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廣告服務 技術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簡體 繁體 手機版
分類廣告
版主:納川
萬維讀者網 > 天下論壇 > 帖子
中國研究 六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29日04:18:3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1999年

社會公正與中國的政治改革
 
  ──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啟示

  洪朝輝

  美國沙凡那州立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一、上一世紀末美國社會動盪的特點

  二、美國進步主義改革的特點

  三、美國進步主義運動對中國現實的啟示

  四、結語

  

  過去二十年來,中國的政治改革始終舉步維艱、進退兩難。[1] 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少一面既得民心、又合國情、既能推動中國的民主化、又能避免社會動盪的旗幟。    

  圍繞着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點這個議題,大陸的學者先後提出過六種主要觀點,力圖探索具有“旗幟”意義和充份號召力的政治改革目標。第一種觀點強調要實現有限政府,實行權力制衡,旨在連接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2] 第二種認為,可以建立“法治”為中心,要強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超越為立法而立法的“法制”。[3] 第三種側重人權理念的推動,主張應接受“人權即是公民權利”的國際標準。[4] 第四種提出了建設公民社會,“以社會為主義、為社會而主義”,同時反對“國家主義”。

  [5] 第五種把加強新聞監督、打擊腐敗視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6] 第六種則主張先發展農村基層民主,實行自下而上的漸進型民主化和草根民主政治。[7] 這些觀點有一個共同特徵,那就是,比較偏重知識階層的理念和認知,但未充份反映出目前大多數民眾的最急切訴求,同時也未必能說服政府去迅速、有效地推動政治體制改革。    

  筆者認為,社會公正這一訴求有可能成為中國大陸世紀之交的政治體制改革的更有效的旗幟和突破口。這一看法源於筆者從十九世紀末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研究中得到的啟示。當人們的思維受到現實的束縛時,可以轉換視角,以史為鏡,通過縱向的歷史借鑑和橫向的國際比較和,開拓思路,尋求突破。發生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美國進步主義運動(The Progressive Movement),就是一個頗具啟迪意義的參照。    

  運用結構比較的理論和方法,筆者發現上一世紀末的美國與目前的中國大陸,在社會經濟結構方面具有某種同質性,兩者都處在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都面臨着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系列難題,如政治特權化、社會兩極分化、社會動盪和道德淪喪等,都恰好經歷着“世紀末”危機。當時美國出現的進步主義運動,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一場為了解決體制轉型時期的各種危機而設計的政治體制改革,這與今日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有許多異曲同工和殊途同歸之處。審視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背景與特點,有助於思考世紀之交中國改革的政治前景和選擇。    

  本文首先分析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發生背景和演變過程。當時美國社會動盪的主要原因是社會不公,領導社會運動的是知識份子,參與社會運動的主體是下層工農,而新聞媒體則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社會動盪的結局是政府作了讓步,出現了社會的上層和下層雙嬴的局面。接着,本文提出並探討美國的進步主義改革的四大特徵:第一,實現社會公正成為各方爭相高舉的旗幟;第二,公平(fair)、關懷(care)和分享(share)成為爭取社會公正的主要訴求;第三,政治改革與文化重建同步進行;第四,政府成功地將知識份子與工農大眾相隔離,並吸納知識份子參與體制內的改革。    

  根據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經驗與教訓,本文進一步提出,世紀之交的中國大陸需要提倡的社會公正,應包括下述五大內涵,即政治公正(公正、公平、公開的政治參與、公正監督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法律公正(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打擊司法腐敗、保障公民權利)、經濟遊戲規則公正(促進公平競爭、要關懷貧弱、分享財富)、新聞公正(推動新聞媒體的公正監督、公正報導、公正經營)、教育公正(既提供興辦和接受教育的公平機會、反對貴族化教育、反對國家壟斷教育資源)。    

  筆者認為,社會公正這面旗幟具有以下的積極功能,包括凝聚功能(凝聚社會多元力量)、制度功能(建立制度性公正)、弱化功能(弱化社會衝突)、內化功能(推動體制內改革)、文化功能(重建文化道德)以及監督功能(激發媒體監督)。最後,本文也指出,社會公正是全人類、跨國界、超階級的共同理想和目標,不能給它套上“資產階級”的帽子,也不應藉口“維持現狀”而故意迴避、排斥它。一個沒有社會公正的社會是決不可能走向繁榮穩定的;相反,不斷改善社會不公正的狀況,才能有效地化解社會摩擦、增強社會和諧、實現社會經濟的持續進步。    

  一、上一世紀末美國社會動盪的特點     

  美國的工業革命大致起始於1815年,歷經近一個世紀後,美國的工業化進程給社會留下了雙重的政治經濟遺產,即自由和動盪。工業化既帶來了自由的貿易、投資、言論、遷徙、結社,但也衍生了大規模、長時間、大範圍的社會動盪,嚴重威脅着自由經濟的長治久安。[8] 自1865年美國內戰以後,美國社會中出現了持續不斷的全國性社會動盪,其主要形式是工人罷工和農民運動。    

  這種社會動盪有五個特點。第一,其根本原因是分配不均、法律不公、富人不法。工人罷工主要是為了爭取增加工資、縮短工時以及能合法地組織工會。以着名的1886年5月1日10萬芝加哥工人大罷工為標誌,1893至1898年間全美共發生了7029次大罷工,平均每天3次以上[9]。在1902至1904年間,由於政府鎮壓而喪生的罷工人數高達180人,傷者達1,600人,並有15,000人被逮捕[10]。而當時農民運動的主要目的是反對高利貸、反對鐵路壟斷、反對貨幣增值等,農民運動以綠背運動為標誌。[11]   

  第二,社會運動的組織化程度很高。例如,工人運動先是由“勞工騎士團(Knightsof Labor)”領導,至1886年已擁有73萬成員,後來,“勞工騎士團”的領導地位被“美國勞聯(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取代,至1917年已有250萬成員。農民運動則先由“綠背黨(Grange)”領導,到1875年成員已達100萬;後來“綠背黨”的領導作用被“農民聯盟(Farmers' Aliances)”取代,最後於1890年發展成為“平民黨(People's Party)”。同時,激進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政黨也應運而生。例如,當時“美國社會黨”、“世界產業工人同盟”等組織甚至號召工人推翻資本主義制度、消滅私有制。[12]   

  第三,參與社會運動的主體是經濟發展進程中的利益受損者,包括社會下層的各種弱勢群體,如工人、農民、退伍軍人、教師、黑人和婦女等。但是,他們的代言人大都是各行業的精英和知識分子。例如,成為進步主義運動中教育改革先驅的實用主義之父杜威(John Dewey),就是John Hopkins大學的博士,1894年起曾任芝加哥大學哲學系主任;克羅利(Herbert Croly)則畢業於哈佛大學;進步主義的主要理論家平肖(Gifford Pinchot)畢業於耶魯大學,是林業專家,他成了保護自然資源運動的先驅,後被延攬入閣,成為農業部林業局局長。[13] 這批知識精英既是社會動盪的推波助瀾者,又是激進革命的有力反對者。      

  第四,新聞媒體對社會運動和社會改革起了極為重要的催化作用。興起於1890年代的“黑幕揭發運動”,就是由一批新聞記者和作家組成的。當時的美國總統老羅斯福極為討厭這批記者和作家,故蔑稱其為“扒糞者(Muckrakers)”。但是,無論當政者喜不喜歡,當時這批獨立的社會良心的代表者成了披露“政治腐敗、商人奸詐、貧民慘狀和城市罪惡”的旗手。[14] 他們大量報導了勞工、女工、童工、妓女和下層民眾的悲慘現狀,成為民間的一股重要的改革力量。[15]     

  第五,社會動盪的結局是,當時的美國總統老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 1901-1909年在位)作出了讓步,並致力於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最終形成了社會上層和下層“雙嬴”的政治局面。例如,1902年“美國礦工聯盟(the United Mine Workers)”要求提高工資和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但遭到業主的強力反對;老羅斯福總統提出了動用聯邦軍隊的威脅,強迫業主接受調解,最後勞資雙方各讓一步,達成了歷史性的“公平交易”("Square Deal")。[16] 美國進步主義運動時期的兩位總統,老羅斯福總統和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 1913-1921年在位),既消彌了政治和社會危機,也催生了永垂青史的重大改革,更成就了他們作為政治領袖的歷史功名。[17] 

  二、美國進步主義改革的特點    

  由社會下層推動的社會運動有兩種可能的方向。一種是威脅現存的政治體制,成為暴力革命的起源;另一種是積聚政治變革的社會和民眾資源,成為推動體制內改革的良性動力。而一場社會運動究竟朝什麼方向演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的智慧和知識精英的傾向。由於當時美國總統的遠見卓識和積極引導、多數知識精英的努力和普通民眾的配合,上一世紀末美國出現的工農運動和社會動盪,並沒有走向暴力型的社會主義革命,也沒有演變成政府對群眾的大規模流血鎮壓,而是順利地轉變成體制內的良性改革。美國的這場進步主義運動提供了許多值得借鑑的歷史經驗。  

  首先,可以從美國進步主義運動中發現,各種政治勢力都以社會公正作為自己的旗幟。在上世紀末的美國,儘管黨派林立、社會團體蜂擁出現,但這些政黨和社會團體有一個共同特點,即他們無論是激進的還是保守的、無論抱有什麼樣的政治社會動機及目的,都鍾情於社會公正的口號,並爭相以社會公正為政治變革的旗幟。關於公正的理念既不是馬克思主義的發明,也不是左派社會主義的專利,而是植根於文明社會、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普遍理念。1787年制定的美國聯邦憲法就開宗明義地將成立完美國家的一大目的定位在“建立公正”(establish 

  justice)[18],從而給“公正”二字烙上了歷史的自然性和合法性。   

  在上一世紀末的美國,首先舉起公正這面旗幟的是代表工農利益的美國“平民黨(People's Party)”,他們要求反對托拉斯、干預鐵路經營、改革稅收體制、保護自然資源、承認工會權利、直接參與民主等。然後,主張體制外革命的美國勞聯領袖岡珀斯(Samuel Gompers)也在1914年明確提出,工人運動的“目標就是爭取完全的社會公正”。[19] 與此同時,共和黨的老羅斯福和民主黨的威爾遜,也都始終抓住社會公正這面大旗不放,將“平民黨”有關社會公正的綱領照單全收並充份消化。而且,民主黨的威爾遜和共和黨的老羅斯福在政治競爭中,為了取悅工農大眾,最後實際上走得比平民黨更遠。[20]   

  當時美國朝野的共和、民主兩大黨推動社會公正的直接動力是爭取選票。因為在當時壟斷盛行、政治腐敗、貧富分化、物慾橫流的社會環境中,多數美國選民都急切地呼喚着實現社會公正。除了爭取選票的現實需要外,抓住社會公正的大旗實際上還具有“一石三鳥”的政治效用。其一是“左右逢源”,既能順應工農大眾反對權勢集團的要求,又可滿足權勢集團維護其根本利益的願望、化解他們對改朝換代的恐懼。其二是“欺”上“瞞”下,運用社會公正的口號既能弱化權勢集團對暴力革命和社會動盪的戒心、說服他們主動參與政治變革,又能說服下層民眾(尤其是知識份子)放棄暴力抗爭、加入和平理性的議會鬥爭,從而得以將體制外的激進勢力的影響轉化為體制內的漸進變革的動力。其三是“左右開弓”,既打擊了右翼的壟斷財團、政府內的腐敗勢力和國家政治中的獨裁傾向,又壓制了左翼的激進力量,制止了社會主義運動的蔓延,瓦解了有組織的暴力和破壞性活動。   

  其次,在美國進步主義運動中,社會公正這面旗幟主要包括三大主題或原則,即“公平”(Fair)、“關懷”(Care)和“分享”(Share)。“公平原則”旨在強調公平的經濟競爭和公平的政治參與。在老羅斯福和威爾遜總統的主導下,以1890年的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Act)為先導,羅斯福於1901年設立了商業與勞工部,威爾遜於1914年建立了聯邦貿易委員會,建立這些政府組織旨在調查壟斷企業、強制起訴和解散壟斷性組織,這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舉措。[21] 另外,他們還頒行了一系列反壟斷的法令,強化反托拉斯法、限制壟斷財團的無限發展、干預鐵路公司的壟斷價格等。[22] 而且,針對政風敗壞、黨魁壟斷和富人干政等反民主、反自由的現象,他們也提出了大眾政府的新民主措施,如推動全國範圍的創製權、複決權、罷免權、直接預選、民選參議員和婦女參選權等,旨在革除選舉舞弊、鼓勵大眾參與、還政於民,並成功地在第17和第19憲法修正案中,明定各州選民有權直接選舉聯邦參議員,全體婦女有權參與選舉。    

  “分享原則”主要以威爾遜總統1913年頒行的累進所得稅法為標誌,它對年收入50萬美元以上的個人徵收7%的所得稅

  [23],該法後來成為美國憲法第16修正案。這是美國法制史上實施“抽肥補瘦”、“取富濟貧”政策的首次勝利。另外,威爾遜總統還採取措施保護和保存自然資源,尤其是對大批國有土地實行強制性保護,建立國家公園,結果至今美國三分之一的土地仍屬於國有或公有[24]。這些資源保護措施實際上也是一種讓社會大眾分享公共資源的政策。   

  “關懷原則”則主要表現在照顧社會中的弱勢群體。1901年10月18日,羅斯福總統曾冒着種族衝突的風險,邀請着名的黑人領袖華盛頓(Booker T. Washington)到白宮作客,共進晚餐。他的這一關懷弱勢社會族群的象徵性做法以及其他的一系列施政措施,促使美國政府在處理貧富、勞資和黑白對立等社會摩擦中,逐漸變得公正、中立。[25] 而威爾遜總統則劃時代地頒行了三大“關懷”法令,其一是禁止州際工商企業使用童工,其二是規定州際鐵路工人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其三是在聯邦政府及機構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提供勞動保護及撫恤金。[26] 這兩位總統特別關心、支持工會組織的發展,因此在進步主義運動時期(1900-1917年)美國工會會員的人數增長了2.5倍以上,達到306.1萬人。[27]     

  再次,以社會公正為主旨的進步主義運動成功地與文化重建相結合,使得社會價值觀念和倫理有了巨大的進步。直觀地看,進步主義運動只不過是一場打擊政治腐敗和經濟壟斷的政治變革;但是,由於美國政府當時有意識地從文化重建的視角,把社會倫理和價值觀念的重建引入進步主義運動當中,因此使得這場社會運動也促成了一種新的政治經濟秩序。例如,羅斯福總統將進步主義染上了濃厚的人道主義色彩。威爾遜總統則將政府干預的政策引入自由主義的理論架構,他強調,打擊壟斷並不是打擊大企業,因為大企業並不一定等於壟斷企業,打擊壟斷是為了恢復自由競爭。他還批判了美國傳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他指出,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繫上,這種觀念過於偏重個人利益而忽視了社會的和諧;在人與人的關係當中,這一觀念過於強調個人的獨立,卻忽視了社會成員之間的協作;在社會倫理方面,傳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側重自由,輕視社會正義;在法律制度上,這種觀念過份突出了個人的權利,但沒有相應地規定社會成員必要的社會義務。[28]   

  在進步主義運動中,他們提出了“新個人主義”和“自由個人主義”(free individualism)的概念,強調個人有追求自由的權利,但也有承擔社會責任和尊重社會倫理的義務。他們認為,將個人的自由建立在犧牲他人利益的基礎之上,是違背美國傳統的人人平等、公平競爭和機會開放的價值觀念和倫理準則的。羅斯福總統提出,我們贊成保護財產權利,但更贊成維護人的權利;而維護人的權利的重要方式就是人人都能夠生活在一個公正和人道的社會裡。美國政治領導人的這種在進步主義運動中致力於溫和的文化重建的努力,明顯地緩和了社會中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對立,從而將尖銳的階級鬥爭、種族衝突、官民矛盾導向溫和、理性的軌道。[29]   

  最後,美國政府有意識地將領導社會運動的精英轉變成政治變革的社會動力,使體制外的知識分子逐漸進入當時的基本體制架構中,鼓勵他們推動體制的變革。當時,美國的一批主張變革的知識精英起初都是社會下層激進勢力的代言人,他們在1892年建立了美國的第三黨──“平民黨”,並推舉威佛(James B. Weaver)為總統候選人,結果獲得了100多萬張選票和22張選舉人票(electoral votes)。這是美國自內戰以來,第三黨首次有機會獲得選舉人票。同時,“平民黨”還取得了10席眾議員議席、3個州長席次、50餘名州級行政官員、以及1,500多個州議員和縣級行政職位。[30] 面對第三黨強有力的挑戰,美國的民主黨在1896年將着名的農民利益代言人布萊恩(William J. Bryan)推選為總統候選人。他提出了比“平民黨”更激進的主張,結果贏得了“平民黨”支持者的選票,平和地瓦解了“平民黨”的社會基礎,迫使“平民黨”的精英放棄了獨立參加1896年總統大選的計劃;民主黨並且成功地吸收了“平民黨”的精英,使他們加入了民主黨的行列。這樣,在民主架構下的良性政黨競爭中,“平民黨”消失了,美國政治又恢復了兩黨制的傳統政黨結構。[31]   

  應當指出,這種政黨競爭並不是不同政治勢力之間你死我活的“零和”遊戲,它實際上導致了不同政治勢力“雙嬴”的政治變革過程。當時,“平民黨”成立四年(1892-1896)後已陷入了政治發展的瓶頸,在1896年的期中選舉中乏有建樹,它激烈的“左”傾綱領難以獲得工商界的支持,而其強烈的農民政黨色彩也無法有效地代表全體民眾的利益。所以,當時“平民黨”主動地與民主黨合作,實際上也是一種自救措施,並不是向民主黨投降;因為,正是通過“平民黨”和民主黨的合流,“平民黨”的政治綱領才得以更有效地實施。當然,民主黨和共和黨能主動接納“平民黨”的精英,也確實需要相當寬廣的政治胸懷。當時美國着名的進步主義領袖,如老羅斯福、拉福萊特(Robert La Follette)、亞當斯(Jane Addams)、斯蒂芬斯(Lincoln Steffens)、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等人,都曾反對過平民主義和“平民黨”,但他們後來都對“平民黨”作了讓步和妥協。結果,他們通過政治妥協,既成功地團結了平民階層的社會力量、改造了傳統的兩黨制度,又有效地引導“平民黨”的知識精英支持政府的改革措施,扮演了溝通下層民眾和上層政府之間的橋梁角色,並成為政府各項重大政策的設計者和推動者。    

  另外,共和、民主兩黨的政府也着意拉攏知識精英,他們知道,出身於中間階層的知識分子既希望變革,但對民間的激進運動也存有本能的疑懼和不滿,更傾向於和平、漸進的變革。這批知識分子中的不少人實際上是利用民間的抗爭行動,希望政府重視自己的意見,也希望參與政府的變革行動、在變革中發揮重要作用,這是知識份子的一個常見的特點。    

  三、美國進步主義運動對中國現實的啟示     

  美國政治經濟史中的不少經驗對中國的改革都具有啟迪意義。例如,最近中國在應對經濟上的需求不足時已經搬用了美國“羅斯福新政”的宏觀經濟政策。但美國的進步主義運動對中國政治改革的借鑑價值,卻還未引起國內學者的注意。世紀之交的中國正經歷着政治結構和經濟制度轉型的陣痛,社會下層的許多人成了經濟改革的犧牲者,他們正在不斷地醞釀着各種形式的抗爭。這樣的社會形勢與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發生時的社會背景有許多相似之處,美國政府因應社會動盪和推動進步主義運動的經驗,顯然對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有不少有益的啟示。   

  首先,社會公正的旗幟對中國的改革具有獨特的社會凝聚功能。要成功地推動任何一項改革,都必須順民意、得民心。一項改革如果能直接地反映絕大多數老百姓的利益要求,就自然能得到社會大眾的熱烈響應。目前,大多數中國民眾最熱切地呼喚的,是社會的公正和公正的社會,他們痛恨正義不彰、分配不公、機會不等等社會現狀。不僅一般的平民渴望社會公正,而且,隨着機構改革中的幹部“分流”,甚至在特權階層的一些成員中也開始出現了危機意識。因此,社會公正的旗幟能夠最大限度地表達最大多數人(包括今天得利,而有可能明天失利、失意的在位者)的利益和需求,並最廣泛地團結上下、左右和體制內外的社會力量。今後在中國,誰能有心、有力、有效地抓住社會公正這面旗幟,誰就能有效地利用凝聚在這面旗幟下的寶貴的民意和民氣。   

  對政府來說,維持社會公正也是它無可推卸的責任。在利益多元化的現狀中,國家機器不能只為某一特定利益集團服務,更不能成為某一利益集團的利益工具。政府必須在各種利益集團的爭鬥中保持中立,超越利益集團的局部利益,才能有效地施政。至少,當社會中明顯存在着兩極化的觀念、社會分化和利益要求時,政府應當努力在兩極的中間尋找政策選擇,而不能採行“非黑即白”的思維或決策。用中國的傳統哲學的概念來說,就是要取“中”,走中道、中庸的路線,“中”往往反映着民意的大多數,代表着理性、妥協、協調和凝聚的力量。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32],只有通過陰陽二氣的相融,才能產生第三氣──“和氣”,才能出現“合和”之道。而社會公正的口號和理念所代表的,恰恰就是介於激進和保守之間的第三種力量,因為公正的“公”就是公而不偏,公正的“正”就是正而不倚,社會公正這一口號既能促進各方力量的“合”,也能推動長治久安的“和”。  

  第二,社會公正的口號本身包含着制度重建的深義。社會公正這個口號反映出社會上多數民眾的意願,它不太可能被一人一黨利用來圖謀政治私利;同時,由於社會公正這個口號中自然包含着制度重建的深義,所以,政客們也無法把社會公正當作騙取民心的政治標籤來任意揮舞,或輕易地隨時許諾、毀諾。社會不公一般都有其制度性根源,要改變社會不公的現狀,唯有通過公正的立法、建立能體現社會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才能建立制度性公正。制度性公正主要表現為公平、分享和關懷三大原則,他們體現着初始狀態方面的公正、結果的公正和道義的公正。  

  公平原則主要是指競爭起點的公正和競爭機會的公平。它要求既建立公平競爭的經濟遊戲規則,打擊經濟特權、官僚腐敗和行業壟斷,又建立公平競爭的政治參與規則,削弱政治特權和政黨壟斷,增強對政治權力的監督和制衡。而與此直接相關的,就是法律的公平、公正,這是國民安全感的來源。培根曾指出,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其它不公正的行為危害更大,因為不公正的行為只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則把水源敗壞了。[33]  

  分享原則主要強調結果的公正和補償的原則,要求建立財富分享和財產二次分配的法律和制度,對在競爭過程中的弱者和失敗者進行制度性補償,保證社會的連續性公平。例如,在所得稅、遺產稅、社會福利、醫療保險和房屋政策上,就不能實行貧富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政策,而應當使窮人能合法、合理而又和平地分享富人的一部份財產和收入。[34] 傳統的傑佛遜式的自由主義只側重機會開放和機會平等,而社會公正則強調“結果平等”和機會傾斜,建立“共同富裕”的均富社會。      

  至於關懷原則,則主要是指道義的公正,運用道義和宗教的力量影響立法者、促使財富分配的法律機制體現“不公平”的關懷。很顯然,絕對的公平其實是對弱勢群體的不公平,因為貧富、強弱的競爭起點和結果不一樣。為了縮小貧富鴻溝,應當借鑑美國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推動“不公平”的關懷政策,否則,社會永遠無法達到均富。[35] 正義和公正具有超越實體法之上的價值,“正義本身即是一種社會關懷”。正義的價值和理念要求法律的實施能達到公正的結果,能使大眾在自由獲取利益與享受社會福利之間達到平衡。[36]   

  第三,體現社會公正的政策能弱化社會衝突和階級對立。社會公正是一種人類普遍認同的價值,它既能推動社會進步,也能避免激進革命,是一個最少社會爭議的口號。在現實操作過程中,它能減少社會摩擦,變暴力衝突為和平改革。在十九世紀末的歐美社會中,社會民主黨和平民黨的盛行,就部份地反映出社會的理性力量希望弱化社會衝突和避免階級鬥爭的願望。     

  目前,社會民主主義的理念日漸成為一些中國知識精英的共識,這與上一世紀末美國的“平民黨”和歐洲的社會民主黨的崛起,有着相似的結構性原因。當一個社會需要正義、公正和公平時,社會民主主義的理念和組織就必然應運而生。社會民主主義的核心是社會公正+政治民主。它一方面強調社會公正,另一方面認為,社會公正和社會主義並不排斥政治民主,民主不是、也不應是資本主義的專利,就象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一樣。由於中共遲遲不願推動政治民主化,結果,具有社會民主主義理念的知識精英就與中共漸行漸遠。這很像當年美國出現“平民黨”的社會政治氛圍,當時美國主要的共和、民主兩黨拒絕政治變革,於是在十九世紀末“平民黨”就漸成氣候。後來,民主、共和兩黨終於決心推動進步主義運動後,“平民黨”也就逐漸瓦解和消失,美國的社會衝突也逐漸緩和了。   

  歷史的經驗表明,面對制度轉型期的社會動盪和政治變革要求,政府的選擇其實十分有限,一般只有四種:其一是強力鎮壓,其後果是加速革命的到來和政權的更替,如二十世紀初的俄國和1930、1940年代的中國;其二是消極遷就,全面讓步,結果是導致徹底、但和平的改朝換代,如二十世紀末的前蘇聯和東歐;其三是由政府主導,強化民族主義情緒,走上法西斯主義的道路,對外擴張以達到轉移國內危機的目的,但最後結果必然是走向自我毀滅,如1930、1940年代的德、意、日;其四是政府內的改革力量與民間進步力量相結合,自上而下地推動和平變革,這樣既可避免社會危機,又能推動社會進步,如美國的進步主義運動、羅斯福新政(1930年代)和約翰遜的民權改革(1960年代)。很顯然,從社會成本和效益而言,第四種選擇是最佳選擇。   

  第四,社會公正的理念既要求尊重現有體制、又要求公正對待反對派。推行社會公正的理念,有助於在現行政治體制和政黨結構下平穩地推動政治改革。任何一種政治中,都從來沒有永遠的“當權者”,今天的勝者往往是明天的敗者,而昨天的敗者又可能是今天的勝者。只有把必要的政治妥協制度化,才能防止政治競爭演變成“你死我活”的殘酷鬥爭。中共近八十年的黨史就證明,每次黨內鬥爭中,黨的當權者對黨內同志的不同聲音都絕不容忍,而絕大多數人都只關心着如何儘快加入“勝者”的隊列、爭相與可能的“敗者”劃清界限,並對“敗者”採取“殘酷鬥爭、無情打擊”的手法,不留任何生存空間,因此黨內鬥爭空前慘烈,往往上次鬥爭的“勝者”很快又成了下次鬥爭的“慘敗者”。1959年,劉少奇、林彪等曾全力支持毛澤東打擊彭德懷,但七年後自己的下場卻更慘;1987年,趙紫陽對胡耀邦見“死”不救、甚至落井下石,也不曾給自己留一條後路;同樣,鄧小平雖然歷經幾起幾落,再度復出之後也仍然不給黨內的反對派留一點生存空間。   

  一個政黨內的任何派系如果不想重走“你死我活”的歷史舊道,就有必要給自己留一條“制度性後路”,以便一旦自己成為黨內的少數派時,仍能正常存在。也就是說,要從社會公正的理念出發,以公正的制度和程序對待黨內各派,並進而公正對待黨外的各利益集團和政治組織。這也將成為中國實行民主政治之前的必要的制度性過渡安排,即先在一黨之中建立規範而又合法的多派結構,形成一黨多派的政黨政治,促使在“一黨制中存在內部政治較量的自由的政治組織”[37],建立公正對待黨內反對派和少數派的制度機制。     

  第五,強調社會公正有利於文化重建。社會公正的理念含有強烈的人道主義色彩,因而強調社會公正,可有助於動員民眾以人道主義和宗教精神投身並參與社會公正的制度和文化建設。[38] 目前,中國政府從糾正政風的角度打擊腐敗,往往只能治表、難以治本;雖可能在一段時期內暫時抑制一下腐敗行為,卻難以收除根之效。如果從社會公正的理念出發,則可以將政治腐敗、權錢勾結現象定位為社會文化中的一股反民主、反社會、非正義的逆流,比較容易發動全社會的力量來反對腐敗現象,並推動一場社會文化的重建運動。當反腐敗運動帶上了強烈的社會倫理和文化價值的色彩,就可以有效地減少政治改革的社會阻力、降低打擊腐敗的政治成本。在美國進步主義運動期間,曾出現過一個草根性強、人道色彩濃重、宗教熱情高的“社會正義運動”,其主要參與者是知識分子、婦女和宗教人士。他們通過各種社會公益團體,宣傳社會改革、推動政府立法;運用宗教力量,發動人道主義的社會關懷活動,提出以工代賑、貧民窟改造、衛生保健等變革措施,這些活動推動了美國的社會福利主義的制度建設。[39]   

  從制度轉型過程中的文化重建的角度來看,只有重建文化和道德秩序,才能真正而又長期地提高一個民族的精神文明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消彌道德淪喪、物慾橫流、急功近利和禮崩樂壞的社會現象。也只有有效地提升全體國民素質,才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治本之道。英國歷史學家湯恩比曾指出,對付“力量”帶來的邪惡結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為,而是“倫理行為”。[40] 還應當注意到,在提升國民素質的過程中,公正的教育是一個重要手段。公正的教育主要有兩大含義,一是讓全體國民能有公正、公平的接受教育的機會,要提倡義務教育、反對特權教育、貴族教育;二是創造公正、公平地興辦教育的機會,提倡人人有機會辦教育,反對由國家或特定集團壟斷教育資源。    

  第六,提倡社會公正將可增強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美國進步主義運動的經驗表明,社會公正運動的推動必須得到新聞媒體的配合。新聞媒體是揭露腐敗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腐敗分子的剋星。目前中國的腐敗蛀蟲層層勾結,有恃無恐,他們既不怕黨內的紀律整頓,也不怕司法部門的查處,因為在官官相護的關係網中,紀律整頓和司法查處只會觸及到一小部份貪官汙吏,而他們中的大多數都能安然無恙。但是,他們卻害怕被媒體爆光,一旦腐敗醜行和腐敗人物被新聞媒體曝光,官官相護就失靈了,他們就會被暴露在社會大眾的面前,無處遁覓,所以許多腐敗行為常常是“見光死”。同時,新聞媒體還能夠及時地反映社會各階層對社會公正的訴求和建言,溝通上下、官民和各階層之間的交流,其本身就會成為一種新的理性和進步力量。    

  在新聞媒體的體制改革中,應該引進經濟體制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反壟斷和鼓勵競爭的思路。新聞媒體是對社會大眾負責的公器,政府的需要與公眾的需要應當是一致的、而不是對立或衝突的。既然中國已經容許經濟產權的多元化和競爭,也應該提倡新聞媒體產權產權的多元化,包括國家控股、法人參股以及私人獨立經營新聞媒體。[41] 只有在新聞媒體的平等競爭中,才可能真正實現新聞報導的公正性。一旦以社會公正為主題的政治變革得以啟動,那麼,中國的新聞自由必將迅速擴大,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功能也就自然得以強化,腐敗現象必然隨之受到全面的抑制。    

  四、結語     

  社會公正是全人類、跨國界、超階級的共同理想和奮鬥目標。它絕不是資產階級社會專屬的,也不是私有經濟的附屬物。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正是社會主義思潮的出現,使得西方社會越來越關注社會公正的實現,並且有效地把社會公正的理念制度化了。社會主義國家過去的意識形態一向高度強調社會公正,轉型中的社會主義國家也沒有任何理由排斥或迴避社會公正的理念。變革集權、公有的制度,絕不意味着拋棄社會公正的理想;事實上,忽視了社會公正,任何變革都不可能真正成功。   

  同時,對處於制度轉型過程的國家來說,社會公正是一面社會成本低、政治效益高的政治改革旗幟,也是一個風險低、社會動盪小的政治改革突破口,具有彈性空間大、迴旋餘地廣的特點。以社會公正為政策目標,能夠既打擊腐敗,又滿足社會大眾的要求;既強化法制建設,又促進社會變革、教育改革、宗教改革和文化重建,從而推動真正的社會進步;既能維護經濟改革的成果,有利於深化經濟改革,又可以推動政治改革和新聞體制的改革;既推動一黨多派和多黨多派的政治民主,又有利於防止社會衝突、有助於社會政治的穩定;既吸引知識分子進入體制內改革,又弱化異議集團的體制外暴力抗爭;既可嬴得國內民心,又能改善中國的國際形像。   

  對世紀之交的中國而言,要實現社會公正大致涉及到五大主題。一是實行公正的政治,包括公正、公平、公開的政治參與,以及建立公正監督政府和各級官員行為的機制;二是實現公正的法律,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抑制司法行政中的腐敗現象;三是建立公正的經濟遊戲規則,實施公平競爭、關懷新政和分享原則;四是保障公正的新聞報導,要推動新聞媒體的公正監督、公正報導、公正經營;五是發展能體現社會公正的文化教育事業,推動文化道德重建、強化義務教育、鼓勵文教事業的公平競爭。   

  為了改革而強調社會公正、堅持在改革過程中實現社會公正,還能有效地防堵某些極“左”勢力假社會公正為名、試圖阻止改革的活動。如果支持中國變革的社會和政治力量不堅持社會公正的旗幟,則極“左”勢力反而有機可乘了。當然,在舊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仍然保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也要注意防止把民眾對社會公正的追求導入向舊體制復歸的企圖,要警惕新的“等貴賤、均貧富”式的訴求,還要盡力避免出現“文革”式的社會運動,更應防止出現那種“窮人憎恨富人”的惡性革命。   

  顯然,社會公正問題是極為複雜的,討論這一問題涉及到政治學的公平參與和權力監督,法學的公正立法、公正司法和公正執法,經濟學的公平競爭和合理分配,倫理學的公正道德和人道主義,教育學的義務教育和公正辦學,以及歷史學的社會公正理念與實踐的變遷。當前,中國亟待建立關於社會公正理論和實踐的多學科交叉研究,要系統地研究人類社會中有關社會公正的理念、政策和經驗教訓,以便儘快把社會公正納入政策議題,推動具有實質意義的政治體制改革。   
 
後全能主義時代的來臨
 
  世紀之交中國社會各階層政治態勢與前景展望

  蕭功秦

  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

  後全能主義時代的來臨

  原教義式的左派政治勢力的消退

  知識分子的溫和化與新的分化

  新一代青年的非政治化與再政治化

  勞工階層訴求的基本方式

  有效監督機制的缺失:中國轉型面臨的深層矛盾

  “危機論”與“條件論”:未來中國面臨的兩難選擇

  

  近幾年來,中國出現了一系列具有歷史意義的變化,從而把世紀之交的中國引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由於鄧小平和陳雲、王震、李先念、彭真這些革命老人相繼去世,由革命元老主導中國政治生活的歷史時代終於結束了;對香港回歸的處理,反映出中國領導者力圖從意識形態理念之外的民族主義情感中,尋找維持民族凝聚力和國家權威合法性的新的資源;中共十五大後,江澤民在黨內和最高決策層的地位進一步穩定了,他通過重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為中國更大幅度的市場化改革提供了意識形態上的便利,從而使主政者不再受傳統意識形態教義的約束,有可能走活經濟改革的棋局。可以認為,“六四”後中國一直面臨的那種充滿着意識形態衝突的、複雜而又飄忽不定的時期,已經大體上結束了,中國出現的新局勢意味着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的到來。在這樣的背景下,有必要對中國中長期的政治發展動向重新評估、並提出展望。

  本文考察近幾年來和今後若干年內,中國主要社會群體和階層的觀念心態和政治態度演變的基本走向,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今後中國政治和社會發展趨勢的基本判斷。筆者的主要觀點是,隨着意識形態引發的政治衝突正逐步淡出,一方面,鄧後的中國面臨着改革史上新的發展機遇,但另一方面,由於社會監督機制的缺失和改革過程一些深層次的矛盾的不斷積累,有可能出現轉型期的“軟政權化”與“分利集團化”[1],並由此引發新的困局,這種基於改革綜合症引發的矛盾和困局,將使中國再次面臨新的兩難選擇。

  後全能主義時代的來臨  

  筆者認為,七十年代末期,中國從改革前的全能主義體制 

  [2]進入了“全能主義體制下的新政時期”,近20年後正當此世紀之交的年代,鄧後的中國實際上開始向具有中國特色的“後全能體制”(Post-totalitarian regime)轉變。從政治學角度來看,這種“後全能體制”(或稱之為“後全控體制”)可以被理解為現代化中的新權威主義政體的一種特殊類型,其基本特徵有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後全能體制”的社會是一種有限的多元化社會。在“全能體制”下,國家具有廣泛而深入的、對社會基層組織細胞和個人的政治控制力和動員力,社會是高度一元化和板塊化的,自主性的社會組織和多元化社會活動幾乎完全無法存在。而在“後全能體制”下,經濟市場化逐步形成了非政治領域內的自主性社會空間,國家的政治控制的範圍逐漸縮小,僅局限在與國家和政權安全直接或間接相關的領域。目前,在中國不僅出現了經濟領域內的多元化,而且在非政治領域內,在政府認為不影響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的前提下,也已經出現了有限的多元化,作為“第二社會文化”的文化、教育、娛樂、學術研究、非政治性社團等,與政府主導的“第一文化”平行地共存。這些自主性社會組織和活動的發展將形成某種網絡,從而產生具有中國特色的、新興的健康而又充滿活力的市民社會,它是處於國家控制力之外的、體制外的自組織系統。  

  其次,在“後全能”時代,政體的實效合法性已經取代烏托邦平均主義的理念而成為國家認同和社會聚合的基礎。全能主義政體的意識形態是以平均主義的目標理念作為社會整合的基礎的。而具有中國特色的“後全能體制”卻揚棄了教條主義意識形態所代表的具有烏托邦色彩的“政治神活”,而力求以“經濟實效性”來獲得國民對政權的認同,國家機器和壓制型權威則被用作政治整合的後盾。雖然官方意識形態仍然保留着社會主義的基本符號體系,具有整合中共組織、凝聚黨內成員的象徵性作用,但其意識形態的符號內涵已經不再具有原來的共產主義目標意識。  

  第三,“後全能體制”一方面繼承了全能體制下執政黨的國家動員力這一傳統資源,作為實現現代化的權威槓桿,從而保有較強的推動體制變革的動員能力和抵禦非常事件及危機的動員能力(如在1998年的抗洪搶險中);但另一方面也承襲了全能體制下社會監督機制不足的缺陷,而這種缺失所引起的彌散性腐敗和社會無序化,又可能反過來蠶食這種國家的動員能力。  

  原教義式的左派政治勢力的消退   

  後鄧時代中國最為顯着的特點是,原教義式的左派已失去了對中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影響力。在改革前的全能主義政權(Totalitarian Regime)里,革命的意識形態是政權的生命,它不但曾支撐過一代革命者為之奮鬥終生的理想和價值,而且也是政權合法性的精神柱石,還是鎮壓政權反對者的政治威懾手段。因此,直到八十年代中期,儘管改革開放政策已實行了多年,主政者仍然保留着左派保守勢力的政治地位,並容忍和接受左派勢力的言論及活動,這始終是中國改革早期階段政治的一個重要特色。所謂的“四項基本原則”的提法,體現的就是源於革命傳統的意識形態原則和社會控制方面的政治功能。  

  左派政治勢力之所以在中國大陸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視的力量,不僅因為它是與革命時代的政治觀念密切結合的政治勢力,還因為主政者將左派保守勢力視為抵制自由派勢力的重要平衡力量。例如,在“六四”事件中,當中共政權面對自由派的政治挑戰而承受着巨大壓力時,左派意識形態就發揮出壓制反對者的作用,而左派政治勢力在事件後也極為活躍地維護這個政權的安全。江澤民提出“講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種對左派勢力的政治姿態,以表明技術官僚出身的當政者並沒有忽視正統意識形態。  

  近年來,老一代中共領導人相繼退出了政治舞台,這一現象最重要的政治意義在於,長期以來深深影響着中國政治生活的左派政治勢力,從此失去了他們的政治依託。以務實為最大特色的鄧小平雖然不屬於左派,但他具有元老革命家的象徵性,又是利用左派維持政治平衡的主要操縱者。因此,鄧小平本人的逝世進一步削弱了左派勢力在黨內的地位。鄧小平時代的結束,實際上標誌着那些力求託庇於革命元老政治的左派政治勢力,將不再是中國大陸政治生活中一個值得重視的因素。鄧死後原教義式的左派意識形態和政治勢力就處於不斷消退之中,無論是生活在大陸的中國人、還是海外人士都可以強烈地感覺到這一點。  

  只有在知識分子中的西化派、自由派對執政黨的政治權威和合法性提出重大挑戰的情況下,左派思想和政治勢力才可能被重新啟用。但由於作為左派勢力對立面的西化派、自由派力量在“六四”後明顯減弱,而後來在市場經濟強大的世俗化力量影響下,知識分子中的自由派又日益溫和化,其直接衝擊政權的可能性甚為微小。這又反過來決定了左派在政治平衡上的重要性降低了,其東山再起並重獲用武之地的機率相對較小。  

  知識分子的溫和化與新的分化   

  過去幾年裡中國的知識分子政治上已趨向溫和化,但由於社會矛盾不斷擴大,最近知識分子中又出現了新的分化。  

  在八十年代的後半期,知識分子中的自由派(包括西化派)漸漸主導了思想文化界,其主要原因是,改革前中國封閉鎖國近三十年,改革開放後大量湧入的西方先進文化產生了強大的示範效應,使相當多的青年知識分子相信,只有徹底地改變政治體制,中國才可能擺脫現實困境、並躋身於現代化國家之林。而文化挫折感產生的焦慮情緒,以及對文化大革命中專制主義的沉痛反省,則是自由派中形成激進的西化思潮的潛意識原因。“六四”政治危機標誌着自由派中的激進西化思潮達到了高潮。“六四”後,自由派受到了壓制,並被剝奪了在社會上公開發言的機會,但它仍然是一股在知識分子中富於力量的政治潛流,“六四”後不久出現的蘇聯東歐的劇變,對當時受到壓制的自由派思潮是很大的鼓舞。  

  但是,1992年鄧小平的南方講話後,自由派思潮開始溫和化了。其表現是,越來越多的知識分子認為,目前在政治保守條件下的經濟發展,不但對自己有利,同時也對國家、民族有利。一位曾參與“六四”抗議簽名、事後受到整肅、後來又經商成功的上海的知識分子就曾表示,“目前中國這樣的發展很好,美國對中國也不要逼得太厲害,一切都會水到渠成”。1992年後這類思想傾向在大陸的知識分子中頗具代表性。這種溫和化有兩方面的原因,即相當一部份自由派知識分子成了現行體制的既得利益者,以及經濟市場化過程中自由派知識分子價值觀和思維方式的世俗化。  

  中國的市場化過程也是一個各社會集團爭相占有權力、地位、名望、財富等稀缺資源的“分利”過程。1992年鄧講話之後,中國就進入了一個“全民賺錢”的時代。與其他社會階層相比,知識分子所具有的知識和能力,是一種比較容易在分利過程中發揮作用的“資本”。所以,在九十年代中國社會利益分化的過程中,知識分子階層是得利者階層;而知識經濟的興起,更加速了這一趨勢。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自由派知識分子中最具活力的一些人物,在非政治的民間活動空間裡發現了前所未有的獲取經濟利益和實現自我價值的新機會。甚至有相當一部份從牢獄中出來的政治精英幾年後也成了成功而富有的知識型企業家。在“六四”時期,大學裡的知識分子與大多數市民的生活水平是相當接近的。但自從1992年以來,他們的境遇遠優於一般市民階層,通過出國留學、下海經商、選拔當官、留校升遷等途徑,他們已經獲得了相當多的既得利益。  

  當然,不能單純以知識分子在分利化過程中的優勢地位來解釋自由派的溫和化。因為,並不是所有的知識分子都有機會在市場化過程中獲得大量利益,例如,一些從事人文學科研究的知識分子目前的生活水平就仍然處於相對清貧的狀態。但是,即使是那些生活相對清貧的知識分子,其政治態度也溫和化了。其原因在於,市場化過程開啟了觀念的世俗化過程,並極大地消解了人們一度相當執着的政治激情。這裡講的世俗化(Secularization),是指人們的價值標準與思維方式的一種轉變過程,即從視道德原則、主義信條、理論、意識形態理想為“神聖”的執着型信仰,轉變成主要以市場交換中的功利實效為立身行事和價值取捨的標準。這種現實功利取向的世俗化消解了許多知識分子以往追求的理想、信仰及其他信念,在它瓦解人們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信仰時,也同時瓦解了人們對自由民主意識形態的道德激情,而這種道德激情本是自由派的政治與社會批判意識的最為重要的精神資源。  

  經濟市場化導致的文化價值上的世俗化過程,給中國的執政者帶來了出乎其意料的政治果實,即“六四”後中國大陸本來已出現了左派與自由派的兩極化張力,但此後這兩股勢力的立場卻逐漸向中間靠近,兩者之間潛在的對抗態勢明顯地緩解了。這正是促成當今中國大陸政治格局穩定的重要因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近兩年來在經濟和社會層面出現了一系列明顯的問題,如失業、下崗、國有資產的流失、亞洲金融危機衝擊下中國經濟面臨的困難、股票市場風險增大、農村攤派的盛行、以及彌散性腐敗的日益明顯化等。1992年後曾持續多年的上述知識分子的溫和化趨勢發生了新的變化,近兩年內在敏感的知識分子中出現了從溫和、中間的立場向兩極移動的政治動向,知識分子中新的分化又開始了。  

  這種新的兩極化趨勢的特徵是,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右翼和左翼從不同角度對現存體制持批判態度,而一部份有既得利益的中間派知識分子則堅決支持主政者。在自由派知識分子中,現在其右翼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其體制外的反對派立場,同時在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左翼中也有相當一部份人對中國目前的局勢抱批判態度。後者為社會上日益嚴重的腐敗和兩極分化痛心疾首,他們認為,中國當今的知識精英、經濟精英與暴發致富的權貴精英正在進一步結合、撈取個人財富,使中國的改革日益陷入困境。他們認為,資本主義原始積累式的弱肉強食主義已成為支配這些精英階層立身行事的基本原則,而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多數已淪落為特權者的幫閒文人。與自由派知識分子的右翼堅持西化的立場不同,一部份自由派的左翼進一步向左轉、與幾年前曾被知識分子主流嗤之以鼻的新左派相結合,代表改革中失利者的利益而呼籲公平正義,這些向左轉的知識分子表現出越來越明顯的平民主義(Populism)和社會民主主義傾向。可以肯定,如果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這種左翼社會思潮將會在青年一代中進一步擴散。  

  而在另一方面,1989年後新形成的知識型企業家階層則越來越傾向於肯定現存秩序下的社會分化的合理性,他們與部份中間派知識分子(即溫和化的自由派知識分子)相結合,在體制外形成了一股支持現存體制的新的社會力量。他們認為,目前中國的貧富分化過程是現代化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企業重組和股份化過程中的“不公平”,將由於資源的市場化合理配置而最終達到“結果公平”。一位北京的知識份子企業家就曾提出,“公有制實際上就是毫無指望的‘無人所有制’,國有資產‘流失’到民營企業家手中,而民營企業家本人與其家庭可能消費的部份,充其量只有其中的千分之一。而他們會精打細算,根據市場規律合理地配置其餘的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資源,把它們用來創造就業、發展生產,這才是對社會負責。”這些人比較關注市民社會的出現,但也與地方官員過從甚密,有的人只須打個電話、就能約見縣級乃至省級官員、共議商務。由於建立了這種與官員的私人交往關係,不少知識型企業家認為,當今中國大多數的地方各級官員,是中共建國以來最熱心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技術官僚。  

  這批知識型企業家對中國的現狀和前景抱着相當樂觀的態度,他們認為,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政治穩定高於一切,任何對這種穩定的破壞都是對民族不負責的。他們也相信,中國目前選擇的模式是國家進步之希望所在,由於二十年來國力的增長,國家已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源來應付可能出現的危機和困難;並且認為,溫和的知識分子、知識型企業家以及新一代的技術官僚這三種社會力量的結合,將能共同支持目前的後全能主義體制,使中國在經濟市場化過程中逐步為實現政治民主和社會進步創造必要的經濟基礎。  

  新一代青年的非政治化與再政治化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過程中,都出現過青年反抗運動對當局的衝擊,“五四運動”後中國早期的現代化過程中也可觀察到這一點。青年時代是人的一生中最富於理想和政治激情的時期,教育使青年人對社會政治有更多的了解,所以,“大學是思想反叛者的溫床”。理想與現實的巨大反差、以及青年在現實生活中感受到的挫折,往往是形成青春反叛性的社會基礎。當社會處於轉型或危機時期,心態活躍而又敏感的20至30歲的青年,具有其他年齡段的人所沒有的特殊的政治參與熱情和社會鼓動性,其中又以大學生最積極。這種以青年知識分子為主體的反抗運動,很容易發展成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的社會性政治抗爭運動,從而衝擊當局,以至於出現頻繁的政局動盪,甚至由此而引發出革命。  

  然而,1992年以來在中國大陸的青年學生當中似乎觀察不到此類反抗活動。在校大學生群體中,雖然仍有一些理想主義者,但大學生的主體已經變得看重功利和實效、而不重視理想和精神,對社會及政治問題的關注也少了。根據一項調查,目前中國絕大多數的大學生不知道八十年代頗為出名的幾位“青年領袖”的名字,但卻都知道歌星中的“四大天王”。與此類似,今天大多數中國大陸的中學生甚至不知道“四人幫”成員的名字。在一所職業高中的某班級所做的調查發現,多數人居然不知道韓國和南朝鮮是同一個國家,相當一部份人也不知道希特勒是法國人還是德國人。  

  因此,有人曾經說,如果把“六四”時期的青年一代與這一代青年相比,可以發現,這兩者在思想情趣、價值觀念、人文關懷等方面,幾乎是“兩個民族”。“六四”時期的一代青年是高度政治化的,有很強的政治使命感,言必談政治,具有泛道德主義的政治參與激情;而當今的新一代青年則是高度非政治化的,對政治非常冷淡,缺乏政治激情,有明顯的世俗功利性和個人中心意識,除了“三星(歌星、球星、影星)”之外,其他則知之甚少。  

  目前,青年一代與“老三屆”這代中年人之間,在價值觀方面的斷層和代溝就更大。一位參加過1976年的“四五”事件的中年知識分子,曾形像地說過這樣一句話,“我們是中國歷史上唯一既沒有老師、也沒有學生的一代”。其含義是,現在40多歲的中年知識分子是文革中插隊落戶的一代,他們對政治和社會的體認不是老師教育的結果,而是在文革時期實際的生活苦難中“無師自通”、直接體驗的結果,因此他們與自己的老師(一代在五十年代受蘇式教條思想影響而成長起來的知識分子)的僵化思想完全格格不入;可是,當這些擔任着大、中學老師的中年知識分子面對着九十年代的學生時,卻發現這些學生在觀念世俗化的強大潮流影響下,對一些老師關心國事的觀念並不十分認同,這兩代之間的溝通有明顯的困難,已經存在着巨大的代溝。類似的情形也在文壇中出現了,有一份調查顯示,當今中國新生代作家的觀念和行為方式與文壇的傳統正出現某種斷裂,被調查的所有新銳作家都認為,他們的寫作基本上沒有被活躍於五十至八十年代的上一代作家所引導。[3] 

  現在,曾經具有使命感的一代人已進入中年,政治參與熱情已不如當年;而那些正處於最具有社會鼓動力的年齡段的青年人,卻沒有上一代人那樣的政治參與熱情。如果社會矛盾不進一步激化,那麼青年一代有可能不再是引發社會運動的“雷管”。這正是視政治穩定高於一切的主政者求之不得的。 

  然而,近兩年來,中國已開始面臨越來越多的新的社會問題,有明顯的跡象表明,社會矛盾可能擴大。據一些學者估計,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三次失業高峰已經到來。城市裡有1,600萬新增勞動力和3,000萬下崗人員,再加上1.3億農村剩餘勞動力需要在非農產業就業,全部勞動力的27.8%處於失業或閒置狀態。這種情形將可能因世界性金融危機的出現而進一步加劇。大量城市和農村遊民的出現,將會對社會秩序和政治穩定產生嚴重的衝擊。如果社會矛盾出現進一步激化的趨勢,青年一代的上述心態也會相應地發生變化,導致青年一代的再政治化趨勢。事實上,這種從非政治化向再政治化發展的趨勢已經在某些大學生中出現。 

  從政治學研究的角度來看,目前青年一代的再政治化,明顯地不同於八十年代所出現的、以政治浪漫主義和以西化意識形態為基礎的激進自由主義的政治化;一些後現代主義的、左翼社會主義和平民主義的理念將會在這個新思潮的形成中起到以往所沒有的作用;此外,電腦時代的到來、國際信息傳播方式的革命、新一代的個人主義價值觀,都將對這種新的政治化的風格產生影響。 

  勞工階層訴求的基本方式   

  近年來,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面臨一系列新的困難,多數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國有部門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大規模失業和下崗,國有企業工薪階層中的相當一部份人的生活水平持續下降、成為經濟改革中的失利者階層。中共“十五大”後,國有企業的資本重組及民營化過程可能加快,這會使失利者的隊伍進一步迅速擴大,加劇上述的困難局面。目前,由於居民購買力下降,消費品市場已經出現了蕭條跡象。在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威脅下,中國實行貨幣不貶值的政策,將對出口產生不利影響,並進而影響到經濟發展。可以說,中國的經濟已進入了一個受諸多不利因素影響的敏感時期。與此同時,因腐敗而導致的社會不滿也與日俱增。由於農村地方幹部的貪汙腐敗和不合理攤派,以及沿海和內地經濟差距的擴大,在農村已經產生了強烈的社會不滿情緒,這在內地尤為嚴重;在城市裡,經濟改革和企業重組中出現的權錢交易行為嚴重地侵占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同樣引起了日益強烈的社會不滿。有不少人認為,如果現在再發生1989年那樣的學生運動,由於民眾對現狀的不滿比“六四”時期更為強烈,因此將會更積極地參與其中,繼而加劇社會動盪,重演蘇聯東歐那樣的巨變。 

  如果分析中國近代以來的政治史和國民的政治文化特點即可發現,中國的基層民眾缺乏自發組織政治運動的傳統,只有當知識分子到工廠農村去、運用某種意識形態理念和口號、從政治上動員基層民眾時,基層民眾才可能被組織起來,對當局提出各種政治訴求,形成民眾的大規模政治參與運動。“六四”事件就是一個以激進的自由派知識分子為核心的、以民主政治口號為聚合點的、遍及全國社會各階層的政治抗爭運動,這種運動構成了對政治權威的衝擊。 

  然而,如上所述,中國大陸的市場化已經引發了分利化和思想觀念的世俗化趨勢,無論是自由派知識分子還是左派知識分子,目前多數都已失去了對各自意識形態的獻身激情。而且,事實上他們既沒有“到民間去”的主觀願望,也沒有這樣做的機會和條件。在當今的中國大陸,知識分子和大學生多生活在相對封閉的大學校園內,很少有機會到工廠或農村去接觸普通勞工階層。這種現代化過程中出現的社會分層化和階層隔離,使城市知識分子很難通過與基層民眾的接觸,來切身體驗基層民眾的感受和訴求。 

  現在可能對基層民眾進行政治動員的,主要是那些生活在社會中下層的小知識分子或“邊緣知識分子”,這些人讀書不多、地位較低,受盡地方上貪贓枉法的小官吏的欺侮,對目前基層民眾的切身困苦有直接體驗,心裡充滿了不平之氣。然而,這些人往往會簡單化地解釋複雜的社會問題,並傾向於用一些大眾化口號來鼓動民間自發的社會抗爭運動,其影響力會局限在局部地區,很難造成“登高一呼、全國響應”那樣的效果。只有在上層發生重大政局變動並失去了對社會的有效控制的情況下,這些“小革命家”才會產生重大的社會影響。從目前情況看,這些介於城市知識分子和基層民眾之間的“邊緣人”,還不大可能充當中國政治抗爭運動的主角。 

  因此,筆者認為,改革所引發的各種瓶頸效應、軟政權化、分利集團化、以及由此導致的“轉型綜合症”,會不斷產生零星、局部、小範圍、以具體問題和訴求為目標的社會抗爭事件,這樣的情形甚至可能延續很久。然而,這種不穩定與“六四”以前的局勢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在今後的一段時期里,由於比較不容易出現知識分子通過自由派或左的意識形態動員基層民眾的情勢,所以不太可能出現農民和城市工人的大規模政治參與活動,如政治性罷工、工農的街頭政治運動、建立工人農民的政治組織等。而代表工人農民等基層民眾利益的民粹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想,下一世紀初則肯定會為部份青年知識分子所信奉和提倡。但在一個充份世俗化的時代,只要不出現全社會範圍的矛盾激化,這種新左派意識形態尚不具備充份發育的社會條件和精神氛圍。 

  有效監督機制的缺失:中國轉型面臨的深層矛盾  

  綜上所述,由於左、右政治勢力對當局的挑戰和壓力弱於八十年代,鄧後中國的主政者在政策方向上有較大的迴旋餘地;如果能有效地防止亞洲金融危機的衝擊、將下崗失業和農村吏治的弊端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同時加大反腐敗的力度、並在建立民主制度方面邁出穩健的步伐,那麼,在一定時期內或許不至於面臨來自左翼和右翼政治勢力的重大挑戰。但是,在鄧後的中國也存在着一種根本性制度缺陷,即有效監督機制的缺位,它與改革中出現的“軟政權化”、“分利集團化”這些深層次矛盾相結合,可能導致滲透性、全局性糜爛,並產生未來的嚴重政治危機。 

  這種根本性制度缺陷的長期存在有一系列原因。第一,“六四”事件後主政者為了防範激進自由派和政權反對者利用大眾傳媒和結社活動來挑戰政治秩序,加強了對傳媒和政治活動的控制。在當時的情況下,政府認為這種威權主義的舉措是必要、合理的。但同時這些措施也使輿論和民間力量等最具活力的因素無法發揮有效的社會監督作用,客觀上使不受監督的官僚及分利集團更加有恃無恐。 

  第二,七十年代末開始的改革開放以及二十年來經濟的發展,使官員和分利集團利用制度上的缺陷及權力地位所提供的條件,有大量的機會來獲取不當利益,各級官員(尤其是地方官員)的腐敗和不正之風逐漸變本加厲,這已是全社會有目共睹的事實。 

  第三,在觀念世俗化過程中,掌握道德批判話語權的知識分子也日益喪失了社會批判者的功能。相當一部份城市知識分子加入了改革和經濟發展中的分利過程,成了現行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同時價值觀世俗化的過程又使許多知識分子不再自覺地擔負人類理想道德的守護者及社會批判者的角色。當局對傳媒的控制也導致知識分子缺乏可靠的信息資源和渠道,不易對社會問題作獨立、客觀的判斷。多數城市知識分子的個人利益得到了滿足,使得他們抱有虛幻的樂觀心態、心安理得地認為中國從此太平無事了。 

  第四,當知識分子的主體不再構成有效監督機制的重要力量時,人數眾多的城鄉勞動階層也缺乏自主地維護自我利益和對社會有效監督的傳統和條件,因此也無法形成制衡腐敗的社會力量。 

  這樣,中國的社會實際上是一個缺乏體內自動平衡機制的有缺陷的社會,是一個不具備自我警報系統的社會。長此以往,無疑充滿了危機和陷阱。一方面,這個國家被瀰漫於社會各層面的普遍腐敗所侵淫,另一方面在這個缺乏必要的報警系統的社會中大多數人逐漸喪失了必要的敏感性、不自覺地以為社會現狀總是處在安全係數以內。結果,隱含在社會中的種種嚴重問題和潛在的社會衝突被一再掩飾過去,直到某一時刻不可避免地突然爆發。 

  “危機論”與“條件論”:未來中國面臨的兩難選擇  

  一旦糜散性腐敗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過去二十多年中通過改革和經濟增長形成的“績效”型合法性就會消逝,在這種情況下,失業、經濟蕭條或經濟危機或其他社會經濟問題都可能成為政治危機的導火線,而主政者將不得不在“危機論”和“條件論”之間面臨兩難選擇。 

  一方面,決策層中的一些人(可稱之為新的“開明派”)會以危機為判斷的出發點,提出以下的政治選擇(可稱之為“危機論”的政治選擇),即在全局糜爛型腐敗引起的危機不斷深化的情況下,既然中央政府已完全無力單獨地清除這種腐敗,那麼就有必要動員傳媒來作輿論監督的工具,並運用民間的力量參與反腐敗,以完善長期缺失的監督機制。他們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克服危機,除此之外、別無他策;危機越嚴重,他們的開放傳媒空間和自下而上的民主參與的決心也就越堅決。 

  另一方面,決策層內必然還會出現堅持另一種政治選擇的人,他們構成體制內新的“保守派”。他們認為,正因為腐敗已經非常嚴重,如果動用傳媒來反腐敗,只會導致無數問題曝光而令政府進一步失去公眾的信任,使社會不滿進一步擴大,從而加速危機的到來。因此,他們的說法是,只有在政治較為清明、社會矛盾和緩時,開放輿論才有助於政治穩定;如果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就不能開放輿論及政治參與(這種觀點可被稱為“條件論”);危機越嚴重,他們反對開放輿論的態度也越堅決。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在社會困境中出現的兩種政治選擇的對峙,已不再具有以往的意識形態色彩;這種政治對立與其說是基於不同的政治信仰,不如說是基於不同的利益考量及不同的擺脫兩難困境的策略。可以想見,新“開明派”必然會如此反駁新“保守派”,即政治的清明不是政治開放的前提、而是開放輿論和推進民主化的結果,如果不實行大刀闊斧的政治體制改革,想單靠政府內部的整肅而從根本上消除腐敗,無疑是緣木求魚。另一方面,新“保守派”也會如此反駁,如果時局的批評者和政治反對者在政治上並不認同當局,在這種狀況下開放政治參與,只能使反對派如虎添翼,在已經十分嚴重的社會矛盾中“火上澆油”,這樣比緣木求魚還要糟。 

  在危機尚不太嚴重的時候,主張“條件論”的人會在決策層暫時占上風。然而,主張“危機論”的人們認為,由於有效監督的缺失已是一個積重難返的“頑症”,“條件論”擁護者的“保守治療”只不過是“諱疾忌醫”,其結果是造成社會監督機制繼續處於缺位狀態、而由此產生的上述矛盾將進一步激化,公眾的不滿會繼續擴大,各種綜合型社會弊病也會滋生蔓延,最後引發出更大的綜合性併發症;那時,“危機論”的選擇可能會贏得越來越多的人的支持而成為主流,但在社會矛盾已積重難返的情況下,開放輿論和政治參與確實可能起到“火上澆油”式的負效應,從而令中國難以對付日益深化的社會危機,面臨“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腐(敗)、一腐就放”的惡性循環。 

  上述的兩種政治選擇的對峙,在清末的立憲運動中也出現過。1905年,袁世凱、徐世昌、載澤這些“權貴開明派”,就是根據“危機論”而主張立憲不可緩;而一些以前曾力主開放、當時卻反對立憲的人,如孫家鼐、鐵良等新的“保守派”,則“現實主義”地根據“條件論”提出立憲不可行。雙方恰如兩位面對急診室內的重症病人而爭執得不可開交的醫生,以“條件論”為出發點的“保守派”醫生認為,正因為病人重病在身、根本不具備動大手術的條件,只能“保守治療”,而以“危機論”為出發點的“激進派”醫生則認為,如此重症非動大手術不能起死還生。[4] 

  正因為中國將來必然面臨這種兩難政治選擇,所以,在目前政治相對穩定、社會大眾和知識分子對當局的認同度還較高的時期,應不失時機地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有效監督機制,以免使中國陷入糜散性腐敗的陷阱、因“急診室悖論”而失去可行的政治選擇。“宜未雨而綢繆,毋臨渴而掘井”,這一古訓於當今政事啟示良多。 
 
 
中國人權問題之現狀與前景
 
  於浩成

  前中國政治學會副會長,現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訪問學者

  一、五十年來世界上踐踏人權和維護人權之鬥爭

  二、如何看待中國和“亞洲”的人權觀?

