方国家加强了对中国的封锁,迫使中国不得不向苏联“一边倒”;同时,由于中国需要苏联提供军火,也不得不受制于苏联。于是,苏联的斯大林主义意识形态和集权体制对中国的影响就越来越大了,中共随即开始实行以权力高度集中为特徵的列宁、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当然,中共背离新民主主义道路也有其自身的原因,有些做法是中共自己选择的。例如,中共建国后,在尚未充份开展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民主主义启蒙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地转向反对资本主义了。1951年至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和“抗美援朝”中的反美运动更是加强了这一趋势。   

  从1952年开始,中共开始执行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中心的“一五”计划,同时提出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从而将中国纳入了斯大林主义模式,并转向快速朝社会主义过渡的左倾路线。为了压制党内外反对或不同的意见,中共发动了一系列政治运动,施行“思想文化专制主义”,这样就形成了基本上是以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旧传统和斯大林主义新传统相结合为特点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与东欧诸国的极权体制不同,并非单纯的苏联模式的翻版,而是中国特色与斯大林模式的有机结合。尽管中共实行的这套政治制度与毛泽东建国前所承诺的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大相径庭,但毛泽东从来没有为中共改变基本政治承诺的举止作过任何解释。   

  其实,从中共的领导体制来看,它事实上也不可能在中国长期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中共是本来就是一个“列宁主义政党”,以高度集中和一党专政为宗旨。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多少带有一些民主政治的色彩,这给中共维持其集权的领导体制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且,中共是通过“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起家的一个党政军合一的武装实体,在武装斗争时期早已形成了以一元化为形式的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其实与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有许多格格不入之处,倒是与列宁的“党的领导体制”理论和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体制”理论一拍即合、相得益彰。   

  3. 新民主主义时期后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新民主主义时期后,中国的政治制度具有什么特点呢?着名的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E·巴拉扎(Etienne Balazs)说,“中国社会是一个高度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的制度”。[39] 波兰学者W·布鲁斯(Wlodzimierz Brus)认为,极权主义有四个特徵:第一,在整个政治结构中,官僚主义机构的权力大于由选举产生的机构的权力;第二,由高层官僚指定党、国家和工会各级机构干部职位的候选人,从而代替了实质性的选举;第三,一切其他机构完全从属于党的机器,完全禁止一切独立的政治团体;第四,对大众传媒的垄断控制,包括普遍的事前审查。他总结说,“因此在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社会的成员面对着一个全权的国家机器,缩成为被剥夺了政治和法律表现或控制手段的原子化的个人”。[40]   

  事实上,由于在制度形成过程中封建专制主义的旧传统与斯大林主义的新传统相结合,使得上述特徵被推到了极端,其表现如下。首先,它是一种高水平的极权主义。摩西·莱文曾说,在苏联存在着“国家──经济──党”和“权力──意识形态──文化”这两个“三位一体”。[41] 而在中国这两个“三位一体”则被一元化为“党──政──军──法──经济──意识形态──文化”的统一整体,党居于掌握一切、绝对垄断的地位,既全能又全权。   

  其次,把整个社会变成了一个包括等级政治和等级经济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社会。每个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甚至学校、寺庙)都按行政系统的级别来划分等级;个人的独立性消失了,每个人都变成了隶属于某个单位的原子化了的单位成员,并按照其单位的行政级别和工作任务给定他在单位中的身份。各级干部的选择任命既不经自由选举,也不通过文官考试,而是实行等级授权制,完全由这个社会政治“金字塔”中的上一级领导决定。由此产生了两个后果:其一是,原则上每个干部只对其上级负责,而不必对他所服务的人民负责,结果造成了各级干部为了逢迎上级,而不惜牺牲其管辖范围内民众的权利、财产甚至生命;其二是,没有上级的命令或允许,个人不得采取任何主动行为,因此,整个社会效率低下。   

  第三,“一言堂”和个人专权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构性特徵。在这个“金字塔”顶端的是一小群人,其中只有一个“领导核心”,他具有决定任何事务的权力,实际上处在一种类似“帝王”的位置,但又不愿意承担政策失误的政治责任。“金字塔”顶端的其他人既对这个“领导核心”亦步亦趋、诚惶诚恐,又十分迷恋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结果,一方面,每个居于“领导核心”地位的人都时刻担心失去权力,紧紧抓住终身制,形成了老人政治;另一方面,“领导核心”随时紧密地防范并绝对禁止任何不同意或反对他的思想及行动,高层领袖之间的明争暗斗、权力斗争不断。   

  第四,产生了“国家崇拜”、并由“国家崇拜”进一步转化为“党崇拜”及其必然结果──个人崇拜。所谓的“国家崇拜”表现为,迷信和过度使用国家暴力、国家权力过份集中和膨胀、迷信国家所有制。由于党垄断了国家权力,“国家崇拜”就很自然地转化为“党崇拜”,而“国家崇拜”和“党崇拜”的人格化结果就是个人崇拜。革命的领导人不仅被视为经过程序、合法产生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而且还被赋予“打天下者坐天下”的特殊地位,象“帝王”那样被崇拜和神化,变得“一贯正确”和神圣不可侵犯。于是,革命领导人变成了党和国家的象征,而民众对领导人的态度也往往被视为是对党和国家的态度;领袖象皇帝那样容不得任何批评和反对意见,而民众若胆敢批评领袖,就会被控为反党反革命。   

  第五,党对意识形态和大众传媒的高度垄断。马列主义意识形态被用来证明现存制度的合法性和现行领导政策的正当性,还规范着全社会共用的话语体系和价值观。由于取消了动员民众、赢得民众支持的民主机制,意识形态就成了除武装力量之外的另一个党和国家强制性动员和控制社会的工具,即所谓的“笔杆子和枪杆子”。马克思曾把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称为“虚假的意识”(false consciousness),他认为这种意识形态不是客观地描述世界的现状,而是要论证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使工人阶级相信资本主义既是必要的、又是不可避免的。他的这个概念同样适用于中国。中共建国后屡次掀起“运动”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强制推行官方意识形态、打击社会上的异见。同时,要垄断意识形态,就必然会垄断大众传媒,排斥新闻和言论自由,控制信息和通讯。   

  四、回顾1949-1978:走向文化大革命之路    

  中共建国后,经过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取得了很大成就。以刘少奇为代表的中共部份领导人主张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的规定,提出了“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主张。但这一主张却受到了毛泽东的批判。毛担心土改后农民将走向资本主义,又断定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提出了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政策目标,即“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在1953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获得通过。毛指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10年到15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或者右倾的错误”。毛泽东曾辩解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理论是根据列宁关于过渡时期的学说提出来的。其实,这种直接过渡的主张来源于列宁的战时共产主义思想,列宁在晚年已将其摒弃,但后来斯大林却又拣了起来、并加以发展。所以,毛泽东关于过渡时期的思想路线更多地是受斯大林的影响。从新民主主义阶段转向“过渡时期总路线”,标志着毛泽东在政治路线上靠近斯大林、走上了“左倾”道路。   

  1. 从农业合作化到“大跃进”:毛泽东专制独裁的初级阶段   

  早在五十年代初,毛泽东就有“左倾”求快的倾向,但他的那种既脱离中国现实、又违背中共早期承诺的政策主张,一开始确实在党内高层遇到了反对意见。但毛利用中共赋予他的“最后决定之权”,压制不同意见,使他的个人集权不断升级,同时还树立他的个人权威、怂恿个人崇拜,建立他所谓的“无法无天”[42]的政治环境,最终形成了类似绝对君主政体的个人独裁。从1953年直到“文化大革命”,几乎可以说是毛泽东个人专断独裁地位的形成及升级与毛泽东极“左”路线的形成互相促进的历史,而从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这短短的几年,则是毛泽东专制独裁的初级阶段。  

  自从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毛泽东就不断表现出急躁冒进的特点,这也与他急于藉中国建设的成就、争取自己在国际共运中最高地位的愿望有关。他先在农村合作化问题上发动了批判“小脚女人”的“反右倾”斗争,使得急于求成、盲目冒进的“左”倾思潮和倾向波及其他部门。1956年,刘少奇、周恩来、陈云等提出“经济工作要实事求是”、“要反对保守思想、也要反对急躁冒进”。于是,毛泽东在1957年1月的南宁会议上批判了“反冒进”,说“反冒进离右派只有50米远了”[43],迫使刘、周、陈都做了检讨。同年3月的成都会议上,毛又提出,冒进是马克思主义的、反冒进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他并且断然规定,今后只能提反右倾,不能提反冒进。[44] 那时,毛泽东俨然已经凌驾于组织之上,任何其他中共高级领导人都不敢提出不同意见。   

  1956年苏共“二十大”上的秘密报告披露了斯大林的严重罪行后,中共中央决定进行全党整风运动,并发动党外人士提意见。但是,毛泽东很快就无法容忍党外人士的批评意见,,决定发动反右派斗争,受到政治打击的知识分子达55万多人(包括被株连的家属是几百万)[45]。从此,广大知识分子鸦雀无声,不敢提出不同意见了。反右运动强力推行了一系列“左”的观点,使毛泽东“左”的思想更具有系统性;根据反右派斗争的实践,他得出这样的结论,推动社会前进必须以阶级斗争为主要手段;他还踌躇满志地认为,反右派斗争“是一个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彻底社会主义革命”[46],“反右”后可以高速度地建设社会主义了。   

  于是,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肯定了冒进发展的经济工作指导方针。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这一总路线,9月就紧接着发动了大规模的、以五风(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和干部特殊化风)、两高(高指标、高征购)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化和大炼钢铁运动。这场运动之荒谬的程度,可以毛泽东的两句“名言”为代表:其一,“粮食多了怎么办?”[47];其二,“为5年接近美国、7年超过美国这个目标而奋斗吧!”[48] 当时,有不少人感觉到这场运动有问题,但是,时值“反右”刚结束,一些已被打成“右派”的人士自然被剥夺了发言权,而其他的人看到几十万因言获罪的“右派分子”都不寒而栗,因此干部和知识分子个个噤若寒蝉。于是,“大跃进”中各级干部和积极分子就无所顾忌地跟着毛泽东胡作非为,一切荒唐事都横行无阻了。   

  在“大跃进”中浮夸风极为严重,全国各地的基层干部每天竟相“放卫星”,宣布粮食、钢铁产量如何提高了几十倍,再加上全国一哄而上地组建人民公社化,使毛泽东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实现已经不是遥远的事情了”[49]。但是,毛泽东及其追随者的乌托邦理想和“大跃进”的“泡沫”成就,很快就被现实戳穿了。“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才沸腾了半年,一大堆实际问题便接踵而至:国民经济各种比例严重失调,工农业生产全面紧张,农村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甚至出现了饿死人的事。面对这些事实,野心勃勃、固执己见的毛泽东仍然坚持认为,“三面红旗”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发展,不容怀疑和反对。   

  在这种背景下,1959年7、8月间,中共中央在庐山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中全会。在这次会上,绝大多数中央高级领导人只是小心地看毛泽东的神色行事、曲意逢迎,很多省市负责人准备了称赞和批驳“大跃进”的两份内容、结论完全相反的报告,准备根据政治风向、相机行事,或继续为“大跃进”歌功颂德、或批评“大跃进”的失误以推卸个人责任,总之,多数中共高级干部是置国事民生于不顾,只求在政治投机中保住自己的官位。只有彭德怀、张闻天、黄克诚、周小舟等少数几人,对与会多数人闪烁其词、不愿如实报告基层真相、更不肯深究错误根源的态度十分不满。于是,彭德怀向毛泽东“上书”,认为总路线、“大跃进”确实出现了失误,原因在于领导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有问题,背离了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传统。张闻天则作了长篇发言,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大跃进”中出现的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总结,最后归结为党内民主生活不健全是关键问题。彭、张终于触犯了自以为一贯正确、绝对权威的毛泽东的逆鳞,再加上康生、林彪、柯庆施等群小的曲解挑拨,于是毛将彭、张等人的意见视为是站在右倾机会主义的立场、对“三面红旗”的“猖狂进攻”、是对毛泽东领导权威的挑战。而中共其他高层领导人(如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只知明哲保身,明明不赞成毛的意见,却也无一人敢仗义执言;相反,他们还纷纷表态,附和、支持毛泽东,甚至对彭德怀、张闻天落井下石。这样,毛泽东得以无所顾忌地把彭、张等人打成“反党集团”,并在庐山会议后开展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全国有300多万人因此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庐山会议上的“反右倾”使中共的高层领导集体沦为毛泽东个人的驯服工具,标志着毛泽东登上了类似绝对君主制中的君主地位,成了当代的大独裁者,并且使“大跃进”的灾难进一步严重化,也为“文化大革命”开辟了道路。在庐山会议决定的“反右倾、鼓干劲”的督促下,1960年继续盲目跃进,使国民经济更加紧张,社会生产力受到进一步破坏,工农业生产连年下降,消费必需品极端匮乏,尤其是粮食严重短缺,终于发生了大范围饿死人的情事。但是,迄今为止,在中国仍然未能公开讨论大量饿死人这一“大跃进”的主要后果。   

  2. 大跃进的后果:数千万人因“三年自然灾害”饿死?   

  五十年代中共经济建设的最“高峰”是“大跃进”时期,究竟这场“大跃进”有什么“成就”、又有什么罪过,这是必须坦诚面对的历史事实。“大跃进”的主要后果是造成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为的严重大饥荒,数千万老百姓在饥荒中断粮饿死。但是,中共长期隐瞒着这一史实,直到毛泽东去世后,从八十年代开始才出现了相关的议论和估计。然而,究竟在这场大饥荒中死了多少人,仍然是个谜。尽管多数省、县政府都密藏着“大跃进”之后饿死人口的报告和统计数据,但官方从来没有正式公布或回答过这个问题。而国内外的研究者对死亡人口则有不同的估计。其中一种比较可靠的估计方法推算出,1959年到1961年的非正常死亡和减少的出生人口数在4千万人左右。[50]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极端严重的大饥荒,导致如此大规模的上千万非正常死亡人口,中共一向拒绝直接承认这是制度、政策、领袖的错误,而是编造了一个“三年自然灾害”的借口,把人祸推给了天灾。实际上,从1959到1961年这三年中,气象、水文记录都表明并没有明显的自然灾害。其实,这几千万饿死的冤魂是毛泽东和中共推行共产主义乌托邦实验的牺牲品,而这场实验则是极权政治体制不可避免的结果。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惕亚·森(Amartya Sen)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独裁统治可能导致大饥荒。[51] 他注意到,在拥有民主政府和相对的新闻自由的国家里,从来没有发生过严重的饥荒;在人类历史上,只有在原始部落、古代帝国、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由专制领袖和一党统治的新独立国家、以及现代的极权、独裁政权下的社会里,才会出现严重的饥荒;凡是实行定期举行选举、允许反对党存在、容许媒体对政府政策提出质询的独立国家,都从来没有受到过饥荒的困扰。他又指出,中国在50年代实行的所谓“大跃进”是一败涂地的,据估计,中国在1959年到1961年期间有将近三千万人被饿死。他认为,很难想象在一个定期举行选举、拥有新闻自由的国家里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缺乏新闻自由,往往会导致政府对自己的宣传机构和地区官员描绘的图景深信不疑;事实上,当饥荒最严重的时候,中国当局还把自己的粮食贮备高估了一亿吨。森的分析多好啊!   

  试想一下,如果中国那时有新闻自由,农村中的浮夸、高指标、高征购以至饿死人的现象就可以见报,舆论的约束有可能制止毛泽东及各级干部的胡作非为;如果那时有反对党,就更不容毛泽东一手遮天、独断专行;如果有党内民主,庐山会议上占上风的就可能是彭德怀、张闻天,而落败的则可能是毛泽东及其追随者;如果有真正的民主选举,那么,中共造成了如此惨烈的“人祸”,民众很可能就会通过选举而罢免毛泽东,或不再选毛泽东主政,那么也就未必会出现“文化大革命”了。可惜的是,那时的中国并没有这些,却只有毛泽东的独裁。   

  虽然不能说毛泽东主观上就想要制造这样一场饥荒,但是,只要他推动、坚持的“三面红旗”的左倾路线得不到纠正,如此严重的大饥荒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场如此荒唐可笑的乌托邦试验真的蒙骗了从上到下的中国人,以致于人们会信奉领袖的主张、到了连命都不要的程度了吗?在6亿多中国人里,难倒就没有人能洞察出中共和毛泽东路线、政策的荒唐之处吗?当然并非如此。问题是,在一个没有民主、人权的国度,谁也不敢冒“天下大不韪”,反对伟大领袖和党的路线政策呢?连许多中国人非常尊重的周恩来、邓小平,当时不也是趋炎附势、说假话、不敢对暴戾的毛泽东说半个不字吗?不过,正因为这些政治领袖当时附和、支持了毛泽东的政策路线,他们就必须和毛泽东一起承担造成这数千万冤魂的政治责任。   

  3. 毛泽东的极权独裁达到顶峰:文化大革命   

  “三面红旗”所导致的严峻政治、经济形势迫使中共不得不实行了以“调整”为重点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在1962年1月的中共中央扩大的工作会议(即通常所说的“七千人大会”)上,中央表示要对“大跃进”时期的错误承担责任。可是,数千万人命的惨烈代价,并没有换来制度上的变革、更没有触动罪魁祸首毛泽东本人。相反,毛仍然坚持“三面红旗”是正确的,不许否定,更不许触及“左”的错误理论体系;毛的独裁地位实际上并无变化;毛继续坚持他的“左”的错误,而且继续得到中共高层领导群体的逢迎。   

  实行“八字方针”后,虽然使国民经济有所恢复,但客观上构成了对“三面红旗”的批评,当然令毛泽东极为难堪。可是,这位“人民的”领袖既不肯承认“大跃进”中的错误,也未对数千万亡灵掉过半滴真诚的眼泪。很快他就从经济政策的失败中解脱出来了,他的方法是举起阶级斗争的旗帜,发动一场更大的政治运动,进一步树立他的个人权威,从政治理念上打击党内主张稳妥进行经济建设的同仁,继续把他的“革命”推向前进。   

  1962年8、9月间,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和八届十中全会上大讲阶级斗争,提出了“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以阶级斗争为纲”,并宣布要把阶级斗争扩大到全社会和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此后,他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准备和刘少奇为首的“党内走资派”摊牌;同时,又怂恿他的极“左”派喽罗们制造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这样,“文化大革命”不可避免地爆发了,毛终于登上了他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顶峰,实现了对全中国人民从思想到行动的直接控制,但也因此决定了他彻底的政治失败。   

  “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的极“左”路线和他的极权统治相结合的产物,是一场长达十年的重大灾难。在“文革”中,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达到了狂热的程度,把毛泽东神化为普渡众生的历史主宰,毛则利用个人崇拜在社会生活中制造了一套封建法西斯的政治逻辑,在政治制度上则实际上制造了封建法西斯专政,他自己就是这个封建法西斯专政政权的独裁者。“文革”全面破坏了中共的各级组织,毛泽东成了党的化身、代表,“中央文革小组”取代了党的政治局和书记处。宪法被撕毁了,本来就不完备的法律体系连同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了,全国以毛泽东的“最高指示”作为行为规范和准则,整个社会毫无法律秩序可言。“中央文革小组”兼管公、检、法机关,把对待毛泽东个人的态度作为“左”和“右”、“革命”和“反革命”的唯一标准;凡反对“中央文革小组”就是反对毛泽东、就是反革命。在“文革”时期,据官方的显然被压低了的统计,有729,511人被诬陷迫害,其中34,800人被迫害致死。[52] 毛泽东号召在全国夺权,各部门、各地方的党政领导机构几乎都被夺权和改组,严重地破坏和妨碍了党政机关的工作。   

  在经济上,“文革”以阶级斗争代替生产、搅乱了生产。全国有相当多的工矿企业生产瘫痪。同时,毛的政治追随者在经济工作中推行一整套极“左”政策,随心所欲地搞所谓的“一大二公”、“穷过渡”等。动乱了十年,仅国民收入就损失了5千亿元,超过了建国30年全国固定资产的总和[53]。“文革”还实行文化专制主义和文化毁灭主义。大批科研机关、大专院校被撤销,科研仪器设备被毁坏,图书文献资料被焚毁,教学科研工作被迫中断,文化古迹被破坏,很多报刊被停办,一切文学艺术都被打入“冷宫”,8亿人口的大国只能演“八个样板戏”,一大批知识分子被迫害。   

  “文革”的危害罄竹难书,当时中国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党务等所有方面都处于无政府状态,国家和社会秩序陷于极度混乱,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濒于崩溃的边缘。正因为“文革”为祸极深,特别是它打击了中共各级干部,在党的干部中造成了普遍的对“文革”的不满,所以,毛泽东死后,对毛的个人迷信很快就被打破了,毛的极“左”路线被纠正了,出现了全面改革的呼声。   
 
谈长江防洪
 
  李锐

  前水电部副部长、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原中顾委委员  

  本世纪以来长江的自调蓄洪能力大大下降

  五十年代:水利部门“修三峡、一劳永逸地解决长江防洪问题”之主张遭到了否决

  几十年来水利部门负责人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长江防洪部署长期未能落实 

  去年长江发生了严重洪灾,引起了各界人士对长江防洪问题的关心。当时,长江上、中、下游的洪水形势都与1954年相似,但洪水总量少于1954年,长江的宜昌、汉口、大通段的最大流量、最高水位和超过警戒水位的天数,都不及1954年。有些河段及沙市、监利、城陵矶、九江、湖口等城市的水位,则高于1954年。 

  去年以来,报刊上发表了一些关于水灾原因的讨论。虽然有的专家认为,早修三峡就好了;但多数分析者都认为,关键问题是上游水土严重流失、中游湖泊蓄洪量锐减等。去年9月4日的《南方周末》刊登了记者专访“陆钦侃眼中的长江防洪”,其导读标题为“天灾因素与人祸影响,18年前‘关于长江中下游近十年防洪部署的报告’所提出的诸项任务,迄今尚未完成”。陆是水利、水电和防洪规划的老专家,40年代到美国参加过萨凡奇的三峡计划研究,从50年代起,一直参加三峡工程的规划论证。我认为,陆的这个长篇谈话真正触及到了长江防洪问题的要害,即水利部门如果确实认真执行了自己原定的防洪计划,那么,去年的水灾并非不可避免。 

  本世纪以来长江的自调蓄洪能力大大下降 

  历史上长江曾是条具有良好的自调蓄泄功能的河流,洪灾并不很严重。宋代以前有九穴十三口,南北分泄、调蓄洪水,演变到本世纪,仅存南岸四口。国民党统治时期,听任湖泊长期淤积,盲目开垦湖田,湖泊调蓄作用大减,导致水灾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对这个教训虽有所认识,但在“蓄洪垦殖”的水利方针、“以粮为纲”的战略、以及“要超纲、开湖荒”的口号影响下,围湖造田日趋严重。长江中下游原有大量湖泊,1954年通江湖泊共计15,329平方公里,但到了1980年仅存6,605平方公里。湖北的洪湖、西凉湖、东西湖等通江湖泊的湖口全被堵塞了;洞庭湖、鄱阳湖都新增了围垸,蓄洪量减少近半。 

  同时,长江两岸新建了很多码头、港口,在河床上也乱建工程、扩大居地,当地政府对此长期不加控制和管理。另外,长江流域上游本是关内森林复盖率最高的地区,自“大跃进”时代大炼钢铁、乱砍林木以来,森林植被一直遭到严重破坏,由此导致长江流域的水土流失面积增加了40至50%,泥沙下泄、河床壅高、湖泊淤积。 

  五十年代:水利部门“修三峡、一劳永逸地解决长江防洪问题”之主张遭到了否决 

  1954年洪水之后,为解决长江的防洪问题,水利部门一直催促三峡工程上马,认为这是最有效的一劳永逸之法。那时,我在电力部主管水电建设,很不同意这种意见,曾与主张三峡工程上马的有关方面展开过一场争论。1956年3月,我在给中央写的有关报告中,曾谈到了长江防洪与三峡的关系:“防洪本身也必须是综合规划,即干流水库、支流水库、湖泊洼地蓄洪,以及堤防工程,四者不能偏废;应根据条件,见效快慢,逐步提高防洪标准。” 

  1958年1月,中央召开了南宁会议讨论三峡问题,曾否决了三峡工程尽快上马的意见。那年的3月间,周总理率领各有关部门领导和大批专家查勘三峡,讨论三峡和长江防洪问题,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中央随后召开的成都会议上,由周总理主持起草,通过了一个决议,即“中共中央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的意见”。我曾列席这次会议并参加了这一文件的起草。“中共中央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的意见”的第四项,涉及长江的防洪问题。该文件提出,“长江较大洪水一般五年可能发生一次,要抓紧时机分期完成各项防洪工程,其中堤防特别是荆江大堤的加固,中下游湖泊、洼地蓄洪排渍工程等,决不可放松。在防洪问题上,要防止等待三峡工程和有了三峡工程就万事大吉的思想。”我记得,这最后一句话是我加上去的。 

  1958年的成都会议一共通过了30多个有关“大跃进”、总路线的决议和文件,这些文件就如同过眼烟云,早被世人忘却。这个会议通过的文件中,唯独关于三峡的这个决议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此后,在六十和七十年代中,我不太清楚有关长江防洪和三峡工程的情形,只知道不论水利部门怎样催促三峡工程的上马,毛主席和周总理直到去世也从未给过首肯之辞。 

  几十年来水利部门负责人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几十年来,水利部门的防洪主导思想是严重脱离实际的,他们一直重水库、轻堤防;重建设、轻管理;重工程措施、轻水土保持;重大江干流、轻支流小河;重下游、轻上游。三峡水库只能控制四川来水,减轻荆江大堤所受的威胁,但对长江中下游防洪的作用是有限的,对武汉也不起什么作用。1954年的6、7、8三个月里,上、中游来水总量中,宜昌以上来水只占45%。1954年长江江堤溃口、分洪成灾时,长江水量为1,023亿立方米,中下游原防洪部署加固加高堤防后,其中一半可由河道下泄,另一半还得靠分蓄洪区解决。三峡水库建成后,即便按175米的最高蓄水位计算,它能控制的洪水量也不过100至200亿立方米,这个数量相当于中下游堤防加高一米后河道可增泄的流量。所以,如果再出现1954年那样的洪水,即使有了长江三峡工程,长江中下游地区所受的水灾淹没损失,也只能减轻5%左右。何况三峡大坝的175米方案遗留问题极多,主要是泥沙淤积对重庆有很大影响,因此,许多专家建议大坝高度应控制在160米。 

  1980年,长江发生过一次洪水。事后,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水利部召开了长江中下游五省一市防洪座谈会,经过讨论,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长江中下游近十年防洪部署的报告”。这一“报告”中说:“从实际出发,长江中下游的防洪任务是,遇1954年同样严重的洪水,确保重点堤防安全,努力减少淹没损失”。为此,确定了5项措施:“(1)培修巩固堤防,尽快做到长江干流防御水位比1954年实际最高水位略有提高,以扩大洪水泄量。沙市由44.67米提高到45米,湖口由21.68米提高到22.5米,南京定为10.58米,上海定为5.1米。其他堤防,各省自定标准。(2)落实分蓄洪措施,安排超额洪水。要求荆江分洪区、洞庭洪区、洪湖区、武汉附近区、湖口附近区,共分洪500亿立方米。(3)停止围垦湖泊。(4)整治河道,扩大泄洪能力。(5)加强防汛。按照以上措施,在十年内安排长江中下游防洪工程34项,需投资48亿元”。但是,在八十年代当中,水利部领导方面最关心之事仍是三峡工程的上马,上述“关于长江中下游近十年防洪部署的报告”所定措施,并未抓紧一一落实。 

  我是1979年平反复职的,当年就卷入了三峡上马的争论。1982年3月,我从电力部退下来时,曾见到过财政部的一个文件,尖锐地批评了水利部门乱用投资以及一个水库工程问题严重等情况。于是,我向中央写了一份“对水利工作的意见”万言书。同年7月,在国务院召开的水利讨论会上,此件作为会议头号文件印发了。 

  我在这份“意见书”中谈到,水利部门的防洪指导思想,多年来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江河防洪标准要求过高,要在短期内解决力不胜任的防洪任务,而不是根据具体情况作经济比较,逐步提高。另一方面,因为对围湖围滩和河道洪障不加控制,以及泥沙淤积等原因,使一些重要河道的排洪能力有所下降(如淮河目前已低于1956年)。 