  三、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相互關係

  四、過去十年來中國人權的法律保障狀況

  五、歷史的教訓:個體解放是尊重和捍衛人權的先決條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發表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世界人權宣言》。在二次大戰中約2,700萬人死於戰場、1,200萬人死於法西斯集中營,全世界的物質財富損失約400萬億美元。當時,飽經戰亂及暴政壓迫、苦難深重的各國人民迫切希望建立一個和平、民主、自由的新世界;在中國的延安和各解放區,人們也懷有這樣良好的憧憬。抗戰勝利後解放區曾傳唱一首蘇聯歌曲,其大意是:“太陽在天空現出笑容,大地發出雄壯的歌聲,全世界人民在歌唱,祝頌新世界的誕生。同盟國萬眾一心,打倒敵人,向着自由、解放的新世界前進!”這首歌曲充份反映了人們盼望和平自由的心聲。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產生的。它的前言說明,《宣言》的產生是“鑑於對人權的無視和誣衊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鑑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到法治之保護”。這一《宣言》的發表標誌着全人類捍衛人權事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一、五十年來世界上踐踏人權和維護人權之鬥爭  

  從《世界人權宣言》發表之日到現在已有半個世紀,現在來看,世界各國人民當時表現出來的善良願望未免過於天真了;在這一宣言發表之後的多年裡,一些國家的人民仍然沒有真正見到“自由解放的新時代”。因為,世界上踐踏人權的並不只是德、意、日這三個法西斯政權。五十年前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時,蘇聯、白俄羅斯、烏克蘭、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南斯拉夫等八國政府雖然不便反對,但實際上並不贊成這一宣言,因此投的是棄權票[1]。二戰後,德、意、日法西斯摧殘人權的野蠻暴行,如奧斯維辛、布痕瓦爾特等集中營、南京大屠殺和日本731細菌部隊等令人髮指的罪行,已被陸續揭發,這三個國家的一些戰犯也受到了審判。德、意、日三國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但在二戰時形成的反法西斯陣營內部,一些國家的統治者侵犯人權的行徑並未被揭露,更未被有效地制止。

  例如,蘇聯在二戰初期曾在卡廷森林中集體屠殺了一萬多波蘭軍人,並偷偷地埋葬在那裡。蘇聯政府一直隱瞞這一罪行,直到1991年蘇共垮台後,這個屠殺案才大白於天下,俄羅斯總統葉利欽承認了這一史實並向波蘭正式道歉。此外,蘇聯推行農業集體化時對廣大農民的迫害、斯大林時代大批蘇聯知識分子被殺害或流放、1937年托洛茨基、布哈林等審判案前後成千上萬的蘇共黨員幹部被冤殺等嚴重罪行,也長期在革命的名義下被掩蓋了起來。赫魯曉夫1956年在蘇共第20次代表大會上揭露斯大林破壞法治的錯誤後,他的秘密報告被波蘭共產黨故意外傳,全世界得知後才大為震驚。然而,此後蘇共並未停止其粗暴地侵犯人權的做法,在勃列日涅夫當政時期,蘇聯政府繼續迫害持不同政見者,並將一部份人流放到國外。還有,柬埔寨的紅色高棉上台後以推行社會主義為名、殺害近200萬民眾的血腥暴行,也是全世界人所共知的事實。這些無情的事實說明,象列寧、斯大林通過“無產階級革命”建立起來的那種專政體制,與主張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的憲政主義是薰猶不同器的。《宣言》發表以來的五十年,也就是尊重和捍衛人權與誣衊和侵犯人權兩種力量相互鬥爭的五十年。

  1945年在中共第七次代表大會上,毛澤東提出要建立一個獨立、民主、富強的新中國。他曾解釋說,他所說的“民主”即林肯的“三大民主”(民有、民治、民享),而他所說的“自由”即羅斯福的“四大自由”(言論和表達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2]。那時,在野的中共的政治主張似乎很接近《世界人權宣言》提出的理想。所以,當時的中國政府在《世界人權宣言》上簽字時,出席聯合國大會的國民政府代表團中來自解放區的代表董必武的名字也列入了《宣言》簽字國的代表名單中。

  隨着國民黨政府在大陸失敗並撤退到台灣,大陸的民眾曾經以為,新中國的成立會帶來毛澤東所說的民主自由。然而,無情的事實一再打破了人們的幻想,在蘇聯發生過的種種悲劇在中國重演了。與蘇聯不同的是,中國在對人迫害凌辱時更多地採用了群眾鬥爭的手段。據不完全統計,1950年前後的土地改革中被殺害、凌辱的地主、富農以及被錯劃為地、富的人,約達200至300萬人;1957年反右派運動中全國至少有55萬“右派分子”遭到迫害;1959至1961年的“大躍進”運動導致了數千萬人餓死;在1966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粗暴地侵犯人權的行徑更是達到了高峰,約1,000萬人遭到迫害。連中共的第二號人物、國家主席劉少奇的生命權都得不到保障,他最後被凌辱、折磨致死,普通老百姓的人權就更不待言了。

  中共建國後,實行了嚴格的意識形態控制和文化管制,報紙全部被改變成宣傳喉舌,進口書刊遭到查扣,收聽外國電台會被按照“收聽敵台”的罪名治罪。因此,人民的耳目視聽全被封閉,其知情權被剝奪殆盡。毛澤東在1949年7月1日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開始批判“民主個人主義者”,此後在“思想改造”、“反右派”等運動中,更進一步將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等思想一律扣上資產階級帽子予以批判、打擊。結果,不但普通民眾對《世界人權宣言》幾乎毫無所知、對人權的觀念基本不了解,甚至連知識分子也是如此。人們每日視聽所及的都是“階級鬥爭”、“加強專政”一類的喧囂。

  直到“文革”結束後,以1978年底北京的西單民主牆活動為契機,政治氣氛才開始改變。當時,廣大工人和市民紛紛要求為1976年4月5日的“天安門事件”平反,並呼喚民主、自由、法治和人權。與此同時,中共舉行了被稱為“偉大轉折”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部份地否定了毛澤東錯誤的政治經濟方針,這既反映了廣大黨員和群眾要求變革的呼聲,也體現了包括鄧小平本人在內的一大批中共高級幹部的要求。這批高級幹部在“文革”中慘遭不幸、吃了苦頭,因而強烈地要求改變毛澤東“以階級鬥爭為綱”、“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方針。然而,當民主牆上出現了要民主、爭人權的訴求時,鄧小平又感到了來自民眾的威脅,轉而採取壓制手段。他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採取了經濟上改革開放、實行自由化,而政治上則收緊、批判自由化的方針,其實質與主張在威權統治下發展市場經濟的“新威權主義”十分類似[3]。這種主張強調,為了發展經濟,有必要限制甚至剝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在人權問題上,鄧小平強調人權的階級性、而否定其普遍性。他說,“什麼是人權,是多數人的人權,還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4] 中國法學界的一些人也聞風而起,紛紛發表批判“資產階級人權”的文章。[5] 從1981年以後,中國出現了一系列“不叫運動的運動”[6],直到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使得中國民眾和知識分子對民主、自由的追求一再受到壓制。中共1945年關於建立一個民主、自由的制度的承諾到現在都還沒有實現。  

  二、如何看待中國和“亞洲”的人權觀?    

  1948年在《世界人權宣言》上代表中國簽字的是國民黨政府,1971年國民黨政府在聯合國的會員國和常任理事國席位為北京取代後,中國大陸的政府就自然承繼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簽字國地位[7],也因此負有對《世界人權宣言》所承擔的道義責任,對此中國政府從未否認過。但是,中國政府究竟是否認同《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呢?1989年以前,中國政府在國際場合總是表示,社會主義國家根本不存在人權問題,藉此迴避關於人權問題的討論。1989年之後,由於“六四”事件受到了國際輿論的譴責,使中國的代表在聯合國等國際會議上面臨很大壓力,無法對人權問題繼續採取“鴕鳥政策”,所以,1991年11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人權情況》白皮書,提出了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的一些論點。後來,在1993年3至4月於曼谷舉行的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亞洲地區會議上,中國聯合一些亞洲國家發表了《曼谷宣言》,推出了“亞洲觀點”,與被稱為西方價值觀的《世界人權宣言》的觀點相對抗。“亞洲觀點”的要點,是置生存權、發展權和集體權利於個人權利之上。這一“亞洲觀點”受到了一些發達的亞洲國家政府的排斥,例如,日本與會代表Seiichiro Otsuke就聲明對《曼谷宣言》有許多保留,他說,“日本認為不應為了發展而犧牲人權”。所以,“亞洲觀點”最終未被1993年6月的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所接納。  

  中國官方的人權觀強調,“生存權是首要人權......是其他人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人權則無從談起。同時,生存權既是個人權利,也是集體權利,它包括人的生命和國家民族獨立兩個方面”;中國基本解決了人民的溫飽問題,是“偉大的奇蹟,是中國政府保障人民生存權的最驚人、最突出的成就”。[8]  

  把生存權列為首要人權,這一標準似乎太低了。首先,人與動物不同,動物沒有思想言論,有了食物它就可能生存;而人類的正常生存不僅需要食物,也需要有思維、表達的權利,不能把人類的生存需要降低到動物的需要那種層次。《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不僅是人類與動物相似的獲得食物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人類作為人本應享有的自由思維、表達的權利,也即基本人權。既然中國人民的溫飽已經不再是問題了,那麼為什麼他們不能享有言論、結社、選舉等原本應該有的自由和權利呢?  

  其次,給予老百姓物質上的生存權,並不代表着制度的重大進步。遠在奴隸社會後期,奴隸主就不再任意殺死奴隸、而給予奴隸物質上的生存權。從近代社會開始,除了少數極權政府外,世界上並沒有哪個政權敢於公開否認民眾的生存權的。既然幾乎每個國家的老百姓都有生存權,中國的老百姓在這點上並沒有什麼值得特別自豪的;唯一可以稍感滿意的是,過去在“大躍進”和“文革”時期,中國老百姓連“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改革以後能有溫飽了。這種進步是相對於過去的嚴重錯誤而言的。出現過這種錯誤本身正好說明,過去幾十年裡中國民眾的生存權並未得到保障,相反卻曾經受到了嚴重威脅,這種局面及其制度根源值得深刻檢討。  

  言論、結社、選舉等基本人權究竟是西方文化和價值觀的特定產物,還是跨越不同的文化和價值系統而為各民族及國家的民眾所共同認同的呢?中國所簽字的《世界人權宣言》持後一種理解。人權的概念起源於西方,但決不是西方的專利。東方和西方的民族同為人類的一部份,有着人類社會的共同性,也有普遍適用的最起碼的人權標準。載入《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各項基本人權就是世界各國人民公認的共同標準,該宣言並未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承認世界上有某些國家可以排斥基本人權。在該宣言上簽字的國家都是接受這一標準和觀念的,如果一個簽字國對《世界人權宣言》的人權標準完全不認同,無法接受《宣言》的理念,就應該宣布撤銷簽字、不承認這一國際文獻。否則,一國政府在《世界人權宣言》上簽字這一國際性行為與它所堅持表達的人權觀念就應該是一致的,不應當言行不一。  

  如果以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國情為理由,而否認基本人權在中國的適用性,也是缺乏歷史常識的。在二十、三十年代到五十年代初期之間的這一歷史階段,中國的老百姓就曾經有過一定程度的言論、結社、出版等方面的基本人權,雖然比不上西方國家,但畢竟不是一無所有。正是因為擁有這樣的權利,左翼文人才能在國統區私人辦報、出版書籍,發表他們想表達的一些意見,幫助中共擴大了在國統區的影響,爭取了一大批知識分子,大大改變了中共的成員結構;由於老百姓有遊行、結社、示威的基本權利,解放戰爭時期中共才能在城市裡發動“反飢餓、反內戰、要和平”的示威,動搖了國民黨的統治,而遊行示威者也不用擔心軍事鎮壓;也因為有了這些權利,才出現了一些民主黨派,使它們得以獨立於執政的國民黨、傾向於在野的中共,直到今天,在中國大陸被稱為“民主黨派”的這些團體,基本上都是中共執政前就合法成立了的。這一史實說明,中國的文化傳統和國情並不排斥基本人權。  

  其實,排斥基本人權的不是國情、而是政情。一些亞洲國家的政府以發展經濟需要穩定的社會秩序為籍口,壓制和剝奪人民應有的自由和權利,這種背離《世界人權宣言》宗旨的做法所反映的是執政集團的需要。1998年5月印尼總統蘇哈托在強大的學生運動的衝擊下倒台,就是又一個“亞洲神話”的破滅。它再次說明了,只強調發展經濟、不推行政治變革,聽任權力被壟斷、官僚肆意腐敗,為了保護執政利益集團而通過壓制基本人權來防範可能的社會反彈,是不可能實現長期、真正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的。如果一定要把這種執政道路稱為“亞洲模式”,那麼應該說,這種模式的來源並不是亞洲國家的民眾不要基本人權,而是亞洲一些國家的執政利益集團比西方國家的政治精英更迷戀權力的獨占和壟斷。  

  鼓吹“亞洲觀點”的《曼谷宣言》認為,應當“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干涉他國內政以及不利用人權作為施加政治壓力的手段”。這種說法把一個國家違反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的問題解釋為本國內政,從而得以把任何對該國人權狀況的譴責和批評視為干涉該國內政。對那些本國人權狀況不佳的國家領導人來說,這一說法是他們抵禦外界批評的最後一道防線,是試圖設立一個不讓國際輿論監督的“禁區”。這種做法其實表明,他們實際上已經變相地承認了本國人權狀況不佳,經不起國際輿論的監督,只好用“內政”來作“擋箭牌”。  

  既然《世界人權宣言》宣布了基本人權是各國人民都應當擁有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而這些視人權問題為“內政”的政府也簽字認同這一原則,那麼,國際社會對各國基本人權的關心就體現了超越國界的、對人類社會共同理念的追求,和關心全球環境等問題一樣,對每個國家有益無害。美國憲法學專家、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路易·亨金說過,“若人權全屬國家管轄下的事情而永不是外界以任何形式來關注的恰當問題”,那麼《聯合國憲章》的條文、《世界人權宣言》、國際社會所採取的各種保障人權的工具和聯合國的諸多行動,“都會是濾過性的病毒了”。[9]  

  事實上,國際社會對一國人權狀況的批評,從來都是有利於該國老百姓的利益的,而唯一受到損害的只是該國的統治集團。當這樣的統治集團在簽署《世界人權宣言》時,它表現出來的是要代表該國人民的整體利益;但一旦該國因老百姓的人權狀況不佳而受到國際社會批評時,統治集團所關心的其實只是自己的集團利益,而把老百姓的利益完全置之度外了。所謂的“內政”說,充份反映出了統治集團視國家為“私”有、以國事為“私事”、漠視民眾利益、把統治集團的利益等同於國家利益、國家主權的心態,因此它們把任何外界對統治集團行為的批評都理解為對國家的批評、是對國家主權的干涉。這樣,他們一方面侵害老百姓的基本人權,居然另一方面還以老百姓的利益代表自居,向外界宣稱,國際社會對本國人民基本人權的關心違反了這些人民的利益。  

  三、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相互關係  

  與《世界人權宣言》密切相關的,是聯合國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公約》,這兩個國際公約將兩類人權加以區別。第一類人權是公民、政治權利,它可被稱為原始性的、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你不要它、它也存在”。這類權利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具有可審判性(justiciable),全世界有同一標準,而且是可以立即實現的。這類權利要求政府的只是“有所不為”,也就是英國政治哲學家依薩·柏林所說的“消極自由”。第二類權利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它們可被稱為擴展性權利,也叫受益權。實際上,這些權利與其說是權利、不如說是福利,這類權利屬於“你要、它不一定有”的。它要求政府積極干預,如“免於飢餓”、“受教育”、“得到社會保障”等,也就是依薩·柏林所說的“積極自由”。這類權利不具有“可審判性”,在法庭上無法根據有關第二類權利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進行審判。因為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第二類權利實現的程度也就有所不同,因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二條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充份實現”是“逐步的”。 

  《世界人權宣言》發表五十年來的歷史說明,民主主義人權觀和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對這兩類權利的看法有重大分歧。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寫入了個人財產權,其第17條規定,“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擁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任何人的財產不得被任意剝奪”。但1966年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卻完全排除了對財產權的規定,而將帶有社會主義色彩的“免於飢餓的權利”宣布為基本人權之一,寫進了公約。當時,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蘇聯以及其他十幾個共產黨國家都不承認財產權是基本人權,於是這個國際公約只好把“財產權”排除了。然而,“免於飢餓的權利”和“財產權”是兩類不同的權利。“財產權”屬於原始性權利,搶劫、盜竊、敲詐、欺騙、偽造、貪汙、憑藉國家權力任意侵占、剝奪私人財產的行為,都是對財產權的侵犯;保障財產權的關鍵不在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在於用法律禁止上述行為。“免於飢餓的權利”則屬於擴展性權利,或稱受益權,實為一種“福利”;免於飢餓的權利不能靠一個法律或禁令來加以保障,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述,要依靠“充份利用科技知識、傳播營養原理的知識、發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資源得到最有效的的開發利用”,還要靠“改進糧食生產、保存和分配方法”等等來實現。 

  在共產主義思潮的影響下,1966年聯合國的這兩個公約包含着兩大局限性。第一是不承認財產權是一項基本人權;第二是不適當地混淆了“人權”的兩類基本概念,把“擴展性權利”這種實質上屬於“福利”的“要求”,和嚴格意義上作為“原始性權利”的人權,統統都視為“人權”。其後果是,一些國家的執政黨可以維護擴展性權利為名,踐踏原始性權利,打着“免於飢餓的權利”或“溫飽權”,而去踐踏財產權。二十世紀共產主義在各國的實踐證明,這種理念並沒有創造出一個理想的平等社會;相反,卻造就了一種新的專制制度,在這種制度中,不僅原始性人權不受保障,而且由於失去了“財產所有權”,人們也就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和經營活動;更糟糕的是,由於人們沒有私有財產權,生活資料的來源掌握在執政黨和政府手中,人們為了“溫飽”,不得不以“自由”來換取“生存”的權利;結果,人的各種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言論、出版、結社自由以至反抗的權利,甚至表達悲傷的權利都被剝奪殆盡。正如余英時教授所說的,“人的生存權利,人的一定程度的私有,這是不能放棄的......中國現在個人的尊嚴沒有保障,一切靠黨,不聽黨的話就沒有飯吃,這還有什麼人的尊嚴?”[10] 

  在所謂的“亞洲人權觀點”中,有一個觀點是,“在民眾尚不得溫飽時,政治權利純屬奢侈品”。中國的“生存權”觀點則更進了一步,它表達的意思是,“人生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吃飯,因此社會權利遠比政治權力更重要,社會主義國家給老百姓飯吃就是在講最大的人權。老百姓能有飯吃就不錯了,就該感謝政府,不應當再奢望別的”。這樣的觀點強調經濟權利比政治權利更優先、更重要。中國的一些御用“理論家”找出了馬克思的唯物史觀和經濟決定論來作理論依據,經常被引用的是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演說中的一段話,“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然後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11] 這樣的觀點實際上所涉及的是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相互關係問題。  

  吃飯確實是生存的第一需要,但如果否認了個人財產的正當性,而實行那種政府壟斷經濟資源和就業機會、個人由政府指定工作崗位、規定工資級別、限定消費內容的計劃經濟,才是真正侵犯了“人的生存權”。歷史學家金觀濤認為,“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只是把唯物論中物質和意識之關係推廣到經濟和政治文化上,因為馬列主義者都把唯物史觀看成唯物論哲學在社會歷史研究中的一種運用。......一旦我們把推理嚴格化,便立即發現,把經濟等同於物質、政治文化等同於意識,實際上只是一種不嚴格的類比。從邏輯上講,不可能從唯物論原則中推導出經濟決定論。......有人根據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的演說,把唯物歷史論通俗化為吃飯哲學,實際上這更和唯物論的運用南轅北轍。恩格斯所講的只是政治文化和經濟活動的依存關係。依存可以是相互的,不存在誰決定誰的問題。我們同樣可以斷言,如果不存在某一政治秩序,就不能進行某一類經濟活動。它同人只有解決吃飯問題才能從事政治經濟活動並不矛盾”。[12]  

  四、過去十年來中國人權的法律保障狀況  

  1993年,筆者曾着文評述過中國各項基本人權的法律保障情況[13],近五年來這方面的情況有何變化、有哪些進展或退步呢? 

  首先應當指出,由於改革開放以及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廣大民眾和法學界人士的一再要求下,近二、三年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起草、通過了一些重要法律,對中國司法制度進行了一些改革,有利於人權的法律保障,取得了以下一些進展。 

  第一,通過、實施《律師法》,以此取代了15年前制定的《律師工作暫行條例》。律師的屬性由國家幹部改為社會的法律工作者,允許自行開業或與別人合作開業,律師取得了某種獨立地位。這對公民在訴訟中行使辯護權顯然是有利的。 

  第二,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即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該法有三項革新。其一是取消了“收容審查”,以刑事拘留可延長到30天作為替代辦法;還規定對“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分別規定不得超過12個月和6個月。這些規定都是在偵察犯罪的同時,注意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加以保護,是除弊革新的一項進步。其二是規定律師可以提前介入案件。過去犯罪嫌疑人在開庭前10天收到起訴書後才能聘請律師,以致於律師沒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案情,無法有效地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現在規定,律師從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即可查閱、摘抄、複製訴訟文書、並可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這就使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與公訴人之間處於平等地位,無疑是保障人權方面的一個進步。其三是首次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並正式寫進法律。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它反映了受到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人權,在200年前就被寫入了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中,1948年又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世界各國都確認並普遍實行這一原則。但過去中國視此原則為資產階級法律觀點、批判並拒絕接受它,大陸冤假錯案之多與排斥這一原則就大有關係。最近,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實際上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顯然是法律思想上的一大突破,對人權保障將會產生重大影響。過去凡被公安機關拘捕的,不管以後是否被定罪,一律被稱為犯人,現在則改稱犯罪嫌疑人,與香港、台灣以及世界各國的說法一致了。  

  第三,通過了新的《刑法》。原有的《刑法》是1977年通過的,現在已不適用,必須修改和增訂。修訂後的新《刑法》有兩個引人注目的地方。其一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大陸法學界人士曾多次提出,“反革命”乃是政治語言、不是法律語言,中國早已不是什麼革命時期、而是經濟建設時期,還有什麼革命或反革命而言呢?保留這一罪名早已與現實情況不相符合。不過,這次修改僅僅把“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實際內容則並未改動,可說是“換湯不換藥”,實際意義不大。其二是新《刑法》明確規定了“罪行法定”原則,廢止了過去實行的類推(Analogy)的規定。現代各國普遍奉行“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而中國過去實行的卻是“類推”原則,即刑法條文上原無適用法則的案情、可以比照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例如,製造、出售淫穢書刊,在刑法上原來沒有這一罪名,則可類推定為流氓罪。實行類推原則使法官在審判中常常採取自由裁定主義,按黨政領導的政治需要或個人好惡來定罪量刑、任意裁定。這種做法繼承了封建社會實行人治的罪行擅斷主義,與世界刑法學發展的潮流背道而馳。這次修改規定了“罪行法定”原則,說明中國的刑法由片面偏重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向着同時也注意人權保障功能方面的轉變,無疑是一項重大進步。  

  但是,中國現行的法制仍然很不適應保障基本人權方面的要求。例如,一直未制定、通過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新聞法和出版法、保障結社自由的結社法和政黨法;勞動教養這一行政懲罰制度明顯違反憲法,使得行政機關和警察可依自己的決定、而不經法院的判定,就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權利,雖經廣大人民和法學界一再抗議,至今仍未廢止這種做法;肯定了“無罪推定”原則後,刑事訴訟法中有些規定就需要改進,如應規定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有權保持沉默、不得被逼迫作不利於自己的陳述,以及不得以被告人對偵察、審訊人員態度的好壞作為有罪或加重判刑的根據等;《公民、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被告人應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而中國大陸一向實行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做法恰恰與這一原則相反,其實質是誘供和逼供,也應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以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制定、通過了一些旨在加強專政、強化政府權力、限制民眾人權和自由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遊行示威法》及其《實施細則》嚴格限制公民遊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因此民眾諷之為“不准遊行示威法”。其次,《保密法》與《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人人有權享有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之自由”有牴觸,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或稱了解權)。第三,《國家安全法》使政府擁有過於廣泛的權力、得以“國家安全”名義剝奪和限制公民的許多自由和權利。第四,仍然保留、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補充規定》這類允許行政機關對公民無限制地罰款的法規,此類法規源出於日本,但在日本早已因構成對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而被取消了,以前台灣採行的此類條例被稱為《違警罰法》,現在台灣也已將這種的做法取消、改由法院依法判決。第五,《國防法》將“黨指揮槍”寫進了法律,規定由全國公民、納稅人出錢供養的軍隊隸屬於一個政黨,這與現行憲法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第9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相牴觸,因為憲法的這兩條所規定的都是國家而非政黨指揮軍隊。  

  此外,《戒嚴法》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發生威脅國家和社會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發布命令,停止憲法規定的一些公民自由權利的執行,有權調動人民警察、武警部隊甚至要求正規軍出動制止或平息所謂的“暴亂”。美國法學權威路易·亨金曾明確指出,“遇到緊急狀態、中止立憲政府一些基本要素的執行,對憲政主義和立憲政府將造成也許是最嚴重的威脅”。[14] 人們對於1933年希特勒上台執政後把法西斯枷鎖套在人民頭上的歷史仍然記憶猶新,納粹黨正是利用當時德國魏瑪憲法中有關緊急狀態的條款發布命令,停止對憲法中公民自由權利的保障,又迫使國會通過確認其獨裁權力的授權書,結果實際上把憲法變成了一張廢紙。因此,在現代民主國家很少採用戒嚴法。美國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也並未由於“沒有制定和實施戒嚴法而不能應付緊急事變”。  

  還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進了有關“動亂”和“顛復”問題的條款(第18、23條),顯然是為了壓制對中央政府的不滿及和平抗議,從而剝奪了港人多年來一直享有的相關的自由和權利。  

  多年來,關於中國應當加入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呼聲一直不斷。《世界人權宣言》僅僅是一種各參加國的意向性聲明,而這兩個公約則屬於國際協定,具有國際法上的法律效力,各簽字國負有切實執行的義務並應接受國際監督。特別是《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規定,“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力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中國政府在江澤民訪美期間已簽署加入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又簽署了《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國加入這兩個公約後,有利於中國的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8條規定,“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該公約還有“人人有權罷工”的規定;《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人人有“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任何人進入本國的權利,不得任意加以剝奪”。根據這兩個國際公約的以上規定,中國應當修改現行的工會法、制定罷工自由法等一系列有利於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律、廢止與國際公約相牴觸的法律條款。  

  五、歷史的教訓:個體解放是尊重和捍衛人權的先決條件  

  人權的理念在中國的歷史上缺乏根基。在個體與群體的關繫上,中國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總是強調群體,在法律文化上則是偏重國家本位、義務本位,也忽視個人權利。從孔子的“克己復禮”到宋元理學的“存天理滅人慾”,都認為個人處於從屬的地位,應當無條件地服從家庭、社會、國家的利益。儒家主張禮治,以維持“三綱五常”的封建秩序,強調個人應一切服從尊長,甚至“君要臣死,不敢不死;父要子亡,不敢不亡”。從晚清以來,在西方民主主義影響下,一些啟蒙思想家認識到,把個體從群體中解放出來、實現梅因在《古代史·序言》中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乃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  

  東方之所以偏重集體、而西方尊重個人,其實並非關乎地域之分、民族之異,實乃時代有別,因為,在人類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發展中的過程中,東西方處於不同的階段。西方國家的早期也不尊重個人自由、權利和人格尊嚴,是經過多年的奮鬥和抗爭才逐漸把個體從群體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對個體價值和權利的尊重。  

  從晚清起,康有為、章太炎等都曾為個性解放和個人自由大聲疾呼。“五四”時期,陳獨秀、胡適等也大力鼓吹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想。例如,陳獨秀說,“以個人為本位,每個人都有自主之權……舉一切倫理、道德、政治、法律、社會之嚮往,國家之所祈求,維護個人之自由權力與幸福而已”。[15] 胡適也說,社會“往往用強力摧殘個人的個性,壓制個人自由獨立精神,等到獨立自由的精神都完了,社會自身也沒生氣了”。[16]  

  不幸的是,所有這種種當時的進步思想,都被救亡圖存的現實政治所壓倒。連孫中山都強調要“爭國權”,而不是爭人權,他在《三民主義》中主張,“自由權力利用到個人,就成一盤散沙……要用到國家上去”[17]。“五四”運動原有兩大主題,一個是科學民主、個性解放,另一個是復興民族、救亡圖存,但後者卻占了上風。而“十月革命一聲炮響”、馬克思主義傳入中國後,大多數思想家更是轉換了方向。孫中山認為,西方民主是壓迫平民之工具;陳獨秀、李大釗等由民主主義者轉變為馬克思主義者。等到陳獨秀晚年覺悟到“自己是誤入歧途”時,悔之已晚。  

  列寧、斯大林主義的人權觀不認為基本人權應該是每一個人與生俱有的,而是認為,政府和執政黨的權力和權利是與政權同生同在、不受限制約束的,至於普通社會成員的個人權利只不過是政府賜予的,予取應聽由政府和黨決定。在前蘇聯、東歐等原社會主義國家以及中國,政府總是視國家機器為至高無上的權威所在,強調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高於個人利益,要求個人對國家盡無限的義務、甚至犧牲自己的一切,但從不鼓勵、相反還遏止個人爭取或保護自己權利的行動,甚至把個人主義等同於利己主義,視個人主義為萬惡之源。  

  毛澤東在1945年召開的中共“七大”上還講“個性解放”,認為“被束縛的個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沒有民主主義,也沒有社會主義.....經過民主主義才能達到社會主義,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天經地義”。但中共建政後,就馬上改變了論調,一再批判個人主義、個性解放。從五十年代中期開始,近二十年裡的每次運動都強迫群眾檢查、批判自己身上的個人主義;還號召“學雷鋒”,要求每個人都一心為公、無私奉獻,要“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地充當“黨的馴服工具”、“小螺絲釘”;“文革”中甚至還要“狠斗私字一閃念”。“文革”初期,有一個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的叫金訓華的中學生,為了打撈一根集體的木頭,與洪水“搏鬥”而被淹死,事後官方媒體大肆宣傳其“英雄事跡”。這種賤人貴物、視老百姓的生命如草芥的觀念,與毛澤東等中共領導人大搞特權、生活奢華的現實相對比,明顯地暴露出那些“大公無私、為共產主義獻身”的華麗口號的虛偽性。  

  以國家、社會、集體利益為名,批判個人主義,蔑視、剝奪個人權利,乃是當代集權制度及其領袖維持統治的一種手段。其結果必然是,政府權力不受制約,而公民的個人權利則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例如,中國的憲法雖然名義上也列入了公民應有權利的清單,但卻從來不準備真正兌現。1982年修改的憲法還抄襲了蘇聯憲法的表達,增加了一條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限制,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力”(第51條),由於政府可以任意根據自己的需要解釋、規定所謂的“國家、社會、集體利益”,並把政府不喜歡的事定義為違反“國家利益”,結果憲法規定的許多公民權利就事實上被勾銷了。例如,政府可以把任何它不喜歡的遊行示威活動都說成是妨礙公共秩序,以此為籍口而予以禁止。把個人從虛幻的集體中解脫出來、成為獨立自主的個體,乃是人權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先決條件。  

  200多年前的《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說得好,“凡是公民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政府權力得不到制約,就沒有憲法.....蔑視人權或人的尊嚴乃是一切政治罪惡和腐化的根源”。蘇聯和東歐的一些社會主義政權的垮台,其深層次原因正是在於,這種體制扼殺了個人自由,阻撓個人解放,因而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最後終於擋不住社會進步的潮流,而被人民所遺棄。  

  50年前毛澤東在其“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曾下過一個結論:民主主義已經失敗,而社會主義成功了。現在看來,這一結論下得太早了。即將過去的二十世紀留給人類的最重要的教訓之一,就是集權社會主義的興起和失敗,它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不過是曇花一現的一個浪花。列寧、斯大林式的社會主義產生了極權主義專制統治,給世界造成了禍害,給本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痛苦,幾乎成為人們的一場恐怖的惡夢。現在世界上最後的幾個社會主義國家也都不敢再堅持極權統治,而相繼推行了改革政策。人類社會現代化發展過程的主流是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多元的思想文化和個人本位的價值觀,這已是大多數人的共識和不爭的事實。不過,追求社會公正的理想至今仍有吸引人的魅力。資本主義制度正是從社會主義理想中學習、借鑑、吸收了有益的東西,並自我調整和改革,從而顯示出自己的生命力的。筆者來到美國後,就驚奇地發現,美國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社會主義因素竟然比號稱社會主義的中國要多得多,例如實行高額遺產稅、累進所得稅、社會保險救濟等。  

  在中國,保障人權的鬥爭和努力是人類的進步、正義事業的一部份,與爭取民主憲政的實現實際上是結合在一起的。人類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民主憲政主義在中國也日益贏得了人心,一個真正自由、解放的新時代來臨的日子將不會太遠了。曙光在前,讓我們加倍努力,促其早日到來。  
 
 
中國大陸和台灣勞工政策之比較
 
  郭保剛

  美國托瑪斯學院(Thomas College)政治學副教授  

  一、台灣的威權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二、大陸的國家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三、世紀之交台灣的勞工政策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勞工政策

  五、結論

   

  任何現代的社會制度都非常注意保護勞工的正當利益,尊重勞工的種種權利。如果說,發達國家這方面的制度經驗距離中國大陸的現實尚遠,那麼,對比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勞工政策的歷史和演變,則不失為一可行的勞工制度和政策的比較研究課題,可以為分析轉型中的中國大陸的勞工問題提供可直接參考的信息。  

  許多人或許會認為,台海兩岸分治多年,政治經濟制度迥然不同,其勞工制度和政策可能缺乏可比性。筆者曾在大陸和台灣都作過實地調查或訪問,認為兩岸的勞工政策實際上頗具相似之處。雖然台灣一向標榜奉行以民生主義為宗旨、以勞資合作為目的之勞工政策,而大陸方面則一向宣稱,工人階級是其政權的領導力量,奉行社會主義的勞工政策,但兩岸的勞工政策都具有強烈的統合主義(corporatism)色彩。  

  統合主義是指國家通過對利益集團的協調和控制、達到國家與社會的利益相互和諧的一種社會政策。其基本特徵包括三點。第一,政府通過與少數具法定壟斷地位的勞資團體的協商對話,求得雙方對經濟政策的認同;第二,這些團體不僅對其所代表的成員或群體負責,同時也對政府負責;第三,政府與利益團體的關係是合作性的而非對抗性的。[1] 

  美國學者霍華德·威爾達(Howard·Wiarda)研究了歐洲的政治史後認為,當代各國的勞工政策都有一個從“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向“社會統合主義(societal corporatism)”轉變的過程。“國家統合主義”又稱威權統合主義或保守統合主義,其主要特徵是,政府通過對利益團體的干預來保證體現國家利益的政策得以貫徹實施,在這種狀況下,相對於強有力的政府而言,社會團體處於劣勢,具有對政府的依附性。“社會統合主義”又稱自由統合主義或新統合主義,其基本特徵是,利益集團具有充份的獨立性,而且與政府機構處於對等地位。“國家統合主義”多出現於早期工業化的國家和地區;“社會統合主義”則多產生於已經工業化的國家和地區,尤其是在社會民主主義傳統強盛的歐洲。當一個國家經歷着從“國家統合主義”向“社會統合主義”轉變的過程時,通常官方對社會團體的管製程度減低,政府運用強迫手段的能力下降,而社會團體對政府的影響力則逐步上升。[2]  

  筆者認為,海峽兩岸長期推行的勞工政策基本上屬於保守性的威權統合主義政策,兩岸的威權統合主義政策既有許多共性,也有一些區別。目前,台灣正經歷着從威權統合主義的勞工政策向社會統合主義的勞工政策轉變的過程,在此期間必然會遇到勞工運動日益溫和、勞工立法進退兩難等現象;而大陸當局傳統的勞工理論和實踐在經濟改革中也受到了全面的挑戰;未來大陸和台灣各自的勞工政策只能是合作型的社會統合主義模式。在本文中,筆者將首先考察台灣所謂的三民主義勞工政策的實際內容;然後再分析大陸的勞工政策的理論和實踐;最後將二者加以比較,從台灣經驗來研判大陸未來勞工政策的走向。  

  一、台灣的威權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台灣的勞工政策有兩個組成部份,一部份是延續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的勞工政策,另一部份則是民國政府遷台後在長期戒嚴的政治環境下所制訂的勞工政策。國民黨在統治大陸的初期,曾強調扶助工農、抑制資本的政策;但國共分裂後,國民黨便逐步採取了以國家利益至上和一黨專治為特徵的威權統合主義統治體系。[3] 國民黨退守台灣後,痛定思痛,認為有必要吸取在大陸失敗的教訓,因此在政治上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工的控制,而在經濟上則開始強調勞工福利和勞資合作,此後形成了台灣的威權統合主義勞工政策。其特徵可從工會的組織結構、工會與政府的關係、工會與執政黨的關係、勞工的政治權利、勞工的經濟權益等幾個方面來分析。  

  台灣現行的“工會法”是民國政府於1929年在大陸制訂的,雖先後修訂了七次,但其控制工會發展的基本精神並無實質性的改變。根據這個法律,所有超過50人(後改為30人)以上的工廠均須組織工會(行政、教育、軍工等部門除外),但每個工廠只能有一個工會;凡符合入會條件的職工均要入會;參加了產業工會的工人不得再加入職業工會;基層工會必須加入地區(如市、縣)或行業性的總工會,而區域性或行業性的聯合工會又必須加入全國總工會。這套一元化的組織結構顯然有利於黨政機構自上而下地對工會實行集中性的控制,而工會本身也就失去了獨立的地位。但台灣當局並未嚴格推行這一工會法,從未完整地建立起這套強制性的“金字塔”型的工會組織結構。到1976年為止,在所有符合組織工會的要件的單位中,只有三分之一多的單位有工會組織;即使到了工會運動非常活躍的九十年代,設有工會的企業也始終沒超過50%。[4]  

  這樣,工會事實上不是一個獨立的勞工團體,而是變成了受行政部門轄制的一個變相的勞工管理機構。法律中有明文規定,內政部及省、縣、市行政部門為工會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監督指導工會的選舉、工會代表會議的召開、批准工會的國際聯絡等;工會從成立到改選、以及章程的修改,均要報送主管部門審批;政府對縣市以上工會組織予以經費補助,並列入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預算;政府機關還對工會舉辦的會員福利事業另撥發福利金。這種用政府預算直接在經濟上補貼、扶植官方工會的做法與大陸十分接近。  

  除了直接的行政干預外,國民黨還通過其黨部滲透和操縱工會組織。在六十、七十年代,工會會員中國民黨黨員一般都占一半以上[5];國民黨的各級組織積極干預工會選舉,通過發動黨員和工會會員來保證國民黨的候選人當選;對非黨員的工會領導人則極力籠絡,吸收他們入黨或誘之以官祿德。國民黨的目的是要防止敵對性工會組織的出現[6],為此直接掌控了大部份的工會領導權,通過國民黨中央的社會事務工作委員會(社工會)掌管執政黨對工會的工作。這種將工運納入國民黨黨務管理體制的作法延續了國民黨在大陸統治時期的策略,減弱了工會的政治活力,從而避免勞工階級成為其他政治勢力的社會資源。[7]  

  國民黨在台灣實行戒嚴達38年之久,在此期間勞工的政治權力受到嚴格限制。“工會法”雖保留了勞工罷工的權力,但卻多方限制。一方面,它規定勞資糾紛必須經過調解程序,勞工在調解期間不得宣布罷工;但另一方面對調解的期限卻無規定。[8] 同時它還明文規定,工會不得要求為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罷工(“工會法”第26條)、罷工期間不得採取封鎖工廠的行為(“工會法”第29條)[9]。事實上,勞工們就連這些大為縮水的政治權利往往也無法運用,因為在戒嚴時期罷工者可因種種罪名被判刑,其懲罰可高至死刑。此外,政府的安全部門還長期監視工會和勞工領袖,有時還恐嚇威脅。這些政治高壓手段確實遏止了勞工運動的萌芽。解除戒嚴後,雖然勞工罷工的權利恢復了,但仍存在不少限制。  

  台灣的勞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的發言權不多。台灣的“工廠法”規定,勞資雙方要組織工廠會議(後改名為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等名額的代表組成;每月召集一次會議討論工廠經營、勞資關係、勞動條件等議題。但在實際運作中,勞資會議往往成為資方安撫勞工的一個渠道。不少企業的資方還提供資金,讓工人組織遊覽和娛樂活動,以改善勞資關係、增強勞工對公司的親和力。   

  為了軟化勞工中可能的對立情緒,台灣當局一方面推動基層勞資協商和福利事業,一方面在勞動保護、勞動就業、職業訓練、醫療保健等方面增加了法律保障。1958年台灣就制訂了“勞工保險條例”,實行強制性勞工保險,從而在勞工遇到工傷、生育、醫療、殘廢、失業、退休及死亡等情形時可提供一定的補償;該條例還規定,資方與勞工分別交付保險金的比率為8比1,在五十年代這個比率對勞工來說是相當優厚的。1972年台北縣淡水的一家電子公司發生了多名女工因三氯乙烯有機溶劑中毒而死亡的事件,驚動了政府的高層,於是立法院於1974年制訂了國民政府的第一部勞動保護法令“勞動安全衛生法”。1975年又修訂了民國19年通過的“工廠法”。蔣經國任總統後,每年都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使得1978年至1988年這十年間,工人的平均基本工資增長了三倍多。[10] 1984年頒布的“勞基法”全面強化了對勞工經濟權益的保護,對勞動契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等作了全面規定。蔣經國先生對這一法律極為重視,認為它是改變國民黨形像,提升經濟發展層次的重要法律,並督促迅速制訂與之配套的附屬法規。  

  台灣式威權統合主義所特有的這種剛柔並濟的雙重特性是歷史條件的產物。國民黨政府在台灣與中共統治的大陸長期對立,缺乏安全感,因而採取了壓制勞工運動的策略,並以犧牲勞工的政治經濟利益來換取經濟的發展和政治上的穩定。[11] 同時,為了達到平息勞工運動的目的,又借鑑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和西方工業化國家的作法,大力推動勞工福利。在台灣,勞工經濟狀況的不斷改善,以及伴隨着經濟高速增長所出現的充份就業,使勞工比較容易滿足現狀,易於接受關於勞資合作的宣傳,因而在政治上也就能繼續承受政府的高壓政策,而不至於釀成像南韓那樣的劇烈的勞資衝突和與政府大規模對抗的局面。因此,台灣當局通過雙管齊下的辦法,達到了控制勞工並使之非政治化的目的。  

  二、大陸的國家統合主義勞工政策   

  中國大陸奉行的是國家至上、一黨專治的列寧主義式統治體系。由於社會主義理論建立在工人階級領導地位的學說之上,所以在經濟改革前工人的地位和福利明顯地高於農民和其他階層,且享有眾多的特權;在經濟改革開始後工人的這種優越地位正逐漸消失,工人與執政黨的矛盾將會越來越突出。大陸的國家統合主義勞工政策同樣可以從上述五個方面加以考察。  

  與台灣相同,大陸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實行一元化的工會組織體系。根據1992年通過的“工會法”,全國所有的工會均需接受中華全國總工會的領導;全國總工會之下設有省、縣兩級工會,行業之間亦可建立地方和全國性的工會,但仍隸屬於全國總工會;目前全國僅有鐵路、民航、金融和郵電等四個全國性的行業工會;下級工會的成立須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與台灣不同的是,大陸雖然沒有對國家機關、軍工企業和教育單位設立工會的限制,也沒有對組建和加入工會的強制性規定。但工會的組織率在國有企、事業中達到90%。近年來外資公司中的工會組織迅速增加,已達到53,600家。目前全國工會會員總數已愈1億人。然而,當局一向視體制外的工會為非法組織,經常對組織者加以追究甚至迫害,這使得地下工會成為唯一的體制外工會的生存形式。  

  與台灣不同的是,大陸的工會是政權的組成部份。規模稍大的企、事業及機關的工會多設有脫產專職人員。1993年全國各地區各級工會有專職幹部493,644人[12],他們的工資、獎勵、補貼均由所在單位支付,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亦與本單位的職工相同。基層和基層以上工會主席中享受同級黨政副職待遇的有118,828人[13],許多工會主席還同時兼任人大常委及其副主任或政協常委及其副主席的職位。凡是縣及縣以上單位的工會幹部均屬於國家幹部,其待遇與同級國家幹部相同,享有離、退休等優遇。工會的活動經費主要有四個來源。一是工會會員會費;二是本單位的撥款(全民與集體企業按每月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合資與外企也要按規定提撥);三是工會經營的企、事業機構的收入;四是政府的直接補助。工會的辦公和活動場所均由所在單位或政府提供。由此可見,大陸的工會已經政權化和官僚化,其官方色彩是不言而喻的。 

  根據大陸的憲法,中國共產黨是法定的唯一執政黨;所有的其他黨派及社會團體均需接受共產黨的領導,它們雖享有“參政和議政”的權利,但絕不能成為反對黨或反對團體,工會也不例外。工會的章程明文規定,工會必須接受中共的領導;工會幹部的任命或選舉通常是由同級黨組織考察和推薦。執政黨一向非常重視工會工作,近年來每次舉行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時,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成員均全數出席;而全總主席也一向是中共中央委員會成員,1998年的工會十三大繼續選舉已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尉健行為全總主席;各級工會主要負責人也都享有同級黨政人員副職的地位,許多人還是同級黨委的委員或常委。對非黨員工會幹部中共則採取積極吸收和發展其入黨的作法。這些做法的目的其實與國民黨相似,即防止工會成為獨立的政治勢力,尤其是防止工會成為象波蘭的團結工會那樣的對抗性組織。 

  與台灣相比,大陸的工人名義上具有較多的政治權利(如參政權、集體協商和企業管理權等)。大陸的“勞動法”第1章第8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還規定,政府在制訂涉及工人利益的法律、法規、政策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並邀請工會參與;公有制企、事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有對重大經營管理問題的決策權和對管理人員的選舉和罷免權;企業管理委員會要有工會代表參加。雖然這些規定未必能落實,但僅從法律層面看,大陸的工人在企業民主管理方面的權利比台灣要多。當然,大陸的多數企業為公有企業,而台灣的多數企業為私有企業,二者未必能簡單地類比。如果考察大陸的私營、合資及外資企業的情況,工人的政治權利就遠不如公有企業,因為“工會法”的許多規定只適用於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 

  大陸在1982年修改憲法時,刪除了公民享有罷工權力的規定,成為大陸工運史上對工人政治權利的一次嚴重侵犯。相比之下,台灣儘管在戒嚴時期對罷工作了種種限制,但在法律上卻始終保留了這一勞工權力。在處理勞動糾紛方面,大陸設立了調解、仲裁和法律訴訟這三級程序。企業按規定須建立永久性的調解委員會。 

  大陸工人的經濟權益按企業所有制的形式而分為幾等。在國有企業中,由於工人被置於“主人翁”的地位,企業的經營者要對國家和工人負責,工人在勞保、醫療、工資等方面一向有較好的待遇;為增進企業員工的經濟利益,企事業單位往往不惜減少利潤而增發獎金或實物。這樣的高福利政策使得國有企業的工人具有較強的優越感,國有企業的職位成為令人羨慕的“鐵飯碗”。在集體企業中,工人在福利、工資和就業保障等方面的待遇比國企工人就遜色很多;尤其是在福利方面,工人的經濟權益並沒有堅實的保障。近年來,大陸湧現出眾多的私營、合資和外資企業,這些企業的工資較高、勞動強度大,但福利較低,在一些外資企業中侵犯工人經濟權益的事件時有所聞。與台灣1984年頒布的“勞動基本法”相比,大陸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對工人的經濟權益的保障明顯高於台灣勞工。如在女工保護方面,台灣女職工生育時只享有兩個月的帶薪產假,而大陸則至少給三個月的帶薪產假。近年來,大陸已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的制度,而台灣仍然是48小時工作時間制。 

  綜上所述,大陸的勞工政策與台灣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一些區別。大陸勞工的政治地位較高,福利較為優越;勞工雖不能自主,但一向受惠於社會主義的政經體系,有許多源於這一體制的既得利益。然而,隨着改革的深入及相應而來的利益重新分配,這些既得利益將逐漸消失,勞工問題將會日益突出。如果不及時調整現行的勞工政策,勢必會出現危及政局穩定的勞工運動。台灣在這方面的改革已先大陸一步,以八十年代的政治改革為契機,台灣對勞工政策已經鬆綁。其成功之處在於,避免了在台灣出現象南韓那樣的大規模工潮。大陸應該研究台灣經驗,以便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 

  三、世紀之交台灣的勞工政策   

  進入八十年代以來,台灣的政治格局有了突破性的轉變。1986年,當民主進步黨公開打出反對黨的旗號時,國民黨一反以往的作法,沒有冠之以非法之名,而是宣布於1987年解除實施了37年的戒嚴狀態,恢復民主憲政。隨之而來的是對一系列過時的法律法令的修改,逐步放開黨禁和報禁,恢復人民的言論自由和許多過去被剝奪的政治權利,包括放鬆政府對勞工的控制和干預,恢復勞工的自由結社、集會、罷工的權利。這標誌着國民黨政府放棄了對勞工長期的政治壓制,而勞工運動則日益活躍。 

  首先,由於台灣當局在解嚴後即修改了1930年民國政府頒布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新法刪除了戒嚴時期禁止罷工的規定,緊接着立法院又廢除了“國家動員勘亂時期勞資爭議處理法”、使罷工合法化,這樣,勞工重新獲得了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這“勞動三權”,使得勞工運動得以興起。僅解嚴後的一年之內,就先後有100多個完全由勞工自發組織的“非法”或“體制外”的工會和工會聯合會成立[14],其中比較知名的有桃竹苗兄弟會、大型旅館員工工會、北市產業總工會、銀行員職業工會聯合會、台灣獨立工會聯合會等。它們之所以被稱之為“非法”工會,是因為現行“工會法”只承認官方組建的工會,而且一廠或一個行政區內於法只認可一個工會或聯合會。這些“非法”組織的存在,對解嚴後殘存的威權統和主義體系構成了挑戰。 

  其次,知識分子和新成立的政黨在援助勞工、提高工運水平方面起了很大作用。1987年,以律師為主的法律援助組織“編聯會”發起並成立了有一定影響的工黨。該黨成立之初相當活躍,曾組織過多次工人罷工活動。[15] 另一個團體是以知識分子為主的“台灣勞工陣線”,其前身是郭吉仁律師與“編聯會”部份成員創辦的“台灣勞工法律支援會”,1988年改名為“台灣勞工運動支援會”,它的宗旨是幫助勞工建立獨立工會,提高勞工的權利意識。該組織在九十年代非常活躍,起草過“勞工憲法”,推動了自主工會的大聯合,如籌備創立獨立的產業總工會等。民進黨、工黨、勞動黨和中華勞工黨的建立,是對國民黨在工會體系中的壟斷地位的挑戰,大部份體制外的勞工組織與這些反對黨都有聯盟關係。[16]  

  再次,在所謂的合法工會系統內,勞工要求擺脫國民黨和資方控制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在工會領導的改選過程中,往往是那些獨立性強、非親國民黨或資方的工人當選;而國民黨或親資方的候選人則紛紛落選。[17] 台灣石油工會改選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工黨成員康義益聯合勞工積極分子在石油工會改選中擊敗了國民黨支持的候選人,從而取得了這個擁有2萬會員的工會的領導權,並使該工會朝着自主性工會的方向邁出了第一步。[18]  

  應當指出,民主化的進展並不意味着威權政府就會立刻自動放棄對社會的所有干預及控制。實際上,長期的威權主義傳統和舊體制的慣性不可能在一夜之間消失,政府是在民主化的壓力下不得不逐步調整自己的功能。在台灣,政府對工運一度的強硬態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1988年8月,苗栗縣運輸公司司機為爭取加薪和減少工時而罷駛,遭到資方和政府的強力干預;後經台灣省交通處同意,資方聯合外地30幾家運輸公司調來60部公車和司機頂替罷駛人員;苗栗縣政府也宣布罷工為非法,並派警察護送前來頂替的汽車和司機。雖然這次罷工堅持了23天,但最後罷駛的司機被迫結束罷工,3名罷工組織者被開除。1989年5月,工黨副主席羅美文領導遠東化纖公司工人罷工也遭到了同樣的結局。這次罷工是因兩名工會領袖被解僱而起,得到了全台灣60家獨立工會和工運組織的聲援和支持;但縣政府堅稱罷工為非法,並調去防暴警察,結果警察與工人發生衝突。這場罷工堅持了11天,最後因罷工者內部的分裂而告終,包括羅美文在內的7名罷工領導人被以違犯“農礦工商管理緊急處理法”和“遊行集會法”等罪名起訴。[19] 此後,台灣的其它公司違法開除參與工運的工人的事件也時有所聞,而政府行政部門並未過問,因而間接支持了資方壓制工運的做法。   

  工人運動的興起全面衝擊着台灣原有的一元化工會體制,要求修改“工會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儘管政府每年仍拿出2千萬元新台幣補助“全國總工會”,但該組織在勞工中的影響卻日益低下,而且內部也嚴重分裂。每年產業工會的代表與職業工會的代表因各自所關切的議題不同而爭吵不休;由於職業工會的會員眾多,總工會的領導權一直由職業工會把持,這也使得產業工會極為不滿。最後,電信工會、石油工會和鐵路工會等大型國營事業工會陸續停止交納會員會費,公開宣布退出全總。而以電信工會和勞工陣線為主的一些工運組織則積極推動建立獨立的、全島性的產業總工會。目前已有8大地方產業總工會(包括台北縣、市、 高雄縣、市、台南縣、市等)及電信、石油、鐵路、台灣電力和煙酒公賣等5大國營事業工會參加,號稱擁有會員25萬人,政府當局則依據現行“工會法”不承認其合法性。  

  台灣的自主工會已經意識到,工運要走向成熟,就必須通過進一步的聯合壯大勢力,把被動式和議題式(針對某個立法草案)的抗爭模式提高到組織型抗爭和集體協議的新高度。[20] 中華電信工會提出了“工會社會化(關心公共事務)、產業民主化(參與經營管理)”的口號。[21] 一些工會團體已開始積極地從事勞工立法的修訂工作。當政府當局醞釀修改“工會法”等法律時,許多工會團體都積極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有些還起草了新的法律草案呈交立法和行政部門,如勞工陣線提出了“公營事業產業民主條例草案”。許多工運領導人還把建立工人自己的政黨作為長遠的奮鬥目標[22],積極研討系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綱領。這說明台灣的勞工正逐步地由自在的階級變成自為的階級,也標誌着勞工運動正走向成熟。   

  象徵威權主義衰弱的另一個方面是多元化勞資協調體系的產生。隨着勞工問題的日益複雜化,行政部門明顯地感到力不從心。當局開始強調勞資自治與自律,利用民間組織作為中介機構調解勞資糾紛。在1990年對“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改建議中,曾專門提出了推動民間中立團體調解、仲裁勞資爭議的設想。台灣先後成立了“勞動倫理基金會”、“勞資合作基金會”和“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等組織,但由於宣傳不夠、以及經費人手不足等問題,這類組織還沒有發揮太大的作用。[23] 目前,台灣的勞工普遍地對民間仲裁機構了解不多,57%的民眾仍不相信民間中介機構有能力公正地調處勞資爭議。[24] 此外,九十年代以來司法訴訟也日益成為解決勞資問題的新渠道。台灣地方法院受理的勞資訴訟案逐年上升,但勞工勝訴的比例不高,一般只占總訴訟數的20-40%。[25] 隨着司法真正地獨立,法律訴訟的重要性會越來越高。1995年2月,台灣的司法院就教師和公務員要求改變現行工會法禁止他們組織工會的規定做出裁決,宣布組織工會是台灣憲法保證的權利。這一裁決改變了行政部門對一些政府雇員組織工會所作的限制,意義重大。  

  今後,台灣的勞工政策會繼續朝社會統合主義型發展,形成這一政策和體制的主要標誌之一,應該是勞工階層在法律和行動上真正成為生產和分配決策的參與者、以及自主型大型勞工組織體系的形成和功能的正常發揮。勞工的參與形式通常應包括全國、地區及事業企業三個層次的三邊或雙邊聯合咨商制度。在日本,政府每年都要定期舉行產業界與勞工界的圓桌會議,參加者包括全國工會高層人員和企業界及工商會的高層人員;此外勞工還通過參與政府組織的各種審議會議對政府的政策及法律制訂提出諮詢。在德國和美國,參與式的管理則通過企業民主的模式,建立勞資共同決策制(如工廠會議、員工參加公司董、監事會等),在經濟利益上則以物化的形式(分紅、入股)來促進勞資利益真正的一體化。[26]  

  台灣政府雖然也積極強調和推動團體協商及企事業單位員工的參與制度,但收效甚微。到目前為止,台灣只有近3百家事業企業單位與工會簽有團體協議,而且大部份都是由產業工會締結的[27];1996年僅有17%的事業單位建立了員工申訴制度,有近千家企業建立了定期的勞資會議制度。根據現行法律,勞工代表可參與福利性的工廠委員會(如職工福利委員會、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和勞動安全委員會等),但在勞工參與企業董、監事會方面,政府及企業主則持有異議。1997年底,台灣立法院在討論“國營事業管理法”修正案時,增加了員工董事或監、理事的規定。如該修正案得以通過,則員工將可在此類企業的董事會或監、理事會中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的席次。在分配關係方面,台灣目前有5百多家企業實行分紅制(profit-sharing),僅有4百家企業允許勞工入股(ownership-sharing),另外還有150家企業兼有分紅和入股制度,實行這些制度的企業大多是利潤較高的電子科技產業。  

  台灣目前還沒有建立類似日本的大型三邊協商制度,這與工會的勢力尚弱小有關。工會體制仍受到舊法律的限制,一直未能擺脫政府的控制。目前台灣政府似無意完全放棄對工會的控制,對勞工參與制度的推行也不十分積極。擬議中的“工會法”修改草案一方面繼續維持單一的“全國”總工會的基本結構,工會申請仍採用立案許可制而不是報備制,對罷工權力還有許多限制(如禁止政治性的罷工,電力、自來水、燃氣及醫療事業禁止罷工,電信、大眾運輸業則限制罷工),罷工者需提前三日將罷工的決定通知官方及資方等;另一方面,政府又引進了自由競爭原則,允許一個單位和行政區有多個工會的存在,工人入會改用自由選擇而非強制性入會。但是,許多工會極力反對工會自由化的作法,害怕這樣反而會削弱工會的勢力,因為在自由的原則下存在着所謂的“免費搭乘”(free-ride)傾向。據調查,90%的勞工贊成自由入會的作法,但60%的人則反對一個單位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工會的作法。[28]  

  勞工內部的團結和自主地位的維持也是影響工會作用的因素之一。目前台灣自主性勞動組織數目不少,但這些組織內部山頭林立、派性很強,因此力量不大。這不僅阻礙了勞工的團結,也加深了各勞工團體對其它政治勢力的依賴,使得勞工團體成為這些政治勢力變相的工具,從而喪失其來之不易的獨立性。有關研究表明,目前台灣的體制外勞工組織大多為反對黨所吸收[29],不少勞工組織為擴大影響而與台獨勢力合作,如勞工陣線長期接受民進黨的資助並支持台獨;也有的勞工雖然在政治傾向上並不一定贊成民進黨台獨的主張,但為了表達對國民黨政策的不滿,就轉而支持民進黨,   

  四、世紀之交中國大陸的勞工政策   

  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突破了延襲多年的計劃經濟體系、放棄了單一公有制模式,多種形式的所有制體系已經出現,國有經濟的逐步收縮以及私營、合資企業的壯大,公有制企事業職工原有的優越地位的改變,都衝擊着現行的勞工政策。由於企業的關、停、並、轉及破產造成下崗、失業工人大量增加,增加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目前大陸的下崗職工已達1254萬,實際失業率超過7.5%。[30] 面對這樣的形勢,當局一方面繼續花錢買穩定,另一方面加強了對地下工會的取締和監控。當台灣的勞工政策受民主化的影響已開始從舊的威權統合主義向社會統合主義和平轉變之時,大陸原有的國家統合體系卻開始受到嚴峻的挑戰,這種挑戰的激烈程度可能比台灣八十年代末工運的初級階段時還要大,而大陸政府所要處理的勞工問題的難度也遠遠大於台灣。  

  目前,大陸現行勞工管理體制受到挑戰的跡象已十分明顯。首先,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工運事件。由於官方禁止國內媒體報導此類事件,所以不易準確地估計工運的規模。據海外媒體的各種報導,1996年1月至9月,全國就有120多個城市發生示威遊行和請願事件,參與者合計達180多萬人次;此外,有1,700多個企業發生了集體罷工、怠工事件。1997年1月至4月,據國務院的有關文件稱,全國25個省、市、自治區的230多個城市又發生了許多職工、居民、群眾上街示威、遊行集會、請願的事件,參與者達135萬人次。1997年下半年,在四川自貢市、綿陽市、湖北武漢市等許多城市都爆發了大規模的工潮。  

  其次,由於官方工會未能有效地履行為工人爭取權益的職責,使工人無法通過協調、平和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所以大陸各地工人要求成立獨立工會的呼聲日益高漲。1989年天安門事件中出現的“北京工人自治聯合會”雖然只存在了十幾天,但因其公開要求工會自主,在當時曾產生了一些影響。近兩年來,工運活動分子再次趨於活躍。1997年,廣州遠洋集團汽車運輸工人譚力和律師李文生等到廣州市公安局遞交了申請集會遊行方案[31];同年7月,綿陽市的一個地下工會發出了“綿陽工人宣言書”,提出了對政府的五大要求。  

  第三,國家對勞工政策的控制力逐漸削弱。改革前的高度集權體制使政府得以比較有效地貫徹對勞工的各項政策;而改革後,政府的權力下放了,對日益多樣化的企事業實體的干預逐漸減少,這些單位管理人員的權力則相應地明顯增加。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原有的保護工人的法律、法令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往往成為一紙空文。近幾年時有所聞的工業事故就多與廠方無視勞動安全規定有關。據一位美國學者對大陸勞工狀況的研究,企業的自主管理權對工人權益造成了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其一,由於管理人員掌控任用、升遷及工資決定權,工人變得小心翼翼、不敢有半點怨言;其二,由於企業內工人的地位和薪金的多樣化,出現了正式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並存的局面,工人團結起來進行集體協商的機會減少了;其三,即使工人在勞動爭議中勝訴,他們也不一定能得到實際的益處,相反,廠方卻可能尋機報復。[32]  

  從五十年代開始,中共建立了一套以高福利為特徵的勞動政策,使國有部門的職工身價百倍,這種作法使中共成了名副其實的代表工人階級的“工黨”;大陸的國有企業工人也因此一向是當局的堅定支持者,是大陸政權重要的社會基礎。然而,由於傳統社會主義體制的失敗,從七十年代末期開始,中共轉而實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化改革,使農民、企業家、外資以及知識分子獲得了較多的利益,而國有部門職工在改革中卻成了最大的輸家。所謂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實際上是對過去國有部門高福利政策的否定。鄧小平在改革時期把無產階級專政還原為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把中共政權的性質從一個階級的專政改變為全民的政權,把共產黨從工人的政黨變成全民黨。這種提法決非創新,前蘇聯早就提出過。  

  目前,中共在處理勞工問題上正處於進退兩難的地步。改革砸爛了許多國有部門工人的“鐵飯碗”;勞動合同制雖然使職工成為自由勞動者,但卻削弱了其“主人翁”的地位;股份制改革雖使國家所有制物化為真正的全民所有,但卻會造成貧富分化;醫療、住房、教育、退休金等改革大幅度削減了過去的福利待遇,增加了職工在這些方面的個人開支。從推行改革的角度來看,所有這些措施都是必要合理的,但對吃慣了社會主義“大鍋飯”的工人來說,這些改革都直接或間接地損傷了他們的既得利益。因此他們難免會在政治上開始與中共離心離德,出現對立情緒,政府只能不斷採取應急措施加以防犯。例如,1998年8月,新組建的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並加快再就業中心的建設。[33]  

  總體上來看,目前大陸的勞工政策仍處於國家統合主義階段,近期內還不會向社會統合模式轉變;從台灣經驗來看,只有展開政治改革後,才可能出現這種轉變,隨着獨立工會運動的發展,今後也可能出現主要代表工人利益的工黨。最近,剛閉幕的工會“十三大”進一步強調中共對工會的領導,這反應出中共非常擔心工人會由於對國企改革的不滿而訴諸激烈的抗議活動,希望通過政治上的控制和經濟上的安撫軟化職工的對立情緒。  

  五、結論   

  從以上對兩岸勞工政策的比較中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兩岸的勞工政策的重點都是控制勞工,為此曾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組織體系;官辦工會失去了自發性的群眾團體的功能,在政治上成為執政黨的外圍組織和御用工具;歷史上台灣對勞工的控製程度曾高於大陸。第二,兩岸都強調國家利益高於工人本身的利益。但大陸方面一慣宣稱國家利益與工人利益的一致性,不願意承認工人階級的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可能的衝突。第三,在許多國家的統合主義政策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集體協商制度,在兩岸的勞工體系中一直都形同虛設;相反,政府更重視的是工會組織的福利功能。 

  在台灣,政治民主化帶動了勞動政策的轉型,勞動政策正處在從威權統合主義向社會統合主義轉變的過渡時期中。過去多年以來,台灣已對工會法、勞資爭議法和工廠法等重要法律作了修改,今後可能在勞工立法方面有進一步的突破。同時,政治的進一步民主化要求政府加快推行自由勞工市場的政策、並放鬆對勞工的控制,政府的角色會逐步變成管理者和協調者。勞工階級的覺醒會使他們積極地爭取更多的政治和經濟權利。勞工運動的走向必定是通過工業民主的形式達到勞資和諧,並通過與政府的集體對話達成社會統合主義的政策目標。 

  在中國大陸,現行的勞動政策正面臨着經濟改革的挑戰。一方面,長期享受國家高福利保護的國有企、事業職工的既得利益正在全面受損,如何使這部份職工平穩地過渡,從而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緊迫任務。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工人的政治、經濟權益已經不能在國家統合主義的體系內得到有效保護。工人會要求勞工團體自治、組織獨立工會以保護自身的利益,參與集體協商,這既是經濟改革的必然結果,也是政治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引導,工運就必然會朝着激進化的方向發展,最終有可能出現象波蘭團結工會主導政治改革那樣的局面。 

  在中國大陸目前尚未開展政治改革的情況下,要改革勞工政策,就首先應使工會真正成為代表工人利益的組織、敢於為工人說話,必須使工會非官僚化、非官方化。其次,隨着股份制和中小企業私營化的推行,工人地位的下降將成為工人不滿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增加和強化工人參與企業管理的權益,尤其是工人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國家有必要加強勞工立法。第三,要保障政府、廠方和工人之間的溝通渠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建立有效的政府、工會和企業三方聯席會議制度,應當建立有效的勞工行政管理系統。總之,大陸的勞工政策中急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疏導日益上升的勞工的不滿情緒,避免大的社會動盪;僅僅靠強調黨對工會的領導和政治上空洞的宣傳,是絕不可能奏效的。只有推行切實有效的勞工政策並配之以必要的政治改革,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國家的常治久安。 
 
 
修憲五建議
 
  曹思源

  北京思源兼併與破產諮詢事務所

  一、憲法只應載入強制性條款

  二、憲法中要有防違憲措施

  三、憲法應明確規定: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

  四、憲法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

  五、憲法應規定政治公開化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的憲法經過數次重大修改。1954年頒布了第一部憲法,到1966年“文革”期間就把它當作廢紙踩在腳下了。九年後四屆人大第一次會議按照“文革路線”制定了1975年憲法,那簡直是個笑話,把毛澤東的名字也寫進去了,不像一部憲法了。粉碎“四人幫”以後,華國鋒主持修訂、並頒布了1978年憲法,那是個更大的笑話,居然在序言中宣告第一次無產階段文化大革命“勝利”結束!中國現行的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這部憲法比前兩部好多了,但那時剛剛對外開放,經濟改革也才起步,政治體制改革還未提上議事日程。這部憲法的許多條款充其量只能反映、適應尚未改革的經濟和政治體制,卻完全不能適應今日之中國。

  目前,中國已經在經濟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由計劃經濟體制轉變到市場經濟體制的初級階段,許多現行經濟制度已遠遠越出了1982年憲法的許可範圍。正因為如此,有些對改革持不同政見的人對改革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認為改革違憲了、批評許多經濟改革政策違反了1982年憲法。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條路,一是從改革的道路上退回去,然而,倒退是沒有出路的,也幾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條路是修改憲法,適應改革的需要。

  很明顯,要堅持經濟改革,就必須修憲;不修憲,經濟改革就不受憲法保護,就站不住腳,更無法推進。若從政治方面來看,修憲就更為緊迫了。憲法是一個國家的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主要載體。要改革政治體制,就必須從修改憲法入手、圍繞修憲來推動政治體制改革;不修改憲法,就很難有實質意義上的政治體制改革。換言之,若在不修憲的條件下推動政治體制改革,要麼是放空炮,要麼動輒得咎、寸步難行。這也正是1986年鄧小平提出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要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以來,政治體制改革並沒有獲得突破性進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無論從經濟體制還是從政治體制來看,都可以說,中國的改革亟需修憲。下面筆者就如何修改憲法提出五項具體建議。

  一、憲法只應載入強制性條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同時又是個強制性的規範。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機構的職責、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每個機構、每個公民(包括執政黨及國家領導人)都必須遵守憲法,一旦違反了它,都應當受到國法懲處。根據這個原則,非強制性內容就不應該寫到憲法裡去。

  例如,理論、信仰問題就不是強制性的。鄧力群自稱是馬克思主義者,于光遠也自稱是馬克思主義者,而他倆在許多問題上的觀點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究竟誰是真馬克思主義者、誰是假馬克思主義者,恐怕要爭論很長時間。在許多政治領導人去世後的悼詞中,他們都被譽為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但在追悼胡耀邦的悼詞中則只稱胡為“馬克思主義者”、而未加上“偉大”二字。這兩種馬克思主義者又如何區別呢?對此,憲法是無法規定的。又如,按勞分配究竟是不是社會主義的經濟規律、它的作用範圍有多大、違反按勞分配算不算犯了違憲罪等,目前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很不一致,也不可能通過憲法的規定強行統一認識。再如,屬於個人觀念、行為、情感等方面的認識、道德、作風、興趣、感情等問題,以及諸如“五講四美三熱愛”之類的問題,更不是強制性的。因而,所有這一類的內容都不應寫到憲法裡去。

  有鑑於此,我建議將憲法中的序言全部刪除。現行憲法的序言均屬敘述性、非強制性的內容,憲法既不是理論教科書、也不是歷史教科書,沒有必要保留這些內容。縱觀世界各國的憲法,大都沒有序言,即使有序言,也多屬載明該憲法產生的程序等有關事項。總之,不能“把憲法當個筐、什麼都往裡裝”。把不應當強制或不可能強制的內容寫進憲法,有損於憲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實際上是不利於憲法的切實實施執行的。

  二、憲法中要有防違憲措施  

  憲法寫得再好,不實行也只不過等於一張廢紙。“文革”中,我國憲法輕而易舉地就被毛澤東當作廢紙、棄之一旁,國家主席劉少奇在未被免職的情況下,就被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打倒了,失去了人身自由,最後與許多得不到憲法保護的公民一樣,被折磨致死。這一悲慘而深刻的教訓,並未在1982年修憲時得到應有的注意。現行憲法和1954年憲法一樣,存在着一個重大缺陷,即沒有體現出確保憲法實施的原則,依然沒有為國家提供一個及時制止毛澤東式的人物的違憲行為的合法機制。萬一再出現第二個“毛澤東”要搞“文革”,現行憲法依然保護不了一位共和國主席的尊嚴和生命。為此,研究修改憲法時應當考慮在憲法中確立防止違憲的制度,這主要應由兩個部份構成。

  第一,設立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院。現行憲法第70條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卻沒有憲法委員會的地位,實在是驚人的缺憾。現行憲法只是一般性地規定,憲法的解釋、監督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我認為這種規定應該具體化。如果由最高權力機關的全體成員集體來承擔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實施的日常工作,很容易使監督工作落空。因為,全國人大一年僅舉行一次全會,會期短、議題多;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月一次,憲法賦予它的職權又十分廣泛(達21項),工作繁重。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均很難有充份的時間和精力進行憲法監督和違憲審查。因而,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憲法委員會,並通過專門的法律規定監督對象、內容、方式、程序、監督決定的執行、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責和義務等,以使對憲法實施的監督落到實處。

  我認為,憲法委員會的職責至少應當包括三個方面:其一,研究憲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就我國憲法理論與實施的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其二,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如發現有違憲問題,得依照一定程序,向全國人大報告,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依法作出決定;也可以向憲法法院投訴,由憲法法院作出裁決。其三,負責受理有關修憲的建議,並對這些建議進行研究與整理,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

  設立憲法法院是為了審判違憲案件,並對國家法律、行政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否違憲作出裁決。凡經憲法法院裁定為違憲的法律法規,隨即宣告無效,停止執行。憲法法院既可受理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企事業法人起訴的違憲案件,也可以受理公民個人起訴的違憲案件。對於影響較小的違憲案件,憲法法院有權將其移送其他法院審理。

  第二,應在憲法中規定嚴格的憲法修正和停止生效程序,任何人(包括國家及執政黨領導人)未經此程序而不履行憲法的,均屬違憲罪,任何公民均可就此向憲法法院控告。

  我建議,經過修改後的憲法應明確規定以下條款:

  (1)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半數以上委員或全國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須提出並正式公布憲法修改草案。民眾有權參與憲法修改草案的討論,也可提出自己認為合適的憲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正式公布憲法修改草案的3個月之後、半年之內,應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將修訂後的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在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並在此後半年內經全國三分之二以上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予以批准,憲法的修改方能生效。  

  (2) 如果發生外敵入侵或國內動亂等緊急情況,國家元首可以發布《緊急公告》,宣布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暫停執行憲法的某些條款。國家元首的這一《緊急公告》須在發布後的一個月之內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意,並在爾後兩個月內得到全國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批准,才能在半年內(從公告發布之日起計)有效。如果半年期滿,國家緊急狀態尚未消除,必須按上述程序重新取得批准,《緊急公告》才能繼續存在半年。反之,如果得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意,或得不到全國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家元首即應在有關表決結果揭曉之後的十天內宣布解除緊急狀態,憲法全部條款重新生效。  

  在憲法的修改和停止這樣特別重大的問題上,理應通過半數以上省、市、自治區人大或其常委會的認可,以充份地反映人民的意見。這種規定的意義還在於,萬一發生個別國家領導人憑藉權勢操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強姦民意的情況,比較容易得到制止。當然,在一般的法律問題上,則不必規定這種特殊的審批程序,以便保證立法工作應有的效率。  

  三、憲法應明確規定: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  

  1949年以來,中國出現過一系列反映不同歷史時期政治需要的政治口號。這類口號產生於特定條件下,當時往往被認為是絕對正確的,並迅速成為國家的最高口號,其惡果卻常常是人們始料不及的。例如,六十、七十年代裡提出了“一切服從毛主席!一切為了毛主席!”的口號,這種把人民與領袖、主人與公僕的關係顛倒的口號居然在神州上空響徹雲宵達數年之久,個人的語錄竟成了“最高指示”、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共和國幾乎變成君主國,這是由於當時毫無法治、實行了完全的人治,並不是偶然的。痛定思痛,為了防止把某一時期、某種特定歷史下才出現的政治口號拔高為治國的根本法則,為了把共和國立國的宗旨最有力、準確地地反映出來,我主張在憲法中明確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口號是:人民利益高於一切。” 

  對於人民共和國來說,人民的利益理所當然地應當居於最高地位,一切方針政策都必須服務於人民的利益。當然,人民的利益有整體的、有部份的,有長遠的、有眼前的,有經濟、政治、文化等諸方面,如何協調、統一這種多元化的利益結構,怎樣才能使全國人民獲得更多的利益,這些都需要不斷深入的探索。但是,不能用任何狹隘的暫時性的政策主張去限制這種探索。提出“人民利益高於一切”這一口號,既能確立一個不容取代的根本宗旨,也為政策制定及實施和理論研究留下廣闊的探索餘地. 

  正如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決議所說的,在人類歷史上,在新興資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反對封建專制的鬥爭中,形成了民主和自由、平等、博愛的觀念,這是人類精神的一次大解放。法國的憲法曾將“自由、平等、博愛”列為立國之宗旨,顯然反映出其憲法的歷史進步性。如果中國提出“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口號,這是個更為進步和完全真實的口號,人們可以循名而責實。“人民利益高於一切”不僅應當作為共和國的口號載入憲法,而且應當通過修憲、在憲法的具體條文中體現出來。 

  例如,根據“人民利益高於一切”這個宗旨,憲法應當明確規定,要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現行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從法律用語的角度來看,只保護A,非A就不在保護之列。所以,這一規定實際上是把人民的私有財產排除在“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保障之外,既然私有財產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那麼潛在的含義就是,侵犯私有財產的行為並不一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於是,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事例就層出不窮。例如,一個私營企業的業主舉報其公司的會計貪汙,執法部門可能說,“我們只保護公共財產,不保護私有財產。他貪汙的不是公有財產,只是你的錢,所以依法並不算貪汙。”在這種情況下,私營經濟如何能正常發展?市場經濟又如何正常運作呢? 

  又如,按照現行憲法,人們的投資收益、股息收入都不是按勞分配的收入,也都不在憲法保護之列。這樣的憲法怎麼能鼓勵人們投資、發展股份制經濟呢?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建議,憲法第12條應改為如下文字,“社會公共財產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樣就比較全面了。 

  雖然現在有一些報紙和一些政府部門提出,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有的還要求修改刑法、保護私有企業和私人投資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這些都不能代替修憲。現行憲法的規定是,國家只保護公有財產;因此,如果不修憲,任何要保護私有財產的政策和法律不僅沒有憲法根據,甚至可能根本是違憲的。為了使保護私有投資和企業的主張和政策有可靠的憲法依據,就必須修改憲法。 

  再如,從“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這一原則出發,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35條中增加以下兩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選擇新聞媒體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用國家財政經費補貼任何新聞媒體”。在市場經濟中,新聞媒體和其他競爭性產業一樣,也只能在優勝劣汰中發展,任何新聞媒體只有通過市場競爭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得到社會的承認。對新聞媒體的財政補貼與其說是競爭者的補藥,不如說是競爭者的毒藥,它窒息着競爭者的生機。當前中國的新聞媒體市場上,有些報刊辦得很差,不受民眾歡迎,卻靠國家的財政補貼和指令性訂閱硬撐着,這既浪費了納稅人的錢,又侵犯了公民選擇新聞媒體的權利,還擺脫不了其每況愈下、經營陷入惡性循環的困境。這就猶如一名足球隊員編造了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堅持拄着拐杖去踢球,他永遠成不了優秀球員,還破壞了公平的競爭規則。 

  四、憲法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  

  實行“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是現代法律制度和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區別之一。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無罪推定原則寫進憲法,而中國的一些法學權威卻說,“我們不搞資本主義的無罪推定那套東西,我們搞實事求是,有罪就是有罪,無罪就是無罪”。這種說法表面上強調尊重事實,但迴避了一個現實中的大問題,當司法機關尚不能判定一個觸法嫌疑人究竟有罪還是無罪的時候,究竟應該視其為有罪還是無罪?譬如,有人檢舉張三貪汙了,但並沒有證據,法院也還未判決張三犯有貪汙罪,此時,該如何對待張三呢?如果把他抓起來,隔離審查,實際上就是假定他有罪,剝奪了他所應享有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把他當作罪犯來對待了,這就是有罪推定。另按照國際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沒有判定張三有罪之前,要先假定他是無罪的,不得剝奪其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中國先後出台的幾部憲法都有關於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的條款,卻偏偏不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結果,長期以來,只要用一張郵票、一封檢舉信,就可以把一個公民的權利剝奪殆盡,以致於冤假錯案堆積如山。 

  有人認為,維持“有罪推定”原則對規規矩矩的普通老百姓並無大礙。殊不知,在我們這個不實行“無罪推定”原則的國家裡,每個公民的頭上都懸着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這把“劍”隨時可能掉下來“砍掉你的腦袋”。“有罪推定”原則正是整死劉少奇、賀龍、彭德懷的重要法律條件。遺憾的是,十年“文革”浩劫、幾十年的冤假錯案、千萬人頭落地,至今還未換來一條“無罪推定”原則!從憲政的角度來看,從國家領導人到平民百姓,至今尚未擺脫中國帝制時代就實行的“莫須有”(即“有罪推定”)的判罪威脅,實在危險得很。不承認“無罪推定”就是實行“有罪推定”,隨時都可能以“革命”的名義把良民當作罪犯。 

  為此,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37條第2段之後增加一款,即“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為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總之,“無罪推定”原則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的重要條件,非寫進憲法不可。 

  五、憲法應規定政治公開化的原則  

  在毛澤東時代,中國一直籠罩在獨裁政治和秘密政治的陰影之中。毛澤東決定關繫到國家命運的重大事務時,從來不讓名義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聞其事。他以所謂的“國家利益和革命工作需要”為由,不僅對中共中央保密,對中央政治局保密,甚至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的多數人保密,“聖心獨斷”地作出決定,給億萬中國公民帶來了一個又一個災難性後果。 

  如果說專制政治的基本特徵是秘謀政治的話,那麼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徵之一便是政治公開化。因此,當代許多民主國家都將公開化原則及相關措施寫進了憲法。很遺憾,在深受秘謀政治之害的中國,儘管有那麼沉痛的歷史教訓,但現行憲法仍然無視公開化原則。憲法通篇沒有規定國家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責任,也沒有關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公開舉行的規定。倒是在憲法第76條片面強調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保守國家機密”,但代表們卻沒有任何將信息公開的義務。在現行憲法中,秘密政治的陰影一直揮之不去,這是個修改憲法時務必努力克服的積弊。 

  為此,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64條之後增加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公開舉行。凡需秘密舉行的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代表或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予以認可”。也就是說,要形成一個制度:人大會議公開化是正常的、不公開是非常的;非常會議須經非常程序,不能隨心所欲。關於人大會議公開化的具體措施,可以由專門法律予以規定,主要是應當允許電視直播、公民旁聽、記者採訪等。 

  我還建議在現行憲法第76條規定人大代表要“保守國家秘密”之後,增加一句“與選民及時溝通信息”;在現行憲法第35條之後增加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事務有知情權。國家機關依法發布信息,為公民行使知情權提供便利。” 

  此外,與修改憲法相配套,我建議全國人大根據公開化原則,制定一部信息公開法。現在社會上許多貪汙腐敗行為最怕的就是公開化,即人們經常批評的,貪官汙吏“不怕內部通報,就怕公開登報”。公開化有利於暴露一切醜惡事物,也便於與醜惡事物作鬥爭,同時還使公民能切實監督各級幹部的行為。不僅反貪汙需要辦事制度公開化、辦事結果公開化,而且政治體制改革本身也要求立法程序公開化、國家重大事務決策過程公開化。 

  究竟哪些政治活動和相關信息應當公開、哪些不必公開,這不應當由黨政機關和領導人隨心所欲地決定,信息公開法應對此有原則性的規定。這樣,可以使各級國家機關按一定程序,將信息公開範圍和信息保密範圍對外公布;國家有關部門並應對此進行檢查,對於違反信息公開法的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要象違反保密法一樣給予必要處份。如此才能改變目前公開化措施不規範、不穩定的狀況,形成制度,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從而促進我國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誠然,中國現行憲法的修改、憲政建設的推進,是一項浩大的系統工程,許多問題有待解決。以上不過是擇其要者而述之。這些問題如能優先解決,中國的各項改革事業就有了一個新起點。  

  (1998年12月2日)   
 
中美之間異族婚戀的行為和心理分析
 
  丁子江

  美國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一、異族婚戀:美國日益廣泛的社會現象

  二、對異族婚戀的動機和結果的一般分析

  三、在美華人的代際差異與異族婚戀模式

  人類的婚戀生活是生命意義的一個部份,沒有這一生活,一切輝煌就會黯然失色,人類就會既沒有過去和現在,也沒有將來,無論什麼樣的理想的政治、絕佳的經濟、美妙的宗教,都將在人類綿延的中斷之際而徹底消失。隨着國際間人口日益頻繁的流動,不同膚色、不同民族的婚戀現象也逐漸普遍化。恐怕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象美國這樣,異族婚戀如此普遍和迅速增加。這些婚戀現象的行為和心理,不僅是社會心理學家的一個重要研究課題,也是令讀者關心的問題。本文所要討論的就是在美國的華人和白人婚戀現象中的社會和心理問題。在美國,傳統的少數族群研究通常把亞裔歸為一類,若再進一步劃分,則將東亞(如華裔、日裔)列為一類。本文分析的主要是華裔的異族婚戀現象。

  一、異族婚戀:美國日益廣泛的社會現象  

  在人類歷史上,因災禍、戰亂、征服、迫害而發生的人口大遷徙,經常帶來各種族的大融合。可以說,種族發展的歷史就是不斷混血的歷史。在目前的國際社會中,因政治、經濟等各種因素而出現的移民潮,也大大增加了各族裔之間相互交往、通婚的機會。

  美國的人口普查發現,1990年有200萬兒童生自異族婚姻,比1980年多了一倍,比1970年多了四倍。1997年12月5日的《今日美國》刊載了一份蓋洛普民意調查,其中提到,57%以上的美國年青人約會過異族對象(包括白人、黑人、拉丁裔和亞裔)。原因之一是,多族裔社會結構的日益發展,使中學裡少數族裔的學生從1976年的24%上升到1997年的35%,青少年有了與更多的異族伴侶相遇的客觀環境。原因之二是,家長們對異族婚戀比以前寬容了,有62%的受訪家長表示完全接受兒女的跨族裔戀情。原因之三是,青年人對異族的觀念發生了變化,有97%的被訪者覺得異族對象有吸引力,此外,“好奇”、“標新立異”、甚至“滿足對家長的叛逆心態”等心理也促成了與異族對象的交往。

  筆者曾對選修“東西方性愛哲學比較”這門課程的182名學生(共四期,其中白人86名、亞裔47名、拉丁裔38名、黑人11名),作了異族婚戀問題的問卷調查(結果見下表),發現多數學生對異族婚戀的態度是正面和肯定的。 

  加州科技大學學生對異族婚戀的看法 (%)

  問題 

  肯定 

  否定 

  無確切回答 

  本人可以理解 

  97.3% 

  0 

  2.7% 

  家長可以理解 

  52.2% 

  22.5% 

  25.3% 

  本人願約會異族異性 

  86.8% 

  2.2% 

  11% 

  本人曾約會異族異性 

  58.8% 

  28% 

  13.2% 

  約會中無交流困難 

  34.6% 

  24.2% 

  41.2% 

  約會中交流困難可解決 

  53% 

  0 

  47% 

  在亞裔的異族婚姻中大部份是亞裔與白人的通婚,其中華人與白人的通婚又占了很大比例。東亞地區近年來經濟的起飛和繁榮,使台灣、香港和中國大陸的華人有了越來越多的機會,到世界各地移民、留學、投資、工作、訪問或觀光。華人到了美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變成了少數民族,自然地與當地人有了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入的交往。與異族的接觸越多,彼此之間的隔閡、偏見、歧視或敵意就自然地日益減少;本國國力增強也使華人與異族之間的接觸愈來愈平等。這些華人不僅改變着原來的生活方式,其對異性的觀感也發生着變化,這些變化進而影響到他們的情感、欲求、價值觀和行為,也自然而然地影響到他們的情愛、婚戀和家庭生活。於是,華人與其他族群的異族婚戀就出現了。 

  二、對異族婚戀的動機和結果的一般分析 

  為什麼文化、種族背景完全不同的人之間會發生愛情呢?美國學者們在研究中發現了下列直接動機:首先是對異族異性的神秘感和新鮮感,藉與異族結婚來顯示自己的與眾不同;其次是對某種本族異性缺乏、而異族異性正好具有的生理、心理、情感、體質特徵的偏好;第三是對異族人文的興趣延伸到對該族異性的興趣;第四是雙方生活中的現實需要;第五是出於遺傳優生觀的考慮。

  美國性心理學家威爾特·查爾(Welter F. Char)認為,異族婚戀的動機不能只歸結為“上意識”,而應該是“上意識”與“下意識”的結合。還有人認為,這類動機不能完全用科學主義的方法來解釋,其中至少有一部份是屬於東方神秘主義的。  

  事實上,上述的直接動機有時可能還受到一些文化、心理因素的潛在影響。例如,有人選擇異族婚戀,是認為來自不同文化的配偶可以給自己帶來本文化所缺少的益處。又如,有些持有“理想主義”觀念的人,把異族婚戀與平等、博愛等高尚的社會價值觀聯繫在一起,在社會中存在着傳統的劃分族裔等級的觀念時,這類人可能視與“低等”種族的異性的婚戀,是對主流社會權威的叛逆和對受壓制者的認同,是自己的“救世主”式的奉獻。  

  一項研究結果揭示,開放的猶太女性與異族通婚的比率比其他族裔要高,美國還出現過視白人與黑人通婚為“解放”的象徵。還有,當一些人與本族異性的婚戀關係不成功時,會抱着“第二最佳選擇”的心態,在異族中尋找婚戀對象。此外,孩童幼年期接觸到異族異性的關愛而產生情感依戀,可能也會影響其後來選擇該族的人作配偶。  

  專家們也發現,異族婚戀現象還可能受到一些消極的文化、心理因素的影響。許多心理分析學家發現,孩童在3至5歲後會對雙親中的異性產生較強的感情,而對雙親中的同性則產生消極的感情、甚至視之為競爭對手,即孩童期的戀母或戀父情結(“奧狄浦斯情慾結(Oedipus Complex)”),因而在家庭中出現一種三角式“情敵”關係;只有當孩子把注意力轉移到家庭以外的異性身上後,才會克服這種衝突。然而,若一個兒童不能成功地克服這種情結,那麼他(她)今後的擇友或擇偶就可能受到影響。  

  根據着名心理分析學家卡爾·阿布拉哈姆(Karl Abraham)的研究,這些未能克服“奧狄浦斯情慾結”、對異性雙親之一特別依賴的兒童,以後可能會尋找一個非常特別的配偶:有的情況下是找一個與自己的父或母非常相似的血緣很近的親戚,這與異族婚戀無關;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對同性雙親之一持消極或負面感情的人,也許會找一個與自己的父或母親截然不同的異族成婚。  

  父母對孩子婚戀行為的影響也可能導致異族婚戀。有時父母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或許會有意無意地鼓勵子女找異族的配偶;有的父母強迫子女找同族的配偶,最後子女反而產生了逆反心理,偏偏去找一個異族配偶。  

  美國社會中對異族婚戀的比較開放的看法是,異族通婚是人類相互關係理想化和進步的表現,它打破了種族之間的偏見和隔閡,參與異族通婚的人都是強有力、有勇氣和具有崇高理念的。而另一種針鋒相對的看法則視異族通婚為不健康、不正常、不明智。  

  異族婚戀必然遇到雙方的相異性問題。如何克服這個問題與異族婚戀的結果關係極大。有的異族男女不顧家庭、宗教、社會和朋友的壓力,寧願犧牲物質利益,而追求浪漫的愛的升華,堅決地結合在一起;但是,當愛的熱度降溫之後,文化差異、經濟等壓力帶來的種種不便,便產生不合諧以致衝突。所以,着名心理學家羅倫斯·庫比(Lawrence Kubie)警告說,以這樣的“愛情”為異族通婚標準恐怕是不恰當的。  

  在關於異族通婚擇偶問題的討論中,美國性心理學家丹尼洛·龐斯(Danilo E. Ponce)對參加者提出了四項忠告。第一,不應該認為選擇異族配偶有什麼不對;第二,很難用一種概念或方式,充份而又滿意地解釋或說明異族通婚時可能涉及的全部因素;第三,異族通婚的決定過程會受到比同族通婚更複雜的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影響或制約;第四,應該將婚姻的正規儀式視為異族之間從相識到成婚這整個過程的完成形式。  

  華裔婚姻學家徐靜(譯音)在作諮詢時,對有異族通婚意向的人提出了如下建議:  

  首先應評估異族婚戀的動機,除了羅曼蒂克的、“求解放”的、自我實現的、意識形態的、以及其他特定的政治、經濟、宗教等動機外,還可能有異常因素的影響;其次,雙方要認清願望和現實之間的差距,人們通常是根據自己的想象來看待其他族裔的,往往出於良好的願望來塑造自己心目中的異族婚戀對象,但以後可能發現對方與自己的想象並不一致;再次,雙方應該預估未來可能的困難,一旦婚戀浪漫期一過,在實際生活中會遇到婚前沒有想到的問題,如錢財、孩子、娛樂、個性、社會歧視以及親戚關係等;最後,還應該對彼此的能力和相適性有所認識,為了應付今後的各種挑戰,雙方必須有一定的自強力和意志力量,並且能相互自覺調適以達到諧調。  

  如果要了解雙方的相異性是否可能解決,則可以用下列問題來作判斷。第一,雙方是否能互相妥協;第二,雙方之間出現衝突的周期和程度如何;第三,衝突後能否達到更好的理解和更多的共識,或只是將敏感問題存而不論;第四,雙方是否能尊重對方的倫理標準、日常習慣、業餘愛好、生活目的、個人理想以及價值判斷等;第五,雙方是否感覺到自己受到對方的支持、讚賞和感謝;第六,雙方是否都在試圖把相互之間的關係推向最佳狀態;第七,雙方是否能在相互的關係中感到幸福和滿足。  

  三、在美華人的代際差異與異族婚戀模式  

  在美國的華人有着明顯的代際差異,不同代的華人的婚戀關係模式差別極大。100年前從廣東台山來的移民,絕大多數是男性,後來大多居留在唐人街,受教育程度較低,語言文化的隔閡使他們很難融入美國的主流社會,他們中的很多人是回到故鄉娶親,當時很少有異族通婚現象。 

  在美國出生的第二代華人(American Born Chinese)接受了完整的美式教育,文化上基本上被同化了,其中有專業能力者可以融入美國的主流社會。在這個族群中,異族婚戀現象就普遍多了,因此他們往往是異族婚戀研究的對象。  

  1996年考琳·方教授和珠蒂·楊教授在英文《亞美雜誌》上發表了“尋求合適的婚配:華裔日裔美國人的異族通婚”一文。她們認為,過去美國的異族通婚研究只注意亞裔女性與白人男性之間的婚戀,現在應該也研究亞裔男性與白人女性之間的婚戀;同時,過去的研究偏重人口統計數據,現在應該更重視個人訪談資料;還有,過去的研究多用同化主義來解釋異族通婚,即認為只有當異族之間的差距縮小後,才可能真正談得上浪漫的愛情與和諧的婚姻,現在這一分析應該深化。  

  這兩位學者訪談了19位女性和24位男性亞裔,他們出生在四十至五十年代,有的幼年時移民美國,有的出生在美國、屬於廢除反異族通婚法和支持民權運動的一代。這兩位學者在訪談後總結了這些華裔與白人的異族婚戀過程的七個特點。  

  第一,可接近性是異族情愛和協調的先決條件。所有受訪者與異族的異性朋友都有充份的接觸機會,然後逐漸親近,基於愛情而成婚。第二,缺少接觸本族異性的機會。有的女性被訪者原打算找同種文化的異性對象,但在婚齡期或居住地卻沒有這樣的機會,所能接觸到的異性幾乎都屬於異族。第三,對本族異性不滿。許多男女受訪者認為,本族的異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如白人更具吸引力。此外,不少女性還認為,本族的男性不能平等對待她們。第四,高度認同美國文化,認為本族的異性在價值觀、愛好、生活態度等方面比較保守,落後於美國的主流文化。第五,不少訪談者企圖避開父母的婚姻模式。第六,同族的社會關係圈子很小,血緣關係很近,發展同族婚戀關係有可能導致近親結婚。第七,抱有“高攀主義”的婚姻觀,想找一個種族或社會地位“高”一些的配偶,藉此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  

  但考琳·方和珠蒂·楊在她們的研究中沒有分析六十年代以來華人新移民的異族通婚狀況。六、七十年代時,到美國的華人留學生來自台灣、香港、新加坡。從七十年代末開始,大批中國大陸的留學生來到美國。這些留學生基本上在本國就完成了高等教育,在美國通常又獲得了高學位和高科技訓練,很多人在大公司或大學就職。七、八十年代的港、台留學生和目前大陸留學生中的多數都留在美國,成了新移民。這些留學生或新移民中女性所占的比例相當高,因此增加了美國大學校園裡華人女性的數量。  

  在華人新移民中,異族婚戀的比率雖然明顯低於華裔第二代,但正在明顯上升。過去對華人新移民的異族婚戀的研究很少,而對華裔第二代異族婚戀的研究成果也不見得適用於分析這一代新移民。例如,在考琳·方和珠蒂·楊的七點結論中,第一、二、三點可大致適用於第一代華人,第五、六點則不太適用,第四、七點雖然適用、但表現形式卻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專門分析華人新移民的異族婚戀模式。  
 
 
美國加州州立科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1. 白人男性眼裡的華人女性

  2. 華人女性眼裡的白人男性 

  四、異族眼中的異性 

  下面,筆者根據自己的觀察和研究,並參考有關資料,從四個方面來分析、比較在美國的華人(特別是新一代移民)與白人之間的相互觀感以及可能的婚戀基礎。在談到華人的異族婚戀對象時,主要指的是占美國人口大多數的白人男性和女性。在本文有限的篇幅里不擬涉及華人與美國其他少數族裔之間的婚戀現象,而且這類現象也相對地比較少見。 

  1. 白人男性眼裡的華人女性 

  據阿爾伯特·果頓在六十年代的統計,美國白人男性比白人女性對異族交友和通婚要寬容得多,例如,願意與日本人結婚的白人男性比白人女性多一倍。不少美國白人男性對東方女性的了解很籠統,無法在外形上區分不同國籍的東方女性。教育程度高的白人男性,對華人女性則有較多的了解。

  一般來說,白人男性對華人女性的看法,在相當程度上是以白人女性為參照系的。白人女性比較獨立自主、有女權思想、家庭觀念較弱、脾氣易變、感情容易轉移、身材易發胖、發育雖早但易顯衰老。因此,白人男性認為華人女性往往有下列特點:性情溫順賢惠、處事得體、任勞任怨;家庭觀念強,盡心照料丈夫子女;教育水準高,文化素養好;持家勤儉有方,善於烹調、理財和料理家務;感情比較專一,有利於家庭的穩定;身材苗條,皮膚細嫩,容貌年輕;某些心理情感和生理特徵易使男性產生性滿足感。有的男性對那些爭取個性解放、事業心強、敢於追求的白人女性敬而遠之,因而亞裔女性更能吸引他們。

  美國白人男性對華人女性的上述印象,既來自對中國文化的朦朧想象性的認知,也來自以男人為中心的思維。實際上,他們想象中的華人女性與現實中的她們有時存在着相當大的差距。當一些白人男性接觸了較多的華人女性後,就能克服舊的“原型偏見”的誤導,對她們有了更全面、深刻、具體的了解。有的人已經可以區分出來自中國大陸、台灣、香港等不同地區女性的某些差異,還有一些人甚至能區分北京籍、上海籍女性。

  然而,這些比較了解華人女性的白人男性中的一部份人又產生了新的“原型偏見”,大致有以下幾點:第一,華人女性棉裡藏針、柔中有剛、軟中有硬,嘴上不說、心中有數,更具現實理性,比白人女性有心計、有謀略,往往以退為進、善用迂迴戰術、最後達到自己的目的。第二,婚姻觀較現實,有明確的利益目標,如獲得綠卡或經濟保障等。第三,金錢觀念雖強,但對財產的法律觀念尚弱,比較注重眼前的直接利益,而不象白人女性那樣更注重權益的法律保障。第四,社會適應性強,比華人男性更容易融入西方文化,但有較多的盲目模彷性,對西方文化的了解不夠深入。第五,不少華人女性在性關係上並不如想象的那樣保守,而是相當的開放。第六,對婚姻和感情的忠誠度與傳統的華人不同,也容易發生感情轉移,常常是遇到更富有的男性就移情別戀了。第七,比較注重生活的物質享受,而不太注意多元文化的精神情趣。第八,比較注重形式上的獨立和自由,而忽略真正的人格上的獨立和自由,往往表現出一種消極的、而不是積極的個人主義,即不是自覺、主動和有意識地把自己作為女性的一員而去爭取女性的權益,而只是關心自己的利益。第九,比較注重外在的“浪漫愛”,而忽略發自文化、精神素養的內在的“浪漫愛”,因而被白人男性西方式的外表儀容、姿態舉止所吸引。

  2. 華人女性眼裡的白人男性 

  美國亞裔社會學家辛納嘎瓦(L. Shinagawa)和龐(G. Y. Pang)在研究中指出,大部份亞裔婦女與白人的異族通婚不僅僅是以浪漫的愛為基礎的,也是為了改善自己的社會經濟地位。那些已經被同化、地位較高的亞裔女性更強烈地期望這種關係。華裔社會學家貝蒂.宋訪談了紐約地區50個華人異族通婚案例,她認為,被美國文化同化的程度直接影響到華人女性與異族通婚的比率,即被同化的華人女性更希望通過與白人的通婚來提高自己的地位。 

  華人女性對白人男性的印象往往也是從對方文化的朦朧想象性的認知中得來的,同時還受到自己心理特質的影響,也可能被“原型偏見”誤導。大致說來,華人女性對白人男性特點的理解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受遺傳影響體型較高大,又因為普遍喜歡體育運動,因此體格健壯。第二,性格開朗率真,言談幽默風趣,舉止自然得體,待人禮貌周到。第三,教育程度高,多有職業專長。第四,文化和藝術修養高。第五,自主、自信、自立,重視自己的權益。第六,人文精神強,尊重別人的隱私和個人選擇,富於同情心。第七,很注意女性的需要,會創造浪漫情調和運用性愛技巧。第八,注重外觀形像,如服飾、髮型、面容保養等,注意清潔衛生,如每天沐浴、更換內衣等。第九,沒有隨地吐痰、擤鼻涕、丟煙頭、大聲喧譁等個人不良習慣。第十,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如守時、守信用、不撒謊等。十一,注意生活品質和業餘愛好的多元化。十二,注意夫妻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和個性發展空間。 

  需要說明的是,來自中國大陸的女性與來自港台的女性在價值觀和判斷力方面很不相同。大陸長期封閉、政治壓抑,民眾無法客觀全面地了解美國社會;一旦對外開放了,某些大陸女性的價值觀和判斷力就往往從一個極端移到另一個極端,從過去視美國人為“帝國主義侵略者”一下子變為把美國人看做自由民主的偶象。而來自港台的女性對美國人的基本看法長期以來始終是比較穩定的。 

  其次,來自大陸的女性經濟狀況一般較差,到美國後想往着中上階層的富足生活,視得到金錢和物質享受為其“美國夢”的實現,結果就傾向於投靠“富有”的白人男性。而來自港、台、新加坡的女性則相對地比較富裕,比較少通過異族婚戀來獲得經濟上的滿足。 

  再次,大陸長期以來對婚姻和兩性關係的教育近于禁欲主義,又由於社會政治動盪,造成了大量的孽緣、苦難和不幸的婚姻、以及單身大齡女性等畸形社會現象,女性在這樣的環境中從情感到生活等方面都歷經磨難。她們到美國後進入了一個陌生但充滿無限生機的新天地,美國社會的自由平等、美國人的生活方式以及好萊塢編織的有關浪漫性愛的美妙故事,讓她們感覺到自己的生活進入了一個全新的境界。這些本來就具有東方魅力的女性,很容易遇到白人男性的大膽“進攻”,而白人男性與她們所了解的中國大陸的男性又構成了巨大的反差。但是,那些來自港、台的女性則並沒有如此的心境。 

  華人女性對白人男性的種種“原型偏見”中,最重要的、也最可能誤導的有兩條:第一是以為白人男性都很“富”,其實並非如此。雖然美國的多數人自認為屬於中產階級,但大多數中產階級是靠貸款過日子的。大學教育、房子、汽車、甚至家具和家庭電器等幾乎都用貸款支付,也就是把未來的購買力提前使用了,一旦丟了工作,一切都會被銀行沒收。同時,雖然美國的收入不低,但稅收也不少。例如,一個公立大學的教授繳付各種稅收後,實際拿到的現金只有收入的一半多一點。此外,對一個美國男人來說,結得起婚離不起婚,離婚一次就可能賠掉房子和其他家產,甚至從今後收入中留出一半作子女撫養費。對一個華人女性來說,嫁個白人男性並不意味着就可以保障終生過上富裕生活。 

  第二種偏見是以為白人男性都很“酷”、很浪漫。美國的社會制度和人文精神造就了無限生機和活力,美國人沒有沉重的歷史“包袱”,充滿着自信、樂觀和奔放的熱情。然而,得天獨厚的美國人同時也背上了另一個“包袱”,那就是美國人的優越感。美國社會雖然很開放包容,但許多美國人對美國以外的事物知之甚少,他們注重實用主義和經驗,相信科技和效益這些能證明或能計算的事物,卻不願多動腦筋去學習和思考那些距離自己較遠的東西,因此歐洲人認為美國大眾階層的文化根基不深。美國的文化是一種商業性的大眾消費文化,有外在吸引力和刺激力。在這種文化薰陶下的美國人,往往也只注意實用化、形式化、技巧化、效益化的外在包裝。在華人女性面前,白人男性可能很善於製造浪漫的氣氛、說着深情的字眼、舉止溫柔,“他”總能不斷地布置一些讓“她”意外驚喜的事,送一些經過察言觀色、知道“她”一定喜歡的小禮物,找一些“她”聽了很自然的藉口、約“她”同在一個只有兩人的私人空間。但美國白人男性將“性”、“愛”和“婚姻”分得非常清楚,絕大多數人都有過婚前性行為,80%以上的人有婚外性行為。 

  不過,也有一些比較成熟和清醒的華人女性,注意到了白人男性、尤其是當代青年男性的另外一些“特點”。第一,由於注重實用主義,知識面較窄,只追逐職業市場的需求,不注意整體知識的結構,例如很多人只懂電腦,成了一種專業機器。第二,有“美國第一”的強烈優越感,容易居高臨下地看待其他文化和民族,並不想了解美國以外的事物。第三,人文精神雖較強,但人文知識卻很弱,對文史哲一類的領域不感興趣。第四,由於物質條件相對優越,制度完善穩定,缺少經受大災大難的歷煉,對人生和社會的看法較膚淺。第五,生活目標上過於注重好車、好房子等物質享受。第六,雖然注意在形式上尊重女性,但骨子裡是否如此則不一定。第七,性關係上比較隨便,可以把性、愛和婚姻三者完全分開處理。第八,過於注重外表儀容舉止,不太注意內心修養。第九,過於強調個人權利,不強調對社會和團體的義務。第十,過於誇大獨立性,親情關係鬆散。過於強調夫妻關係的相對獨立性,家庭觀念不強。十一,經濟收支分得過於清楚,結婚之前就在法律上預留分產的後路。十二,過於強調個性的標新立異。 

 3. 白人女性眼裡的華人男性  

  白人女性對華人男性的一般印象大致來自唐人街、大學校園及高科技公司這三類地方,難免含有刻板的原型偏見。  

  唐人街的華人男性一般是第一代移民,英文差、不懂美國文化,很難融入主流社會。對這類華人男性的評價往往帶有偏見,即認為他們身材矮小、臉型瘦尖、面色灰黃、深眼窩、厚嘴唇、小鼻子,動作快捷,說話聲音大,喜歡拖長音;這些人很能吃苦耐勞,但文化不高,大多從事餐館、洗衣店等各種分散型小買賣;他們頗重義氣,講究傳統的習俗和規矩,宗族觀念強,常以某姓氏為亞文化的聚集紐帶,封建幫會起着很強的社區控製作用,有少數人處於黑白道之間;大男子主義觀念較濃厚,但對家庭有很強的責任感;善於趨利避害,往往可以在不張揚的情況下保護自己並獲得利益;比較信奉傳統宗教,多數相當迷信;不太注意衛生,不很重視教養,有不少不良個人習慣,花太多時間在吃喝上,不少人好賭。  

  校園中的華人男性包括二次大戰後從大陸來美的留學生、六十年代後從台、港來的留學生、以及八十年代後從大陸來的留學生,此外還有華人的第二代。據有關資料,對這類華人男性的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聰明勤奮,多在數理化學科領域出類拔萃。第二,許多人不熱衷社會公益活動,往往給人以書呆子(Nerd or Bookwarm)的印象。第三,由於不常參加體育活動,多數人身體瘦弱、不強健。第四,有比較現實的功利目的,多數對人文、社會科學不感興趣。第五,善於考試,但讀死書的人多,具創造性的人才少,多數人僅能成為某個行業的專業“機器”,很難有大的成就。第六,表面上“扎堆抱團”,但並不象日本人和韓國人那樣有團隊精神。第七,不太能夠與美國學生融合在一起。  

  許多“校園型”華人男性畢業後在高科技公司工作,對他們主要有以下幾點評價。第一,教育層次高,熟悉和勝任本專業工作。第二,因文化和語言限制,很難進入高級管理層。第三,明哲保身,往往採取消極的個人主義,只想“搭便車”,不注意積極爭取個人權益。第四,同族內鬥、猜忌和排斥明顯多於其他族裔。第五,理論性較強,應用能力則不一定,因鮮有創造性,故職業機器的特點顯着。第六,不能有效地融入主流社會。第七,喜歡單幹而不善合作。第八,多數人僅注意個人事業,不重視回饋社會,不熱心公益事業。第九,多數顯得文弱、呆板,缺乏朝氣和幽默感。  

  由於生理、心理及文化偏見等原因,一般的白人女性不會覺得華人男性在情愛方面有吸引力,但在五種情況下則例外:首先是華人男性極為出色、特殊或相當成功;其次是受過教育的第二代華人、或童年即移民美國、已美國化的華人,因善於與白人女性溝通,身材體態、舉止言談富有魅力,而為白人女性所接受;再次是一些對中國文化相當熱愛的白人女性或專門研究中國文化的女學者、女學生,因愛屋及烏或專業需要而對華人男性情有獨鍾;第四是一些在本族婚戀中遇過麻煩的白人女性,試圖在異族男性那裡尋求慰籍,或是極少數追求獵奇的白人女性,想在華人男性那裡獲得滿足。  

  白人女性對華人男性的個人特質有以下幾點比較正面的評價。第一,注重家庭價值,責任感強,遵守作為男人和家長的承諾。第二,感情內在、細膩,相對地比較忠誠。第三,比較捨得為女性花費,不太計較得失,不象白人男性那樣在經濟上分得很清。第四,講義氣、重信諾,人情味濃,重視社會人際關係。第五,心理素質很獨特,有很強的堅忍力和克制力,不容易情緒波動。變通的能力很強,較容易適應各種困難條件。第六,對事業比較投入,刻苦耐勞。第七,智力優秀,反應敏銳,領悟力快。第八,動作靈活快捷,容易掌握各種技巧性的運動。  

  一位學者曾在一篇關於“白人男性特質”的文章中認為,與美國白人男性相比,美國的亞裔男性比較“矮小、固執、不雅觀、其貌不揚和缺乏自信”。在美國,白人女性往往覺得華人男性保守、乏味,男性魅力不夠,在生理和心理上不容易滿足白人女性的需要。上述的對華人男性的評價大都出於某種原型偏見。不過,對下列白人女性關於華人男性的負面評價,華人也應該自我反省。第一,不重視男女平等,具有大男子主義和性自我主義。第二,不善於浪漫的外在表現,不太注意儀表和“包裝”。第三,大多數不注重體育活動,身體不夠強壯,一般不參與飛行、跳傘、登山、野營、摩托、航海、潛水等激烈運動。第四,過於強調烹調的口味,而不注意健康飲食,因而有時顯得營養不良。第五,衛生習慣較差,不太注意養成良好的教養和生活習慣。第六,不熱心公益事業,社會公德觀念尚差。第七,法律觀念不強,凡事喜靠人事通融。第八,創造力不強。第九,過於依賴金錢和物質利益來吸引女性。  

  八十年代以來,各個階層的越來越多的華人男性來到美國,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美國白人女性訪問過中國大陸及香港、台灣,因而她們對華人男性的觀察就深入了一些。這有助於改變對華人男性的原型偏見。前文所述的方、楊教授在她們的研究中就發現,隨着亞裔地位的提高,美國主流社會對亞裔男性的偏見已逐漸有所變化,以致亞裔男性與白人女性的通婚率也有明顯的提高。她們指出了三個新趨勢,第一是美國影視中出現了李小龍、李傑森和王慎德一類的英武形像,甚至在一些日曆中也出現了亞裔男性健美的體魄;第二是亞裔男性被視為模範少數族裔,其經濟地位比其他族裔更為穩固;第三是不少白人女性從過於追求外在體魄的“理想男性”開始轉為更注重具有內在魅力的男性。  

  中國大陸幅員遼闊,香港、台灣的制度和經濟社會發達程度又遠遠優於大陸,因此華人的層次和地域差異非常大,確實不能用單一模式來評價華人男性。例如,大陸人和台灣人、大陸的北方人和南方人,在思維方式和行為特徵、體質上都有差異。過去美國主流社會認為,在美華人不熱心公益事業、不視自己為美國人,對美國政治不感興趣,但近年來亞裔的參政活動已日益活躍。現在美國的主流社會常把華人及其他一些亞裔視為“模範族裔”,一些社會人士和學者認為,這可能又形成某種刻板形像,有利亦有弊。在加州州立大學富樂頓分校的一次討論會上,多數亞裔問題研究者認為,對亞裔的刻板形像是亞裔樹立其形像的一個沉重負擔。  

  4. 華人男性眼裡的白人女性  

  有些華人認為,美國白人女性是世界上最獨立、自由、傲慢、也最狂妄的女性,這也許同樣是出於某種原型偏見。美國之所以成為世界女權主義運動的大本營,是因為美國女性確實是通過自己的奮鬥、最終提高了自己的社會地位。有的學者曾列舉出在華人男性眼裡白人女性的以下特點。第一,思想和行為的自主性強,強調積極的個人價值,主張自身獨立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地位以及應得的權益,不象有些東方女性那樣對丈夫有很強的依賴性。第二,注重以愛情為訴求、性吸引為動力的兩性關係和婚姻模式,不計較對方的家庭背景、物質條件、職業情況或宗教信仰,不象一般東方女性那樣比較注重以現實或功利的目標。第三,相當數量的白人女性受過高等教育,具有專業或技術能力。第四,因發育良好、身材健美、外形更為性感。第五,青少年時期的性教育以及青春期的性經驗使她們較為成熟,在兩性關係上敢於主動。第六,精力旺盛、身體條件好,許多人在不耽誤自己事業的情況下,照樣能操持家務、照顧子女,而不象一些東方女性那樣喜歡做家庭婦女。第七,性格率真,做事坦蕩,喜怒形於色,較少心計,不象相當多的東方女性那樣內向含蓄而難以捉摸。第八,經常將性、愛情和婚姻分別開來,即認為性或愛不一定非要以婚姻為前提、不一定非要有形式上的名份。  

  1997年在北美心理學會的年會上,與會學者宣讀了三份對女大學生約會和擇偶標準的研究報告。這些報告表明,多數美國的白人女性把富有排在誠實、相貌和重視家庭生活之後。例如,一位研究者請103位白人女性在四類男性中選擇一人作為婚戀對象,這四種男性分別是外形漂亮但有些偽善的研究員,外貌平庸但忠誠、樂於助人、與人為善的汽車修理工,有很多錢、但沒有時間陪妻子兒女的醫生,年薪只有兩萬美元、但喜愛孩子、有較多時間投入家庭生活的教師。結果最受歡迎的是教師,有60多名女性選擇他為擇偶對象,而選擇那位醫生的則只有15人。  

  由於美國女性進入大學就讀的比例相當高,所以大學女生的擇偶標準在同齡女性中有相當的代表性。加拿大多倫多的一些心理學家認為,大學女生的擇偶觀念富於浪漫色彩。一些專家認為,北美地區的大學女生可以分為四種類型:“感情型”的女生較喜歡用個人的價值觀來判斷事物,婚姻關係多能維持較久;“思考型”的女生較喜歡分析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並進行邏輯推理,其婚姻往往是最短的;“感覺型”的女生喜歡有變化而順其自然的生活方式,離婚率也較高;“判斷型”的女生喜歡條理,善於權衡利弊,故離婚率往往比“感覺型”的要低。  

  下面用一些個案來進一步說明華人男性對白人女性的觀感。  

  溫斯頓·方是美國的第五代華裔,其父母均為華人,雙親的婚姻和家庭關係中仍然保留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男女不平等的劣根性。他不喜歡父親的霸道,也不喜歡母親經常用對孩子撒謊的辦法來控制他們。他起初曾按照父母的意見找華裔女友,但交往了兩個華裔女友後,發現她們都具有他父母身上的那種他不喜歡的文化烙印。後來他認識了白人女友貝蒂,同居五年後結了婚,他倆之間有着平等的關係和良好的交流。威斯·金不願意與華裔女性結婚,因為這樣一來就好像“娶了自己的姐妹”,有一種亂倫的感覺。他兩次結婚的對象都是白人女性,第一位妻子格瑞絲有傳統西方女性美的原型,但生活九年後離異,第二位妻子麗婭是一個“冷靜、智慧、可信賴的女性”,他與她有着共同的價值和生活目標,但沒有那種她是“姐妹”的感覺。卡爾文·鍾也有同威斯一樣的看法。對他來說,華裔女性都像他的姐妹,而且從她們的言談舉止中可以看到自己母親的影子,同她們結婚就象同自己家裡的人結婚一樣。他後來交往的全部都是白人女性,他說,“你應該知道白人姑娘,同她們約會”。他認為,同白人女性交友和結婚才最終融入美國主流社會。拜倫·吳與他現在的白人妻子是在學校里認識的,不久即同居併合資買了房子,起初並不認為正式結婚有多重要,後來水到渠成了,便去辦了手續。他認為,與妻子之間很容易溝通,而且不拘形式,雙方之間也沒有什麼物質要求。第三代華裔丹尼爾·陳談到他的白人妻子時說,他是“遇到了自己想遇到的”。他認為,自己的婚姻是完全建立在浪漫愛的基礎上。湯姆是生長在夏威夷的華裔男性,他認為自己之所以同白人女性結婚,是因為他居住的地區具有多族裔色彩,這裡的白人女性更能接受少數族裔。  

  洛杉磯的一位中國大陸的留學生對筆者說,他在學校里總是約白人女性,因為她們只要喜歡你,從不注意你的家庭背景,好就聚、不好就散;平時兩人各自付帳或輪流付帳,誰也不欠誰,大家相處得很痛快;可如果找了華人女性就麻煩一些,本來雙方的交往是兩相情願的,一旦要分手,華人女性往往認為是被玩弄了、吃了大虧,不是尋死覓活、就是鬧得沸沸揚揚,定要搞出個是非曲直或得到某種物質報償。一位在國內離過婚的中國大陸男性與一位白人女性結婚後,根據自己的經歷比較了華人和白人女性,覺得不應當認為中國女性一定賢惠、而白人女性就一定不賢惠;在中國大陸的城市裡“妻管嚴”有相當的普遍性,自己在大陸的華人前妻就有“大女子主義”的特點,而現在的美國妻子則相當溫良柔順,很會持家,對兩個孩子也照顧得很好,到他家做客的華人都有此感。在小學時代隨父母從中國大陸到美國、現已高中畢業的丹尼爾對筆者說,從中學一年級起就有了第一個白人“女朋友”,到現在已交往過七、八個,但她們大多都轉學搬走了。當談到為什麼不交華人女朋友時,他覺得,華人女生很像墨西哥裔女生,穿戴打扮都怪怪的,說話和舉止也很彆扭,而且不少華人女生有些Snob(勢利眼),經常留意男生有沒有好車、家裡富不富;相比之下,美國白人女生則大都不會如此。他的家境不很好,自己除了課餘打一點工,還經常在學校里把被扔棄的飲料罐順便收集起來送到廢品回收站,每月可得20多美元,他認為這樣可以一石二鳥,既保護環境又有點收入。他的白人女友對此並不在乎,但華人女生則很可能因此而看不起他。  

  有的學者將白人女性的負面特點歸納為以下七條。第一,過於追求男女平等,甚至鼓吹女尊男卑。第二,自負任性,喜怒無常,說翻臉就翻臉,高興時就非常浪漫,不高興時就將男性稱為“性攻擊”,搬出“約會強暴”來威脅對方。第三,因過於強調自身的獨立性,與丈夫在經濟上分得很清,各有自己的銀行戶頭,對財產的法律訴求比較認真,故夫妻關係顯得冷淡。第四,喜歡求新,感情容易變化,從而造成婚姻的不穩定。第五,在骨子裡有強烈的人種優越感,可能看不起其他族裔。第六,喜歡動陬對簿公堂。第七,因過多的戶外運動,30歲後皮膚變粗、身形變胖。  

  五、華人女性與白人男性異族婚戀關係的類型分析  

  在中美之間異族婚戀關係組合中,白人女性與第二、三代華裔男性或第二、三代華裔女性與白人男性之間的婚戀關係比較普遍,這與華裔的被同化有很大關係。但在異族婚戀研究中,還是第一代華人的異族婚戀關係更具典型性,這也是作者的關注點。在白人與第一代華人的異族婚戀關係中,較少見到華人男性與白人女性的婚戀現象,而華人女性與白人男性的婚戀現象則多得多,所以本章主要分析華人女性與白人男性婚戀關係的一些特徵。 

  目前,大部份白人男性還不會與少數族裔通婚。那麼,究竟哪些美國白人男性更喜愛華人女性呢?據筆者的觀察,主要有七類。首先是一些漢學家以及從事中國現實問題研究的學者,他們曾在華語社會中學習、生活、工作過,對中國的文化和風土人情產生了深厚的依戀。華人妻子是他們最理想的精神、生活和專業發展上的賢內助。其次是在中國訪問、工作過的專家、外語教師、商人、留學生、外交官和駐外軍人(如抗戰時期的援華美軍和五、六十年代的駐台美軍)等。他們由於機緣而對中國社會有了直接的接觸,因而可能會對華人女性產生愛慕之心。第三是一些傳教士。他們出於基督教的博愛精神,在中國大陸(1949年以前)、台灣、香港傳播福音時,娶了華人妻子。第四是一些與本族異性的婚戀發生波折的白人男性。這一類人在與本族女性的婚戀失敗後,轉而尋找一個“溫順”、“單純”一點的女性,而華人女性就成為合適的人選之一。第五類是追求標新立異的白人男性。他們不受美國傳統文化的束縛,做任何事情都以獵奇、刺激為目的。與華人女性的婚戀關係,能帶來神秘感、新鮮感和刺激感,滿足他們接觸中國古老文化的神奇性和中國現代社會的複雜性的獵奇心理。第六類是一些晚年喪偶的白人男性。他們希望改變老年生活中的孤獨,而覓得同族配偶的機會少、代價高,因此選擇華人女性建立“第二春”。這些人多屬白領階層,兒女遠走高飛,雖然財產不很多,主要靠退休金和社會保險金生活,但對一些希望通過婚姻來改變自己低下的經濟現狀的華人女性來說,仍然是一種選擇。第七類是一些在本族範圍內不易找到合適的婚配人選的白人男性,他們可能對本族的女性甚至產生逆反心理,因此願意尋找少數族裔的女性作為配偶。 

  究竟哪類華人女性更願意與白人男性發展婚戀關係呢?筆者試舉出六種類型。第一是喜歡浪漫愛情的女性。這樣的女性可能對華人男性有失望感,而在善於營造浪漫的白人男性那裡能夠得到種滿足。第二是企圖取捷徑融入美國主流社會的女性。與白人男性的結合有助於她們在美國的事業發展。第三是在國內錯過婚戀機會的大齡女性。她們來到美國後,渴望幸福的家庭生活,一旦被白人男性所吸引,就很可能傾心相愛。第四是與本族男性的婚姻失敗的女性。她們以往與華人男性婚戀的失敗,使她們可能具有某種心理反彈,更傾向於在異族男性中尋找婚戀對象。第五是因本身條件的一些限制、而不易在同族異性中尋找理想配偶的女性。例如,她們可能是因為離婚或喪偶後有孩子的拖累,大多數華人男性由於東方傳統的影響、不願選擇這樣的再婚女性,相反,白人男性卻不在乎這點。還有一些女士由於某種性格和生理特點,而不易尋找華人配偶,她們也可能轉而發展異族婚戀關係。第六是一些貪圖物質享樂、具有獵奇心理或單純為謀求綠卡的女性。 

  六、中美異族婚戀中的相互調適問題  

  任何婚戀過程都是雙方相互調適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雙方必須不斷地克服個性、教育程度、生活經歷和情趣愛好等方面的差異,以便相互適應。由於文化等方面的差異,異族婚戀的雙方比同族婚戀要面臨更多的挑戰和難題,很多異族婚戀關係狀態都是處於成功與失敗這兩個極端之間的中間地帶。下面對異族婚戀關係中可能遇到的幾類問題作一個大致的分析。 

  1. 從“是”、“不”和“謝謝”看不同文化的溝通問題 

  美國學者理查德·馬考夫(Richard Markoff)指出,因為不同語言和文化背景形成的思維方式有差異,所以溝通是異族通婚的最大障礙。同種文化的人在長期的自然、漸進的約定俗成中知道該怎樣向對方表達一項事物或一種情形、以及怎樣理解對方的表達;而兩個屬於不同文化的人就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部認知、並學會理解這種表達的約定。由於對各種概念的界定不同,任何兩種語言之間的對譯都會產生模煳性、歧義性和不確定性。  

  例如,比較傳統的華人所說的“是”和“不”與西方人說的“Yes”和“No”有相當大的區別。西方人的“是”和“不”往往只是對某一事實肯定與否的簡單判斷,只有實踐性、經驗性的含義。而中文裡一個簡單的回答“是”或“不是”往往比“Yes”或“No”的涵義複雜得多;華人說“是”或“不”時,未必是對某一事物的直接表態,而可能是對既定的人際關係和應遵守的倫理秩序、價值體系的間接表態,符合那個體系就說“是”、否則就說“不”。所以,華人所說的“是”和“不”,既含有所謂儒家的倫理“確定性”,又有所謂道家、佛家的某種“無為”或“隨緣”的“不確定性”。華人在使用“是”或“不”時,常常明顯地留下了迴旋的餘地或持保留的態度,有些華人甚至並不直接用“是”或“不”作簡單應答。比如,當一個西方主人問一位中國客人,是喝咖啡、可樂、果汁還是冰茶時,後者常常會習慣性地回答:“隨便”、“都可以”、“無所謂”等,結果使主人摸不着頭腦。  

  又如,當一位白人丈夫說,“這個周末我們應該去拉斯維加斯(賭城)賭一把”、而華人妻子回答“是”時,這個極簡單的回答中可能帶有很複雜的不確定性,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從不同的文化價值觀和思維方式出發,也可以對這兩句話做出不同的解釋。從話語分析的角度看,“丈夫”的這句話可能是陳述意見,也可能是提出要求。倒底是試探性的、有協商餘地的,還是命令型的?在雙方都信奉男女平等的文化氛圍里,其含義是前者;而在大男子主義的文化氛圍中則可能是後者。同樣,“妻子”的這個回答,可能是高興的贊同,也可能是無心的應對,可能是有意的取悅,還可能是無奈的服從。倒底她是自覺、積極、主動地想要參與,還是只不過消極、被動地應付?在男女平等的文化觀念里,可以被解讀成前者,而在男尊女卑的觀念中則會被解讀成後者。一個傳統型的華人妻子所說的“是”,可能並非對該不該去賭城、有無興趣、什麼時候去、賭博對不對等具體問題的回答,而是對丈夫的地位、價值和權威的肯定;而一個白人妻子在這類對話中所說的“是”,則可能是考量了自己的興趣、當時的情緒、有無時間、交通是否便利、在賭場怎麼安排孩子等具體問題後,所做的肯定回答。由於文化背景不同,有時白人丈夫會對華人妻子一味的“是”感到不解,甚至反感,認為是她不懂得選擇、缺乏主見的回應,或者覺得她表面上無異議地附和,實際上是怕負責任。還有的西方人對東方文化中的言行不一、拐彎抹角感到不適應。  

  在不同的文化中“謝謝”的用法也不同。在西方文化中,“謝謝”可適用於一切關係、包括夫妻之間,說了“謝謝”並沒有什麼特別之意,但不說就有點特別的含義了。如丈夫或妻子為對方做了一件哪怕是很小的事,對方都會很自然地說聲“謝謝”,如果不說、就會顯得氣氛很不融洽。相反,在日本,“謝謝”決不應用於家庭之內,那是見外的表現。而在華人夫妻中,若使用“謝謝”反而顯得不親密,造成了一種陌生感。因此,在東西方婚戀中僅僅因為“謝謝”的用法不同就可能帶來誤解。  

  “幽默”也可能引起不同文化之間的誤解。在一種文化中可以“幽默”的事物,在另一種文化中則可能是絕對的禁忌。在擅長幽默的西方人和不拘言笑的東方人之間的異族通婚中,幽默的表達和接受常常被誤解。此外,表情、手勢、姿勢、身體接觸等非語言交流方式也會引起異族婚戀雙方的誤解。例如,一個華人妻子看到白人丈夫與白人女性親友或熟人擁抱、甚至親吻,也許就會感到不愉快;而白人丈夫看到自己的華人妻子不習慣與男性親友擁抱或親吻,也會覺得不高興。一個華人妻子在請客的飯桌上用自己的筷子為客人夾菜,雖然在她看來是尊敬或親切的表現,而在她的白人丈夫看來,卻是一種不講衛生的舉動。一個白人丈夫婚後的第一個生日如果沒有收到華人妻子的禮物,會感到十分懊惱。  

  2. 價值觀念的差異  

  不同的文化在倫理、價值觀和行為方式上的表達也是不同的。一般來說,西方人注重獨立性、自主性、競爭性和以權利為主的個人主義,而東方人則注重相關性、服從性、合作性和以義務為主的整體主義。西方人在家庭觀念上注重其成員的平等關係、自由抉擇、個性發展和各行其事,東方的家庭觀念中則注重其成員的尊卑等級、依附關係、定向發展和家規倫常。而不同的宗教、地區文化、職業、經濟狀況和教育程度,又會造成同一文化中不同的亞文化和次級價值觀。此外,人們在實現主觀價值的過程中,還會受到客觀環境、物質條件、現實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約和干擾,這都會增加異族婚戀雙方的調適困難。  

  不同的文化對婚姻的定位、訴求和目的也不盡相同。在家庭成員的分工、生兒育女、編制家庭預算、選擇居住環境等問題上,不同的文化也會導致不同的看法。東方傳統的婚姻觀強調傳宗接代,不斷完成以血緣為紐帶的財產和權力的再繼承,因此,在婚配時強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才女貌、門當戶對”;在這樣的婚姻觀中,男性的主要職能是支撐門面、掙錢養家,而女性的職能是管理家務。而現代西方的婚姻觀則主要是建立在浪漫愛情基礎之上的,並以雙方各自的自我實現為目的,家庭內的角色分工更具“民主、自由”的色彩。  

  3. 對異族婚戀關係的社會評價問題  

  從社會學的角度看,任何婚姻都不僅是單純的私人交往,也是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的社會關係。而異族通婚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就更為明顯,這種影響既可能來自雙方的家庭成員、朋友、熟人、同學、同事等,還可能來自地方社區、社團、教會等各個社會層面。例如,在五、六十年代的美國,一些娶了東方女性為妻的白人男性受到過相當大的壓力,親友們不參加婚禮,同事們也不邀請他們參加晚會,甚至被餐館拒絕入內。對異族婚姻的社會評價經常是建立在“原型(Stereotypes)偏見”之上的,即人們往往不具體觀察某個人,而是把她(他)視為一種文化、種族、宗教、階層的代表。這種“原型偏見”中有“正面”、也有“負面”的視角。此外,婚後的許多事也會面臨社會評價,例如,一對中美結合的夫妻有了孩子後,就會面臨起什麼樣的名字、舉行何種宗教禮儀、怎樣開慶生會等,文化習俗不同,這些形式也就不同。  

  4. 異族婚戀關係中的調適方式  

  現代婚姻是雙方自願遵守相關規則的一項契約。也有人認為,婚姻與其他社會關係一樣,實際上是一種博弈或遊戲,參與者應在認可的規則下展開活動;不過,這種規則並非一成不變的,應根據現實而不斷地調整、修訂,異族婚姻的規則也不例外。美籍華裔性學家鄭文興(譯音)認為,一個成功的異族婚姻並不在於持續多久,而在於雙方能否不斷進行“文化調整”,達到和諧的共同生活。  

  文化調整有三種常見的模式。第一種是“一元單向型調整模式”,即異族通婚中的某一方(讓步方)放棄自己原有的宗教、語言、飲食和社會活動等文化習慣,而服從另一方(堅持方)的全部文化習慣。其原因可能有三類。第一是“堅持方”的文化十分強大或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結果自然地主導了家庭生活方式,例如,一個與信仰伊斯蘭教或猶太教的男性結婚的華人女性常常會皈依這個宗教,一個與白人男性結婚的華人女性會讓孩子完全放棄中文、而只講英語。第二是“堅持方”的人格影響力極強,而另一方則較弱,結果強方總是以自己的觀念來塑造家庭生活,於是弱方放棄了自己原有的文化習慣而順依強方。第三是現實環境的作用或制約,例如,一個從香港來美與美國男性結婚的華人妻子,就很難象在香港那樣僱傭人為自己服務,而必須學會開車、自己到超級市場購物。  

  第二種是“二元雙向型調整模式”,即雙方都比較寬容和包容,各自雖然並不完全放棄自己原來的文化,但同時也尊重和欣賞對方的文化,並互相調適。例如,一個中美通婚的家庭可能用雙語來教育孩子,用中西醫合璧的方式來治療家中的病人,在美國式的家庭晚會上可以放中國音樂、吃中國菜餚,在室內裝潢上西式和中式的風格及情調相映生輝,新年前先豎起聖誕樹慶祝聖誕節,幾天后又用給紅包的方式來慶祝新年等。  

  第三種是“多元創新型調整模式”,雙方都不太喜歡對方的文化,於是各自放棄自己原有的文化,而創立一種兩人都可以接受的新方式。例如,一對中美愛侶中,一方不喜歡在教堂結婚的方式、另一方不喜歡洞房花燭的方式,於是乾脆實行旅行結婚。  

  5. 華人男性面向異族婚戀關係的自我調適  

  由於生理和性心理的原因,白人男性與華人女性之間不協調的可能性較低,然而,在華人男性與白人女性之間,卻比較可能不協調。華人男性若要對白人異性具有更大的魅力,應增加健身和體能鍛練,改變不良的飲食習慣和不健康的食物構成,注意儀表、舉止和服飾的得體,格外講究個人衛生。除了加強自己的人文精神和內在修養、注意禮貌和社會公德(如對女士的禮讓和不要大聲喧譁)外,更重要的是,要讓自己的行為方式與美國的主流社會向融合,加強自己的人文精神和內在修養、注意禮貌和社會公德,如對女士的禮讓和不要大聲喧譁等。  

  本文對異族婚姻的心理和行為的分析只是初步提出了問題,列出了一些相關研究的結論,對這一有趣的課題的進一步探討,需要運用多學科的知識和大規模調查的方法,若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實為筆者所期盼。

改革與社會公正
 
  王鵬令

  中國社科院哲學博士,荷蘭萊登大學訪問學者

  一、“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二、實現社會公正的一般條件和方式

  三、社會公正與社會主義的遺產

  四、社會公正與社會民主主義──“荷蘭奇蹟”的啟示

    

  90年代的中國改革過程中出現了肇因於社會不公的種種亂象,似乎預示着本世紀末中國可能面臨動盪不安的前景!於是,“左”派理論家們聞風而動,接連拋出了數份“萬言書”,搶先舉起了“社會公正”這面旗幟。主政的領導層雖然忌諱別人批評改革中的社會不公,但因為擔心社會動亂,所以對社會不公及其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也不得不保持某種警覺。只是由於他們在政治和思想文化上幾乎沒有任何新意或創意,所以無論是在制度改革還是在文化建設兩方面,都很難在積重難返的社會不公問題上有所作為。

  與“左”派們相比,所謂的改革派對社會不公問題倒是顯得頗為“冷靜”。他們曾在過去的多年中對此保持沉默,那似乎是出於對改革的“愛護”,或許也是因為他們比較相信“補課論”,即認為在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西方發達國家當初曾經歷過的“原始積累”那一課不得不補。值得注意的是,“補課論”在反對派人士中亦有相當廣泛的影響。他們往往簡單地把社會公正納入自己關於政治民主的目標訴求之中,而對社會公正的具體現象和原因則很少深入細緻地研究,似乎只要在中國大陸進行民主改革,社會不公的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殊不知,在民主化了的俄國,私有化過程中的社會不公同樣達到了令人震驚的程度。[1] 可見,在解決社會不公問題時,若僅僅寄希望於政治改革,那顯然是把社會公正問題過份簡單化了。  

  事實上,由不公正的改革引發革命,或因嚴重的社會不公而導致改革流產,這在中外歷史上都不少見。前者如沙俄時代的斯托雷平改革[2],後者如北宋王安石的改革,都是很典型的例證。社會不公不僅是引發1989年中國大陸那場大規模群眾抗議運動的重要原因,甚且也是誘發俄國最近的政治危機的重要因素之一。[3] 這些歷史事實提醒我們,即便不考慮改革的價值目標,僅僅是從改革的成敗着眼,也不能不把社會公正列入改革的重要議事日程。  

  有鑑於以上所說,本文將以“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遺產”為中心,首先探討社會公正原則的基本含義,繼而分析社會公正藉以實現的條件和方式,接着考察中國大陸自改革以來所出現的嚴重社會不公現象及其成因和實質,最後,依據近年來在國際上廣受讚譽的“荷蘭奇蹟”的經驗──“泡勒德爾模式”,就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改善社會不公現象提出若干建議。  

  一、“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從自然史和人類歷史分野的角度看,若借用赫胥黎的術語,則公正或正義顯然是對“自然的過程”的一種超越,屬於“倫理的過程”。因此,不言而喻,公正非屬於“實然”、而是屬於“應然”的範疇。  

  在漢語中,公正與公平、正義的意義相近;兩者的區別在於,公正常被用來評判是非功罪,公平則常用於評判交易,而正義則常用在評判倫理道德時。所謂公正,就是公而不偏,舉凡評判是非功過或賞罰予取,遵循公眾認可或代表公眾意志的準則而不偏私,方可謂公正。就此而言,漢語中的公正與英語中JUSTICE的字面意義即或有某種古今之別,但亦有其相通之處。JUSTICE的含義是,相關各方在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社會公正所要規範的,不是個人之間、而是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相互關係;它要求各利益群體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諸領域的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如此看來,在公正與社會公正之間,實際上並不存在原則的區別(至於某些自由主義者根本否認社會公正的意義,這裡暫不予討論);兩者都是與特權及歧視根本對立而不相容的。  

  以上關於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形式定義雖然指明了權利和義務應當彼此相稱,但並沒有揭示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實質內容。不過,如果把義務理解為一種必須讓度的權利,則公正與社會公正所共同蘊涵的,就是權利的平等交換。這正是我們通常所謂的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基本含義。  

  二、實現社會公正的一般條件和方式   

  公正作為一種規範性範疇,既是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人類給自己提出的一個在任何時代、國度都不易解決的難題。  

  這首先是因為,無論上帝(如果上帝存在的話)還是自然,都不能使公正在人世間自然地實現。一方面,如上所說,公正並不是自然選擇的結果,自然也絕不可能為言行公正的個人乃至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提供適於生存的優惠。另一方面,人性從來都是不完美的。正如盧梭指出的,“從人的方面來說,正義(按即公正)沒有自然的責效,故不能在人世實行;蓋正人以正義待人,而他人不以正義待他,便是惡人受惠,正人遭殃了”。[4] 公正難以實現的第二個原因是,雖然很少有人會公開地反對公正這種抽象的原則,但是,對於“公正”的標準或具體內涵,正如對於所有的“應然”、即什麼是“應當”和什麼是“不應當”的問題一樣,人們的回答往往是人言言殊,誰都很難給出令所有人都滿意、信服的答案。在攸關各民族、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之切身利害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時,尤其如此。  

  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公正從來都只是一句美麗的空話或一種永遠不可企及的美妙幻想。既然無論是在哪個時代、民族或國度,公正都被公認為一種高尚的美德和應得到普遍尊崇的準則,那就表明,公正事實上是深深地植根於普遍的人性之中的。盧梭說,“一切正義都出於神,神是正義的唯一淵源”。[5] 筆者以為,這實際上也就是肯定了公正源於人性,因而與人性相一致。所以,人類才可能依據這一“絕對命令”而超越自己的自然本性,憑藉理性去創造出某種藉以實現公正這一價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盧梭的看法,社會契約、法律和政府等等,便是具有這種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他說,“倘使我們能夠直接承受神感,那我們自然無須有法律和政府了。無疑地,世間有種普遍的正義是來自理智的,但這種正義,欲得大家承認,必須是相互的。──故社約和法律須使權利和義務相關連, 使正義應用其對象”。[6] 事實上,也只有法律才有資格明確且具權威性地界定個人、階級、階層、社團乃至政府的權利和義務;只有政府才擁有“使正義應用其對象”的正當權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義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責效。  

  然而,法律和政府只是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必要條件。要使法律和政府能真正成為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手段或工具,還須具備下述兩個前提。其一,法律本身必須是公正的;其二,政府必須依法治國,即實行法治。法治對於實現和保證社會公正的必要性,已為今人所公認,這裡不擬贅述。然而, 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話,則它必將導致波及全社會的系統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雖然涉及多種因素,如時代、歷史背景、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傳統等,但其關鍵卻在平等。在當代的歷史條件下,判斷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體現並貫徹了普遍平等的原則,即它是否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而不管他來自哪個民族、階級或階層。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說,這部法律是公正的;反之,則是不公正的。在此種意義上,公正以平等為其內涵,是與特權、歧視相對而不相容的。  

  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只具有形式的意義,因為法律賦予人們的平等權利只是一種可能性,它並不能保證人們實際上也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如財產權等)。要使這種“形式的平等”能夠成為“實質的平等”或“事實上的平等”,不僅要求執法者依法行事,而且也要求整個社會和每個適法者本身,在政治、經濟和文化諸方面都具備某些必要的條件。如果這些條件不具備或不充份,那末,即使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所謂的社會公正也仍然可能是徒具虛名,或者至少是名實不盡相符。自近代以來,正是由於在“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這兩者之間各執一端,才產生了兩種對立的公正觀;其間的衝突集中地表現在對產權制度的認識上,並形成了主張公產制──統制經濟(即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與主張私產制──自由經濟的自由主義的對立。  

  自由主義觀念尊重私有產權並着眼於形式平等,這種觀念認為,只有自由才是公正得以實現的基本方式;一些激進的自由主義者甚至認為,在自由經濟下,根本不存在社會公正這個問題[7]。這在形式理性(指確認和保護私有產權的法理)的範圍內自然是合理的,因為商品、貨幣的平等交換或公平交易,正是在不斷重複的自由交易中才得以實現的。問題在於,人們在勞動市場上所交換的,並不只是單純的商品和貨幣,交換過程中還涉及到出賣自己的勞動力的人。因此,在商品和貨幣的“平等”交易的背後,就可能掩藏着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甚至掩藏着人對人的奴役。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表現為超負荷的經濟壓榨和超經濟的人身奴役的不公正現象,就是普遍存在、憷目驚心的。這乃是私產制的自由經濟既無法迴避、也不可能自然(沒有政府干預)地解決的一大難題。否則,它在歷史上也就不會長期遭遇到社會主義的挑戰、乃至共產革命的威脅。如此簡單明了的事實,自由主義者們當然不可能看不見,他們顯然是主張對這種實際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採取默認、或者容忍的態度。  

  與自由主義者截然相反,馬克思這個十九世紀社會主義思潮最激進、最有影響的代表人物,則主張對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種種不公正現象,採取徹底批判的、革命的立場。他認為,雖然在歷史中法權上的公正曾產生過反對封建特權的進步意義,但那畢竟是資產階級的公正,因為真正的平等交換隻存在於有產者之間。他還認為,由於這種形式的公正掩蓋了實質的不公正,因此它是狹隘的、甚至是虛偽的。馬克思關於社會公正的理論,一方面繼承了盧梭關於私有制是人類一切不平等起源的學說,認為要實現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會公正,就要消滅私有制和階級;另一方面,馬克思還在繼承英國古典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建構了剩餘價值學說,認為無產者為了“剝奪剝奪者”和實行公產制而發動的共產革命,不僅天經地義、公正合理,而且是徹底根除現存的一切不公正、進而實現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會公正的必由之路或唯一方式。這種共產主義的烏托邦,雖有其價值上的合理性,但歷史已充份證明,共產革命的實際後果與其所設定的價值目標(其中也包括它所許諾的社會公正在內)不僅相去太遠,甚至完全相反!  