  第二,重工程措施、轻水土保持。据调查,近年全国水土流失更趋严重,黄河、长江泥沙都在增加。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也是重工程措施而轻生态保护。“水土流失关系民族命运”,这恐非危言耸听。 

  第三,重水库蓄洪,轻湖泊、洼地分洪、滞洪。一方面热衷于修防洪水库,不惜淹没损失,劳民伤财;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不注意利用原有的能分滞洪水的湖泊洼地,不落实必要的措施,洪水来临时,这些湖泊洼地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且有的湖泊洼地地段围垦日增,如淮河的城西湖蓄洪区、海河的文安洼、东淀等都已成田,长江中游的湘鄂两省尤其严重(洞庭湖已较解放前缩小了40%)。不适当的依靠水库防洪的思想,以及水库的防洪如何同综合利用更好结合,仍然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 

  第四,重蓄轻排,重水库轻堤防及河道整治。1954、1956、1958、1963、1975、1980、1981年各年大水,几条大江大河还是主要靠堤防防洪。堤防与分洪,是古今中外行之有效的最主要的防洪办法(至今美国也是这样),相信21世纪以后也必将如此。令人担心的是,现有堤防质量问题不少,遇到较大洪水要临时抢险;河滩造林和阻水建筑物影响行洪,比较普遍,长期得不到解决。 

  第五,重防洪,轻除涝。我国水灾最严重的100万平方公里平原地区,内涝十分严重,对农业威胁很大。即使提高了防洪标准,堤防未决,仍然会有严重涝灾。1954年长江洪水的受灾面积中,渍水内涝及先涝后洪约占80%。1980年亦与此相似。此种情况,即使建成三峡大库,也是不能解决的。海河、淮河等平原地区,除涝标准都还很低。 

  我在“意见书”的末尾,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如水利工作应回顾历史,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莫护短,这样才能实事求是,走上正道,主要是要彻底清理30年来“左”的思想,彻底纠正“左”的错误;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对此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扎扎实实抓下去;防洪方针应切实际,着重发挥和加强现有防洪工程和措施的作用,以堤防为主,充份利用原有的蓄洪、分洪、滞洪工程。 

  长江防洪部署长期未能落实 

  令人遗憾的是,1980年所提的“十年防洪部署”一再拖延,至今已经18年了,仍未能落实。以堤防而论,当时安排的荆江大堤、武汉市堤、无为大堤、同马大堤以及其他堤防的加固加高、护岸培修、洪道整治等工程,至今尚未完成。远在1990年7月,姚依林副总理在三峡工程论证汇报会结束时,就曾特别提到,“长江自1954年以来已有三十多年没有发生全流域的大水。天有不测风云,要居安思危,早筹良策。当前要继续抓紧1980年平原防洪方案(作者按:指前述“报告”中的部署)的各项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建设”。可是,此后多年中,落实长江防洪部署的问题仍然流于空谈。其实,在去年长江发生大洪水之前,长江的防洪系统就已经破绽百出了。1995年汛期,长江干堤曾发生险情2,562处;1996年汛期中,又暴露出堤身未达标及堤质不佳等诸多隐患。去年大水来临时,又发生了渗漏、管涌、塌坡、涵闸等几千处险情,甚至决口成灾。 

  其实,加强堤防并非大难之事。之所以堤防不固,其原因只能说是主其事者志不在此。于是,洪水来临时,就只得动员群众,调遣部队,千万人紧急抢险。这就是去年7、8两月的电视中天天出现的惊心动魄、可歌可泣的场面。若就事论事,不谈这些场面所包含的种种伟大意义,那么,这种抢险是既劳民又伤财,且达不到质量要求,汛后还要返工重修,真是既不合理又不经济。我国堤防的主要问题是老化失修,应当认真地加固和在必要时加高。我们可以修建高达百米的坚固土坝,加固10、20米高的堤防会有什么技术困难呢?前述的“十年防洪部署”总共只需要48亿元投资,而三峡工程开工后,每年就需要成百亿投资。但是,修三峡有钱,巩固长江堤防却没钱,究竟是国家真的拿不出来,还是有关部门不愿把钱投入堤防建设呢?美国的密西西比河常发生大洪水,干流上并未修一个水库,而是靠堤防作为防洪的根本措施,遇到大洪水时,也未听说过要动员多少人上堤抢险之事。 

  近年来,长江中下游水灾频繁。1995年的受灾农田为6,916万亩、人口7,489万人,死亡1,302人,直接经济损失592亿元。1996年(6、7月份统计)受灾农田7,305万亩、人口7,000多万人,直接经济损失700亿元。这两年的洪水规模都比1954年小,但灾情却比1954年重,去年的灾情当然就更严重。因此,长江防洪问题上的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几十年来,许多专家学者、社会名流不赞成水利部门那种舍近求远、舍易求难的想法和作法,他们就长江防洪问题提过许多切合实际的意见,可惜都未引起重视。经过去年的这场大水,水利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接受教训,应当改弦易辙、回船转舵了。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季卫东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中国宪法修改的历史回顾

  二、围绕财产权的理论争议和法制实践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之后的宪法结构

  四、社会公正与宪政共识的重建

   

  中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曾三次大规模修宪,先后产生了1975年的“文革宪法”、1978年的“四个现代化宪法”及1982年的“改革开放宪法”。1982年的修宪方式类似于制宪,不仅设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而且还采行了公开讨论程序、将改宪草案提交各界人士讨论,历时达四个月,比1954年制宪时的讨论时间多一倍。但1982年制宪式的改宪只是使中国从非正常的政治状态回归到1954年的宪法体制而已,并未改革宪法体制。[1] 此后,中国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对宪法作了三次小规模修正,重点在于从宪法上承认和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改变既有的所有权关系。然而,无论是上述的三次大改还是三次小改,都没有触及国家权力结构,修宪活动的方向显然不是限制国家的权力,而是界定个人权利、调整限制个人自由的程度和方式。  

  1999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它虽然只是局部性改动、也并不彻底,但在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由此将产生重要影响,使社会秩序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对宪法作了这样的修正之后,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必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重新定义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市民财产权的关系,从而日益凸显出宪法中的内在矛盾,而且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体制性危机,进而不可避免地提出更彻底的宪法改革要求。  

  笔者认为,为了准确把握目前中国宪法体制的特徵,也为了了解今后如何在中国重建宪政,有必要认真分析现行宪法的演变、特别是1988年以来关于财产权的三个宪法修正案。依此宗旨,本文首先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的过程、根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问题,并具体考察所有制方面的基本争论以及试图在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找某种均衡点的改革措施。其次,透过权力话语的种种修辞来解读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背景中出台的1999年宪法修正案文本,说明它对现行宪法体制的影响,并揭示国家制度内部存在着的教义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最后,通过份析异质因素的互动关系,展望政治改革以及重建宪政主义体制的可能性。  

  一、中国宪法修改的历史回顾  

  1954年9月20日颁布的宪法的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第1条);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2条)。在社会经济体制方面,这一宪法明确提出了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一步一步地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第4条),特别强调了全民所有制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优先性,但同时又承认经济成份的多元化,容许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经济以及个体经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并存(第5条、第10条)。在财产权方面,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11条),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12条),但与此同时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13条),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第14条)。宪法在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里还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全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第101条)。 

  但是,这一宪法颁布还不到一年,毛泽东就掀起了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把原计划到1967年才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一下子提前了12年完成[3]。此后不久,又发生了反右派斗争,这场政治运动极大地冲击了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一些法学家的护宪主张也受到了严厉批判[4]。1958年,时任上海市委宣传部长的张春桥发表了“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一文,非常激进地批判了私有财产、商品等价交换、雇佣关系以及其他个人权利[5]。在以后的十几年中,中国又经历了所谓“大跃进”式的非理性的社会主义产业化、被称为“四清”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社会动荡,终于使得1954年宪法名存实亡。 

  文革后期,根据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政治判断,中共全面修改了宪法并于1975年1月17日颁布。这部“文革宪法”特别强调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以及党的一元化领导,明确规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形式。而在关于公民个人的权利方面,该宪法的规定则多有遗缺,例如,它删除了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85条)、国家赔偿请求权(第97条)、继承权(第12条)、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第90条第2款);与此同时,“文革宪法”追加了不少1954年宪法所没有的条款,如公民有义务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有罢工的自由以及“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但是,即使把文革的“成果”入宪了,也无法让文化大革命“万岁”。“文革宪法”通过后不到两年,以毛泽东遗孀江青和张春桥为首的过激的“文革派”就被逮捕。1978年8月,中共正式宣告“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终结,接着再次修改了宪法。 

  1978年修改的宪法于3月5日颁布,宪法中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四个现代化和物质鼓励被写进了宪法序言,在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章节中,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部份内容,例如,重新规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另外,在1978年宪法中还首次明文规定了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及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当时过激的意识形态对1978年宪法依然有十分浓重的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国家赔偿请求权、继承权等等重要宪法条款,仍未得到宪法性承认和保障。因此,中共不得不接连在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性地修改这个宪法,除对国家权力机构作了合理化调整之外,还规定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取消了“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鉴于1979和1980年的两次修宪有明显的局限性,为了彻底消除文革的影响、适应经济制度变革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在1980年9月10日决定全面修改宪法,并为此设立了专门委员会。经过两年多的起草、审议以及四个月的“全民”讨论,终于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改后的宪法在篇章结构上有一个显着的变化,即把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并增加了有关条文,以体现个人的法律地位的提高以及宪法对个人权利保障的重视。1982年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33条第2款)、国家赔偿请求权(第41条第3款)、继承权(第13条第2款)、纳税义务(第56条)等内容,并将1978年宪法所规定的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义务进一步具体化,而且还增加了以往三个宪法版本中所没有的新条文(例如,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第38条)、关于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的规定(第33条第3款和第51条)、关于扶养和扶助义务的规定(第49条第3款)、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第46条第1款)等。在经济制度和财产权关系方面,1982年宪法仍然承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先性以及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第7条、第8条第3款),但同时又确认,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通过行政管理对个体经济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第11条)。这时,雇工超过八人的私营经济还未正式获得合法性。 

  在1982年的宪法中,按照邓小平的指示在序言中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并使之成为整个法制的不可动摇的指导思想。据此,已故的张友渔教授对宪法的这一规定的解释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6]。他还指出,“任何反对党的领导的言论和行为都是错误的,也是不能允许的。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党的领导,而是怎么正确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7] 然而,宪法中同时又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第57条)。1982年宪法还增加了一个新条款,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5条第4款),这里所说的“任何组织”,当然应该包括中国共产党。其实,联系到当时修改党章时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史实,即可发现,1982年宪法的上述新条款主要是要限制毛泽东那样的超凡型领袖的个人专擅。但是,从1982年宪法的条款来看,这一宪法一方面规定共产党不能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又承认超越于法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宣告共产党的领导不可动摇,这就在法理上暴露出明显的矛盾。  

  在这样的宪法和政治制度框架中,中国实行了经济改革,逐步引入了市场机制,并建立和健全了与此相应的民商法规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三个主要涉及财产权关系的宪法修正案。  

  第一个宪法修正案是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主要是作了两项修改。第一,在现行宪法第11条中增加第3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修改了第10条第4款,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宪法修正案意味着,国家承认雇佣劳动、产业资本的积累、土地的商品化以及分配原则的改变等一系列经济事实的合法性,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用益权相对于所有权的优先性。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是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除了改进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内容是:承认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把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从3年延长为5年;在经济方面则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正式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这次改宪之后,价格机制和企业家集团在社会中开始具有日益重要的意义,而国家则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从全能主义体制向某种形态的法团主义体制转化的倾向。  

  关于第三个宪法修正案的建议,是由中共中央于1999年1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于1月30日通过新华通讯社公开发表的。[8] 3月15日,该宪法修正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其主要内容是,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份写进宪法序言,在根本规范中确认法治主义,废除反革命罪的概念,为私有财产权提供更明确的合法性根据。本来有关方面还曾经设想对国家权力结构和所有制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造,但是这样势必要在某些方面突破既有的体制框架,因此未能获得执政党高层的支持。显然,现阶段的体制内宪法改良只能是有限的。  

  若冷静地分析中国的现实条件,就会发现,小规模修宪确已接近其极限。今后中国的宪法修改应该是、而且也必然是突破现存体制。当局或者审时度势、像八十年代初那样以制宪的方式全面修改现行宪法;或者在社会压力之下、像五十年代初那样重新起草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宪法;或者是在急剧的社会动荡之中、像九十年代初的俄罗斯那样、自下而上进行宪法革命。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财产权的宪法规定都很可能成为立法中的一个焦点。  

  二、围绕财产权的理论争议和法制实践  

  二十年来的经济改革以引进外资和发展乡镇企业为支撑点,经历了商业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等几个阶段。这是一个全能主义的国家逐步退出直接经营活动的分权让利的过程,其结局必然是恢复私有财产权的合法地位。但由于意识形态和执政党正统性等障碍,私有化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非正式方法。结果,私人财产“从权力中来、到权力中去”,出现了一种所有权依附于行政权、并产生出权力资本的畸形形态,进而导致了社会的严重腐败。与此同时,在得不到充份的制度保障的状况下,私人财产或者被转移到海外,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被浪费掉,很难形成用于长期性经营的产业资本。 

  为了避免上述事态的蔓延和进一步恶化,有必要尽早在宪法和法律上承认和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然而,目前在中国又确实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如果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资本就只能依附于权力;但反过来,权力资本的非法性又使由此产生的私有财产不宜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另外,在长期实行公有制的国家里,要承认私有化的合法性,就难以回避应该如何切割分配那些在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的问题。[9] 而且,在对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作出制度性的重新安排时,究竟这些财产的最终处份权是分配到个人、还是归还给集体,也是个非常复杂的政策选择问题。[10] 考虑到二十世纪中资本主义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也在不同程度上有相对化的趋势,所以,中国政府试图维持其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控制能力的做法,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是,这种情形使得关于所有制改革的讨论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关心财产权问题的学者中一直存在着尖锐对立的不同观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自由主义,另一派是新左翼。自由主义思想的公开提倡者主要是一些活跃的经济学家,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其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制度学派的主张。而在财产权方面,张维迎的理论最有代表性。[11] 按照这一理论,在市场竞争中为了提高企业的效率,有必要在行为监督和利润分配这两方面,使得制度安排有利于对风险的态度适当或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家。然而,因为经营能力是私人信息,所以对它的评估非常复杂,信息代价很大。如果回避难度较大的经营能力评估、而只按照对风险的态度来进行制度安排,则因穷人比富人有更大的积极性去利用贷款从事风险经营,结果反而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坏账,从而增大金融风险;而那种为了减少这一风险而实行的担保制度,实际上是有利于富人的。如果在贷款过程中采取平均主义的做法,则会出现劳动雇佣资本的局面以及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即经营能力较差的管理者会逐渐把那些优秀的管理者排挤出市场,结果形成和强化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为了防止上述情形的出现,只能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使经营能力与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在一起,在现实中,这种设计应当是让先富起来的人或财产较多的人有更多的机会享有对企业的控制或所有权。  

  在张维迎看来,如果按照作为公共信息的个人财产拥有量来评估经营能力,所支付的信息代价是较低的;在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中,社会分工应该以财产分布状态为重要标准;不应当出现劳动雇佣资本的状态,而应该是资本雇佣劳动。显然,这一主张的含义是,财产权是培养企业家的温床,也是企业及市场效率的充份必要条件;所有制改革既可以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又可以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因此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关键所在。张曙光、汪丁丁、樊钢、盛洪等许多经济学者也持这种看法。汪丁丁还曾明确地指出,在从渐进改革转向深层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宪法改革,确立一部以保护私有产权为核心内容的宪法”。[12] 

  尽管中国已经出版了不少物权法方面的着述,但经济学者们对法律界在私有化的意义和制度性保障方面的含混态度和贫乏的理论仍然颇感失望,有人甚至公开在文章中表示过不满。目前,国内从宪法原理的角度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辩护、且有较大影响的政治学者是刘军宁,他认为,“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13];因此,“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宪政民主的基石”。[14] 与汪丁丁相同,刘军宁也主张“修改现行宪法,承认财产权是公民个人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构建政治体制的出发点”[15],从而达到一石二鸟的目标,一方面使政治体制改革获得“有恒产者”的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财产的制度化保障来有效地限制政府行为。 

  新左翼学者与自由主义派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而一些理论背景不很清晰的国情派智囊集团及一些具有民粹主义倾向的知识分子也是如此。本文仅以崔之元的观点为例,讨论新左翼学者的有关见解。[16] 崔之元认为,大规模私有化的思路只是在财产分配上做文章,并不能保证经济效率的提高,至多只是制造一个新生资产阶级;为了在各个领域中全面落实人民主权的原则,也为了在微观经济层面达到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提高效率的目的,必须在企业内部贯彻民主管理。因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还公有制以“经济民主”的本来面目,而不是树立和保障“绝对的财产权”。针对自由主义经济学者提出的对风险的态度问题,崔之元强调了道德风险和无限责任。巴特(N. M. Butter)曾高度评价企业的有限责任制,认为这是可与蒸汽机的发明相媲美的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发明。而崔之元则对此持否定的态度,针对经营能力评估机制的问题,他以结构性破产以及破产法的公法化这一特例,来论证市场机制根据经营能力筛选企业、提高效率时的不充份性。  

  在关于美国企业制度变革的论文中[17],崔之元反对私有财产权的立场表述得更明确完整。他认为,八十年代末以来美国29个州通过修改公司法来缓和“股东资本主义”的企业管理方式,要求经营者不仅为股东(stockholders)、而且还要为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服务的做法,突破了私有制的逻辑,是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的矛盾之必然结果。张维迎对崔此文中的概念混淆以及基本观点和论据的错误提出了非常尖锐的批评。张指出,由于企业制度分为确定的财产所有权和状况依存的企业所有权两个不同的层面,后者的本质是剩余的索取权(风险利益)和控制权(行为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在广义上是由安排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使两者达到最大限度的对应的一系列契约所组成的;所以,美国许多州修改公司法让工人等利益相关者在其承担风险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发言权、控制权,归根结底只不过是私有制逻辑的延伸而已。[18] 

  在自由主义与新左翼的对立之间,还潜伏着第三种思想倾向,这就是在制度建设和创新的过程中尽量兼顾自由竞争与社会公正的理念。其理论渊源可包括实践理性的哲学、多元主义的社会观念、注重分配公正的自由主义正义论以及社会民主主义的政治纲领。从宪法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念也许会趋向一种类似威玛时期德国着名的政治学者赫曼·黑勒(Hermann Heller)所主张的“社会性法治国家”的设想。但是,这种思路还缺乏明晰的表述,更谈不上体系化,只是因为它比较容易成为重建共识的基础,所以在这里提出来以便引起充份的注意和深入探讨。正是因为尚未奠定共识的理论基础,近年来中国的改革实践一直在左右摇摆。  

  从中国财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现实来看,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缺乏明确界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所有权观念。私有土地的买卖虽早就得到国家的认可,但物主并无完全的自由;土地的转让一方面受到共同体内部人际关系的限制,另一方面受到国家抑制兼并的均地政策的限制。因此,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一直不是绝对的,其合法性根据仅在于有据可查的契约文书以及可供寻根问底的契约之链。在界定土地所属时,物主唯一能做的就是证明自己占有的土地来历正当,是从契约对方手中合法获得的,而对方又是从另一占有者手中合法获得的,如此层层剥笋地直到国家承认的起点或法律时效的终点。此特徵使得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度主要不是表现为经过登记、获得排他性的物权形态,而是表现为由一系列契约文书所构成的债权形态;所有权的内部结构也具有弹性,呈现出不同层次的多种权利、权能不断分离组合的动态。[19] 在最近二十年的经济改革中,传统财产权的上述特徵得到了恢复并发挥了积极作用。  

  正如欧美历史上的许多宪法斗争都是围绕土地权益的分配问题而展开的那样[20],当代中国的所有权关系的根本性改革也是从怎样充份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调整开始的。1962年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包括人民公社(乡)、生产大队(行政村)、生产队(自然村)在内的三级经济组织,以生产队为基础。农村耕地制度的变化始于七十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先出现在一些贫困地区、并逐步普及到全国。在农村财产权改革的过程中,为了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农民和基层干部把一块土地分成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构成要素,通过承包经营的契约关系来取得使用土地和获取收益的部份权利。[21] 其结果是,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农村土地财产权结构,即国家保有禁止转让[22]、限制抵押[23]以及强迫性征收或征用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事实上的终极处份权,乡或村级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集体的经营代理者或管理者、通过收取地租的方式实现所有权,而农民个人则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享有用益物权。由于承认农民的用益物权和生产自主性,这一新的制度安排大大降低了经营的监督成本、强化了生产的激励作用,所以推行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经济的效率明显地提高了。[24] 

  另外,为了提高对66万平方公里的城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从八十年代初开始试行了国家所有土地的用益权能的出让和转让。深圳特区首先在1982年引入有偿出让国有土地的交易制度(第一级土地市场),从此使用土地必须缴纳地租,免费划拨的做法被逐步废除;至1987年又承认了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自己的用益物权的自由(第二级土地市场),从此国有土地具有了按照浮动价格实现交换价值的可能性。继深圳之后,许多城市也先后实施了类似的土地流通化措施。1987年春天,国务院正式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承认土地用益物权有偿转让的政策,并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等机构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在1988年修宪法后付诸实施。[25]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为土地资源的商品化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根据。土地使用权这个法律概念把城乡的土地用益性权利统合起来了。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土地使用权,其广义的内涵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产市场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等;狭义的内涵则专指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而取得的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26] 若采取大陆法系的分类方式,这一概念包括地上权和永佃权这两种用益物权。然而,中国在设计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时,主要参考的是施行于香港的英国法的经验,因为该模式可与公有制的意识形态相洽和,既能维持政府控制和调整土地资源的权力,又能使政府从土地开发中获得巨额财政收入,还可促进房地产市场、金融业的繁荣。[27] 因此,立法者和学者的观点更多地受到了所谓的社会性地权制度(land tenure system)的原理及自由土地保有权(freehold estate)和定期不动产权(leasehold estate)的分类法的影响。  

  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相对应的,是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财产法”中确立了“企业经营权”概念,它包括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经营权以及租赁经营权这三种形态。国有企业经营权这一用语出现于1984年,后在“民法通则”第82条中正式规定之。1988年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2款确立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并把企业经营权定义为企业对国家授予其进行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份的权利。1992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条例”的第8到21条规定了企业经营权的14项具体内容,包括自主决定产品价格、按照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自由处份企业资产、雇佣职工、拒绝摊派等方面的权能。  

  采用企业经营权这一术语的目的是,在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暧昧地容许国有企业拥有某种近似于所有权的物权,以解决所有权主体不能落实的问题。然而,鉴于这样的文字游戏实际上带来了概念上的混乱,部份学者主张,应该明确承认国有企业具有区别于国家所有权的“法人财产所有权”。[28] 还有些学者则认为,法人不可能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应建立绝对所有权和相对所有权这两种范畴,企业只享有相对所有权。[29] 其实,无论采取哪种观点,都势必导致国家所有权的二重结构。[30] 立法者最终接受了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在制度层面把财产所有权(property rights)和企业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firm)区别开来;国家作为投资者和委托人把自己所有的财产授予经营者来管理,仅仅享有“股东权”;经营者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实际上取得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31] 从企业经营权到法人财产权的变化,正是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关系进行分离、重组以及实现结构转换的结果。  

  综上所述,在近二十年的经济改革过程中,中国通过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实际上逐步改变了宪法第12条规定的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其具体的步骤和措施如下。第一,通过契约法(特别是承包和租赁的合意关系)使所有权流动化。其结果是,一方面财产的转移以及新财产的起源具有很大的可选择性、随机性、任意性;另一方面所有权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煳。为了防止化公为私或为了保护增值的财产,势必出现按照排中律的逻辑使产权关系明确化的要求。第二,在界定产权结构的过程中,所有与占有、经营的分离会变得更加彻底。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说,有必要严格区别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法上的请求权和相对于特定对象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为了使产权的重新定义更符合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上的交换需要,司法实践势必通过试行的方式对财产权关系进行符合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的政策性调整。第三,缩小政府的规模,让行政权力逐步撤离市场,并通过股份制等形式使公共所有权的主体褪去具体的职能和特性而更加抽象化,使它变成一群基金管理人、一个参与分红的股权载体,变成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流通的资产价值的一个核算单位,甚至变成独立于所有者资格单一性或公共性的某种外部控制的社会责任及其象征性符号。  

  经过上述的私有化三部曲之后,为了使市场中通过契约交换、转让的财产权得以按照变价程序度量、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必须确立私有财产足以对抗任何第三者的法律效力。换言之,需要在使公共财产相对化的基础上,承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就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本质所在。既然财产权结构发生了如此根本性的变化,政府的地位和行为方式、构成社会公正观的习惯以及意识形态也必然受到影响。[32] 对强调意识形态的统治者阶层、尤其是其中的“原教旨主义者”集团而言,这里不仅存在着经济效率、租税收入以及制度成本的比较分析,而且存在着基本政治体制的生死存亡的风险评估,问题于是变得极其复杂。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之后的宪法结构  

  “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显示出试图正面解决所有制问题的新的意图,这最后表现为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的改宪决议。为了从意识形态将对财产权结构的变革合法化,1997年在中共章程中规定,邓小平理论是党的指导思想的一部份,1999年又在宪法修正案中列入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作用。为了协调政府行为与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之间的关系,1998年按照“依法治国”的纲领和有限权力的模式进行了行政改革。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这些都是值得欢迎的。然而,无论从意识形态还是从政府定位方面来看,这些变化其实都很不彻底。而1998年底以来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思想逆流和政治倒退。如果分析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文本,就不得不承认,它基本上只是一种妥协的产物。 

  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第12条确认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地位;相应地,把关于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从“现在进行时”改为“一般将来时”,即强调这一历史阶段“将长期”存在;还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宪法修正案改动了宪法序言的第7段,该段改后共有251个字,其中仅社会主义这一词就出现了10次,占该段文字近六分之一的篇幅。然而,虽然社会主义这个词的出现频率如此之高,它的概念却未被明确地定义。若按照宪法序言第6段的说法,社会主义之所以不同于新民主主义,是因为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进行了改造;而如果按照第8段的说法,则社会主义意味着坚持对剥削阶级的阶级斗争;这两种解释又都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宗旨──界定私有财产权、发展市场交换的合意关系──相抵触。 

  根据修正案第14条,在宪法中追加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款,即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合并为宪法第6条第1款,重新规定第2款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3] 相应地,修正案第15条把宪法第8条第1款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把集体所有制经济定义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修改前的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承认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来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对私营经济的规定也大致类似。根据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修改后的宪法提高了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根据修正案第16条,宪法中的相关条款被改为:“(第1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在中国的权力话语体系中,把私有经济解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这一表述,意味着正式承认其合法性和持久性,意味着“国家──集体──个人”这一价值序列的相对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条款中不再区别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这实际上意味着当局已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及阶级分析法。但在政府职能方面,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并未接受关于国家中立性和行政服务的理论假设;相反,还是继续强调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尽管如此,宪法修正案第16条仍然是这次改宪的核心内容,也是今后中国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支点。  

  另外,修正案第13条增加了一个法治国家条款,而第17条则追认了刑法修改的成果,即废除了反革命罪,使政府在行使强制力时得以淡化其政治色彩。若借用诺斯的术语来表达,对宪法的这两处修改的主要意义在于,国家控制权的潜在暴力(violence potential)的分配显得更加公允,从而加强了政府组织在暴力方面的比较优势(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violence)。[34] 

  由于左翼势力的压力和意识形态的限制,1999年宪法修正案未采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述方式,当然更未直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虽然修正案第16条明确提到“非公有制经济”并承认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的范围内。目前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究竟如何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呢?随着对社会主义概念的解释之变化,会不会某一天非公有制经济不再被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份呢?可见,修改后的宪法对私有经济的定位,还是没有摆脱所谓的“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的“主义”话语和权力话语的逻辑。另外,修改后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一要合乎法律规定、二要承认国家监管。前一条件意味着,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仅限于法律实证主义层面,缺乏防范“立法专制”或者“恶法”的观念[35];而后一条件虽然有补救市场失败的含义,但实际上却使私有财产的权利本身无法具备固定、明确的边界以及必要的对抗力。应当看到,如果对私有财产权缺乏充份的制度性保障,无论国家如何引导,它都很难有效地形成产业资本;相反,却很容易趋向隐遁、消费以及投机。 

  学术界一般都认为,以马克思理论为意识形态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有两块主要的基石,即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宪法修正案第14条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假设为媒介,对这两大原则都作了修正。当然,这样的修正是符合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现实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的。但是,也有必要注意到,同一制度中并存的异质因素不仅具有互补作用,还有互相竞争和彼此淘汰的特性。如果非公有制的财产权安排和分配方式更有效率,在竞争中显示出优势来,应该怎么办呢?这时还一定要坚持维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吗?对这一十分现实的问题,如果作肯定的回答,那么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就无从谈起了,宪法修正案第12条增加的市场经济条款等就要流于一纸具文;如果回答是否定的,现行的社会主义体制就难以为继。未来的中国,究竟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建立一种崭新的社会主义模式,还是为了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而不得不违抗勇于“修正错误”的党的领导,或是真正地贯彻人民民主的精神、实行宪法革命呢?无论采取何种选择,现行宪法结构上的矛盾都是昭然若揭的。换言之,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甚至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本身也会发生冲突,从而影响到关于社会公正的价值体系的效力。 

  从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也很容易看出修改后的宪法的自我矛盾。例如,按照修正案第16条的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而修正案第17条却保留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罪名。这里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单指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还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是单指公有制经济,那就表明宪法实际上对经济体系内部的各个组成部份并非一视同仁,而是区别对待;难道宪法暗含着在财产权保护问题上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行不同待遇的意思?甚而令人起疑,是否破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就不必受到国家法律等同的制裁呢?既然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理应不能容许对它们的破坏活动,如果对破坏个体、私营经济的行动与破坏公有制经济的行动一视同仁地制裁,那么,又何必要把法律所保护的经济体系区分为“社会主义”的与非社会主义的? 