  有趣的是,在馬克思當年曾預言和期待過發生共產革命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這樣的革命並未發生。這些國家、特別是西歐和北歐國家,既不堅執於對自由經濟的迷信,也不對自由經濟下存在的不公正問題採取迴避、甚至否認的態度;相反,卻在現代民主政治和自由經濟的基本框架內,通過適度的政府干預,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例如,適度的國有化、涵蓋全社會的福利和保險體系的建立等,就是政府以全社會的名義參與財產和收入的分配,以彌補市場和原有法律對於實現和保障“社會公正”之不足。這是比較成功的範例之一。正是這些社會民主主義的社會措施,為實現勞資之間真正的“平等交換”、從而也為實現實質性的社會公正提供了必要的客觀保證。在社會民主主義的主導或影響下,一些西歐和北歐國家在調解勞資糾紛、保護消費者和弱勢群體的利益時,採取了有政府和其他中介機構參與的社會協商對話的方式,從而將現實中的社會不公控制在為多數社會成員能夠容忍的範圍內,從而達到相對的社會公正的目的。這種屬於社會民主主義範疇的社會協商對話的方式,可被稱為社會契約的方式。  

  三、社會公正與社會主義的遺產   

  社會不公並不是處於轉型期的社會主義國家獨有的現象,今天西方的發達國家也同樣面臨着不少與社會公正有關的難題。但是,原社會主義國家轉型過程中叢生蔓延的社會不公現象,無論是在內容還是在規模上,都既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亦不同於東亞諸國。有人認為,在中國大陸的轉型過程中,應當照搬所謂的東亞模式或西方古典資本主義模式,可以暫置社會公正於不顧,以便儘快實現經濟現代化,這種觀點顯然忽視了轉型中國家的社會不公與非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不公現象之間的巨大差別,也低估了社會公正對原社會主義國家能否平穩轉型的重大影響力。 

  轉型中的原社會主義國家無可迴避地持有所謂的社會主義遺產,它大體上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思想和文化層面的社會主義的思想和價值體系,其二是政治層面上的一黨專政及與之相應的一套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其三是經濟和社會層面上的巨額“國有”資產,以及以“鐵飯碗、大鍋飯”為基本特徵的社會保障體系。雖然改革可以被視為用新體制代替舊體制,但是,這些社會主義遺產是不可能在改革過程中象處理舊衣服那樣被輕易地拋棄的。可以說,改革就是一個一面引進新制度、創造新的利益,一面改造舊制度、處理這些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 

  如何對待和處理上述遺產,不僅直接反映出改革的領導者是如何界定社會公正原則的,而且全面、廣泛地制約着轉型期人們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和變化,從而也直接地觸動着人們原有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影響着社會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每一個人對改革的目標、政策、方案及其實施結果的評價。也因之,人們判斷改革是否公正,主要就是看在處理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中,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各人在改革中的“實際所得”與其“所應得”是否大體相當,以及其“實際承擔”與其“所應承擔”是否大體相稱。 

  平心而論,在關乎社會公正標準的問題上,人們有不同的看法,甚至發生一些激烈的爭論,原本是情理中事,不妨以平常心看待之。問題在於,為什麼社會不公一再在中國大陸引起嚴重的社會不滿。1989年的那場震驚世界的大規模民眾抗議運動,其矛頭主要就是指向社會不公的,當局在那場運動被鎮壓下去之際,便曾公開表示了澄清吏治、整治“官倒”和反對貪汙受賄、以及從根本上改變社會不公現象的決心,此後亦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自九十年代中期以來,社會不公反而日甚一日,以至於天怒人怨,整個社會顯露出某種“山雨欲來風滿樓”的不安徵兆。 

  筆者以為,社會不公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應當從改革的失誤中去尋找,而改革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失誤、導致目前這種局面的出現,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一系列重大遺產的問題上,改革的方針已自覺或不自覺地偏離、甚至違背了大多數民眾所能接受或認可的關於社會公正的標準。因此,改革越走向深入,也越難避免社會不公的日益積累和惡化。 

  改革的失誤所導致的嚴重社會不公,集中地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由此亦引發了與之相應的四種社會衝突。  

  尋租現象的泛濫  

  所謂尋租,就是指直接或間接掌握某種公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利用分配資源的機會,以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也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權錢交易”。其實,早在改革之前,這種現象即已存在,只不過那時的“尋租”一般還局限於日常的請客送禮範圍,可謂“小意思”、“小打小鬧”而已。但是,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由於中共對社會主義的政治遺產始終採取“一仍其舊”的立場,既不進行實質性的政治改革,也幾乎不觸動原黨政科層組織的職能及其特權。結果,在經濟市場化的過程中,這個權力體系不但為尋租行為的泛濫提供了新的機會、開拓了更大的空間,而且阻礙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的形成。  

  回首近二十年來的改革歷程,可以發現,其間曾出現過三波令人矚目的“尋租”浪潮。第一波浪潮,肇始於八十年代實行的價格雙軌制,“官倒橫行”是其最遭人垢病的後果。第二波浪潮產生於八十年代中期對國有企業實行的承包製,以及通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方式對國企所進行的“股份制改造”,這波浪潮最初似乎並沒有引起多數人的注意,它的神奇效果之一是,將尋租的範圍從國內市場擴展到了國際市場。第三波浪潮,則彪興於九十年代的“炒股熱”,在昏天黑地的“房地產熱”中達其極致。值得注意的是,這三波“尋租”的浪潮一次比一次泛濫,一次比一次洶湧,其結果是,從汪洋姿肆的“尋租”大潮中浮現出了少數擁有千萬元、甚至上億元資產的家族和個人!有人據此認為,這是標誌着資本原始積累過程在中國大陸的完成。[8]  

  很明顯,上述“尋租”現象的泛濫,是以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為基礎的,而這種權力體系則是一黨專政的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的產物。由於中國家族本位的文化傳統的影響,這種政治特權也很容易被擴展到官員的家族、甚至擬家族成員(如帶有人身依附關係色彩的老部下、老戰友或老朋友等)的範圍。這種特權雖然從中共建政之後即逐步形成、發展,但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由於中共以“打天下、坐天下”的傳統觀念為自己對政權的壟斷做辯護,而多數民眾、特別是工農大眾還缺乏普遍平等和現代民主的意識,也由於官僚特權尚處雛形、為害不明顯,所以那時的特權並未受到挑戰。  

  然而,到了改革開放的年代,原先藉以維持這種局面的條件已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官僚特權便日益成為眾矢之的。引起這種變化的原因主要有五條:其一,官僚特權及其危害在“文革”中已暴露無遺;其二,經濟改革和開放客觀上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機會和異常廣闊的空間;其三,“太子黨”在政治上開始崛起,在商界也日益展露頭角;其四,大陸社會已伴隨着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其五,知識界和普通民眾之普遍平等和現代民主的意識日益增強。  

  於是,圍繞着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問題,便形成了以下兩個層面上的社會衝突。第一個層面是在政治領域,其主要表現是,在國內和海外出現了政治反對派運動,它雖然時起時伏,卻始終未曾間斷。第二個層面是在社會心理領域,主要表現為廣大民眾對特權階層及其“尋租”行為的不滿、憎恨,分散發生的民眾請願、抗議事件越來越多。目前後一類衝突有擴展和激化的趨勢,而前者在政治壓力下則暫時還不成氣候。可是,如果出現全局性的經濟和社會危機,前者本身的集結以及與後者的結合是完全可能的。  

  少數人瓜分國有資產  

  少數人瓜分國有資產,是“尋租”現象泛濫的最為嚴重的後果!自80年代以來,據說中國大陸的國有資產以平均每天大約一億元的速度非法地流失着。這成了反映“社會不公”的規模和嚴重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  

  正如許多論者指出的,要從根本上解決此類社會不公的問題,追根溯源,不能不改變“人治”和官僚特權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政治體制。然而,俄國私有化的教訓告訴我們,即使基本實現了政治的民主化,也未必能保證轉型期國有資產的私有化過程就一定符合社會公正的原則。其道理在於,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職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業,如果不能同時使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監督,即便是像俄國現在那樣的民選政府,它的各級科層組織及其官僚,也照樣會利用轉型期國有資源再分配的各種機會,猖狂地為自己謀取私利,使尋租現象泛濫成災。  

  就此而言,中國大陸與俄國的不同之處在於,一方面,由於中國大陸尚未公開地、大規模地將國有資產私有化,所以,少數有權勢者及其同夥瓜分國有資產時,往往採取比較隱蔽的方式;另一方面,正由於沒有進行政治改革,公有制至今在中國大陸仍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天條”,因此,少數人巧取豪奪國有資產的行為,不僅表現為明顯的社會不公,而且也直接觸犯現行的法律及相應的意識形態和倫理原則,突顯出這種行為的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根據中國大陸現行憲法的規定,國有資產的產權歸全體人民所有。儘管普通民眾所謂的“所有權”只不過是名義上的,但是,如果真的允許少數人在改革中廉價地、甚至無償地剝奪多數人名義上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則無論如何也無法在現行憲法的條款中找到任何合法依據。何況,國有資產也確實是全體人民共同的積累,凝聚着幾乎所有人的血汗。因此,國有資產“人人有份”、社會主義公民“人人平等”這些信條,不單是官方意識形態的口號,它同時也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並成為社會倫理原則的一部份。顯然,在改革中如何處理國有資產,便不能不受到上述的法律和社會倫理的雙重限制。  

  就法律方面的限制而言,通過“尋租”而廉價地、甚至無償地私分國有資產當屬非法。而從社會倫理的限制來看,如果改革的實際後果令多數人的社會經濟地位下降、失去了名義上的平等地位,而又不能在收入、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方面得到相應的補償,那麼,即使改革的方案設計和實施過程在法律範圍內無懈可擊,這樣的改革仍然違反了“人人平等”的社會倫理原則,會被多數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難免受到多數人道義上的指責。在沙俄時代,斯托雷平的改革就曾被民眾和知識分子指責為“強者剝奪弱者”。中國大陸自80年代中期以來出現的、在90年代又逐步激化的“被剝奪者”與“剝奪者”之間的衝突,就是與上述兩方面的因素密切相關的。  

  由此看來,改革雖然不能不着眼於提高經濟效率,但顯然不能單純強調經濟效率,社會公正也是改革中、特別是國有資產私有化過程中必須充份重視的原則。誠然,公正與效率之間常常有矛盾。但是,必須注意:第一,有關的研究表明,分配不公同樣可能對效率起負面的作用。[9] 第二,也並不是在任何條件下,實行私有化都可以提高效率;能夠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備相應的經濟環境[10]。既然此種經濟環境在中國大陸的成熟須假以時日,那我們就應當從俄國倉促、草率的私有化過程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中汲取教訓,以足夠的耐性,期待並促成有利於私有化的經濟社會環境的成熟,並儘量制定出比較公正的私有化方案。  

  國有企業內工人──經理關係的不合理變化  

  這是國企改革中導致社會不滿的社會不公現象之一。改革前,在大陸的企業內部,黨政領導與職工群眾之間雖然並非如同官方所宣傳的那樣,是所謂的“同志式的平等”關係,但是,在經濟地位上,“領導”和“群眾”畢竟還是比較平等的,大家都靠工資維生,兩者實際收入的差別不大,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大鍋飯”。另一方面,那時職工的經濟地位、勞保和福利待遇等,也有相當的保障,只要他們政治上基本服從,一般就不會被開除。  

  但是,自從八十年代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以來,原先的這種“同志式的關係”,便開始逐步向“勞資關係”轉變。而勞、“資”之間的緊張以至於衝突,亦隨之產生,並伴隨着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化的趨勢。廠長經理不僅開始有權決定職工的工資、獎金和福利的數量,而且逐漸被賦予讓職工下崗、甚至解僱職工的權力。同時,廠長經理和工人之間實際收入的差距也以合法及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據沉陽市的一項調查顯示,“有70%的廠長上任後都給自己買了寬敞的住房,82%的廠長配有高檔轎車”。又據調查,廣州、海口、福州、武漢、南京、西安等城市的400多家高檔娛樂場所的消費,有60%是企業幹部用公款支付的。[11] 廣大職工對廠長經理們的這種奢侈消費“義憤填膺”,其間雖難免有“紅眼病”的成份,但他們最深刻的失落感,卻是源於自己與企業領導之間社會地位的不合理的急劇變化。須知,在工人和經理的關係從原先那種“同志關係”向勞“資”關係轉變的過程中,廠長經理們個人基本上沒有付出任何成本、也未承擔什麼風險;而原先同樣是所謂的“企業主人”的普通職工,卻在未得到什麼補償的條件下,便一下子“淪落”為被僱傭者。工人社會經濟地位的這種急劇跌落,涉及到關於社會公正的社會倫理,顯然是不能僅僅以“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來解釋的。何況,在中國大陸目前的情勢下,即使通過行政權力,強行推動這種從“同志關係”向“勞資關係”的轉變,國有企業是否就能扭虧為盈,也仍然令人懷疑!  

  不錯,自八十年代起在企業內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這在表面上似乎是對廠長經理權力的一種約束,也似乎是對工人權益的某種保護。但由於廠長經理通常都可以仰仗其上級“靠山”和權力關係網得到庇護,而職工代表大會卻因缺乏企業間的橫向聯繫,而難以對廠長經理構成足夠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和運作良好的情況下,如在某些大型國營企業里,它對廠長經理的約束和對工人的保護也是非常微弱的。這就是為什麼在近年來推行股份制的過程中,一些企業領導竟敢以解僱相威脅、強迫工人購買本企業的股票,而一些工人則因無錢購買股票而被開除的重要原因之一。[12]  

  社會各階層之間的不平等關係  

  從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價分擔是否相稱的角度來分析,中國大陸不同階層之間的社會不公,主要存在於下述兩重關係中,其一是城鄉關係(即城市居民與農民之間的關係),其二是官民關係。  

  筆者以前曾撰文指出[13],與前蘇聯單一型工業社會主義不同,中國的社會主義是由農業社會主義和工業社會主義兩部份複合而成的。在中國的這種二元結構的社會主義框架內,農民一方面承擔着為國家工業化無償積累資金、為城市提供廉價食品的責任,另一方面,卻不但不能享受絲毫城市居民的社會主義福利,反而在經濟、社會和文化諸方面遭到多重歧視。  

  自改革開放以來,雖然農民的這種“賤民”地位有所改善,但城鄉之間的社會不公正依然很嚴重。其主要表現有四個方面。第一,基於維持社會安定的政治目的,政府一直實行以農村養城市的方針,利用物價、資金控制等手段,把相當大的一部份農村經濟收益無償地轉移到城市的福利供應中去,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儘管在改革開始後的頭幾年,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曾一度縮小了,但過去十多年來,這一差距又迅速拉大。據官方報導,1997年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分別是5160元和2090元,兩者之比為2.5:1,這一差距和改革前的城鄉收入差距差不多。[14] 而這裡的城市居民收入還未計入城市居民、特別是各級黨政官員和幹部從一些改革措施(如住房改革)中所得到的實惠。第二,政府在信貸、外貿和某些原材料的供應上,對鄉鎮企業仍有政策性歧視。第三,基層政府及其官員對農民的非法攤派和敲詐勒索,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第四,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在工資、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受教育乃至社會輿論等多方面,仍然處於被歧視的“賤民”地位。  

  至於官民之間在收益所得和代價承擔上的不公正,儘管很難做出精確的量化比較,但恐怕誰也無法否認。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是官員及其家族成員,他們付出的代價和承擔的風險則最小;與之相反,收益最小的普通老百姓卻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價、承擔最大的風險。民眾對此不滿是很自然的。因為在政治不開放和實際上存在着特權的情況下,沒有公平、自由的競爭,一個人從改革中獲得的收益並不見得取決於他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在官本位的科層體系中的地位和權力。此外,還有一個無法掩蓋、人人心知肚明的事實,那就是,改革的巨大代價,說到底,是來自原有的模式和體制。因此,當評價改革是否公正的時候,不應當、也不可能排除對“歷史責任”的追溯。毫無疑問,這種歷史責任的絕大部份,應當、也只能由建立並推行了舊模式、舊體制的黨政官員們來承擔。  

  誠然,這是一筆不大容易計較清楚的“煳塗賬”。而且,在改革中應當提倡和鼓勵人們對歷史責任問題持比較寬容的態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與所應承擔的歷史責任的大小成正比,而改革的代價和風險分擔卻恰好與歷史責任的輕重成反比,那無論如何都太不公正了!中國大陸官民之間的關係之所以日趨緊張,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老百姓對這種不公正的深刻感受和義憤,已經積累成一種普遍存在和在某種條件下可能爆發出巨大能量的社會積怨心理。或許,這種社會不公難以完全避免,因為改革畢竟不同於革命,它不能不盡力爭取掌權者的認可與合作。但問題是,在中國大陸的改革中,這種社會不公的嚴重程度,是否已經達到、甚至超越了多數老百姓所能認可的界限?!  

  四、社會公正與社會民主主義──“荷蘭奇蹟”的啟示  

  究竟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才能有效地控制中國大陸日趨嚴重的社會不公,並化解那些由此引發的社會衝突呢?目前可以想象得到的,大約有五種可供比較的方式。  

  第一種是意識形態說教和政治運動的方式。改革二十年來的實踐證明,這種在毛時代曾屢試不爽的方式,在改革開放的年代已經不靈了。  

  第二種是把經濟改革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甚至“走回頭路”,即“革改革的命”的方式。這是以鄧力群等人為代表的左派們所主張的方式。由於中國已經走上了市場經濟的不歸路,這種鼓吹倒退的方式顯然無異於痴人說夢,不僅客觀上不可能,而且對多數人也毫無吸引力。  

  第三種是所謂新權威主義和新保守主義的方式[15]。主張這兩種方式的,除了某些體制內的改革派人士之外,還有知識界的某些頭面人物。由於反駁這兩種主張的論作幾乎可以說是汗牛充棟,筆者無意再就此詳作評論,在這裡僅指出兩點。第一,1989年的民眾抗議運動表明,社會不公問題是民眾關心的重心,恐難“留待日後解決”。第二,最近印尼等南亞國家極具破壞性的的政局動盪,與長期存在的嚴重社會不公有直接關係,這些教訓對中國的新權威主義和新保守主義主張提出了無可迴避的挑戰。 

  第四種是階級鬥爭和政治革命的方式。目前主張在中國大陸採取這種方式的,主要是政治反對派中的一些最激進者。這一主張顯然以如下兩個判斷為前提:其一,認定公正與特權根本對立而不能相容;其二,斷定中共既不可能主動進行、也不可能被迫接受最終將導致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如果僅從這兩個方面來看,則應當說,這一主張不僅有其觀念原則上的合理性,同時也得到了目前中國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經驗事實的支持。然而,正如馬克斯·韋伯曾指出的,這類“激進的革命政治態度”無不帶有隻顧正義而不計後果的偏頗。[16] 由於這種革命的方式很可能使中國社會付出過份高昂的社會政治代價,而且,參照近代以來中國曆次革命的經驗教訓,其政治結局究竟將會如何也不易確定,因此,筆者以為,除非中國大陸最終釀成了全局性的嚴重經濟社會危機,多數人接受這一主張的可能性很小。  

  第五種是政府干預下的社會契約方式,也是本文所推薦的社會民主主義的方式。簡單地說,這種方式就是主張在政府的主導和參與下,通過制度化的社會協商對話,來調節和規範各利益群體在改革中的關係,以保證改革相對公正地進行。  

  如前所述,戰後西歐和北歐在適度國有化基礎上建立起了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體系,這是社會民主黨人經過長期努力而達到的偉大成就之一。這種成就為廣大勞工階層的擇業自由創造了某些必要的物質前提,從而也為在勞資關係方面實現相對的“社會公正”提拱了一種制度性的保障。但也許是因為“物極必反”,社會民主黨人們戰後在歐洲推行的“福利社會主義”,也遭遇到了發展進程中的“瓶頸”。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福利社會主義”因其固有的弊端逐漸暴露,已經走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於是,右翼保守主義趁勢而起,從“鐵娘子”撒切爾夫人執政的英國開始,私有化的浪潮一時幾乎在西歐所有的國家都蔓延開來。與此同時,這些國家原有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亦程度不同地被削弱或被縮減。這些改革雖然為雇主們所歡迎,卻不免遭到廣大勞工階層的抵制。  

  如果從社會公正的角度看,從那時起到現在,西歐國家普遍面臨的一個社會難題是:雇主要求降低勞力成本,雇員要求穩定就業、提高工資福利,兩種要求之間存在着明顯的矛盾,政府究竟應當如何處理才不失為“社會公正”,才能為勞資雙方都心悅誠服地接受?如今已享譽西歐的“泡勒德爾模式”(POLDERMODEL),正是適應這種情勢的客觀要求,於1982年在由基督教民主黨和工黨聯合執政的荷蘭應運而生的。  

  所謂的“泡勒德爾模式”,就是在政府的主導下,由政府、雇主和工會三方,通過協商對話,達成旨在刺激投資、增加就業和兼顧勞資雙方利益的中長期政策性協議;此後每個會計年度,三方都遵照此一協議再度磋商,就本年度工資增長的水平和其他相關問題達成具體協議,爾後由政府宣布實施。[17] 

  最近16年來,按照這一協議,荷蘭的平均工資名義上略低於德國,但是,荷蘭不僅保持了不低於3%的持續經濟增長速度,而且在解決就業問題方面也取得了令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難望其項背的成就。近年來,德國的失業人口已突破400萬,失業率高達12%,為本世紀20、30年代那場大蕭條以來所僅見;法國的失業率與德國相當,也同樣居高不下;但據歐盟統計局1998年9月公布的數字,目前荷蘭的失業率是3·9%,僅略高於盧森堡。[18] 所謂的“荷蘭奇蹟”,就表現於這種鮮明的反差中。若深入探究“荷蘭奇蹟”的秘密,人們就會幾乎是眾口一詞地將之歸功於“泡勒德爾模式”,也就是荷蘭所創造的以節制工資增長和協調勞資雙方利益關係為基本內容的社會契約方式。荷蘭的經驗吸引了為國內的高失業率而頭痛的歐洲各國政要。當布萊爾剛一登上英國首相的寶座,便屢次聲稱,要向荷蘭學習,將“泡勒德爾模式”創造性地引入本國。德國社會民主黨黨魁施萊德剛在大選中擊敗基民黨的柯爾,就宣稱要在德國試驗“泡勒德爾模式”。  

  毫無疑問,就具體內容而言,“泡勒德爾模式”與荷蘭的具體國情緊密相關,因此,對其他國家未必完全適用。[19] 但也應看到,這種在荷蘭已經制度化了的社會協商對話方式,一方面以政府的干預和工會的參與,彌補了法律和市場對於實現和維護社會公正的不足;另一方面,由於政府的主導,協商對話一直以“雙贏”(WIN─WIN)為其出發點和歸宿,因而不致於傷害、至少不致於嚴重地傷害雇主的自由。這樣,它便為人們提示了一種解決不同社會群體之間利益衝突的新方式,即一種符合當代政治新思維、因而亦可藉以達致相對社會公正的方式。“泡勒德爾模式”的普遍意義就在這裡。  

  參照荷蘭的經驗,筆者以為,對中國大陸來說,重要的問題並不是何黨、何派或何人能為全社會確立一種共同的、絕對的社會公正標準,而在於能否找到一種與當代政治新思維相一致並符合中國國情的方式,使得相關的利益群體通過旨在“雙贏”、即兼顧各方利益的協商對話來達成符合社會公正原則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當然,這裡講的社會公正是相對的,但也惟其如此,它才是現實的。正是在這一點上,荷蘭創造的“泡勒德爾模式”對中國大陸具有可資借鑑的意義。由於中國大陸與荷蘭的國情完全不同,前者要“移植”後者的經驗,當然不能不進行若干相應的改革。筆者以為,這些必要的改革至少包括下列幾項:  

  第一,政府必須退出企業和“社會”。所謂退出企業,就是政府完全放棄對企業的人事任命和經營管理權,把這些權力統統交給企業自己去掌握。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政企分開”。所謂退出社會,則是指政府放棄對所謂人民團體如工、農、學、商等群眾組織的壟斷。  

  第二,進行社會改革。即承認社會已經分化為不同的利益群體,允許各群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自由結社。“自由結社”當然可以首先從非政治性的社團(如工會)開始,待條件成熟、取得經驗後,再逐步向政治性團體直至政黨擴展。倘若擔心這樣的漸進式政治改革仍然風險“太大”,那末,至少、也應當進行以自由選舉為基本內容的工會改革和其他“群眾組織”的改革。  

  第三,建立旨在協調各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和對政府及各利益群體均具有約束力的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為此,政府應當放棄所謂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一類的政治口號,在功能定位上將自己確立為“協調者”和“仲裁者”的角色。  

  很明顯,以上這些改革屬於政府轉變職能和社會改革的範疇,但也具有鮮明的政治改革的意涵。如果從後一種意義上看,則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完全有可能像實行“村民委員會選舉”那樣,為漸進式的政治改革成功地開闢出又一個新的突破口。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立這樣的制度,將把經濟改革、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自然地結合起來,既有利於實現和維護改革的相對公正性,也有利於突破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僵持局面,因而無疑也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平穩轉型,可以說是一舉數得的好事。  

  中共“十三大”早已提出了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設想,那些設想雖然因客觀條件的限制,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方式有不小的距離,但兩者畢竟有相通之處。況且,中國政府已於不久前簽署了有關人權的兩個國際公約。無論如何,這都將促使中國政府在兌現憲法關於結社自由方面有所作為。何況,嚴重的社會不公業已成為當前中國大陸迫在眉睫、不得不解決的問題。在這種情勢下,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而進行上述改革,應當說不僅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在時機選擇上也是適宜的。  

  (1998年12月)  
 
 
中國潛在經濟危機及其隱患的分析
 
  何清漣

  中國着名學者

  一、潛在的金融危機隱患

  二、實物生產與消費的斷裂帶

  三、企業現代化: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擺脫危機的希望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以其高速的增長令世人矚目,但是,進入90年代以後,虛擬經濟的超速發展卻在經濟成長中產生了大量的泡沫。可以說,過去二十年來,支撐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主要因素是超高速增長的投資,而這種“投入、投入、再投入”的經濟擴張方式的技術水平是比較低的。最近幾年來,長期積累下來的無效供給所堆積起來的“泡沫”,向我們發出了預警信號,兆示着我國經濟發展潛藏着深重的隱患。

  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前,歐美學者拉魯什和EIR曾發出過警告。拉魯什的分析主要以實物經濟為基礎,他認為,經濟過程包含金融貨幣和實物產品的生產、分配和消費兩個方面;而當今世界經濟體系和巨大的財富價值處在一種倒置的金字塔結構中,其底層是物質產品,其上是服務及商業貿易,再其上是債券、股票、通貨、商品期貨等,在金字塔頂端的則是衍生期貨與其它的虛擬資本;在任何一種經濟體系中,如果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失去平衡,就會產生危機。在諸多分析亞洲金融危機的方法中,似乎拉魯什與EIR的方法更為有效,所以,本文藉助他們的方法來分析中國經濟的實物面和金融面,以便了解中國經濟的真實狀態。

  一、潛在的金融危機隱患  

  近幾年來,中國的金融形勢一直是國內外關注的話題之一。筆者曾經指出過,中國存在着嚴重的金融風險隱患,這種風險可能是南韓式、墨西哥式和泰國式等幾種金融危機的混合。[1] 究竟這三種金融危機有何區別,為什麼中國可能三者兼而有之呢?    

  所謂的“南韓式危機”,指的是南韓大企業集團與銀行之間長期的不良信貸關係導致的金融危機。其情形與我國國有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巨額債務鏈極為相似。按照新頒布的會計“兩則”計算,我國國有企業的負債基本上是向國有商業銀行的借款,負債對象單一,全部國有企業的平均負債率高達83%以上,而且不少債務的償還可能性很小。[2] 現在有不少企業和個人對銀行的告貸屬“惡意借貸”性質,借了貸款後根本就沒打算還錢。1998年6月廣州中級法院首次公布了“賴帳大亨”,其中就有不少是有還貸能力而拒不還債者。[3] 

  據人民銀行的統計,1994年末,僅四大專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就達到5,323億元;到了1996年底,這一數額就超過了1萬億元,使整個國有銀行系統的不良貸款率接近30%,相當於國有銀行自有資本的4倍多。高比例的不良貸款,大大削弱了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資產流動性和支付能力,孕育着支付危機和擠兌風潮。目前,國有企業的虧損額仍在持續上升,1997年的虧損總額達到1,300至1,400億元,這使得銀行與國有企業間的不良信貸關係日益嚴重。當銀行被迫用自有資產沖銷國有企業的爛帳時,國有銀行的自有資產率就不斷下降,1996年底就已下降到3%左右,比《巴塞爾協議》中規定的8%的警戒線還低5個百分點。去年6月,海南發展銀行倒閉,其主要原因就是不良貸款過多、自有資產損耗過大。[4]    

  過去幾年,中國主要靠中央銀行超量發行貨幣、國有商業銀行擴大放貸來維持金融系統的運轉,以避免因不良貸款和巨額債務鏈而出現可能的清償困難,但這樣做顯然是有極限的。由於金融系統對企業的債權是“軟資產”,貸款成了爛帳只好由銀行勾銷;而居民的銀行儲蓄卻是銀行的“硬負債”,這種“軟資產”和“硬負債”極不對稱的局面使金融系統的支付鏈條隨時都可能斷裂。如不能有效遏止這種狀況的惡化,就存在着商業和銀行信用突然崩潰、出現社會動盪和經濟嚴重衰退的可能性。從去年開始,國內已達成共識,認為銀行的不良資產確實是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最大的影響因素,但是,至今銀行還未找到消除不良資產的有效辦法。   

  所謂的“泰國式危機”的特點是,過度依賴外資和投資導向有誤。國際社會早已確認,泰國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房地產業上積壓的資金過多。中國早在1993年整頓開發區時,就已發現了類似的嚴重問題,但是,由於該行業的回扣率高達工程總額的10-15%以上,在企業負責人個人利益的驅動下,儘管大批竣工的商品房空置、難以消化,仍有不少新的商品房建設項目上馬開工,使得空置的商品房數量逐年迅速上升(見表一)。   

  表一、商品房累計空置量   

  年份  

  商品房累計空置量(平方米)  

  新增商品房(平方米)  

  增加率(%)  

  1994  

  3,289萬  

  1995  

  5,031萬  

  1,742萬  

  52.96%  

  1996  

  6,203萬  

  1,172萬  

  23.30%  

  1997  

  7,135萬  

  932萬  

  15.02%  

  資料來源:《中華工商時報》1998年7月30日的房地產專版“診斷空置”。   

  這些空置商品房的一半以上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其中粵、滬、浙、蘇、遼五省市的商品房空置面積分別占全國的19.8%、13.6%、9.1%、8.9%和6.0%。商品房空置的主要原因是,房屋的售價過高,甚至高於發達國家(見表二)。占居民絕大多數的中低收入者,根本無力購買價格如此昂貴的商品房。因此,市場上無法形成對這些商品房的有效需求,供求之間存在着巨大的斷裂帶。這一斷裂帶的存在,使得以房地產為經濟增長點的政策設想難以奏效。在中國這個發展中國家竟然出現了房價遠高於發達國家的奇怪現象,而國家又未從出讓土地中獲益,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各級政府中的眾多貪官汙吏將房地產開發變成了他們積累個人財富的盛大“宴會”。   

  表二、各國購房支出與家庭年收入之比   

  美國 

  加拿大 

  英國 

  巴西 

  澳大利亞 

  瑞典 

  中國 

  每套住宅售價與家庭年收入之比 

  2.8:1  

  4.8:1 

  3.7:1  

  5.7:1 

  4:1 

  1.8:1 

  12:1 

  中國與泰國相似,在金融調控機制尚不健全時,就大量引入外資。近四年來,中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裡的頭號引資大國,也是世界上繼美國之後的第二大引資大國。雖然中國總是強調國情特殊,不能以國際通行標準來判定外匯儲備是否過多,但表三中的不少指標嚴重偏離常態,這至少說明中國外匯儲備的增長應該放緩。雖然中國銀行運用外匯儲備購買國外債券,獲得了一些收益,但這些外匯儲備未轉化為國內的生產性投資以增加產出,在客觀上限制了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其機會成本是相當高昂的,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如此。  

  表三、中國的國際收支狀況 

  中 國 

  國際警戒線 

  國際標準 

  備   注   

  外匯儲備與短期債務比例   

  617%   

  80%   

  印尼73%,馬來西亞186%,菲律賓84%,韓國147%,泰國109%   

  外匯儲備支持進口時間   

  7個月   

  3-4個月   

  外債與GDP的比例   

  15.5%   

  50%   

  1995年外債餘額1,065億美元。1979-1995年共利用外資2,291億美元   

  經常項目逆差與GDP的比例   

  -2.5%   

  經驗表明,這一比例控制在0-5%時有利於經濟增長,大於5或小於0時不利於經濟增長   

  外匯儲備增長率比GDP     

  增長率   

  2倍   

  0.3-1.2   

  這一國際標準是指發展中國家   

  (外國直接投資+經常項目逆差)與GDP的比例   

  5.7%   

  -2.5%   

  資料來源:(北京)國民經濟研究所1997年《中國宏觀經濟分析》報告。 

  過量的外匯儲備還可能造成通貨膨脹壓力,降低政府抑制通貨膨脹的政策效果。在中國現行的結、售匯制度下,只要有外匯流入,中央銀行就得拿出人民幣資金收購。如果中央銀行要嚴格控制信貸總規模,那麼,為了抵消外匯占款增加造成的信貸規模擴張,就只能從嚴控制對國內的其他貸款投放,從而使得沒有外匯收入的部門或企業很難得到貸款、被迫限產甚至停產。此外,從近兩年深圳等地銀行透露出的信息來看,已有國外的短期資金大規模流入、“惡意”套取利息。國際金融投機家索羅斯曾“諄諄告誡”各國政府,“市場中留有投機空間是政府的錯誤”。因為只要政府在市場裡留下了投機的機會,就會有人來投機。這是值得高度警惕的。 

  所謂的“墨西哥式危機”是指資本大量外逃引起金融危機。國內已有學者就此做過詳盡系統的分析,認為中國自1985年以來的資本外逃占外債增長的比例高達52.3%,超過了80年代世界上15個債務負擔最沉重的國家資本外逃的平均水平。而進入90年代後中國的資本外逃接近、甚至超過了每年新增的外債額,成為世界上僅次於委內瑞拉、墨西哥與阿根廷的第四大資本外逃國。[5] 換言之,在中國政府大量向國外舉債的同時,卻有超過一半的資本通過各種途徑流失,也許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國外了。    

  在一份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研究報告中,英國倫敦皇家國際問題研究所顧問沃爾指出,從1989年至1995年間,中國長期資本外流的總量可能超過1,000億美元,其中約有500億美元是未經政府批準的,“不是所有長期資本外流都經過政府批准。大部份長期資本是通過非法轉移的形式流到國外的。這從國際收支資本帳戶中出現的大量‘誤差和漏洞’中反映出來。這種資本的數額從1989年的3.3億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78億美元(包括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他還指出,到1994年為止,中國在世界各地的投資主要集中在香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事實證明,中國非法的資本外流是香港等地房地產、股市繁榮的重要資金來源。到1995年為止,中國企業和個人在香港共投入了300至400億美元的資本。[6] 同時,在溫哥華、洛杉磯等地,中國大陸移民購買房產、商店的數量正在迅速增長,表明資本外逃正在加速。    

  大量資本外逃無疑對中國的經濟具有極大的負面影響,國家付出高額的代價借貸外資,而同時卻不斷有巨額資金流到國外並永遠消失了。有人認為,中國的外資流入規模大於資本外逃規模,所以資本外逃並未造成資本形成率的下降和經濟增長的萎縮。筆者不贊成這樣的看法。任何國家出現資本外逃,都是當事國的巨大損失;當資本外逃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國家的破產。如果資本持續地大量外逃,最終可能導致國家的外匯儲備耗盡,該國在國外的信用被凍結,無法從國外獲得貸款;如果為了遏制資本外流而調高利率,又會引起國內通貨緊縮,造成工資和物價的螺旋式上升以及經濟的不穩定,令國外投資者擔心、甚至促使他們加快撤資。所以,大量的資本外逃最終可能造成全局性金融風險,並引發國內政治騷亂。此外,還可能使以後數十年國家的信用等級在國際社會中大大下降,墨西哥就是前車之鑑。1994年墨西哥爆發金融危機,最初,一些機構的推測認為,其導因是外國投資者因墨西哥政局不穩而爭相拋售比索所致。但是後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調查報告指出,這次金融危機實際上是墨西哥本國投資者的大量資金外流所造成的。從1976年至1994年,墨西哥的外逃資本占外債增加額的比重為64.8%,位居世界第二位。墨西哥金融危機的教訓提醒我們,中國絕不能對日益嚴重的資本外逃現象掉以輕心。東南亞金融危機發生後,更應及時採取手段、遏止資本外逃,藉此防範金融風險。    

  上述分析表明,中國確實存在金融風險的隱患。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中國農業信託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投資公司等“准銀行”因違規操作而倒閉,更突顯出金融風險的隱患。[7] 如果說,東南亞國家金融危機源於對外支付鏈條的斷裂,那麼中國則隨時可能因對內支付鏈條斷裂而發生金融危機。一旦中國潛在的金融危機出現,它顯然將會比東南亞國家的金融危機對經濟社會具有更大的威脅,而解決中國式的金融危機的難度也更大。    

  金融資產的發展,標誌着社會逐步地進入一個從追求經濟增長(通過勞動使財富增加)而轉向追求財富分配(或無償占有)的發展階段,它需要較高的社會生產率,也要求社會成員的平均收入達到相當的水平,而中國顯然還不具備上述條件。中國潛在的金融危機與金融投機的過份“發達”是分不開的,這種“發達”不能以發達國家為參照系。發達國家的泡沫經濟占整個經濟相當的百分比,但並未出現金融危機。如果以為中國尚未達到那樣的百分比,就可以繼續擴張投機性金融活動,是不恰當的。判斷一個國家金融活動是否不足或過度發達,必須考慮到該國的經濟發展與金融發展是否相適應。如果對比中國的經濟發展程度和金融發展程度,可以說,中國已出現金融“早熟”的狀況,即金融衍生品(如股票、期貨、債券等)的交易過份早熟。近年來,中國物質生產部門的利潤很低,而從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動卻能獲取高額報酬,這種財富分配格局是不能用分工和專業化的效應來解釋的。因為從社會總量來看,物質財富需要真正的勞動才能創造,而不是靠金融交易的幾何倍數式(甚至爆炸式)的增長來創造。與物質財富增長不相適應的金融交易的過度增長,實際上就是用紙幣重新分配社會的物質財富。    

  我國近年來金融衍生品的爆炸式增長,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金融體系的“現代化”,而是一種投機活動。這種投機活動使我國的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之間出現了巨大的不平衡,導致金融金字塔的層級斷裂。而且,它還產生了這樣的結果,在人們的物質生活尚未達到較高水平、社會經濟還沒有形成充份的物質技術財富積累時,第一、二產業的比重就過早地急劇下降了。這樣,雖然表面上看起來,金融市場上的活動十分活躍,但國民經濟的發展實際上缺乏堅實基礎。    

  二、實物生產與消費的斷裂帶  

  自從1993年實行宏觀調控以來,有效需求不足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政策難題。近幾年來,一系列培育新經濟增長點的手段,如房地產、小汽車等,都未能有效地啟動內需。其原因,不僅與上述的金融狀況惡化有關,而且根源還在於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之間巨大的不平衡。一方面,由於經濟結構不合理,出現了大量的無效供給;另一方面,因社會分配不公,結果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買力不足。自1998年以來,中國經濟的疲軟態勢日益明顯,經濟結構不合理所造成的一系列問題都已暴露無遺。   

  經濟結構不合理的突出表現就是產能過剩、工業結構畸形。在過去20年中,我國基本上走的是高投資、高通脹、高就業、高增長的道路。超高速增長的投資雖然刺激了經濟增長,緩解了能源、交通等“瓶頸”,但也產生了巨大的過剩產能。同時相伴隨的,則是工業結構的畸形狀態。一方面,低質、陳舊的產品過剩,在鋼鐵、化工、機械等行業最突出,而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如特殊鋼材、精密數控機床、高效複合肥料等卻長期短缺。另一方面,各部門、各地區重複建設,不僅在傳統行業上如此,在新興行業內也同樣嚴重。例如,幾乎所有經濟管理部門都建有自己的機械製造企業;又如,不僅輕工部門投資食品製造業,連商業部門、軍工部門也擠入食品製造業;“九五”期間,有22個省市將汽車工業當作支柱產業,24個省市視電子工業為支柱產業。這種投資結構必然形成低水平、小而散、高成本的工業結構,同類型的企業難以整合,形不成有活力的企業集團。例如,全國有鋼鐵企業1,700餘家,企業總數是全世界其他國家鋼鐵企業總數的二倍;發達國家鋼鐵企業的經濟規模是年產鋼1,000萬噸,而我國鋼鐵企業的平均年產量只有5.4萬噸。造成上述經濟結構畸形的原因是經濟改革進展慢,至今還處於“模擬市場經濟體制”的階段,經濟資源不是由市場機制來配置,而是由行政權力代行市場機制這隻“看不見的手”的功能。[8]   

  在經濟結構畸形、產品嚴重過剩的情況下,各行業內的惡性競爭已經進入了相互殺傷的階段。例如,今年集裝箱、空調、VCD、農用三輪車等行業的競爭已到了白熱化的程度,不少產品的售價已下調至成本價甚至成本價以下。[9] 有的企業甚至動用流氓手段,到處散發匿名信,以毀壞競爭對手的產品聲譽[10];或利用黑道勢力,派出流氓打手,將競爭對手逼出“自己的”地界。去年四川邛崍縣的啤酒之戰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當地的啤酒廠動用了黑白兩道的勢力,逼迫外地的藍劍集團生產的藍劍、紅劍啤酒從市場上銷聲匿跡。而地方政府居然還支持這種流氓式“競爭”,聲稱這樣做是“為了邛崍的經濟”,“邛崍有自己的啤酒廠,工人工資發不出來,工人要吃飯”。[11] 目前,中央政府對此局面也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只能要求“對一些生產能力嚴重過剩、供大於求的產品,堅決實行限產壓庫、促銷保價”,制止企業間競相降價,要求制定最低市場價格。這只是治“標”,而非治“本”。    

  繼東亞的“四小龍”、“四小虎”之後,我國東南沿海和華南地區也走上了出口導向的發展道路。然而,出口導向式發展模式的關鍵在於產品的升級換代能力,如果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品質調整得太慢,勢必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失利。多年來,我國外貿出口產品以初級加工產品為主,從早年的“雞毛蒜皮”到近年的“兩紗兩布”;雖然工業製品占出口商品的比重已提高到85%左右,但勞動密集型、低檔粗加工產品仍占七成以上。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中國的勞動密集型和粗加工產品的出口明顯受阻。外經貿部科技發展和技術進出口司司長許復興稱,中國的外貿決不能停留在“用幾萬噸豬肉換一架飛機”的水準上,必須向技術密集型產品轉化,否則就是死路一條。    

  近四年來,中國的技術出口以年均43.5%的速度遞增,比外貿出口20%的增幅高一倍。去年上半年技術出口合同金額仍達25.4億美元。例如,對泰國的煉油廠、對斯里蘭卡的水泥生產線、對印度的火電廠、對緬甸的船廠、對馬其頓的電站等項目的技術和設備出口額均在1億美元左右。但是,技術出口額占全部出口的比重僅為5%,實在是非常低。雖然政府已經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要想大幅度提高技術產品在我國出口商品中的比率,還有艱巨而漫長的道路要走。    

  當投資和出口都備受考驗時,國內消費品市場的需求就顯得特別重要。回顧從80年代至今的國內消費熱點變化,就會發現,雖然城鄉居民擁有5萬多億元的儲蓄,但其中不到一半的金融資產是在占人口10%的高收入者手裡,而大多數居民只不過是中等收入者。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消費能力其實還是有限的。這些家庭在80年代或90年代前半期躍過了千元級消費門坎(家用電器)後,目前儘管最需要住房,卻多半不具有購買商品房的能力。同時,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也缺乏購買力,在全國的消費品零售總額中,農村購買的還不足一半。農村這一龐大的市場難以拓開,還有其他原因,例如,商品供求結構性矛盾突出、商業基礎設施落後、流通組織不健全等,這些問題都不是短時期內能解決的。    

  消費需求疲軟與工業產品質量差也有很大關係。當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時,工業企業仍然繼續生產出大量質量低劣的產品,這些產品從生產線上出來後就只能進入庫存積壓狀態。多年來,產品質量問題就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也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為改進產品質量問題,國家技術監督局從1995年下半年開始,對企業新產品進行重點跟蹤抽查,抽查對象涉及129類重點產品。雖然這種重點跟蹤抽查有效地促進了企業產品質量的提高,但就在國家技術監督局通報1998年第二季度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時,我們還是看到了令人憂心的結果:在被抽查的1,904家企業的53類產品中,平均合格率僅為77.8%;除了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大型企業的產品抽樣合格率達95.4%之外,小型集體、私營、個體企業的新產品抽樣合格率依次為69.8%、59.7%和50%;在技術含量不高的調製奶粉、家用燃氣灶產品的專項抽查中,小型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產品合格率為零。[12]     

  以上分析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供給與需求之間,橫亙着一條巨大的斷裂帶。這種斷裂帶的存在,是近幾年用盡辦法啟動內需都難以奏效的根本原因,也是經濟發展中的新“瓶頸”。在實物資產的生產與消費之間、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二者的增長之間都出現斷裂時,若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則啟動內需只會是一句空話。    

  三、企業現代化:深化改革的方向和擺脫危機的希望 

  要從根本上消除可能產生經濟危機的隱患,最關鍵的是從物質生產的層面,從深化企業改革以及改革企業的制度環境入手。   

  在過去20年中,企業的發展可被區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自1978年至1993年。在這一階段,商業企業在流通的市場化過程中得到了巨大的獲利機會;而工業企業的主要精力也是放在商業交易方面,經歷着原材料採購和產品行銷的市場化過程。在這個階段,掌握能源、原材料的地區,因雙軌價差而迅速積累了一些財富。1993年實行宏觀調控以後,企業的活動進入了第二階段。這一階段是產業資本主導經濟的時期,商業活動的平均利潤下降了,而產業活動的獲利能力大大增強。凡以產業為主導的地區經濟,如廣東、浙江、蘇南等地區,在這一時期都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而以基礎原材料和能源生產為主的地區都漸漸落後了,地區差距更形擴大。但是到了1997年,又出現了新變化,企業面臨一個新的階段。經歷了持續20年的經濟高速增長之後,增長速度放緩了,市場熱度減弱了,經濟結構失調的表現更為突出了;不僅市場供求關係出現了巨大的斷裂,而且實物資產與金融資產之間的斷裂帶也日益加寬加深,金融系統對內支付的鏈條也隨時有斷裂的可能。這一切都使企業面臨着極大的考驗和挑戰。越來越多的企業被生存壓力逼得焦頭爛額,下崗、再就業、消除不良資產等一連串難題把企業折騰得筋疲力盡。結果,企業的注意力被短期的問題所吸引、牽扯,而事關企業長期發展的競爭力培植問題,卻越來越不受重視了。   

  世界經濟論壇與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開發學院1996年發布的國際競爭力報告表明,在46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的科學技術要素排名第28位、基礎研究排名第32位、科技教育排在第39位、技術管理指標是倒數第三位、企業的技術開發財力則是倒數第二。[13] 在發達國家,知識和技術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正在不斷上升,20世紀初為20%左右,70至80年代為60至70%,90年代後則相對提高到90%。目前正當“知識經濟”日益重要的年代,而中國的企業此時卻被產品積壓、設備老化、連年虧損、職工下崗和再就業、負債過重等長期積累的問題死死地纏住了,無暇顧及競爭力的提升。    

  要改善企業的競爭力,僅憑藉企業組織形式及產權形式的改變,如組建“強強聯合”的企業集團之類,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競爭力奠基於社會的制度環境之上,而制度環境的優劣以及全民素質的高低,最後都會反映在企業的競爭力上。一個企業自我完善的能力再強,也無法去和制度環境對抗,而只能順應它以求生存和發展。比如,如果制度環境中保存着巨大的“尋租”空隙,企業就會產生行賄的衝動,以便與掌握各種資源配置大權的政府官員權錢交易,否則就無法生存。可以說,中國的“制度環境”已經形成了一種結構性力量,左右着政府行為、企業行為以及目前的改革走勢。被這種結構性力量所左右着的中國企業、以及同樣被這一結構性力量所左右的中國金融業,雖然知道如按照目前的趨勢滑下去,企業的結局很可能不好,但在這種結構性力量的作用下,還是不由自主地朝着不希望出現的結局狂奔。    

  我們不能再沿着傳統的改革思路走下去了。中國的現代化只能建立在企業現代化的基礎之上,如果現在聽任企業在混沌的制度環境中繼續拖下去,中國的現代化將失去企業這個基底。這是一個現實問題,如果只是求助於民族主義這種新型“宗教”、盲目自大地說幾聲“不”,是無濟於事的。只有在目前困難的局勢中保持清醒的頭腦,以長遠的眼光,為企業構造合理的制度環境,為市場制度設定一個行之有效的法律框架,才能重建企業、重振企業的競爭力,從根本上逐步排除中國經濟危機的隱患。    
 
 
啟蒙的反思和儒學的復興
 
  ──二十世紀中國反傳統運動的再認識

  黃萬盛

  美國哈佛大學訪問研究員

  一、從維新到啟蒙:

  二、重新審視新文化運動

  三、中外啟蒙運動之比較對未來中國文化轉型的啟示

  

  二十世紀末的中國思想界出人意料地呈現出繁榮的景觀,在不長的時間裡,新保守主義、新儒學、國學熱、後現代主義、反西方文化霸語論、重建人文精神、新民族主義等,競相角逐着思想潮流之先鋒。雖然諸說旨趣各異,着力方向亦不盡相同,但卻有着明顯的共同指向:它透露了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再度復興的某種文人期待。這一景觀與激盪於本世紀初的否定儒家、抨擊傳統的啟蒙思想狂飆恰成反照。

  百年滄桑,儒學和傳統由衰而興,經歷了馬鞍型的變化。如果研究一下這個“馬鞍型”,就不難發現,與儒家的興衰緊緊相連的,是啟蒙思潮的枯榮。本世紀初,儒家被批判、放逐,是由於啟蒙思想的高漲;而世紀末儒家的回潮,又以八十年代中風行了十年的當代啟蒙思潮的低落為前奏。儒家的風風雨雨總是與啟蒙思潮難解難纏。可以說,研究儒家與啟蒙兩者之間的關係,肯定是中國二十世紀思想史最重要的課題之一。而且,對這一課題的探索還可能對下個世紀中國思想發展的起點和走向給出提示。

  由反省啟蒙而論及儒家,顯然超出了學術史的範圍,而屬於思想史方面的論題。因此,有必要對儒學作思想史的界定。儒學的基本規定應包含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儒學既是學說理論,也是意識形態。因此,儒學的研究應同時包含對儒學義理和對儒學功能的檢討,不能把由儒學義理的傳播運用派生出來的社會功能和現象,排除在儒家學說研究之外。否則就無法討論儒學與啟蒙的關係,而所謂儒學的復興則更無從談起。儒學的功能不僅體現在個人方面,同時也作用於社會生活中,這兩者是不可分割的。在這方面,無論是啟蒙主義者,還是從康有為、梁啓超到梁漱溟、熊十力等傳統主義者,都各有偏頗,其中深刻的教訓尚待總結。

  其次,儒家強大而持久的意識形態功能,奠定了它在中國文化傳統中的主流地位。毫無疑問,中國的傳統文化包含了很多學說和思潮,儒家只是百家之一。二千餘年來,它雖然受到了道家、佛教等思想的衝擊,然而,在漫長的歷史中,鑄成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及基本精神和象徵的,仍然非儒家莫屬。就中國傳統文化這個大命題而言,儒學與其他各家的區別,只在狹小的範圍內才有意義。我強調這個特點,是因為只有認可這一點,才能了解近現代中國知識階層的內在緊張及至對峙和分裂的原由。

  儒學在二十世紀遭到兩次猛烈的清算,一次是“五四”運動前後,一次是八十年代中期,兩次的情況有所不同。第一次批儒是文化性質的,是真誠地企圖割斷儒家、重造文化;而第二次批儒則是政治性質的,是通過批儒的形式,試圖批評毛澤東的極左思潮和僵化的政治狀況。當然,在第二次批儒中,也雜合了對儒家的文化批判,那主要是沿承“五四”反傳統的餘緒,以反儒學為“科學”、“民主”鳴鑼開道,為“改革”、“開放”搖旗吶喊,其針對其實主要不是儒學。因此,如果研究八十年代批儒的文化情結,仍須回到“五四”。

  一、從維新到啟蒙:  

  近代知識精英在現代性和傳統性之間的困惑與選擇

  人們一般是把“五四”時期的文化思潮視為中國的新文化運動,有人稱之為中國的啟蒙運動。筆者以為,這樣來斷代和分期,僅僅在反傳統主義的意義上才是合理的。如稱之為中國的啟蒙運動,則不免太過狹窄。中國的啟蒙運動遠早於“五四”,“五四”時的反傳統只是啟蒙運動的一個特定階段。只有通體透徹地了解中國啟蒙思潮的來龍去脈,才能對反傳統主義的功過得失作出評價。

  托古改制:維新志士割裂了儒學文化傳統

  自鴉片戰爭戰敗後,中國的文化知識精英不僅面對着空前的外患內亂的危機,而且在其內部,在知識精英群體中乃至個人心態上,都出現了曠古未有的高度緊張。從宏觀上看,這種內在的心靈緊張,明顯地是源於對現代性和傳統性關係的困惑。所謂的對現代性的理解,主要是關心中國如何趕上當時的世界潮流、迅速強大起來,而對傳統性的認知則關乎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當然,今天如果用現代理論來解析,這個問題似乎並不難解決,現代性和傳統性甚至未必是對立的。然而,在歷史現實中,對這個問題的困惑,確實造成了近代以來知識分子中相當大的對峙和緊張。直至今日,在重大學術問題爭論的背後,都可尋見這類“內在緊張”的痕跡。

  十九世紀後半期,一個強大的西方突然出現在中國面前,近鄰的日本也迅速富強起來。接踵而來的列強入侵,把中國拖入了災難和崩潰中,迫使一些知識精英嚴肅地思考中國的前途。他們長期受儒家文化的教育,具有儒家“以天下為己任”的強烈的人文情懷。為了解救危難的中國,他們開始從西方和日本的強大中尋找經驗和手段。於是,便開始了曖昧而又緩慢地向西方學習的過程。洋務運動旨在師習技術器用,戊戌變法是試圖學習制度操作,辛亥革命欲彷效西方之國體建設,五四運動則是引入西方的思想文化。這個學習過程從一開始就面對着反對派的頑強對抗和抵制。無論怎樣稱呼這些反對力量,是保守主義或極端守舊派,還是傳統主義或國粹派,也無論他們的構成如何複雜、內部的歧異有多大(有些人早期力主改革,後期卻成了反對派),反對力量始終一致的精神原則是,忠於並堅持維護和發揚中國的傳統文化。因此,在向西方學習的每個階段,力主師習西方的知識精英都不能盡如人意地完成其既定目標,這一學習過程被迫不斷延伸,而國內的種種矛盾則不斷激化。

  在一些維新主義者的思想和心靈深處,也同樣存在着對現代性和傳統性之間緊張關係的困惑。康有為精諧儒家,但也是早期就提出向西方學習的人,並且身體力行,成為維新運動的先鋒和領袖。他看到清帝國的政治秩序完全不適應現代發展,官場的腐敗和無能妨礙了必要的社會變革;但他也同樣清楚地了解,傳統政治秩序的精神支柱來源於儒家思想。變革政治秩序,必然要涉及思想秩序和道德秩序,而儒家思想卻是康有為的精神信仰,因此,在處理改變政治現狀的需要和儒學精神傳統之間的關繫上,康有為的心態是矛盾的。結果,他作出的選擇是托古改制,即用二元論的方式割裂儒家,保持一個理想的儒學,而破壞現實的儒學。

  當時不僅康有為如此,維新志士幾乎無一例外地把先秦儒學作為他們的信仰所在,同時又試圖從中開掘出維新變法的思想依據,於是,現代民主制度就被他們解釋成中國古代的烏托邦政治模式的再現。例如,康有為和譚嗣同都堅信,孔子是偉大的維新變法的導師,因為孔子理解並順應時代的變化,更因為他讚美古代賢明帝王舜堯、以及周公所遵守的由有德之人實行統治的“民主”理想;早期的梁啓超反覆申述孟子看法中關於“民主”的更為激進的主張,即天命最終應由人民決定;而嚴復則在另一路向上對傳統“妥協”,他認為老子是關於個人獨立的民主精神的古代源泉;甚至還有人企圖證明,周朝就實際存在過現代的議會。那麼,既然中國早已有如此美妙的古代模式和儒家理想,為什麼歷朝歷代卻從不遵循呢?康的解釋是,因為漢以來的儒家傳人背叛了先秦理想,自劉歆作偽經始,以後的儒生全都錯解了古代先賢的思想,使得後來的社會在歧途中越涉越遠。由此,古代原創性的儒學被說成是真正的精華,而後世的儒家傳統則全被視為糟粕。

  康有為等人不僅僅是把儒學分裂了,更重要的是,把他們所企求的現代性轉變與儒學的傳統分裂了。這種方法迫使儒學蜷縮在一個極小的空間中,而儒學的復興也被擠壓到很窄的方向上,造成了儒家以後發展過程中極大的困境。後繼的啟蒙主義者不加分析地斷然捨棄傳統,其實不過是沿着康等人的方向繼續向前而已(其後果將在下文論及)。可以說,康等人上述的理路上的分裂,源於處理現代性與傳統性關係時心理和認識上的分裂。

  這一分裂不僅體現在康及其同路人內在理路的緊張之中,更激烈地體現在維新派與其反對派的衝突里。早在康有為在湖南協助張之洞開展維新時,恪守綱常名教、忠於朝廷的湖南紳士名流,就以衛道的激情要求處死康有為,以扼殺維新運動的萌芽。這種激憤的要求可能與某些利益上的考量有關,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也的確反映出維護儒家道統的堅定立場。那時,中國社會心理的“內在緊張”已多層面地展現出來,知識群體、個人的文化心理、乃至思想和價值的各個領域和具體議題,幾乎全都被“現代性”和“傳統性”之間的對峙撕成兩面,這一對峙構成了從十九世紀後半期至今的中國思想研究和爭論的主題線索。

  為變革求新把西方理想化

  有些西方學者注意到中國近代思想發展過程中的這一內在緊張性,但卻把它單純地歸結為“對西方的反應”(例如列文森),這便低估了其意義。事實上,早在西方的影響及於中國之前,清代中期社會內部就已出現要求革新的呼聲,且愈趨激烈。自程朱、陸王開理學、心學之風氣,到清末已近七百年,對宋明學問吐故納新、求新境界已是儒學內在的要求,在戴震等清末思想家的着作中,就充滿了批判舊學、辟新義理的革新氣象。

  實際上,即便沒有西方的介入,中華文明也會沿着其自身的邏輯上走向“現代性”。儘管當時中國的政治、經濟諸多方面充滿了災難,現實的社會問題比比皆是,但這些並不是衡量傳統文化生命力的基準;即使在一種文化的鼎盛時期,國家和社會也會面臨政治、經濟上的困難。判斷一種文化傳統的生命力,主要應根據它的根源性(地緣、血緣、情緣等)、它擁有的文化族群及社區、以及它內部的批判性和包容性(即其更新的能力)。若依此衡量,中華文化離毀滅還差得很遠,在清代中期以後,中華文化發展中內在的變革的跡象已日益鮮明地呈現出來。恰逢此時,西方思想文化的介入,使得中國內部求變的勢力看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的參照,於是他們更急於重新設計中國的未來。

  西方思想文化對中國思想界的影響,是緊密地與中國知識精英的變革願望相結合的,因此西方思想文化的影響從一開始就被賦予了功能性,這是個相當重要卻經常被忽視的問題。在這種背景下,所謂的西方並不是“元西方”,卻是一個被中國的精英們從功能需要出發、選擇和處理過了的“西方”,甚至是被改造得過份理想化的“西方”。當他們用這樣的方法去看西方時,確實與“對西方的反應”有關,但這種“反應”並不是簡單的刺激反應,而是帶有鮮明的主體性的功能反應。由於對西方的理解是功能性的,所以,理想化了的“西方”也就成為現代性的要素之一,介入了“現代性”與“傳統性”的內在緊張之中。當時的知識精英這樣去看待現代性,顯然與通常人們所說的“全盤西化”有重大區別。

  啟蒙思潮轉向對儒家的學術批判

  康、梁參與並主導的維新運動失敗後,相繼而來的辛亥革命又告失敗,立憲政體的變質使得變革者急切期待的現代社會變得如海市蜃樓般飄淼空虛。中國思想界的內在緊張終於延伸到了思想文化層面,知識精英關懷的重心由政體、國體轉移到了思想精神領域,他們逐漸越出了早期改良派對儒家傳統的懷疑主義立場,開始着眼於啟蒙並批評儒家傳統。由此啟蒙一發而成浩浩蕩蕩之新潮,席捲了中國全部的社會生活。筆者認為,啟蒙思潮起於辛亥革命失敗之後,而其萌芽則要上溯到維新運動失敗之時。

  1900年,梁啓超在致康有為的信中,談及文化意義上的國民性改造,他明確表示:“中國數千年之腐敗,其禍報於今日,推其大原,皆必自奴隸性。不除此情,中國萬不能立於世界萬國之間。而自由云云,正使人知其本性,而不受箝制於他人。今日非施此藥,萬不能愈此病”。這一說法與陳獨秀十年之後的言論幾乎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梁啓超此時關於國民性改造的啟蒙見解,尚未把儒學作為直接對立面,但也已有針對儒學之傾向。梁啓超曾明確說出:我崇愛儒學,我更崇愛真理!這樣就把儒學與真理對立起來了,他在兩者中棄儒學而求真理的萬般無奈之情當是非常真切的。這正是筆者反覆強調的“內在分裂”!康有為在《大同書》中已對傳統家族主義作了尖銳批評,以後對儒家五倫中的“義”也有刻薄的非議。嚴復則認為,中國政治的漸進發展,應與在民間進行現代文化啟蒙聯繫在一起。不過,他們雖然是沿着現代性的總方向推動着啟蒙思潮,但具體的抨擊對象卻相當分散,只批判了儒學的部份內容,而儒學的總體並未被當作產生全部災難的根源而遭圍剿。是章太炎在啟蒙思潮中率先發動了以儒學為主攻對象的思想文化傳統批判。

  章太炎是銜接改良主義啟蒙者和“五四”反傳統主義啟蒙者的關鍵而又十分複雜的人物。康有為領軍的今文學派把孔子塑造成開宗教主,把儒學解釋成宗教,欲立之為國教。針對康派的文化改良方案,章太炎嚴厲譴責康“不實事求是”,“掩往古之點汙”。章太炎從“漢學”傳統出發,認為孔子只是一個民間的思想學派的學人。章堅決否定儒家學派擁有特殊的弘揚社會道德的使命和調整社會的歷史作用,也否定儒家傳統政治文化中的學者──治國的特質,還否定關於孔子的人格本體論上“內聖外王”的聖人模式,更不承認孔子是中國最主要的道德主義者。

  章太炎是從本體之形而上、及認識論和社會學說諸方面全面進攻儒家的首創者。他從道家中吸收宇宙論的構想和關於個人的觀點,以反對儒家社會學說中關於社會等級秩序的帶決定論傾向的觀點,也以道家的個人主義觀點反對儒家着重社會價值的傾向。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他闡揚和發揮了佛教法相唯識宗的理論,用以反抗進化論和儒學共有的目的論傾向。他以一元論的“藏識”的“發散”,化出生生不息變幻演替的宇宙法則,認為宇宙的現象之流本身應是心之創造。他把這種宇宙觀延伸到生命哲學,以佛學的生命本體意識為武器,猛烈地攻擊儒家對榮譽、地位和財富的追求。他從認識論出發,抓住思想之誤導這一論題,對儒學積極入世的處世信條大加譏諷。章太炎對儒學的全方位批判,為“五四”時期沸反盈天的反儒學反傳統,鋪下了最重要的基石。

  作為從文化改良到反傳統的新文化運動之間的啟蒙思潮的過渡人物,章太炎的論見有太多的不同層面。最精彩的是,他的這些不同層面的論見幾乎全都被後來者拓展發揚而成為不同學派,每一派都各成氣候,且相互之間彼成論敵。啟蒙主義者、新傳統主義者或是根本游離於二者對立之外的其他思潮,都可以溯源到章太炎的思想。雖然已有的章氏研究着述可謂汗牛充棟,但關於他對後來的思想運動的影響,似未有細緻的闡說。筆者在此試作大概之描述。

  章太炎對儒學的尖銳抨擊,無疑是“五四”啟蒙精英反儒學的最重要的精神來源。魯迅、錢玄同這些反儒的主將,從不諱言章太炎對他們的影響。章太炎是從中華文化的本土資源出發批判儒學的,其論見與當時流行的西方理論幾乎無甚關聯。章的批判引導出兩種學術源流。其發掘本土資源的立場和方法,即被批評為“國粹主義”的治學之路,滋養了“訓詁學”的學術風尚,後來掘“漢學”學風而治史學者,主要是受惠於章太炎。而他對中華“國故”的信念、對進化論的反對,則引出了從中國文化出發分析西方文化的新傳統主義。這一學派認為,絕對的時間性的進步是一種幻想,把進步作為歷史原則只是新的迷信;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反倫理的富強觀所引發的,是犧牲內在的傳統精神、盲目而危險地依賴外部條件;中國文化的復興更新必須依靠它自身內在的精神資源,否則它將會毀滅。這些觀點與後來激烈的啟蒙主義者截然相反。白壁德的弟子集合而成的“學衡”派對上述看法作了充份表述,“學衡”這個名稱,甚至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章太炎的名着《國故論衡》。

  唯識論的興盛,是“五四”前後啟蒙思潮之外一股奇異的學術潮流,其中的活躍人物楊文會、歐陽竟無、馬一浮等,都不同程度地得益於章太炎。值得強調的是,章太炎啟法相唯識於古典的本意,是為了清算儒學;但受唯識心性論的啟發,卻出現並形成了以梁漱溟、特別是熊十力為代表的新儒學。新儒學把唯識宗的啟示發揮到對王陽明學說的再認識,終於在“五四”反儒學的洪流中逆勢而起,開出了“新儒家”。儒學之所以未被“五四”大潮完全淹沒,就是憑籍着這細弱但卻頑強的一支艱苦地游延着儒門命脈。最後,鋪張地說,章太炎作為一個國粹派學人,他贊成為學問而學問,倡導了純粹知識高於社會需要、不應受社會價值影響的新派士風,這在現在炙手可熱的陳寅恪等的人生風範中可以看到其結果。

  知識精英對袁世凱時期儒學政治化的厭惡激發了對儒家禮教的批判

  如果說章太炎是從學術思想上為日後大規模批儒掃清了最後的障礙,那麼,袁世凱卻是不負責任地把火星扔到已經燥熱的乾柴上,最後引起燎遍天下的啟蒙大火的不自覺的“縱火者”。辛亥革命實現了兩個最低目標,即推翻帝制和建立民國,然後便黯然失色了。它鼓盪起來的通過政治自由主義實現民族現代化的幻想,很快便被袁世凱的獨裁統治粉碎了。共和政體已經夭折,以民主建國的理想化為泡影,啟蒙思想家們又一次為失敗而苦惱、激憤。統治者們對民主全無知識,民眾們仍然生活在傳統禮儀中。袁世凱當政之後的政治立場及一系列措施,實際上是用相反的方式誇張地表達了儒家文化與舊政治秩序的關係,因而深深地刺激了啟蒙運動中的活躍分子,使他們把對現代性的思考進一步從政治秩序層面深入到文化層面,結果儒家文化被無保留地端到了啟蒙運動的砧板上。

  從袁氏之所為可清晰地看出,袁世凱是如何利用儒學、大搞尊孔活動,阻礙新思想的傳播,以延續、鞏固其獨裁統治的。

  1912年,袁世凱出任民國新總統,即宣布建立全國性的孔教會,鼓吹忠順的公民必須信奉忠孝之道。他指責學生之不受駕馭,且公開宣稱,自由派的婦女平等觀是抨擊家庭、也即抨擊社會秩序。袁更認為,民國元年從小學課本里去掉孔夫子,是離經叛道、數典忘祖。早期啟蒙的稀少收穫,完全不能見容於袁世凱的意識形態。

  1913年,袁世凱密謀刺殺了主張健全議會制、消弱總統權力的宋教仁,中斷了可能的議會民主進程;並撲滅了二次革命,大規模地肆殺涉嫌二次革命的自由派異己分子,流血的清洗持續了一年多,死者數以萬計。袁部份地恢復清朝的官僚任免制度,消弱地方權力,重新實行中央集權的獨裁統治,並全盤否定啟蒙思想的基本精神。他在公開演說中講:“今天人人嘴上均說‘平等’一詞,而平等只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意指等級之分應當取消……,‘自由’是另一華麗的現代詞,但它是限制在法律範圍的,……那些主張平等、自由、而又不問對不顧法律的放肆是否要給予制裁的人,……他們把堂皇的口號當作推動叛亂的號召而加以利用;‘共和’也是一個雅致的詞,但外國人對這個術語的理解,只是在國內有普遍的發言權,而不是全民都必須干涉政府的行動。這種干涉除了造成混亂之外,還可能有什麼呢?至於‘民權’這個術語,除了選舉總統的最高特權之外,還有代議權和選舉權,它切不可理解為包括行政處理”。袁的這番表白說明,他企圖按照自己的意志,消解啟蒙分子倡導自由、平等、共和、民權等基本價值的決心。

  1914年袁世凱在法律上規定了全國尊孔,針對思想文化界的貶儒批孔,他強調“中國數千年立國之本在道德,政體雖取革新,禮俗當要保守”。

  1915年,袁世凱親自率領舉行祭孔活動和祭天儀式,並命令小學必須開設儒學經典課程,而且堅持要把全部《孟子》編入初級小學的課程中。不久,他公開復辟,恢復帝制,登基稱帝;此前稍早的日子裡,他簽署了後來引發“五四”運動的着名的“二十一條”。

  1916年,袁世凱病死,復辟並未終止。1917年,張勳幫助溥儀,率領2,000名辮子兵進京。……

  袁世凱之所為,促使啟蒙精英們越來越關注儒學的政治化現象。他們指出,在儒家思想中的確存在着被統治者樂此不疲地反覆利用的精神資源;而統治者每次放肆地利用儒家,都凸現出儒家綱常名教和家族禮法的消極方面,刺激起時人對儒學更大的反感。那些對儒學義理一竅不通的達官顯貴,熱衷於親師祭孔的歷朝舊儀,並不是儒學的榮耀,反而是對儒學的醜化和敗壞。正是知識精英對儒學政治化現象的反思,引導他們從挖掘專制統治的文化社會基礎這一政治目的出發,發動了對儒學的又一輪批判。

  二、重新審視新文化運動   

  “五四”運動前後的新文化運動突破了早期啟蒙運動的局限,從狹窄的知識分子批判反思轉為普遍、大規模、社會化的文化革新,“啟迪智慧、掃蕩蒙昧”,把中國的啟蒙運動帶入了它的鼎盛期。那時,思想的浪頭日新月異,各種學說觀點目不暇及,彷佛思想的春天突然來臨。那場狂飆似的文化更新浪潮不但廣及社會各層,連中、小學生們都捲入其中,而且對人心震撼甚深。八十年代中,筆者曾訪談親身經歷過此次運動之人,他們無論是讚許之還是有所保留,當談到彼時的感受時,仍有似長夜天明、忽然醒來的興奮與激動。關於新文化運動的經過和細節的文獻資料不勝其數,無需在此贅述。本文要討論的,是新文化運動的性質和得失。目前學界比較普遍的觀點是,它最主要的特徵是“整體性的反傳統”和“全盤西化”。筆者以為,對這一問題還應深入探討。

  反傳統中的情緒化

  如果用“整體性的反傳統”來概括新文化運動中表現出來的情緒、觀點及其傾向,當屬無疑。但是,新文化運動中的具體活動卻未必是“整體性的反傳統”。若通觀“五四”運動的具體文史資料,即可發現,當時所謂的反傳統,其實主要是批判儒家的綱常禮教思想極其社會作用,即家族制度、倫常等級和壓制婦女等,而對儒家學說的義理則幾乎毫無觸及。

  雖然當時批評綱常禮教思想的言辭非常偏激,且缺乏平實的分析,但這樣的批判確實抓住了中國傳統儒家文化中應予革新、揚棄的方面。在儒家文化中的“三綱”里是很難發掘出現代積極意義的,它也無法與現代社會的人際關係接榫。“五四”所反對的禮法性的家長制絕對權威,確曾長期地壓抑了兒孫輩的心靈,這種家長制恐怕也沒有什麼現代性可言(儘管對家族制度或可再作分析)。婦女觀更是令傳統儒學難堪的問題,“三從”肯定是應當被拋棄的,“四德”或許還可以轉換出現代意義。但要從孔子關於女子的那段着名論述中詮釋出與傳統儒學輕視婦女的看法不同的新境界,則顯然極難。在儒學經典中這方面的積極資源確實相當匱乏。如果要讓儒學經歷現代的復興,如何處理傳統的婦女觀、建設中華文化現代的婦女觀,肯定是個有意義但十分艱難的課題。

  任何一個健康的社會都有必要的基本倫理規範來約束和指導人的行為。提升人的境界、情操,要求人的行為服從一定的規範,這與發展人的自由和活潑個性並不矛盾。為什麼明清以來的禮教日趨森嚴,越來越不合人情?為什麼宋明理學、心學初創時期的活力與朝氣卻會被禮教逐步掩埋?竟至於早在魯迅之前,戴震就已經喊出了“理學殺人”?這說明,新文化運動中涉及的禮教問題確實準確地觸及到了儒家文化傳統中的一些糟粕。甚至在新文化運動過去之後的多年裡,這類糟粕的影響依然存在,即便是到了五十年代末,中國鄉間也仍然肅然立着貞潔坊和烈女碑之類的遺蹟,也還有一些老人們仍不無崇敬而又津津有味地講述每一塊碑坊里的血淚故事。

  筆者並非要否定“五四”啟蒙時存在過的“整體性的反傳統”現象。當時許多知識精英在這一運動中的基本傾向的確是斷然地否定傳統,把傳統視為有害的糟粕,它體現了“整體性的反傳統”的普遍情緒。但是,正因為這種“整體性的反傳統”是情緒化的,因此,它不可能達到事實上的“整體性的反傳統”,相反,它的反傳統實際上只能是功能性的、局部的和選擇性的。情緒上的“整體性的反傳統”的後果是及其嚴重的,當時的功能性要求掩蓋了它的偏激、武斷。應當指出的是,這一缺陷後來甚至被當作“五四”的成就而繼承傳播下去,以至於在幾代學人中不能培養出理性公正地看待傳統文化和傳統精神資源的健康心態,這方面的損失是非常慘痛的。因此,從反思的角度來看,“反啟蒙心態”是必要而有建設性的。考慮到文化史研究和關懷傳統文化的長遠發展這樣的學術使命,從“五四”的反禮教中可以提出很多值得思考的問題,特別是儒學應怎樣去總結和面對明清禮教的歷史,以再現儒學真切的人文關懷。這樣就遠比僅僅指出“五四”啟蒙的偏激、武斷要豐富和深刻得多。

  新文化運動時期西化思潮中的日本化

  “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另一特點通常被概括為所謂的“全盤西化”。當時,啟蒙的精英人物的普遍心態確實是從西方尋找真理、方法和普遍價值觀,“拿來主義”、“照抄照搬”曾風靡一時。然而,若仔細地檢討“五四”時外來思想的來源及知識精英對西方思想的認識、以及啟蒙所實際展開的步驟,就可以發現,所謂的“全盤西化”這一評價有嫌粗糙,它對“五四”時期新文化運動演進的理解太過簡單。筆者以為,可以對所謂的“全盤西化”作一個補充,即新文化運動中存在着“日本化”的問題。

  一個簡單的事實是,有“全盤西化”傾向的新文化運動的主將們,其外來知識的背景幾乎全是日本的。就早期的啟蒙者康有為、尤其是梁啓超而言,其主要的外來知識是從日本學到的。而梁啓超去歐洲訪問後所得之關於西方的印象卻是令他絕望。此後,以《新青年》為核心的啟蒙領袖們,如陳獨秀、李大釗、魯迅、周作人、錢玄同、吳虞、沉尹默等,全都是在日本留學的,他們關於西學的了解均來自日本。陳獨秀雖接觸過法國文化,但其詮釋的背景仍是日本式的。例如,他對柏格森的誤解、以及他對科學與民主的功能性解釋,與西方的原意相去甚遠,倒更象明治時期日本啟蒙思想家的摹本。再之後“新潮社”的新文化干將羅家倫、傅斯年、俞平伯、康白情、朱自清、葉紹均等,以及其後郭沫若的“創造社”的幾乎全部成員,都是留學日本的,甚至“新潮”這個雜誌的名稱也是從日本啟蒙雜誌《新潮》直接拿來的。正是這樣一批多層次的留學日本的知識分子,成了新文化運動的中流砥柱。

  當然,胡適則是例外,他留學美國、有原版的西學背景。但恐怕正是這個原因,他與陳獨秀、李大釗們在新文化運動的早期合作之後,很快便在“問題與主義”的辯論中分手了,回到了自己的“一點一滴研究和解決問題”的英美文化學術傳統中去。大體上來看,領導新文化運動、鼓吹西化的啟蒙領袖們,其外來知識、及對西方文化的理解,主要是通過在日本所受的教育而形成的。

  既然新文化運動的主旨之一是全盤學習西方、實現中國的啟蒙,那麼,似乎就應當是留學西方、對西方有真切了解的人,有更大的發言權和作為。為什麼這樣的學人沒有介入這個啟蒙集團、而成為全盤西化的骨幹呢?他們對西方文化和中國傳統又持什麼態度呢?嚴復是留學英國的,雖然他在傳播西方學術方面有重要的貢獻,但與梁啓超相比,他對中國文化傳統的態度要溫和得多。他雖堅持斯賓塞的社會進化論,但從來不是全盤西化論者;當全盤西化的潮流席捲而來之時,他已被視為保守分子了。

  辜鴻銘、陳寅恪、張君勵等人是留學歐洲的,但他們不僅不贊成全盤西化,反而公開地反對新文化運動,挑戰陳獨秀們領導的思想啟蒙。辜鴻銘誇張地故意炫耀他的辮子和妾室,雖然有其情緒化甚至惡作劇之嫌,然而他對現代性的批判,尤其是對功能性的尖銳嘲諷,是“五四”時代對新文化運動最頑強的抵抗。他的某些超出啟蒙哲學而頗為深刻的觀點,甚至在“五四”以後很長的時期內都不被欣賞。他孤獨的反抗之精神根源,恰是深植於西方哲學中的。陳寅恪曾在英美留學,對自由主義思想有深厚的信念,他雖未直接捲入當時的衝突,但對新文化運動的反傳統,他的態度相當鮮明。在致王歡堂先生的輓詞中,他坦誠地指出,“吾中國文化之定義,具於白虎通三綱六紀之說,其意義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猶希臘柏拉圖所謂idea(理念)者”。在他眼裡,就連“三綱”都是最高的理想精華。在東西方文化關繫上,他也曾有“議論近於湘鄉、南皮之間”、“中西體用相循誘”的看法,這顯然區別於全盤西化。張君勵則在玄學與科學的論戰中,堅決站在玄學的立場上,不為“科學與民主”的潮流所動。稍後的“學衡”派則幾乎是清一色的哈佛大學的弟子,他們對啟蒙主義的全盤西化嗤之以鼻,反而全力維護和張揚傳統經典。吳宓甚至不無義氣地把主張西化的人罵成是“劉邕嗜瘡痂”,“齊人布祭以驕其妾婦,而妾婦恥之”。梅光迪亦指責啟蒙主義“厚誣西化”,“行其偽學”,“知之甚淺,所取尤謬”。

  這批西洋學子之所以不介入新文化運動的西化潮流,有多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則是,啟蒙精英的全盤西化論中的那個“西方”,並不是他們所認識和了解的真實的西方。梅光迪曾感嘆過西學在中國之處境,“西文字義未解,……摭拾剿襲,之為模擬,尤其取巧慣習,西洋學術之厄運未有甚於在今日之中國者”。辜鴻銘、張君勵均精諧德國精神哲學,而精神哲學對歐洲啟蒙思想中的物質主義、功能主義有很深刻的批判,在他們遊學西方時,早就深刻了解了啟蒙主義的缺陷。因此,他們在批評啟蒙主義時,不無自豪地擁有前瞻性的精神上的優越,那不過是把德國精神哲學對法國啟蒙哲學的批評,在中國重新操練一遍而已。當他們沉浸在現代哲學史的理路中時,卻沒有注意到,中國的啟蒙運動並不是法國的啟蒙運動,他們更未仔細辨析,當時主導中國啟蒙思潮的也不是直接來自西方的思想,而是日本化了的觀念。

  總之,從新文化運動的領袖結構及知識背景來看,所謂的“全盤西化”只是說明了他們的情緒和傾向。而若具體剖析他們介紹的理念觀點,就可看出,其所言之“西”,實質上是經過日本轉口的二手貨的“西”,可不妨稱之為“全盤日本化的西化”。

  三、中外啟蒙運動之比較對未來中國文化轉型的啟示  

  中日啟蒙運動的比較

  中國啟蒙運動的日本化問題,還可從中日啟蒙運動的內容比較中得到證明。日本明治維新時,由福澤諭吉、加藤弘之和中村正直等人推動的的啟蒙運動,把民眾看作啟蒙的對象,致力於在大眾中傳播西方文明。日本啟蒙思潮中最有代表性的《明六雜誌》創刊號曾指出,我們“常以歐洲各國作比,……他們令人羨慕的文明和我們的不開化,使我們悲痛不己,可以斷定,我們的民眾看來處於無可挽救的愚昧中”,所以要“及時地使民眾從愚昧走向開化”。福澤諭吉也說,“只有剔除人們頭腦中的舊思想後,日本文明才會得以發展”。這一思路為後來中國的啟蒙學者因循效彷,從陳獨秀、李大釗的着述中,也可經常讀到類似言論。

  日本的啟蒙運動的特點包括,改造本國語言,使之適合於學習西方、以利現代化發展;解放婦女,改造傳統的家庭;批評傳統所造成的國民性缺陷,批評保守和消極的奴性思想,倡導個性解放等。中國的啟蒙精英據此提出了中國翻版,包括在語言上改革文言文、倡導白話文;彷效日本的小說革命,發起文學革命;反對家族主義和夫權,倡導女性解放;檢討國民性,反對奴性,呼籲個性解放等。如果把這些彷效日本啟蒙運動的做法從中國啟蒙運動中抽去,恐怕便沒有所謂的“新文化運動”了。此外,日本的啟蒙運動中知識分子最終與武士階層分手、而獨立地擔當起啟蒙的角色,這也是中國知識分子自覺地承接啟蒙使命的精神來源。

  中日啟蒙運動的理路和內容相同、步驟相似,但為什麼啟蒙運動在日本能成功地引導現代化的實現,而在中國卻夭折了呢?中日之間至少有二點不同,值得注意。其一,日本政治革命的完成先於啟蒙運動,具有改革思想的天皇和有強烈的富強意識的武士階層打敗了幕府,在日本取得了政權;統治階層富國強民的革新目標與啟蒙主義的功能性目的沒有根本衝突,所以,日本的啟蒙運動是在相應的政治前提已經確定的條件下開展的。這與中國啟蒙運動惡劣的政治環境有顯着區別。日本的學者不必考慮通過啟蒙走向政治革命,而中國的學人則不得不把思想啟蒙與政治革命相聯繫。陳獨秀、李大釗之所以轉向馬克思主義、尋求政治解決,皆種因於此。中國的啟蒙運動後來分別被共產黨革命和國民黨革命所取代,其原因亦無他。其二,近代日本結束了荷蘭的殖民統治後,作為民族國家的獨立地位已相對穩定,近代的帝國主義擴張並沒有影響到日本。因此,日本沒有殖民地意識和外患憂慮,其啟蒙運動在倡導西方文明時絲毫不必感受民族主義的壓力。而中國的啟蒙運動卻首先必須面對來自國內的民族主義壓力,這是中國啟蒙的獨特體驗。此亦日本可以西化,而中國即使是走“日本化的西化”之途也行不通的根源。

  中國與西方啟蒙運動的比較

  為了更好地區分中國啟蒙運動的性質,了解它究竟是“全盤西化”還是“全盤日本化的西化”,還應進一步比較中國啟蒙運動與西方啟蒙運動之間的異同。首先,中國與歐洲啟蒙運動的批判對象不同。歐洲啟蒙運動主要是針對中世紀以來的宗教神學,其任務是打碎神學枷鎖、剝奪被教會壟斷的真理解釋權,因此是把人民從宗教迷信中解放出來。而在中國並不存在超越性的上帝,啟蒙所針對的是人文傳統,要呼籲人民從綱常名教的鎖鏈中掙脫出來;但社會的枷鎖是長期文化發展積累而成的,於是啟蒙便意味着向自己的傳統宣戰。西方的啟蒙運動並不面對這樣的問題,它甚至可從其傳統中找到反教會神學的精神資源,根本毋需砍斷傳統。

  其次,上述的差別導致了啟蒙手段的根本不同,西方是在真偽之爭中推動啟蒙,而中國的啟蒙則陷入了困難的是非之辯。西方的啟蒙主要依賴於自然科學的成就,通過百科全書派的艱苦努力,卓有成效地完成了以知識體系、特別是科學知識戰勝宗教神學和迷信的啟蒙使命。即使伏爾泰等人從歌頌人性的人文角度反對宗教,也未越出百科全書派奠定的啟蒙運動的自然主義基礎。而在中國,西方用於反宗教的“科學”利器,卻在中體西用中被巧妙地吸收了,即使是腐朽沒落的王朝統治者及後來的軍閥們也不反對科學,反而對科學的運用、傳播抱歡迎的態度。中國的啟蒙學者無須去傳播啟蒙自然科學知識,也幾乎無法借用西方啟蒙中具有強大威力的科學“真理”,於是主要在人文範圍內開展啟蒙,但在人文範圍內澄清是非比在自然科學中證明真偽困難得多。

  第三,西方的啟蒙基本上是在一百餘年的和平時期中展開的,啟蒙學者通過二、三代人的從容努力,建設起新的知識體系,逐步推進新思想的傳播,完成了社會思想基礎和價值觀念的轉換。如此巨大的文化工程是很難在一、二十年內一蹴而就的。而中國的啟蒙前後只經歷了十餘年,其間內亂外患又接踵而來,啟蒙學者的思想和知識建設不得不服從於國家和民族的政治需要,每每為新發生的社會政治和外交事件所改變。近代以來的“內在緊張”越繃越緊,使得中國的啟蒙運動深陷在情緒化之中,而最大的悲劇則是,啟蒙者們似乎並未意識到這點。

  第四,在西方的啟蒙時期,幾乎還未出現民族國家之間的對立,各國啟蒙所面對的又是同一的宗教神權,因此,啟蒙涉及的知識背景完全沒有民族差異。歐洲各國可以共享希臘文化等古典精神傳統和新的自然科學成就等啟蒙資源。啟蒙者或許會被責為好事之徒、叛教逆子,但決不會受到政治和文化的民族主義壓力,從來不必背負叛離法國文化或忘卻德國祖宗之類的罪名。而中國的啟蒙發端之時,民族國家之間的衝突已成為國際政治中最主要的問題,國家形態極其深刻地介入了啟蒙運動,啟蒙者肩負了重大的政治民族主義使命,但又總是遭到文化民族主義的攻擊。事實上,中國的啟蒙運動自始至終都面臨民族主義的糾纏,啟蒙的理性從未超出過民族主義的眼界,這或許是中國啟蒙運動最深刻的教訓。[注]

  第五,西方啟蒙的根本目的是理性的解放。它試圖解決的問題是,什麼是真理,而不是真理有什麼用。啟蒙主義者並未賦予啟蒙運動以任何經濟上的功利性目的。雖然啟蒙運動導向了現代社會的民主與繁榮,但現代化並不是啟蒙運動事先預設的目標。從啟蒙到現代化之間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其中的許多環節並非簡單的因果關聯。由於上述國家形態和民族主義的介入,中國的啟蒙運動則完全相反,一開始就有鮮明的功利性;啟蒙的根本目的並不是解決認知問題,而是要實現國家的繁榮和民族的強大,認知真理只是導向這個目標的手段。這樣,西方啟蒙運動所建立的自由、平等、博愛等基本價值準則,在中國啟蒙思想中並不占重要地位,而科學與民主這兩個功能性、操作性口號卻比價值觀的地位要顯赫得多,工具性的考慮壓倒了對基本價值的追求。而且,科學與民主還被當做“五四”的最偉大遺產繼承了下來。其實,如果沒有基本價值觀的支持,工具理性是不可能被有效運作的;只有當新的價值準則成為主導社會的普遍觀念而導引集體行為時,工具理性的意義方能張顯。科學與民主兩詞在中國早已家喻戶曉,但一個世紀之後仍然只是美麗的理想。中國似乎還得回到基本價值觀,從重建和普及自由、平等、博愛的理念做起,而這個大問題又必定與儒家文化傳統有關。

  綜上所述,中國的啟蒙與西方的啟蒙是很不相同的。因此,用“全盤西化”來概括中國的啟蒙運動,只不過是個意識形態上的批評性說法。從歷史學意義上總結,中國新文化運動時期的啟蒙,與其說是“全盤西化”,還不如說它是“全盤日本化的西化”,這樣或許更準確些。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中國雖曾有“全盤西化”的願望,但事實上卻沒有被真正地“西化”過,所以,傳統和儒學依然存在,而當代的文化轉型也可能着包含儒學的復興。

  中國文化的轉型和儒學復興

  從中、日、歐三種啟蒙運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中國開展啟蒙的先天條件最不充份,既不象歐洲那樣有知識準備,又缺乏日本的政治前提,結果中國的啟蒙運動終於在步履蹣跚中跌倒了。那麼,今天應當如何思考中國啟蒙的未來前景,又如何應對中國社會痛苦的現代轉型及其文化問題呢?現在已有幾種不同的設計。

  一種主張從首先建設啟蒙的政治前提出發,強調政治制度的改造先於文化建設,這屬於是新權威主義的思路。李澤厚所謂的“吃飯哲學”本質上也是同一種思想。但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要求是廣義的時空統一的存在,永遠不可能把文化和精神局限在某一時序上,而拒絕它們的自我不斷更新。文化隨時隨地存在於社會之中並發揮其作用,它的發展演進並不是人為安排的結果,不管統治者是否開明,這種更新演進都會持續不斷。

  也有人從知識前提出發,按照西方啟蒙的思路來考慮中國問題。金觀濤等強調科學知識、真理、世界觀在啟蒙中的核心作用,而劉小楓則認為中國應當發展神學。金的思考仍然面臨“五四”啟蒙的困境,因為科學的戰鬥性主要體現在反對宗教迷信上,而因為儒家具有入世關懷的人文傳統,鬼神宗教從來不是中國文化傳統的主流,所以在中國藉科學來推動啟蒙缺乏着力點。如果硬要把西方的歷史邏輯貫徹到底,那就得先在中國造出一個宗教支配社會的歷史階段,才能完全依靠科學真理完成啟蒙的任務。劉論之目的其實就是為啟蒙提供一個宗教的靶子,是從西方政教分離的歷史經驗中試圖尋找中國文化建設的方案。康有為也有過同樣的思路,他主張將孔教儒學樹為國教,後人由此罵他是保皇黨、守舊復辟,其實是完全誤解了康的動機。康不過是照搬西方政教分離的模式,把儒學架空到宗教的地位,擺脫儒家的政治倫理對現實政治運作的介入,使政治的現代轉型減少來自儒家的阻力,而讓儒家去擔負個人倫理與生命信仰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康不僅不是保皇黨,反而很有現代意味。這種考慮的現代翻版就是主張按照“凱撒的事歸凱撒、上帝的事歸上帝”的原則對待儒家,把儒家處理為對人的倫理、信仰、境界負責的意識形態。雖然這種設想似乎非常動人,但在現實中,無論是走“儒教”還是“基督教”的路,恐怕都是行不通的。

  還有一種觀點是從根本上否定啟蒙,即所謂的“反啟蒙主義”,對其宜進一步分析梳理。如果是針對中國啟蒙過程中的形式主義、情緒化、盲目性和功能主義傾向等,而提出“反啟蒙主義”,是對啟蒙的建設性批評,已或越來越多的共識。若再深一層,看到了啟蒙主義過份誇張經驗的作用、無條件地把人放在中心地位等,指出啟蒙主義作為一種哲學意識形態的局限性以及它在現代發展中顯現出來的嚴重的副作用,從而在更高的哲學層面上消解啟蒙哲學的偏誤而“反啟蒙主義”,這是對啟蒙運動的積極的揚棄。但是,如果簡單化地認為,啟蒙主義在根本上就是錯誤的、災難性的,因而是不必要的,那麼,對這樣的“反啟蒙主義”,筆者難以同意。

  筆者以為,文化本身是不斷地創造更新的,並沒有一成不變的文化。任何一個傳統社會在發展過程中必然會經歷相應的文化調整,不適應新的社會發展、又缺乏自身更新能力的文化因素會逐步被淘汰或走向死亡,而新的文化因素則被發現和傳播。另一方面,文化也有其穩定性和相對性,中國的文化當然顯着地不同於希臘、印度、阿拉伯的文化。但這種獨特性也是體現在連續的發展中的,一個民族的文化若不再連續地發展,它就會成為古董;若它的發展脫離了其獨特性,那麼這個民族也就喪失了它的文化家園。文化的生命力正在於,它能以其自身的獨特性去面對新的情況、發展出新的因素,使自己既不被其他文化所同化,又能不斷更新和創造出自己的新形態。所謂的啟蒙,就是應該在文化轉型中賦予原有文化以新的內容和形式,使其符合新的社會生活,而又不失其獨特。這就是知識分子的文化使命。“五四”啟蒙的失足在於,它切斷了獨特性的連續發展,置獨特性於不顧而只求發展;而“五四”時期的國粹主義的問題則是,偏重於保存獨特性而無應對發展的手段。

  那麼,健康的啟蒙應當如何開展,傳統文化怎樣才能傳承並發揚光大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還得回到儒家,只能從中國文化的獨特性上尋求連續的發展。換言之,要從檢討儒家生命力的資源開始。不可否認,宋明以後的儒學中確實存在着結構性的缺陷,而啟蒙主義和國粹主義兩方面的錯誤,更使得儒家文化在應對近代的發展時缺乏積極的姿態,基本上是取步步退卻的守勢,結果儒學的影響力日漸式微。其最早的守勢是從“中體西用”開始的。由此,儒學中傳統的宇宙論、社會秩序理論以及與倫理學、人生哲學相統一的一元論,被一種二元論的傾向所分裂。儒學具有極大綜合性的“用”的境界,第一次被降格到與“器用”相通的最低層次,“用”之於人生、社會的廣義功能性被消解了。最重要的是,它脫離了儒學作為“體”的最高的宇宙原則和精神原則,成為體外之用。任何一種大文化,其本質都是一元的,一旦割裂了它,其危機也就到來了。

  康、梁這一代雖在哲學上還象徵性地堅持儒家有機的整體論,但他們在分析社會政治狀況時卻拋棄了它,實際上是精神上崇尚東方,而物質上追求西方。雖然在精神道德領域,他們仍堅持從儒家的價值觀出發,也經常表示,精神價值是高居於社會政治之上的,但實際上,他們的全部注意都傾注在社會政治的現代化上。這種“精神──物質”的二元分疏後來被普遍接受了,但各流派卻各倚所重、發展出完全對立的看法。啟蒙主義把重點放在“物質的西方”上,抨擊“精神的東方”無可救藥的迂腐;而儒門後繼的新傳統主義者,則在“精神的東方”上高談闊論,而把“物質的西方”視為精神的淪落。

  儒家有機的整體論終於完全破碎了,它不僅完全喪失了“用”的方面,就是“體”的方面也被大量侵削。按照“精神的東方”這個錯誤路標,儒學最後退守到極小的卻富有彈性的純粹精神領域──心性,陸王學說便成了儒學最後的精神家園。梁漱溟、熊十力、張君勵等不約而同地皈依了陸王心學。傳統儒學講的是天、道、人合一的恢宏的大體大用,而當代新儒學卻專注於道德體驗的形而上學,只講如何通過“良知”去體悟、溝通這個大體大用。退到陸王的心性論,不僅未彌合上述的二元論的分裂,反而在“神聖──世俗”的二極中,決斷地走向了神聖。然而,儒學是本質上具有巨大功能性的傳統意識形態,蟄居在心性、內聖中,固然可通過個人良知的提升表現其功能,但此終究不可等同於它的社會功能。後來,牟宗三思考“外王”,便是企圖尋一出口。筆者以為,他是有道理的,儘管他並沒有脫出陸王。

  儒學復興的關鍵是從陸王中走出來,彌合近代以來的二元分裂,擺脫其造成的侷促處境。儒學仍須以其廣博的大體大用來應付現代問題,不是單純地為傳統的儒家信仰辯護,而是給現代問題以儒學根源的創造性解釋。比如,論及個人時,既不應讓個人為舊家族權威所壓抑,也不應讓個人凌駕於社會之上,而應主張既有個人獨立性又不失對群體的關懷。在自由、平等、博愛、人權、民主、法制、人與自然、人與信仰等方面,儒學都可作創造性的解釋。只有面對問題,儒學才有復興;只有解答問題,儒學才能區別宋明、形成其現代經典、進入新階段,成為解釋和指導現代生活精神的源泉。這恰恰是啟蒙的期待。可以說,儒學的復興取決於它能否成功把啟蒙思潮轉化成儒學的內在組成部份,而啟蒙的未來則在於通過儒學的復興而實現文化轉型。化解啟蒙──儒家的二元論或許是下個世紀最大的文化工程。

  (1996年5月寫於夏威夷,同年9月改寫於巴黎,1999年3月再改於哈佛大學)
 
 
從“平民主義”到“勞農專政”:
 
  五四激進思潮中的民粹主義和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起源(1919-1922年)

  顧昕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一、中國無政府主義運動和勞動主義的興起v

  二、“德先生”是誰? ──“五四”時期民主思想中的民粹主義因素v

  三、“到農村去、到工廠去、到民間去!”v

  四、反智主義的濫觴

  五、“勞工專政”和“勞農專政”思想的勝利

   

  引言:民粹主義與“五四”的激進思潮  

  “五四”運動後,一大批中國知識分子相繼接受了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運動開始在中國蔚然成勢。中國現代史家們一直為如何解釋這一歷史現象而爭論不休。有些人認為,那時中國知識分子接受馬克思主義,是蘇俄的全球戰略陰謀的產物。而最流行的一種觀點則認為,中國早期的共產主義者實際上是先為列寧主義中的反帝國主義所吸引,然後才把馬列主義當做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即所謂的“救亡”)的思想武器。這種觀點既不符合中國現代史的史實,也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曲解。事實上,早在新文化運動初期,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就知道了馬克思這位反對資本主義制度的社會主義理論家。當時,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不僅熟悉馬克思,而且盡取空想主義、無政府主義以及科學社會主義中的“最美好”的共同要素,熱情地擁抱種種帶有強烈烏托邦意識的社會革命理論。在這一激進狂潮中,民粹主義(populism,又可譯為平民主義)就吸引了許多着名的中國知識分子,可以說,它與“五四”的激進思潮有着極為密切的關係。本文的目的,就是系統地考察民粹主義在“五四”時期激進思潮中的地位,以及它與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興起之關係。  

  很少有學者對“五四”激進思潮中的民粹主義要素作系統的分析,只有美國歷史學家馬思樂(Maurice Meisner)是個例外。在馬思樂的名着《李大釗與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起源》一書中,他強調了俄國民粹主義在李大釗的思想形成過程中的重要作用。[1] 馬思樂後來又嘗試着把自己在李大釗研究中所獲得的洞識,擴展到關於其他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者的研究中,從而發現,在中國馬克思主義的形成過程中,始終存在着一種民粹主義的衝動。他認為,這在毛澤東的思想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毛對於城市知識分子的“知識”始終抱有不信任感,而對農民天生的“智慧”則抱有信任傾羨之心,毛把所謂的“人民”視為一個有機整體,讚賞其自發的革命行動和集體主義精神。[2] 在馬思樂看來,“中國馬克思主義”一詞中的“中國”,不僅僅是個具有地理意義的形容詞,而且還包含了文化的意涵。但馬思樂並未把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興起放在整個“五四”激進思潮的歷史背景中去考察,也未全面綜合地描述過“五四”激進思潮中的民粹主義主題。此外,馬思樂用以分析民粹主義的概念也有局限性,雖然他正確地指出了俄國民粹主義思潮的重要影響,但他對中國民粹主義思想中的非俄國因素,如無政府主義、空想社會主義和民主思想,則缺乏深入的探究。  

  另外一位美國歷史學家德立克(Arif Dirlik)通過研究無政府主義,提供了一幅“五四”激進思潮的圖景。他指出,“五四”激進思潮不應被簡單地等同於、甚至化約為自由主義或以理性主義為主要特徵的啟蒙精神,“五四”時期的思潮包含了許多龐雜的思想內容,特別是無政府主義。然而,在民粹主義問題上,他的看法比較模煳。一方面,他承認其老師馬思樂關於中國民粹主義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但另一方面,他似乎又懷疑民粹主義在中國激進思潮中的重要性。[3] 他忽略了一個基本的事實,即許多民粹主義的主題是無政府主義思潮中固有的。德立克過份強調了無政府主義的影響,而對民粹主義之重要性則過份貶低,這樣就無法解釋,為什麼一些明確地反對無政府主義的“五四”時期的激進知識分子(如陳獨秀、譚平山、鄧中夏等),也會加入皈依馬克思主義的行列。  

  實際上,知識分子具有民粹主義的傾向,是一個非常普遍的世界性現象。美國政治社會學家李普塞(S.M. Lipset)在比較各國知識分子在現代化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時指出,“民族主義的知識分子傾向於擁護民粹主義,因為他們既同現有的權力等級體系缺乏聯繫,又對之不滿,他們唯一的力量源泉在於人民。同時,他們的民粹主義也派生於他們對更發達國家所持的一種矛盾心理。……對民粹主義的崇拜產生了一種信念,即‘相信普通民眾(即受教育者和非知識分子)的創造力和巨大的道德價值’”。[4] 中國的激進知識分子在試圖改造社會的過程中,也曾經把目光投向人民(或民眾、平民),以尋找力量的源泉。這種傾向,匯同了當時人們對“德先生”的高揚,形成了一股強有力的民粹主義衝擊波。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興起了。  

  在進一步展開討論之前,應先澄清民粹主義一詞的含義。按照席爾斯(Edward Shils)的定義,民粹主義是“一種對於平民百姓、未受教育者、非智識分子之創造性和道德優越性的崇信”。[5] 這是個相當含混的辭藻,它經常被眾多歷史學家、社會科學家、政治評論者用來描述五花八門的現象,從瑞士的直接民主、美國1890年代的平民黨、19世紀俄國知識分子的平民傾向,到印度的甘地主義、拉丁美洲的庇隆主義,甚至還包括葉利欽和李登輝的問政風格。筆者採納魏爾斯(Peter Whiles)的術語[6],把民粹主義理解為一種激進的話語以及相應的政治趨向或態度;它以多種形式存在於不同的思潮中,甚至包含一些可能彼此相互矛盾或對立的取向;其總體特徵表現為道德主義而不是實用主義的思維方式,並採取與現行體制對立和反對資本主義的立場;僅在某些特殊時空中(如在俄國、印度、阿根廷),它才發展成一種社會或政治運動。民粹主義的核心是它的“人民”觀,即對“人民”或“民眾”的極端崇拜。正如席爾說的,“人民構成了道德和標準;同人民保持聯繫就是善。尊重和不敬的給予基於是否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7] 許多民粹主義者都認定,“人民”是個或多或少單一的整體,即具有同質性的民眾。對許多民粹主義者來說,農夫與工人之間的差別無關緊要,重要的是那些為其衣食而勞作的“人民”與不勞而獲的既得利益者之間的差別。在現代中國的歷史中,並未出現過自封為民粹主義的社會運動。本文中所講的中國的民粹主義,是指一種政治態度或取向,它與其他國家的民粹主義政治取向和態度具有共同特徵,在近代的中國,民粹主義的傾向與流行的各種激進主義思潮(如無政府主義、空想社會主義、民主思想等)緊密地交織在一起。  

  一、中國無政府主義運動和勞動主義的興起   

  在許多國家,尤其是在19世紀的俄國,民粹主義和無政府主義共同的思想起源是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它們的共同取向是反對資本主義。許多俄國的無政府主義者,最着名的莫過於巴枯寧和克魯泡特金,都曾是民粹主義運動的積極參與者。[8] 依照伊賽亞·伯林的研究,民粹主義者普遍接受的三大信條就是,無政府主義、強調平等、獻身於全體民眾。[9]  

  民粹主義在中國興起的智識因素甚多,但首要者當歸中國無政府主義對勞動主義的宣傳,這種宣傳在“五四”運動前的若干年裡就已蔚成大勢。中國的無政府主義者們大多對平民百姓的悲苦生活抱有極大的同情,自視為“平民”的代言人,欲追求一個奠基於絕對平均主義的理想社會。由於中國無政府主義者的宣傳,自1910年代初期起,“平民”一詞就在中國十分流行了。1913年,中國無政府主義運動的奇利斯瑪型領袖劉師復(其“師復”之名更為着名)在廣州出版了《晦鳴錄》,一年後改為《民聲》。他稱自己的雜誌是“民之聲”,定位於“平民之機關”,以“令天下平民生活之幸福”為宗旨。[10] 無政府主義者們所鼓吹的“社會革命”,也被等同於他們所謂的“平民大革命”。[11]  

  早在晚清時期,劉師培的作品就提出了勞動問題。[12] 

  是無政府主義者在1910年代中期把人們對於勞動問題的關注推向了高潮,並造就了有關勞動和勞工的道德主義形像。當時,師復鼓吹說,勞動是一種人性。他拒絕好逸惡勞是人之天性的說法,認定“好動”才是人的基本秉賦,使人好逸惡勞的是導致貧富不均的私有制。師復相信,隨着公有制的實施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人人將平等,勞動也將成為快樂。在他想象的“無政府共產主義”社會中,“人人皆從事於人生正當之工作”,勞動會成為人們生活的第一需要,“勞動之苦惱將變而為遊藝之幸福矣”。[13]  

  到了1918年3月,無政府主義者吳稚暉、梁冰鉉、劉石心(師復的弟弟)等,在上海創辦了《勞動》月刊,這是中國第一個以《勞動》一詞命名的雜誌,被譽為“在中國鼓吹勞工主義之先鋒”。吳稚暉為該刊撰寫了“勞動者言”一文,這篇相當於發刊詞的文字把《勞動》的宗旨開列如下:尊重勞動,提倡勞動主義,維持正當之勞動、排除不正當之勞動,培植勞動者之道德,灌輸勞動者以世界知識普通學術,記述世界勞動者之行動,以明社會問題之真相,促進我國勞動者與世界勞動者一致解決社會問題。[14]  

  當時,無政府主義者認為,最大的社會問題便是勞動問題,而勞動問題全系寄生階級對勞動者的剝削而引起,其實質是階級鬥爭。同中國近代早期的其他派別的社會主義倡導者(如基爾特社會主義者和國民黨的某些知識領袖)不同,多數無政府主義者承認階級壓迫和階級鬥爭的存在,並認為這是當時中國最緊迫的問題。雖然無政府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觀差別很大,但當時的中國知識分子其實對這一差別不甚了了,他們一般都把階級鬥爭理解為窮人與富人、勞動者與不勞動者、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之間的衝突。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以這種民粹主義式的“階級”觀為基礎,從道德上強烈地譴責不勞而獲者以及不尊重勞動的整個社會等級體系。  

  《勞動》的撰稿人一面宣傳勞動主義、視勞動為人生最大之義務和最大之善行,一面宣傳社會主義、號召排除不勞而獲者的社會革命。這份雜誌是中國最早關注並擁護蘇聯十月革命的刊物之一,它把十月革命視為無政府主義鼓吹的追求社會大同的“社會革命”。該刊的一篇文章將列寧稱為“大同主義者”,文中寫道,“現在我們中國的比鄰俄國,已經光明正大地做起貧富一般齊的社會革命來了”[15],該文強調,這場俄國的革命受到了勞動人民的歡迎,卻為各國的富人和官僚所反對。《勞動》雖只出了五期,卻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它所倡導的勞動主義和“社會革命”的觀念,以及它從“社會革命”的所謂“新眼光”對俄國十月革命的觀察,在中國知識分子當中產生了廣泛的影響。許多後來的共產主義者,如陳獨秀、李大釗、惲代英等,都是這份刊物的熱心讀者和作者。陳獨秀一開始本來是反對蘇聯十月革命的,但後來在“社會革命”觀的影響下卻改變了態度。[16]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勞動主義便在中國激進知識分子的心靈之中長期激盪。1918年11月16日,在慶祝協約國勝利的大會上,極具影響力的北京大學校長蔡元培喊出了“勞工神聖”的口號。他在致詞中說,“此後的世界,全是勞工的世界呵! 我說的勞工,不但是金工、木工等等,凡用自己的勞力作成有益他人的事業,不管他用的是體力,是腦力,都是勞工。所以農是種植的工,商是轉運的工,學校教員、着述家、發明家,是教育的工。我們都是勞工。我們要自己認識勞工的價值。勞工神聖!”[17] 一時間,“勞工神聖”這一口號流行於當時各種派別的輿論工具上,成為時髦。  

  李大釗在另一次慶祝大會上則發表了題為《庶民的勝利》的講演。他把協約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勝利,視為民主主義、勞工主義和庶民的勝利。他向聽眾發出了典型的民粹主義式呼籲,“我們要想在世界上當一個庶民,應該在世界上當一個工人。諸位呀! 快去作工啊!”[18] 緊接着,李大釗又站在勞動主義和“社會革命”的立場上,撰寫了《Bolshevism的勝利》一文。應當指出的是,中國當代的歷史學家們常常把宣傳十月革命和馬克思主義的功勞獨歸於李大釗,過份誇大了李的這兩篇文章的獨特意義和影響力。事實上,在“五四”運動爆發之前,中國的無政府主義者、基爾特社會主義者、甚至也包括國民黨人,對俄國十月革命和社會主義的宣傳已趨熱烈,後來成為共產黨領導人的一些知識分子當時只是加入了這一時髦的“大合唱”而已,他們既非歡迎俄國十月革命的“先鋒”,也非鼓吹十月革命的“主角”。更應當說明的是,當時,那些以後成為共產黨領導人的知識分子對十月革命的理解和認識,幾乎和民粹主義者差不多,是把十月革命視為勞工主義和民粹主義式“社會革命”的勝利,他們那時對馬克思主義並無多少了解。人們在後來的理解中給早期的激進知識分子加上了太多的“光環”。與其說“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送來了馬克思主義”(毛澤東語),倒不如說,“十月革命”實際上送給中國的主要是民粹主義。  

  二、“德先生”是誰? ──“五四”時期民主思想中的民粹主義因素  

  民主的理念,即所謂的“德先生”,是“五四”的標誌和象徵,也是後代知識分子竭力鼓吹的“五四”精神遺產。然而,很少有歷史學家仔細地審視,究竟那時人們普遍所持的“民主”觀是什麼;相反,倒是有許多歷史學家不加分析地把五四時期的“民主”觀放進“自由主義民主觀”的思想史框架中去理解[19],結果把“五四”時期的“民主”觀念描繪成了“自由主義圖景”的史觀,這種結論至今沒有受到嚴肅的挑戰。筆者認為,當時在中國,“民主”這個詞事實上是個大口袋,容納進很多完全不同的東西,如果要用一種觀念把裝在這個口袋中的五花八門的看法貫穿起來,那麼,這種可以貫穿其中的觀念就是民粹主義傾向。 

  1919年初,民主的觀念開始在中國流行。陳獨秀在《新青年》雜誌出版三周年之際,回擊保守派的指責,以“德先生”和“賽先生”來稱呼“民主”和“科學”,並且宣布,“我們現在認定只有這兩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國政治上、道德上、學術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20] 中外史學家一般把高揚民主的功勞歸於《新青年》雜誌,這固然不錯,但遠非歷史的全貌。事實上,當時有數百種宣傳新思想的刊物,都把宣傳民主作為其主要內容。這些刊物的創辦者,不僅包括激進派知識分子(如陳獨秀等),也包括溫和派(或通常所謂之“自由派”)知識分子。在最着名的自由派雜誌《新潮》中,羅家倫把民主的觀念和社會主義(注意,並非自由主義)並列為“世界之新潮”。[21] 北京大學法科教授陳啟修在一本較有學術性的《北京大學月刊》中撰文,把民主和聯邦主義列為所謂“國家改制”的兩大趨勢。[22]  

  不管這些宣傳民主的知識分子在政治上屬於什麼派別,他們對民主的理解基本上一致,即傾向於把民主思想(尤其是盧梭式民主思想)中所包含的人民主權論觀念推向極致,從而成為一種民粹主義和烏托邦式的民主觀念,這與西方自由主義者對民主的認識差別很大。那時中國知識分子對民主的理解,也可從英文“democracy”一詞的譯名中看出。除了將這個詞音譯為“德謨克拉西”外,那時最流行的譯法是“平民主義”,亦有人譯之為“庶民主義”。有時,不同的譯法還被並用。例如,在1919年《湘江評論》的創刊號上,當毛澤東提及民主的概念時,先用了“平民主義”這個譯法,接着又列出“德謨克拉西”、“民本主義”、“民主主義”和“庶民主義”四種譯法。[23] 在1918至19191年間,李大釗談論民主時經常只使用英文,有時也用“民主主義”這種譯法,但從1920年起,就在其文中全部改用“平民主義”這個譯法。[24] 他在1923年還專門為商務印書館撰寫了一本題為《平民主義》的小冊子。[25]  

  英文“democracy”一詞的中文譯法有多樣性,非因中國知識分子的理解能力差,而是源於該詞本身的多樣性含義。從詞源學上說,這個詞含混地意味着“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的統治”,其含混性的關鍵點在於“人民”的含義很不清楚。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薩托理(Giovanni Sartori)在其名作《民主理論新論》中,給出了六種關於“人民”的解釋:一,人民意味着所有人;二,人民意味着多數人,即民眾;三,人民意味着下層民眾;四,人民意味着一個不可數的、有機的整體;五,人民意味着由絕對多數原則衡量出來的多數;六,人民意味着由相對多數原則衡量出來的多數。[26] “五四”時期中國知識分子所理解的“人民”,實際上是在薩托理所列之前四種含義中搖擺。但當時沒有人想去澄清“國民”、“平民”、“庶民”和“多數人”之間的區別。  

  “平民主義”作為“democracy”一詞的中譯,在當時很流行,這與無政府主義的影響有關。在五四時期的意識形態光譜上,年輕一代的中國無政府主義者師復及其追隨者,一般被認為是“過激派”。雖然他們那種強烈的非政治、甚至反政治的立場,並不為多數社會主義者所接受,但他們宣傳中所使用的“平民”一詞卻日益流行,幾乎所有不想被認同為“保守派”的人都以使用這個詞為時髦。可能只有陳啟修是個例外,他在《北京大學月刊》發表文章,力主“democracy”一詞的中譯應是“庶民主義”而不是“平民主義”。他作為一個自由派學者,對民主觀念的理解是盧梭式的,但民粹主義色彩相對較淡。他認為,“平民主義”意味着平民對抗貴族,而“democracy”本身其實並沒有平民掌握政治的涵義。[27] 按他的理解,“庶民”一詞意味着“所有人”。但事實上這個詞往往可與“平民”互替,通常是指與上層階級相對應的社會大眾,儒家的着名格言“禮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即為一例。  

  不論使用“平民主義”還是“庶民主義”作為“democracy”的中譯,當時很多知識分子是把“人民”理解為“下層民眾”,即窮人、勞工階級、勞工、勞農等等。這樣的定義與馬克思主義的階級理論沒有什麼關係,只是反映出知識分子對受壓迫的多數民眾的民粹主義式的道德同情。民粹主義式民主是一種激進版的民主觀念。美國學者J. Roland Pennock對此有清楚的闡釋,“民粹主義是與精英主義相反的一極。民粹主義民主認定民眾參與的最大化,因此傾向於平等分配權力。在規範的意義上,平等在這種觀念中是首要價值。民粹主義民主傾向於所有決策由簡單多數作出。因此,在描述的意義上,多數人的意志至高無上”。[28]   

  在“五四”時代,民主並不僅僅被理解為一種政治體制,而且還被理解為一種精神、一種生活方式、一種貫穿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原則。李大釗這樣主張,“現代生活的種種方面,都帶着democracy的顏色,都沿着democracy的軌轍。政治上有他,經濟上也有他;社會上有他,倫理上也有他;教育上有他,宗教上也有他;乃至文學上、藝術上,凡在人類生活中占一部位的東西,靡有不受他支配的。簡單之一句話,democracy就是現代唯一的權威,現在的時代就是democracy的時代”。[29]   

  因此,在“五四”運動前後,“平民”一詞便成為知識分子中無所不用的流行形容詞。在政治上,鼓吹建立“平民政治”,實行由“平民直接立法”,由“平民”主持行政、立法、司法等[30];在經濟上,要“廢止資本主義生產......造成大家是勞動者、大家做了大家用的一個平等的經濟組織”[31];在教育上,要實行“平民教育”,“把神聖的教育普及到一般神聖的平民身上”[32];在社會上,要推行社會主義,以解決“勞動問題、貧民問題、婦人問題”等[33]。還提出要建立“平民文學”、“平民工廠”、“平民銀行”、甚至“平民洗衣局”等。此外,還有什麼“科學平民化”、“學術平民化”、“軍隊平民化”、“社會生活平民化”等口號。  

  於是,平民主義的衝擊波沖向社會的各個領域,民主被理解為一種衝破強權的解放運動,變成了所謂的“平民不受官僚的欺壓、勞動者不受資本家的虐待、女子不受男子的支配、學生不受教職員的壓制……等等”。毛澤東就曾以激昂的筆調,為這種“解放主義式”的“民主”觀留下了歷史的記錄,“各種對抗強權的根本主義,為‘平民主義’(兌莫克拉西,一作民本主義、民主主義、庶民主義)。宗教上的強權,文學上的強權,政治上的強權,社會上的強權,教育上的強權,經濟上的強權,思想上的強權,國際上的強權,絲毫沒有存在的餘地,都要借平民主義的高呼,將他們打倒”[34]。在這股“平民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使下層民眾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改變下層民眾的生活處境、為下層民眾服務,就成為中國激進知識分子刻意以求的目標。  

  三、“到農村去、到工廠去、到民間去!”   