  进一步看,如果宪法修正案第17条所说的“社会主义经济”不包括市场经济,那么,发展市场经济是否就构成所谓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活动呢?第17条专门规定了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制裁,这与宪法第15条第3款中关于“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还有,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现实中是否还确实存在着非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呢?又是否存在着不神圣而又可以侵犯的财产呢?若对后一问题作肯定的回答,那么,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以外的一切财产,都不受法律保护、或只受次一级的保护,因而是可以被践踏、而不受或只受到较轻的法律制裁呢?之所以提出这样一连串的问题,并非出于咬文嚼字、吹毛求疵的偏好,而是因为宪法实际上对上述概念并未规定明确的概念和内涵,这就使得行政司法机构不可能正确地解释和实施1999年修宪后新的私有制经济条款,各部门在制定法律规范和审理具体案件时就必然会歧义丛生。如果当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宪时,都出现潦草敷衍的状况,以致于听凭一部内容上矛盾百出的宪法出台,那当局又怎能指望人民承认这一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呢?! 

  中国迄今为止的经济改革主要是引入市场机制,其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契约及其履行,其结果是私有财产的逐步积累、甚至已达相当大的规模。但财产权不能仅靠契约关系中的相互承认来保障,只从农地的相邻关系由于否定的相互性而不断陷入纠纷即可略知一斑。财产权必须具有对抗任何第三者的效力,因此离不开政府的强制性保护;反过来说,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界定和保障财产权,其职能也就大可被质疑了。所以,一旦承认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就必须开始建立相适应的政府职能。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财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这一经济问题,是无法脱离政治体制及意识形态而单独讨论的。 

  在现阶段,中国的有产者需要政府从法律、制度上提供充份的保障,并希望限制政府权力的干预;而政府也需要通过“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机制使社会安定化,并通过保护财产权的行政服务来获得支持和国库收入。这种历史性交换的合意,就集中反映在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的私有经济条款和第13条规定的法治国家条款中,问题是如何落实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当然,在许多根本方面,如怎样按照依法治国的原理来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武装力量究竟属于人民还是属于一个政党、建立什么样的决策模式、继续采取民主集中制还是承认权力机构内部的分权制衡、是否容许各种利益集团及其代表的活动等,一时还看不到当局和人民之间形成合意的可能性。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根据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着名命题,财产权关系的变化势必要在意识形态和国家机器方面引起连锁反应式的变化,欲长期维持既存体制的想法是很不现实的。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在新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对立实际上更表面化了。在此情形下,既然倒退没有出路,那么政治改革就无从回避。 

  四、社会公正与宪政共识的重建  

  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为了避免剥削压迫和阶级对抗、实现社会公正,必须消灭私有制。但大量的实践都证明,公有制并不能带来真正的社会公正。因为,整体性公有制的承担者只能是国家,而全能国家一旦成为营利机构,就会导致全面的“共有的悲剧”,或在不同层面上与民争利,其结果必然是“国将不国”,逐步失去国家协调和仲裁社会各种利益的基本功能。中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私有经济和法治国家条款,正反映出中国校正其推行公有化的历史结果的努力。然而,一旦恢复了私有制的合法地位,又怎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正呢?这一问题迄今未得到认真的讨论,但要进行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深层改革,这个问题却是无法绕开的。 

  在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几乎所有阶层都曾得到过不同程度的实惠。虽然分配不公的问题早就存在,但多数人都认为,最重要的是先把“馅饼”做大,这样每个人所拿到的份额才能不同程度地增加,尔后再考虑分配的标准及程序是否公正。然而,到了九十年代后期,人们才突然发现,“馅饼”做得再大、再快,也赶不上国有资产流失的规模和速度;通过国家权力的杠杆建立市场经济的结果是出现了权力资本,国家权力的持有者及其关系人“近水楼台先得月”;目前权力资本的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剩下的难题便是如何处理变成了“蝉蜕”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质上意味着国家的体制破产,然而,对于体制破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国家权力持有者,不仅把破产的成本完全转嫁到国有企业职工及社会身上,而且还在体制破产过程中暴发了起来。他们先是以化公为私、权钱交易等方式,做无本万利的“生意”;继而又垄断市场、结成份利集团,占据了最小风险、最大收益的社会地位;贪得无厌的权力资本不仅挖空了国家的经济基础,而且还腐蚀了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于是,社会公正问题开始凸显出来。 

  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怎样才能实现社会公正呢?能按照“主义”话语(老左翼)或者“批判”话语(新左翼)的主张,再来一次“等贵贱、均贫富”的“革命”吗?这将使中国倒退到改革前的制度原点。能按照“稳定”话语(制度功利主义)或者“实惠”话语(行为功利主义)的说教,劝民众忍耐下去,一直等到人均GNP达到2000美元后再来谈社会公正问题吗?可是眼前权力资本的贪婪与下岗职工的不满已经表现为潜在的社会摩擦,谁也不知道双方之间暂时脆弱的均衡还能维持多久。 

  事实上,一旦分利格局固定化、制度化后,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了,政治改革则更是难上加难。目前在中国要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规范权力资本。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比较理想的途径是,在“反腐败”等治标性活动的同时,实行治本性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把权力资本诱导到产业资本市场、并通过一整套公平交易的规则来规范之;同时,通过国家的税收、财政及资源分配政策,来扶持中小企业、援助贫困阶层、缩小收入差距、限制非法经营。而要做到这些则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国家权力的中立化,使权力的行使不以权力资本的自由意志为转移。从更一般性的意义上说,既然国家承认了私有制,那么其主要职能就变成对财产权和契约提供保障性服务;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必须公平地、以契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现,并根据这一定位来设计各种制度安排。这时就需要关于社会公正的“法治话语”,以确保宪法第33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实施,其最基本的内容和政策应包括政企分离(以“小政府”为模式的行政改革、党政军机关与经济活动脱钩)以及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和违宪监督)等等。 

  目前,仅就分配公正而言,“法治话语”中有两个明显的悖论。一个是形式上的,如果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保护,资本就只能依附于权力;而权力资本的非法性,又使由此产生的私有财产不宜直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这种形式上的悖论有两种可能的化解方法,即各种所谓的“洗钱”型的财产合法化的个人行为,和由国家出面正式承认私有财产权及其分布现状的合法化行为。1997年全面推广的股份化以及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就属于这类措施的具体步骤。另一个悖论则是实质意义上的,即国家权力的中立化意味着要抑制政府在财富再分配方面的功能,实行“夜警国家”或者“小国家、大社会”的模式;但由于两极分化的局面已经形成,只有国家才能通过财富再分配的方式来缩小阶层之间、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因此,仍有必要维持一个“福利国家”的架构;而国家一旦介入财富的分配,就很难保持其真正的中立性。 

  中国今后法制建设的根本课题就是怎样解决这些实质性悖论。为此,首先要建立新的社会共识和意识形态体系。共识从何而来?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强调自由和政治民主,而新左翼的意识形态则强调平等和经济民主,双方的对立归根结底还是集中在如何形成自由与平等的均衡关系这一永恒性的政治问题上。如果承认,有可能通过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所说的重叠性合意和反思性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36]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那么,在上述的意识形态对立状态中,就完全可能找到重建社会共识的基础。 

  在罗尔斯看来,一个社会是否公正不取决于实行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关键的问题在于施行财产权的成果能否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社会公正既不容许为了少数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多数人,也不容许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或者社会整体而牺牲少数人。除了财富的分配之外,人们是否享有充份、平等的自由权,也是社会公正的一项最基本的指标;更准确地说,自由权应优先于公平分配。按照自由主义的正义观,财产权的分布应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这种安排本来就符合平等和民主的理念。因此,罗尔斯把自由的市场机制称为“占有财产的民主制(property-owing democracy)”,并认为,在采取自由社会主义政体的社会中,也可实现容许公共单位与私人平等竞争财产权的经济民主。[37]  

  中国突破了公有制神话、承认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之后,应考虑如何建设公正的社会、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分配。为此,需要通过剥离政府活动与营利活动、限制行政权力、缩小公共职能等改革措施,使国家权力中立化,提供一套能公正解决社会利益摩擦的制度框架,这必然会导致重新设计国家制度的政治改革。这样的改革应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建立一套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抽象化的行为规范体系及程序规则,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的余地,即使在需要裁量的地方也应建立起可进行外部监督的机制;其次,“阶级立法”意味着立法腐败,必须通过民主化、分权制衡以及议会制立法的方式来防止立法腐败;再次,建立和健全徵税、财政支出以及公债发行的具体规则,通过修宪来限制政府的徵税权,以此加强分配的公正;第四,在司法方面实行集权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第五,需要通过舆论监督来防止司法腐败,但更重要的是完善法律专家的资格考试制度、加强职业自治和自律、通过程序性设计、法律解释的技术以及判决理由的公开发表,来提高审判的合理性;第六,通过各种法律措施,切实保护一般消费者、地域居民、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使之免受企业不当活动的侵害;第七,在社会中形成能与企业抗衡的各种私人组织、中介组织,尤其是自发的工会和农民团体。 

  如果国家要介入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避免强制性的经济平等化。实际上,财产权的各种不公平的分配以及试图改变分配格局的努力,正是党派活动的基础和源泉;在追求社会公正的目标时,不应抱持“毕其功于一役”或一劳永逸式的期待,应把这一目标与实现利益代表制度和审议制度结合起来考虑,注重在多元化的意见表达和试错过程中,不断纠正社会不公现象。同时,既然国家会介入财富分配,那么就要注意通过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来限制国家在分配方面的活动。必须加强司法审查制度,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要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总之,在分配过程中,国家权力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是由司法审查制度、在各种利益集团的互动中实现的。 

  由1999年宪法修正案所引申出来的上述结论以及对政府和意识形态的新要求,完全逾越了现行宪法的框架。既然体制内的宪法修改已经达到极限,那么体制外的宪法革命也就势在必行。中国政府在实施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计划之前,其实应该考虑首先制定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新宪法。也许,重新立宪的决断不得不等待条件的成熟和适当的契机,但是,各种基本制度的周密研究和充份的讨论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尽早进行的。总之,通过论证性对话达到共识,在此基础上重新塑造行政的活动模式、国家的权力结构以及社会的意识形态,这就是目前中国宪法发展的最迫切的任务,也是宪法学的中心课题。 
 
 
中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宪政民主体制
 
  张祖桦

  四川师范学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

  二、社会转型时期的主要矛盾与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病

  三、中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中国在推进经济改革的同时,也应进行相应的政治改革,这业已成为体制内外大多数人士的共识。但是,究竟什么是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人们的理念就不尽相同了。中共十五大的提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一些知识界人士则提出了“建立民主政治”或“实现政治民主化”。笔者认为,兹事体大,丝毫含煳不得;放眼今日之世界潮流,中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定位在建立宪政民主体制上。下面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  

  自文革结束、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谁也无法否认,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没有多少共同之处了。如果用现代化理论和社会进化理论来考察中国社会的变迁,可以看出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徵是,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从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专制政治转向民主政治(准确地说是宪政民主政治)。笔者试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这四维角度,来分析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些特点。  

  经济上的三大趋势:非国有化、市场化、国际化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方面最突出的变化首推非国有化。改革之初,工业产值里国有工业占77.6%,其余部份均为准公有的集体工业,基本上不存在个体或私营工业。而到了1996年,工业产值里国有工业仅占28.8%,集体工业占40.4%,个体、私营及合资、外资等工业则占30.8%。显然,非国有经济的增长大大超过了国有经济。1996年,全国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2,700多万户,私营企业81万多户;个体、私营经济注册资金达5,900多亿元;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达6,100多万人;个体、私营经济的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30%以上;它们向国家交纳的税金占全国工商税收的7%左右。这些数据从侧面反映出经济非国有化的趋势。  

  另一变化是市场化趋势,它出现于八十年代、在九十年代明显加快成形。目前在商品市场上,90%以上的生产资料和95%以上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已由市场决定;资金、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已开始出现;技术、产权、房地产、期货等市场交易也都陆续形成了规模。可以说,中国经济的微观基础已经市场化了。改革前国有企业95%的经济活动是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的,现在这一比例已降到5%以下;今天,国有企业主要是面向市场组织其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的,再也不是完成国家计划的“机器”了。而那些在计划体制之外生长起来的非国有企业,则一向是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随着市场化趋势的出现,它们的活力也越来越强。  

  再次是国际化。1978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仅占GDP的10%左右,而1996年这一比例已上升到36%,中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正在大幅度提高。至1997年中国吸收的外资已超过3,20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近2,000亿美元。这些都表明,中国的经济愈来愈国际化、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愈来愈紧密。  

  社会的五大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首先是两层型社会结构转化为三层型结构。改革前中国的社会呈现典型的“国家──个人”两层型结构,国家通过单位(工厂、公社、机关、学校等)制度直接统治个人。改革以来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在国家直接控制的组织之外,出现了一个民间社会,如民营企业、民间社团、各类中介组织、民办媒体、民办学校、城镇社区组织等。结果原来的两层型结构转化为“国家、民间社会、个人”三层型结构。这样的结构变化相对地减弱了国家对个人的控制能力,而个人的选择机会则日益多样化、对行政机构及其衍生物的依赖性大为降低;同时,也形成了广阔的公共生活空间及个人生活空间,也因此大大地激活了人的潜能与活力。  

  其次是出现了中产阶层。改革前的中国只存在着官僚特权阶层和工人、农民、城市平民等下层社会,根本没有中产阶层。改革以来,随着非国有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民间财富的迅速积累,一个收入丰裕、生活富足、资产殷实的中产阶层正在形成。据保守的估计,全国个人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的人数远远超过100万,而资产超过千万元和上亿元的也大有人在。如将他们的家属计算在内,这个阶层已有相当可观的人数。尽管他们目前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还不大,但由于他们掌握着大量财富、主导着市场的发展趋向、控制着广泛的社会资源、并且日益积极地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因此,他们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必将对社会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  

  第三,知识阶层的独立性逐渐增强。以前毛泽东视知识分子为附着在国家机器这张“皮”上的“毛”,既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故而从整体上看,改革前知识分子根本没有任何独立性,只能被动地听凭对他们的“改造”。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大批知识分子脱离了旧体制的羁困,既在经济上自立,也在观念上日趋独立。即使仍留在国有体制内的知识分子的观念也都保有一定的自由领地。这种变化既有助于知识阶层整体智识水平的提高,也使得知识阶层有可能作为社会进步的思想前导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社会中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一方面,社会中的富有或中产阶层的人数正在逐步增加;但另一方面,贫困化的人口仍为数巨大,城市里的下岗、失业人数还在不断上升。据官方数字,1996年全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为6,000万人,城镇里生活水平低于贫困线的人口为1,176万人。到1997年1季度末,全国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停减发工资的职工人数为1,096万人,停减发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227万,下岗职工已达900多万,仅此三项合计就已超过2,000万人,达历年来的最高点。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复关入贸进程的加快,下岗待业的职工人数还会进一步增加。就业压力已构成当今中国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此外,还有为数巨大的进城流民(一些城市居民称之为“盲流”),他们构成了社会的底层,生活十分艰苦,其权益基本得不到保护。  

  第五,城市化现象。中国的建制市至1996年底已达666个,比十年前翻了一番,其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2%,建制市的城镇居民达为两亿人。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生活方式的迅速传播,使愈来愈多的农村人口受到城市文化生活、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行为模式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向城市迁移,从而使得城市人口不断膨胀。早在九十年代初,由农村流入城市、设法定居的人口即已超过五千万人。  

  文化变迁的三个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中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体现社会民族风貌的文化也有剧烈的变化。首先,社会观念与正统意识形态日渐疏离。文革结束以来,革命年代制造的政治神话一一破灭了,正统意识形态(如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一党专制、个人崇拜、计划经济、一大二公等)逐步走向衰败。无论是精英文化、还是大众文化或流行文化,都显现出与正统意识形态疏离的趋向。继社会中普遍出现的信仰危机、信念危机后,开始了社会观念的更新,功利主义、实用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后现代主义逐渐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但也同时出现了道德失范、拜金主义等观念畸形演变。  

  其次是“西化”思潮日益扩散。作为先行的现代化范式的西方社会近年来对中国的影响已波及到文化的各个层面。在思想文化如哲学、宗教、艺术、文学、政治等方面,存在主义、精神分析学、基督教宗教哲学、权力哲学、实证主义、现代派、后现代派的各种理论都被介绍到了中国;文学艺术作品也受到了这些思潮的影响;而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的影响则更是广泛深远。在工具文化如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科学、管理科学以及广告文化、营销文化、服饰文化等方面,西方的影响也十分深入。例如,在大众文化方面,如电影、电视剧、古典音乐、流行音乐、社交礼仪中,西方的影响可谓无所不在。以美国之音、英国BBC、法国广播电台的中文广播为代表的西方传媒的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第三是多元化的趋向。由于正统意识形态的控制能力削弱了,改革开放中经济的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文化上的多元化。虽然社会主义文化仍在坚守自己日益紧缩的阵地,但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两大思潮正在异军突起。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道教以及儒家思想在中国都有复兴之势。各民族、各地域、各种人群的亚文化更是层出不穷、形式繁多。可以说,多元化是中国社会转型期文化最基本的特徵。  

  政治层面的三个转变  

  在转型期政治诸多变化中,首要的变化是政治制度从极权主义转变成威权主义。所谓的极权主义是指政权对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包括人们的思维)实行无所不在的严密控制的政治制度。所谓的威权主义或一般意义上的“专制主义”,指的是虽然不民主、但当局在未遇到社会的公开挑战的情况下往往不采用全面严厉管制手段的政治制度,即民间所称的“无民主、有自由”的政治状态。在威权主义体制中,尽管自由是有限度的,但比起极权主义时代来,社会氛围要宽松许多;在极权体制中人们不敢做、不敢说、甚至不敢想的事,在威权主义时代都变得可以做、可以说、可以想了,社会生产力也因之得以启动、获得活力。当然,威权主义政治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弊端和矛盾,笔者将在下文中进一步分析。  

  政治上的另一个变化是革命家的统治转变成技术官僚的统治。毛泽东时代是清一色的老革命家统治的时代;邓小平时代是老革命家与行政官僚、技术官僚混合统治的时代;而江泽民时代则是典型的技术官僚统治的时代。现在,从中共的政治局委员到省市一级的主要负责人,几乎是清一色的理工科高等院校学历背景、同时又具备多年的从政经历。这些人虽仍具有意识形态上的承袭性,但大多较为务实,较具功利主义色彩,较重视操作技术、策略、权谋、手腕,较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和实际问题,较具有灵活性。正是由于技术官僚执掌政权,才使得费边式的渐进改革道路成为可能,但也使转型期的中国政治显现出缺乏人文主义底蕴的局限。  

  政治上的第三个变化是逐渐地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改革开始以来,立法机关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它们复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防、外交各个领域,奠定了依法治国的法规基础。同时,民众的法治意识也显着增强,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已成为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共识;用法律维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民告官的事例屡见不鲜;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现。执政党也开始强调“依法治国”,并在党章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当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距离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远的路程。  

  在本文中对转型时期诸项特徵的概要描述是循着先经济、再社会、文化、最后涉及政治的顺序,这绝非随意的排列,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演变的实际进程。中国的改革始于经济领域,然后又逐步放射到社会、文化、政治领域。当改革使得社会的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之后,则政治改革就不可避免地会随之到来,这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不因人们对它的好恶而改变。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只有进行相应的政治改革,才能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制度化,以保证经济、社会、文化在良性轨道上持续进步。其实不独中国如此,先行的现代化国家如欧美诸国也是如此,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和地区如东亚“四小龙”、前苏联、东欧各国亦莫不如此。认识这一普遍现象,对于理解政治改革的动因、条件、时机、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转型时期的主要矛盾与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病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主要矛盾  

  虽然改革开放改变了经济体制、给中国社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成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但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时期也存在着许多突出矛盾和消极现象。江泽民曾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上作了题为“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讲话,谈到了中共高层时下最为注重的十二大关系,其行文的风格酷似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只是显得更为空疏。其实,这十二大关系完全可以被解读为中国社会中现存的十二项矛盾,它们确实令当政者左右为难、进退维谷。但是,这些矛盾都还不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主要矛盾。笔者认为,中国在转型期中面临着两对主要矛盾:一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二是发展中的经济、社会、文化与落后的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可以说,转型期的所有其他的矛盾或问题无不与这两对主要矛盾有关,并受到这两对主要矛盾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应当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也要相应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治架构──宪政民主体制。中共领导层囿于一党之私,只愿承认前一对主要矛盾,而刻意回避后一对主要矛盾。实际上,这两对矛盾紧密相关的,如果只实行经济改革,不推行政治改革、不建立宪政民主体制,就不可能建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充份保障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市场经济体系,也不可能杜绝现行体制产生的一系列弊端。  

  就人民最为痛恨的腐败现象而言,执政党年年高喊“反腐败”,然而腐败现象不但屡禁不止、反倒愈演愈烈,这与现行政治体制有着密切的关连。腐败现象涉及公职人员出于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各种行为,如贪汙、索贿受贿、弄权勒索、任人唯亲、结党营私、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等。通俗地讲,腐败就是“以权谋私”,它也被称为“政治之癌”。西方的政治经济学曾用“寻租”理论来描述腐败现象。在该理论中,“租金”泛指政府干预或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差价收入,即“租金”,自然就会有追求这种“租金”的活动,即“寻租”活动。“寻租”活动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游说、疏通、走后门、找后台、行贿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通俗地讲,“寻租”就是“权钱交易”,即权力与货币的交换。腐败现象蔓延扩散的制度根源在于,现存的政治经济体制为持续广泛的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行为创造了机会。十九世纪的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过一句十分精辟的话:“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这句话点出了腐败现象的要害,问题虽然出自权力,而根源则出自“绝对的权力”,即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如果掌握权力的人不受监督和制约,就无法保证权力不被滥用,无法制止以权谋私,腐败焉能不滋生蔓延?  

  同样地,社会不公正、尤其是民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正现象的普遍存在,也与现行政治体制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现行体制下,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着各种生杀予夺的权力,这些权力原本来自人民,但现在人民却无权过问权力的使用。于是,在许多场合,权力异化为统治人民、鱼肉百姓的工具,而体制内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如党纪、政纪、法制)却相当薄弱,体制外的监督和制约形式(如大众传媒、政党、社团)更是基本被禁止。这样的制度环境遂使官官相护、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甚至草菅人命的恶行得以横行无忌;百姓敢怒而不敢言,即令敢言也无处言、言之而无官理,切身权利受到侵犯却得不到保护、也不敢声张。各级党政官员、司法官员既握有权力、享有种种特权,又不受实质性的制约,焉能保证其不滥用职权?大量社会不公正、司法不公正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即由此而生。  

  再如,国有企业普遍陷入严重困境的局面更是与现行政治体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国家机关本应是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应直接管理企业。但各级国家机关时至今日仍在管理着数以百万计的国有企业,干预这些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干部任免乃至于技术改造。在国有企业内,厂长、经理还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大多数企业的厂长、经理与党委、书记之间关系紧张,这种现象严重地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下岗与失业工人的社会救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就业机会、进行再就业职业培训等工作,本应由政府承担起管理职责,现在政府部门却经常将这些责任推给企业,使得许多现实困难难以有效地解决。因为,很明显,抓企业、抓经济、抓物质建设,就有油水、有实惠、有利益,也容易出政绩;而组织下岗职工培训之类的事,是吃力而又没“油水”的,所以各级官员就兴趣索然了。这种政企不分、党企不分、以政代企、以党代企、政府职能严重错位的现象,正是现行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的集中表现。过去二十年来,虽然政府数度试图改变这种状况,但始终未见成效,其根本原因是只在经济管理体制上“作文章”,而不触动政治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现在,多数人都看得很清楚了,如果再不从根本上改革现行政治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是不可能真正走出困境的。  

  至于其它方面,诸如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教育与科技发展、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人事干部管理与公务员制度、所有制问题、分配问题、财政问题、新闻媒体问题等,无不与政治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笔者不在此逐一论述,读者尽可举一反三而思之。  

  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回顾  

  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有其悠久的历史渊源,可上溯到两千多年前的秦王朝。秦朝首次实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36郡(相当于今之省),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实行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军事等各种权力都操于皇帝一人之手,“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又实行严刑峻法,任何对皇帝和专制统治的不满和非议,都会遭到残酷的镇压;且“焚书坑儒”,毁灭文化,大批消灭知识分子,取消学校,以强制力量和铁血手段垄断意识形态。秦以后的历朝历代之统治形式虽不断变化,但秦朝创立的大一统式君主专制政体却一脉相传,至清朝可以说臻于完备。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政体的统治,但由于军阀割据、战乱不已,中国一直未能建立现代民主政体。孙中山先生虽有此志向,倡导民族、民权、民生之“三民主义”,惜不幸英年早逝,壮志未酬。此后,蒋介石率北伐军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一再宣称要继承中山先生的遗志,经由军政、训政、最终实现宪政,建立民主政体。但相继爆发的国共战争、抗日战争加之国民党一党专政统治的腐败,使得国民党政权很快土崩瓦解。  

  毛泽东和中共正是抓住了国民党统治的专制、腐败与忽视底层民众利益的弊端,发动了以“打土豪、分田地”为号召的农民革命,采取了“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并最终把国民党统治者赶出大陆,建立了植根底层、植根乡村的中共政权。令人遗憾的是,毛泽东和中共领导人也未能摆脱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传统,毛本人即以超越“秦皇汉武”自诩,又以明朝正统继承人自居。在毛泽东时代,中国实行的仍然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一党专政统治。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所着的《中国大历史》一书中评论道:“中国的当代史可以简明的条例:国民党和蒋介石制造了一个新的高层机构。中共与毛泽东创造了一个新的低层机构,并将之突出于蒋之高层机构之前。现今领导人物继承者的任务则是在上下之间敷设法制性的联系,使整个系统发挥功效”。这段评论颇具史家之慧眼与洞见。  

  政治发展理论认为,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在政治上至少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第一,这个国家必须是统一的;第二,这个国家必须是真正独立的,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挟制;第三,这个国家必须克服个人独裁专制,不能由一个人决定国家的一切;第四,这个国家应该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适合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和政治架构。若不具备这几个基本条件,则一国即使实现了工业化,或依赖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国民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仍只能算作“畸型现代化”,发动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德、意、日就曾是这种“畸型现代化”的范本。也因此,“二战”后德、意、日都重新制订了宪法,采行了宪政民主政体。  

  中共夺取政权后,应该说在中国大陆上述之一、二项条件即初步具备,若能在三、四项条件上努力一番,则中国大陆的经济起飞、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政治发展的进程早已发端,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会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今日之中国断不至于落后如此许多。实行改革以来,虽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向威权主义的转变、在法制建设方面也有了一些进步、社会摆脱了意识形态的禁锢之后亦日趋开放,但从总体上来看,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政治改革严重滞后已构成了社会生产力继续发展的障碍。  