  當民粹主義民主(populistic democracy),即所謂的“平民主義”,在中國知識界興起之際,也是一些知識分子開始關注俄國的民粹主義運動之時。在各國民粹主義中,俄國的民粹派獨具特色,“他們大多沿循赫爾岑之說,相信俄國農民公社已經寓有一個公平且平等的社會──所謂的村社,俄語obshchina,是一種集體單位的組織,又名Mir”。[35] 俄國的民粹主義者認定,只要以Mir為基石,參照法國社會主義(無政府主義和空想社會主義)的路線,就能超越資本主義,建立一個公正、平等的新社會。中國顯然沒有與俄國的“村社”相對應的組織,中國的知識分子也並不認為,在中國的農民當中存在着自發的社會主義基礎,但這並不妨礙他們從俄國民粹主義運動那裡汲取精神力量。  

  李大釗1919年2月在《晨報》上發表了“青年與農村”一文,這是一篇典型的民粹主義文章。他呼籲中國的青年“到農村去,拿出當年俄羅斯青年在俄羅斯農村宣傳運動的精神,來作些開發農村的事”。[36] 他論證說,“我們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大多數的勞工階級就是那些農民。他們若是不解放,就是我們國民全體不解放;他們的苦痛,就是我們國民全體的苦痛;他們的愚暗,就是我們國民全體的愚暗;他們生活的利病,就是我們政治全體的利病”。[37] 他還在青年知識分子中倡導厭惡城市、喜愛鄉村的民粹主義式情感,“在都市裡飄泊的青年朋友啊!你們要曉得:都市上有許多罪惡,鄉村裡有許多幸福;都市的生活黑暗一方面多,鄉村的生活光明一方面多;都市上的生活幾乎是鬼的生活,鄉村中的活動全是人的活動;都市的空氣汙濁,鄉村的空氣清潔”。[38] 他的結論是,“要想把現代的新文明,從根底輸入到社會裡面,非把智識階級和勞工階級打成一氣不可”。[39] 這便是後來為許多中國歷史學家津津樂道的“知識分子與工農群眾相結合”的思想之來源。  

  事實上,這一思想絕非李大釗的個人獨鳴。例如,王光祁也於1919年2月在《晨報》上撰文說,“與其在勞動界以外高聲大呼,不如加入勞動界中,實行改革。因立在勞動界以外,自己所想象之勞動利益,未必即斯勞動利益。若親身加入勞動界中,才知道勞動界的真正甘苦”。[40] 當時,人們更多地是從“工讀主義”的角度,來談論知識分子加入勞動界的問題。“五四”運動之後,社會改造之風大起,在北京的各大學中相繼建立了平民教育演講團、工讀互助團、平民教育者等組織。學生們開始履踐其師提出的“平民主義”思想,企盼通過志同道合的社會實踐來孕育新生活的胚胎,這些活動都帶有強烈的烏托邦主義色彩。北京工讀互助團歷時三個月便宣告失敗,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李大釗又繼續號召青年們到“鄉下購點廉價的地皮,先從農作入手”[41],採取純粹的工讀主義。戴季陶提出,“有改造社會的熱誠和決心而又肯耐苦的青年,既不願意附隨着惡社會過生活,又不能夠達工讀互助的目的,便應該拿定普遍救濟的目的,捨去一切獨善的觀念,投向資本家制下的工廠去”。[42] 工讀互助團的參加者施存統完全接受了戴季陶的見解,提出了“投向資本家底下的生產機關去”的主張,他說,“我很慚愧,我現在還不是一個工人”。[43]  

  這樣,民粹主義在青年學生中開始勃興起來,這可以下面的兩條鮮為人用的史料所證。第一條選自北大學生會1920年1月創辦的、當時頗有影響的《北京大學學生周刊》,其編者在發刊詞中寫道,“我們相信俄國學生界自普通的一句話,並且拿他來做我們的模範。他說,‘要是你想掃除專制政治的羈絆,你要找平民為伍,教育他們,使他們信你。(Go, seek the people, live among them, educate them, and win their confidence, if you want to get rid of the yoke of autocracy)’”。[44]  

  第二條史料是,1920年4至6月,上海《時事新報》的副刊《學燈》刊發了八位青年就“去與勞工為伍”和“往鄉間去”之主張的討論,其中署名“彬彬”的“往田間去”一文尤其值得注意。作者提出,應該效法俄國民粹派,到農村去,其八點理由如下,“一,農民占全國民的大多數,如果教育的好,可以有轉移社會的力量;二,農夫大半是沒有智識的,因為他們沒有受過什麼教育;三,他們的生活,很為簡單;四,他們的心地很潔白,因為他們沒有外界的誘惑;五,他們沒有組織的能力,因為他們不曉得什麼是自治,這是受了幾千年專制的緣故;六,他們沒有活動的精神,因為他們只曉得種田,不曉得別的事;七,他們很有一點合群和互助的精神,不過他們的互助和合群是狹義的,而非廣義的,因為沒有經過良好訓練的緣故;八,他們有很好的環境!簡單、樸實、節儉”。[45]  

  從這兩篇“五四”思想史研究者極少涉及的文獻中,可以看出,雖然李大釗本人並沒有直接投身到青年學生的種種民粹主義活動中,然而,他的《青年與農村》一文,無疑對於那個時代的青年知識分子,如毛澤東、惲代英、施存統以及那位不知其真名的“彬彬”,都有很大的影響。  

  四、反智主義的濫觴  

  1920年5月1日,京、滬、穗等地的各派社會主義者掀起了大規模的“五一國際勞動節”慶祝活動。《新青年》出版了特大的“勞動節紀念號”,吳稚暉用篆字為該刊題寫了“人日”兩字,表示一向被當做牛馬的勞動者要站起來做人,孫中山和蔡元培也為該刊題了詞。值得一提的是,有13位工人的題詞被置於與上述3位知名人士同等的地位,這在中國出版史上是破天荒之舉。就在這個月,《星期評論》、《晨報》副刊、《民國日報》之副刊《覺悟》、《時事新報》之副刊《學燈》、《北京大學學生周刊》等,滿載“五一節”的紀念文章。這是中國各派社會主義者的最後一次合作,當時他們已開始在思想上分道揚鑣了。在中國早期共產主義者以及相當一部份激進青年當中,開始出現了反智主義(anti-intellectualism)傾向。 

  知識精英與民眾的關係究竟如何?這是個令民粹主義者最為傷神的難題。一方面,他們自恃為啟蒙者,賦予自己向民眾灌輸人道主義與社會主義意識的道德義務;另一方面,他們又崇拜民眾的道德和社會力量。民粹主義者的思想中,既含有革命的唯意志論成份,又含有道德的反智主義成份。 

  事實上,作為民粹主義伴生物的反智主義,早於1919年下半年便悄然孕生。發表在《平民教育》上的一篇署名為“德”的文章,便是最典型的表現,此文寫道,“念書人是什麼東西,還不是‘四體不勤、五穀不分’,無用而又不安生的社會的蠹民嗎?……所以我們此後應當覺悟,教育是應當給一般有用的人民──平民──受的。……我們這些人,號稱是受了高等教育的人了,但是請問,回到家裡扛得起鋤,拿得起斧子、鑿子,擎得起算盤的,可有幾個……再翻回頭來,看看那些大睜着眼不識字底的可憐底平民,卻實實在在我們的衣食生命都在他們掌握之中。他們才是真正的中國人,真正的社會的分子”。[46] 

  大多數青年學生在履踐“平民主義”思想之初,對個人社會角色的自我認同依然是“啟蒙者”。但是,他們的啟蒙並未受到民眾的歡迎。羅章龍曾回憶說,北京大學的學生在接觸工人的過程中,碰到了所謂的“工學界限”問題,即工人們隱約地對學生們懷有若即若離的態度。青年知識分子們此時才深切地感到,他們不僅同現存的權力結構是疏離的,而且同他們試圖依靠的民眾也是疏離的。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學生們決心要“與工人打成一片”,使“學生生活工人化”。[47] 正如美國歷史學家A. Dirlik所說,“在五四後期,一種新的觀點,即知識分子不僅要教導勞工,而且也要向勞工學習,也產生了”。[48]  

  在勞動主義剛興起時,“腦力勞動者”依然被視為勞動者,但是到了1920年,當反智主義開始蔓延時,“讀書人”便逐漸被排除在勞動者的行列之外了。這年的“五一節”,陳獨秀在一次對碼頭工人的演講中說,“世界上是些什麼人是最有用最貴重呢?必有一班煳塗人說皇帝最有用最貴重,或是說做官的讀書的最有用最貴重。我以為他們說錯了,我以為只有做工的最有用最貴重。這是因為什麼呢?我們吃的糧食,是那種田的人做的,...我穿的衣服是裁縫做的,我們住的房屋是木匠、瓦匠、小工們做的,...這都不是皇帝、總統、做官的讀書的人做的”。[49] 他還呼籲人們拋棄中國傳統的“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的觀念,“要求做工的勞力者管理政治、軍事、產業,居於治人的地位;要求那不做工的勞心者居於治於人的地位”。[50] 這不啻是無產階級專政思想的先鋒。  

  在反智主義悄然孕生的背景下,中國早期共產主義者心目中抽象的“平民”概念就一步步清晰、具體起來,“平民”越來越等同於“勞工”、“勞農”,“勞動者”越來越等同於“做工的人”。  

  五、“勞工專政”和“勞農專政”思想的勝利   

  平民主義的濫觴和反智主義的盛行,引導着中國早期共產主義者重新認識十月革命,他們對蘇俄的理解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蘇維埃政府被稱為“勞農政府”,十月革命也開始被視為實現“勞農專政”(或“勞工專政”)的階級革命,而不再被籠統地視為社會革命。1920年3月,蘇聯政府宣布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激起了中國各界的一陣騷動,一時間,蘇聯成了人道主義的化身。這時,中國早期的共產主義者開始接受正統的馬克思主義,即階級鬥爭理論和無產階級專政思想。馬克思主義不再作為一種泛泛的“社會革命”的理論,而是作為一種卓有成效的“階級革命”的策略,吸引了大批激進的中國知識分子。  

  陳獨秀1920年1日發表在《新青年》上的“談政治”一文,是這一思想轉變過程的重要標誌。從這時開始,他把階級鬥爭看作為受壓迫者翻身求解放、實現一個平等的新社會的完全正當的手段。他寫道,“我們要明白世界各國裡面最不平最痛苦的事,不是別的,就是少數游惰的資產階級,利用國家、政治、法律等機關,把多數極苦的生產的勞動階級壓在資本勢力的底下,當做牛馬機器還不如。要掃除這種不平等這種痛苦,只有被壓迫的生產的勞動階級自己造成新的強力,自己占在國家地位,利用政治、法律等國家機關,把那壓迫的資產階級完全征服,然後才可望將財產私有、工銀制度廢去,將過去的不平等的經濟狀況除去”。[51] 

  在1919年,是李大釗對馬克思主義還一知半解的時候,那時他傾向於認為,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是達致理想社會的難免的惡。[52] 但到了1920年夏,他就改變了看法,把這難免的“惡”看成了必要的“善”。在北京大學開設的一門題為“社會主義與社會運動”的課程中,他斷言,“有人疑慮社會主義實行後,國家與社會權利逐漸增加,個人自由易受其干涉,遂致束縛。此亦誤解。然過度時代的社會主義,確是束縛個人主義的自由,因少數資本主義者之自由當然受束縛,不過對於大多數人的自由確是增加。故社會主義是保護自由,增加自由者,使農工等等人均多得自由”。[53] 經過種種智識和行動上的曲折,從1920年夏開始,一大批中國激進的知識分子,自信找到了邁向烏托邦的通途,成了中國的第一批馬克思主義者。  

  結 論   

  本文中的“中國民粹主義”並不是指某個政黨或一套學說、一種社會運動,而是指一種存在於“五四”激進主義思潮中的思想傾向。同世界各國的民粹主義一樣,中國民粹主義具有顯着的智識龐雜性特徵,內中包含有許多相互矛盾的信條。其智識來源既有無政府主義的勞動主義,又有盧梭人民主權論式的民主思想,還有俄國民粹主義運動的意識形態。中國的馬克思主義在誕生之時,受到了中國民粹主義的強有力的智識滋養。  

  像其他類型的烏托邦主義者一樣,具有民粹主義思想傾向的“五四”激進派知識分子對平民有一種崇拜。這些知識分子持有一種根深蒂固的一元論信念,正如艾賽亞·伯林所說的,他們相信,“從某個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個最終的解決之道”,“人類所信仰的所有積極價值,到最後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蘊涵在對方之中”。[54] 他們試圖通過社會改造來建設一個社會公正與平等的新秩序。  

  當中國民粹主義者心目中空洞抽象的“平民”化為具體的無產階級之後,中國早期共產黨人便走完了從民粹主義到馬克思主義此僅一步之遙的思想進程。他們堅信自己找到了實現平民主義思想──一個民粹主義烏托邦──的科學的革命之路,即實現所謂的“勞農專政”。從他們在“五四”初期對平民主義(即民主)的信奉,到他們在“五四”後期對“勞農專政”理念的欣然接受,並沒有不可逾越的思想障礙,因為他們相信,“勞農專政”正是實現平民主義、亦即他們所謂的“平民政治”或“勞工政治”的必不可少的階段。於是,懷抱着強烈的救世主義的中國共產黨人,馬上投身於喚起民眾熱情的鬥爭之中。三十年後,一個極權主義(即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制度在中國被建立起來了。  

  民粹主義不僅滋養了中國馬克思主義的誕生,而且,深深地影響了中國馬克思主義的發展過程,民粹主義的衝動始終構成了毛主義的主弦律。在“五四”時期搏動的唯意志論、道德理想主義、勞動主義、反智主義、反資本主義、反城市思想、以及知識分子與民眾打成一片的觀念,四十年後重新勃興,構成了“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意識形態基調。而在如此眾多、偉大、美好、善良的歷史理念的祭壇上,充當祭品的是無數的生靈。  
 
 
集權政治體制的形成及其制度性後果:
 
  關於中國大陸政治體制的研究

  蘇紹智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所長、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一、封建專制主義和蘇聯馬列主義

  二、從根據地的“三三制”政權到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

  三、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特點

  四、回顧1949-1978:走向文化大革命之路

    

  中國改革前的制度是政治經濟高度集權的體制,現在,雖然經濟改革已改變了經濟上的集權狀態,但集權的政治體制仍然基本上保留未變。鄧小平也承認過,這種制度“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義現象,權力過份集中的現象,家長制現象,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的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上面講到的種種弊端,至少都帶有封建主義的色彩”。[1]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究竟這種集權的政治體制與封建主義、馬列主義是什麼關係;在中國這種體制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具有那些特點,又產生了什麼樣的後果;以及從中共建國到文革結束這一歷史階段里,中國遭遇的種種挫折和失敗,與毛澤東的個人錯誤有什麼樣的關係,又在多大程度上與這種體制相關。   

  一、封建專制主義和蘇聯馬列主義   

  對中國集權政治體制形成的影響   

  1. 中國的封建專制主義傳統   

  要研究封建專制主義對中國今天的政治制度及其運作的影響,就必須研究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的特點。國際學術界對如何確定中國君主專制時期的社會性質是有爭議的。在中國,人們約定成俗地把君主專制時期的社會稱為封建主義(Feudalism),特別是當毛澤東肯定了這一提法後,就很少再有人敢提出質疑了。但在西方學術界,若稱中國的君主專制時期為封建社會,往往會引起概念上的爭論。因為西方國家歷史中,封建社會(Feudalism)是指分權的若干公國或候國,其農奴被固定在土地上;而在中國歷史中,只有秦代以前的社會狀態與此相似,但從秦代開始,中國是處於集權的絕對君主制下,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所以,美國布倫代斯大學教授約翰·施瑞克(John Schrecker)認為,中國自秦漢以後已經不是封建制,而是郡縣制。[2] 而威特福格爾(Karl A. Wittfogel)則用馬克思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論來分析中國那個歷史時期的社會,稱之為“東方專制主義(Oriental Despotism)”社會。   

  我認為,為了區別於西方的封建主義,可以把秦漢以後的中國社會和國家稱為“封建專制主義(feudal despotism)”,其特點如下。首先,整個國家是個高度集權的統一大帝國,實行集權的絕對君主制,雖然地主階級可以擁有很多土地,但政治、經濟和其他許多權力都集中在最高統治者──皇帝手裡。其次,皇帝至高無上、永遠正確、金口玉言,其命令就是法律、不受任何制衡,其地位是終身、世襲的,重大決策過程是家長制、一言堂,皇帝在全社會推行對他的個人崇拜。第三,維持着高度集權和等級森嚴的官僚體制以及與等級制相聯繫的種種特權。第四,實行愚民政策和文化專制主義,鉗制思想、控制輿論,甚至大興文字獄。第五,法律主要是刑罰的手段,缺少保護人民權益的功能。第六,國家和統治集團通過捐稅和地租極力掠奪人民的財產和所得,而且通過專制的超經濟的強制手段(如徭役等),剝奪和或限制人民的經濟和政治權力。   

  這種“封建專制主義”在中國延續了近兩千年,使得中國社會浸透了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解放以後,雖然消滅了地主階級,但並未肅清“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結果,“封建專制主義”的意識形態和政治傳統深深地影響了政治制度及其運作。   

  2. 蘇聯馬列主義理論和實踐的影響   

  我在這裡用了“蘇聯馬列主義”這個概念,而不是馬克思主義,因為,“蘇聯馬列主義”與馬克思主義並不是一回事。馬克思和恩格斯從來沒有在任何着作中設想過一黨專政的制度[3],也沒有贊成過賦予一黨專政體制以壓迫反對者的政治權力[4]。按照馬、恩的觀點,共產黨人決不能依靠少數人搞宗派性政治活動,而必須把整個階級都組織起來,因為“共產黨不是同其他工人政黨相對立的特殊政黨”[5]。恩格斯更強調反對黨內的專制獨裁,他說,“組織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個委員會由選舉產生並隨時可以罷免,僅這一點就堵塞了任何要求獨裁的密謀狂的道路”[6]。他還認為,黨內出現派別不足為怪,他說,“帝國最大的黨(按:指德國社會民主黨)的存在,不可能不在黨內出現許多各種各樣的派別,所以,即使是施韋澤式專政的假象也應當避免”[7]。   

  一黨專政是列寧、斯大林領導的蘇共的發明。中共建黨之初即以蘇共為榜樣,採取了蘇共的組織模式,後來也採用了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和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的理論和實踐。所以,要了解中國集權政治體制的形成,就必須懂得蘇共及其政治體制是如何演變成一黨專政、黨內獨裁體制的。   

  俄國革命後,政治上確實存在過多黨制,在俄共內部也存在着不同派別。但是,自從1921年駐喀琅施塔德的紅軍水兵發動反對布爾什維克政權的起義、又被列寧派其他紅軍部隊殘酷地武裝鎮壓後,列寧立即提出了建立一黨專政制度、取消黨內一切派別的設想,以便為排斥、消滅黨內和社會上的任何異己勢力提供理論根據。在1921年俄共第十次代表大會上,列寧堅持認為,“無產階級專政不通過共產黨不能工作”[8],“任何派別活動都是有害的,都是不能容許的”[9]。他還提出了由共產黨獨家領導國家政權的觀點,他說,“在我國國家政權的全部政治經濟工作,都是由工人階級覺悟的先鋒隊──共產黨領導的”[10]。這種思想就是後來所說的黨/國體制的理論基礎。   

  列寧所提出的“黨的領導體制”理論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強調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共產黨又自封為唯一代表無產階級的政黨,因此所謂的無產階級專政實際上就是共產黨專政。列寧是這樣解釋的,“專政是由組織在蘇維埃中的無產階級來實現的,而無產階級是布爾什維克共產黨領導的”[11]。第二,專政的共產黨絕不與其他政黨分享政權,即堅持其一黨專政。列寧說,“專政……這個政權不承認任何其他政權”[12]。當有人攻擊布爾什維克推行一黨專政時,列寧的回答是,“是的,是一黨專政,我們所依靠的就是一黨專政,而且我們絕不能離開這個基地”[13]。第三,建立高度集權制,實行自上而下的委任和指揮,要求下級必須服從上級,使共產黨中央在黨內和全國都擁有最大權力。列寧說,“集中制要求中央和黨的最遙遠、最偏僻的部份之間沒有任何壁障......我們的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個黨員的絕對權力”[14]。第四,共產黨直接處理政府工作,即實行黨政合一,實際上是黨凌駕於政府之上。列寧說,“我們是執政黨,所以我們不能不把蘇維埃的‘上層’和黨的‘上層’融成一體。現在是這樣,將來也是這樣”[15]。第五,在黨的領導體制上高度強調領袖的作用,一黨專政就等於領袖專政,而領袖專政集中到一點、即個人獨裁。列寧說,“階級通常是由政黨來領導的,政黨通常是由較穩固的集團來主持的,而這個集團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響、最有經驗、被選出擔任最重要職務而稱為領袖的人們組成的”。[16] 他甚至明確聲稱,“在工作時間絕對服從蘇維埃領導人──獨裁者──的意志......個人獨裁成為革命階級專政的表現者、代表者和執行者”。[17]   

  斯大林把列寧的這一理論進一步發揮和強化,並把某些觀點絕對化,從而造成了一種十分僵化的體制。他認為,無產階級專政體系就好比是一部機器,指揮這部機器的是黨(領導力量),而蘇維埃組織、工會和合作社等都是這個體系的“傳送帶”和“槓桿”,是黨手中的工具,黨就依靠這些工具去“聯繫群眾”,指揮群眾。這種高度集中的黨/國體製造就出領袖的絕對權威和專權以及政治上的個人崇拜,布哈林很早就預見到這種前景並發出了警告。他說,布爾什維克革命可能以“建設社會主義”的名義產生一個用電話、書記處和秘密警察裝備起來的新的彼得大帝[18]。以後蘇聯的政治史證明,斯大林的絕對權威、個人崇拜、獨斷專行、大規模的暴力鎮壓、清除異己等舉止,與封建專政主義中的絕對君主並沒有什麼區別,他確實成了布哈林所預見到的新的暴君。   

  3. 毛澤東:他是“秦始皇+馬克思”還是“秦始皇+斯大林”?   

  在中國現今政治制度的形成中,毛澤東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毛本人說過,他要做“馬克思加秦始皇”[19],這表明他實際上承認了自己是受到封建專制主義傳統影響的。至於馬克思主義究竟對他有多少影響,則值得研究。毛澤東只閱讀了很少量的馬恩原着,他非常推崇的其實不是馬克思主義理論,而是蘇共的宣傳教材《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他在1941年說,“研究馬克思列寧主義,又應以《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為中心教材。《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是一百年來全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最高綜合和總結,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典型,在全世界還只有這一個完全的典型”[20]。由此可見,毛澤東所理解的“馬克思主義”實際上是斯大林主義。所以,與其說毛澤東是“秦始皇+馬克思”,還不如說他是“秦始皇+斯大林”。   

  毛澤東早年接受的是中國傳統的文化教育,他基本上沒有接受過現代科學知識的教育。他崇尚中國傳統文化,對自己接觸甚少的資本主義文化,一般採取虛無蔑視的態度。他對中國典籍的熟悉程度遠遠超過他對馬、恩着作的了解程度。他一生涉獵最廣的是史書,除了常看卷帙浩繁的《資治通鑑》外,還基本讀完了許多人認為“不知從何讀起”的《二十四史》;至於稗官野史,他更是興趣極濃。他最關心的是史書中記錄的各種軍事和政治鬥爭的史實,以從中考察統御用人的手段、政治鬥爭的策略,從而把封建專制統治者的縱橫捭闔之術、駕馭臣下之道運用於他的政治實踐。[21]   

  他進入晚年之後,藉助於個人崇拜運動,樹立了自己的絕對權威,大權獨攬、個人專斷,聽不得任何不同意見,而他周圍那些群小又拼命迎合邀寵,例如,深受毛寵信的柯慶施就曾經肉麻地說,“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從毛主席要服從到盲從的程度”[22]。毛澤東歷來欣賞秦始皇、劉邦、朱元璋,自認“坑儒”比秦始皇還多。早已有人說過,毛澤東寫於1936年的《沁園春·雪》一詞就透露出他的帝王思想。毛的秘書曾告訴筆者,有一次毛洗浴罷,穿着浴衣飄飄然地說:“做一個風流皇帝”。這是毛的真情流露。毛到臨終時,念念不忘的也是漢高祖的遺囑“安劉者勃也”[23]。由此可見,毛澤東深受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其行為與絕對君主制下的帝王十分類似,甚且有過之而無不及。   

  毛澤東在革命生涯中雖然與蘇聯顧問、第三國際和斯大林一向不和,但他對列寧、斯大林關於“黨的領導體制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與實踐實際上是全盤接受的,這些蘇共的理論對毛澤東也有很大影響。毛甚至進一步發揮了蘇共的理論,並為自己的帝王思想套上了“馬列主義”的外衣。   

  中共是在共產國際的幫助下建立起來的,從一開始就受到共產國際的影響,無論在思想上、組織上、運作上都接受了蘇共的模式。劉少奇頗以此為驕傲,他說過,“我們中國黨的建設,一開頭就是按照列寧的原則和道路進行的,布爾什維克的一些組織原則,在我們多數的黨員中都能背誦出來,而社會民主黨的一些組織原則,在我們黨內是沒有的”[24]。劉少奇所講的“布爾什維克的組織原則”,就是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理論和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理論。中共正是完全按照列寧、斯大林的理論和實踐,建立了自己的黨/國體制,這一體制的特點也是高度的集中制、黨政合一、黨凌駕於政府之上、以及領袖專政。   

  但中共的體制也有自己的特點。第一,由於中共擁有自己的軍隊、是通過武裝鬥爭奪取政權的,所以中共所建立的政權實質上是一個黨政軍合一的武裝實體、而不是一個單純的政治組織。第二,由於在根據地時期,黨的工作、群眾工作、軍事工作、政權工作等都圍繞着武裝鬥爭來進行,所建立的政府始終附屬於黨的軍事指揮系統,這樣就形成了一元化的高度集中統一的領導體制。黨的機關為最高領導機關,統一領導黨政軍民各方面的工作,以黨代政,黨什麼都管,而最高權力則集中在黨的主席一人手中。   

  在中共建國前夕,毛澤東就開始反覆強調要集權於中央、集權於主席。五十年代初期,他繼續反覆強調集權問題,大大地加強了個人權力。1958年,在反對分散主義的名義下,毛又提出了“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以及“書記掛帥”等原則,進一步強化了以黨代政的集中制。到了六十年代,毛再次重提一元化領導的問題,明確指出,“工、農、商、學、兵、政、黨這七個方面,黨是領導一切的,黨要領導工業、農業、商業、文化教育、軍隊和政府”[25]。   

  二、從根據地的“三三制”政權到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  

  中共早期的政治承諾  

  在延安時期,中共急切需要廣大民眾的支持,所以比較關心群眾、尊重民主。中共領導人曾認識到,那種高度集中、黨包辦一切的體制,雖在戰爭時期是必要的,但也有弊病。例如,1940年董必武就批評說,“黨包辦政府工作是極端不利的”。[26] 1942年劉少奇說過,“現在我們黨內黨外都缺乏民主訓練……我們的民主沒有見之於實際……,如果我們在根據地內領導政權許多年,還不能建立一種像樣的民主政治生活的秩序,那我們就沒有權利和沒有資格在全國人民中,在戰後再來談民主政治,那就會引起人民對我們以至對民主政治的懷疑,以為只是在口頭上叫的而不是在實際上實行的”。[27] 1940年毛澤東也說過,“中國缺少的東西固然很多,但主要的就是少了兩件東西:一件是獨立,一件是民主。這兩件東西少了一件,中國的事情就辦不好”。[28] 但是,中共領導人這些關於民主的承諾,在掌權以後就被擱置了、再也沒有兌現,恰恰應了劉少奇在上述講話中試圖駁斥的那種估計。   

  1. “三三制”政權中的民主氣氛和中央決策機制中的個人專斷   

  中共在1940年3月6日發出《關於抗日根據地政權問題的指示》,在各主要根據地建立了“三三制”政權,這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政權的一種組織形式,是一切贊成抗日和民主的人民的政權。根據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權的原則,當時根據地政權的人員組成是,共產黨員、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中間派各占三分之一。這種政權團結了廣大的小資產階級群眾、中產階級、開明士紳以及一切抗日的願和中共合作的人們。這種政權雖然也強調共產黨的領導,但中共認為,它的領導權不是包辦一切、強迫命令,而是以黨的正確政策和自己的模範工作,說服和教育黨外人士,使他們願意接受黨的建議;中共當時還強調黨員的民主作風,要求遇事先和黨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數同意,然後再實施;同時,也儘量鼓勵黨外人士對各種問題提出意見並傾聽他們的意見。這種政權能夠團結群眾,發揚民主。曾在根據地工作過的老幹部多認為,那個時候比現在要民主得多。   

  “三三制”政權雖未徹底實施,但對根據地發展和抗戰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中共基本上是把“三三制”政權視為鞏固根據地的策略性措施,並未從中總結出民主政治的重大意義和作用,更未將其發揚和改善成一種長久、普遍實行的民主制度。當時,在中共中央內部實際上實行的仍是蘇共的集權制度。在1943年3月2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的決定》中,推定毛澤東為政治局主席,並決定他為書記處主席,規定“在兩次中央全會之間,中央政治局擔負領導整個黨的工作的責任,有權決定一切重大問題......凡重大的思想、政治、軍事、政策和組織問題,必須在政治局會議上討論通過......會議中所討論的問題,主席有最後決定之權”。[29] 這種決策制度違背了集體領導的原則、賦予一個人獨裁專斷的權力,導致日後毛澤東的個人集權獨裁。   

  2. 1949年以前中共對建立民主國家的承諾   

  在中共建政之前,毛澤東是經常談論民主的。1945年7月,黃炎培及其他五位國民黨黨政要員到延安訪問。在與毛澤東交談時,黃炎培說,一部歷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榮取辱”的也有,總之沒有能跳出這周期律。毛澤東回答說,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30] 毛澤東在1945年還強調,“只有經過民主主義,才能達到社會主義,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天經地義”[31];他還宣布,“在打敗日本侵略者以後,將中國建設成為一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和富強的新國家”[32],所謂的“‘自由民主的中國’將是這樣的一個國家:它的各級政府直到中央政府,都由普遍無記名的選舉產生,並向選舉他們的人民負責。它將實現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則與羅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將保證國家的獨立、團結、統一及與各民主強國的合作”。[33]   

  當時,毛澤東還怕人民不放心,他又說,“有人懷疑共產黨得勢之後,是否會學俄國那樣,來一個無產階級專政和一黨制度。我們的答覆是:幾個民主階級聯盟的新民主主義國家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有原則不同的......中國在整個新民主主義制度時期......不應該是一個階級專政和一黨獨占政府機構的制度。......在幾十年中,我們的新民主主義的一般綱領是不變的”。[34] 當時,中共正是以民主主義的旗幟動員了民眾,贏得了人民的擁護,奪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當年很多知識分子都是因為相信毛澤東的這個“民主承諾”而走上革命道路的。今天重讀毛澤東這些議論,令人感慨萬千。   

  3. 中共建國:短暫的新民主主義政治   

  1949年6月,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明確說明了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政治綱領。同年9月21日,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相當於臨時憲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具體規定了新民主主義政治的架構。這個《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即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各民主階級的聯合專政,而不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任務是繼續徹底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務,而不是立即開始“社會主義革命”;民主集中制是國家政體組織的原則,表明在政體上不允許黨權高於政權和個人高於集體;解放軍和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帥,並沒有肯定“黨指揮槍”。   

  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成員組成體現了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原則。7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中,民主人士占3位;56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中,非共產黨人士幾乎占一半;政務院從總理到委員、副秘書長的26人中,非共產黨人士占14人;其他各部、委、署、院中,非共產黨人士約占三分之一,許多民主黨派人士擔任了部長或主任。[35]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具體形式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用普選的方法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體制(即政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級人民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選出的各級政府,必須經所屬的上級政府的加委並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全國各地人民政府均須服從中央人民政府。   

  從理論上來說,這種民主集中制的政體,是從民主出發、經過逐級的民主和集中的交替、而仍還原為人民的權力;通過民主使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充份表達,再經過集中使人民的意願得到有效的充份實現。但實際上,候選人都需經過黨政領導審查,因此選舉本身不是自由的;而通過多次“集中”,民意已所存無幾,民主集中制則淪為虛假的民主。   

  這種國家政體,通過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現國家立法、司法、行政的統一,是“議行合一”的政體,與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不同。既然民主集中制往往淪為虛假的民主,實際上就便於中共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口號下實行權力的集中,“大權獨攬”。   

  中共建國之後的頭三年是中共統治下最好的時期。如果中共和毛澤東遵守建政前的承諾,將新民主主義政治體制維持幾十年,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也許就不致於經歷以後的大曲折。但實際情形是,中共很快就拋棄了《共同綱領》,形成了領袖獨裁的列寧、斯大林式的黨/國體制,導致了災難性的後果。   

  三、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特點   

  1. 社會主義國家形成集權模式的共同規律   

  蘇聯以外的所有社會主義國家(包括中國)的制度建設基本上都是抄襲蘇聯模式的。所以,在分析中共建立集權體制的過程之前,可先以蘇聯為例,分析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之形成,以便深入了解社會主義國家集權模式形成過程中的共同特徵。   

  在討論社會主義時,馬克思所強調的是社會化(Socialization),其要義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直接結合,按保羅·斯威齊(Paul Sweezy)的解釋,即“人民的絕大多數控制了個人的或集體的生產手段的使用,......參與勞動的人控制了它們的剩餘產品(要麼自己生產出來的,要麼用以生產的)”。[36] 但是,十月革命後俄共(布)所推行的是剝奪資產者的國家化政策(Statification),國家化與社會化有根本的區別,國家化及由此形成的國家所有制並不符合馬克思的社會主義理念。   

  國家化政策和制度建立了由國家直接掌握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這樣,勞動者並不能與生產手段直接結合,在勞動者與生產手段之間,還隔着一個國家機器;實際上是由國家代替了資本家、成為生產手段的所有者和勞動的購買者,從而讓國家壟斷了一切經濟行為。按照馬克思的設想,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應該是社會所有制。但是,所有由共產黨執政的國家(除南斯拉夫外)所建立的都不是社會所有制,而是國家所有制,但這些政府都把國家所有制套上了馬克思主義的“光環”,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基本制度。中共也是如此,1952年中共在解釋其“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時就宣稱,要“使國家所有製成為國家和社會的唯一經濟基礎”。國家所有制是官僚主義和權威主義乃至極權主義的溫床,是共產黨一黨專政、指令經濟(共產黨自稱為計劃經濟)、黨/國體制的前提條件,它不可能成為科學社會主義的基礎。   

  為什麼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會導致集權的專制主義呢?這與其經濟制度和經濟目標有直接關係。十月革命前,俄國是個落後的農業國,十月革命後為了增強實力、鞏固政權、抵禦外部壓力,蘇聯政府開始推行強制工業化,斯大林特別強調要優先發展重工業,這就需要大量的資本積累。E·普里奧布拉任斯基(E·Preobrazhensky)把這個過程稱為“社會主義原始積累”。[37] 原始積累多少總帶有殘酷性,在蘇聯、中國也不例外,強制工業化所需要的資本只能從勞動者所創造的財富中取得。因此,國家必然低價強制收購農產品(在中國稱之為“統購統銷”),並用價格的剪刀差剝奪農民;同時長期把工人的工資壓低到勞動力的價格以下,實行抑制消費需求的政策,但由於在國家所有制中國家是勞動的唯一購買者,因此這種政策得以通行無阻。   

  如果說,在社會主義社會建設初期,為了資本積累的需要,勒緊人民的褲帶是難以避免的;那麼,一旦形成了初步工業化後,就應該停止對農民工人的剝奪,改從工業利潤中取得資本積累所需要的資金,同時逐步提高工人和農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但是,由於國家所有制下必然出現的資源配置不合理,以及國有企業中無法消除的官僚主義和低效益(布哈林稱之為“有組織的經營不善”),國家事實上不可能從國有工業企業的利潤中積累足夠的建設資金,因此仍然要繼續壓低農產品價格和工人的工資,這樣,對工人和農民的剝削就必然變成長期性的,而且十分苛刻。同時,由於國家實行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使得輕工業的發展大為落後,消費品的供應必然短缺,這又使得政府必須長期壓低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所有這一切現象必然會引起民眾反對政府的情緒,而為了壓制民眾的不滿,政府便施行了鐵腕政策。結果,政府一方面建立起一個指令性的社會(Command Society,包括指令性政治和指令性經濟),另一方面則不斷強化和鞏固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的制度。學術界對極權主義有多種理解,我贊成鄒讜教授關於極權主義的概念,即它是“‘國家機器的無限延長’,……因此,極權主義的概念……是黨──社會關係的統一體的一個極端的概念(polar concept)”。[38] 在這種制度中,在一種似乎神聖的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控制下,黨領導下的國家干預並企圖控制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方面,甚至於包括人民的思想和行為。其結果就是喬治·奧威爾(George Orwell)在他的《1984年》一書中所描寫的那樣,為了取得極權制度及其政策的合法性,黨無所不用其極地宣傳其領袖永遠正確的“個人崇拜”,並使黨對權力和真理的壟斷具體化。極權制度能在俄國存在多年,也與俄國社會的特點有關。十月革命前的俄國基本上是一個農民國家,農民有着小生產者的觀念和習慣、以及順從、迷信和偶像崇拜的特點。所以,在這樣的社會中推行極權主義統治,其社會阻力會比較小。   

  除了蘇聯以外,二戰後東歐國家也出現了類似的極權主義統治。然而,東歐國家的極權主義政權與蘇聯的不同,基本上不是本國革命的產物,而是蘇聯戰後利用其軍事占領的地位、輸出斯大林主義制度的結果,只有南斯拉夫是例外。所以,雖然東歐國家被迫接受了蘇聯模式的制度,但是這種制度缺乏社會基礎,幾乎多數東歐國家都爆發過反對極權體制的抗議、遊行甚至起義,而每次東歐國家的政府都是依靠蘇聯軍隊的威懾才得以繼續維持極權制度。蘇聯曾經提出了一套所謂的處理與東歐國家關係的理論,即“勃列日涅夫主義”,把干預東歐各國內部事務的政策合法化。當八十年代末期戈爾巴喬夫宣布廢除“勃列日涅夫主義”、並宣稱蘇聯將不再干涉東歐國家的內政後,東歐各國的極權政府失去了蘇聯坦克這一後盾,在本國民主化運動的衝擊下,就不可避免地迅速瓦解崩潰了。   

  2. 中共集權政治制度的形成   

  與東歐國家相比,中共是土生土長、自己打下的江山,毛澤東還抵制過斯大林及共產國際的干涉。毛澤東提出的新民主主義的理論和實踐,基本上不同於“俄羅斯道路”,中共建國時確實實行了新民主主義而且取得了卓着成效。但是,儘管毛澤東以前承諾過,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將“幾十年不變”,但事實上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階段卻幾乎是轉瞬即逝。為什麼會中共在政治制度建設上會有如此大的轉彎呢?這是海內外學術界都關心的一個問題。我認為,1950年的朝鮮戰爭是導致政治制度大轉折的一個重要因素。   

  過去,中共一向將朝鮮戰爭宣傳為“南朝鮮侵略北朝鮮、美國參戰並向北進攻、中國出兵乃是‘保家衛國’”。現在,蘇聯的檔案披露了實情,即當時是斯大林支持金日成南侵,然後又迫使中國參戰。所以朝鮮戰爭的爆發也有可能是斯大林藉此操縱中共、納毛澤東於掌中的陰謀。確實,在中共取得政權之初,斯大林一直懷疑毛澤東是中國的鐵托。中國參加朝鮮戰爭後,西方國家加強了對中國的封鎖,迫使中國不得不向蘇聯“一邊倒”;同時,由於中國需要蘇聯提供軍火,也不得不受制於蘇聯。於是,蘇聯的斯大林主義意識形態和集權體制對中國的影響就越來越大了,中共隨即開始實行以權力高度集中為特徵的列寧、斯大林的社會主義模式。當然,中共背離新民主主義道路也有其自身的原因,有些做法是中共自己選擇的。例如,中共建國後,在尚未充份開展反封建專制主義的民主主義啟蒙的情況下,就迫不及待地轉向反對資本主義了。1951年至1952年的“三反”、“五反”運動和“抗美援朝”中的反美運動更是加強了這一趨勢。   

  從1952年開始,中共開始執行以優先發展重工業為中心的“一五”計劃,同時提出了“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從而將中國納入了斯大林主義模式,並轉向快速朝社會主義過渡的左傾路線。為了壓制黨內外反對或不同的意見,中共發動了一系列政治運動,施行“思想文化專制主義”,這樣就形成了基本上是以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的舊傳統和斯大林主義新傳統相結合為特點的政治制度。這種政治制度與東歐諸國的極權體制不同,並非單純的蘇聯模式的翻版,而是中國特色與斯大林模式的有機結合。儘管中共實行的這套政治制度與毛澤東建國前所承諾的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大相徑庭,但毛澤東從來沒有為中共改變基本政治承諾的舉止作過任何解釋。   

  其實,從中共的領導體制來看,它事實上也不可能在中國長期實行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中共是本來就是一個“列寧主義政黨”,以高度集中和一黨專政為宗旨。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多少帶有一些民主政治的色彩,這給中共維持其集權的領導體制帶來了諸多不便。而且,中共是通過“槍桿子裡面出政權”起家的一個黨政軍合一的武裝實體,在武裝鬥爭時期早已形成了以一元化為形式的高度集中的領導體制。這種領導體制其實與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有許多格格不入之處,倒是與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理論和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理論一拍即合、相得益彰。   

  3. 新民主主義時期後中國政治制度的特點   

  新民主主義時期後,中國的政治制度具有什麼特點呢?着名的研究中國歷史的學者E·巴拉扎(Etienne Balazs)說,“中國社會是一個高度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的制度”。[39] 波蘭學者W·布魯斯(Wlodzimierz Brus)認為,極權主義有四個特徵:第一,在整個政治結構中,官僚主義機構的權力大於由選舉產生的機構的權力;第二,由高層官僚指定黨、國家和工會各級機構幹部職位的候選人,從而代替了實質性的選舉;第三,一切其他機構完全從屬於黨的機器,完全禁止一切獨立的政治團體;第四,對大眾傳媒的壟斷控制,包括普遍的事前審查。他總結說,“因此在所有的社會生活領域,社會的成員面對着一個全權的國家機器,縮成為被剝奪了政治和法律表現或控制手段的原子化的個人”。[40]   

  事實上,由於在制度形成過程中封建專制主義的舊傳統與斯大林主義的新傳統相結合,使得上述特徵被推到了極端,其表現如下。首先,它是一種高水平的極權主義。摩西·萊文曾說,在蘇聯存在着“國家──經濟──黨”和“權力──意識形態──文化”這兩個“三位一體”。[41] 而在中國這兩個“三位一體”則被一元化為“黨──政──軍──法──經濟──意識形態──文化”的統一整體,黨居於掌握一切、絕對壟斷的地位,既全能又全權。   

  其次,把整個社會變成了一個包括等級政治和等級經濟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社會。每個政治、經濟、社會組織(甚至學校、寺廟)都按行政系統的級別來劃分等級;個人的獨立性消失了,每個人都變成了隸屬於某個單位的原子化了的單位成員,並按照其單位的行政級別和工作任務給定他在單位中的身份。各級幹部的選擇任命既不經自由選舉,也不通過文官考試,而是實行等級授權制,完全由這個社會政治“金字塔”中的上一級領導決定。由此產生了兩個後果:其一是,原則上每個幹部只對其上級負責,而不必對他所服務的人民負責,結果造成了各級幹部為了逢迎上級,而不惜犧牲其管轄範圍內民眾的權利、財產甚至生命;其二是,沒有上級的命令或允許,個人不得採取任何主動行為,因此,整個社會效率低下。   

  第三,“一言堂”和個人專權成為不可避免的結構性特徵。在這個“金字塔”頂端的是一小群人,其中只有一個“領導核心”,他具有決定任何事務的權力,實際上處在一種類似“帝王”的位置,但又不願意承擔政策失誤的政治責任。“金字塔”頂端的其他人既對這個“領導核心”亦步亦趨、誠惶誠恐,又十分迷戀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結果,一方面,每個居於“領導核心”地位的人都時刻擔心失去權力,緊緊抓住終身制,形成了老人政治;另一方面,“領導核心”隨時緊密地防範並絕對禁止任何不同意或反對他的思想及行動,高層領袖之間的明爭暗鬥、權力鬥爭不斷。   

  第四,產生了“國家崇拜”、並由“國家崇拜”進一步轉化為“黨崇拜”及其必然結果──個人崇拜。所謂的“國家崇拜”表現為,迷信和過度使用國家暴力、國家權力過份集中和膨脹、迷信國家所有制。由於黨壟斷了國家權力,“國家崇拜”就很自然地轉化為“黨崇拜”,而“國家崇拜”和“黨崇拜”的人格化結果就是個人崇拜。革命的領導人不僅被視為經過程序、合法產生的黨和國家的領導人,而且還被賦予“打天下者坐天下”的特殊地位,象“帝王”那樣被崇拜和神化,變得“一貫正確”和神聖不可侵犯。於是,革命領導人變成了黨和國家的象徵,而民眾對領導人的態度也往往被視為是對黨和國家的態度;領袖象皇帝那樣容不得任何批評和反對意見,而民眾若膽敢批評領袖,就會被控為反黨反革命。   

  第五,黨對意識形態和大眾傳媒的高度壟斷。馬列主義意識形態被用來證明現存制度的合法性和現行領導政策的正當性,還規範着全社會共用的話語體系和價值觀。由於取消了動員民眾、贏得民眾支持的民主機制,意識形態就成了除武裝力量之外的另一個黨和國家強制性動員和控制社會的工具,即所謂的“筆桿子和槍桿子”。馬克思曾把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稱為“虛假的意識”(false consciousness),他認為這種意識形態不是客觀地描述世界的現狀,而是要論證資產階級統治的合法性,使工人階級相信資本主義既是必要的、又是不可避免的。他的這個概念同樣適用於中國。中共建國後屢次掀起“運動”的原因之一,就是為了強制推行官方意識形態、打擊社會上的異見。同時,要壟斷意識形態,就必然會壟斷大眾傳媒,排斥新聞和言論自由,控制信息和通訊。   

  四、回顧1949-1978:走向文化大革命之路    

  中共建國後,經過三年的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取得了很大成就。以劉少奇為代表的中共部份領導人主張繼續貫徹執行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決議和《共同綱領》的規定,提出了“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的主張。但這一主張卻受到了毛澤東的批判。毛擔心土改後農民將走向資本主義,又斷定工人階級同資產階級的矛盾已成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因此提出了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政策目標,即“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並在1953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獲得通過。毛指出,“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是要在10年到15年或者更長一些時間內,基本上完成國家工業化和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條總路線是照耀我們各項工作的燈塔。不要脫離這條總路線,脫離了就要發生‘左’傾或者右傾的錯誤”。毛澤東曾辯解說,“過渡時期總路線”的理論是根據列寧關於過渡時期的學說提出來的。其實,這種直接過渡的主張來源於列寧的戰時共產主義思想,列寧在晚年已將其摒棄,但後來斯大林卻又揀了起來、並加以發展。所以,毛澤東關於過渡時期的思想路線更多地是受斯大林的影響。從新民主主義階段轉向“過渡時期總路線”,標誌着毛澤東在政治路線上靠近斯大林、走上了“左傾”道路。   

  1. 從農業合作化到“大躍進”:毛澤東專制獨裁的初級階段   

  早在五十年代初,毛澤東就有“左傾”求快的傾向,但他的那種既脫離中國現實、又違背中共早期承諾的政策主張,一開始確實在黨內高層遇到了反對意見。但毛利用中共賦予他的“最後決定之權”,壓制不同意見,使他的個人集權不斷升級,同時還樹立他的個人權威、慫恿個人崇拜,建立他所謂的“無法無天”[42]的政治環境,最終形成了類似絕對君主政體的個人獨裁。從1953年直到“文化大革命”,幾乎可以說是毛澤東個人專斷獨裁地位的形成及升級與毛澤東極“左”路線的形成互相促進的歷史,而從農業合作化到人民公社這短短的幾年,則是毛澤東專制獨裁的初級階段。  

  自從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後,毛澤東就不斷表現出急躁冒進的特點,這也與他急於藉中國建設的成就、爭取自己在國際共運中最高地位的願望有關。他先在農村合作化問題上發動了批判“小腳女人”的“反右傾”鬥爭,使得急於求成、盲目冒進的“左”傾思潮和傾向波及其他部門。1956年,劉少奇、周恩來、陳雲等提出“經濟工作要實事求是”、“要反對保守思想、也要反對急躁冒進”。於是,毛澤東在1957年1月的南寧會議上批判了“反冒進”,說“反冒進離右派只有50米遠了”[43],迫使劉、周、陳都做了檢討。同年3月的成都會議上,毛又提出,冒進是馬克思主義的、反冒進是非馬克思主義的;他並且斷然規定,今後只能提反右傾,不能提反冒進。[44] 那時,毛澤東儼然已經凌駕於組織之上,任何其他中共高級領導人都不敢提出不同意見。   

  1956年蘇共“二十大”上的秘密報告披露了斯大林的嚴重罪行後,中共中央決定進行全黨整風運動,並發動黨外人士提意見。但是,毛澤東很快就無法容忍黨外人士的批評意見,,決定發動反右派鬥爭,受到政治打擊的知識分子達55萬多人(包括被株連的家屬是幾百萬)[45]。從此,廣大知識分子鴉雀無聲,不敢提出不同意見了。反右運動強力推行了一系列“左”的觀點,使毛澤東“左”的思想更具有系統性;根據反右派鬥爭的實踐,他得出這樣的結論,推動社會前進必須以階級鬥爭為主要手段;他還躊躇滿志地認為,反右派鬥爭“是一個政治戰線和思想戰線上的徹底社會主義革命”[46],“反右”後可以高速度地建設社會主義了。   

  於是,毛澤東在成都會議上提出了“鼓足幹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肯定了冒進發展的經濟工作指導方針。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了這一總路線,9月就緊接着發動了大規模的、以五風(共產風、浮誇風、瞎指揮風、強迫命令風和幹部特殊化風)、兩高(高指標、高徵購)為特點的人民公社化和大煉鋼鐵運動。這場運動之荒謬的程度,可以毛澤東的兩句“名言”為代表:其一,“糧食多了怎麼辦?”[47];其二,“為5年接近美國、7年超過美國這個目標而奮鬥吧!”[48] 當時,有不少人感覺到這場運動有問題,但是,時值“反右”剛結束,一些已被打成“右派”的人士自然被剝奪了發言權,而其他的人看到幾十萬因言獲罪的“右派分子”都不寒而慄,因此幹部和知識分子個個噤若寒蟬。於是,“大躍進”中各級幹部和積極分子就無所顧忌地跟着毛澤東胡作非為,一切荒唐事都橫行無阻了。   

  在“大躍進”中浮誇風極為嚴重,全國各地的基層幹部每天竟相“放衛星”,宣布糧食、鋼鐵產量如何提高了幾十倍,再加上全國一哄而上地組建人民公社化,使毛澤東認為,“共產主義在我國實現已經不是遙遠的事情了”[49]。但是,毛澤東及其追隨者的烏托邦理想和“大躍進”的“泡沫”成就,很快就被現實戳穿了。“三面紅旗(總路線、大躍進、人民公社)”才沸騰了半年,一大堆實際問題便接踵而至:國民經濟各種比例嚴重失調,工農業生產全面緊張,農村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甚至出現了餓死人的事。面對這些事實,野心勃勃、固執己見的毛澤東仍然堅持認為,“三面紅旗”是對馬克思主義的創造性發展,不容懷疑和反對。   

  在這種背景下,1959年7、8月間,中共中央在廬山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和八中全會。在這次會上,絕大多數中央高級領導人只是小心地看毛澤東的神色行事、曲意逢迎,很多省市負責人準備了稱讚和批駁“大躍進”的兩份內容、結論完全相反的報告,準備根據政治風向、相機行事,或繼續為“大躍進”歌功頌德、或批評“大躍進”的失誤以推卸個人責任,總之,多數中共高級幹部是置國事民生於不顧,只求在政治投機中保住自己的官位。只有彭德懷、張聞天、黃克誠、周小舟等少數幾人,對與會多數人閃爍其詞、不願如實報告基層真相、更不肯深究錯誤根源的態度十分不滿。於是,彭德懷向毛澤東“上書”,認為總路線、“大躍進”確實出現了失誤,原因在於領導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有問題,背離了群眾路線和實事求是的傳統。張聞天則作了長篇發言,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對“大躍進”中出現的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分析和總結,最後歸結為黨內民主生活不健全是關鍵問題。彭、張終於觸犯了自以為一貫正確、絕對權威的毛澤東的逆鱗,再加上康生、林彪、柯慶施等群小的曲解挑撥,於是毛將彭、張等人的意見視為是站在右傾機會主義的立場、對“三面紅旗”的“猖狂進攻”、是對毛澤東領導權威的挑戰。而中共其他高層領導人(如劉少奇、周恩來、朱德等)只知明哲保身,明明不贊成毛的意見,卻也無一人敢仗義執言;相反,他們還紛紛表態,附和、支持毛澤東,甚至對彭德懷、張聞天落井下石。這樣,毛澤東得以無所顧忌地把彭、張等人打成“反黨集團”,並在廬山會議後開展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反對“右傾機會主義”的鬥爭,全國有300多萬人因此被定為右傾機會主義分子。   

  廬山會議上的“反右傾”使中共的高層領導集體淪為毛澤東個人的馴服工具,標誌着毛澤東登上了類似絕對君主制中的君主地位,成了當代的大獨裁者,並且使“大躍進”的災難進一步嚴重化,也為“文化大革命”開闢了道路。在廬山會議決定的“反右傾、鼓幹勁”的督促下,1960年繼續盲目躍進,使國民經濟更加緊張,社會生產力受到進一步破壞,工農業生產連年下降,消費必需品極端匱乏,尤其是糧食嚴重短缺,終於發生了大範圍餓死人的情事。但是,迄今為止,在中國仍然未能公開討論大量餓死人這一“大躍進”的主要後果。   

  2. 大躍進的後果:數千萬人因“三年自然災害”餓死?   

  五十年代中共經濟建設的最“高峰”是“大躍進”時期,究竟這場“大躍進”有什麼“成就”、又有什麼罪過,這是必須坦誠面對的歷史事實。“大躍進”的主要後果是造成了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人為的嚴重大饑荒,數千萬老百姓在饑荒中斷糧餓死。但是,中共長期隱瞞着這一史實,直到毛澤東去世後,從八十年代開始才出現了相關的議論和估計。然而,究竟在這場大饑荒中死了多少人,仍然是個謎。儘管多數省、縣政府都密藏着“大躍進”之後餓死人口的報告和統計數據,但官方從來沒有正式公布或回答過這個問題。而國內外的研究者對死亡人口則有不同的估計。其中一種比較可靠的估計方法推算出,1959年到1961年的非正常死亡和減少的出生人口數在4千萬人左右。[50]   

  至於為什麼會出現極端嚴重的大饑荒,導致如此大規模的上千萬非正常死亡人口,中共一向拒絕直接承認這是制度、政策、領袖的錯誤,而是編造了一個“三年自然災害”的藉口,把人禍推給了天災。實際上,從1959到1961年這三年中,氣象、水文記錄都表明並沒有明顯的自然災害。其實,這幾千萬餓死的冤魂是毛澤東和中共推行共產主義烏托邦實驗的犧牲品,而這場實驗則是極權政治體制不可避免的結果。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惕亞·森(Amartya Sen)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獨裁統治可能導致大饑荒。[51] 他注意到,在擁有民主政府和相對的新聞自由的國家裡,從來沒有發生過嚴重的饑荒;在人類歷史上,只有在原始部落、古代帝國、帝國主義統治下的殖民地、由專制領袖和一黨統治的新獨立國家、以及現代的極權、獨裁政權下的社會裡,才會出現嚴重的饑荒;凡是實行定期舉行選舉、允許反對黨存在、容許媒體對政府政策提出質詢的獨立國家,都從來沒有受到過饑荒的困擾。他又指出,中國在50年代實行的所謂“大躍進”是一敗塗地的,據估計,中國在1959年到1961年期間有將近三千萬人被餓死。他認為,很難想象在一個定期舉行選舉、擁有新聞自由的國家裡會出現這種情況;由於缺乏新聞自由,往往會導致政府對自己的宣傳機構和地區官員描繪的圖景深信不疑;事實上,當饑荒最嚴重的時候,中國當局還把自己的糧食貯備高估了一億噸。森的分析多好啊!   

  試想一下,如果中國那時有新聞自由,農村中的浮誇、高指標、高徵購以至餓死人的現象就可以見報,輿論的約束有可能制止毛澤東及各級幹部的胡作非為;如果那時有反對黨,就更不容毛澤東一手遮天、獨斷專行;如果有黨內民主,廬山會議上占上風的就可能是彭德懷、張聞天,而落敗的則可能是毛澤東及其追隨者;如果有真正的民主選舉,那麼,中共造成了如此慘烈的“人禍”,民眾很可能就會通過選舉而罷免毛澤東,或不再選毛澤東主政,那麼也就未必會出現“文化大革命”了。可惜的是,那時的中國並沒有這些,卻只有毛澤東的獨裁。   

  雖然不能說毛澤東主觀上就想要製造這樣一場饑荒,但是,只要他推動、堅持的“三面紅旗”的左傾路線得不到糾正,如此嚴重的大饑荒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場如此荒唐可笑的烏托邦試驗真的矇騙了從上到下的中國人,以致於人們會信奉領袖的主張、到了連命都不要的程度了嗎?在6億多中國人里,難倒就沒有人能洞察出中共和毛澤東路線、政策的荒唐之處嗎?當然並非如此。問題是,在一個沒有民主、人權的國度,誰也不敢冒“天下大不韙”,反對偉大領袖和黨的路線政策呢?連許多中國人非常尊重的周恩來、鄧小平,當時不也是趨炎附勢、說假話、不敢對暴戾的毛澤東說半個不字嗎?不過,正因為這些政治領袖當時附和、支持了毛澤東的政策路線,他們就必須和毛澤東一起承擔造成這數千萬冤魂的政治責任。   

  3. 毛澤東的極權獨裁達到頂峰:文化大革命   

  “三面紅旗”所導致的嚴峻政治、經濟形勢迫使中共不得不實行了以“調整”為重點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在1962年1月的中共中央擴大的工作會議(即通常所說的“七千人大會”)上,中央表示要對“大躍進”時期的錯誤承擔責任。可是,數千萬人命的慘烈代價,並沒有換來制度上的變革、更沒有觸動罪魁禍首毛澤東本人。相反,毛仍然堅持“三面紅旗”是正確的,不許否定,更不許觸及“左”的錯誤理論體系;毛的獨裁地位實際上並無變化;毛繼續堅持他的“左”的錯誤,而且繼續得到中共高層領導群體的逢迎。   

  實行“八字方針”後,雖然使國民經濟有所恢復,但客觀上構成了對“三面紅旗”的批評,當然令毛澤東極為難堪。可是,這位“人民的”領袖既不肯承認“大躍進”中的錯誤,也未對數千萬亡靈掉過半滴真誠的眼淚。很快他就從經濟政策的失敗中解脫出來了,他的方法是舉起階級鬥爭的旗幟,發動一場更大的政治運動,進一步樹立他的個人權威,從政治理念上打擊黨內主張穩妥進行經濟建設的同仁,繼續把他的“革命”推向前進。   

  1962年8、9月間,毛澤東在北戴河中央工作會議和八屆十中全會上大講階級鬥爭,提出了“階級鬥爭一抓就靈”、“以階級鬥爭為綱”,並宣布要把階級鬥爭擴大到全社會和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此後,他採取了一系列行動,準備和劉少奇為首的“黨內走資派”攤牌;同時,又慫恿他的極“左”派嘍羅們製造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這樣,“文化大革命”不可避免地爆發了,毛終於登上了他個人政治生涯中的頂峰,實現了對全中國人民從思想到行動的直接控制,但也因此決定了他徹底的政治失敗。   

  “文化大革命”是毛澤東的極“左”路線和他的極權統治相結合的產物,是一場長達十年的重大災難。在“文革”中,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達到了狂熱的程度,把毛澤東神化為普渡眾生的歷史主宰,毛則利用個人崇拜在社會生活中製造了一套封建法西斯的政治邏輯,在政治制度上則實際上製造了封建法西斯專政,他自己就是這個封建法西斯專政政權的獨裁者。“文革”全面破壞了中共的各級組織,毛澤東成了黨的化身、代表,“中央文革小組”取代了黨的政治局和書記處。憲法被撕毀了,本來就不完備的法律體系連同公、檢、法機關被砸爛了,全國以毛澤東的“最高指示”作為行為規範和準則,整個社會毫無法律秩序可言。“中央文革小組”兼管公、檢、法機關,把對待毛澤東個人的態度作為“左”和“右”、“革命”和“反革命”的唯一標準;凡反對“中央文革小組”就是反對毛澤東、就是反革命。在“文革”時期,據官方的顯然被壓低了的統計,有729,511人被誣陷迫害,其中34,800人被迫害致死。[52] 毛澤東號召在全國奪權,各部門、各地方的黨政領導機構幾乎都被奪權和改組,嚴重地破壞和妨礙了黨政機關的工作。   

  在經濟上,“文革”以階級鬥爭代替生產、攪亂了生產。全國有相當多的工礦企業生產癱瘓。同時,毛的政治追隨者在經濟工作中推行一整套極“左”政策,隨心所欲地搞所謂的“一大二公”、“窮過渡”等。動亂了十年,僅國民收入就損失了5千億元,超過了建國30年全國固定資產的總和[53]。“文革”還實行文化專制主義和文化毀滅主義。大批科研機關、大專院校被撤銷,科研儀器設備被毀壞,圖書文獻資料被焚毀,教學科研工作被迫中斷,文化古蹟被破壞,很多報刊被停辦,一切文學藝術都被打入“冷宮”,8億人口的大國只能演“八個樣板戲”,一大批知識分子被迫害。   

  “文革”的危害罄竹難書,當時中國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黨務等所有方面都處於無政府狀態,國家和社會秩序陷於極度混亂,政治、經濟等各方面都瀕於崩潰的邊緣。正因為“文革”為禍極深,特別是它打擊了中共各級幹部,在黨的幹部中造成了普遍的對“文革”的不滿,所以,毛澤東死後,對毛的個人迷信很快就被打破了,毛的極“左”路線被糾正了,出現了全面改革的呼聲。   
 
談長江防洪
 
  李銳

  前水電部副部長、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原中顧委委員  

  本世紀以來長江的自調蓄洪能力大大下降

  五十年代:水利部門“修三峽、一勞永逸地解決長江防洪問題”之主張遭到了否決

  幾十年來水利部門負責人指導思想上的偏差

  長江防洪部署長期未能落實 

  去年長江發生了嚴重洪災,引起了各界人士對長江防洪問題的關心。當時,長江上、中、下游的洪水形勢都與1954年相似,但洪水總量少於1954年,長江的宜昌、漢口、大通段的最大流量、最高水位和超過警戒水位的天數,都不及1954年。有些河段及沙市、監利、城陵磯、九江、湖口等城市的水位,則高於1954年。 

  去年以來,報刊上發表了一些關於水災原因的討論。雖然有的專家認為,早修三峽就好了;但多數分析者都認為,關鍵問題是上游水土嚴重流失、中游湖泊蓄洪量銳減等。去年9月4日的《南方周末》刊登了記者專訪“陸欽侃眼中的長江防洪”,其導讀標題為“天災因素與人禍影響,18年前‘關於長江中下游近十年防洪部署的報告’所提出的諸項任務,迄今尚未完成”。陸是水利、水電和防洪規劃的老專家,40年代到美國參加過薩凡奇的三峽計劃研究,從50年代起,一直參加三峽工程的規劃論證。我認為,陸的這個長篇談話真正觸及到了長江防洪問題的要害,即水利部門如果確實認真執行了自己原定的防洪計劃,那麼,去年的水災並非不可避免。 

  本世紀以來長江的自調蓄洪能力大大下降 

  歷史上長江曾是條具有良好的自調蓄泄功能的河流,洪災並不很嚴重。宋代以前有九穴十三口,南北分泄、調蓄洪水,演變到本世紀,僅存南岸四口。國民黨統治時期,聽任湖泊長期淤積,盲目開墾湖田,湖泊調蓄作用大減,導致水災嚴重。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對這個教訓雖有所認識,但在“蓄洪墾殖”的水利方針、“以糧為綱”的戰略、以及“要超綱、開湖荒”的口號影響下,圍湖造田日趨嚴重。長江中下游原有大量湖泊,1954年通江湖泊共計15,329平方公里,但到了1980年僅存6,605平方公里。湖北的洪湖、西涼湖、東西湖等通江湖泊的湖口全被堵塞了;洞庭湖、鄱陽湖都新增了圍垸,蓄洪量減少近半。 

  同時,長江兩岸新建了很多碼頭、港口,在河床上也亂建工程、擴大居地,當地政府對此長期不加控制和管理。另外,長江流域上游本是關內森林復蓋率最高的地區,自“大躍進”時代大煉鋼鐵、亂砍林木以來,森林植被一直遭到嚴重破壞,由此導致長江流域的水土流失面積增加了40至50%,泥沙下泄、河床壅高、湖泊淤積。 

  五十年代:水利部門“修三峽、一勞永逸地解決長江防洪問題”之主張遭到了否決 

  1954年洪水之後,為解決長江的防洪問題,水利部門一直催促三峽工程上馬,認為這是最有效的一勞永逸之法。那時,我在電力部主管水電建設,很不同意這種意見,曾與主張三峽工程上馬的有關方面展開過一場爭論。1956年3月,我在給中央寫的有關報告中,曾談到了長江防洪與三峽的關係:“防洪本身也必須是綜合規劃,即幹流水庫、支流水庫、湖泊窪地蓄洪,以及堤防工程,四者不能偏廢;應根據條件,見效快慢,逐步提高防洪標準。” 

  1958年1月,中央召開了南寧會議討論三峽問題,曾否決了三峽工程儘快上馬的意見。那年的3月間,周總理率領各有關部門領導和大批專家查勘三峽,討論三峽和長江防洪問題,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在中央隨後召開的成都會議上,由周總理主持起草,通過了一個決議,即“中共中央關於三峽水利樞紐和長江流域規劃的意見”。我曾列席這次會議並參加了這一文件的起草。“中共中央關於三峽水利樞紐和長江流域規劃的意見”的第四項,涉及長江的防洪問題。該文件提出,“長江較大洪水一般五年可能發生一次,要抓緊時機分期完成各項防洪工程,其中堤防特別是荊江大堤的加固,中下游湖泊、窪地蓄洪排漬工程等,決不可放鬆。在防洪問題上,要防止等待三峽工程和有了三峽工程就萬事大吉的思想。”我記得,這最後一句話是我加上去的。 

  1958年的成都會議一共通過了30多個有關“大躍進”、總路線的決議和文件,這些文件就如同過眼煙雲,早被世人忘卻。這個會議通過的文件中,唯獨關於三峽的這個決議經得起歷史的考驗。此後,在六十和七十年代中,我不太清楚有關長江防洪和三峽工程的情形,只知道不論水利部門怎樣催促三峽工程的上馬,毛主席和周總理直到去世也從未給過首肯之辭。 

  幾十年來水利部門負責人指導思想上的偏差 

  幾十年來,水利部門的防洪主導思想是嚴重脫離實際的,他們一直重水庫、輕堤防;重建設、輕管理;重工程措施、輕水土保持;重大江幹流、輕支流小河;重下游、輕上游。三峽水庫只能控制四川來水,減輕荊江大堤所受的威脅,但對長江中下游防洪的作用是有限的,對武漢也不起什麼作用。1954年的6、7、8三個月裡,上、中游來水總量中,宜昌以上來水只占45%。1954年長江江堤潰口、分洪成災時,長江水量為1,023億立方米,中下游原防洪部署加固加高堤防後,其中一半可由河道下泄,另一半還得靠分蓄洪區解決。三峽水庫建成後,即便按175米的最高蓄水位計算,它能控制的洪水量也不過100至200億立方米,這個數量相當於中下游堤防加高一米後河道可增泄的流量。所以,如果再出現1954年那樣的洪水,即使有了長江三峽工程,長江中下游地區所受的水災淹沒損失,也只能減輕5%左右。何況三峽大壩的175米方案遺留問題極多,主要是泥沙淤積對重慶有很大影響,因此,許多專家建議大壩高度應控制在160米。 

  1980年,長江發生過一次洪水。事後,根據國務院的要求,水利部召開了長江中下游五省一市防洪座談會,經過討論,向國務院上報了“關於長江中下游近十年防洪部署的報告”。這一“報告”中說:“從實際出發,長江中下游的防洪任務是,遇1954年同樣嚴重的洪水,確保重點堤防安全,努力減少淹沒損失”。為此,確定了5項措施:“(1)培修鞏固堤防,儘快做到長江幹流防禦水位比1954年實際最高水位略有提高,以擴大洪水泄量。沙市由44.67米提高到45米,湖口由21.68米提高到22.5米,南京定為10.58米,上海定為5.1米。其他堤防,各省自定標準。(2)落實分蓄洪措施,安排超額洪水。要求荊江分洪區、洞庭洪區、洪湖區、武漢附近區、湖口附近區,共分洪500億立方米。(3)停止圍墾湖泊。(4)整治河道,擴大泄洪能力。(5)加強防汛。按照以上措施,在十年內安排長江中下游防洪工程34項,需投資48億元”。但是,在八十年代當中,水利部領導方面最關心之事仍是三峽工程的上馬,上述“關於長江中下游近十年防洪部署的報告”所定措施,並未抓緊一一落實。 

  我是1979年平反覆職的,當年就捲入了三峽上馬的爭論。1982年3月,我從電力部退下來時,曾見到過財政部的一個文件,尖銳地批評了水利部門亂用投資以及一個水庫工程問題嚴重等情況。於是,我向中央寫了一份“對水利工作的意見”萬言書。同年7月,在國務院召開的水利討論會上,此件作為會議頭號文件印發了。 

  我在這份“意見書”中談到,水利部門的防洪指導思想,多年來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江河防洪標準要求過高,要在短期內解決力不勝任的防洪任務,而不是根據具體情況作經濟比較,逐步提高。另一方面,因為對圍湖圍灘和河道洪障不加控制,以及泥沙淤積等原因,使一些重要河道的排洪能力有所下降(如淮河目前已低於1956年)。 

  第二,重工程措施、輕水土保持。據調查,近年全國水土流失更趨嚴重,黃河、長江泥沙都在增加。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也是重工程措施而輕生態保護。“水土流失關係民族命運”,這恐非危言聳聽。 

  第三,重水庫蓄洪,輕湖泊、窪地分洪、滯洪。一方面熱衷於修防洪水庫,不惜淹沒損失,勞民傷財;另一方面,長期以來不注意利用原有的能分滯洪水的湖泊窪地,不落實必要的措施,洪水來臨時,這些湖泊窪地不能發揮應有作用;且有的湖泊窪地地段圍墾日增,如淮河的城西湖蓄洪區、海河的文安窪、東淀等都已成田,長江中游的湘鄂兩省尤其嚴重(洞庭湖已較解放前縮小了40%)。不適當的依靠水庫防洪的思想,以及水庫的防洪如何同綜合利用更好結合,仍然是一個待解決的問題。 

  第四,重蓄輕排,重水庫輕堤防及河道整治。1954、1956、1958、1963、1975、1980、1981年各年大水,幾條大江大河還是主要靠堤防防洪。堤防與分洪,是古今中外行之有效的最主要的防洪辦法(至今美國也是這樣),相信21世紀以後也必將如此。令人擔心的是,現有堤防質量問題不少,遇到較大洪水要臨時搶險;河灘造林和阻水建築物影響行洪,比較普遍,長期得不到解決。 

  第五,重防洪,輕除澇。我國水災最嚴重的100萬平方公里平原地區,內澇十分嚴重,對農業威脅很大。即使提高了防洪標準,堤防未決,仍然會有嚴重澇災。1954年長江洪水的受災面積中,漬水內澇及先澇後洪約占80%。1980年亦與此相似。此種情況,即使建成三峽大庫,也是不能解決的。海河、淮河等平原地區,除澇標準都還很低。 

  我在“意見書”的末尾,提出了幾點具體建議:如水利工作應回顧歷史,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切莫護短,這樣才能實事求是,走上正道,主要是要徹底清理30年來“左”的思想,徹底糾正“左”的錯誤;要切實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對此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扎紮實實抓下去;防洪方針應切實際,着重發揮和加強現有防洪工程和措施的作用,以堤防為主,充份利用原有的蓄洪、分洪、滯洪工程。 

  長江防洪部署長期未能落實 

  令人遺憾的是,1980年所提的“十年防洪部署”一再拖延,至今已經18年了,仍未能落實。以堤防而論,當時安排的荊江大堤、武漢市堤、無為大堤、同馬大堤以及其他堤防的加固加高、護岸培修、洪道整治等工程,至今尚未完成。遠在1990年7月,姚依林副總理在三峽工程論證匯報會結束時,就曾特別提到,“長江自1954年以來已有三十多年沒有發生全流域的大水。天有不測風雲,要居安思危,早籌良策。當前要繼續抓緊1980年平原防洪方案(作者按:指前述“報告”中的部署)的各項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建設”。可是,此後多年中,落實長江防洪部署的問題仍然流於空談。其實,在去年長江發生大洪水之前,長江的防洪系統就已經破綻百出了。1995年汛期,長江干堤曾發生險情2,562處;1996年汛期中,又暴露出堤身未達標及堤質不佳等諸多隱患。去年大水來臨時,又發生了滲漏、管涌、塌坡、涵閘等幾千處險情,甚至決口成災。 

  其實,加強堤防並非大難之事。之所以堤防不固,其原因只能說是主其事者志不在此。於是,洪水來臨時,就只得動員群眾,調遣部隊,千萬人緊急搶險。這就是去年7、8兩月的電視中天天出現的驚心動魄、可歌可泣的場面。若就事論事,不談這些場面所包含的種種偉大意義,那麼,這種搶險是既勞民又傷財,且達不到質量要求,汛後還要返工重修,真是既不合理又不經濟。我國堤防的主要問題是老化失修,應當認真地加固和在必要時加高。我們可以修建高達百米的堅固土壩,加固10、20米高的堤防會有什麼技術困難呢?前述的“十年防洪部署”總共只需要48億元投資,而三峽工程開工後,每年就需要成百億投資。但是,修三峽有錢,鞏固長江堤防卻沒錢,究竟是國家真的拿不出來,還是有關部門不願把錢投入堤防建設呢?美國的密西西比河常發生大洪水,幹流上並未修一個水庫,而是靠堤防作為防洪的根本措施,遇到大洪水時,也未聽說過要動員多少人上堤搶險之事。 

  近年來,長江中下游水災頻繁。1995年的受災農田為6,916萬畝、人口7,489萬人,死亡1,302人,直接經濟損失592億元。1996年(6、7月份統計)受災農田7,305萬畝、人口7,000多萬人,直接經濟損失700億元。這兩年的洪水規模都比1954年小,但災情卻比1954年重,去年的災情當然就更嚴重。因此,長江防洪問題上的教訓實在是太深刻了。幾十年來,許多專家學者、社會名流不贊成水利部門那種捨近求遠、舍易求難的想法和作法,他們就長江防洪問題提過許多切合實際的意見,可惜都未引起重視。經過去年的這場大水,水利部門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接受教訓,應當改弦易轍、回船轉舵了。 
 
中國憲法改革的途徑與財產權問題
 
  季衛東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中國憲法修改的歷史回顧

  二、圍繞財產權的理論爭議和法制實踐

  三、1999年憲法修正案之後的憲法結構

  四、社會公正與憲政共識的重建

   

  中國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憲法以來,曾三次大規模修憲,先後產生了1975年的“文革憲法”、1978年的“四個現代化憲法”及1982年的“改革開放憲法”。1982年的修憲方式類似於制憲,不僅設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而且還採行了公開討論程序、將改憲草案提交各界人士討論,歷時達四個月,比1954年制憲時的討論時間多一倍。但1982年制憲式的改憲只是使中國從非正常的政治狀態回歸到1954年的憲法體制而已,並未改革憲法體制。[1] 此後,中國又分別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對憲法作了三次小規模修正,重點在於從憲法上承認和保障經濟改革的成果、改變既有的所有權關係。然而,無論是上述的三次大改還是三次小改,都沒有觸及國家權力結構,修憲活動的方向顯然不是限制國家的權力,而是界定個人權利、調整限制個人自由的程度和方式。  

  1999年3月的憲法修正案具有不可低估的意義,它雖然只是局部性改動、也並不徹底,但在承認私人財產權的合法性方面邁出了關鍵的一步,由此將產生重要影響,使社會秩序經歷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對憲法作了這樣的修正之後,個體和私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必然要求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地重新定義國家與市場的關係以及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與市民財產權的關係,從而日益凸顯出憲法中的內在矛盾,而且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導致體制性危機,進而不可避免地提出更徹底的憲法改革要求。  

  筆者認為,為了準確把握目前中國憲法體制的特徵,也為了了解今後如何在中國重建憲政,有必要認真分析現行憲法的演變、特別是1988年以來關於財產權的三個憲法修正案。依此宗旨,本文首先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展的過程、根本規範的主要內容和問題,並具體考察所有制方面的基本爭論以及試圖在意識形態與社會現實之間尋找某種均衡點的改革措施。其次,透過權力話語的種種修辭來解讀在社會結構急劇變遷背景中出台的1999年憲法修正案文本,說明它對現行憲法體制的影響,並揭示國家制度內部存在着的教義性與正當性之間的緊張和衝突。最後,通過份析異質因素的互動關係,展望政治改革以及重建憲政主義體制的可能性。  

  一、中國憲法修改的歷史回顧  

  1954年9月20日頒布的憲法的總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第1條);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2],而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2條)。在社會經濟體制方面,這一憲法明確提出了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的方式、一步一步地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的目標(第4條),特別強調了全民所有制國營經濟的主導地位和優先性,但同時又承認經濟成份的多元化,容許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社經濟以及個體經營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的並存(第5條、第10條)。在財產權方面,1954年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以及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第11條),依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第12條),但與此同時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以及其他生產資料徵收、徵用或者收歸國有(第13條),並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產破壞公共利益(第14條)。憲法在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里還明確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愛護和保全公共財產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第101條)。 

  但是,這一憲法頒布還不到一年,毛澤東就掀起了農業合作化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高潮,把原計劃到1967年才完成的社會主義改造一下子提前了12年完成[3]。此後不久,又發生了反右派鬥爭,這場政治運動極大地衝擊了1954年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一些法學家的護憲主張也受到了嚴厲批判[4]。1958年,時任上海市委宣傳部長的張春橋發表了“破除資產階級法權思想”一文,非常激進地批判了私有財產、商品等價交換、僱傭關係以及其他個人權利[5]。在以後的十幾年中,中國又經歷了所謂“大躍進”式的非理性的社會主義產業化、被稱為“四清”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以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社會動盪,終於使得1954年憲法名存實亡。 

  文革後期,根據中國已經進入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政治判斷,中共全面修改了憲法並於1975年1月17日頒布。這部“文革憲法”特別強調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以及黨的一元化領導,明確規定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這兩種形式。而在關於公民個人的權利方面,該憲法的規定則多有遺缺,例如,它刪除了1954年憲法中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第85條)、國家賠償請求權(第97條)、繼承權(第12條)、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第90條第2款);與此同時,“文革憲法”追加了不少1954年憲法所沒有的條款,如公民有義務擁護共產黨的領導、有宣傳無神論的自由、有罷工的自由以及“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等。但是,即使把文革的“成果”入憲了,也無法讓文化大革命“萬歲”。“文革憲法”通過後不到兩年,以毛澤東遺孀江青和張春橋為首的過激的“文革派”就被逮捕。1978年8月,中共正式宣告“第一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終結,接着再次修改了憲法。 

  1978年修改的憲法於3月5日頒布,憲法中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四個現代化和物質鼓勵被寫進了憲法序言,在關於“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的章節中,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部份內容,例如,重新規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國家保護青少年的成長、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另外,在1978年憲法中還首次明文規定了公民參加國家管理和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以及計劃生育的義務。但是,當時過激的意識形態對1978年憲法依然有十分濃重的影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國家賠償請求權、繼承權等等重要憲法條款,仍未得到憲法性承認和保障。因此,中共不得不接連在1979年和1980年兩次局部性地修改這個憲法,除對國家權力機構作了合理化調整之外,還規定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直接選舉制度,取消了“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鑑於1979和1980年的兩次修憲有明顯的局限性,為了徹底消除文革的影響、適應經濟制度變革和對外開放的新形勢,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在1980年9月10日決定全面修改憲法,並為此設立了專門委員會。經過兩年多的起草、審議以及四個月的“全民”討論,終於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過了新的憲法。修改後的憲法在篇章結構上有一個顯着的變化,即把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置於國家機構之前,並增加了有關條文,以體現個人的法律地位的提高以及憲法對個人權利保障的重視。1982年憲法不僅恢復了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第33條第2款)、國家賠償請求權(第41條第3款)、繼承權(第13條第2款)、納稅義務(第56條)等內容,並將1978年憲法所規定的參加國家管理的權利和計劃生育的義務進一步具體化,而且還增加了以往三個憲法版本中所沒有的新條文(例如,關於人格尊嚴的規定(第38條)、關於權利與義務不可分割的規定(第33條第3款和第51條)、關於扶養和扶助義務的規定(第49條第3款)、關於義務教育的規定(第46條第1款)等。在經濟制度和財產權關係方面,1982年憲法仍然承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先性以及國營經濟的主導地位(第7條、第8條第3款),但同時又確認,城鄉勞動者的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並通過行政管理對個體經濟進行指導、幫助和監督(第11條)。這時,僱工超過八人的私營經濟還未正式獲得合法性。 

  在1982年的憲法中,按照鄧小平的指示在序言中規定了四項基本原則,並使之成為整個法制的不可動搖的指導思想。據此,已故的張友漁教授對憲法的這一規定的解釋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6]。他還指出,“任何反對黨的領導的言論和行為都是錯誤的,也是不能允許的。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黨的領導,而是怎么正確地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7] 然而,憲法中同時又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2條第1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第57條)。1982年憲法還增加了一個新條款,即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5條第4款),這裡所說的“任何組織”,當然應該包括中國共產黨。其實,聯繫到當時修改黨章時明文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史實,即可發現,1982年憲法的上述新條款主要是要限制毛澤東那樣的超凡型領袖的個人專擅。但是,從1982年憲法的條款來看,這一憲法一方面規定共產黨不能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另一方面又承認超越於法理的四項基本原則、宣告共產黨的領導不可動搖,這就在法理上暴露出明顯的矛盾。  

  在這樣的憲法和政治制度框架中,中國實行了經濟改革,逐步引入了市場機制,並建立和健全了與此相應的民商法規體系。在這個過程中,出現了三個主要涉及財產權關係的憲法修正案。  

  第一個憲法修正案是1988年4月12日通過的,主要是作了兩項修改。第一,在現行憲法第11條中增加第3款,“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第二,修改了第10條第4款,承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一憲法修正案意味着,國家承認僱傭勞動、產業資本的積累、土地的商品化以及分配原則的改變等一系列經濟事實的合法性,並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用益權相對於所有權的優先性。  

  第二個憲法修正案是1993年3月29日通過的,除了改進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內容是:承認中國仍然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的內容,把縣、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的任期從3年延長為5年;在經濟方面則放棄了計劃經濟體制、正式宣布“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承認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營。這次改憲之後,價格機制和企業家集團在社會中開始具有日益重要的意義,而國家則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從全能主義體制向某種形態的法團主義體制轉化的傾向。  

  關於第三個憲法修正案的建議,是由中共中央於1999年1月22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於1月30日通過新華通訊社公開發表的。[8] 3月15日,該憲法修正案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正式通過 。其主要內容是,把鄧小平理論作為國家意識形態的一部份寫進憲法序言,在根本規範中確認法治主義,廢除反革命罪的概念,為私有財產權提供更明確的合法性根據。本來有關方面還曾經設想對國家權力結構和所有制進行較大幅度的改造,但是這樣勢必要在某些方面突破既有的體制框架,因此未能獲得執政黨高層的支持。顯然,現階段的體制內憲法改良只能是有限的。  

  若冷靜地分析中國的現實條件,就會發現,小規模修憲確已接近其極限。今後中國的憲法修改應該是、而且也必然是突破現存體制。當局或者審時度勢、像八十年代初那樣以制憲的方式全面修改現行憲法;或者在社會壓力之下、像五十年代初那樣重新起草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憲法;或者是在急劇的社會動盪之中、像九十年代初的俄羅斯那樣、自下而上進行憲法革命。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財產權的憲法規定都很可能成為立法中的一個焦點。  

  二、圍繞財產權的理論爭議和法制實踐  

  二十年來的經濟改革以引進外資和發展鄉鎮企業為支撐點,經歷了商業自由化、投資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等幾個階段。這是一個全能主義的國家逐步退出直接經營活動的分權讓利的過程,其結局必然是恢復私有財產權的合法地位。但由於意識形態和執政黨正統性等障礙,私有化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採取了一種“猶抱琵琶半遮面”的非正式方法。結果,私人財產“從權力中來、到權力中去”,出現了一種所有權依附於行政權、並產生出權力資本的畸形形態,進而導致了社會的嚴重腐敗。與此同時,在得不到充份的制度保障的狀況下,私人財產或者被轉移到海外,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被浪費掉,很難形成用於長期性經營的產業資本。 

  為了避免上述事態的蔓延和進一步惡化,有必要儘早在憲法和法律上承認和保障私人財產所有權的不可侵犯性。然而,目前在中國又確實存在着這樣一個悖論:如果私有財產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護,資本就只能依附於權力;但反過來,權力資本的非法性又使由此產生的私有財產不宜得到法律上的保護。另外,在長期實行公有制的國家裡,要承認私有化的合法性,就難以迴避應該如何切割分配那些在名義上屬於全體人民的財產的問題。[9] 而且,在對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作出制度性的重新安排時,究竟這些財產的最終處份權是分配到個人、還是歸還給集體,也是個非常複雜的政策選擇問題。[10] 考慮到二十世紀中資本主義國家的財產所有權也在不同程度上有相對化的趨勢,所以,中國政府試圖維持其對私人財產所有權的控制能力的做法,也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但是,這種情形使得關於所有制改革的討論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九十年代中期以來,中國關心財產權問題的學者中一直存在着尖銳對立的不同觀點,大致上可以分為兩派,一派是自由主義,另一派是新左翼。自由主義思想的公開提倡者主要是一些活躍的經濟學家,從法律的視角來看,其中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制度學派的主張。而在財產權方面,張維迎的理論最有代表性。[11] 按照這一理論,在市場競爭中為了提高企業的效率,有必要在行為監督和利潤分配這兩方面,使得制度安排有利於對風險的態度適當或經營能力較強的企業家。然而,因為經營能力是私人信息,所以對它的評估非常複雜,信息代價很大。如果迴避難度較大的經營能力評估、而只按照對風險的態度來進行制度安排,則因窮人比富人有更大的積極性去利用貸款從事風險經營,結果反而可能會導致大量的壞賬,從而增大金融風險;而那種為了減少這一風險而實行的擔保制度,實際上是有利於富人的。如果在貸款過程中採取平均主義的做法,則會出現勞動僱傭資本的局面以及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即經營能力較差的管理者會逐漸把那些優秀的管理者排擠出市場,結果形成和強化行政干預下的內部人控制。為了防止上述情形的出現,只能通過適當的制度設計,使經營能力與個人財產密切聯繫在一起,在現實中,這種設計應當是讓先富起來的人或財產較多的人有更多的機會享有對企業的控制或所有權。  

  在張維迎看來,如果按照作為公共信息的個人財產擁有量來評估經營能力,所支付的信息代價是較低的;在一個有效率的市場中,社會分工應該以財產分布狀態為重要標準;不應當出現勞動僱傭資本的狀態,而應該是資本僱傭勞動。顯然,這一主張的含義是,財產權是培養企業家的溫床,也是企業及市場效率的充份必要條件;所有制改革既可以解決激勵機制問題,又可以解決經營者選擇機制問題,因此是中國經濟改革的關鍵所在。張曙光、汪丁丁、樊鋼、盛洪等許多經濟學者也持這種看法。汪丁丁還曾明確地指出,在從漸進改革轉向深層改革的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憲法改革,確立一部以保護私有產權為核心內容的憲法”。[12] 

  儘管中國已經出版了不少物權法方面的着述,但經濟學者們對法律界在私有化的意義和制度性保障方面的含混態度和貧乏的理論仍然頗感失望,有人甚至公開在文章中表示過不滿。目前,國內從憲法原理的角度為私有財產的正當性辯護、且有較大影響的政治學者是劉軍寧,他認為,“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的支配權,連治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13];因此,“財產權是一切政治權利的先導,憲政民主的基石”。[14] 與汪丁丁相同,劉軍寧也主張“修改現行憲法,承認財產權是公民個人神聖不可剝奪的權利,並以此作為構建政治體制的出發點”[15],從而達到一石二鳥的目標,一方面使政治體制改革獲得“有恆產者”的支持,另一方面通過財產的制度化保障來有效地限制政府行為。 

  新左翼學者與自由主義派學者持相反的觀點,而一些理論背景不很清晰的國情派智囊集團及一些具有民粹主義傾向的知識分子也是如此。本文僅以崔之元的觀點為例,討論新左翼學者的有關見解。[16] 崔之元認為,大規模私有化的思路只是在財產分配上做文章,並不能保證經濟效率的提高,至多只是製造一個新生資產階級;為了在各個領域中全面落實人民主權的原則,也為了在微觀經濟層面達到依靠勞動者的創造性來提高效率的目的,必須在企業內部貫徹民主管理。因此,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應該是,還公有制以“經濟民主”的本來面目,而不是樹立和保障“絕對的財產權”。針對自由主義經濟學者提出的對風險的態度問題,崔之元強調了道德風險和無限責任。巴特(N. M. Butter)曾高度評價企業的有限責任制,認為這是可與蒸汽機的發明相媲美的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法律發明。而崔之元則對此持否定的態度,針對經營能力評估機制的問題,他以結構性破產以及破產法的公法化這一特例,來論證市場機制根據經營能力篩選企業、提高效率時的不充份性。  

  在關於美國企業制度變革的論文中[17],崔之元反對私有財產權的立場表述得更明確完整。他認為,八十年代末以來美國29個州通過修改公司法來緩和“股東資本主義”的企業管理方式,要求經營者不僅為股東(stockholders)、而且還要為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服務的做法,突破了私有制的邏輯,是市場經濟與私有制的矛盾之必然結果。張維迎對崔此文中的概念混淆以及基本觀點和論據的錯誤提出了非常尖銳的批評。張指出,由於企業制度分為確定的財產所有權和狀況依存的企業所有權兩個不同的層面,後者的本質是剩餘的索取權(風險利益)和控制權(行為責任);公司的管理結構在廣義上是由安排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使兩者達到最大限度的對應的一系列契約所組成的;所以,美國許多州修改公司法讓工人等利益相關者在其承擔風險的範圍內享有一定的發言權、控制權,歸根結底只不過是私有制邏輯的延伸而已。[18] 

  在自由主義與新左翼的對立之間,還潛伏着第三種思想傾向,這就是在制度建設和創新的過程中儘量兼顧自由競爭與社會公正的理念。其理論淵源可包括實踐理性的哲學、多元主義的社會觀念、注重分配公正的自由主義正義論以及社會民主主義的政治綱領。從憲法發展的角度來看,這種觀念也許會趨向一種類似威瑪時期德國着名的政治學者赫曼·黑勒(Hermann Heller)所主張的“社會性法治國家”的設想。但是,這種思路還缺乏明晰的表述,更談不上體系化,只是因為它比較容易成為重建共識的基礎,所以在這裡提出來以便引起充份的注意和深入探討。正是因為尚未奠定共識的理論基礎,近年來中國的改革實踐一直在左右搖擺。  

  從中國財產權制度變遷的歷史現實來看,中國的法律傳統中缺乏明確界定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所有權觀念。私有土地的買賣雖早就得到國家的認可,但物主並無完全的自由;土地的轉讓一方面受到共同體內部人際關係的限制,另一方面受到國家抑制兼併的均地政策的限制。因此,中國的土地所有權一直不是絕對的,其合法性根據僅在於有據可查的契約文書以及可供尋根問底的契約之鏈。在界定土地所屬時,物主唯一能做的就是證明自己占有的土地來歷正當,是從契約對方手中合法獲得的,而對方又是從另一占有者手中合法獲得的,如此層層剝筍地直到國家承認的起點或法律時效的終點。此特徵使得中國的土地所有制度主要不是表現為經過登記、獲得排他性的物權形態,而是表現為由一系列契約文書所構成的債權形態;所有權的內部結構也具有彈性,呈現出不同層次的多種權利、權能不斷分離組合的動態。[19] 在最近二十年的經濟改革中,傳統財產權的上述特徵得到了恢復並發揮了積極作用。  

  正如歐美歷史上的許多憲法鬥爭都是圍繞土地權益的分配問題而展開的那樣[20],當代中國的所有權關係的根本性改革也是從怎樣充份實現土地的財產價值以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調整開始的。1962年公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案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包括人民公社(鄉)、生產大隊(行政村)、生產隊(自然村)在內的三級經濟組織,以生產隊為基礎。農村耕地制度的變化始於七十年代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先出現在一些貧困地區、並逐步普及到全國。在農村財產權改革的過程中,為了堅持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原則,農民和基層幹部把一塊土地分成不同的層次、不同的構成要素,通過承包經營的契約關係來取得使用土地和獲取收益的部份權利。[21] 其結果是,形成了一種不同於人民公社制度的農村土地財產權結構,即國家保有禁止轉讓[22]、限制抵押[23]以及強迫性徵收或徵用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事實上的終極處份權,鄉或村級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民集體的經營代理者或管理者、通過收取地租的方式實現所有權,而農民個人則以家庭為生產單位享有用益物權。由於承認農民的用益物權和生產自主性,這一新的制度安排大大降低了經營的監督成本、強化了生產的激勵作用,所以推行承包責任制後農業經濟的效率明顯地提高了。[24] 

  另外,為了提高對66萬平方公里的城鎮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加財政收入,從八十年代初開始試行了國家所有土地的用益權能的出讓和轉讓。深圳特區首先在1982年引入有償出讓國有土地的交易制度(第一級土地市場),從此使用土地必須繳納地租,免費劃撥的做法被逐步廢除;至1987年又承認了土地使用者有償轉讓自己的用益物權的自由(第二級土地市場),從此國有土地具有了按照浮動價格實現交換價值的可能性。繼深圳之後,許多城市也先後實施了類似的土地流通化措施。1987年春天,國務院正式提出了在全國範圍內承認土地用益物權有償轉讓的政策,並責成國家土地管理局等機構研究制定具體方案,在1988年修憲法後付諸實施。[25]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為土地資源的商品化提出了具體的法律根據。土地使用權這個法律概念把城鄉的土地用益性權利統合起來了。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土地使用權,其廣義的內涵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房地產市場中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權等;狹義的內涵則專指以房地產開發為目的而取得的對國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26] 若採取大陸法系的分類方式,這一概念包括地上權和永佃權這兩種用益物權。然而,中國在設計國家在一定期限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制度時,主要參考的是施行於香港的英國法的經驗,因為該模式可與公有制的意識形態相洽和,既能維持政府控制和調整土地資源的權力,又能使政府從土地開發中獲得巨額財政收入,還可促進房地產市場、金融業的繁榮。[27] 因此,立法者和學者的觀點更多地受到了所謂的社會性地權制度(land tenure system)的原理及自由土地保有權(freehold estate)和定期不動產權(leasehold estate)的分類法的影響。  

  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相對應的,是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財產法”中確立了“企業經營權”概念,它包括對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承包經營權以及租賃經營權這三種形態。國有企業經營權這一用語出現於1984年,後在“民法通則”第82條中正式規定之。1988年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條第2款確立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並把企業經營權定義為企業對國家授予其進行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份的權利。1992年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經營機制轉換條例”的第8到21條規定了企業經營權的14項具體內容,包括自主決定產品價格、按照規定從事進出口業務、自由處份企業資產、僱傭職工、拒絕攤派等方面的權能。  

  採用企業經營權這一術語的目的是,在與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不發生衝突的前提下,曖昧地容許國有企業擁有某種近似於所有權的物權,以解決所有權主體不能落實的問題。然而,鑑於這樣的文字遊戲實際上帶來了概念上的混亂,部份學者主張,應該明確承認國有企業具有區別於國家所有權的“法人財產所有權”。[28] 還有些學者則認為,法人不可能對國有企業的財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因此應建立絕對所有權和相對所有權這兩種範疇,企業只享有相對所有權。[29] 其實,無論採取哪種觀點,都勢必導致國家所有權的二重結構。[30] 立法者最終接受了經濟學中的委託──代理理論的分析框架,在制度層面把財產所有權(property rights)和企業所有權(ownership of the firm)區別開來;國家作為投資者和委託人把自己所有的財產授予經營者來管理,僅僅享有“股東權”;經營者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實際上取得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31] 從企業經營權到法人財產權的變化,正是對國有企業的財產權關係進行分離、重組以及實現結構轉換的結果。  

  綜上所述,在近二十年的經濟改革過程中,中國通過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權、法人財產權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實際上逐步改變了憲法第12條規定的公有制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其具體的步驟和措施如下。第一,通過契約法(特別是承包和租賃的合意關係)使所有權流動化。其結果是,一方面財產的轉移以及新財產的起源具有很大的可選擇性、隨機性、任意性;另一方面所有權的合法性與非法性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煳。為了防止化公為私或為了保護增值的財產,勢必出現按照排中律的邏輯使產權關係明確化的要求。第二,在界定產權結構的過程中,所有與占有、經營的分離會變得更加徹底。從法律理論的角度來說,有必要嚴格區別具有排他性的物權法上的請求權和相對於特定對象的債權法上的請求權。為了使產權的重新定義更符合要素市場和產品市場上的交換需要,司法實踐勢必通過試行的方式對財產權關係進行符合社會公正和經濟效率的政策性調整。第三,縮小政府的規模,讓行政權力逐步撤離市場,並通過股份制等形式使公共所有權的主體褪去具體的職能和特性而更加抽象化,使它變成一群基金管理人、一個參與分紅的股權載體,變成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流通的資產價值的一個核算單位,甚至變成獨立於所有者資格單一性或公共性的某種外部控制的社會責任及其象徵性符號。  

  經過上述的私有化三部曲之後,為了使市場中通過契約交換、轉讓的財產權得以按照變價程序度量、可以按照司法程序執行,必須確立私有財產足以對抗任何第三者的法律效力。換言之,需要在使公共財產相對化的基礎上,承認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這就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本質所在。既然財產權結構發生了如此根本性的變化,政府的地位和行為方式、構成社會公正觀的習慣以及意識形態也必然受到影響。[32] 對強調意識形態的統治者階層、尤其是其中的“原教旨主義者”集團而言,這裡不僅存在着經濟效率、租稅收入以及制度成本的比較分析,而且存在着基本政治體制的生死存亡的風險評估,問題於是變得極其複雜。  

  三、1999年憲法修正案之後的憲法結構  

  “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顯示出試圖正面解決所有制問題的新的意圖,這最後表現為九屆人大第二次會議的改憲決議。為了從意識形態將對財產權結構的變革合法化,1997年在中共章程中規定,鄧小平理論是黨的指導思想的一部份,1999年又在憲法修正案中列入了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作用。為了協調政府行為與保護私有財產的要求之間的關係,1998年按照“依法治國”的綱領和有限權力的模式進行了行政改革。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看,這些都是值得歡迎的。然而,無論從意識形態還是從政府定位方面來看,這些變化其實都很不徹底。而1998年底以來甚至還出現了一些思想逆流和政治倒退。如果分析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文本,就不得不承認,它基本上只是一種妥協的產物。 

  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第12條確認了鄧小平理論在國家意識形態中的地位;相應地,把關於中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判斷從“現在進行時”改為“一般將來時”,即強調這一歷史階段“將長期”存在;還增寫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憲法修正案改動了憲法序言的第7段,該段改後共有251個字,其中僅社會主義這一詞就出現了10次,占該段文字近六分之一的篇幅。然而,雖然社會主義這個詞的出現頻率如此之高,它的概念卻未被明確地定義。若按照憲法序言第6段的說法,社會主義之所以不同於新民主主義,是因為對生產資料的私有制進行了改造;而如果按照第8段的說法,則社會主義意味着堅持對剝削階級的階級鬥爭;這兩種解釋又都與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宗旨──界定私有財產權、發展市場交換的合意關係──相牴觸。 

  根據修正案第14條,在憲法中追加了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條款,即把關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原則合併為憲法第6條第1款,重新規定第2款為“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33] 相應地,修正案第15條把憲法第8條第1款改為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把集體所有制經濟定義為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  

  修改前的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承認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保護其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通過行政管理的方式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對私營經濟的規定也大致類似。根據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修改後的憲法提高了私人財產權的法律地位。根據修正案第16條,憲法中的相關條款被改為:“(第1款)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第2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在中國的權力話語體系中,把私有經濟解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這一表述,意味着正式承認其合法性和持久性,意味着“國家──集體──個人”這一價值序列的相對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條款中不再區別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這實際上意味着當局已放棄了馬克思主義的剝削理論及階級分析法。但在政府職能方面,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並未接受關於國家中立性和行政服務的理論假設;相反,還是繼續強調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監督和管理。儘管如此,憲法修正案第16條仍然是這次改憲的核心內容,也是今後中國制度改革的一個主要支點。  

  另外,修正案第13條增加了一個法治國家條款,而第17條則追認了刑法修改的成果,即廢除了反革命罪,使政府在行使強制力時得以淡化其政治色彩。若借用諾斯的術語來表達,對憲法的這兩處修改的主要意義在於,國家控制權的潛在暴力(violence potential)的分配顯得更加公允,從而加強了政府組織在暴力方面的比較優勢(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violence)。[34] 

  由於左翼勢力的壓力和意識形態的限制,1999年憲法修正案未採用“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表述方式,當然更未直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雖然修正案第16條明確提到“非公有制經濟”並承認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的範圍內。目前中國的非公有制經濟究竟如何區別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非公有制經濟呢?隨着對社會主義概念的解釋之變化,會不會某一天非公有制經濟不再被當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份呢?可見,修改後的憲法對私有經濟的定位,還是沒有擺脫所謂的“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的“主義”話語和權力話語的邏輯。另外,修改後的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也是有條件的,即一要合乎法律規定、二要承認國家監管。前一條件意味着,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僅限於法律實證主義層面,缺乏防範“立法專制”或者“惡法”的觀念[35];而後一條件雖然有補救市場失敗的含義,但實際上卻使私有財產的權利本身無法具備固定、明確的邊界以及必要的對抗力。應當看到,如果對私有財產權缺乏充份的制度性保障,無論國家如何引導,它都很難有效地形成產業資本;相反,卻很容易趨向隱遁、消費以及投機。 

  學術界一般都認為,以馬克思理論為意識形態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有兩塊主要的基石,即公有制和按勞分配。憲法修正案第14條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假設為媒介,對這兩大原則都作了修正。當然,這樣的修正是符合改革開放後的經濟現實和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需要的。但是,也有必要注意到,同一制度中並存的異質因素不僅具有互補作用,還有互相競爭和彼此淘汰的特性。如果非公有制的財產權安排和分配方式更有效率,在競爭中顯示出優勢來,應該怎麼辦呢?這時還一定要堅持維護公有制的主導地位嗎?對這一十分現實的問題,如果作肯定的回答,那麼真正的市場競爭機制就無從談起了,憲法修正案第12條增加的市場經濟條款等就要流於一紙具文;如果回答是否定的,現行的社會主義體制就難以為繼。未來的中國,究竟是違反馬克思列寧主義、建立一種嶄新的社會主義模式,還是為了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原則、而不得不違抗勇於“修正錯誤”的黨的領導,或是真正地貫徹人民民主的精神、實行憲法革命呢?無論採取何種選擇,現行憲法結構上的矛盾都是昭然若揭的。換言之,在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通過後,甚至四項基本原則的內容本身也會發生衝突,從而影響到關於社會公正的價值體系的效力。 

  從憲法的具體內容中,也很容易看出修改後的憲法的自我矛盾。例如,按照修正案第16條的規定,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而修正案第17條卻保留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罪名。這裡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單指社會主義公有經濟,還是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若是單指公有制經濟,那就表明憲法實際上對經濟體系內部的各個組成部份並非一視同仁,而是區別對待;難道憲法暗含着在財產權保護問題上對不同所有制經濟實行不同待遇的意思?甚而令人起疑,是否破壞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就不必受到國家法律等同的制裁呢?既然憲法規定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理應不能容許對它們的破壞活動,如果對破壞個體、私營經濟的行動與破壞公有制經濟的行動一視同仁地制裁,那麼,又何必要把法律所保護的經濟體系區分為“社會主義”的與非社會主義的? 

  進一步看,如果憲法修正案第17條所說的“社會主義經濟”不包括市場經濟,那麼,發展市場經濟是否就構成所謂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犯罪活動呢?第17條專門規定了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的法律制裁,這與憲法第15條第3款中關於“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之間,又是什麼關係呢?還有,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那麼,現實中是否還確實存在着非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呢?又是否存在着不神聖而又可以侵犯的財產呢?若對後一問題作肯定的回答,那麼,是否意味着“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以外的一切財產,都不受法律保護、或只受次一級的保護,因而是可以被踐踏、而不受或只受到較輕的法律制裁呢?之所以提出這樣一連串的問題,並非出於咬文嚼字、吹毛求疵的偏好,而是因為憲法實際上對上述概念並未規定明確的概念和內涵,這就使得行政司法機構不可能正確地解釋和實施1999年修憲後新的私有制經濟條款,各部門在制定法律規範和審理具體案件時就必然會歧義叢生。如果當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制憲時,都出現潦草敷衍的狀況,以致於聽憑一部內容上矛盾百出的憲法出台,那當局又怎能指望人民承認這一憲法作為根本規範的最高效力呢?! 

  中國迄今為止的經濟改革主要是引入市場機制,其基礎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的契約及其履行,其結果是私有財產的逐步積累、甚至已達相當大的規模。但財產權不能僅靠契約關係中的相互承認來保障,只從農地的相鄰關係由於否定的相互性而不斷陷入糾紛即可略知一斑。財產權必須具有對抗任何第三者的效力,因此離不開政府的強制性保護;反過來說,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界定和保障財產權,其職能也就大可被質疑了。所以,一旦承認了私有財產權的合法性,就必須開始建立相適應的政府職能。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財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這一經濟問題,是無法脫離政治體制及意識形態而單獨討論的。 

  在現階段,中國的有產者需要政府從法律、制度上提供充份的保障,並希望限制政府權力的干預;而政府也需要通過“有恆產者有恆心”的機制使社會安定化,並通過保護財產權的行政服務來獲得支持和國庫收入。這種歷史性交換的合意,就集中反映在憲法修正案第16條規定的私有經濟條款和第13條規定的法治國家條款中,問題是如何落實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當然,在許多根本方面,如怎樣按照依法治國的原理來監督和限制政府權力、武裝力量究竟屬於人民還是屬於一個政黨、建立什麼樣的決策模式、繼續採取民主集中制還是承認權力機構內部的分權制衡、是否容許各種利益集團及其代表的活動等,一時還看不到當局和人民之間形成合意的可能性。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根據馬克思關於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着名命題,財產權關係的變化勢必要在意識形態和國家機器方面引起連鎖反應式的變化,欲長期維持既存體制的想法是很不現實的。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認,在新的憲法修正案通過後,中國的社會經濟結構和國家權力結構的對立實際上更表面化了。在此情形下,既然倒退沒有出路,那麼政治改革就無從迴避。 

  四、社會公正與憲政共識的重建  

  馬克思列寧主義主張,為了避免剝削壓迫和階級對抗、實現社會公正,必須消滅私有制。但大量的實踐都證明,公有制並不能帶來真正的社會公正。因為,整體性公有制的承擔者只能是國家,而全能國家一旦成為營利機構,就會導致全面的“共有的悲劇”,或在不同層面上與民爭利,其結果必然是“國將不國”,逐步失去國家協調和仲裁社會各種利益的基本功能。中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私有經濟和法治國家條款,正反映出中國校正其推行公有化的歷史結果的努力。然而,一旦恢復了私有制的合法地位,又怎樣才能真正實現社會公正呢?這一問題迄今未得到認真的討論,但要進行政治和意識形態方面的深層改革,這個問題卻是無法繞開的。 

  在近二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幾乎所有階層都曾得到過不同程度的實惠。雖然分配不公的問題早就存在,但多數人都認為,最重要的是先把“餡餅”做大,這樣每個人所拿到的份額才能不同程度地增加,爾後再考慮分配的標準及程序是否公正。然而,到了九十年代後期,人們才突然發現,“餡餅”做得再大、再快,也趕不上國有資產流失的規模和速度;通過國家權力的槓桿建立市場經濟的結果是出現了權力資本,國家權力的持有者及其關係人“近水樓台先得月”;目前權力資本的原始積累已基本完成,剩下的難題便是如何處理變成了“蟬蛻”的國有企業及其職工。國有企業的破產實質上意味着國家的體制破產,然而,對於體制破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國家權力持有者,不僅把破產的成本完全轉嫁到國有企業職工及社會身上,而且還在體制破產過程中暴發了起來。他們先是以化公為私、權錢交易等方式,做無本萬利的“生意”;繼而又壟斷市場、結成份利集團,占據了最小風險、最大收益的社會地位;貪得無厭的權力資本不僅挖空了國家的經濟基礎,而且還腐蝕了整個國家權力結構。於是,社會公正問題開始凸顯出來。 

  在這樣的現實條件下,怎樣才能實現社會公正呢?能按照“主義”話語(老左翼)或者“批判”話語(新左翼)的主張,再來一次“等貴賤、均貧富”的“革命”嗎?這將使中國倒退到改革前的制度原點。能按照“穩定”話語(制度功利主義)或者“實惠”話語(行為功利主義)的說教,勸民眾忍耐下去,一直等到人均GNP達到2000美元後再來談社會公正問題嗎?可是眼前權力資本的貪婪與下崗職工的不滿已經表現為潛在的社會摩擦,誰也不知道雙方之間暫時脆弱的均衡還能維持多久。 

  事實上,一旦分利格局固定化、制度化後,社會公正也就無從談起了,政治改革則更是難上加難。目前在中國要實現社會公正,關鍵在於規範權力資本。從社會轉型的角度來看,比較理想的途徑是,在“反腐敗”等治標性活動的同時,實行治本性的制度變革和制度創新,把權力資本誘導到產業資本市場、並通過一整套公平交易的規則來規範之;同時,通過國家的稅收、財政及資源分配政策,來扶持中小企業、援助貧困階層、縮小收入差距、限制非法經營。而要做到這些則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國家權力的中立化,使權力的行使不以權力資本的自由意志為轉移。從更一般性的意義上說,既然國家承認了私有制,那麼其主要職能就變成對財產權和契約提供保障性服務;在這種情形下,國家必須公平地、以契約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現,並根據這一定位來設計各種制度安排。這時就需要關於社會公正的“法治話語”,以確保憲法第33條第2款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實施,其最基本的內容和政策應包括政企分離(以“小政府”為模式的行政改革、黨政軍機關與經濟活動脫鈎)以及依法行政(行政訴訟和違憲監督)等等。 

  目前,僅就分配公正而言,“法治話語”中有兩個明顯的悖論。一個是形式上的,如果私有財產得不到法律保護,資本就只能依附於權力;而權力資本的非法性,又使由此產生的私有財產不宜直接得到法律上的保護。這種形式上的悖論有兩種可能的化解方法,即各種所謂的“洗錢”型的財產合法化的個人行為,和由國家出面正式承認私有財產權及其分布現狀的合法化行為。1997年全面推廣的股份化以及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就屬於這類措施的具體步驟。另一個悖論則是實質意義上的,即國家權力的中立化意味着要抑制政府在財富再分配方面的功能,實行“夜警國家”或者“小國家、大社會”的模式;但由於兩極分化的局面已經形成,只有國家才能通過財富再分配的方式來縮小階層之間、地區之間的貧富差距,因此,仍有必要維持一個“福利國家”的架構;而國家一旦介入財富的分配,就很難保持其真正的中立性。 

  中國今後法制建設的根本課題就是怎樣解決這些實質性悖論。為此,首先要建立新的社會共識和意識形態體系。共識從何而來?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強調自由和政治民主,而新左翼的意識形態則強調平等和經濟民主,雙方的對立歸根結底還是集中在如何形成自由與平等的均衡關係這一永恆性的政治問題上。如果承認,有可能通過約翰·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所說的重疊性合意和反思性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36]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來實現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那麼,在上述的意識形態對立狀態中,就完全可能找到重建社會共識的基礎。 

  在羅爾斯看來,一個社會是否公正不取決於實行公有制還是私有制,關鍵的問題在於施行財產權的成果能否在社會中公平地分配;社會公正既不容許為了少數人的更大利益而犧牲多數人,也不容許為了多數人的利益或者社會整體而犧牲少數人。除了財富的分配之外,人們是否享有充份、平等的自由權,也是社會公正的一項最基本的指標;更準確地說,自由權應優先於公平分配。按照自由主義的正義觀,財產權的分布應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這種安排本來就符合平等和民主的理念。因此,羅爾斯把自由的市場機制稱為“占有財產的民主制(property-owing democracy)”,並認為,在採取自由社會主義政體的社會中,也可實現容許公共單位與私人平等競爭財產權的經濟民主。[37]  

  中國突破了公有制神話、承認了私有財產的合法性之後,應考慮如何建設公正的社會、兼顧自由競爭與公平分配。為此,需要通過剝離政府活動與營利活動、限制行政權力、縮小公共職能等改革措施,使國家權力中立化,提供一套能公正解決社會利益摩擦的制度框架,這必然會導致重新設計國家制度的政治改革。這樣的改革應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建立一套明確的、普遍適用的、抽象化的行為規範體系及程序規則,儘量縮小自由裁量的餘地,即使在需要裁量的地方也應建立起可進行外部監督的機制;其次,“階級立法”意味着立法腐敗,必須通過民主化、分權制衡以及議會制立法的方式來防止立法腐敗;再次,建立和健全徵稅、財政支出以及公債發行的具體規則,通過修憲來限制政府的徵稅權,以此加強分配的公正;第四,在司法方面實行集權制,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第五,需要通過輿論監督來防止司法腐敗,但更重要的是完善法律專家的資格考試制度、加強職業自治和自律、通過程序性設計、法律解釋的技術以及判決理由的公開發表,來提高審判的合理性;第六,通過各種法律措施,切實保護一般消費者、地域居民、低收入階層的利益,使之免受企業不當活動的侵害;第七,在社會中形成能與企業抗衡的各種私人組織、中介組織,尤其是自發的工會和農民團體。 

  如果國家要介入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避免強制性的經濟平等化。實際上,財產權的各種不公平的分配以及試圖改變分配格局的努力,正是黨派活動的基礎和源泉;在追求社會公正的目標時,不應抱持“畢其功於一役”或一勞永逸式的期待,應把這一目標與實現利益代表制度和審議制度結合起來考慮,注重在多元化的意見表達和試錯過程中,不斷糾正社會不公現象。同時,既然國家會介入財富分配,那麼就要注意通過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來限制國家在分配方面的活動。必須加強司法審查制度,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而且要審查抽象的行政行為。總之,在分配過程中,國家權力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是由司法審查制度、在各種利益集團的互動中實現的。 

  由1999年憲法修正案所引申出來的上述結論以及對政府和意識形態的新要求,完全逾越了現行憲法的框架。既然體制內的憲法修改已經達到極限,那麼體制外的憲法革命也就勢在必行。中國政府在實施大規模的法典編纂計劃之前,其實應該考慮首先制定一部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新憲法。也許,重新立憲的決斷不得不等待條件的成熟和適當的契機,但是,各種基本制度的周密研究和充份的討論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儘早進行的。總之,通過論證性對話達到共識,在此基礎上重新塑造行政的活動模式、國家的權力結構以及社會的意識形態,這就是目前中國憲法發展的最迫切的任務,也是憲法學的中心課題。 
 
 
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

  二、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與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

  三、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與基本原則  

  中國在推進經濟改革的同時,也應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這業已成為體制內外大多數人士的共識。但是,究竟什麼是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人們的理念就不盡相同了。中共十五大的提法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而一些知識界人士則提出了“建立民主政治”或“實現政治民主化”。筆者認為,茲事體大,絲毫含煳不得;放眼今日之世界潮流,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定位在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上。下面從三個方面加以論述。

  一、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  

  自文革結束、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各個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誰也無法否認,今天的中國社會已經與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主義沒有多少共同之處了。如果用現代化理論和社會進化理論來考察中國社會的變遷,可以看出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這一時期的主要特徵是,從傳統社會轉向現代社會、從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從專制政治轉向民主政治(準確地說是憲政民主政治)。筆者試從經濟、社會、文化、政治這四維角度,來分析社會轉型時期的一些特點。  

  經濟上的三大趨勢:非國有化、市場化、國際化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方面最突出的變化首推非國有化。改革之初,工業產值里國有工業占77.6%,其餘部份均為準公有的集體工業,基本上不存在個體或私營工業。而到了1996年,工業產值里國有工業僅占28.8%,集體工業占40.4%,個體、私營及合資、外資等工業則占30.8%。顯然,非國有經濟的增長大大超過了國有經濟。1996年,全國註冊的個體工商戶達2,700多萬戶,私營企業81萬多戶;個體、私營經濟註冊資金達5,900多億元;個體、私營經濟從業人員達6,100多萬人;個體、私營經濟的零售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額的30%以上;它們向國家交納的稅金占全國工商稅收的7%左右。這些數據從側面反映出經濟非國有化的趨勢。  

  另一變化是市場化趨勢,它出現於八十年代、在九十年代明顯加快成形。目前在商品市場上,90%以上的生產資料和95%以上的生活資料的價格已由市場決定;資金、勞動力等要素市場已開始出現;技術、產權、房地產、期貨等市場交易也都陸續形成了規模。可以說,中國經濟的微觀基礎已經市場化了。改革前國有企業95%的經濟活動是依據國家指令性計劃安排的,現在這一比例已降到5%以下;今天,國有企業主要是面向市場組織其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等經濟活動的,再也不是完成國家計劃的“機器”了。而那些在計劃體制之外生長起來的非國有企業,則一向是按照市場規則運行的,隨着市場化趨勢的出現,它們的活力也越來越強。  

  再次是國際化。1978年中國的進出口總額僅占GDP的10%左右,而1996年這一比例已上升到36%,中國經濟的對外依存度正在大幅度提高。至1997年中國吸收的外資已超過3,200億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近2,000億美元。這些都表明,中國的經濟愈來愈國際化、與世界經濟的聯繫愈來愈緊密。  

  社會的五大變化  

  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也發生了以下幾方面的變化。首先是兩層型社會結構轉化為三層型結構。改革前中國的社會呈現典型的“國家──個人”兩層型結構,國家通過單位(工廠、公社、機關、學校等)制度直接統治個人。改革以來的最大變化之一就是,在國家直接控制的組織之外,出現了一個民間社會,如民營企業、民間社團、各類中介組織、民辦媒體、民辦學校、城鎮社區組織等。結果原來的兩層型結構轉化為“國家、民間社會、個人”三層型結構。這樣的結構變化相對地減弱了國家對個人的控制能力,而個人的選擇機會則日益多樣化、對行政機構及其衍生物的依賴性大為降低;同時,也形成了廣闊的公共生活空間及個人生活空間,也因此大大地激活了人的潛能與活力。  

  其次是出現了中產階層。改革前的中國只存在着官僚特權階層和工人、農民、城市平民等下層社會,根本沒有中產階層。改革以來,隨着非國有經濟的迅猛發展和民間財富的迅速積累,一個收入豐裕、生活富足、資產殷實的中產階層正在形成。據保守的估計,全國個人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的人數遠遠超過100萬,而資產超過千萬元和上億元的也大有人在。如將他們的家屬計算在內,這個階層已有相當可觀的人數。儘管他們目前在總人口中的比例還不大,但由於他們掌握着大量財富、主導着市場的發展趨向、控制着廣泛的社會資源、並且日益積極地參與經濟和社會生活,因此,他們的價值取向、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必將對社會產生愈來愈大的影響。  

  第三,知識階層的獨立性逐漸增強。以前毛澤東視知識分子為附着在國家機器這張“皮”上的“毛”,既然“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故而從整體上看,改革前知識分子根本沒有任何獨立性,只能被動地聽憑對他們的“改造”。伴隨着改革開放的進程,大批知識分子脫離了舊體制的羈困,既在經濟上自立,也在觀念上日趨獨立。即使仍留在國有體制內的知識分子的觀念也都保有一定的自由領地。這種變化既有助於知識階層整體智識水平的提高,也使得知識階層有可能作為社會進步的思想前導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四,社會中貧富兩極分化的趨勢。一方面,社會中的富有或中產階層的人數正在逐步增加;但另一方面,貧困化的人口仍為數巨大,城市裡的下崗、失業人數還在不斷上升。據官方數字,1996年全國農村的貧困人口為6,000萬人,城鎮裡生活水平低於貧困線的人口為1,176萬人。到1997年1季度末,全國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中停減發工資的職工人數為1,096萬人,停減發離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227萬,下崗職工已達900多萬,僅此三項合計就已超過2,000萬人,達歷年來的最高點。隨着國企改革的深化、經濟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復關入貿進程的加快,下崗待業的職工人數還會進一步增加。就業壓力已構成當今中國最為突出的社會問題。此外,還有為數巨大的進城流民(一些城市居民稱之為“盲流”),他們構成了社會的底層,生活十分艱苦,其權益基本得不到保護。  

  第五,城市化現象。中國的建制市至1996年底已達666個,比十年前翻了一番,其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42%,建制市的城鎮居民達為兩億人。城市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市生活方式的迅速傳播,使愈來愈多的農村人口受到城市文化生活、價值觀念、道德規範、行為模式和社會心理的影響,向城市遷移,從而使得城市人口不斷膨脹。早在九十年代初,由農村流入城市、設法定居的人口即已超過五千萬人。  

  文化變遷的三個特點  

  隨着改革開放中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變化,體現社會民族風貌的文化也有劇烈的變化。首先,社會觀念與正統意識形態日漸疏離。文革結束以來,革命年代製造的政治神話一一破滅了,正統意識形態(如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一黨專制、個人崇拜、計劃經濟、一大二公等)逐步走向衰敗。無論是精英文化、還是大眾文化或流行文化,都顯現出與正統意識形態疏離的趨向。繼社會中普遍出現的信仰危機、信念危機後,開始了社會觀念的更新,功利主義、實用主義、自由主義以及後現代主義逐漸表現出越來越大的影響力,但也同時出現了道德失范、拜金主義等觀念畸形演變。  

  其次是“西化”思潮日益擴散。作為先行的現代化範式的西方社會近年來對中國的影響已波及到文化的各個層面。在思想文化如哲學、宗教、藝術、文學、政治等方面,存在主義、精神分析學、基督教宗教哲學、權力哲學、實證主義、現代派、後現代派的各種理論都被介紹到了中國;文學藝術作品也受到了這些思潮的影響;而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觀念的影響則更是廣泛深遠。在工具文化如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經濟科學、管理科學以及廣告文化、營銷文化、服飾文化等方面,西方的影響也十分深入。例如,在大眾文化方面,如電影、電視劇、古典音樂、流行音樂、社交禮儀中,西方的影響可謂無所不在。以美國之音、英國BBC、法國廣播電台的中文廣播為代表的西方傳媒的影響,也在逐步擴大。  

  第三是多元化的趨向。由於正統意識形態的控制能力削弱了,改革開放中經濟的多元化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文化上的多元化。雖然社會主義文化仍在堅守自己日益緊縮的陣地,但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兩大思潮正在異軍突起。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道教以及儒家思想在中國都有復興之勢。各民族、各地域、各種人群的亞文化更是層出不窮、形式繁多。可以說,多元化是中國社會轉型期文化最基本的特徵。  

  政治層面的三個轉變  

  在轉型期政治諸多變化中,首要的變化是政治制度從極權主義轉變成威權主義。所謂的極權主義是指政權對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包括人們的思維)實行無所不在的嚴密控制的政治制度。所謂的威權主義或一般意義上的“專制主義”,指的是雖然不民主、但當局在未遇到社會的公開挑戰的情況下往往不採用全面嚴厲管制手段的政治制度,即民間所稱的“無民主、有自由”的政治狀態。在威權主義體制中,儘管自由是有限度的,但比起極權主義時代來,社會氛圍要寬鬆許多;在極權體制中人們不敢做、不敢說、甚至不敢想的事,在威權主義時代都變得可以做、可以說、可以想了,社會生產力也因之得以啟動、獲得活力。當然,威權主義政治制度仍然存在着諸多弊端和矛盾,筆者將在下文中進一步分析。  

  政治上的另一個變化是革命家的統治轉變成技術官僚的統治。毛澤東時代是清一色的老革命家統治的時代;鄧小平時代是老革命家與行政官僚、技術官僚混合統治的時代;而江澤民時代則是典型的技術官僚統治的時代。現在,從中共的政治局委員到省市一級的主要負責人,幾乎是清一色的理工科高等院校學歷背景、同時又具備多年的從政經歷。這些人雖仍具有意識形態上的承襲性,但大多較為務實,較具功利主義色彩,較重視操作技術、策略、權謀、手腕,較善於處理人際關係和實際問題,較具有靈活性。正是由於技術官僚執掌政權,才使得費邊式的漸進改革道路成為可能,但也使轉型期的中國政治顯現出缺乏人文主義底蘊的局限。  

  政治上的第三個變化是逐漸地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改革開始以來,立法機關制訂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它們復蓋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國防、外交各個領域,奠定了依法治國的法規基礎。同時,民眾的法治意識也顯着增強,遵守法律、不做違法的事已成為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共識;用法律維護人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越來越成為人們的自覺選擇,民告官的事例屢見不鮮;律師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現。執政黨也開始強調“依法治國”,並在黨章中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要“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當然,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中國距離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目標還有很遠的路程。  

  在本文中對轉型時期諸項特徵的概要描述是循着先經濟、再社會、文化、最後涉及政治的順序,這絕非隨意的排列,而是反映了社會發展演變的實際進程。中國的改革始於經濟領域,然後又逐步放射到社會、文化、政治領域。當改革使得社會的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之後,則政治改革就不可避免地會隨之到來,這是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內在要求,不因人們對它的好惡而改變。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了一定的階段,只有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才能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制度化,以保證經濟、社會、文化在良性軌道上持續進步。其實不獨中國如此,先行的現代化國家如歐美諸國也是如此,後發的現代化國家和地區如東亞“四小龍”、前蘇聯、東歐各國亦莫不如此。認識這一普遍現象,對於理解政治改革的動因、條件、時機、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與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  

  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  

  雖然改革開放改變了經濟體制、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生機和活力、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促成社會的現代化轉型,但在中國的社會轉型時期也存在着許多突出矛盾和消極現象。江澤民曾在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上作了題為“正確處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若乾重大關係”的講話,談到了中共高層時下最為注重的十二大關係,其行文的風格酷似毛澤東的“論十大關係”,只是顯得更為空疏。其實,這十二大關係完全可以被解讀為中國社會中現存的十二項矛盾,它們確實令當政者左右為難、進退維谷。但是,這些矛盾都還不是社會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筆者認為,中國在轉型期中面臨着兩對主要矛盾:一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二是發展中的經濟、社會、文化與落後的政治體制之間的矛盾。可以說,轉型期的所有其他的矛盾或問題無不與這兩對主要矛盾有關,並受到這兩對主要矛盾的影響和制約。  

  因此,在社會轉型時期一方面應當積極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另一方面也要相應地推動政治體制改革,逐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政治架構──憲政民主體制。中共領導層囿於一黨之私,只願承認前一對主要矛盾,而刻意迴避後一對主要矛盾。實際上,這兩對矛盾緊密相關的,如果只實行經濟改革,不推行政治改革、不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就不可能建立公正、高效、公平競爭、充份保障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的市場經濟體系,也不可能杜絕現行體制產生的一系列弊端。  

  就人民最為痛恨的腐敗現象而言,執政黨年年高喊“反腐敗”,然而腐敗現象不但屢禁不止、反倒愈演愈烈,這與現行政治體制有着密切的關連。腐敗現象涉及公職人員出於私人目的而濫用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的各種行為,如貪汙、索賄受賄、弄權勒索、任人唯親、結黨營私、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等。通俗地講,腐敗就是“以權謀私”,它也被稱為“政治之癌”。西方的政治經濟學曾用“尋租”理論來描述腐敗現象。在該理論中,“租金”泛指政府干預或行政管制市場競爭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即超過機會成本的差價。既然政府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差價收入,即“租金”,自然就會有追求這種“租金”的活動,即“尋租”活動。“尋租”活動的特點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遊說、疏通、走後門、找後台、行賄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權。通俗地講,“尋租”就是“權錢交易”,即權力與貨幣的交換。腐敗現象蔓延擴散的制度根源在於,現存的政治經濟體制為持續廣泛的濫用權力謀取私利行為創造了機會。十九世紀的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說過一句十分精闢的話:“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敗”。這句話點出了腐敗現象的要害,問題雖然出自權力,而根源則出自“絕對的權力”,即對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如果掌握權力的人不受監督和制約,就無法保證權力不被濫用,無法制止以權謀私,腐敗焉能不滋生蔓延?  

  同樣地,社會不公正、尤其是民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正現象的普遍存在,也與現行政治體制有十分密切的關係。在現行體制下,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掌握着各種生殺予奪的權力,這些權力原本來自人民,但現在人民卻無權過問權力的使用。於是,在許多場合,權力異化為統治人民、魚肉百姓的工具,而體制內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如黨紀、政紀、法制)卻相當薄弱,體制外的監督和制約形式(如大眾傳媒、政黨、社團)更是基本被禁止。這樣的制度環境遂使官官相護、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甚至草菅人命的惡行得以橫行無忌;百姓敢怒而不敢言,即令敢言也無處言、言之而無官理,切身權利受到侵犯卻得不到保護、也不敢聲張。各級黨政官員、司法官員既握有權力、享有種種特權,又不受實質性的制約,焉能保證其不濫用職權?大量社會不公正、司法不公正甚至執法犯法的現象即由此而生。  

  再如,國有企業普遍陷入嚴重困境的局面更是與現行政治體制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國家機關本應是履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不應直接管理企業。但各級國家機關時至今日仍在管理着數以百萬計的國有企業,干預這些企業的組織管理、生產經營、幹部任免乃至於技術改造。在國有企業內,廠長、經理還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大多數企業的廠長、經理與黨委、書記之間關繫緊張,這種現象嚴重地干擾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而下崗與失業工人的社會救濟、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提供就業機會、進行再就業職業培訓等工作,本應由政府承擔起管理職責,現在政府部門卻經常將這些責任推給企業,使得許多現實困難難以有效地解決。因為,很明顯,抓企業、抓經濟、抓物質建設,就有油水、有實惠、有利益,也容易出政績;而組織下崗職工培訓之類的事,是吃力而又沒“油水”的,所以各級官員就興趣索然了。這種政企不分、黨企不分、以政代企、以黨代企、政府職能嚴重錯位的現象,正是現行政治體制不適應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需要的集中表現。過去二十年來,雖然政府數度試圖改變這種狀況,但始終未見成效,其根本原因是只在經濟管理體制上“作文章”,而不觸動政治體制和政府管理體制。現在,多數人都看得很清楚了,如果再不從根本上改革現行政治體制和政府管理體制,國有企業是不可能真正走出困境的。  

  至於其它方面,諸如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教育與科技發展、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人事幹部管理與公務員制度、所有制問題、分配問題、財政問題、新聞媒體問題等,無不與政治體制有着密切的關係。筆者不在此逐一論述,讀者盡可舉一反三而思之。  

  中國政治制度的歷史回顧  

  中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有其悠久的歷史淵源,可上溯到兩千多年前的秦王朝。秦朝首次實行郡縣制,將全國劃分為36郡(相當於今之省),建立了龐大的官僚機構,實行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統治;立法、行政、司法、監察、軍事等各種權力都操於皇帝一人之手,“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又實行嚴刑峻法,任何對皇帝和專制統治的不滿和非議,都會遭到殘酷的鎮壓;且“焚書坑儒”,毀滅文化,大批消滅知識分子,取消學校,以強制力量和鐵血手段壟斷意識形態。秦以後的歷朝歷代之統治形式雖不斷變化,但秦朝創立的大一統式君主專制政體卻一脈相傳,至清朝可以說臻於完備。1911年的辛亥革命結束了長達兩千多年的君主專制政體的統治,但由於軍閥割據、戰亂不已,中國一直未能建立現代民主政體。孫中山先生雖有此志向,倡導民族、民權、民生之“三民主義”,惜不幸英年早逝,壯志未酬。此後,蔣介石率北伐軍在南京建立了國民政府,一再宣稱要繼承中山先生的遺志,經由軍政、訓政、最終實現憲政,建立民主政體。但相繼爆發的國共戰爭、抗日戰爭加之國民黨一黨專政統治的腐敗,使得國民黨政權很快土崩瓦解。  

  毛澤東和中共正是抓住了國民黨統治的專制、腐敗與忽視底層民眾利益的弊端,發動了以“打土豪、分田地”為號召的農民革命,採取了“以農村包圍城市”的戰略,並最終把國民黨統治者趕出大陸,建立了植根底層、植根鄉村的中共政權。令人遺憾的是,毛澤東和中共領導人也未能擺脫中國古代專制主義的傳統,毛本人即以超越“秦皇漢武”自詡,又以明朝正統繼承人自居。在毛澤東時代,中國實行的仍然是高度中央集權的一黨專政統治。歷史學家黃仁宇在其所着的《中國大歷史》一書中評論道:“中國的當代史可以簡明的條例:國民黨和蔣介石製造了一個新的高層機構。中共與毛澤東創造了一個新的低層機構,並將之突出於蔣之高層機構之前。現今領導人物繼承者的任務則是在上下之間敷設法制性的聯繫,使整個系統發揮功效”。這段評論頗具史家之慧眼與洞見。  

  政治發展理論認為,一個國家要實現現代化,在政治上至少要具備四個基本條件:第一,這個國家必須是統一的;第二,這個國家必須是真正獨立的,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挾制;第三,這個國家必須克服個人獨裁專制,不能由一個人決定國家的一切;第四,這個國家應該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適合經濟發展的法制體系和政治架構。若不具備這幾個基本條件,則一國即使實現了工業化,或依賴豐富的自然資源使國民過上比較富裕的生活,仍只能算作“畸型現代化”,發動過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德、意、日就曾是這種“畸型現代化”的範本。也因此,“二戰”後德、意、日都重新制訂了憲法,採行了憲政民主政體。  

  中共奪取政權後,應該說在中國大陸上述之一、二項條件即初步具備,若能在三、四項條件上努力一番,則中國大陸的經濟起飛、社會進步、文化繁榮、政治發展的進程早已發端,中國的現代化絕不會付出如此慘重的代價,今日之中國斷不至於落後如此許多。實行改革以來,雖發生了從極權主義向威權主義的轉變、在法制建設方面也有了一些進步、社會擺脫了意識形態的禁錮之後亦日趨開放,但從總體上來看,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端日益顯露,政治改革嚴重滯後已構成了社會生產力繼續發展的障礙。  

  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端剖析  

  中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甚多,呈現出一種並發性的病理狀態。下面僅擇其要者剖析之。首先是權力的軟約束機制。中共建政後受斯大林主義的蘇聯模式影響,經濟上實行計劃體制、政治上實行一黨專政。一黨專政的基本特點是,執政黨通過壟斷政權、所有權和意識形態,實行對國家所有領域的一元化統治,也即共產黨壟斷一切權力、不允許人們對之說“不”。改革開放以來,中共逐步順應時代潮流,放棄計劃體制、肯定市場經濟;但在前蘇聯東歐各國均已放棄一黨制的大趨勢面前,仍力拒權力制衡原則,一意孤行地維持一黨專政。權力本身並無所謂好壞,關鍵在於它被用來做什麼樣的事;健全的政治體制應具有一整套對權力的硬約束機制,以保證權力被用來做好事、防止權力被用來做壞事;即使出現濫用權力的情形,也能及時發現和揭露、並儘快糾正。而現行政治體制則恰恰與此相反,在權力集中於黨政機關和官員的環境中,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卻十分軟弱。  

  在體制內,監督與制約機制相當薄弱,司法系統弊端叢生,在多數地方行政監察部門形同虛設、作用甚微,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對同級黨委基本起不到監督作用。轟動全國的原中共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貪汙腐敗一案,早在1989年“六.四”事件期間,民眾就有強烈反映,卻一直拖延至1997年才處理。與之類同的現象還不知有多少,違法者迄今仍逍遙法外,繼續恣意妄為。對權力的軟約束機制導致種種決策失誤,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現象也比比皆是。而體制外的監督和制約形式,如政黨監督、社團監督等,基本被禁止了;被中共稱為參政黨的所謂“民主黨派”,由執政黨控制、向執政黨領取經費,故而對執政黨根本構不成任何制約;新聞傳媒(實際被納入體制內)受到嚴格控制和檢查,不允許體制外出現任何大眾傳媒。因此,除了阿諛之詞和忠順的建議之外,很難公開發表其他的不同聲音,民眾及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參與管道十分狹小。  

  其次,人治、權治大於法治。法治是現代社會的標誌,而人治則是傳統社會的特徵。中國的現行政治體制中,人治重於法治。法律還遠未具備至高無上的地位,連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權威都很成問題,違憲現象時有發生,卻從未有過違憲審判的案例;在司法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司法不公的現象普遍存在;民眾的法制觀念、法治意識也不夠強,例如,企業或個人的逃稅、漏稅行為既相當普遍而又被視為平常之事;各級黨政官員辦事時優先考慮的往往是人際關係而非法律規制,講人情、憑關係的習慣仍根深蒂固,就連中央和省部級的高層官員也都普遍崇尚行政權力,而忽視法制的作用。因此,若問到現實生活中究竟是權大還是法大這一問題時,多數人會回答權比法大。這種人治重於法治的現狀使得社會經濟秩序紊亂、交易成本高昂、人際關係複雜化,十分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及良性發展。  

  再次,出現了體制性腐敗這一社會痼疾,貪汙受賄、權錢交易已成為社會經濟運行機制的組成部份。只要捨得花錢,什麼違法的事情均可暢通無阻;連王朝末年的賣官鬻爵這樣的醜惡現象也已屢見不鮮;不少部門、單位的領導者儼然就是當地的土皇帝、土霸王;雖然上千萬工人下崗失業、數千萬農民生活困難,但各級官員們仍然一擲萬金、花天酒地。對此,執政黨的解釋是,幹部受到了“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個別”黨員幹部意志薄弱、經受不住考驗云云;似乎只要加強教育、嚴肅黨紀,就可消除腐敗現象了。其實,整黨整風已歷數遭,腐敗現象反呈愈演愈烈之勢,以致於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也發出感慨:“如果腐敗得不到有效懲治,黨就會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  

  唯有從現行制度中尋找原因,才能明白為何會出現如此大範圍的以權謀私的腐敗現象。目前中國養着一支龐大的官員隊伍,1995年底全國的黨政工團管理人員超過3,600萬,占職工總數的32%,全年支付他們的工資獎金為4,700億元;若再加上農村的690萬吃皇糧的人,養各級幹部的花費在1996年即已達11,000億元,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的20%。儘管國家所費甚巨,但因官員數量過大,他們名義上的人均工資收入並不多。例如,中央部委的司局級官員的月工資收入就不足1000元,還不及大飯店的服務員。在這種情況下,手中掌握許多權力的官員們面對的又是對權力的軟約束機制,結果就出現了腐敗現象的大面積蔓延。如果能強化對幹部的社會監督,或者能裁撤冗餘的官員以適當提高在位官員的薪資,都有助於遏制腐敗。可是,這些一目了然的措施卻被長期排拒,導致腐敗的體制則得以延續。由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廣泛的腐敗之實質性原因是制度安排不合理,中國目前的腐敗可被稱為“體制性腐敗”。鄧小平曾明白地說過:“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份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要真想遏制腐敗,就必須改革現行的制度,僅強調教育幹部和黨紀,實際上是治標不治本,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第四,現行政治制度只要求民眾服從政府,卻不尊重關懷人權與人的自由這些基本價值。雖然現行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這些自由在現實生活中其實並不存在,人民若想履行這些憲法規定的自由,將受到憲法和法律中其他條款的懲處。又如,憲法雖然明文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但法律體系中並無具體的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制度。所以,即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每每受到侵犯,他們也無可奈何。特別是當政府部門與公民發生利益衝突時,公民總是處在弱勢和被侵害的地位,幾乎所有的現行制度和法律都基本上是有利於政府及其官員、而壓制普通公民權益的。這樣的體制當然不利於調動人民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和社會責任感,也容易使公民產生與政府的疏離感、對立情緒,造成社會價值取向的偏移。  

  第五,民主化程度偏低。民主化是政治現代化的主要標準,主要包括公正選舉制度的推廣、大眾參與政治程度的提高、政黨和政府機關決策程序的民主化、實行代議制、政治多元化等。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特點是,權力高度集中、以政黨控制社會、以領袖控制政黨,若發展到極端就是一個人說了算(與君主專制一樣),與現代民主政治相去甚遠,決策過程中也基本上沒有制約機制和糾錯機制。正因為如此,中國才出現了反右派、反右傾、公社化、大躍進、“四清”直到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造成幾千萬人的非正常死亡和幾千億元的國民財產損失,連國家主席都保不住自己的性命。1978年以來,雖進行了一系列經濟改革,但政治改革卻一直裹足不前;鄧小平說過要實行政改、卻未能實行;胡耀邦、趙紫陽兩位想推動政改的黨的總書記都被趕下了台;此後,當局在政改方面仍然猶豫不前,在意識形態領域還有倒退。近幾年來,雖然在人代會制度以及村民自治方面出現了一些可喜的變化,但都未觸及政治體制的根本,中國的民主化程度仍然是相當低的。  