  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剖析  

  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病甚多,呈现出一种并发性的病理状态。下面仅择其要者剖析之。首先是权力的软约束机制。中共建政后受斯大林主义的苏联模式影响,经济上实行计划体制、政治上实行一党专政。一党专政的基本特点是,执政党通过垄断政权、所有权和意识形态,实行对国家所有领域的一元化统治,也即共产党垄断一切权力、不允许人们对之说“不”。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逐步顺应时代潮流,放弃计划体制、肯定市场经济;但在前苏联东欧各国均已放弃一党制的大趋势面前,仍力拒权力制衡原则,一意孤行地维持一党专政。权力本身并无所谓好坏,关键在于它被用来做什么样的事;健全的政治体制应具有一整套对权力的硬约束机制,以保证权力被用来做好事、防止权力被用来做坏事;即使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形,也能及时发现和揭露、并尽快纠正。而现行政治体制则恰恰与此相反,在权力集中于党政机关和官员的环境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却十分软弱。  

  在体制内,监督与制约机制相当薄弱,司法系统弊端丛生,在多数地方行政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作用甚微,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对同级党委基本起不到监督作用。轰动全国的原中共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贪汙腐败一案,早在1989年“六.四”事件期间,民众就有强烈反映,却一直拖延至1997年才处理。与之类同的现象还不知有多少,违法者迄今仍逍遥法外,继续恣意妄为。对权力的软约束机制导致种种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现象也比比皆是。而体制外的监督和制约形式,如政党监督、社团监督等,基本被禁止了;被中共称为参政党的所谓“民主党派”,由执政党控制、向执政党领取经费,故而对执政党根本构不成任何制约;新闻传媒(实际被纳入体制内)受到严格控制和检查,不允许体制外出现任何大众传媒。因此,除了阿谀之词和忠顺的建议之外,很难公开发表其他的不同声音,民众及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参与管道十分狭小。  

  其次,人治、权治大于法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而人治则是传统社会的特徵。中国的现行政治体制中,人治重于法治。法律还远未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连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权威都很成问题,违宪现象时有发生,却从未有过违宪审判的案例;在司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民众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也不够强,例如,企业或个人的逃税、漏税行为既相当普遍而又被视为平常之事;各级党政官员办事时优先考虑的往往是人际关系而非法律规制,讲人情、凭关系的习惯仍根深蒂固,就连中央和省部级的高层官员也都普遍崇尚行政权力,而忽视法制的作用。因此,若问到现实生活中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这一问题时,多数人会回答权比法大。这种人治重于法治的现状使得社会经济秩序紊乱、交易成本高昂、人际关系复杂化,十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及良性发展。  

  再次,出现了体制性腐败这一社会痼疾,贪汙受贿、权钱交易已成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组成部份。只要舍得花钱,什么违法的事情均可畅通无阻;连王朝末年的卖官鬻爵这样的丑恶现象也已屡见不鲜;不少部门、单位的领导者俨然就是当地的土皇帝、土霸王;虽然上千万工人下岗失业、数千万农民生活困难,但各级官员们仍然一掷万金、花天酒地。对此,执政党的解释是,干部受到了“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个别”党员干部意志薄弱、经受不住考验云云;似乎只要加强教育、严肃党纪,就可消除腐败现象了。其实,整党整风已历数遭,腐败现象反呈愈演愈烈之势,以致于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也发出感慨:“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唯有从现行制度中寻找原因,才能明白为何会出现如此大范围的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目前中国养着一支庞大的官员队伍,1995年底全国的党政工团管理人员超过3,600万,占职工总数的32%,全年支付他们的工资奖金为4,700亿元;若再加上农村的690万吃皇粮的人,养各级干部的花费在1996年即已达11,000亿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20%。尽管国家所费甚巨,但因官员数量过大,他们名义上的人均工资收入并不多。例如,中央部委的司局级官员的月工资收入就不足1000元,还不及大饭店的服务员。在这种情况下,手中掌握许多权力的官员们面对的又是对权力的软约束机制,结果就出现了腐败现象的大面积蔓延。如果能强化对干部的社会监督,或者能裁撤冗余的官员以适当提高在位官员的薪资,都有助于遏制腐败。可是,这些一目了然的措施却被长期排拒,导致腐败的体制则得以延续。由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广泛的腐败之实质性原因是制度安排不合理,中国目前的腐败可被称为“体制性腐败”。邓小平曾明白地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份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要真想遏制腐败,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制度,仅强调教育干部和党纪,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现行政治制度只要求民众服从政府,却不尊重关怀人权与人的自由这些基本价值。虽然现行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这些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并不存在,人民若想履行这些宪法规定的自由,将受到宪法和法律中其他条款的惩处。又如,宪法虽然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法律体系中并无具体的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制度。所以,即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每每受到侵犯,他们也无可奈何。特别是当政府部门与公民发生利益冲突时,公民总是处在弱势和被侵害的地位,几乎所有的现行制度和法律都基本上是有利于政府及其官员、而压制普通公民权益的。这样的体制当然不利于调动人民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社会责任感,也容易使公民产生与政府的疏离感、对立情绪,造成社会价值取向的偏移。  

  第五,民主化程度偏低。民主化是政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准,主要包括公正选举制度的推广、大众参与政治程度的提高、政党和政府机关决策程序的民主化、实行代议制、政治多元化等。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以政党控制社会、以领袖控制政党,若发展到极端就是一个人说了算(与君主专制一样),与现代民主政治相去甚远,决策过程中也基本上没有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正因为如此,中国才出现了反右派、反右倾、公社化、大跃进、“四清”直到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造成几千万人的非正常死亡和几千亿元的国民财产损失,连国家主席都保不住自己的性命。1978年以来,虽进行了一系列经济改革,但政治改革却一直裹足不前;邓小平说过要实行政改、却未能实行;胡耀邦、赵紫阳两位想推动政改的党的总书记都被赶下了台;此后,当局在政改方面仍然犹豫不前,在意识形态领域还有倒退。近几年来,虽然在人代会制度以及村民自治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但都未触及政治体制的根本,中国的民主化程度仍然是相当低的。  

  三、中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以上的两章实际上已论证了为什么在推进经济改革的同时也应进行相应的政治改革。政治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改革不民主、不公正的政治体制,建立民主、公正的政治体制。下面进一步探讨中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中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宪政民主体制  

  关于政治体制的比较研究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氏一生悉心研究过150多个希腊国家的政制,并着有《雅典政制》一书。他在其鸿篇巨着《政治学》中,把当时的政体归纳为三种基本类型、而每一类型又有一个变态政体:其一是以一人为统治者的“王制(君主)政体”,其变态为僭主政体、以一人的利益为依归;其二是指以少数人为统治者的“贵族(贤能)政体”,其变态为寡头政体、以富人的利益为依归;其三是以多数人为统治者的“共和(民主)政体”,其变态为平民政体、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亚氏本人在政治哲学上主张中庸之道(这与我国古代圣人孔子相合),因此既不赞成一人之统治、也不赞成富人或穷人的统治;而是主张实行由中产阶级执政的“温和的民主制”。他认为,中产阶级就是那些“占有一份适当而充足的财产”的人;惟其财产适当,所以不致于为富不仁;惟其财产充足,所以不会觊觎他人;更重要的是,惟其人数较多,所以这个阶层就能平衡富有阶层和贫穷阶层的势力,而使国家“少受党争之祸”;“惟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小康之家)比任何其它阶级都较为稳定”。后世关于政体分类之理论盖出自亚氏,今人倡导中产阶级之作用其源头亦不言自明。  

  参照亚氏的理论,笔者把当今世界现存的政治体制也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为专制政体,指政权掌握在一人或一党一派手中、不容许其他人或党派参与的政治体制;其二为民主政体,系指政权通过选举制和代议制掌握在公民手中的政治体制;其三为介于专制政体和民主政体之间的各种中间形态的政治体制,如转型过程中的过渡性政治体制、双轨制的政治体制、半威权主义的政治体制、实行强党政治的政治体制等。本文上一章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病的剖析,亦可视为对专制政体的病理分析。正因为专制政体存在着妨碍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一系列弊端,世界上愈来愈多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废除专制政体、建立了民主政体。美国当代政治学家亨廷顿在《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一书中指出,自十九世纪初迄今的人类历史中出现了三波民主化浪潮。第一次民主化长波从1828年至1926年,其间有近30个国家建立了民主政体;第二次民主化浪潮从1943年至1962年,有10多个国家相继建立了民主政体;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始自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少壮派军官发动军事政变、推翻卡埃塔诺的独裁统治,一直到今天仍在持续不断地进行之中,又有一大批国家陆续建立了民主政体。由此可见,民主化是一种世界性的历史潮流。  

  民主政体起源于古希腊时代的城邦民主制,它是商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兴工商业主和城市平民与氏族贵族斗争及妥协的产物。其最着名的代表即雅典民主制,具有以下四个特徵。第一,主权在民。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就象伯里克利在着名的“丧礼上的演说词”中说的,“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国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第二,权力制约。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是议事会,它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权力机构,但要受到公民大会的制约;同时,公民大会也受议事会的制约,公民大会不能通过未经议事会准备和未经主席团事先以书面公布的任何法案;议事会还要受法院的制约,法院对官吏和法律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三,法律至上。雅典人视宪法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从梭伦开始的每次改革无不以修宪为起点,随后便以执行和捍卫宪法为基本职责。享有很大权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审查某项法律是否违宪。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若有违宪,法院可宣布撤消该项决议。官吏必须秉公执法、不图私利、不徇私情,一旦触犯法律,便要受到惩处。  

  第四,公民意识。由于任用官职不再受财产和门第的限制,人人皆可为政,贵族和平民的对立状态随之消失。统一的公民集体得以形成。对雅典人来说,公民和公民权是至关重要的;关心雅典、参与政治、轮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圣的事情;城邦至上、政治为本,成为雅典人的共识。尽管从那时起到今天已有两千多年时间,民主政体的理论和实践也有了很大发展,但现今的关于民主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都奠立在那个时期。  

  对于人民来说,民主的政治体制当然要比专制的政治体制好得多。然而,民主的政治体制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有的西方学者指出,由于民主风气的盛行,强调平等和个人的权利,导致了政府权威的削弱;个人与社会集团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多,而且总认为政府有责任满足这些要求,使政府背上了“过重的负荷”;民主社会一方面要协调各种利益、以建立共同目标,但公民大众意愿的充份表达往往使目标分散化,如此等等。总之,“过份的民主意味着统治能力的匮乏,统治能力的疲软表明民主的不完善”。尤其应该说明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主被阐释为“多数人的统治”、视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这就容易忽视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而真理往往是由少数人发现的,如果一概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行事、压制少数人的意见,势必会阻碍思想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甚至导致多数人的专制与暴政,历史上不乏此例。  

  因此,人类经过近代几百年来的探索与实践,修正、改进和完善了传统的民主政体,将宪政与民主、共和结合起来,创立了一种高级形态的政体──宪政民主政体。根据欧美宪法学家的阐述,宪政民主制度主要有九项特徵:第一,政府权力应由宪法加以限制;第二,实行分权制衡;第三,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第四,建立宪法审查制度;第五,司法独立;第六,警察应受控制;第七,文官控制军队;第八,保障个人权利;第九,发生紧急状态时坚持实施宪法。笔者则将这九项特徵归纳为四项基本原则:第一,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第二,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第三,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为重心;第四,以司法审查为保障。宪政与民主、共和的结合,弥补了民主与共和的根本缺陷,为民主与共和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实现手段。在现代代议制民主之下,政治权力的基础仍在于人民,而且这种权力是通过成文宪法表达出来的;宪法成为政治权力的最根本的法律来源,成文宪法划定政府及其不同部门之间的界限,规定了官员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并确保这些制度安排各自的独立和完整。宪政已经成为法治和民主的代名词,它意味着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存在着权力的软约束、体制性腐败、权大于法、不尊重人权、民主化程度低等弊病。而宪政民主体制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能有效地限制权力(限政)、抑制腐败、奉行法治、保障人权、维护民主。同时,实行宪政民主改革也是世界性的历史潮流,借用孙中山先生的话就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  

  则昌,逆之则亡”。所以,中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确定为建立宪政民主体制。  

  在中国宪政并不是新鲜事物。1905年清政府就曾派出五大臣前往欧美、日本各国考察宪政,并于1906年9月1日发布“彷行立宪”上谕,1908年8月27日颁布“宪法大纲”。其目的并非是真要实行宪政,而是企图在确保皇权专制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政治。结果,由于清政府的腐败及其对待宪政改革的消极态度,许多立宪派人士转向革命。推翻清王朝的民主主义运动的杰出领袖孙中山,是一贯主张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他创立的同盟会制定了“革命方略”,将革命程序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三个阶段。后来孙中山又将这三个阶段概括为军政、训政、宪政,即先以军事力量扫除一切障碍、奠定民国基础,再以文明法理训导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待条件具备后即实行宪政。惜乎中山先生早逝,加之军阀混战,其政治理想未能实现。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也曾一度倡导过立宪运动,但因日本的入侵导致民族危机和共产主义运动的兴起,致使国家的政治长期停滞在军政和训政阶段,未能向前推进。一直到1988年,在台湾各阶层民众的推动下,蒋经国在台湾宣布开放党禁、报禁,进行民主改革,才使得台湾地区的宪政运动取得实质性进展,宪政民主体制得以建立。  

  中共执政之前也曾主张过宪政。1940年2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之演说中就提出,“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远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胡绳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提到,1944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决定参加宪政运动,要求共产党员在宪政运动中,团结一切民主分子,达到战胜日本侵略、建立民主国家的目的”。但那时中共其实是把宪政当作达到自己的政治目标的手段而非真正的目的。共产党取得政权后,就立即彷照苏联模式、建立了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再也不提宪政了。也因此今天中国大陆的民众普遍对宪政一词十分陌生,倒反而是经历过国统区生活的老知识分子还记得这一概念。  

  中国政治改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美国政治学家埃尔金和索乌坦在他们的新着《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中,提出了设计新型政治制度所应把握的三个要点:第一,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第二,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第三,有助于形成公民的性格。笔者认为,他们的观点对当代的宪政民主理论有所发展和创新,对我们研究中国政治改革的基本原则很有启发。  

  当代的宪政理论发源于古典的宪政思想,其核心是限政与控权,即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权与公民权、维护市场秩序与经济自由。但是,政治制度还有两项其他的用途:第一,它们是执行决策的手段,或更广泛地说,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第二,政治制度具有教育性与引导性,会影响其公民的价值观、性格和道德理念。因此,新宪政论必须考虑到,设计政治制度时不仅要注意控制掌权者、使其不能滥用职权,而且要关注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公民性格的形成。宪政民主政体不单是要防止权力被滥用,还要能保证权力被有效地利用来制定政策,以改进公民福利、培养公民意识。  

  基于上述理论和观点,笔者提出了以下几项政治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应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增进人民福利。宪政民主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此,它的政治体制必须力求作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我国古代虽有“民为邦本”的说法,但事实上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却将人民当作可任意宰治的“草民”。今后的政治改革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统治人民的体制,通过宪政、民主、共和、法治等制度,将政治体制的基点转移到人民主权之上,使新建构起来的政治体制成为保障人权和增进人民福利的最有效的工具。  

  第二,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繁荣。经济发展和繁荣是人民幸福、社会进步的基础。因此,政治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得到社会各阶层的支持,就必须把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放在极重要的位置上。新的政治体制必须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市场秩序、有助于克服阻碍经济发展的种种弊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合理配置资源、增加社会财富。  

  第三,有利于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单纯强调经济发展是不能保证人民的福利的,还要实现社会发展和社会公正。政治改革应充份考虑到一系列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建设,以便能逐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建设各种适合人民需要的社会文化设施,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  

  第四,有利于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之间是互动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会带动政治的发展,政治的进步也会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保持政治发展和政治稳定是必不可少的;而没有适宜的政治制度和法治的保障,任何社会都不可能长治久安,其经济亦不可能持续健康地发展,其文化也难以兴盛。因此,在筹划政治改革时必须着眼于促进政治发展、并尽可能保持政治稳定。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形式的政治变革都可能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政治摩擦甚至冲突,这也正是那些反对或害怕政治改革的人抵制政改的主要口实。但是,若因此而拖延政治改革则会付出更大的、惊人的代价,甚至导致国家和社会的巨大灾难。此决非危言耸听,我国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历史已一再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既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政治改革,消除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病,建立宪政民主体制;又要大力培养公民意识、公民性格和法治观念;还要运用政治智慧来降低可能发生的政治动荡的震幅,尽量减少政治发展的代价,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  

  笔者以为,以上四条(当然不限于此)是合乎中国实际的明智的选择,似可作为中国政治改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邓小平时代中共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
 
  苏绍智

  原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所所长、美国普林斯顿中国学社主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从社会上出现民主化思潮到邓小平为政治改革设限

  邓小平的政治改革观念的局限性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屡进屡退,其中的教训值得深思。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邓小平曾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任务。八十年代中后期,赵紫阳也曾力图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但随着他的被黜,其政治改革意愿也付诸东流了。虽然邓小平被中共推崇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理论”也被写进了中国宪法,但邓去世后,中共领导层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看法,不但始终未能超越邓小平二十年前提出的论点,甚至还从邓的这些观点倒退了。近几年来,虽然民间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在中共关于改革的主要文件中,再也看不到邓小平当年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观点了。尽管邓的这些观点有很大的局限性,但他的这些观点似乎正在被故意地遗忘,这位“总设计师”的“金口玉言”居然被束之高阁起来。与此同时,邓关于改革的主张被缩小到经济改革方面,于是,年青的一代只知有个南巡的邓小平,却不知有过一个提出政治改革的邓小平。

  为什么邓小平当年会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此后中共关于政治改革的观点有何发展变化,这些观点有那些积极意义和局限性,为什么在邓小平时代“总设计师”的政治改革主张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都是关心中国今后政治变革的学者应当分析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邓小平时代中共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探讨这几个问题,希望能对今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有所助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1978年12月的中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的任务。那时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但在谈到改革时却包含了这层意思。三中全会的公报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1] 这里讲的上层建筑当然包括政治体制。所以,邓小平在1979年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说:“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改革”。[2] 

  三中全会公报在讲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时,并未把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党政管理体制分割开来。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份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3] 这里已涉及到邓小平以后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四个方面,即“党政分开,权力下放,精简机构,提高效率”。这个公报还提到,“会议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份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在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实行民主方法,不能采取压制、打击手段。……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4]  

  三中全会初步奠定了中共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虽然当时的认识还很肤浅,尚待进一步的讨论和发展。在形成三中全会的这些提法的过程中,邓小平起了主导作用。他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中就曾强调,“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 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这个要害问题,也是中共开始摆脱毛泽东时代的领袖个人独裁的极权政治制度的起点。  

  从社会上出现民主化思潮到邓小平为政治改革设限  

  正当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任务的时候,社会各界中都有不少人在认真思考如何避免中国再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如何进行改革、使中国进入民主化、现代化的国家之林。这种探索大体上包含两部份人士。一部份是群众性的民主运动,俗称体制外的改革派,即以知识青年和学生为主体的群众性民主运动。他们在街头或校园张贴大字报,散发油印小报,举办露天民主演讲会,上街游行请愿,是民运推展的主要方式。“西单墙”群众性的民主运动以其首创精神和大无畏的勇气,为中国的改革和民主作出了不朽的贡献,而且其后续的活动至今不衰。另一部份是包括党内民主改革派的知识界的民主运动,俗称体制内的改革派。他们在党的会议、学术讨论会上,在报刊书册上发表思想解放和改革的言论。至于政治改革究竟是党外群众先提出的、还是党内知识分子先提出的,现在已难以考证。也许可以说,这两股力量提出了类似的认识,当然,原则和重点有所不同。这两部份力量的根本区别是,体制外的民主派没有任何禁忌,要求取消一党专政,而体制内的改革派则比较小心地提出有限政治变革的主张。在与中共上层的“凡是派”的斗争中,体制外的改革派与体制内的改革派的联盟起了决定性作用。二者在批判凡是派、毛泽东的极左路线方面,在分析中共的政治经济制度性问题、封建专制主义等问题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思想。 

  知识界民主运动对政治改革的诉求又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的改革派,他们虽也要求政治改革,但是随领导的指示而行动,难以有创造性的思想。另一类是知识界民主运动或称为民主改革派,他们在以往当权派反右时往往受到打击,但对政治改革、实现民主化的要求始终不渝,只要条件稍一宽松,他们就要顽强地呼吁政治改革和民主自由。实际上,在文革后期,民主改革派知识分子已着手串联,针对四人帮的谬论、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中共建国以来的失误,收集资料、进行理论探讨、准备批判材料。毛泽东逝世、“四人帮”被粉碎后,民主派知识分子率先开展了对“四人帮”谬论的批判。在1979年1月至3月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民主派知识分子第一次就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 

  “理论工作务虚会”是中共中央召开的历史上唯一的一次大规模的研究理论问题的会议。这次会议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东风,敢于冲破一切禁区,批判了文革、毛泽东的错误和极左路线,还批判了中共建国以来的制度和运动。在批判中对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一定的诉求和意见。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否定文革及其纲领性文件“五·一六通知”,指出“通知”无视党纪国法、践踏民主,是文化专制;批判极左路线,进而批判毛泽东的错误,认为在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制度下,没有法治、只有人治,只有独裁、没有民主,并使个人崇拜恶性发展、毛泽东被神化;批判“终身制”和指定接班人、个人决定一切的专制主义等;建议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的产生和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实行真正的民主办法;建议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审判,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司法以无罪推定论代替有罪推定论;反对以言治罪,取消政治犯、思想犯、言论犯。那时,毛泽东的二十七年高压政治刚刚解除,学者们对中国的政治制度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对海外的新思想也缺少理解,他们的这些意见虽然不很系统,在今天看来也不很深刻,但在当时仍然起了一定的震聋发睽的作用。有些意见中共直到今天也未接受。 

  然而,西单民主墙和理论务虚会的大胆议论使党内元老们和保守派难以容忍。邓小平是一个看法和注意力很容易随着现实政治的需要而随意变化的实用主义者。当他巩固了自己的权力地位、又遭到民间和党内一部份人对他的批评时,便从自己刚刚提出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立场退却,接受了党内保守派的反右主张,转换政治方向,在1979年3月30日作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6],给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划定了一条鸿沟,即不得影响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这样为政治改革及其他改革设限,是政治体制改革难以前进、屡进屡退、以致于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而四项基本原则从此也成为顽固保守的左派阻挠改革的一件利器。

  于是,在理论务虚会上开始出现的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促进改革的热潮,一下子被冷却了,民主改革的呼声重又陷于沉寂。李洪林曾指出,“理论工作务虚会以后,中国思想界大体上就在这种‘批判──沉寂──活跃’和‘再批判──再沉寂──再活跃’的周期中渡过的”。[7] 

  1980年邓小平再次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维 

  然而四项基本原则的提出还不能被看作是邓小平时代政治体制改革的终结。邓作为一个实用主义者,他不断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一次又一次地改变方向。即使在作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报告后,他对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某些认识,还是有所前进的。例如,1979年7月28日,他在“接见海军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全体同志时的讲话”中提出了改革干部制度问题,包括解决组织路线、选好接班人、干部退休制度、机关臃肿问题等问题。[8] 1979年10月19日,“在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宴请出席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时的讲话”中,他又重提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多党派的合作,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针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方针。[9] 

  八十年代初,中共面临的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批老干部恢复了工作、重新担任领导职务,但他们的年龄老化,难以承担现代化改革和建设工作的重任。因而中共当局先后提出了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新老干部交替和逐步更新班子的问题。为了解决好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中共中央1980年8月18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邓小平在会上作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 

  这篇讲话的另一个背景是,1980年夏,中国出现了一场“兴无灭资”还是“肃清封建主义影响”的争论。[10] 在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话的鼓舞下,1980年春中共党内军内的保守力量提出了“兴无灭资”的口号(即兴无产阶级思想、灭资产阶级思想),借口反对自由主义思想来反对改革大潮。当时,李维汉则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很长,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受封建主义的害很重,党内有人搞特权、家长制,都是封建主义的影响;而中共一直没有把肃清封建主义作为一个重要任务来对待,现在的党中央应该完成这个任务。邓小平接受了李维汉关于“肃清封建主义影响”的主张,对全局性的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中国改革的要害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看法在这一讲话中也体现出来了。  

  邓小平这篇讲话所涉及的范围和深度,远远超出了干部问题;他还从干部问题出发,追本溯源,涉及到了政治改革的某些根本问题。这篇讲话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俄国的十月革命到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共所犯的重大错误的主要根源是政治制度问题,要避免重犯历史错误,就必须进行政治制度改革。他说,斯大林曾严重地破坏了法制,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是不可能发生;毛虽认识到了这一点,但由于未实际解决制度问题,结果仍然导致“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这不是说毛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解决制度问题是更根本性、全面性的任务;如果不坚决改革制度,过去出现的严重问题今后有可能重新出现。  

  第二,中国政治制度中的主要弊端来自封建主义传统和共产国际各国党的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他分析了中国党和国家制度中的主要弊端,如官僚主义、权力过份集中、家长制、领导职务终身制、特权制等。认为其形成的历史原因有三:一是中国历史上长时期实行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二是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三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苏联搬来的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管理制度。他认为,如果不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各项工作都不可能有效地前进。  

  第三,他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六项重大措施,如建议修改宪法、切实保证人民享有各项民主权利、不允许权力过份集中的原则在宪法中表现出来,认真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强有力的工作系统,认真解决党政不分的问题等。他的讲话也重申了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逐步实现各级领导人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这是近二十年前邓小平的政治新思维,在当时确实是不可多得的,其中的很多看法是以往和邓身后的中共领导人所不曾有的。他的这一讲话带来了改革的希望,并使研究探讨制度改革的活动与组织蓬勃兴起。邓关于“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讲话中的思想,是其政治改革思想的顶峰,但也是他这方面认识发展的终止符。因为,他仍然抱着“四个坚持”,这使他虽然能认识到制度中的问题,但在现实中却不能解决制度问题;结果是他自己从这个改革思想的顶峰逐渐下滑,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也始终不曾实现。  

  此后,这篇讲话事实上成为赵紫阳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但它也束缚了赵的改革设想,使得赵讲政治改革时往往不能超越这个讲话的内涵。而中共对邓的这篇讲话的态度,也成了是否推动政治改革的政治“晴雨表”。当政治改革受到压制时,它就被束之高阁;到了政治改革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时,这一讲话就又被拿出来。例如,1987年赵紫阳主导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改革设想时,这个讲话就被重新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次。  

  1980年廖盖隆提出的“庚申改革方案”  

  1980年,邓的这篇讲话引起了体制内和体制外改革派又一次讨论政治体制改革的高潮。当时,报刊上发表的大量文章和若干学术讨论会的发言,都涉及到了邓讲话中所提出的有关政治改革的问题。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廖盖隆于1980年10月25日在全国党校系统中共党史学术讨论会上的报告。这个报告被传到海外后,被称为“中共‘庚申改革’方案”[11],因为,廖盖隆在他的报告中曾比照1898年(农历为戊戌年)的“戊戌变法”,称1980年(农历为庚申年)提出的改革为“庚申改革”。不过,中共的党史研究部门并不承认这个提法。 

  廖盖隆的这个报告,提出了一个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比较全面、具体的方案,有些提法是具有突破性的创见。廖文长达六万余字,其涉及政治改革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实行党和国家的民主化,民主是达到政治目的的手段,同时也是最终目的。第二,修改宪法、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代表的权力机构。切实加强各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自治权力,贯彻民族自治政策。建议把人代会分成两个院,像很多国家分成上、下院一样。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法制原则有三条: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二是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公民权利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司法独立,党委也不能干涉,法院作出判决无需送党委审查。第四,党政分工,党不应当干涉政府工作的日常事务,也不应当包办代替各种经济、文化组织、群众团体、舆论机构的事务。第五,建立独立的农会,代表农民的利益。第六,允许、要求和鼓励舆论机构和新闻记者独立负责地报导新闻和发表评论。第七,改革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制度,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即改变实际上是党委书记一个人说了算的所谓党委领导制度。第八,实现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化和基层政权及基层社会生活中直接的民主,使每个公民都能实际上参与讨论和决定与他们直接有关的公共事务。第九,在中央领导机关内实行适当的分权,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以免党和国家的权力过份集中。第十,取消政治局,在全国党代表大会下设立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对全国党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一,任何党的组织和领导人的权力都不是无限的,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有违犯,人民有权反对。 

  廖盖隆的这个改革方案,显然是他个人根据对邓小平讲话的理解而作出的设想,对今天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当时,他对“庚申改革”充满了信心,认为不致于遭到“戊戌变法”的命运。但他显然过于乐观了,几年后中共推行的“清除精神汙染”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政策,再此使政治改革暂时告吹,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也被束之高阁了。 

  1986至1987年政治体制改革讨论的又一轮高潮  

  八十年代中期,经济改革的推进在客观上推动了政治形势朝着有利于政治改革的方向发展。1986年,新任中宣部长朱厚泽提出对知识分子的三宽政策──“宽松、宽容和宽厚”。1986年7月底,万里在全国软科学研究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说:“对于政治问题、对决策研究本身,也应该实行双百方针”。[12] 相应地,《人民日报》在8月30日发表了题为“政治问题可以讨论”的评论员文章。于是,思想理论界进入了又一个“活跃”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讨论也逐渐进入另一个高潮。在这些讨论中,民主改革派强调要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反对特权,探讨了贪汙腐败的根源,认为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中的教条应予废除,提出了共产党本身的民主化和改革问题,分析了阶层划分、利益多元化和政治多元化问题等。[13] 

  在民间热烈讨论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同时,1986年7、8月间,邓小平也几次讲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并宣布“十三大”将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主题。当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定,由赵紫阳主持制定关于政治改革的方案,在1987年6、7月前形成有关政治改革的文件并下发讨论,以便能在预期8、9月间举行的十二届七中全会上讨论通过,并在10月的“十三大”上正式提出。[14] 于是,1986年9月18日成立了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鲍彤负责。其研讨课题包括党政分开、党的组织和党内民主、权力下放、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等七方面问题。为此成立了七个专门研究小组[15],每个小组分别由中央、地方、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抽调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组成,并邀请了大批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参加由“政改办”组织的各种座谈会。从1986年10月到1987年8月,“政改办”共召开了30多次正式座谈会。[16]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政改办”完成了《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它包括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工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主要内容。经邓小平同意和中共十二届七中全会原则通过,这一“设想”就构成了赵紫阳的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第五部份“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政改办”所组织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研讨,是中共有史以来最认真组织的一项工作;中共“十三大”所通过的政治体制改革设想,也是迄今为止中共所提出的最全面的一个方案。当然,这也只能是在邓小平观念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推动政治改革的方案,未涉及中共政治制度的根本弊端── 一党专政问题,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尽管“十三大”批准了这一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但赵紫阳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初步措施立刻遇到了从地方到中央各级党的干部的不满和反对,因为这些改革消弱了他们的权力。恰在此时,邓小平个人突然于1988年5月数次向外宾提出,中国已决定要“闯价格关”、争取三、五年内理顺价格,邓讲话后赵紫阳及政治局其他成员不得不按照邓已定下的调子准备价格改革方案。当年夏天,中央在北戴河讨论姚依林提出的价格调整方案,在该方案尚未通过时,报纸上刊登的邓关于要“闯价格关”的谈话和披露的有关这一价格调整方案的一些消息,引起了全国性的抢购和挤兑,造成非常严重的局面。结果,邓小平退到幕后、回避个人的直接政治责任,而赵紫阳却不得不代邓小平受过,并因此在党内高层受到攻击,实际上开始失势。从此,中国的经济、政治改革相继陷于停顿,中共领导层中的保守派寻找机会、试图重返计划经济轨道。1989年初,中国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保守派利用社会上的不满情绪,为反对改革派寻找借口,而使党内高层的矛盾愈形尖锐,终于导致1989年的民主运动和“六四”屠杀。随着赵紫阳的被罢黜,政治体制改革亦被尘封,终邓小平之世,再未提起。  

  邓小平的政治改革观念的局限性  

  虽然邓小平曾先后数次发表过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意见,但应当看到,他在这方面的观念有很大的局限性。今天来研究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突破邓小平的政治改革观念的框架,以新的眼光和更深刻的洞察力来更深入地研究一系列问题。 

  邓小平曾多次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他说过,“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17] 这个看法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危机是制度性危机,危机是在该制度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内在的。其表现是,政权的三个基本支柱──一党专政、指令性经济以及马列主义意识形态──都在逐渐地销蚀瓦解中,丧失了原来的功能。要从内生性危机中解脱出来,就必须摒弃教条的意识形态,必须要有两个新的制度条件,即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  

  邓小平和中共虽然能了解到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关系,但却是说得到做不到。邓既是一个老布尔什维克,又是一个实用主义者。为了现实政治的需要,他不得不推行经济体制改革,用资本主义的药方来救治垂死的社会主义;他也懂得,没有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不能最后成功,所以他并没有以“四项基本原则”来封闭政治改革之门。但是,他所接受的所谓的有限政治体制改革,事实上被政治上的自我设限框得死死的,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邓小平对政治改革所设的最大障碍,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改革领导和组织制度固然重要,但它们是由政治制度决定的。毛泽东时代的政治制度是集权型的,即一党专政、党控制一切、实行自上而下的等级授权制、对意识形态的严格控制、没有言论和新闻自由。到了邓小平时代,党在经济改革中已放松了对经济的控制,但仍然控制着政治和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已逐渐变为权威主义型,即在一党专政的制度下发展经济,类似于东亚模式。近来,东亚模式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破产,也证明了权威主义体制失灵了。今后要在中国真正推行政治改革,就必须突破邓小平设定的框架,这样才能为从一党专政的权威主义制度转为多元民主开辟道路。  

  邓小平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之讲话,实际上根本没有涉及到党本身的改革问题。中共“十三大”前,赵紫阳组织的政治改革的研讨曾涉及到党治制和把党置于人民与法律的监督之下的问题[18],但浅尝即止,未能深入,因为再深入下去就要犯党之大忌了。要研究党的改革,单单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批判列宁的“党的领导体制”、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和毛泽东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等观点,并评论和批判列宁、斯大林的建党理论和原则。在中国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评论和批判。只有把党从一个革命的“先锋队”变成现代的、民主的党,中国的政治改革才会有希望。 

  法治和人权是世界公认的民主要素,目前中共也承认法治和依法治国,并且不得不羞羞答答地讲人权。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限政府的哲学(Philosophy of limited government)[19],与任何专政都是抵触的;有限政府又是与制衡制度分不开的,邓小平的观念中只有法制,没有法治、人权和制衡,显然落后于时代。他所讲的党政分开、权力下放、精简机构、提高效率这四项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中,实际上只有前两项涉及政治改革,后两项实为行政改革,而且,没有前两项,后两项也不能实现;还应进一步看到,前两项改革只不过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初级阶段的任务,有很大的局限性。邓小平的政治改革观念虽然有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在今天显然已经过时了。我们应该分析研究他的理论并突破他的框架,提出新思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中国防汛决策体制和水灾成因分析
 
  王维洛

  中国旅德学者、德国多特蒙德大学工程博士

  一、中国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利部的组织结构

  二、水利系统决策机制中的缺陷

  三、从“长江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看长江水灾成因

  

  1998年中国长江流域的洪水灾难有多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防汛决策机制和防汛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学者专家们把注意力放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问题上时,防汛决策机制和防汛管理体制问题却很少引起大家的关注。本文即从这一问题入手,分析防汛决策机制和水灾成因的相互关系。

  一、中国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利部的组织结构  

  一个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行政组织,是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必要条件。中国的防汛管理体制和防汛决策机制是通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来实现的,虽然这个指挥系统机构庞大,但由于存在着结构及功能上的缺陷,使它不能充份、有效地完成防汛任务。

  从1950年以来,负责救灾防灾的政府机构历经了多次调整变化。1950年2月27日,政务院成立过“中央救灾委员会”,由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任主任,委托内务部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957年改由政务院副总理邓子恢任主任,规定该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内务部。1958年,中央政府认为,“实现了水利化,就消灭了水旱灾害、旱涝保收了,再过几年,中国人就不知道什么是灾荒了”,因此,撤销了中央救灾委员会。此后不久,在大跃进政策造成的三年严重灾荒时期,又恢复了“中央救灾委员会”。1969年,主管救灾工作的内务部被撤销,救灾工作由财政部监管代管,这对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是相当不利的。1978年,又成立了民政部,再度主管救灾工作。[1]

  1988年6月2日,国务院的“国发34号文件”决定成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并确定了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1992年8月15日,国务院将原来的“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改名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规定该指挥部负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副总指挥由水利部部长、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和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并由原水电部长、现任政协副主席的钱正英担任顾问;指挥部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是水利部副部长[2],副秘书长是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部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包括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的副部长,以及国家气象局、民航局的副局长,还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副总经理等。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是国务院下设的一个非常设机构。在没有严重灾情的平常年份,该机构的成员一年最多只开两次会议;在出现严重灾情的年份,总指挥部的成员则经常碰面开会。实际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日常业务的是该机构的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并不是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办公厅或总理办公室,而是隶属于水利部,是水利部下属的一个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办公地点也是在水利部大院内。

  中央设立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后,各级地方政府也彷照中央的模式建立了本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常由地方政府的首长任总指挥,水利部门(厅局、处、科)的副职首长任副总指挥,常设机构(办公室)也隶属水利部门。1987年4月11日的“国务院防汛工作会议纪要”曾规定,“地方的省(区、市)长、地区专员、县长要在防汛工作中负主要责任”,这意味着在防汛抗旱中行政一把手也负有重责。

  水利部为了工作需要,在重要的河流流域设有负责水政管理的派出机关。例如,1950年2月水利部设立了归其辖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委”),负责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流域的水政管理。[3] 这个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收集了流域内的地形、地质、水文、泥沙、社会经济等资料;规划和建设了荆江、洪湖、杜家台等分洪区,此后又鼓励湖北等省在分洪区内安置移民、发展经济;该委员会负责编制“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4];“长委”还积极参与了长江流域的水坝建设工程,在这个流域内共建了四万余座水库大坝,其中较着名的有长江干流上的葛洲坝水库大坝和汉江上的丹江口水库大坝等。但是,这四万多座水库大坝中约有三分之一是病库险坝,许多水库工程中遗留下来的移民问题至今还未解决。“长江水利委员会”成立以来所主持的最大的两项工程是,建设三峡大坝和南水北调工程(即调长江水济黄河以及华北、西北地区)。  

  为了协调流域的防汛抗灾工作,还成立了流域防汛总指挥部。例如,“长江流域防汛总指挥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各省以及上海、重庆市政府的负责人组成,常设机构设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内。“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制定长江防御特大洪水的方案,先报水利部,再由水利部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现行的长江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是国务院1985年6月25日批准的。  

  在水利部下属的机构当中,还有一个与“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平行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及一个属事业单位的“三峡工程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这后两个与三峡工程相关的办公室都是由水利部部长直接领导的。  

  从上述组织结构中可以看出,凡是与水利、水政有关的事务实际上都由水利部实行“归口管理”、“一元化”控制,这种组织结构因此产生了一系列弊端。中央政府向来喜欢“一元化”的领导,排斥决策过程中必要的监督、制衡机制。从水利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中的严重缺陷就可以看出,“一元化”的领导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二、水利系统决策机制中的缺陷   

  国务院给水利部的任务是“根治黄河”、“根治淮河”、“根治海河”、“根治长江”等水患,近五十年来水利部的工作成果究竟如何是可以检验的。最近几年来,中国发生的连年不断、日益严重的水患,不仅证明了防汛抗洪工作成效不彰,而且还暴露出一系列防汛抗洪指挥系统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上的缺陷。  

  1. 水利决策“一元化”导致论证审查形式化  

  从长江三峡工程的论证、审查过程这个典型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出,水利决策“一元化”的体制是如何让这个超大性项目的论证审查流于形式、化为乌有的。  

  1986年6月,国务院要求水电部广泛组织各方面的专家,重新提出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同时在国务院成立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以便审查水电部提交的可行性报告。[5] 于是,力主建设三峡工程的水利部组织了412名专家来撰写工程可行性报告,其中约一半人来自水电部机关或水电部下属的研究院、所或大专院校。在水利决策“一元化”的体制下,提交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的是水电部的三峡工程论证领导小组(其组长是水电部长杨振怀,副组长是水电部副部长陆佑楣);负责审查可行性报告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本身是个非常设机构,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主任(李鹏、姚依林、邹家华先后任此职),水电部长杨振怀是审查委员会成员,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的办公室仍然设在水电部,办公室主任是水电部副部长陆佑楣。这样,所谓的国务院对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审查,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个水电部自编自审、“假戏真唱”的过程。   

  2. 从一项重大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看“上下合作、弄虚做假”   

  三峡工程生态环境课题的研究论证是国家“七五”计划期间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之一(课题号75-16),下面即以参加这一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和成果验收三个环节的具体人员组成为例,来说明这种“自编自审、假戏真唱”的现象。三峡工程生态环境问题的专家研究组、研究报告鉴定组和研究报告验收组是由国家科委、水利部、能源部组织的。从表面上看,有关部门对三峡工程的生态环境问题确实十分重视,先请专家作了专门研究,又由专家组审查研究报告,最后还要对报告进行验收。如此“完备、严格”的程序,似乎已经与国际标准“接轨”了;而且,报告鉴定组的鉴定结论认为,对三峡工程生态环境问题的专题研究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谁还能怀疑这些支持三峡工程开工的权威性研究结论呢?   

  然而,如果具体看一下参加课题研究、课题鉴定、研究成果验收的专家人数,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这三个专家组总共有33位成员(其中,参加生态环境课题研究的专家有15人、参加生态环境课题验收的专家有9人、参加生态环境课题研究报告验收的专家有9人),可是实际上真正参加过研究、鉴定、验收的人只有20人。20个人怎么做了33人的工作呢?奥妙就在三个专家组的名单上。[6] 这三个名单披露了一个令人惊讶的事实,即在这三个负有绝然不同的职责、任务的专家组中,一些专家的名字多次重复出现。例如,课题研究组成员马世骏同时兼任课题鉴定组组长和研究成果验收组组长,课题研究组成员孙鸿冰同时兼任课题鉴定组副组长和研究成果验收组成员,方子云、席承藩两位专家既是课题研究组成员、又是课题鉴定组和验收组成员,而刘建康、刘瑞玉、陈吉余、沉坩清、蔡宏道这五位专家则既是课题研究组成员、也是课题鉴定组成员。参加课题研究报告鉴定的专家,没有一个人是未参加过课题研究的局外人,全都是研究报告的作者;而参加课题研究报告验收的专家中,也有四个人本人就是研究报告的作者。   

  很明显,所谓的三峡工程生态环境课题研究结果的鉴定和验收,根本就谈不上客观、科学、严密,参加鉴定和验收的人员也未保持中立,整个过程只不过是一场演给局外人看的“滑稽戏”。课题研究报告的鉴定人就是研究报告的作者本人,验收研究报告的人也有近半数是研究报告的作者;而且,负责课题研究的人最后成了领导鉴定报告结果及验收报告结果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选定这三个专家组成员的政府有关部门实际上是让同一批专家先写出研究报告,然后再给自己的研究报告写出鉴定报告,最后再自己验收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了表明鉴定过程是“严肃认真”的,该课题鉴定报告说,“该课题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研究难度大,在国际同类工作中是少见的。该课题以全流域大系统的观点,正确应用了动态分析和数据模型,在方法上有所创新、提高,在研究过程中,实现了多部门、多学科联合攻关。综上所述,该课题总体上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人们一旦知道这个鉴定报告的作者就是被鉴定课题成果的作者,就会意识到,原来这个所谓的鉴定报告实际上只不过是用专家的声名在欺骗世人。   

  从这样的假鉴定过程中也可以看出,在中国的科学技术界里,知识分子是如何被现行体制抹杀了应有的学术道德和良知,而沦为政府部门的技术工具的。这种由研究者本人自我标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攻关”项目,其课题成果鉴定和验收程序中反映出非常明显的制度性弊端。但无论是组织研究的国家科委等政府部门,还是参与这些程序的专家们本人,对此却熟视无睹,视为当然。他们甚至不觉得把假鉴定这样的事实在“科研成果报告集”中公开,会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和专家本人的学术品格。正是这样一个弄虚做假的课题论证,却获得了国家科委的科技奖,而参与这一课题研究的专家们则获得了国家科委、水利部和能源部颁发的专家荣誉证书。参与弄虚做假的“专家”们如此的“学品”,确实会令诚实的学者汗颜、令外国的专家震惊。在这33名专家中唯一的例外是业已去世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侯学煜教授,当时他不同意研究报告的结论,拒绝在报告上签字。结果,课题研究成果鉴定、验收时,这位唯一敢于表达不同意见的学者,却被排斥在鉴定、验收程序之外。   

  更重要的是,在这种研究、鉴定、验收“三位一体”的体制中,参加研究、鉴定、验收三个环节工作的专家由主管部门任意选定,与主管部门意向不合的专家被排斥在外,而鉴定、验收程序中的弄虚做假又堵塞了正常的意见辩论和集思广益。结果,工程论证中至关重要、不可缺少的客观公正性消失了;主管工程设计施工的部门通过操纵论证、鉴定、验收环节的人事和程序,让符合自己需要的论证报告轻松过关。这样的体制可能造成严重的决策偏误。   

  3. 水利部门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   

  由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业务由水利部领导管理,而事实上又不存在另一个能有效监督水利部施政的机构,因此,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名义作出的许多决策,很可能未必是从防汛抗旱的全局出发选择的最佳方案,而往往是从水利部的局部、短期的经济利益出发,是一些对水利部而言的所谓的“最佳方案”。中国的8万6千座水库大坝都归水利部门管理,其中大型水库大坝则直属水利部管辖。所以,由于这些水库的经济利益与水利部息息相关,水利部会为了本部门的经济利益而做出违反防汛抗洪全局利益的决策。   

  例如,1998年初,华中、华东地区电力需求疲软,担负调峰任务的水电站被迫停机,经济效益大为下降。实行了经济承包的各水库为了弥补经济损失,都采取措施、增加蓄水,以便一旦市场用电需求回升时可以多发电、多盈利。但是,水库蓄水过多就会占用水库防洪库容、减少水库防汛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本应强令水利部及下属各水库在汛期到来之前降低水位、排空防洪库容。但是,“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业务实际上是由水利部管理的,它自然服从水利部的利益,不可能下达让水库排空防洪库容的死命令,只能听任水库任意占用防洪库容。   

  到了1998年夏,长江洪峰接连不断,华中、华东地区为了排水、电力需求大幅上升,水电站有了发电赚钱的机会;从抗洪的角度来看,这时水库首要的任务是蓄水防洪,而不是乘机放水发电;但是,得到水利部保护的许多水库此刻只是仅仅盯住发电的经济收入,为了自己的短期经济利益,不惜在洪峰到来时开闸放水、满负荷发电;水利部则又一次放弃了防汛的职责,对水库“雪上加霜”的行为采取了默认态度。这样,不少水库在洪水季节不是蓄洪削峰,而是把年初以来蓄积的库水加上季节性洪水一齐下泄,造成了放洪抬峰的结果,加重了下游的灾情。最后,还是靠已经从总理位置上卸任、但与水电部门渊源甚深的李鹏出来讲话,说现在抗洪是第一位的,发电是其次的,才制止了水利电力部门的这种行径,让水库的运转服从蓄水防洪的全局性目标。   

  4. 在水利部的“一统天下”里无法充份总结讨论防汛抗洪中的教训   

  每次洪水季节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任务之一就是总结教训,找出连年发生洪水的原因、提出治理的措施、以免今后再次发生。然而,在目前的组织结构中,担负防汛抗洪日常管理工作的是水利部,而负责写这个灾情报告的并不是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总指挥或他直接领导的工作班底,而是隶属于水利部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于是,寻找成灾原因和总结工作中的教训、缺陷,就变成了一个由水利部评价自己工作的过程。其结果自然可想而知,水利部不可能毫无保留地承认自己的过失,必然会夸大客观原因、或是将责任推到地方政府身上,以逃避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当然找不出连年水患的真正原因,更不可能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   

  周恩来生前曾用一个修正过的成语来形容水利部的工作,说水利部是“屡败屡战”[7]。屡败屡战、不屈不挠,其精神固然可嘉,但其结果与屡战屡败并无两样。之所以屡败屡战、屡战屡败,其原因在于无法客观正确地寻找问题的根源。  

  例如,1991年太湖流域发生了大洪水,虽然太湖远离长江、其洪水与长江的关系并不大,但水利部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却提出,太湖发生洪水是因为长江干流上没有一个控制洪水的关键性工程,由此导出必须抓紧修建水利部朝思暮想要上马建设的三峡工程,说没有三峡工程,就不能控制长江的洪水。按照水利部的说法,似乎修建了三峡工程,从此长江下游以及太湖流域就可告别水患灾害、高枕无忧了。正是水利管理体制上缺乏监督制衡的组织结构缺陷,诱发了这种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的错误分析,并最终导致错误的决策。  

  又如,黄河下游断流时间越来越长,其原因之一是,上、中游流域修建了过多水库,这些水库的蓄水能力已接近黄河的平均年径流量,要满足水库的蓄水需要,就势必减少黄河的下泄水量。另一原因则是,上、中游沿河地区的抽水灌溉设施抽取了过多河水,也造成黄河向下游的泄水量减少了。黄河的年径流量、黄河上各水库的蓄水量、黄河沿岸抽水设施的抽水能力等,都是事先可以计算、改变的,并非不可控制因素。因此,既然黄河下游流量是可控的,那么,如果出现黄河下游断流,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水利部人为制造的。水利部造成了黄河下游严重缺水这一既成事实后,就可以积极推动该部所策划的“南水北调中线和西线方案”,从而为水利部争得又一个巨额水利工程项目。  

  5. 水利部水涨“权”高、却又无力协调利益冲突  

  什么时候水利部的权力最大呢?答案是紧急防汛期间水利部的权力最大;洪水越大、持续时间越长,水利部的权力也就水涨“权”高。周恩来曾说过,水利部是水上一霸[8]。因为,在中国的这种水利管理体制中,水利部在抗洪期间成了手持“尚方宝剑”的“钦差大臣”,“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可以“防洪赈灾不力”为由、不经过任何法定或行政程序即就地罢免行政官员。  

  那么,什么时候水利部的权力最小呢?显然,如果中国“根治”了水患,不再发生水灾、或只发生小水灾,则水利部的地位就必然下降。所以,在这种不健康的体制里,对水利部来说水灾未必是坏事,尽管这种结论似乎让人难以接受,但却是逻辑推理的结论,也为事实所证明。例如,尽管水利部多年来疏于护堤、一味筑库,中国的水患日益频繁、水灾损失越来越大,但水利部并未受到申诫,相反,水利部部长在中央政府决策体制中的地位,还从以往的“中央救灾委员会”里的一般成员上升到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第一副总指挥。在中央的最高决策层中也有不少官员来自水利部,例如,原任水电部第一副部长(正部级)的李鹏现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从1952年至1975年任水电部副部长、1975年至1988年任水电部长的钱正英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原水利部副部长李锡铭后来升任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现任国家副主席的胡锦涛也来自水利部门。  

  但是,水利部地位的上升并不意味着水利部的政策协调能力就提高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本应是跨部门、跨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任务是协调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在灾害发生时这种协调功能就更为重要。其总指挥由副总理担任,就是为了更好地起到这种协调作用。但是,按照现行的组织结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实际运作依赖水利部,而要由水利部这样一个时常偏袒本部门利益的专业部门来承担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任务,是显然不合适的。而且,按照这样的防洪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各省市的行政首长不但要听命于和他们同级的水利部(长)的命令,甚至还要听从层级比他们低的水利部下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的命令。因此,经常发生地方政府不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命令的现象。1991年太湖发生洪水时,江苏省政府拒绝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打开太湖经江苏入海的望虞运河闸门的命令,就是一例。  

  6. 现行水利管理体制中无人为错误决策承担责任  

  中国的水利政策和决策出现过多次重大失误,给亿万民众以及中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重大损失。例如,建设黄河三门峡水库大坝工程是一个完全失败的记录;1963年海河洪水期间200余座水库溃坝,造成许多民众死亡;1976年河南省板桥等52座水库发生溃坝,据孙越崎等八位全国政协委员的文章称,死亡人数达23万[9];还有在华北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强度超过了100%,导致北京及周围地区、华北地区缺水严重;在黄河中上游过度开发水力资源,致使每年都有数月出现黄河断流;1991年在太湖地区防洪中又出现指挥失误。但是,在现行的水利管理体制下,因为存在着水利部的“一元化”控制,又没有能有效监督水利部门的机构,结果水利部的历任官员中几乎从未有人为上述政策失误承担过任何责任。  

  例如,板桥事故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至今水利部也未给全国人民一个满意的回答。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与河南水利厅在重建板桥水库的碑文上写道,“时值十年动乱,救护不利,卷走数万计人民的生命财产,为祸惨烈”[10]。轻轻的一句“十年动乱”,就把水利部不可推卸的责任推给了毛泽东和文化大革命。难道板桥水库溃坝的直接原因是文化大革命吗?钱正英时任水电部长,她对死去的数以万计的人命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历史是不会忘记的;可是,这位部长居然还在板桥水库大坝重建纪念碑上题词,其功何来?1998年11月,水利部部长钮茂生被撤除了部长职务,人们还以为这次是真要追查水利部“治水”不力的责任了,谁知几日之后,刚刚被撤职的钮茂生就被任命为河北省代省长。这再次留下了水利主管官员只占其位、不负其责的不良实例。  

  三、从“长江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看长江水灾成因   

  1985年国务院批准的“长江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是“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御长江洪水时的基本依据,制定这个方案的是水利部及其下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11] 但是,1998年长江流域所发生的洪水灾害表明,这个方案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方案认为,长江中下游洪灾的主要成因是长江洪水峰高量大而河槽泄流量不够,防止洪灾的唯一办法就是尽早建设长江干流上的控制工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其次,该方案过高估计了长江大堤的防洪能力,认为它们足以抵御与1954年同样规模的洪水;所以不需要依靠临时扒口分洪或动用分洪区。实际上,自五十年代后期至今,水利部就一直未全面系统地维修、加固长江大堤,大堤的防洪能力已大为降低。1998年长江流域的降雨量和洪水流量都未超过1954年,但因大堤脆弱而不得不炸堤分洪。   

  第三,这个方案只注重从宜昌到武汉一带的防洪措施,而对其他河段(如宜昌上游地区、武汉以下地区)的防洪分洪措施未作出任何具体规定。例如,该方案根本未就九江附近及鄱阳湖地区是否建分洪区、何时分洪、如何分洪作出规定。结果,1998年长江干堤发生的溃坝,既不在武汉、也不在沙市,恰恰就是在九江附近。   

  第四,此方案过高地估计了已建水库工程的防洪能力。它认为,汉江上建成了丹江口水库,再加上汉江下游的分洪工程,使汉江洪水已基本得到控制;它还认为,修建了柘溪水库后,就能控制住进入波阳湖的洪水。而1998年的事实正好证明,丹江口水库并未能控制汉江洪水,柘溪水库也未能控制住进入波阳湖的洪水。   

  第五,这个方案所列出的防洪措施,都是从水利部门动土花钱的需要出发所设计的技术工程方案,不是修水库蓄洪、就是扒口分洪,却丝毫未考虑国际上十分重视、但中国的水利部门无利可图的非工程性防洪措施,如洪水报警系统、人员疏散安置计划、水灾保险制度、医疗救护计划等利民之举。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该方案只是个静态的规划,即一切决策都建立在湖北沙市1954年洪水水位的基础之上,其假设是1954年后长江的洪峰模式会一成不变,完全没有考虑到长江河床床底上升等动态因素的影响。结果,防洪部门在面临1998年长江洪水时措手不及,当沙市的洪水流量刚达到每秒49,000立方米(尚不及常年的洪水流量,距1954年的每秒66,800立方米还相差很多)时,沙市的长江水位就已接近1954年的最高水位。所以1998年的分洪措施也无法按照“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中所规定的按步就班地进行,而只能仓促应变。[12]   

  1998年长江水灾后,中国政府多次强调要增加水利投资,为刺激经济需求而发行的1000亿国库券中三分之一将用于水利建设。亡羊补牢总比不补要好,但更重要的是“号脉切诊”,找出长江连年水患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如果还是依靠“巫医”、服的又是“虎狼药”,那就只会使长江水患更加严重。目前中国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组织结构和决策体制存在着如此明显的弊病,只有改革这个结构,才能避免重犯以往的错误、提高防灾能力。  
 
 
试论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顾海兵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教授

  一、高等教育的集权式管理体制

  二、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

  三、 高校办社会:市场经济的大忌

  

  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是一场全方位革命,但在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这场革命却似乎仍然是滞后的。因此,有文章批评说,“所有部委中教委最保守”[1]。确实,目前在高等教育管理中仍继续沿用着传统的计划经济手段,其主要表现为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以及高等院校内部落后的学校办社会式的经管方式。本文即从这三个方面逐一分析。

  一、高等教育的集权式管理体制  

  在高等教育部门,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部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照集权模式进行管理。至今,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私立大学,高等院校都附属于行政机关。目前中国的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仍主要由中央各部委直接管理。1998年的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后,有些部降为国家局或被撤消,其下属的高等院校或下放给省市、或划转其他部管理。但从本质上讲,由中央部门管理高校还是由省政府管理,集权的基本性质并未改变。

  这种直接管理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大学校长、副校长的任命权集中于中央各部门(包括教育部),校长主要对上负责。在这种体制下,校长不是通过竞争机制产生的;往往最适于担任校长的人未必能得到上级认可,而上级任命的校长却往往并非最佳校长人选。而校长及其属下的校内干部的地位高低,则与大学的行政级别直接相关。一般来说,大学与学院享有类似于行政机关中的厅级待遇、专科学校则享有副厅级待遇,甚至有部份高校的校长地位更高,需由国务院总理来任命,此可谓中国之一绝!由于校长的任命充满了行政决定的色彩,结果不少想任校长的人并不是把这一职位视为一种为教育界服务的责任,而是视之为一种由上级政府赐予的权力(厅级)和待遇。自然,那些追逐如此权力和待遇的人们之间的缠斗,只能使学校的运转陷入不良循环。实际上,在高校(公立)这样的知识分子集中的机构,本应采取民主的方法竞选校长、或由教授委员会投票选举校长,中央部门根本没有必要介入校长的产生过程,否则就越管越乱、越统越死。

  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的大一统式管理有多种表现。在专业设置方面,教育部依旧像改革前那样编制统一的专业目录,这种做法有害无利。因为,只有各高校自己才真正了解,应如何根据需要调整专业设置。现在,教育部所编制的统一的专业目录既不能充份反映社会的需要,也不符合学科之间互相渗透的趋势,更不适应高校的具体情况。例如,在最近确定的专业目录中,为了所谓的界限清晰,居然规定在经济学专业下不准出现管理这两个字,而在管理学下则不准出现经济这两个字,人为地割裂了经济与管理之间的联系。而在教育部组织各校人员编制统一的专业目录的过程中,由于对专业总数设限,于是每个学校的人出于本位利益,都倾向于保留本校己有的专业、削减他校的专业,人为地造成高校之间及其系科之间的矛盾。而每次劳民伤财、费力耗时地编制出统一的专业目录后,又很快过时落伍了。

  在课程设置方面,教育部硬性规定所有高校都必须开设政治理论、大学生品德修养等必修课。这些课的内容不仅与中小学的同类课程重复,而且既不属于知识性课程,也根本不适于当作课程来考试。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浪费了教育资源。教育部还规定所有大学都要开设外语必修课。结果是本科生的外语课时加上课余用在外语上的时间,要占他们四年有效学习时间的30%;但是,所学内容与中小学的外语教学大量重复[2],浪费了学生的精力,实效很差。[3]

  在教材管理方面,教育部及各中央各部的教育行政机构偏好出版统编教材,其中除了有集权式思维作祟之外,可能也不无其他盘算。例如,有些教育部门的官员(往往是司局长、处长一级)自己担任主编、出版所谓的国家统编或部编教材,如此以权行事,自然发行量不小,而稿费收入也就可观了。其实,高等教育(特别是文科教育)涉及很多前沿性、探索性问题,学派纷呈,百家争鸣,并无统一标准的教学内容。采用统编教材、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考题,不利于培养创造性人才,只是鼓励了应试式教育。何况,高校教师往往以研究带动教学,只有当教师不受统编教材的束缚时,他们才能在教学中展开竞争,选用不同的教材、介绍最新的研究成果、体现主讲教师的特点,促进高等教育中的百花齐放。

  在学位授予管理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预也过多。比如,连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也要规定全国统一的样式。毕业证书属于学历证书,理应有各校特色,反映出学校的品牌,它与资格证书不同,不应强调统一性,可由各校自行设计。即便是从防止滥发文凭的角度来看,统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样式也非上策。

  虽然过去二十年中政府机构历经数次改革,但教育部的机构设置依旧反映出典型的集权式特徵;去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完成后,教育部的机构和职能几乎没有实质性变动。其人事司仍然负责部属高校正副校长的任免,发展规划司继续负责各高校的设置、撤消、更名、招生计划、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司仍然掌管高校的财务收支大权[4],还设有不少与各类高校对口的业务管理司局。此外,还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主任。世界各国高校是否招收博士硕士生、由哪些教授来招收,都是高校自己决定;可在中国却是由一批在学位委员会里任职的、对学术一窍不通的政府官员来审批。在这样的机构设置状况下,教育部因人设事,必然对高校干预过度。

  二、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  

  自从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几乎各项事业的管理模式都有了质的变化,唯独高考招生的管理方式基本没变。即使新近出台的在个别地区采行的“3+X”模式[5],也仅仅是增加了高校的一点自主权。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的核心,是完全以一次高考总分作为录取的唯一标准(除个别保送生、特长生),这种科举式做法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及素质教育相距甚远。

  首先,一次考试定终身的做法具有片面性。考试往往具有偶然性,考试成绩往往与试题是否过偏过难、考生试前猜题的巧合性、其心理情绪的变化以及身体状况等有关。对不少考生而言,一次考试分数的高低不能客观地反映他们的实际成绩。而且,以总分作为录取的唯一标准,也可能埋没具有特长的人才。日本的高考就是采用两段式方式,一次是全国统考,一次是高校组织的考试;有的学校录取学生时参考全国统考的成绩,有的学校则不要统考成绩,即使要求统考成绩,也不要所有科目的成绩,而是指定若干科目;另外,各高校错开考期,也使考生有更多选择。解放前,我国的高校也曾采取过类似做法,所以许多学生会拿到两份以上的录取通知。以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要这样做并不难、成本也不会很大,但其社会效益很明显,可以化解高考压力、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杜绝作假等。同时,还应改变现行的总分录取模式,实行多元(多标准)的综合录取模式,可对单科考试成绩突出的考生降低总分录取标准或加分,对在数学、物理、化学、外语、语文、体育等各科国际、国内、省级比赛中名列前茅者,可允许直接免试入学并自由选择高校。目前的“保送生”、“特长生”的录取标准不统一、透明度低,甚至存在着送“良”不送“优”的现象,应予废止。

  其次,目前虽实行全国统考,但各地的录取标准不一,往往教育条件好的大城市的录取标准反而低,如上海、北京即如此。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还诱发了不正常的考生迁移。[6]

  再次,不知道从何时起,也不知道根据哪条法律,我国的高考报名及入学均要实行强制性体检制度。这种体检至少有四种害处。其一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除了有关传染病、精神病的信息以外,从法律上讲,学校其实无权了解个人的其他体检资料。其二是劳民伤财,18岁左右的青年人中,绝大多数是健康的,对他们来说,例行的简单体检是完全多余的。三是人为地制定了一套体检标准,既有违公平原则,也有歧视体能特殊者、残疾者之嫌。其实,从小学到初中、高中均无体检,为何高考及考研究生就非要体检呢?与招生体检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现行学籍管理中规定,“病休学生若一年或至多两年内不能康复,则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这一规定显然也不合理,应无限期保留病休学生的资格,并且,只要学生能坚持上课,就不应要求非得有县级以上医院的所谓康复证明。

  还有,现行的高考招生录取程序中仍沿袭了极权政治时代的填写所谓政(治)审(查)表(栏)的做法。依照现行宪法和法律,公民(非罪犯、非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任何强制性政审。所以,应当废除这种专政时期遗留下来的违宪的“习惯”做法。

  三、 高校办社会:市场经济的大忌  

  目前,我国的高校普遍在封闭的校园内自成系统,建立了自己的医院、邮局、公司、图书馆、招待所(宾馆)、车队、粮店、中学、小学、幼儿园、报刊、出版社、食堂(餐厅),还有与政府机构对应的武装部、统战部、公安派出所、老干部处、计生办、校产办等。这样,高校不仅要办学,而且要行医、经商、从政,除了国防、外交外,几乎是无所不为。单位“办社会”这种计划经济式的小而全、并带有小农经济色彩的做法,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的继续沿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高等学校一般都设有自己的医院,由于校医院的垄断性及其与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割,其医疗水平极低、医风很差、管理落后。高校办的中小学,因可利用高校的经费、地皮、人才优势,其教育条件和教学水平比其他的中小学高。因此,高校一般都不愿意将附属的中小学剥离出去。而且,由于高校具厅级规格,其附中的校长往往是处级,附小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副处级,这些校长的社会经济地位也高于普通中、小学的校长,因而显出某种从大学身上沾来的特权,也造成了与中小学教育主管部门的矛盾。

  中国的公立学校均办有企业,即所谓的校办企业,它们给学校带来收入(即创收),可弥补学校的预算赤字,往往有税收及其他优惠,这种校办企业大概是“中国特色”。但是,兴办校办企业其实是害大于利的。高校为了扶助校办企业,往往把国家下拨的办学经费及校有房地产、以及领取学校薪资的职工转用于办企业,损害了教育事业;同时,不少高校为了创收便不择手段,比如,把应配给教师的住房对外出租或办宾馆、招待所牟利,或为了在校园周围开办商业而使学校的环境受到噪音、灯光、汙染物、不法分子等种种干扰。学校办企业有违社会分工原则,也不利于学校的长期发展,世界上没有哪所名牌大学有校办企业。实际上,学校要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有很多方法,可以采取与企业合作、合资、协作等多种形式,可以建立各种基金会等,而不必自己直接去办企业。

  中国的高校类似于大中型国有企业,不仅是个小社会,而且是个小“政府”,其机构设置基本上类似于党委、政府内的机构。每个高校均设有党委的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武装部、学生工作部、纪监委,又设有行政系统的计划生育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节约能源办公室、交通防火办、公安派出所(保卫处)、审计处、人事处、学生处、外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办、档案处、老干部处、基建处、修建处、伙食处、房地产处、物资处等,另还有团委、校工会,高校俨然成了小“政府”。

  中国的计划经济已基本消失,高教的宏观与微观管理不应再继续沿用计划经济的模式。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高校应该成为独立办学的社会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成为裁判员、清道夫。
 
 
二十世纪的世界与中国
 
  陈一谘

  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执行局主席

  人类的巨大进步

  人类的巨大灾难

  苦难重重的中国

  在即将结束的二十世纪中,人类取得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惊人的进步,但也经历过巨大的灾难。在此即将进入二十一世纪之时,我们应当认真总结人类社会成功的经验,并汲取失败的教训,这样才可能在今后少走弯路、开辟出光明的未来。 

  在人类文明还未积累到足够程度的时代,人类历史呈现的是“弱肉强食”和“杀富济贫”式的循环。自欧洲的文艺复兴强调人本主义、宗教改革实行天人对话、启蒙运动倡导天赋人权、工业革命解放佃奴以后,人类的发展才迈入了现代化的进程。 

  人类在二十世纪中究竟取得了哪些进步?又遭受了什么灾难?而回顾中国过去这一百年的历史,又能得出什么经验教训呢?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 

  人类的巨大进步 

  人类在二十世纪中取得了有史以来的巨大进步,主要表现是制度环境的改善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正象人都有弱点和原罪一样,人类至今尚未找到没有缺陷的个体与群体的生存方式。但在二十世纪中人类通过改善制度环境,大大改变了人与社会的关系。人类在“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的旗帜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进步,特别是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承认的普遍性原则。 

  制度环境的改善主要表现在,人类历经几千年的努力,终于建立了比较符合人性的现代经济、法律、政治制度。它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创造了平等的机会,使人的聪明才智得到了更大的发挥。那些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的进步,并不是源于人性的改变,也不是说教与强制的结果,而是靠制度环境的改善。正象发展理论所指出的,在决定发展的“五因素”(即劳动、资源、资金、技术和组织)中,组织是关键性的。近五十年来,香港、台湾的长足进步和大陆的落后就是明证。 

  二十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是空前的。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在比以前更合理的制度环境下,创造发明层出不穷,物质财富大量涌现,“征服自然”已非梦想。人和自然的关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相当多的人享受到了现代物质文明的成果。而这些成果又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在全世界范围内扩散、发展。 

  在二十世纪里,科学技术的发展实可谓一日千里。从相对论、量子论的提出到原子弹爆炸、卫星上天、人类登月,从化学键、基因理论的提出,盘尼西林、去氧核糖核酸(DNA)的发现,到复制动物、试管婴儿的问世,从动力、喷气交通工具到无线电、收音机、电视,从电晶体的研制到电脑和网路革命等等,现代科技几乎渗透到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类的行为和思维。 

  人类的巨大灾难 

  与此同时,在二十世纪中,人类也遭受了有史以来的巨大灾难,其主要表现就是法西斯主义的横行和共产主义的试验。 

  无独有偶,这两者都是以国家社会主义的名义出现,又都是企图以暴力手段改造人类和世界,却给人类和世界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使上亿人、十几亿人或因战争、迫害和饥饿而死于非命,或受尽恐怖的折磨和奴役。 

  不管希特勒怎么打着实现“高贵日尔曼”社会的旗号,还是东条英机如何鼓吹大和民族带领建立“大东亚共荣圈”的企图,由于都是赤裸裸地进行武装侵略,屠杀犹太人、中国人和其他不顺从的民族,这种极端民族主义构成的法西斯行径容易被人识破、激起公愤,故而其虽对人类和世界的破坏严重,造成五千万人以上的非正常死亡,但持续时间却只有几十年。 

  而共产主义试验就不同了。在资本主义的早期,一批理想道德主义者出于对社会公平的关怀而提出的社会主义思想是有进步意义的。本来,人类对现实不满而产生乌托邦理想是有积极价值的,但当将这种理想变成一种“乌托邦工程”去强行实施时,灾难便随之而来了。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即已将社会主义思想推向了极端,而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的共产主义试验更给苏联和中国的人民和社会带来无穷的灾祸和苦难。 

  这种试验贴着“公正、正义、为人民、为人类”的道德标签,极易在落后国家、特别是穷人中找到市场。但当试验行不通、人们产生怀疑时,稍有独立思想和不同意见的人,就会被视为“异己”、“反党”和“敌人”,而遭到一轮又一轮的清洗、迫害和屠杀。据可靠的统计,苏联在二十年代推行“共产公社”时即饿死一千多万人,而三十年代初期的强行集体化又饿死近两千万人,其他非正常死亡的人口也在两千万以上;而中国在“大跃进”失败后饿死的人口则达四千三百万,仅1949年至1979年间非正常死亡的人口就高达八千万人以上。一位柬埔寨华侨告诉我,金边原有人口六百万,波尔布特占领该市后,连赶带杀全市只剩下五万人。共产主义带给人类的灾难之惨烈、严重和长久,确实是二十世纪中绝无仅有的历史教训。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成长和制度演进的过程。二十世纪取得进步并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是靠全面割断历史、否定传统而完成飞跃的;相反,她们几乎全都是在不断改善制度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成功。而中苏两国的共产主义革命,却是用“乌托邦工程”构造一种违反人性、头脚倒立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这种制度的最大危害在于,它从根本上摧毁了进行试验的那些国家几千年来所积累的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关系,甚至其社会的基础细胞。这也是苏东解体以后迟迟难以走上现代化轨道的根本原因。共产主义试验造成的恶性后果在下个世纪仍会不断地给人类带来麻烦和难题。 

  苦难重重的中国  

  黄龙子在《老残游记》里说,世上的事情大多都是被那些有本领的人搞坏的。这句话对那些总想“拔苗助长”、“改造中国”的人来说,可谓警世之言。历史难道不正是如此吗?请看鸦片战争以后的近代史,各界代表、特别是知识界,充满了浮躁的赶超心态,一次比一次“左”倾,一次比一次激烈,却很少系统研究成功国家的基本经验以为借鉴。比如,许多激进的知识分子从理想出发,在大喊自由民主的同时却排斥私有产权、不懂得私有产权与自由民主之关系,即为一例。 

  孙中山先生创立了亚洲的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在二十至三十年代,中国已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这本预示着中华民族可望继其他后起之国、踏上现代化之途。可惜的是,这一进程却被日本军国主义的入侵所打断。结果,中华民族失去了本世纪内最有希望成功的完成现代化的机会。1949年后,中国虽然独立了,但毛泽东一连串的共产主义试验,给中华民族带来的是历史上罕见的摧残和社会政治的全面倒退;结果,不仅使中国在经济发展上大大落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而且遗留下一套阻碍实现现代化的制度环境。 

  正象俄国学者所分析的那样,马克思主义是对工业革命的反动,而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则代表了前工业社会和后农业社会的农民思想。他们推行的共产主义乌托邦都具有农业社会主义的特点,而反对的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础。他们反对建立在私有产权、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而实行国有制、计划经济;他们反对建立在人权保障、法律秩序基础上的宪政民主,而坚持阶级斗争、一党专政;他们也反对建立在公民社会、开放社会基础上的多元文化,而将马克思主义、领导人的“主意”订为“国教”。所有进行这种试验的国家,无不出现以粗野代替文明、以落后批判先进、以无知当做有知、以谎言冒充真理的全面倒退的局面。 

  在中国的共产主义试验,其落后、无知、野蛮、甚至残酷,都远远超过了苏东各国。毛泽东既照搬了斯大林模式,又延续了战时共产主义体制,还继承了东方专制主义的传统。他推行全盘公有化、计划经济,发动不断的阶级斗争,实行一党专政和领袖独裁,还建立起一个古今未见的“等级身份制”和“等级产权制”,将所有的组织和个人分成三、六、九等进行统治,并发展出具有“全能”和“依附”特点的“单位所有制”,建立起无所不包的宗法式人身依附关系。人们受到的愚弄和迫害,较之“通向奴役之路”和“动物公园”的描述不知严重多少倍。 

  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说到底都是一个回到常识和主流的过程。中共的改革则更带有“将功折罪”的性质,因为它前执政的前三十年使中华民族遭到了从未有过的劫难。1989年民众“反腐败、反特权、争民主、争自由”的正义要求被压制后,问题和矛盾积累得更深了。中共若不能深化改革,甚至改组自身,恐怕天下大乱的日子就难避免了。中国一旦“天下大乱”,受苦的还是老百姓。要避免这种前景,唯一的出路就是一步步地推动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 

  近代出现的民主运动不同于历史上的革命,民主运动是一个争取人人拥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运动,而不是一个改朝换代、一部分人打倒另一部分人的运动。虽然中国距离一个现代化国家还路途遥遥,但是,不甘贫穷、追求富裕、反对专制、向往自由,是人类、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天性。任何国家欲汇入世界潮流,就不可避免地要完成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虽然它的实现要经历一个自然成长的过程,但它也是一个人人愿努力争取实现的过程。各国的国情虽然有异,但至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反其道而行之并取得成功的;逆流而动的政党、领袖迟早会被历史淘汰。 

  对中国人来说,二十世纪是个苦难的世纪。当我们步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只有认清潮流,坚持不懈,用水滴石穿的精神,促进中国全面的建设性的进步,促进中国制度的变革和平转型,促进中国出现一个现代化的未来,才能使我们的子孙在新世纪里不再遭受我们亲历过的苦难。  
 

怎样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
 
  张祖桦

  四川师范学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发展民营经济,培育民间社会

  二、推动思想启蒙,培养公民意识

  三、推进政治改革,建立宪政体制

  四、争取国际支持,促进和平发展 

  中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建立宪政民主体制,这一点正日益成为中国公民的共识。宪政民主体制的要义是限制权力、保障人权、奉行法治、维护自由、实现民主、增进福利。这种政体虽非至善至美,却乃现时最优。正因为如此,在二十世纪中全世界先后有许多国家放弃了专制政体、改行宪政民主,还有不少国家正处在政体转型之中。中国的宪政民主运动虽贯穿整个世纪,却至今尚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可见知之难、行之更为不易。值此世纪交替、千年更迭之际,尤应总结前人得失成败之史训,探讨社会发展进步之真谛,求索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现实路径。 

  一、发展民营经济,培育民间社会  

  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发展水平与政治体制的建构具有重要关系。古希腊雅典的公民社会和商业经济即与城邦民主制相辅相成,近代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亦与民主政体相匹配。与中国历史上的宗法社会和农业经济相配合的,是长达两千多年的专制政体。中国现代化的主题,决不是要坚持某个政党的统治、强化某个阶级的专政、建立某种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它所追求的,是建立现代民间社会、现代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这三者紧密关联、缺一不可。没有现代民间社会(或称“公民社会”),就不可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没有现代市场经济,则民间社会就无法生长、存续,宪政民主政体也无所依托,缺少根茎;而没有宪政民主政体,就不能保障人权、产权、自由和社会公正,就不能遏止权力腐败、社会腐化,就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秩序。 

  在中国大陆,自1949年中共执掌政权以后,彷效前苏联,实行了计划经济。这实质上是国家统制经济,企业统统被收归国有,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均由各级政府管辖,企业自身没有任何自主权,连企业的基本功能──获取利润都不许考虑(否则就会被扣上“利润挂帅”、“唯生产力论”的帽子),执政党通过国家和各级政府垄断了所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人民统统变成国家机器上的没有生命的零部件、螺丝钉。 

  文革结束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经济改革、对外开放。此后二十年来,民营经济得以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这里讲的民营经济是取宽泛的范畴,即凡非国有、国营和外商独资的经济成分均包括在民营经济之内(外商独资企业的绝大部分也是民营经济,因本文讨论的是中国的民营经济,故将其剔除)。笔者认为,改革开放的最大历史成就,并非经济总量和经济指标增长了多少,而是民间社会和民营经济冲破国家垄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到了今天,谁也不能无视它们的存在,谁也无法把历史的车轮倒转回去。现在,经济的增量、外贸的增长、财政税收的增加、人民的就业和福利愈来愈依赖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愈来愈多的人们摆脱了旧体制的束缚,从一无所有的贫困状态中解脱出来、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中国社会中正逐渐生长出一个人数愈来愈多的中产阶级。社会结构的这一改变,使得自由、财产保障、人权、法治、社会公正、公平竞争、宪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数知识分子和先知先觉者的呼吁,而日益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心声。只有在充分发育、成熟发展的现代民间社会和民营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宪政民主体制。也只有在逐步建立起来的宪政民主体制的护卫下,才可能有生机勃勃、健全发展、井然有序的现代民间社会和民营经济。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可以说,现代民间社会和民营经济是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要想通过坚持不懈的政治改革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首要之务就是发展民营经济、培育民间社会。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扫除民营经济和民间社会发展的障碍,并且为民营经济和民间社会的发展提供政策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1.  

  发展民营经济

  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进人民的福利、增加人民的财产和收益,既符合绝大多数老百姓(包括大多数中共党员、干部)的利益,也符合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因为,推进国企改革的最大难点是安置冗员,国家财力根本无力负担,冗员主要得靠民营经济来吸纳。所以,应该争取从思想观念、政策导向、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要发展民营经济,就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解意识形态障碍。近年来,面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势,一些极左派人物不断地发表言论、文章甚至“万言书”,视民营经济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指责发展民营经济是“否定社会主义、主张资本主义”,批判民营经济是滋生“新生资产阶级”的温床,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表面上来看,这是所谓的“姓社、姓资”之争,实质上这种论调只是为了维护一党一己之特权、私利,根本不值一驳。  

  不破解意识形态障碍,不解除思想观念上的各种顾虑和束缚,民营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受到很多有形、无形的阻碍而步履艰难。现代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都日益重视意识形态在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认为意识形态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合乎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一种意识形态如果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契合,就会有助于减少社会经济发展的阻力,降低发展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当某种意识形态变得僵化、凝固、陈旧、过时时,它就会对社会进步起阻碍作用。既然事实已经证明,发展民营经济符合社会前进的趋势,利民、利国、利社会,就应该尽可能地打消思想顾虑、破除观念禁忌,放开手脚地投入发展民营经济的大潮。  

  要发展民营经济,还要积极争取提高民营经济的社会地位,让民营经济在各级政府制订的政策中获得公平的国民待遇。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自然消长,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1996年,无论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还是在财税收入中,民营经济所占份额都已超过国有经济;同时,在解决人民生活、就业方面,民营经济的作用也日渐突出。但是,民营经济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在许多地方仍然受到政策上的忽视甚至歧视;民营企业主的财产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民营企业家的名额仍然少得可怜,他们的声音也显得相当微弱。这都是不公平、不健全的现象,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在,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都相当成功;而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民营经济则往往未能形成茁壮成长的态势。发展民营经济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明智的地方政府应该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以造福地方。  

  要发展民营经济,也应积极争取稀缺资源的配置有利于民营经济。首先,应打破国家垄断,减少国家干预,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股份化改造等金融体制改革,对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能提供就业机会的民营企业增加资金支持,并准许民间资本按法定程序、兴建民办银行及金融机构。其次,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等方面,应放弃对民营企业的限制,允许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真正做到优胜劣汰。再次,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破产、租赁、承包经营、民营化过程中,应对民营企业开放,以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最后,在土地使用、经营方面,也应给民营经济以法律保障。  

  2.  

  培育民间社会

  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有赖于发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现代民间社会的出现。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市场、社会、国家应各守其位、各负其责,彼此保持协调、均衡、互补的关系。在中国,由于过去长期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全能主义的专制政治和计划经济,民间社会一度销声匿迹了。随着改革开放的启动,逐渐产生了市场因素、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中介组织、社区组织等民间社会的因子,民间社会的雏形遂得以出现。虽然海内外的学者和社会活动家对如何评估民间社会的雏形有不少争议,但对培育民间社会的重要意义却具有相当一致的共识。法学学者梁治平的看法就相当有代表性,他认为,“用一种长时期的眼光看,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  

  现代的民间社会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如各种类型的民营经济实体,也包括国有民营的企业)、独立的媒体(如民间兴办的报纸、刊物、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等)、社区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如企业家俱乐部、工会、农会、老年、青年、妇女组织等)、行业协会(如商会、同业公会、制造业协会等)、各种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经纪人等)、民办研究机构和调查机构、民办基金会和慈善机构、学校以及教会等。  

  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距离健全的民间社会尚有很大距离。既或出现了一些相对独立的媒体,其数量也少得可怜;自治的工会、农会、学联则完全不存在;社区自治组织的发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中间组织既不能独立于党政机构的掌控之外,也难以进入政治过程。因此,它们在公共领域中的功能自然十分有限。中间组织不发达,妨碍着当今中国社会自治和自组织能力的形成,也强化了社会生活中的失序现象。例如,由于农民没有自己的中间组织,国家只能与分散的个体农民打交道;由于行业公会不发达,企业无法在变化的市场中协调各自的经营活动;由于没有劳工和资方的组织,正常的劳资关系和劳动力市场就难以形成,而极端的暴力伤害行为却不断增加。不过,也应当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的不断分化、新的利益主体的不断壮大以及政府机构的职能转换,中国的现代民间社会势必会进一步发育、成长、壮大。  

  在培育现代民间社会的过程中,知识精英、企业家以及具有现代价值取向的政治精英负有重要的责任。首先,应推进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通过法制的形式将除必须由政府承担的事项之外的其它社会管理职能归还给社会、由社会组织自己来承担,并以法律保护之。同时,应促进社会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发展城镇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行业自律性组织以及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这些组织的成员素质、改善成员结构,以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知识精英和企业家还应增加参与意识,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发出声音、表达意见,影响政策的制订与执行,为民间社会的成长提供知识、舆论和物质形态等方面的支持。  

  3.  

  壮大中产阶级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中产阶级是指那些“占有一份适当而充足的财产”的人。在古希腊社会里,商业性的中产阶级是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基石;在现代社会里,中产阶级是宪政民主体制的社会基础;在发展中国家,新兴的中产阶级在其发展的早期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与专制制度相互为用,但从长期趋势来看,他们仍然是宪政民主体制的支撑力量和稳定力量。在发达国家,中产阶级一般都占到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我国现阶段,可以把中产阶级界定为介于贫民阶层与富豪阶层及权势集团之间、拥有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人群。其成员主要为各类白领职员、中小企业主、商人、律师、部分中介组织的职员、媒体工作者、自由撰稿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农村中的富裕农民等,在我国的就业人口中约占百分之十至十五。显然,在中国无论是中产阶级的数量还是质量(如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都还不高。如果在下个世纪中叶,中国的中产阶级能达到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同时,其平均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则宪政民主力量就会具有非常深厚的社会基础。  

  笔者认为,中国今后经济改革、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应该尽力避免图利于少数人或某些强势集团的结果,特别要反对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黑权结合”和“黑金政治”,这些改革应当帮助广大民众脱贫致富、变无产者为有产者、使有产者成为中产阶级、使中产阶级逐步占到人口中的大多数。  

  二、推动思想启蒙,培养公民意识 

  宪政民主体制的最终确立有赖于现代政治文化的形成,这种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公民意识或公民性格。美国宪法学家在新近的着述中提出,宪政民主体制应该具备三个要点,即限制政治权利的滥用、能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有助于形成公民性格。这一看法表明,宪政民主体制与公民意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这点对中国来说尤其重要。 

  “启蒙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正如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译丛》总序所言:“吾人行宪政之难,尤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故中国之宪政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彷。”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一统天下以来,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延续了两千多年,其时间之长在世界史上恐怕是独一无二的。自1908年8月27日光绪皇帝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迄今已有九十年了,历届政府颁布的宪法及宪法类文件不可谓不多,然而,中国距离真正的宪政民主尚有很大距离。显然,制订宪法与施行宪政之间,还有一段遥远的路程,路程之遥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在于,从传统政治文化向现代政治文化的转化极为缓慢。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主要特征是,明君、清官、臣民和人治。这样的政治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可谓深入“骨髓”,直到现在仍然历久不衰。如不能从根本上改造这种政治文化,那么,从西方社会移植来的宪政民主体制即使能够成活,也只会变异成不中不西的“怪物”。要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当然需要发展市场经济和现代民间社会,但更需要培养现代政治文化,特别是培养公民意识,而培养公民意识则需要长期的坚持不懈、艰苦备尝的思想启蒙。 

  在西方社会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历史上,同样经历过思想启蒙的过程。从文艺复兴运动始,曾为思想启蒙作出过卓越贡献的人士包括但丁、薄伽丘、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边沁、密尔、康德、潘恩、华盛顿、杰斐逊、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林肯、戴雪、托克维尔、柏林、米瑟斯、哈耶克等等。如果没有他们的贡献,就不会有今天存在于世界各地的宪政民主制度。历代帝王的名字,今天早已鲜为人知;但启蒙思想家们的英名,却永远为世人铭记,他们创立和传播的思想理论,将长久地启迪着人们的心智,激励着人们为建设公正、美好的社会前赴后继。 

  在近一百多年来的中国,也有许多仁人志士致力于思想启蒙,如王韬、郑观应、马建忠、林则徐、魏源、严复、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邹容、陈天华、章太炎、孙中山、蔡元培、陈独秀、胡适、鲁迅等等。过去二十年中,西单民主墙时期的民办刊物、《走向未来》丛书、《传统与变革》丛书、《二十世纪文库》、《走向法制》、《新知文库》、《现代西方学术文库》、《外国着名思想家译丛》,以及三联书店新近出版的《公共论丛》、《宪政译丛》丛书等,都推介、传播了先进的思想理论,弘扬了文明主流与时代精神。但是,尝观今日中国之政治文化,思想启蒙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可借用孙中山先生的话并稍加改动,即“启蒙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公民意识的五项主要内容

  思想启蒙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培养人民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人权与公民权意识。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等各方面的权利,它应该是与生俱来、不可让渡的。社会成员若失去了人权,就可能沦为奴(隶)、不复享有自由。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它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人权与公民权意识或称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它是建立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条件。 

  其次是民主意识。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及价值观念的总和。它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独裁或党派独裁,主张政权民授(通过选举制)、政策决定权民予(通过代议制)以及民有(财产私有制)、民治(自治)、民享(权力和权利共享)。 

  第三是法治意识和理性精神。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制权和正当程序的原则。从传统的伦理型社会向现代法理型社会的转型,不仅要求确立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养成现代法治意识和理性精神。 

  第四是宪政意识。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它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确自身的权利;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也要防止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第五是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使所有公民懂得,权利的获得不会从天而降,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爱惜、维护、发展。每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政体。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政治。 

  思想启蒙:知识分子的历史责任

  思想启蒙的历史责任毫无疑义地应主要由知识分子来承当,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分子更是责无旁贷。在思想启蒙过程中,中国的知识分子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方面是自身要加快学习、吸收、消化、发展和创新现代科学知识和先进思想,另一方面则是要面向社会、面向大众,传播人权、自由、民主、宪政的理念,传播科学和理性精神,培养公民意识。知识分子应该带头学习民主,决不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同时,也应率先实践民主、学习宽容,尊重不同的意见和声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要施于人。推动思想启蒙也是知识分子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途径。先进的思想观念如果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就会大大加快中国的现代化和宪政民主的步伐。因此,无论是从事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还是从事媒体传播工作、学术研究、政府工作、社会工作的知识分子,都不应忽视自身公民性格的塑造和自己加入思想启蒙的责任。 

  推动思想启蒙的方式很多,如翻译、介绍国外名家的经典着作,在各类媒体上发表意见和文章,在各种公共场合(研讨会、座谈会、辩论会、教学、纪念活动、法院庭审、庆典仪式等)发表谈话、讲演,编辑、出版各种书刊、丛书、论文集,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聚会、沙龙、会晤等。启蒙应尽量考虑到民众的接受能力,尽可能地通俗、深入浅出;同时,还要注意提高启蒙的效率,扩大复盖面,增加受众,要深入到普通民众中,使尽可能多的人接触到现代科学、思想、观念、理论,并逐步形成公民性格。 

  思想启蒙要和争取并维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结合起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若不实现上述自由,就不可能兴旺发达;如果上述自由得不到保障,则思想启蒙就很难进行,公民权利也无从谈起,公民意识就会成为“水上浮萍”。因此,要进行思想启蒙,就必须积极争取兑现以言论自由为代表的各项公民权利。我国现行的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有上述的自由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国家法制的权威。知识分子和民间社会以及体制内外的改革者,应坚持不懈地向政治决策层提出兑现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的诉求,并通过各种实际的努力,将争取公民自由权利的事业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直至宪政民主体制最终得以在中国确立。 

  三、推进政治改革,建立宪政体制  

  建设宪政民主体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推进政治改革。从历史上看,社会变迁的基本途径有暴力革命与和平渐进两种。基于宪政民主思想、人道主义和建设性的原则立场,笔者鲜明地反对暴力革命,坚定地支持和平渐进。暴力革命只具有破坏性,而不具有建设性,它所主张的是以暴易暴,结果往往是以新的暴政代替旧的暴政,强化了独裁专制,并不会产生宪政民主体制。暴力革命必然会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使平民百姓乃至整个社会付出极为高昂惨重的代价。暴力革命和暴力统治带给中国人民的是深重的苦难、巨大的创伤和悲惨的结局。因此,所有主张和赞同在中国实行宪政民主的人,都应坚持和平、理性、推进改革、反对暴力的原则立场,不管主张暴力的人是以专制的名义、还是以革命的名义。要想通过和平渐进的方式,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体制、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在不断推进经济改革的同时,不断地推进政治改革。  

  中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笔者已以此为题着有专文加以阐述,载于《当代中国研究》1999年第3期)。政治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实行宪政民主、保障人权自由、促进政治发展。考虑到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将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此应有足够的思想准备),笔者认为,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体制改革和体制转换阶段、初步宪政民主阶段和高度宪政民主阶段,在每个阶段,政治改革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有所不同,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1.  

  体制改革和体制转换阶段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存在诸多严重弊病,笔者在“中国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宪政民主体制”一文中指出,这些弊病表现为,权利的软约束机制、体制性腐败、人治和权力大于法治、人权与人的自由这一基本价值不被尊重、民主化程度偏低等。此外,象党政机构重迭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肆意挥霍浪费百姓的纳税、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弊病也普遍存在。现在,上述弊端暴露得越来越充分,体制内外、执政党内外的绝大多数人,对于应当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克服上述的体制弊病、促进中国的现代化,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体制改革和体制转换阶段的具体目标是,跨越一党体制、建立初步的宪政民主体制。这一阶段的具体任务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人大议会化。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事实上,人大只是从属于执政党的一个决议政事的机构;各级人大负责人基本上都是由各级党委提名的;各级人大代表是在各级党委选定的人选范围内产生的;人大会议的议程由执政党决定,连人大的日常事务也要由人大中的党组来决定。同时,由于各级人大的代表人数过多,非专职化、非专业化,素质参差不齐,参政、议政能力不强,工作质量不高,也使得改革人大制度的必要性日益增强。  

  人大体制的改革方向应该是议会化,也就是按照独立的立法机关和代议机关的目标逐步改造人大,可以肯定,这是人大今后改革的大趋势。改革的内容可以包括,减少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全国人大代表以500至600人为宜,地方人大代表逐级递减),人大代表专职化和专业化,改善人大代表的结构(增加法律、政治、财政、教育专家和其它各类专家的比例),增加专门委员会,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各级人大代表一律由选民按选区划分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一律由选民代表联名(符合法定人数)提出、候选人实行公开竞选、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和制约等。 

  司法独立化。应逐步淡化直至取消政党对司法权的直接干预和控制,以法律禁止政党对司法系统的干预,法官、检察官、公安和司法机构的官员应实行职业化、专业化、政治中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要建立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人大立法的合宪性、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性法令与政策的合宪性、法院和司法机关办案的合宪性进行纠察,并受理公民和社会团体对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违宪行为的控告,履行违宪审查的职权。 

  建立廉政总署。将现有的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的反贪机构并入廉政总署,廉政总署只对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来的议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法律规章的贪汙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负责检查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行政程序及例行手续,以便尽量减少贪汙舞弊、以权谋私的机会;负责公开宣传,争取公众对肃贪倡廉工作的支持。 

  开放言禁,加强舆论监督。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以及执政党对媒体的垄断和严密控制,致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受到很多限制。同时,舆论监督的薄弱,也是社会上各种腐败现象得以横行无忌、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全国人大应抓紧制订《言论自由保护法》、《新闻法》、《出版法》等有关法律,取消各种形式的言禁、报禁,允许公民独立创办报纸、刊物、出版社、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及其它传媒形式,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的权利,废除对报刊、图书和其它传媒的意识形态审查制度。 

  确认军队的职业化、非政治化、国家化。参照实行宪政民主政体的国家(如美、英、法、俄)的军队管理体制,将军队建成国防军。通过逐步改革,直至以立法形式撤消军队中的党务和政工机构,代之以法纪规范和道德伦理教育体系;军队应效忠于国家和宪法,接受国家元首的领导;可将国防部实体化,实行文官管理体制;要加强军队的职业化和装备现代化;精兵减员,提高军人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军队在政治上严守中立,不介入党派之争;军队向全国人大负责,每年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 

  适时开放党禁,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中国的现行宪法与联合国的人权公约都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全国人大应抓紧研究制定《结社法》、《政党法》,以使公民的结社自由和政治权利真正得到实现,并将社团和政党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政党的组织活动经费应该自筹,法律应当禁止政党以国家财政收入为其组织活动经费来源的做法;同时应对企业、社团和个人的政治捐款作出明确限制。政党竞争应该作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与文明。 

  逐步扩大普选制度,使公民在实践中学习民主,增强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农村村民民主选举村长的实践基础上,可逐步实行乡、(镇)长、以及县长、市长的直接选举,推进民主进程,使人民授权得到制度性保证。 

  发展社会中间组织,实行社区自治。应制定《社区自治法》,修改和正式颁布《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在城镇增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实行居民自治;在乡村增强村民委员会的功能,普及推广村民自治。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负责人应一律由居民、村民自己提名、自己选举产生;实行政务、财务公开,重要决策民主化,选民参与制度化。由于我国的大多数人口生活在乡村,因此推行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制度,对于广大农民学习民主、实践民主、培养公民意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应不断地总结经验,努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恪守联合国人权公约,切实履行作为联合国创始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职责。中国政府已正式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了这些国际公约后,应尽快由全国人大批准施行,并信守公约的条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贯彻。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应依据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修改与公约相违背的现行法规。 

  经过充分准备,在适当时机,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这样,可将上述改革的原则和成果写进宪法,加以确认,形成法制,以使改革的成果制度化、具有不可违逆的权威性。  

  体制改革和体制转换阶段的特点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体制内改革力量与体制外改革力量的互动,上下并进、带动中间;其重点是从行宪(兑现宪法中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规定)到修宪(注入宪政民主原则和体制架构),建立初步的宪政民主体制;其核心是和平渐进地跨越一党体制,实现政治民主化、现代化;其基本方式是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由点及面、和平渐进;改革的主要推进力量是执政党内的改革力量和知识阶层、企业家、工农民众中的先进分子以及其他民间民主力量。  

  2.  

  初步宪政民主阶段

  经过体制改革和体制转换阶段,建立起初步的宪政民主体制,即进入了初步宪政民主阶段。这一阶段的政治体制虽已具有宪政民主的特征,如代议制、普选制、多党制、司法独立、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军队国家化等,但宪法和法制体系中仍存留着不少旧体制的痕迹,人们的思维方式、伦理观念和行为方式中还有不少与宪政民主相抵触的东西。为了承前启后,实现合法性的衔接和体现法律的连贯性原则,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需要有初步宪政民主阶段。  

  初步宪政民主阶段的首要任务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成立制宪委员会,召开制宪会议,重新制订宪法。新宪法的制订应把握以下要点:第一,应当摈弃与文明主流不相吻合、落后于时代的政治理念、政治原则,体现出面对新世纪发展需要、适应世界变化趋势与中华民族文化特性、综合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政治思维、政治哲学。第二,彻底理清党政关系。宪法是关于政府权力分配的法律文件,它反映的是一国政治体制下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不应用于规定公民与某个政党的关系,也不能用来规定党与国家的关系;它必须用来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并确立宪政与民主自由的原则。第三,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并以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制度保障宪法的真正实施。第四,建立具有制约绝对权力的政府制度体系。重新建立与安排中央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确立有限政府的原则,政府机构应该奉行法治、精干、高效、廉洁、公正的原则。第五,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先行安排带有联邦制特征(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制度上的地方分权体制,实行全面地方自治;然后逐渐向联邦制的复合共和国过渡。第六,在公民权利自由方面,以宪法直接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建立完整的程序上的救济制度为主。不再允许政府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变成政府许可制下的自由。规定私有财产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都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属于公民自己的“私域”,政府不得随意干预;上述不得随意侵犯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构成了政府行为的界限。第七,为使宪法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在立宪技术层面,应注意尽量使宪法术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从而减少宪法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语义上的争议,新宪法在语义上的含义应尽量清楚。  

  新宪法即奉行宪政民主原则的宪法制订出来并获得通过、正式颁布后,关键就在于如何施行。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仅有一部好的宪法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使宪政民主的精神和原则深入人心,转化为公民和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共同信奉与自觉遵从的神圣原则。因此,初步宪政民主阶段的根本任务是,从社会心理和行为规范上逐渐培养公民、政府、政党、社会团体信奉法治和宪政民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动的社会秩序。  

  在这一阶段还应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一方面要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修改违反新宪法及不合时宜的内容,增订为建立新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所需要的内容;另一方面,还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制订新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人口、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现代法律体系。同时还要努力完善司法体系,大幅度地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司法水平和护法力度,有效地克制贪赃枉法、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与法不阿贵。  

  总之,初步宪政民主阶段是从专制威权主义的政治体系向成熟的宪政民主体制过渡的阶段,也是新的宪政民主体制不断建设完善的历史过程。一旦其所承担的历史任务宣告完成,中国社会就真正地进入一个自由、民主、共和、法治的时期,即高度宪政民主阶段。

  3.  

  高度宪政民主阶段

  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第三个阶段是高度宪政民主阶段。只有达到这一阶段,中国人民才能真正享受到充分的自由民主,社会才会持续繁荣、安定而有序,政府权利才会被有效地限定在增进公共福利的边界之内,公民的权利才会得到全面而坚实的保障。  

  参考现今世界上实行宪政民主体制的发达国家的情况,中国进入高度宪政民主阶段后,国家政体将会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国民普遍具有自觉的宪政民主意识,熟知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则,懂得用宪法的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第二,宪法真正具有最高权威、受到普遍认可与尊重,宪法的施行得到坚强的制度保障。第三,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形成了相当完整的、与宪法原则相吻合的法律体系,整个社会自觉地奉行法治。第四,权利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保持平衡。第五,有限政府,政府权力被严格限定在宪法与法制的框架之内,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力的存在,政府、官员带头守法、执法。第六,有完备的司法体系与司法公正,司法不受党派纷争与利益集团的干扰,一切行为以法律为准。第七,人权和自由得到充分发展,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并享有很高的自由度。国际公认的人权也得到肯定和确认。第八,民主原则延伸到各个领域,不仅在政治制度、政治生活方面实行民主,而且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社团组织、公司决策等方面也需要贯彻民主原则。第九,国家结构从单一制转换为联邦制,大陆与台湾在此基础上经过谈判和民主的方式实现和平统一,西藏、新疆、内蒙古以及香港、澳门可以享受到成员邦的自主、自治权。各地方单元实行自治,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护各民族的文化传统、习俗和文化的多样性,各民族和睦相处。

  四、争取国际支持,促进和平发展  

  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事业决不是孤立的,它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开放世界的和平民主潮流息息相关。从国际关系层面看,现代化进程意味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和国际依存的加强、以及技术模式和社会模式的全球同一化。因此,现代化进程必然伴随着全球化、国际化,它是从各种文明和各个国家独自发展的状态,向着全球文明和地球村过渡的一个历史时期。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是政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亦是世界和平民主运动的一部分,其所具有的国际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全球的和平民主力量利益一致、命运攸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个实行宪政民主体制的中国,必将会成为世界和平民主事业的坚强保障力量。 

  从近代中国的历史看,中国的宪政民主运动一向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在中国现代化发展史上,戊戌维新把政治体制的变革推向了前台,是中国现代化过程推进到制度层面的标志。那时,维新派所操持的思想武器即主要来自西方启蒙思想家的着作,其中以严复译述的《天演论》(原着为英国生物学家赫胥黎的《进化论与伦理学》)所起的作用尤为强烈而深远,书中阐述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道理对后人影响弥深。维新派的领袖康有为、梁启超、章太炎和伟大的民主主义者孙中山等人,都曾得到过国际友好人士和海外华人的巨大而无私的帮助。在即将结束的整个二十世纪中,中国人民和他们的优秀儿女从未停止过追求宪政民主的奋争,许多人甚至为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始终得到国际进步社会和海外华人的有力支持与慷慨帮助。 

  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路还很长,其间还会有许多艰难险阻;尽管它主要还是依靠中国人民的自身努力和内在因素的逐渐演化,但是,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外部环境的支撑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它将提供必要的动力和压力、经验和教训、人力资源和物质资助,可以加速中国实行宪政民主的进程,并使我们尽量少走弯路。 

  在中国推动宪政民主时,应重视联合国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联合国自成立以来通过了许多关于人权、自由、民主方面的文件和公约,如《联合国宣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德黑兰宣言》、《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维也纳宣言和行政纲领》、《曼谷宣言》等,上述文件阐明了人权、自由、民主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各国人民享有的权利、各成员国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些文件对于中国人民争取宪政民主的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政府业已签署了其中的大多数文件,并承诺遵守有关文件的条文与规定。问题在于如何使之得到落实,怎样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督促。这就需要联合国及其所属的有关机构(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法院等)和非政府的国际人权组织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监督(包括协商和对话),这方面的工作肯定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再者,应加强与已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各国、特别是欧美诸国的交流与对话。在建立与完善宪政民主体制方面,欧美等先行的现代化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如制度文明、政治文化、政治哲学、价值观念、现代理论等),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俄罗斯等前苏联各国与东欧各国大多经历了从一党专制向宪政民主体制的转型,它们的实践对我国的政治改革极具参考价值。日本、韩国与我国为东亚近邻,且同为儒家文化圈国家,它们各自的政治发展样式,也有一定可参照之处。土耳其、南非、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在追求政治现代化、尤其是民主化的过程中,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同样值得我们重视。为此,应保持一种健全的开放心态,遵循鲁迅先生生前倡导的“拿来主义”,取其所长、补己之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当然,外国的经验未必都适用于中国,不可生搬硬套,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引以为鉴、为我所用。 

  同时,应增进各国人民和政府对中国人民的了解和认知,争取各国人民和持有相同价值观念的各国政府对中国宪政民主事业的理解与支持。应特别予以注意的是,外国传播媒体的作用正在日益增大。据估计,在中国大陆,仅“美国之音”、英国的BBC、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的中文节目的听众已达几千万人。此外,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的用户也迅速增长。客观的新闻、舆论、信息的声援,对中国的宪政民主运动助益良多。这样,内有宪政民主运动的兴起,外有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必将加快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进程,从而也会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文明古国融入世界文明主流之中,不仅在经济上持续发展,而且在政治上开明进步,本身就是对人类社会的重大贡献。遏止中国发展的企图,既不明智,也不现实。 

  中国有一种十分巨大的资源是其它国家所无法比拟的,这就是数以千万计的海外华侨、华人以及留学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希望中国富强和走向民主,并且为此作出了难以估量的奉献。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事业,更是离不开他们的关心与支持。他们当中人才济济,社会关系网络四通八达,各方面的影响力都不可低估。国内的民主力量一定不可以忽视这方面的联系与协作。 

  由于历史的原因,使得中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格局。在台湾人民的长期努力争取和政治决策层开明人士的推动下,经过朝野各党派的激烈竞争与现实妥协,台湾已经初步建立了宪政民主体制。它所取得的丰富的经验教训,很值得大陆方面认真学习和吸取。香港回归后所享有的自治权限在一些方面大大超过了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如不向中央政府缴税、法院享有终审权等,并已开始实行有限度的民主选举。香港市民对大陆的民主运动也一向给予热情支持。港、澳的法律制度、公务员制度、廉政制度、新闻制度等,有不少富有成效的内容,也很值得大陆方面虚心学习和借鉴。大陆与台、港、澳唇齿相依,休戚与共,今后尤需彼此关照,相互呼应。 

  总之,我们的根本政治目标,就是要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并为世界的和平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们深知,实现这一目标之任务是艰巨繁重的、道路是崎岖坎坷的;但是,这一进程已经启动,也合乎全中国人民的利益与世界大势,因此,对中国宪政民主体制在二十一世纪的前景,我们是充满信心的。
 
 
民主化的陷井
 
  ──关于民主化的几点思考

  张伦 

  法国高等社会科学院博士候选人  

  一、权力的饥渴和权利的热望

  二、真实的民主与表象的民主

  三、清算的历史和历史的清算

  四、未完的结语

  

  去年大陆出版了一本由何清涟女士撰写的着作《现代化的陷井》,该书探讨了中国改革和制度转型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受其题目的启发,笔者在这里想就“民主化的陷井”一题谈几点看法,请学者专家和各方有识之士指正,也希望能对从事中国民主化事业的朋友有所启发。二十世纪即将结束,“八九”也已过去十年了,我们曾经有过一些历史的机缘,但都因种种内外的因素而丧失了在中国推动民主政治的可能。除了那些外在的因素外,能否从历史的行动者的角度,从历史的经验中,寻找出一些我们应该汲取的教益和面向明天的启迪,这也许是我们在这世纪末纪念那些中国民主运动的先驱者最好的方式;否则,所有的纪念都将失去其最终的意义。  

  一、权力的饥渴和权利的热望  

  顾名思义,民主化过程就是将先前存在的不民主的政治权力重新分配,确立民主的游戏规则,以此来规范权力的产生、更迭及监督的过程。[1]  

  这里,笔者不拟加上“权力的运作”这一项。在民主的权力运作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一种混乱的看法,以为权力的运作也要以“民主的方式”来进行。不仅中国人对民主化抱有这种极成问题的看法,在其他国家、包括那些传统的民主国家中,同样也可能存在这种模煳的看法,这种看法是民粹主义式的民主观的一个历史悠久的观念。  

  在从集权专断的政治体制向民主政治体制过渡时,普遍存在着一种“权力的饥渴”现象。由于以往在集权体制下的历史和政治生活经验,人们对权力的能量以及它所具有的利益含量,形成了强烈的印象,一旦这种集权体制开始崩溃或进入转型期时,社会中的那种对权力占有的“饥渴”,就会以超常的规模爆发出来,于是,争夺政治权利的竞争者会急剧增多。  

  这里,需要区分“权力的饥渴”和“权利的热望”[2]。后者是指那种从一种权利缺失到一种可能的权利占有,人们长久被压抑的正当的权利要求,因民主化提供了可能而被极大地刺激起来,导致对权利要求的急增。虽然这种对权利的要求具有其道义上的正当性,但在历史转折期,“权利的热望”的过度发展也可能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增加转型期的紧张和民主政体平稳确立的难度。  

  事实上,大部分人的“权利的热望”,所关心的基本上是个人在转型中能得到的权利;但对那些对政治权力感兴趣的人来说,利用民众的这种对权利的渴望,来实现其对权力的希求,则常常是一种便捷的政治策略选择。由于集权政体长期地压制并故意地模煳人们的权利意识,也使得一些人往往在如何正当地行使权利这一点上缺乏合理的态度,对权力的崇拜和以往的经验使他们认为,拥有了“权力”才能具有“权利”。因此,随着集权政体权威的衰落,便常常可观察到,在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中,那种对权利的渴求和占有权力的欲望交织混杂、相互作用,往往带来一系列对民主化转型具有负面效果的现象。一般来说,“权力的饥渴”主要表现在政治精英层当中,但却可通过大众对“权利的热望”而产生直接的政治压力;反过来,大众对“权利的热望”也可能直接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大众政治参与,从而刺激某些政治精英的激进政治行为,形成一种民粹主义的政治氛围。这对亟需建立一种新的制度规范的民主化转型可能造成困扰。且不谈今日发生在许多民主化转型国家中的到处可见的类似现象,如果回想一下辛亥革命后中国纷乱的政坛及鲁迅笔下的阿Q对民主的理解及其行为,便不难想象和理解,民主转型中的这类现象可能给民主化进程带来什么样的问题。  

  所有的民主化过程都难以避免一个悖论:一方面,必须消解前专制政权的权威,否则就无法实现民主化;但另一方面,没有必要的政治权威,就不仅无法有效地确立民主政治,而且难以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如何在消解旧政治权威的同时,尽快地形成一种新的民主政治的权威,这是决定民主化过程能否顺利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一个有效的政治权威,才能在既满足那些急剧增长的参政要求和权利要求的同时,又适当地遏制和平衡这种要求,使其不至于超出民主化过程中各具体阶段所能承受的范围。但是,麻烦却在于,正是“权利的热望”和“权力的饥渴”的剧增,使得新的政治权威很难在各种势力的冲击下有效地建立起来。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政治权威,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问题的积累,会使民众对民主政体本来就不够坚实的信心下降,最终导致民主化进程中的波折甚至逆转。  

  民主政体没有其他超先验的合法性资源保障,它完全建构于公民们对此政体的、习惯成自然式的信赖之上,这种信赖也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已成为自然的对民主政体的爱。柏拉图曾正确地指出过,公民的舆论是可以随时以一种民主的方式丢弃民主政体而选择其他政体的。与其他政体相比较,只有民主政治中的政治权威,是以其成员的权利为其唯一的合法性来源和服务的最终目的;但同时,民主政治也必然地会规定、限制这些权利的实现。在民主政治中,这种权威和权利之间的内在紧张之纾解和动态的平衡,有赖于一种健康、理性的公民意识的养成和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一个民主政体所实践的历史越久,它回应其公民的权利要求的能力就越强,应对危机的能力也越强,因而也越容易延续下去。但对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来说,这一切不会立刻从天而降;相反,却可能是相当缺乏的。不过,如果在转型期中旧制度里有较多可利用的资源,则可能较少遇到这类问题的困扰。[3] 

  除了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权威和权利之间的紧张之外,造成这种转型期悖论现象的直接根源当然是专制政体。以往的专制政体剥夺了民众正当的权利、垄断了政治参与渠道、不允许公平的政治竞争,其后果就是这种剧增的“权利渴望”和“权力饥渴”。但对民主化进程和那些志在建设一个民主政体的人们来说,这种转型期悖论现象是非常现实的问题,需要认真严肃地对待。从最坏的角度讲,每个专制者都可能象路易十五那样无耻地说上一句,“我死后那管它洪水滔天(Apres  

  moi,  

  Deluge)!”也许,专制正是被那不满的“洪水”冲垮的;而在冲垮专制的过程中,无论是“洪水”或是鼓动“洪水”者都有其道义上的合理性。然而,一旦“洪水”出堤,所有具有责任感的政治家,面对着专制的废墟,若再去鼓动“洪水”或为“洪水”的壮阔和恣肆而高声赞美,便绝不再是一种道德和责任的表现;而缺乏疏导这种“洪水”的能力,或对其可能带来的问题缺少应有的警惕,也绝不是具有政治智慧和远见的表现。  

  当然,民主化最理想的方式是,逐步改造现行政治体制,避免政治的急剧动荡和政治权威的真空。换言之,若主政者能倾向于、并采取措施导向民主化,或(在反对派的压力下)能不断地释放政治资源和政治空间、改造旧政治制度,以适应和满足民间精英及民众参与权力和维护权利的要求,反对派精英亦能积极回应,双方形成一种理性的互动,则这样的民主化过程便可能避免上述的种种问题,在一种权力参与和权利要求所创造的、政治和社会动力与秩序权威之间,找到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平衡。然而,这种方式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主政者,对此无法抱太大的奢求;但无论从那个角度讲,都不该对此绝望,哪怕仅仅是出于道德的角度。知不可为而为之,仍应是反对派精英对历史和社会负责的一种选择。  

  如果主政者并不愿主动地沿着民主化的方向作政治回应,相反地,还采取压制性政策,那么,由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心理条件的作用以及民主派的努力,民主化的进程就很可能是由急转直下的一连串突发性事件所启动。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民主化进程的顺利与否,便可能取决于各种政治人物、特别是反对派的政治人物,在何种程度上能就政治进程达成理性化的共识。这样的共识之核心在于,建设和尊从抑制“权力饥渴”现象的机制,以便将对权力的“饥渴”所造成的权力争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将其转化为政治运作的动力。而这一切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主化的前期准备过程,取决于人们和政治精英们在某些突发事件面前的认知和行为。政治精英能否自我约束或被约束,既取决于他们的政治意识,也取决于民众的政治意识。一旦理性的精神成为主流,政治精英间便较容易建立这种共识,而民众对权利的合理要求也不会在一定的条件下成为反民主化的动力。从中国人目前的思想观念状况来看,这种前期准备似乎尤其显得必要和急迫。历史上许多革命者所面临的悖论就是,他们只会启动历史的闸门,却从来不去预想将来可能的事态,结果不仅葬送了革命、也葬送了自己。[4] 

  如果我们不愿落入一种理念主义的陷井中去,就必须考量减弱这种“权力的饥渴”的客观条件。说到底,那只能是公民社会的发展──这里讲的公民社会,既是在其政治意义、也是在其经济意义上的。只有一个蓬勃发展的公民社会才能造成一种权力的分解、权力的多元现象。只有当对权力的“饥渴”所造成的压力被疏导到其他非政治权力的权力系统中去时,“权力的饥渴”现象对民主化的威胁才会被削弱。  

  二、真实的民主与表象的民主  

  在二十世纪的今天,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号称是“民主”的。但正如众所周知的,真正具有民主政治的实质以及稳定的民主政治架构的国家并不多。笔者在这里不讨论当今世界政治中真实或表象的民主之一般情况,只简单地讨论以下问题,民主化过程中如何落实民主政治,避免陷入一种表象的民主政治陷井、而最终因其政治效能的低下而导致民主化逆转。[5] 

  在西方民主国家中,英国之被人称道,不仅因其是最早的现代民主国家,也因其是一个不具成文宪法的宪政国家。这种不成文的宪法的力量来自漫长的历史过程及此过程中各方政治势力的互动平衡,也来自政治家对政治游戏规则和对手的尊重;而英国的皇室则成了宪法的具体象征,于是传统和现代完成了精巧的结合。在其他绝大多数国家,一部成文宪法往往仍然是建立民主政体最重要的条件,这部宪法标志着与传统政治的某种断裂、并成为权力合法性的新的判断标准和依据;有了这样的宪法,并依照宪法所确定的程序,经选民选举产生代议和行政领导人,这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然而,在各国的现代政治史中也时常可以发现,有些国家虽然具备了上述的全部条件,但一些政治寡头或某一政治势力垄断了全部的政治资源,所有的民主程序只具其表而不具其实,无论如何,这样的国家也很难被视为是民主国家。问题出在哪里呢? 

  判断真实的或表象的民主的关键在于,在政治生活中宪法是否具备真正的权威,选举的过程是否是自由的、其结果是否会得到尊重,经民主程序产生的政府是否能正常运作。然而,这一切的实现,都需要各种现实政治力量去加以保证。今天,许多人已不再简单地强调目的论的民主观,开始重视程序性的民主制度;但是,许多人在强调程序民主时,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实现这种程序性民主不能只靠民主程序本身,其条件之一是要有相对平衡的政治力量;而且,只有当各种政治力量都尊重、也必须尊重民主程序时,民主程序才会具有实效。对那些即将走向民主化或处在民主化过程中的国家来说,就更是如此。从各国民主化的经验来看,当各种政治力量均处于脆弱、离散的状态、或存在着一种绝对独大的政治力量时,要建立宪法的权威和一个合理的选举过程,往往是十分困难的。 

  在真实民主和表象民主的讨论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即上节谈到的国家权威和能力的问题。如果国家不能有效地实行管理,那么,即使设定了一系列美妙合理的民主程序,也无法最终使民众接受这些制度程序及其蕴含的价值。只有当民主政治能保持一个国家必须履行的正常功能、同时又向民众开放政治参与和监督时,才会对大多数人具有吸引力。在这里,需要认清一点,即政治是现实的,是处理大多数人的现实问题的;民众的激情是不能长久、也绝对不能代替制度建设的。一旦民主化进程被启动了,就必须在改造原有体制的同时加快新的国家体制的建设;要设法从旧制度中剥离出那些与原来的专制体制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的制度成份,尽量利用旧制度中可利用的制度资源。例如,许多程序性的东西有比没有好、不必尽求完美,在转型期中给出一些开放的、留待改进的空间并不是坏事。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需要给急剧变动的事态本身留一些回转的余地,也因为对历史的消化需要一些制度上的弹性空间。当政治和社会精英们讨论建设社会和国家的整体架构时,应尽可能地关注操作上的现实问题。 

  六、七年前,笔者与一些俄国知识分子、西方俄国问题专家就俄国的转型问题进行过讨论。那时,俄国的许多精英围绕着一些大的所谓国家方向的问题争论不休。而笔者当时认为,虽然这些争论都是有意义的,但如果俄国的政治和知识精英不用更多的精力关注现实的操作问题,不尽快地遏止因旧体制解体所带来的种种经济、政治和社会的衰退,尽量地解决新出现的难题,则俄国已取得的某些民主化进展会因各种危机而逆转,而民主化亟待完成和需要巩固的目标便难以实现;即使旧体制不全面复归,民主政治的建设也会发生极大的崎变。俄国近年来的发展似乎证实,笔者不幸而言中了。[6]  

  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俄国,“直接参与政治的行动者和大部分的民众都坚信,最主要的是消除共产主义政权和替换掉共产党人......一旦苏维埃政体解体,人们将自动地、自接地进入民主,没有必要去思考过渡期和它的建设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消解旧制度是必要的,同时它也足以保证一个新的政治制度的建设。1993年的事件让人们发现了一个赤裸裸的总统权力、它代表的暴力与死亡、它的专制性格,尽管人们也并不认同同样使用了暴力的议会一方。但社会与权力的断裂再次出现,就象在苏维埃体制时代那样”。[7] 

  每一次革命几乎都会出现复辟,但这种复辟的程度、形式与结果,则因人、因事、因时代而不一,如何才能未雨绸缪呢?  

  三、清算的历史和历史的清算  

  极权主义政治是一种清算的政治,也就是说,它不断地要为维持一种整体的纯洁性而发动各种运动、特别是政治运动;一旦离开了类似的运动,这种政治便失去其基本的合法性和动力。清算既是极权政治的表现,也是极权政治的生存手段;清算的形式常常是消灭所谓的制度或运动的敌人,因此极权政治本身需要有可以被消灭的敌人;一旦无法在内部或外部找到可消灭的敌人,因而无法以消灭这些敌人为藉口而进行社会动员,这种政治便将逐渐消解。 

  1925年,苏联红军早年的将领、曾长期主持苏军事科学院的查波切尼科沃在其《军队的头脑》一书中,模彷克劳斯维茨那句名言“战争只是政治以其他方式的继续”,写了这样的话,“如果说战争只是以其他方式继续的和平,那么对我们来讲,和平只是战争以另外的方式的延续”。[8]  

  这句话简明地概括了极权政治的特点:一种不断的战争。对中国人来说,这是再熟悉不过的了。不必去重列那些从延安“抢救运动”到文革的一个接一个的惊心动魄的政治运动,仅仅分析一下从五十年代以来便渗透到全社会的“战斗语言”,诸如“打响了批判某某的战役”、“将某某彻底消灭光”、“理论战线”、“意识形态阵地”、等,便可清楚地看出,中国人同样是在这种不断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战斗”中生活的。  

  这种清算的政治形成了清算的历史,而清算的历史又造就了清算的文化,上述“战斗语言”的流行即为其表现。极权政治常将政治上的对手与道德上的恶两者合一,用道德化的意识形态语言去定义、批判对手,然后加以消灭。虽然在古今中外的权力之争中,不乏用道德的名义批判政治对手、强化自己的合法性之案例,但只有在极权政治中,这种道德化的政治打击才成为统治者必不可少的手段。集权政治的意识形态特质决定了,只有在道德和意识形态上打倒了对方,自己才能在政治上真正取胜,这构成了清算政治的特色。清算政治极大地败坏着国家的政治和道德水准,所有具清算政治特点的国家之政治和道德状态都能证明这点。  

  正因为这种清算政治是集权政治的本质特征之一,与民主政治的取向是根本相背的,所以民主化的任务之一就是必须要对清算政治进行清算。没有这样一个清算历史的过程,民主政治就无法与以往的清算的历史划清界限,也难以确定一种新的正义原则、并消解这种清算文化。事实上,极权国家的反抗运动常常以反对这种清算政治为其政治和道德上的出发点和标志。  

  然而,对清算的历史所进行的历史的清算,不可能不受以往清算的历史的影响。即使身为集权政治下的反对派,他们自己的政治文化往往也深受集权政治的影响,而带有清算政治文化的深刻痕迹。所有从极权体制迈向民主化的国家,都面临着一个政治和社会难题,那就是如何进行历史的清算。[9]  

  这实在是检验一个国家的政治家和民众的政治智慧和远见的一个最好的指标。  

  正义的原则必须是抽象的、也只能是抽象的,但正义的实现则应该是、也必须是具体的。一旦需要在现实中落实正义的原则,则此原则能否落实,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现实政治力量的组合、历史的情境、政治家们的意识和政治技巧以及民众的心理状态。此时能做的可能彼时不能,彼时能做的可能此时不行。态度的激进也许会带来更激进的态度,不适当的宽容可能也会葬送民主政治的基础。总之,需要极其谨慎地处理这件极其复杂的事。  

  不过,有一点必须清楚,正象古罗马思想界西塞罗(M. Tullius Cicero,  

  公元前106-43年)说过的那样,“Dum civitas erit, judicia  

  fient(只要城邦(国家)还存在,正义终会实现)”;也就是说,在现实情况下,正义的实现是要同政体的存在相联系的。一种政体可能造成了许多不正义的现象,因此引发人们的反抗乃至推翻了这种政体;但反过来,如果没有政体或国家的存在,是根本不用指望会有什么正义的实现的。正义的实现,必须以国家的存在、以一系列相关的制度的存在为前提。[10] 

  在这方面,还有不少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比如,对以往历史上一些事件的责任,是采取个人追究还是集体追究原则?怎样合理地确定某人的历史角色和地位?[11]  

  如何对待旧体制的技术官僚精英?在极权体制时代,几乎所有的精英人才都依附于极权统治,也因此都对极权统治的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因此他们往往与旧体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割不断的既得利益。如果不能在转型中妥善地处理与这些精英的关系,许多本来对民主化抱支持赞同态度的精英人士,就会转而对民主化持反对态度,结果增加民主化的成本;而且,离开了富有经验的技术官僚阶层的合作,要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会面临很大的困难。  

  四、未完的结语 

  对民主化的探讨,不始于今日也不会简单地终止于明天,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在这方面的讨论中会不断出现新的话题。而对中国人来说,这样的讨论已持续了一个多世纪,但所得的成果实在是无法令我们自满;在一个多世纪的争论中,乐观的态度和悲观的言论一代又一代地重复下去,直到当下的中国,似乎仍然可以各自找到充实的证据;当然,也有人在作更深层次的思考,而不愿在这两种态度中作随意的选择。  

  笔者以为,这种乐观、悲观并存的矛盾现象恰恰意味着,中国又处在一个民主化的转折路口;从更一般的意义来讲,处在一个巨大的历史变动之中。在绝大多数历史转折发生前,很少有人能乐观地确定此后历史进程的绝对结果;持悲观态度的人,或许倒反而可能因为抱有一种谨慎和理性的态度,因而会在历史的前移中小心地摸索、并为有限的成功而鼓舞;当然,那种乐观的态度其实也是不可或缺的,有了它才会有创造、推动历史的豪情,离了它历史将沉寂乃至死亡;但是,也许正因为它的浪漫乐观,历史也可能被导向一种连最悲观的人也未预测到的悲剧结果。  

  也许,对人性的悲剧面有更清醒冷静的看法,多考虑民主化可能面临的困难,反而会有助于民主化的顺利推进。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除了探讨以上问题外,也是想借此机会破除一下中国人中常有的道德民主观。在现代中国民主化的尝试中,过强的道德期望曾是造成失败的一个主观上十分重要的原因。正如林毓生先生谈到谭嗣同对民主的认识时所说的,(他的)“根据普遍性宗教与道德述求所进行的对西方民主的接纳,洋溢着对西方民主的热情赞仰与道德想象,却不易接受‘历史感’的节制──不倾向于仔细了解民主在西方历史脉络中的发展以及由此而知其实质与限制,也不倾向于考虑在中国的历史环境中,如果要采纳西方的民主制度与文化,将会有那些困难?以及如何克服那些困难?”[12]  

  许多关于辛亥革命及五四运动的研究成果,也揭示出类似的问题。[13] 

  民主化过程中有一个悖论:鼓吹民主政治的人经常是以一种道德的名义去推动民主;但民主本身绝不是道德问题,从政治的意义上看,它说到底是政治,因此不能过多地用道义标准去衡量和预测。从道德出发、反抗不民主的政治、再到一种非道德化的政治的建立,这是民主化的内在之意,也是从事反对运动者要完成的一种认识和行为上的超越。多一些对政治现象应有的警惕和理解,少一些浪漫的幻想,这是我们从历史和现实中应汲取的教益之一。没有道德的政治和泛道德化的政治都是可怕的。也正是在这一角度上,现代民主政治为寻找这种道德和政治的平衡创造了一种制度性规范。民主化的过程需要一种道德意识,一种为国家民众整体利益考量的道德意识;同时,也需要妥协、远见、谨慎和理性,对政治精英来讲尤其如此。没有这种道德意识,社会将不得不为民主化进程付出额外的成本;然而,不管是在社会大众里还是在精英层中,过多地指望这种道德意识,对民主化的进程都是极其危险的,甚至是反民主的。  

  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古训如此,对民主化来讲或许也是如此。
 
 长官意旨贻害无穷的三峡工程
 
  陈实

  原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三峡工程是如何一再违反常规的?

  为什么说三峡工程是个由长官意旨主导的工程

  为什么三峡工程得不偿失?

  为什么三峡工程是个贻害无穷的工程?

  “亡羊补牢”的建议 

  三峡工程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水利工程,但同时也是一个在许多方面违反常规、完全由长官意旨主导的工程,因此又是一个得不偿失、贻害无穷的工程。由于它关系到中国人民子孙后代的命运,所以对这个工程上马前后存在的许多严重问题就不能保持沉默了。 

  三峡工程是如何一再违反常规的?  

  首先,违反了先上游后下游的河流开发常规。开发河流应先上游后下游。其好处有四:有上游水库调节流量、可提高下游电站的出力;有利于下游工程的施工导流;可增大下游枯水期流量、利于航运;可消减洪峰流量、利于防洪。但现在长江上游并未建水库,却先于中游修建三峡水库,上述四项优势具失。其次,违反了在峡谷处建坝的常规。从孙中山到毛泽东,考虑在三峡地区修建水库,都是因为看中了三峡峡谷的有利地形。在峡谷处建坝的好处是,大坝体积小、工程量少、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但现在的三峡工程坝址因受坝基石质的限制,并未选在峡谷处,所以完全没有在峡谷处建坝的有利条件。第三,违反了应在河道陡坡上端建坝的常规。河流的缓坡段两岸比较开阔,其陡坡段两岸往往是峡谷。按常规应在河道陡坡段的上端建坝,这样坝的体积小、库容大。但是,三峡工程的坝址却在陡坡段的下端转平缓处,库容小、坝的体积大、投资多、工期长。主建者的解释是,在峡谷和陡坡上端缺乏建坝条件,只好违反常规。其实这恰恰说明,在三峡处本不宜建坝。第四,违反了应在淹没和移民少处建水库的常规。在兴建水库工程中,移民是个大难题。淹没地域大、移民多,工程投资就大,还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过去有的水库建成几十年后尚未解决好移民问题,结果移民回迁、使水库不能正常蓄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达百余万,创了世界纪录,相当于一个小国举国搬迁。现第一批移民尚不到待移民总数的十分之一,即几乎用去全部移民预算,而移民还很不满意,时有游行请愿,将来大批移民时将发生什么问题势难逆料。 

  为什么说三峡工程是个由长官意旨主导的工程 

  三峡工程的建设与否,本应在充分的勘测、规划、设计和科研的基础上,汇集有关部门的专家共同论证、畅所欲言、各叙己见,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但三峡工程的实际决策过程却是由长官意旨主导的。 

  不平等的两派争论。从本世纪初提出三峡工程开始国内外专家就有不同意见。现任美国土改局局长曾劝阻中国勿上三峡工程,并辞去了咨询顾问;国际探查组专家认为,支持三峡工程的加拿大可行性报告是“强奸民意”,中国政府不要被“误导”。国内反对上三峡工程的科学家及专家相当多,其中知名者如周培源、王淦昌、徐洽时、覃修典、陆钦侃、刘善建、安申义、程学敏、金永堂、黄万里、方宗岱、曾庆华(后两人是中国水科院泥沙研究所前后任所长),还有曾最早主持美国专家察勘三峡,后又亲率人大代表团考察三峡的着名百岁老人孙越琦和反对派首领、前水电部副部长李锐等,仅教授级以上的就不下百余人。他们在三峡工程的防洪、发电、航运、泥沙、投资、移民、环保、国防诸方面与主建派针锋相对展开过争论。在毛、周时代,两派争论基本上能平等地进行,结果是反对派以充足理由说服了毛、周。但到了八十、九十年代,主建派得到了主管的水利部及其后台的强力支持,反对派受到了全面压制和封杀,双方几乎无法平等地争论下去。反对派得不到有关业务和科研部门的配合,没有必要的经费和技术力量,更无法在传媒上介绍自己的观点(这是主管部门封杀的结果),不得已时只能通过募捐来印发自己的论文或向中央直接上书。这样主建派得以占了上风。 

  主建派安排独家论证。三峡工程涉及许多经济和技术部门,过去是由国家计委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论证。李鹏主持国务院后把论证权交给水电部一家,从此论证变成了“一家之言”。水电部善于领会长官意旨,并从本身利益出发,所选定的14个论证专题组负责人清一色是主建派人物,其他各组成员也尽量排除反对派。这样,虽然论证自然、顺利地通过了,但其科学性大成疑问。论证研究中没有研究和比较替代方案,只是一心一意地“吊死”在三峡筑高坝这个既定方案上。而且,为了容易通过审查,水电部采用了建葛洲坝时曾用过的“钓鱼”策略,故意先把工程投资预算压得很低,等批准上马后再层层加码。 

  解决不了泥沙难题时就玩弄辞藻、蒙混过关。三峡工程中泥沙淤积是个大难题,论证结论说“情况已清楚,问题可解决”,事实并非如此。长江的含沙量大、颗粒粗、库区长达600余公里,论证组的泥沙实验模型比例过小、与现场的相似性也很差,其结论引起多方质疑,而施工部门却置之不理。而且,实验中未搞清长江的泥沙来量与颗粒组成,就自欺欺人地排除了长江水流中所含的大量推移质的淤积影响。至于库区附近数十米深的复盖卵石层来自何处、库岸可能在何处崩塌、规模多大、建坝后淤塞重庆港怎么办等,不是不清楚、就是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主建派现提出用“蓄清排浑”的办法把泥沙排出坝外,此法不仅不可行、也无法解决淤积问题。此“排浑”方案要求于汛期放水冲沙,但汛期水库本应蓄洪防下游涝灾,是不能排浑的;同时,三峡段长江中粗砂石多,在大坝放水冲沙也无法将离坝址达400至600公里处库尾的粗砂石排走。 

  防空问题上歪曲真相、隐瞒风险。五十年代周恩来曾令国防部长张爱萍等研究三峡工程的防空问题,结论是“对核导弹轰炸无有效办法”。但工程上马前,主建派竟然歪曲真相说,“张爱萍研究结论是空防无问题”。后来张爱萍立即在报上澄清事实真相,张还说,“一旦被炸,库水一泻千里,二湖平川直到南京将遭灭顶之灾”。但主建派全然漠视这一危险。 

  人大通过三峡工程案时不民主的投票表决。国务院为了使水电部“一家之言”的论证得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颇费了一番苦心。在人大会召开前一年多,即在全国主要报刊、电台等媒体上和许多展览场所大造上三峡工程的舆论,同时禁止各报刊刊登反对派的文章。人大开会期间,让“钦点”的人大和政协三峡考察团的外行团长、对水利和地质毫无知识的陈慕华、王光英上主席台,宣传上三峡工程的观点,却不让由科学家组成的人大和政协三峡工程考察团的专家团长孙越琦、周培源上主席台发言;主建派的前后任水电部长钱正英和杨振怀到各省市代表团和委员座谈会上去到处游说上三峡工程的好处,却不给反对派的前电力部副部长李锐机会去谈上三峡工程的严重后果;据传媒说,军队的人大代表还接到只准投赞成票的命令;最后由国务院首脑做“定调”报告。采取这些“民主”措施后,人大才投票表决,结果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代表投了反对和弃权票。这就是三峡工程“民主决策”的真相。况且,工程技术问题能简单套用少数服从多数吗的程序原则吗?在长官意旨主导下,即使工程方案获多数票通过,这个方案很可能仍然是个错误的决定,而真理有时却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例如,当年在黄河上修建三门峡水库时,黄万里教授等少数人极力反对,最后泥沙淤积导致水库报废,证明他们的意见是正确的。 

  为什么三峡工程得不偿失?  

  主建派宣传三峡工程“利在当代,功及千秋”,但实际上这是个完全得不偿失的工程,只是为少数领导人树碑立传,给水利部争到了可供挥霍几十年的“金山”。其问题如下: 

  第一,防洪作用有限。防洪专家认为,三峡工程的防洪能力有限,遇到百年不遇的洪水时只能使湖北省少淹200万亩耕地,但因库尾水位抬高、将增加淹没重庆附近大片土地,而且水库本身将永久性淹没43万亩耕地(大都是果园经济作物),再计入其他淹没损失和工程投资折旧,明显地是得不偿失。第二,发电完全不合算。据电力部对长江上游的勘测规划,在上游建电站投资少得多、而且很少淹没和移民。如宜宾市附近的溪落渡和向家坝两电站,装机总容量超过三峡电站、总投资不及三峡的一半、淹没与移民只有三峡的二十分之一。上游和支流上的一些电站,淹没与移民更少。第三,航运上弊多利少。重庆港淤死、库尾变动区航道淤塞、五级超大型船闸故障、施工期河床缩窄等一系列问题都会给航运带来恶果。虽然建库后库区航道因水深利于航运,但上下游淤积加重、航道状况恶化,整个长江中上游的航运可能卡脖子处更多了,利不抵弊。第四,环境与文物方面有失无获。库区将被淹没文物1,282处,其中9处属国家级重点保护单位、60余处属省级,从新旧石器时代直到明清各朝文物都有遗存,相当于一部地下“中国通史”,现淹没在即,大部分将损失无疑。环保方面问题则更严重,沿库许多城镇对水库的汙染、移民往山上靠带来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改变的一系列问题、珍稀动物绝迹等,损失尚难估量。第五,巨额投资令人民不堪负担。三峡工程是个“钓鱼”工程,起初投资预算是360亿元,1994年开工时升到1,200亿元,1996年再升到2,400亿元,估计到完工时总投资将超过一万亿。如此庞大的经费主要靠摊派和平调,如为修三峡工程全国电费都加了价、各省市被迫无偿对口支援、财政部增发公债等,大大加重了全国人民的负担。这还只是刚开头,工程一日不停,全国人民的负担就一日不减。虽然水电部一家从此有了巨额资金可以挥霍,其基地设在湖北的330工程局可以守着基地施工二十年,而不用到长江上游的艰苦山区施工,但全国将有更多的人因此巨额工程开支而不得不下岗、很多学校将经费不足、大量职工的医药费将无法报销、更多的贫困地区农民还要再贫困一、两代,实在是“一家”欢乐万亿愁。第六,水库寿命不过百年。主建派目前指望的“蓄清排浑”的办法不可能把大量泥沙排出坝外;何况,即使此方案有效,他们估计的水库寿命不过一百年。化上万亿投资、十几年时间修建的这个水库,居然只有如此短的寿命,恐怕水库完工之日就是水库关闭善后处开办之时。如此工程,说它得不偿失已属轻责。 

  为什么三峡工程是个贻害无穷的工程?  

  第一,长江航运从此厄运降临。1998年汛期,三峡工程的施工已使长江航运停航达53天,这只是碍航的开始。据中国水利科学院泥沙所的泥沙模型试验结果显示:大坝建成后,重庆港将被严重淤塞,长江主流在此易位;同时库尾变动区200公里的航道也将被淤。此外还有大坝所需的特大型升船机的设计制造均尚无把握、五级船闸可能发生故障、船闸上游进口淤积和下游出口刷深给船舶进出船闸带来的困难等问题。所有这些都意味着长江航运从此将困难重重。周恩来曾说:“长江开发,航运第一(顶14条陇海路),如果碍航,就要炸坝”。将来是否真得把这花一万亿盖的大坝炸掉呢?第二,水库淤满,百年以后怎么办?既然水库的泥沙淤积问题无法解决,寿命只有一百年,那么百年之后,水库不能再蓄洪、发电也有限、库尾碍航、坝下洪峰威胁大,又该怎么对付这个人为的废物呢?中国已经在黄河上有了个废弃的三门峡“水库”,是否还要再给子孙后代在长江上留座废弃的三峡“水库”呢?第三,国防难题,中国从此受制于人?由于水库过大,一旦在战争中垮坝,下游五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将一扫而光。主建者说,“7天时间可把库水放到死水位以减小垮坝损失。”但在现代战争中没有这么长的预警时间,而且几天内把库水放到死水位、照样制造出下游的严重洪灾。这个大坝最终将变成国防上的“软腹部”,经不起任何威胁。所以,可以说三峡工程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不是福,而是改变(甚至丧失)中国人民生存条件的无穷祸害。这决非危言耸听!  

  “亡羊补牢”的建议 

  三峡工程虽已开工数年,但现在修改方案仍不算晚;这样做引起的损失比起未来的严重后果来,几乎算不了什么。可以“亡羊补牢”的办法是:缩小三峡工程的规模,改水库型工程为河川型电站(如葛洲坝),以利汛期大量泄洪、排沙,避免淤塞航道、以利航运。长江防洪主要靠河道整治(包括疏浚河床、加高加固堤防、截弯取直等措施)和利用湖泊、洼地滞洪。缩小三峡工程规模后省下来的大部分资金,转用到上游去修建淹没移民少、投资省、见效快的水库,可留少部分资金与人力在原工地建河川型电站。如此则可使三峡工程不至于贻害子孙,决策者也可留下“从善如流”的佳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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