  三、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與基本原則  

  以上的兩章實際上已論證了為什麼在推進經濟改革的同時也應進行相應的政治改革。政治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改革不民主、不公正的政治體制,建立民主、公正的政治體制。下面進一步探討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與基本原則。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關於政治體制的比較研究可追溯到兩千多年前古希臘的偉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亞氏一生悉心研究過150多個希臘國家的政制,並着有《雅典政制》一書。他在其鴻篇巨着《政治學》中,把當時的政體歸納為三種基本類型、而每一類型又有一個變態政體:其一是以一人為統治者的“王制(君主)政體”,其變態為僭主政體、以一人的利益為依歸;其二是指以少數人為統治者的“貴族(賢能)政體”,其變態為寡頭政體、以富人的利益為依歸;其三是以多數人為統治者的“共和(民主)政體”,其變態為平民政體、以窮人的利益為依歸。亞氏本人在政治哲學上主張中庸之道(這與我國古代聖人孔子相合),因此既不贊成一人之統治、也不贊成富人或窮人的統治;而是主張實行由中產階級執政的“溫和的民主制”。他認為,中產階級就是那些“占有一份適當而充足的財產”的人;惟其財產適當,所以不致於為富不仁;惟其財產充足,所以不會覬覦他人;更重要的是,惟其人數較多,所以這個階層就能平衡富有階層和貧窮階層的勢力,而使國家“少受黨爭之禍”;“惟有以中產階級為基礎才能組成最好的政體,中產階級(小康之家)比任何其它階級都較為穩定”。後世關於政體分類之理論蓋出自亞氏,今人倡導中產階級之作用其源頭亦不言自明。  

  參照亞氏的理論,筆者把當今世界現存的政治體制也分為三種類型:其一為專制政體,指政權掌握在一人或一黨一派手中、不容許其他人或黨派參與的政治體制;其二為民主政體,係指政權通過選舉制和代議制掌握在公民手中的政治體制;其三為介於專制政體和民主政體之間的各種中間形態的政治體制,如轉型過程中的過渡性政治體制、雙軌制的政治體制、半威權主義的政治體制、實行強黨政治的政治體制等。本文上一章對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的剖析,亦可視為對專制政體的病理分析。正因為專制政體存在着妨礙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的一系列弊端,世界上愈來愈多的國家和地區紛紛廢除專制政體、建立了民主政體。美國當代政治學家亨廷頓在《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一書中指出,自十九世紀初迄今的人類歷史中出現了三波民主化浪潮。第一次民主化長波從1828年至1926年,其間有近30個國家建立了民主政體;第二次民主化浪潮從1943年至1962年,有10多個國家相繼建立了民主政體;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始自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少壯派軍官發動軍事政變、推翻卡埃塔諾的獨裁統治,一直到今天仍在持續不斷地進行之中,又有一大批國家陸續建立了民主政體。由此可見,民主化是一種世界性的歷史潮流。  

  民主政體起源於古希臘時代的城邦民主制,它是商業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新興工商業主和城市平民與氏族貴族鬥爭及妥協的產物。其最着名的代表即雅典民主制,具有以下四個特徵。第一,主權在民。由全體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志,大多數人的意志就是正義”。就象伯里克利在着名的“喪禮上的演說詞”中說的,“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國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  

  第二,權力制約。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是議事會,它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權力機構,但要受到公民大會的制約;同時,公民大會也受議事會的制約,公民大會不能通過未經議事會準備和未經主席團事先以書面公布的任何法案;議事會還要受法院的制約,法院對官吏和法律進行監督和控制。  

  第三,法律至上。雅典人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聖不可侵犯。從梭倫開始的每次改革無不以修憲為起點,隨後便以執行和捍衛憲法為基本職責。享有很大權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務之一就是審查某項法律是否違憲。公民大會通過的決議若有違憲,法院可宣布撤消該項決議。官吏必須秉公執法、不圖私利、不徇私情,一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  

  第四,公民意識。由於任用官職不再受財產和門第的限制,人人皆可為政,貴族和平民的對立狀態隨之消失。統一的公民集體得以形成。對雅典人來說,公民和公民權是至關重要的;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聖的事情;城邦至上、政治為本,成為雅典人的共識。儘管從那時起到今天已有兩千多年時間,民主政體的理論和實踐也有了很大發展,但現今的關於民主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都奠立在那個時期。  

  對於人民來說,民主的政治體制當然要比專制的政治體制好得多。然而,民主的政治體制也不是完美無缺的。有的西方學者指出,由於民主風氣的盛行,強調平等和個人的權利,導致了政府權威的削弱;個人與社會集團對政府的要求越來越多,而且總認為政府有責任滿足這些要求,使政府背上了“過重的負荷”;民主社會一方面要協調各種利益、以建立共同目標,但公民大眾意願的充份表達往往使目標分散化,如此等等。總之,“過份的民主意味着統治能力的匱乏,統治能力的疲軟表明民主的不完善”。尤其應該說明的是,傳統意義上的民主被闡釋為“多數人的統治”、視多數人的意志為正義,這就容易忽視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而真理往往是由少數人發現的,如果一概按照多數人的意見行事、壓制少數人的意見,勢必會阻礙思想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甚至導致多數人的專制與暴政,歷史上不乏此例。  

  因此,人類經過近代幾百年來的探索與實踐,修正、改進和完善了傳統的民主政體,將憲政與民主、共和結合起來,創立了一種高級形態的政體──憲政民主政體。根據歐美憲法學家的闡述,憲政民主制度主要有九項特徵:第一,政府權力應由憲法加以限制;第二,實行分權制衡;第三,人民主權和民選政府;第四,建立憲法審查制度;第五,司法獨立;第六,警察應受控制;第七,文官控制軍隊;第八,保障個人權利;第九,發生緊急狀態時堅持實施憲法。筆者則將這九項特徵歸納為四項基本原則:第一,以憲法和法律為最高權威;第二,以人權和人的自由為本位;第三,以憲法和法制約束權力為重心;第四,以司法審查為保障。憲政與民主、共和的結合,彌補了民主與共和的根本缺陷,為民主與共和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實現手段。在現代代議制民主之下,政治權力的基礎仍在於人民,而且這種權力是通過成文憲法表達出來的;憲法成為政治權力的最根本的法律來源,成文憲法劃定政府及其不同部門之間的界限,規定了官員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並確保這些制度安排各自的獨立和完整。憲政已經成為法治和民主的代名詞,它意味着依據憲法來治理國家的民主政治。  

  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存在着權力的軟約束、體制性腐敗、權大於法、不尊重人權、民主化程度低等弊病。而憲政民主體制的主要特點就在於,它能有效地限制權力(限政)、抑制腐敗、奉行法治、保障人權、維護民主。同時,實行憲政民主改革也是世界性的歷史潮流,借用孫中山先生的話就是,“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  

  則昌,逆之則亡”。所以,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確定為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在中國憲政並不是新鮮事物。1905年清政府就曾派出五大臣前往歐美、日本各國考察憲政,並於1906年9月1日發布“彷行立憲”上諭,1908年8月27日頒布“憲法大綱”。其目的並非是真要實行憲政,而是企圖在確保皇權專制的前提下,實行君主立憲政治。結果,由於清政府的腐敗及其對待憲政改革的消極態度,許多立憲派人士轉向革命。推翻清王朝的民主主義運動的傑出領袖孫中山,是一貫主張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他創立的同盟會制定了“革命方略”,將革命程序分為“軍法之治”、“約法之治”和“憲法之治”三個階段。後來孫中山又將這三個階段概括為軍政、訓政、憲政,即先以軍事力量掃除一切障礙、奠定民國基礎,再以文明法理訓導國民、建設地方自治,待條件具備後即實行憲政。惜乎中山先生早逝,加之軍閥混戰,其政治理想未能實現。三、四十年代,國民黨政府也曾一度倡導過立憲運動,但因日本的入侵導致民族危機和共產主義運動的興起,致使國家的政治長期停滯在軍政和訓政階段,未能向前推進。一直到1988年,在台灣各階層民眾的推動下,蔣經國在台灣宣布開放黨禁、報禁,進行民主改革,才使得台灣地區的憲政運動取得實質性進展,憲政民主體製得以建立。  

  中共執政之前也曾主張過憲政。1940年2月,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之演說中就提出,“中國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舊式的民主,又遠非社會主義的民主,而是合乎現在中國國情的新民主主義。目前準備實行的憲政,應該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胡繩主編的《中國共產黨的七十年》提到,1944年上半年,“中共中央決定參加憲政運動,要求共產黨員在憲政運動中,團結一切民主分子,達到戰勝日本侵略、建立民主國家的目的”。但那時中共其實是把憲政當作達到自己的政治目標的手段而非真正的目的。共產黨取得政權後,就立即彷照蘇聯模式、建立了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再也不提憲政了。也因此今天中國大陸的民眾普遍對憲政一詞十分陌生,倒反而是經歷過國統區生活的老知識分子還記得這一概念。  

  中國政治改革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美國政治學家埃爾金和索烏坦在他們的新着《新憲政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中,提出了設計新型政治制度所應把握的三個要點:第一,限制政治權力的濫用;第二,能夠很好地解決社會問題;第三,有助於形成公民的性格。筆者認為,他們的觀點對當代的憲政民主理論有所發展和創新,對我們研究中國政治改革的基本原則很有啟發。  

  當代的憲政理論發源於古典的憲政思想,其核心是限政與控權,即限制政治權力的濫用、保障人權與公民權、維護市場秩序與經濟自由。但是,政治制度還有兩項其他的用途:第一,它們是執行決策的手段,或更廣泛地說,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第二,政治制度具有教育性與引導性,會影響其公民的價值觀、性格和道德理念。因此,新憲政論必須考慮到,設計政治制度時不僅要注意控制掌權者、使其不能濫用職權,而且要關注社會問題的有效解決和公民性格的形成。憲政民主政體不單是要防止權力被濫用,還要能保證權力被有效地利用來制定政策,以改進公民福利、培養公民意識。  

  基於上述理論和觀點,筆者提出了以下幾項政治改革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一,應有利於保障人權和增進人民福利。憲政民主國家的主權屬於全體人民,因此,它的政治體制必須力求作到以人為本、以民為本。我國古代雖有“民為邦本”的說法,但事實上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卻將人民當作可任意宰治的“草民”。今後的政治改革必須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統治人民的體制,通過憲政、民主、共和、法治等制度,將政治體制的基點轉移到人民主權之上,使新建構起來的政治體製成為保障人權和增進人民福利的最有效的工具。  

  第二,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繁榮。經濟發展和繁榮是人民幸福、社會進步的基礎。因此,政治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得到社會各階層的支持,就必須把促進經濟發展和繁榮放在極重要的位置上。新的政治體制必須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和市場秩序、有助於克服阻礙經濟發展的種種弊端、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合理配置資源、增加社會財富。  

  第三,有利於社會發展與社會公正。單純強調經濟發展是不能保證人民的福利的,還要實現社會發展和社會公正。政治改革應充份考慮到一系列社會制度的變革和建設,以便能逐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公平的社會分配製度和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建設各種適合人民需要的社會文化設施,發展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醫療衛生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等。  

  第四,有利於政治發展與政治穩定。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之間是互動的,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會帶動政治的發展,政治的進步也會促進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對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保持政治發展和政治穩定是必不可少的;而沒有適宜的政治制度和法治的保障,任何社會都不可能長治久安,其經濟亦不可能持續健康地發展,其文化也難以興盛。因此,在籌劃政治改革時必須着眼於促進政治發展、並儘可能保持政治穩定。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形式的政治變革都可能伴隨着一定程度的政治摩擦甚至衝突,這也正是那些反對或害怕政治改革的人抵制政改的主要口實。但是,若因此而拖延政治改革則會付出更大的、驚人的代價,甚至導致國家和社會的巨大災難。此決非危言聳聽,我國近半個世紀以來的歷史已一再證明了這一點。所以,我們既要積極主動地進行政治改革,消除現行政治體制的弊病,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又要大力培養公民意識、公民性格和法治觀念;還要運用政治智慧來降低可能發生的政治動盪的震幅,儘量減少政治發展的代價,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全體國民的利益。  

  筆者以為,以上四條(當然不限於此)是合乎中國實際的明智的選擇,似可作為中國政治改革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鄧小平時代中共政治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
 
  蘇紹智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所長、美國普林斯頓中國學社主席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從社會上出現民主化思潮到鄧小平為政治改革設限

  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的局限性

   

  自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政治體制改革以來,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屢進屢退,其中的教訓值得深思。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鄧小平曾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這一任務。八十年代中後期,趙紫陽也曾力圖推動政治體制改革,但隨着他的被黜,其政治改革意願也付諸東流了。雖然鄧小平被中共推崇為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理論”也被寫進了中國憲法,但鄧去世後,中共領導層對政治體制改革的看法,不但始終未能超越鄧小平二十年前提出的論點,甚至還從鄧的這些觀點倒退了。近幾年來,雖然民間對政治體制改革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但在中共關於改革的主要文件中,再也看不到鄧小平當年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觀點了。儘管鄧的這些觀點有很大的局限性,但他的這些觀點似乎正在被故意地遺忘,這位“總設計師”的“金口玉言”居然被束之高閣起來。與此同時,鄧關於改革的主張被縮小到經濟改革方面,於是,年青的一代只知有個南巡的鄧小平,卻不知有過一個提出政治改革的鄧小平。

  為什麼鄧小平當年會提出政治體制改革,此後中共關於政治改革的觀點有何發展變化,這些觀點有那些積極意義和局限性,為什麼在鄧小平時代“總設計師”的政治改革主張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這些都是關心中國今後政治變革的學者應當分析的問題。本文通過對鄧小平時代中共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的分析,探討這幾個問題,希望能對今後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思考有所助益。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1978年12月的中共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改革的任務。那時雖然沒有明確地提出政治體制改革,但在談到改革時卻包含了這層意思。三中全會的公報指出,“實現四個現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產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變同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的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改變一切不適應的管理方式、活動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場廣泛、深刻的革命”。[1] 這裡講的上層建築當然包括政治體制。所以,鄧小平在1979年談到政治體制改革時說:“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改革”。[2] 

  三中全會公報在講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時,並未把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黨政管理體制分割開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現在我國經濟管理體制的一個嚴重缺點是權力過份集中,應該有領導地大膽下放,......認真解決黨政企不分,以黨代政、以政代企的現象”。[3] 這裡已涉及到鄧小平以後提出的政治體制改革的四個方面,即“黨政分開,權力下放,精簡機構,提高效率”。這個公報還提到,“會議對民主和法制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討論。會議認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統一的領導,……但是必須有充份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確的集中。由於在過去一個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在人民內部的思想政治生活中,只能實行民主方法,不能採取壓制、打擊手段。……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4]  

  三中全會初步奠定了中共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雖然當時的認識還很膚淺,尚待進一步的討論和發展。在形成三中全會的這些提法的過程中,鄧小平起了主導作用。他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會議閉幕式上的講話中就曾強調,“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要切實保障工人農民個人的民主權利,包括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5] 這是鄧小平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這個要害問題,也是中共開始擺脫毛澤東時代的領袖個人獨裁的極權政治制度的起點。  

  從社會上出現民主化思潮到鄧小平為政治改革設限  

  正當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任務的時候,社會各界中都有不少人在認真思考如何避免中國再發生文化大革命那樣的悲劇,如何進行改革、使中國進入民主化、現代化的國家之林。這種探索大體上包含兩部份人士。一部份是群眾性的民主運動,俗稱體制外的改革派,即以知識青年和學生為主體的群眾性民主運動。他們在街頭或校園張貼大字報,散髮油印小報,舉辦露天民主演講會,上街遊行請願,是民運推展的主要方式。“西單牆”群眾性的民主運動以其首創精神和大無畏的勇氣,為中國的改革和民主作出了不朽的貢獻,而且其後續的活動至今不衰。另一部份是包括黨內民主改革派的知識界的民主運動,俗稱體制內的改革派。他們在黨的會議、學術討論會上,在報刊書冊上發表思想解放和改革的言論。至於政治改革究竟是黨外群眾先提出的、還是黨內知識分子先提出的,現在已難以考證。也許可以說,這兩股力量提出了類似的認識,當然,原則和重點有所不同。這兩部份力量的根本區別是,體制外的民主派沒有任何禁忌,要求取消一黨專政,而體制內的改革派則比較小心地提出有限政治變革的主張。在與中共上層的“凡是派”的鬥爭中,體制外的改革派與體制內的改革派的聯盟起了決定性作用。二者在批判凡是派、毛澤東的極左路線方面,在分析中共的政治經濟制度性問題、封建專制主義等問題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思想。 

  知識界民主運動對政治改革的訴求又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官方的改革派,他們雖也要求政治改革,但是隨領導的指示而行動,難以有創造性的思想。另一類是知識界民主運動或稱為民主改革派,他們在以往當權派反右時往往受到打擊,但對政治改革、實現民主化的要求始終不渝,只要條件稍一寬鬆,他們就要頑強地呼籲政治改革和民主自由。實際上,在文革後期,民主改革派知識分子已着手串聯,針對四人幫的謬論、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中共建國以來的失誤,收集資料、進行理論探討、準備批判材料。毛澤東逝世、“四人幫”被粉碎後,民主派知識分子率先開展了對“四人幫”謬論的批判。在1979年1月至3月的“理論工作務虛會”上,民主派知識分子第一次就政治體制改革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論述。 

  “理論工作務虛會”是中共中央召開的歷史上唯一的一次大規模的研究理論問題的會議。這次會議借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關於“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東風,敢於衝破一切禁區,批判了文革、毛澤東的錯誤和極左路線,還批判了中共建國以來的制度和運動。在批判中對未來的政治體制改革提出了一定的訴求和意見。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點:否定文革及其綱領性文件“五·一六通知”,指出“通知”無視黨紀國法、踐踏民主,是文化專制;批判極左路線,進而批判毛澤東的錯誤,認為在高度集中統一的政治制度下,沒有法治、只有人治,只有獨裁、沒有民主,並使個人崇拜惡性發展、毛澤東被神化;批判“終身制”和指定接班人、個人決定一切的專制主義等;建議使人民代表大會真正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的產生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實行真正的民主辦法;建議司法獨立,法院獨立審判,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司法以無罪推定論代替有罪推定論;反對以言治罪,取消政治犯、思想犯、言論犯。那時,毛澤東的二十七年高壓政治剛剛解除,學者們對中國的政治制度還缺乏系統的研究,對海外的新思想也缺少理解,他們的這些意見雖然不很系統,在今天看來也不很深刻,但在當時仍然起了一定的震聾發睽的作用。有些意見中共直到今天也未接受。 

  然而,西單民主牆和理論務虛會的大膽議論使黨內元老們和保守派難以容忍。鄧小平是一個看法和注意力很容易隨着現實政治的需要而隨意變化的實用主義者。當他鞏固了自己的權力地位、又遭到民間和黨內一部份人對他的批評時,便從自己剛剛提出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立場退卻,接受了黨內保守派的反右主張,轉換政治方向,在1979年3月30日作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講話[6],給改革、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劃定了一條鴻溝,即不得影響四項基本原則。鄧小平這樣為政治改革及其他改革設限,是政治體制改革難以前進、屢進屢退、以致於停滯不前的根本原因。而四項基本原則從此也成為頑固保守的左派阻撓改革的一件利器。

  於是,在理論務虛會上開始出現的解放思想、大膽創新、促進改革的熱潮,一下子被冷卻了,民主改革的呼聲重又陷於沉寂。李洪林曾指出,“理論工作務虛會以後,中國思想界大體上就在這種‘批判──沉寂──活躍’和‘再批判──再沉寂──再活躍’的周期中渡過的”。[7] 

  1980年鄧小平再次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新思維 

  然而四項基本原則的提出還不能被看作是鄧小平時代政治體制改革的終結。鄧作為一個實用主義者,他不斷根據現實政治的需要,一次又一次地改變方向。即使在作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報告後,他對政治體制改革方面的某些認識,還是有所前進的。例如,1979年7月28日,他在“接見海軍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全體同志時的講話”中提出了改革幹部制度問題,包括解決組織路線、選好接班人、幹部退休制度、機關臃腫問題等問題。[8] 1979年10月19日,“在全國政協、中共中央統戰部宴請出席各民主黨派和全國工商聯代表大會時的講話”中,他又重提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多黨派的合作,同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針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方針。[9] 

  八十年代初,中共面臨的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一批老幹部恢復了工作、重新擔任領導職務,但他們的年齡老化,難以承擔現代化改革和建設工作的重任。因而中共當局先後提出了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新老幹部交替和逐步更新班子的問題。為了解決好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問題,中共中央1980年8月18日至28日在北京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鄧小平在會上作了題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 

  這篇講話的另一個背景是,1980年夏,中國出現了一場“興無滅資”還是“肅清封建主義影響”的爭論。[10] 在鄧“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講話的鼓舞下,1980年春中共黨內軍內的保守力量提出了“興無滅資”的口號(即興無產階級思想、滅資產階級思想),藉口反對自由主義思想來反對改革大潮。當時,李維漢則認為,中國的封建社會很長,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受封建主義的害很重,黨內有人搞特權、家長制,都是封建主義的影響;而中共一直沒有把肅清封建主義作為一個重要任務來對待,現在的黨中央應該完成這個任務。鄧小平接受了李維漢關於“肅清封建主義影響”的主張,對全局性的政治體制改革這一中國改革的要害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其看法在這一講話中也體現出來了。  

  鄧小平這篇講話所涉及的範圍和深度,遠遠超出了幹部問題;他還從幹部問題出發,追本溯源,涉及到了政治改革的某些根本問題。這篇講話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從俄國的十月革命到中國的文化大革命,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和中共所犯的重大錯誤的主要根源是政治制度問題,要避免重犯歷史錯誤,就必須進行政治制度改革。他說,斯大林曾嚴重地破壞了法制,毛澤東就說過,這樣的事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是不可能發生;毛雖認識到了這一點,但由於未實際解決制度問題,結果仍然導致“文化大革命”的錯誤;這不是說毛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解決制度問題是更根本性、全面性的任務;如果不堅決改革制度,過去出現的嚴重問題今後有可能重新出現。  

  第二,中國政治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來自封建主義傳統和共產國際各國黨的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他分析了中國黨和國家制度中的主要弊端,如官僚主義、權力過份集中、家長制、領導職務終身制、特權制等。認為其形成的歷史原因有三:一是中國歷史上長時期實行封建專制主義的傳統;二是共產國際時期實行的各國黨的領導者個人高度集權的傳統;三是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從蘇聯搬來的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都實行中央高度集權的計劃管理制度。他認為,如果不從根本制度上解決問題,中國的經濟改革和各項工作都不可能有效地前進。  

  第三,他提出了改革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六項重大措施,如建議修改憲法、切實保證人民享有各項民主權利、不允許權力過份集中的原則在憲法中表現出來,認真建立從國務院到地方各級政府從上到下強有力的工作系統,認真解決黨政不分的問題等。他的講話也重申了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廢除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和逐步實現各級領導人的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這是近二十年前鄧小平的政治新思維,在當時確實是不可多得的,其中的很多看法是以往和鄧身後的中共領導人所不曾有的。他的這一講話帶來了改革的希望,並使研究探討制度改革的活動與組織蓬勃興起。鄧關於“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改革”講話中的思想,是其政治改革思想的頂峰,但也是他這方面認識發展的終止符。因為,他仍然抱着“四個堅持”,這使他雖然能認識到制度中的問題,但在現實中卻不能解決制度問題;結果是他自己從這個改革思想的頂峰逐漸下滑,而政治體制改革的目的也始終不曾實現。  

  此後,這篇講話事實上成為趙紫陽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但它也束縛了趙的改革設想,使得趙講政治改革時往往不能超越這個講話的內涵。而中共對鄧的這篇講話的態度,也成了是否推動政治改革的政治“晴雨表”。當政治改革受到壓制時,它就被束之高閣;到了政治改革重新被提上議事日程時,這一講話就又被拿出來。例如,1987年趙紫陽主導中共十三大的政治改革設想時,這個講話就被重新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次。  

  1980年廖蓋隆提出的“庚申改革方案”  

  1980年,鄧的這篇講話引起了體制內和體制外改革派又一次討論政治體制改革的高潮。當時,報刊上發表的大量文章和若干學術討論會的發言,都涉及到了鄧講話中所提出的有關政治改革的問題。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廖蓋隆於1980年10月25日在全國黨校系統中共黨史學術討論會上的報告。這個報告被傳到海外後,被稱為“中共‘庚申改革’方案”[11],因為,廖蓋隆在他的報告中曾比照1898年(農曆為戊戌年)的“戊戌變法”,稱1980年(農曆為庚申年)提出的改革為“庚申改革”。不過,中共的黨史研究部門並不承認這個提法。 

  廖蓋隆的這個報告,提出了一個關於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比較全面、具體的方案,有些提法是具有突破性的創見。廖文長達六萬餘字,其涉及政治改革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治體制改革的實質就是要實行黨和國家的民主化,民主是達到政治目的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目的。第二,修改憲法、改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努力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成為有權威的人民代表的權力機構。切實加強各民族自治地區的民族自治權力,貫徹民族自治政策。建議把人代會分成兩個院,像很多國家分成上、下院一樣。第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形成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制。法制原則有三條: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二是每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公民權利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三是司法獨立,黨委也不能干涉,法院作出判決無需送黨委審查。第四,黨政分工,黨不應當干涉政府工作的日常事務,也不應當包辦代替各種經濟、文化組織、群眾團體、輿論機構的事務。第五,建立獨立的農會,代表農民的利益。第六,允許、要求和鼓勵輿論機構和新聞記者獨立負責地報導新聞和發表評論。第七,改革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制度,改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和校長、院長、所長負責制,即改變實際上是黨委書記一個人說了算的所謂黨委領導制度。第八,實現企、事業單位的民主化和基層政權及基層社會生活中直接的民主,使每個公民都能實際上參與討論和決定與他們直接有關的公共事務。第九,在中央領導機關內實行適當的分權,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以免黨和國家的權力過份集中。第十,取消政治局,在全國黨代表大會下設立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共同對全國黨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一,任何黨的組織和領導人的權力都不是無限的,都應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都應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如有違犯,人民有權反對。 

  廖蓋隆的這個改革方案,顯然是他個人根據對鄧小平講話的理解而作出的設想,對今天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當時,他對“庚申改革”充滿了信心,認為不致於遭到“戊戌變法”的命運。但他顯然過於樂觀了,幾年後中共推行的“清除精神汙染”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政策,再此使政治改革暫時告吹,鄧小平關於“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講話也被束之高閣了。 

  1986至1987年政治體制改革討論的又一輪高潮  

  八十年代中期,經濟改革的推進在客觀上推動了政治形勢朝着有利於政治改革的方向發展。1986年,新任中宣部長朱厚澤提出對知識分子的三寬政策──“寬鬆、寬容和寬厚”。1986年7月底,萬里在全國軟科學研究工作座談會的講話中說:“對於政治問題、對決策研究本身,也應該實行雙百方針”。[12] 相應地,《人民日報》在8月30日發表了題為“政治問題可以討論”的評論員文章。於是,思想理論界進入了又一個“活躍”時期,政治體制改革的討論也逐漸進入另一個高潮。在這些討論中,民主改革派強調要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反對特權,探討了貪汙腐敗的根源,認為馬克思主義在理論中的教條應予廢除,提出了共產黨本身的民主化和改革問題,分析了階層劃分、利益多元化和政治多元化問題等。[13] 

  在民間熱烈討論政治體制改革問題的同時,1986年7、8月間,鄧小平也幾次講到政治體制改革問題,並宣布“十三大”將把政治體制改革作為主題。當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決定,由趙紫陽主持制定關於政治改革的方案,在1987年6、7月前形成有關政治改革的文件並下發討論,以便能在預期8、9月間舉行的十二屆七中全會上討論通過,並在10月的“十三大”上正式提出。[14] 於是,1986年9月18日成立了中央政治體制改革研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鮑彤負責。其研討課題包括黨政分開、黨的組織和黨內民主、權力下放、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等七方面問題。為此成立了七個專門研究小組[15],每個小組分別由中央、地方、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抽調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組成,並邀請了大批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參加由“政改辦”組織的各種座談會。從1986年10月到1987年8月,“政改辦”共召開了30多次正式座談會。[16] 

  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政改辦”完成了《政治體制改革總體設想》,它包括實行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改革政府工作機構、改革幹部人事制度、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等主要內容。經鄧小平同意和中共十二屆七中全會原則通過,這一“設想”就構成了趙紫陽的中共“十三大”政治報告第五部份“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政改辦”所組織的政治體制改革的研討,是中共有史以來最認真組織的一項工作;中共“十三大”所通過的政治體制改革設想,也是迄今為止中共所提出的最全面的一個方案。當然,這也只能是在鄧小平觀念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推動政治改革的方案,未涉及中共政治制度的根本弊端── 一黨專政問題,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儘管“十三大”批准了這一政治體制改革的設想,但趙紫陽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措施立刻遇到了從地方到中央各級黨的幹部的不滿和反對,因為這些改革消弱了他們的權力。恰在此時,鄧小平個人突然於1988年5月數次向外賓提出,中國已決定要“闖價格關”、爭取三、五年內理順價格,鄧講話後趙紫陽及政治局其他成員不得不按照鄧已定下的調子準備價格改革方案。當年夏天,中央在北戴河討論姚依林提出的價格調整方案,在該方案尚未通過時,報紙上刊登的鄧關於要“闖價格關”的談話和披露的有關這一價格調整方案的一些消息,引起了全國性的搶購和擠兌,造成非常嚴重的局面。結果,鄧小平退到幕後、迴避個人的直接政治責任,而趙紫陽卻不得不代鄧小平受過,並因此在黨內高層受到攻擊,實際上開始失勢。從此,中國的經濟、政治改革相繼陷於停頓,中共領導層中的保守派尋找機會、試圖重返計劃經濟軌道。1989年初,中國的社會矛盾日益尖銳,保守派利用社會上的不滿情緒,為反對改革派尋找藉口,而使黨內高層的矛盾愈形尖銳,終於導致1989年的民主運動和“六四”屠殺。隨着趙紫陽的被罷黜,政治體制改革亦被塵封,終鄧小平之世,再未提起。  

  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的局限性  

  雖然鄧小平曾先後數次發表過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意見,但應當看到,他在這方面的觀念有很大的局限性。今天來研究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必須突破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的框架,以新的眼光和更深刻的洞察力來更深入地研究一系列問題。 

  鄧小平曾多次強調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他說過,“政治體制改革問題同經濟體制改革應該相互依賴,相互配合。只搞經濟體制改革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於政治體制改革”。[17] 這個看法是正確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危機是制度性危機,危機是在該制度的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的基礎上產生的,是內在的。其表現是,政權的三個基本支柱──一黨專政、指令性經濟以及馬列主義意識形態──都在逐漸地銷蝕瓦解中,喪失了原來的功能。要從內生性危機中解脫出來,就必須摒棄教條的意識形態,必須要有兩個新的制度條件,即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  

  鄧小平和中共雖然能了解到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的關係,但卻是說得到做不到。鄧既是一個老布爾什維克,又是一個實用主義者。為了現實政治的需要,他不得不推行經濟體制改革,用資本主義的藥方來救治垂死的社會主義;他也懂得,沒有相應的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不能最後成功,所以他並沒有以“四項基本原則”來封閉政治改革之門。但是,他所接受的所謂的有限政治體制改革,事實上被政治上的自我設限框得死死的,根本沒有實現的可能性。  

  鄧小平對政治改革所設的最大障礙,就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改革領導和組織制度固然重要,但它們是由政治制度決定的。毛澤東時代的政治制度是集權型的,即一黨專政、黨控制一切、實行自上而下的等級授權制、對意識形態的嚴格控制、沒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到了鄧小平時代,黨在經濟改革中已放鬆了對經濟的控制,但仍然控制着政治和意識形態,政治制度已逐漸變為權威主義型,即在一黨專政的制度下發展經濟,類似於東亞模式。近來,東亞模式在亞洲金融危機中破產,也證明了權威主義體制失靈了。今後要在中國真正推行政治改革,就必須突破鄧小平設定的框架,這樣才能為從一黨專政的權威主義制度轉為多元民主開闢道路。  

  鄧小平題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之講話,實際上根本沒有涉及到黨本身的改革問題。中共“十三大”前,趙紫陽組織的政治改革的研討曾涉及到黨治制和把黨置於人民與法律的監督之下的問題[18],但淺嘗即止,未能深入,因為再深入下去就要犯黨之大忌了。要研究黨的改革,單單批判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批判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系”和毛澤東的“黨的一元化領導體制”等觀點,並評論和批判列寧、斯大林的建黨理論和原則。在中國還從來沒有出現過這樣的評論和批判。只有把黨從一個革命的“先鋒隊”變成現代的、民主的黨,中國的政治改革才會有希望。 

  法治和人權是世界公認的民主要素,目前中共也承認法治和依法治國,並且不得不羞羞答答地講人權。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限政府的哲學(Philosophy of limited government)[19],與任何專政都是牴觸的;有限政府又是與制衡制度分不開的,鄧小平的觀念中只有法制,沒有法治、人權和制衡,顯然落後於時代。他所講的黨政分開、權力下放、精簡機構、提高效率這四項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中,實際上只有前兩項涉及政治改革,後兩項實為行政改革,而且,沒有前兩項,後兩項也不能實現;還應進一步看到,前兩項改革只不過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初級階段的任務,有很大的局限性。鄧小平的政治改革觀念雖然有過一定的歷史作用,但在今天顯然已經過時了。我們應該分析研究他的理論並突破他的框架,提出新思維,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才可能取得實質性進展。 
 
 
中國防汛決策體制和水災成因分析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程博士

  一、中國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水利部的組織結構

  二、水利系統決策機制中的缺陷

  三、從“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看長江水災成因

  

  1998年中國長江流域的洪水災難有多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防汛決策機制和防汛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然而,當學者專家們把注意力放在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等問題上時,防汛決策機制和防汛管理體制問題卻很少引起大家的關注。本文即從這一問題入手,分析防汛決策機制和水災成因的相互關係。

  一、中國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水利部的組織結構  

  一個結構合理、功能健全的行政組織,是實現公共政策目標的必要條件。中國的防汛管理體制和防汛決策機制是通過防汛抗旱指揮系統來實現的,雖然這個指揮系統機構龐大,但由於存在着結構及功能上的缺陷,使它不能充份、有效地完成防汛任務。

  從1950年以來,負責救災防災的政府機構歷經了多次調整變化。1950年2月27日,政務院成立過“中央救災委員會”,由政務院副總理董必武任主任,委託內務部辦理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1957年改由政務院副總理鄧子恢任主任,規定該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內務部。1958年,中央政府認為,“實現了水利化,就消滅了水旱災害、旱澇保收了,再過幾年,中國人就不知道什麼是災荒了”,因此,撤銷了中央救災委員會。此後不久,在大躍進政策造成的三年嚴重災荒時期,又恢復了“中央救災委員會”。1969年,主管救災工作的內務部被撤銷,救災工作由財政部監管代管,這對救災工作的正常進行是相當不利的。1978年,又成立了民政部,再度主管救災工作。[1]

  1988年6月2日,國務院的“國發34號文件”決定成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並確定了該指揮部的人員組成。1992年8月15日,國務院將原來的“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改名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規定該指揮部負責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總指揮是國務院副總理,副總指揮由水利部部長、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和國務院副秘書長擔任,並由原水電部長、現任政協副主席的錢正英擔任顧問;指揮部的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是水利部副部長[2],副秘書長是解放軍總參謀部作戰部部長;“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其他成員包括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衛生部的副部長,以及國家氣象局、民航局的副局長,還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副總經理等。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是國務院下設的一個非常設機構。在沒有嚴重災情的平常年份,該機構的成員一年最多只開兩次會議;在出現嚴重災情的年份,總指揮部的成員則經常碰面開會。實際負責“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日常業務的是該機構的辦公室,這個辦公室並不是直接隸屬於國務院辦公廳或總理辦公室,而是隸屬於水利部,是水利部下屬的一個機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辦公地點也是在水利部大院內。

  中央設立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後,各級地方政府也彷照中央的模式建立了本地的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常由地方政府的首長任總指揮,水利部門(廳局、處、科)的副職首長任副總指揮,常設機構(辦公室)也隸屬水利部門。1987年4月11日的“國務院防汛工作會議紀要”曾規定,“地方的省(區、市)長、地區專員、縣長要在防汛工作中負主要責任”,這意味着在防汛抗旱中行政一把手也負有重責。

  水利部為了工作需要,在重要的河流流域設有負責水政管理的派出機關。例如,1950年2月水利部設立了歸其轄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簡稱“長委”),負責長江流域和西南諸河流域的水政管理。[3] 這個水利部的派出機構收集了流域內的地形、地質、水文、泥沙、社會經濟等資料;規劃和建設了荊江、洪湖、杜家台等分洪區,此後又鼓勵湖北等省在分洪區內安置移民、發展經濟;該委員會負責編制“長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報告”[4];“長委”還積極參與了長江流域的水壩建設工程,在這個流域內共建了四萬餘座水庫大壩,其中較着名的有長江幹流上的葛洲壩水庫大壩和漢江上的丹江口水庫大壩等。但是,這四萬多座水庫大壩中約有三分之一是病庫險壩,許多水庫工程中遺留下來的移民問題至今還未解決。“長江水利委員會”成立以來所主持的最大的兩項工程是,建設三峽大壩和南水北調工程(即調長江水濟黃河以及華北、西北地區)。  

  為了協調流域的防汛抗災工作,還成立了流域防汛總指揮部。例如,“長江流域防汛總指揮部”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和各省以及上海、重慶市政府的負責人組成,常設機構設在“長江水利委員會”內。“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制定長江防禦特大洪水的方案,先報水利部,再由水利部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現行的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是國務院1985年6月25日批準的。  

  在水利部下屬的機構當中,還有一個與“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辦公室”平行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及一個屬事業單位的“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辦公室”,這後兩個與三峽工程相關的辦公室都是由水利部部長直接領導的。  

  從上述組織結構中可以看出,凡是與水利、水政有關的事務實際上都由水利部實行“歸口管理”、“一元化”控制,這種組織結構因此產生了一系列弊端。中央政府向來喜歡“一元化”的領導,排斥決策過程中必要的監督、制衡機制。從水利管理體制和決策機制中的嚴重缺陷就可以看出,“一元化”的領導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二、水利系統決策機制中的缺陷   

  國務院給水利部的任務是“根治黃河”、“根治淮河”、“根治海河”、“根治長江”等水患,近五十年來水利部的工作成果究竟如何是可以檢驗的。最近幾年來,中國發生的連年不斷、日益嚴重的水患,不僅證明了防汛抗洪工作成效不彰,而且還暴露出一系列防汛抗洪指揮系統的組織結構和決策機制上的缺陷。  

  1. 水利決策“一元化”導致論證審查形式化  

  從長江三峽工程的論證、審查過程這個典型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出,水利決策“一元化”的體制是如何讓這個超大性項目的論證審查流於形式、化為烏有的。  

  1986年6月,國務院要求水電部廣泛組織各方面的專家,重新提出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同時在國務院成立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以便審查水電部提交的可行性報告。[5] 於是,力主建設三峽工程的水利部組織了412名專家來撰寫工程可行性報告,其中約一半人來自水電部機關或水電部下屬的研究院、所或大專院校。在水利決策“一元化”的體制下,提交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的是水電部的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其組長是水電部長楊振懷,副組長是水電部副部長陸佑楣);負責審查可行性報告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本身是個非常設機構,由國務院副總理擔任主任(李鵬、姚依林、鄒家華先後任此職),水電部長楊振懷是審查委員會成員,國務院三峽工程審查委員會的辦公室仍然設在水電部,辦公室主任是水電部副部長陸佑楣。這樣,所謂的國務院對三峽工程可行性報告的審查,實際上只不過是一個水電部自編自審、“假戲真唱”的過程。   

  2. 從一項重大研究成果的鑑定驗收看“上下合作、弄虛做假”   

  三峽工程生態環境課題的研究論證是國家“七五”計劃期間重點科技攻關項目之一(課題號75-16),下面即以參加這一課題研究、成果鑑定和成果驗收三個環節的具體人員組成為例,來說明這種“自編自審、假戲真唱”的現象。三峽工程生態環境問題的專家研究組、研究報告鑑定組和研究報告驗收組是由國家科委、水利部、能源部組織的。從表面上看,有關部門對三峽工程的生態環境問題確實十分重視,先請專家作了專門研究,又由專家組審查研究報告,最後還要對報告進行驗收。如此“完備、嚴格”的程序,似乎已經與國際標準“接軌”了;而且,報告鑑定組的鑑定結論認為,對三峽工程生態環境問題的專題研究已經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誰還能懷疑這些支持三峽工程開工的權威性研究結論呢?   

  然而,如果具體看一下參加課題研究、課題鑑定、研究成果驗收的專家人數,就會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即這三個專家組總共有33位成員(其中,參加生態環境課題研究的專家有15人、參加生態環境課題驗收的專家有9人、參加生態環境課題研究報告驗收的專家有9人),可是實際上真正參加過研究、鑑定、驗收的人只有20人。20個人怎麼做了33人的工作呢?奧妙就在三個專家組的名單上。[6] 這三個名單披露了一個令人驚訝的事實,即在這三個負有絕然不同的職責、任務的專家組中,一些專家的名字多次重複出現。例如,課題研究組成員馬世駿同時兼任課題鑑定組組長和研究成果驗收組組長,課題研究組成員孫鴻冰同時兼任課題鑑定組副組長和研究成果驗收組成員,方子云、席承藩兩位專家既是課題研究組成員、又是課題鑑定組和驗收組成員,而劉建康、劉瑞玉、陳吉余、沉坩清、蔡宏道這五位專家則既是課題研究組成員、也是課題鑑定組成員。參加課題研究報告鑑定的專家,沒有一個人是未參加過課題研究的局外人,全都是研究報告的作者;而參加課題研究報告驗收的專家中,也有四個人本人就是研究報告的作者。   

  很明顯,所謂的三峽工程生態環境課題研究結果的鑑定和驗收,根本就談不上客觀、科學、嚴密,參加鑑定和驗收的人員也未保持中立,整個過程只不過是一場演給局外人看的“滑稽戲”。課題研究報告的鑑定人就是研究報告的作者本人,驗收研究報告的人也有近半數是研究報告的作者;而且,負責課題研究的人最後成了領導鑑定報告結果及驗收報告結果的人。在這種情況下,選定這三個專家組成員的政府有關部門實際上是讓同一批專家先寫出研究報告,然後再給自己的研究報告寫出鑑定報告,最後再自己驗收自己的研究成果。為了表明鑑定過程是“嚴肅認真”的,該課題鑑定報告說,“該課題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研究難度大,在國際同類工作中是少見的。該課題以全流域大系統的觀點,正確應用了動態分析和數據模型,在方法上有所創新、提高,在研究過程中,實現了多部門、多學科聯合攻關。綜上所述,該課題總體上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人們一旦知道這個鑑定報告的作者就是被鑑定課題成果的作者,就會意識到,原來這個所謂的鑑定報告實際上只不過是用專家的聲名在欺騙世人。   

  從這樣的假鑑定過程中也可以看出,在中國的科學技術界裡,知識分子是如何被現行體制抹殺了應有的學術道德和良知,而淪為政府部門的技術工具的。這種由研究者本人自我標榜“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的“國家級攻關”項目,其課題成果鑑定和驗收程序中反映出非常明顯的制度性弊端。但無論是組織研究的國家科委等政府部門,還是參與這些程序的專家們本人,對此卻熟視無睹,視為當然。他們甚至不覺得把假鑑定這樣的事實在“科研成果報告集”中公開,會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和專家本人的學術品格。正是這樣一個弄虛做假的課題論證,卻獲得了國家科委的科技獎,而參與這一課題研究的專家們則獲得了國家科委、水利部和能源部頒發的專家榮譽證書。參與弄虛做假的“專家”們如此的“學品”,確實會令誠實的學者汗顏、令外國的專家震驚。在這33名專家中唯一的例外是業已去世的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侯學煜教授,當時他不同意研究報告的結論,拒絕在報告上簽字。結果,課題研究成果鑑定、驗收時,這位唯一敢於表達不同意見的學者,卻被排斥在鑑定、驗收程序之外。   

  更重要的是,在這種研究、鑑定、驗收“三位一體”的體制中,參加研究、鑑定、驗收三個環節工作的專家由主管部門任意選定,與主管部門意向不合的專家被排斥在外,而鑑定、驗收程序中的弄虛做假又堵塞了正常的意見辯論和集思廣益。結果,工程論證中至關重要、不可缺少的客觀公正性消失了;主管工程設計施工的部門通過操縱論證、鑑定、驗收環節的人事和程序,讓符合自己需要的論證報告輕鬆過關。這樣的體制可能造成嚴重的決策偏誤。   

  3. 水利部門的利益凌駕於國家利益之上   

  由於“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業務由水利部領導管理,而事實上又不存在另一個能有效監督水利部施政的機構,因此,以“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名義作出的許多決策,很可能未必是從防汛抗旱的全局出發選擇的最佳方案,而往往是從水利部的局部、短期的經濟利益出發,是一些對水利部而言的所謂的“最佳方案”。中國的8萬6千座水庫大壩都歸水利部門管理,其中大型水庫大壩則直屬水利部管轄。所以,由於這些水庫的經濟利益與水利部息息相關,水利部會為了本部門的經濟利益而做出違反防汛抗洪全局利益的決策。   

  例如,1998年初,華中、華東地區電力需求疲軟,擔負調峰任務的水電站被迫停機,經濟效益大為下降。實行了經濟承包的各水庫為了彌補經濟損失,都採取措施、增加蓄水,以便一旦市場用電需求回升時可以多發電、多盈利。但是,水庫蓄水過多就會占用水庫防洪庫容、減少水庫防汛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本應強令水利部及下屬各水庫在汛期到來之前降低水位、排空防洪庫容。但是,“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業務實際上是由水利部管理的,它自然服從水利部的利益,不可能下達讓水庫排空防洪庫容的死命令,只能聽任水庫任意占用防洪庫容。   

  到了1998年夏,長江洪峰接連不斷,華中、華東地區為了排水、電力需求大幅上升,水電站有了發電賺錢的機會;從抗洪的角度來看,這時水庫首要的任務是蓄水防洪,而不是乘機放水發電;但是,得到水利部保護的許多水庫此刻只是僅僅盯住發電的經濟收入,為了自己的短期經濟利益,不惜在洪峰到來時開閘放水、滿負荷發電;水利部則又一次放棄了防汛的職責,對水庫“雪上加霜”的行為採取了默認態度。這樣,不少水庫在洪水季節不是蓄洪削峰,而是把年初以來蓄積的庫水加上季節性洪水一齊下泄,造成了放洪抬峰的結果,加重了下游的災情。最後,還是靠已經從總理位置上卸任、但與水電部門淵源甚深的李鵬出來講話,說現在抗洪是第一位的,發電是其次的,才制止了水利電力部門的這種行徑,讓水庫的運轉服從蓄水防洪的全局性目標。   

  4. 在水利部的“一統天下”里無法充份總結討論防汛抗洪中的教訓   

  每次洪水季節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任務之一就是總結教訓,找出連年發生洪水的原因、提出治理的措施、以免今後再次發生。然而,在目前的組織結構中,擔負防汛抗洪日常管理工作的是水利部,而負責寫這個災情報告的並不是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總指揮或他直接領導的工作班底,而是隸屬於水利部的“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於是,尋找成災原因和總結工作中的教訓、缺陷,就變成了一個由水利部評價自己工作的過程。其結果自然可想而知,水利部不可能毫無保留地承認自己的過失,必然會誇大客觀原因、或是將責任推到地方政府身上,以逃避責任。在這樣的情形下,當然找不出連年水患的真正原因,更不可能提出切實解決問題的方案。   

  周恩來生前曾用一個修正過的成語來形容水利部的工作,說水利部是“屢敗屢戰”[7]。屢敗屢戰、不屈不撓,其精神固然可嘉,但其結果與屢戰屢敗並無兩樣。之所以屢敗屢戰、屢戰屢敗,其原因在於無法客觀正確地尋找問題的根源。  

  例如,1991年太湖流域發生了大洪水,雖然太湖遠離長江、其洪水與長江的關係並不大,但水利部的“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卻提出,太湖發生洪水是因為長江幹流上沒有一個控制洪水的關鍵性工程,由此導出必須抓緊修建水利部朝思暮想要上馬建設的三峽工程,說沒有三峽工程,就不能控制長江的洪水。按照水利部的說法,似乎修建了三峽工程,從此長江下游以及太湖流域就可告別水患災害、高枕無憂了。正是水利管理體制上缺乏監督制衡的組織結構缺陷,誘發了這種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的錯誤分析,並最終導致錯誤的決策。  

  又如,黃河下游斷流時間越來越長,其原因之一是,上、中游流域修建了過多水庫,這些水庫的蓄水能力已接近黃河的平均年徑流量,要滿足水庫的蓄水需要,就勢必減少黃河的下泄水量。另一原因則是,上、中游沿河地區的抽水灌溉設施抽取了過多河水,也造成黃河向下游的泄水量減少了。黃河的年徑流量、黃河上各水庫的蓄水量、黃河沿岸抽水設施的抽水能力等,都是事先可以計算、改變的,並非不可控制因素。因此,既然黃河下游流量是可控的,那麼,如果出現黃河下游斷流,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水利部人為製造的。水利部造成了黃河下游嚴重缺水這一既成事實後,就可以積極推動該部所策劃的“南水北調中線和西線方案”,從而為水利部爭得又一個巨額水利工程項目。  

  5. 水利部水漲“權”高、卻又無力協調利益衝突  

  什麼時候水利部的權力最大呢?答案是緊急防汛期間水利部的權力最大;洪水越大、持續時間越長,水利部的權力也就水漲“權”高。周恩來曾說過,水利部是水上一霸[8]。因為,在中國的這種水利管理體制中,水利部在抗洪期間成了手持“尚方寶劍”的“欽差大臣”,“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可以“防洪賑災不力”為由、不經過任何法定或行政程序即就地罷免行政官員。  

  那麼,什麼時候水利部的權力最小呢?顯然,如果中國“根治”了水患,不再發生水災、或只發生小水災,則水利部的地位就必然下降。所以,在這種不健康的體制里,對水利部來說水災未必是壞事,儘管這種結論似乎讓人難以接受,但卻是邏輯推理的結論,也為事實所證明。例如,儘管水利部多年來疏於護堤、一味築庫,中國的水患日益頻繁、水災損失越來越大,但水利部並未受到申誡,相反,水利部部長在中央政府決策體制中的地位,還從以往的“中央救災委員會”里的一般成員上升到了“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第一副總指揮。在中央的最高決策層中也有不少官員來自水利部,例如,原任水電部第一副部長(正部級)的李鵬現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從1952年至1975年任水電部副部長、1975年至1988年任水電部長的錢正英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原水利部副部長李錫銘後來升任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現任國家副主席的胡錦濤也來自水利部門。  

  但是,水利部地位的上升並不意味着水利部的政策協調能力就提高了。“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本應是跨部門、跨地區的行政管理機關,任務是協調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在災害發生時這種協調功能就更為重要。其總指揮由副總理擔任,就是為了更好地起到這種協調作用。但是,按照現行的組織結構,“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實際運作依賴水利部,而要由水利部這樣一個時常偏袒本部門利益的專業部門來承擔跨部門、跨地區的協調任務,是顯然不合適的。而且,按照這樣的防洪管理體制,長江流域各省市的行政首長不但要聽命於和他們同級的水利部(長)的命令,甚至還要聽從層級比他們低的水利部下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的命令。因此,經常發生地方政府不服從“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命令的現象。1991年太湖發生洪水時,江蘇省政府拒絕執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打開太湖經江蘇入海的望虞運河閘門的命令,就是一例。  

  6. 現行水利管理體制中無人為錯誤決策承擔責任  

  中國的水利政策和決策出現過多次重大失誤,給億萬民眾以及中國的生態環境帶來了重大損失。例如,建設黃河三門峽水庫大壩工程是一個完全失敗的記錄;1963年海河洪水期間200餘座水庫潰壩,造成許多民眾死亡;1976年河南省板橋等52座水庫發生潰壩,據孫越崎等八位全國政協委員的文章稱,死亡人數達23萬[9];還有在華北地區的水資源開發強度超過了100%,導致北京及周圍地區、華北地區缺水嚴重;在黃河中上游過度開發水力資源,致使每年都有數月出現黃河斷流;1991年在太湖地區防洪中又出現指揮失誤。但是,在現行的水利管理體制下,因為存在着水利部的“一元化”控制,又沒有能有效監督水利部門的機構,結果水利部的歷任官員中幾乎從未有人為上述政策失誤承擔過任何責任。  

  例如,板橋事故的原因究竟是什麼?至今水利部也未給全國人民一個滿意的回答。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與河南水利廳在重建板橋水庫的碑文上寫道,“時值十年動亂,救護不利,捲走數萬計人民的生命財產,為禍慘烈”[10]。輕輕的一句“十年動亂”,就把水利部不可推卸的責任推給了毛澤東和文化大革命。難道板橋水庫潰壩的直接原因是文化大革命嗎?錢正英時任水電部長,她對死去的數以萬計的人命應當負什麼樣的責任,歷史是不會忘記的;可是,這位部長居然還在板橋水庫大壩重建紀念碑上題詞,其功何來?1998年11月,水利部部長鈕茂生被撤除了部長職務,人們還以為這次是真要追查水利部“治水”不力的責任了,誰知幾日之後,剛剛被撤職的鈕茂生就被任命為河北省代省長。這再次留下了水利主管官員只占其位、不負其責的不良實例。  

  三、從“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看長江水災成因   

  1985年國務院批準的“長江防禦特大洪水方案”是“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抗禦長江洪水時的基本依據,制定這個方案的是水利部及其下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11] 但是,1998年長江流域所發生的洪水災害表明,這個方案存在着許多問題。   

  首先,方案認為,長江中下游洪災的主要成因是長江洪水峰高量大而河槽泄流量不夠,防止洪災的唯一辦法就是儘早建設長江幹流上的控制工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   

  其次,該方案過高估計了長江大堤的防洪能力,認為它們足以抵禦與1954年同樣規模的洪水;所以不需要依靠臨時扒口分洪或動用分洪區。實際上,自五十年代後期至今,水利部就一直未全面系統地維修、加固長江大堤,大堤的防洪能力已大為降低。1998年長江流域的降雨量和洪水流量都未超過1954年,但因大堤脆弱而不得不炸堤分洪。   

  第三,這個方案只注重從宜昌到武漢一帶的防洪措施,而對其他河段(如宜昌上游地區、武漢以下地區)的防洪分洪措施未作出任何具體規定。例如,該方案根本未就九江附近及鄱陽湖地區是否建分洪區、何時分洪、如何分洪作出規定。結果,1998年長江干堤發生的潰壩,既不在武漢、也不在沙市,恰恰就是在九江附近。   

  第四,此方案過高地估計了已建水庫工程的防洪能力。它認為,漢江上建成了丹江口水庫,再加上漢江下游的分洪工程,使漢江洪水已基本得到控制;它還認為,修建了柘溪水庫後,就能控制住進入波陽湖的洪水。而1998年的事實正好證明,丹江口水庫並未能控制漢江洪水,柘溪水庫也未能控制住進入波陽湖的洪水。   

  第五,這個方案所列出的防洪措施,都是從水利部門動土花錢的需要出發所設計的技術工程方案,不是修水庫蓄洪、就是扒口分洪,卻絲毫未考慮國際上十分重視、但中國的水利部門無利可圖的非工程性防洪措施,如洪水報警系統、人員疏散安置計劃、水災保險制度、醫療救護計劃等利民之舉。   

  最後還需要指出的是,該方案只是個靜態的規劃,即一切決策都建立在湖北沙市1954年洪水水位的基礎之上,其假設是1954年後長江的洪峰模式會一成不變,完全沒有考慮到長江河床床底上升等動態因素的影響。結果,防洪部門在面臨1998年長江洪水時措手不及,當沙市的洪水流量剛達到每秒49,000立方米(尚不及常年的洪水流量,距1954年的每秒66,800立方米還相差很多)時,沙市的長江水位就已接近1954年的最高水位。所以1998年的分洪措施也無法按照“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中所規定的按步就班地進行,而只能倉促應變。[12]   

  1998年長江水災後,中國政府多次強調要增加水利投資,為刺激經濟需求而發行的1000億國庫券中三分之一將用於水利建設。亡羊補牢總比不補要好,但更重要的是“號脈切診”,找出長江連年水患的原因,然後對症下藥。如果還是依靠“巫醫”、服的又是“虎狼藥”,那就只會使長江水患更加嚴重。目前中國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組織結構和決策體制存在着如此明顯的弊病,只有改革這個結構,才能避免重犯以往的錯誤、提高防災能力。  
 
 
試論中國的高等教育體制改革
 
  顧海兵

  中國人民大學國民經濟管理系教授

  一、高等教育的集權式管理體制

  二、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

  三、 高校辦社會:市場經濟的大忌

  

  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是一場全方位革命,但在教育領域、特別是高等教育領域,這場革命卻似乎仍然是滯後的。因此,有文章批評說,“所有部委中教委最保守”[1]。確實,目前在高等教育管理中仍繼續沿用着傳統的計劃經濟手段,其主要表現為集權式的管理體制、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以及高等院校內部落後的學校辦社會式的經管方式。本文即從這三個方面逐一分析。

  一、高等教育的集權式管理體制  

  在高等教育部門,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部門)仍在相當程度上按照集權模式進行管理。至今,中國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私立大學,高等院校都附屬於行政機關。目前中國的高校、特別是重點高校,仍主要由中央各部委直接管理。1998年的中央政府機構改革後,有些部降為國家局或被撤消,其下屬的高等院校或下放給省市、或劃轉其他部管理。但從本質上講,由中央部門管理高校還是由省政府管理,集權的基本性質並未改變。

  這種直接管理的一個主要標誌是,大學校長、副校長的任命權集中於中央各部門(包括教育部),校長主要對上負責。在這種體制下,校長不是通過競爭機制產生的;往往最適於擔任校長的人未必能得到上級認可,而上級任命的校長卻往往並非最佳校長人選。而校長及其屬下的校內幹部的地位高低,則與大學的行政級別直接相關。一般來說,大學與學院享有類似於行政機關中的廳級待遇、專科學校則享有副廳級待遇,甚至有部份高校的校長地位更高,需由國務院總理來任命,此可謂中國之一絕!由於校長的任命充滿了行政決定的色彩,結果不少想任校長的人並不是把這一職位視為一種為教育界服務的責任,而是視之為一種由上級政府賜予的權力(廳級)和待遇。自然,那些追逐如此權力和待遇的人們之間的纏鬥,只能使學校的運轉陷入不良循環。實際上,在高校(公立)這樣的知識分子集中的機構,本應採取民主的方法競選校長、或由教授委員會投票選舉校長,中央部門根本沒有必要介入校長的產生過程,否則就越管越亂、越統越死。

  教育行政部門對高校的大一統式管理有多種表現。在專業設置方面,教育部依舊像改革前那樣編制統一的專業目錄,這種做法有害無利。因為,只有各高校自己才真正了解,應如何根據需要調整專業設置。現在,教育部所編制的統一的專業目錄既不能充份反映社會的需要,也不符合學科之間互相滲透的趨勢,更不適應高校的具體情況。例如,在最近確定的專業目錄中,為了所謂的界限清晰,居然規定在經濟學專業下不准出現管理這兩個字,而在管理學下則不准出現經濟這兩個字,人為地割裂了經濟與管理之間的聯繫。而在教育部組織各校人員編制統一的專業目錄的過程中,由於對專業總數設限,於是每個學校的人出於本位利益,都傾向於保留本校己有的專業、削減他校的專業,人為地造成高校之間及其系科之間的矛盾。而每次勞民傷財、費力耗時地編制出統一的專業目錄後,又很快過時落伍了。

  在課程設置方面,教育部硬性規定所有高校都必須開設政治理論、大學生品德修養等必修課。這些課的內容不僅與中小學的同類課程重複,而且既不屬於知識性課程,也根本不適於當作課程來考試。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浪費了教育資源。教育部還規定所有大學都要開設外語必修課。結果是本科生的外語課時加上課餘用在外語上的時間,要占他們四年有效學習時間的30%;但是,所學內容與中小學的外語教學大量重複[2],浪費了學生的精力,實效很差。[3]

  在教材管理方面,教育部及各中央各部的教育行政機構偏好出版統編教材,其中除了有集權式思維作祟之外,可能也不無其他盤算。例如,有些教育部門的官員(往往是司局長、處長一級)自己擔任主編、出版所謂的國家統編或部編教材,如此以權行事,自然發行量不小,而稿費收入也就可觀了。其實,高等教育(特別是文科教育)涉及很多前沿性、探索性問題,學派紛呈,百家爭鳴,並無統一標準的教學內容。採用統編教材、統一的教學大綱和考題,不利於培養創造性人才,只是鼓勵了應試式教育。何況,高校教師往往以研究帶動教學,只有當教師不受統編教材的束縛時,他們才能在教學中展開競爭,選用不同的教材、介紹最新的研究成果、體現主講教師的特點,促進高等教育中的百花齊放。

  在學位授予管理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控制和干預也過多。比如,連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也要規定全國統一的樣式。畢業證書屬於學歷證書,理應有各校特色,反映出學校的品牌,它與資格證書不同,不應強調統一性,可由各校自行設計。即便是從防止濫發文憑的角度來看,統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樣式也非上策。

  雖然過去二十年中政府機構歷經數次改革,但教育部的機構設置依舊反映出典型的集權式特徵;去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完成後,教育部的機構和職能幾乎沒有實質性變動。其人事司仍然負責部屬高校正副校長的任免,發展規劃司繼續負責各高校的設置、撤消、更名、招生計劃、基建投資計劃,財務司仍然掌管高校的財務收支大權[4],還設有不少與各類高校對口的業務管理司局。此外,還有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由國務院副總理擔任主任。世界各國高校是否招收博士碩士生、由哪些教授來招收,都是高校自己決定;可在中國卻是由一批在學位委員會裡任職的、對學術一竅不通的政府官員來審批。在這樣的機構設置狀況下,教育部因人設事,必然對高校干預過度。

  二、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  

  自從1977年恢復高考以來,我國幾乎各項事業的管理模式都有了質的變化,唯獨高考招生的管理方式基本沒變。即使新近出台的在個別地區採行的“3+X”模式[5],也僅僅是增加了高校的一點自主權。僵化的高考招生模式的核心,是完全以一次高考總分作為錄取的唯一標準(除個別保送生、特長生),這種科舉式做法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及素質教育相距甚遠。

  首先,一次考試定終身的做法具有片面性。考試往往具有偶然性,考試成績往往與試題是否過偏過難、考生試前猜題的巧合性、其心理情緒的變化以及身體狀況等有關。對不少考生而言,一次考試分數的高低不能客觀地反映他們的實際成績。而且,以總分作為錄取的唯一標準,也可能埋沒具有特長的人才。日本的高考就是採用兩段式方式,一次是全國統考,一次是高校組織的考試;有的學校錄取學生時參考全國統考的成績,有的學校則不要統考成績,即使要求統考成績,也不要所有科目的成績,而是指定若干科目;另外,各高校錯開考期,也使考生有更多選擇。解放前,我國的高校也曾採取過類似做法,所以許多學生會拿到兩份以上的錄取通知。以目前的技術條件而言,要這樣做並不難、成本也不會很大,但其社會效益很明顯,可以化解高考壓力、反映學生的真實水平、杜絕作假等。同時,還應改變現行的總分錄取模式,實行多元(多標準)的綜合錄取模式,可對單科考試成績突出的考生降低總分錄取標準或加分,對在數學、物理、化學、外語、語文、體育等各科國際、國內、省級比賽中名列前茅者,可允許直接免試入學並自由選擇高校。目前的“保送生”、“特長生”的錄取標準不統一、透明度低,甚至存在着送“良”不送“優”的現象,應予廢止。

  其次,目前雖實行全國統考,但各地的錄取標準不一,往往教育條件好的大城市的錄取標準反而低,如上海、北京即如此。這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而且還誘發了不正常的考生遷移。[6]

  再次,不知道從何時起,也不知道根據哪條法律,我國的高考報名及入學均要實行強制性體檢制度。這種體檢至少有四種害處。其一是侵犯了個人隱私權,除了有關傳染病、精神病的信息以外,從法律上講,學校其實無權了解個人的其他體檢資料。其二是勞民傷財,18歲左右的青年人中,絕大多數是健康的,對他們來說,例行的簡單體檢是完全多餘的。三是人為地制定了一套體檢標準,既有違公平原則,也有歧視體能特殊者、殘疾者之嫌。其實,從小學到初中、高中均無體檢,為何高考及考研究生就非要體檢呢?與招生體檢相關的一個問題是,現行學籍管理中規定,“病休學生若一年或至多兩年內不能康復,則取消學籍作退學處理”。這一規定顯然也不合理,應無限期保留病休學生的資格,並且,只要學生能堅持上課,就不應要求非得有縣級以上醫院的所謂康復證明。

  還有,現行的高考招生錄取程序中仍沿襲了極權政治時代的填寫所謂政(治)審(查)表(欄)的做法。依照現行憲法和法律,公民(非罪犯、非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任何強制性政審。所以,應當廢除這種專政時期遺留下來的違憲的“習慣”做法。

  三、 高校辦社會:市場經濟的大忌  

  目前,我國的高校普遍在封閉的校園內自成系統,建立了自己的醫院、郵局、公司、圖書館、招待所(賓館)、車隊、糧店、中學、小學、幼兒園、報刊、出版社、食堂(餐廳),還有與政府機構對應的武裝部、統戰部、公安派出所、老幹部處、計生辦、校產辦等。這樣,高校不僅要辦學,而且要行醫、經商、從政,除了國防、外交外,幾乎是無所不為。單位“辦社會”這種計劃經濟式的小而全、並帶有小農經濟色彩的做法,是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管理手段的繼續沿用,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高等學校一般都設有自己的醫院,由於校醫院的壟斷性及其與公共衛生機構的分割,其醫療水平極低、醫風很差、管理落後。高校辦的中小學,因可利用高校的經費、地皮、人才優勢,其教育條件和教學水平比其他的中小學高。因此,高校一般都不願意將附屬的中小學剝離出去。而且,由於高校具廳級規格,其附中的校長往往是處級,附小校長、幼兒園園長是副處級,這些校長的社會經濟地位也高於普通中、小學的校長,因而顯出某種從大學身上沾來的特權,也造成了與中小學教育主管部門的矛盾。

  中國的公立學校均辦有企業,即所謂的校辦企業,它們給學校帶來收入(即創收),可彌補學校的預算赤字,往往有稅收及其他優惠,這種校辦企業大概是“中國特色”。但是,興辦校辦企業其實是害大於利的。高校為了扶助校辦企業,往往把國家下撥的辦學經費及校有房地產、以及領取學校薪資的職工轉用於辦企業,損害了教育事業;同時,不少高校為了創收便不擇手段,比如,把應配給教師的住房對外出租或辦賓館、招待所牟利,或為了在校園周圍開辦商業而使學校的環境受到噪音、燈光、汙染物、不法分子等種種干擾。學校辦企業有違社會分工原則,也不利於學校的長期發展,世界上沒有哪所名牌大學有校辦企業。實際上,學校要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可以有很多方法,可以採取與企業合作、合資、協作等多種形式,可以建立各種基金會等,而不必自己直接去辦企業。

  中國的高校類似於大中型國有企業,不僅是個小社會,而且是個小“政府”,其機構設置基本上類似於黨委、政府內的機構。每個高校均設有黨委的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武裝部、學生工作部、紀監委,又設有行政系統的計劃生育辦公室、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節約能源辦公室、交通防火辦、公安派出所(保衛處)、審計處、人事處、學生處、外事處、教務處、科研處、招生辦、檔案處、老幹部處、基建處、修建處、伙食處、房地產處、物資處等,另還有團委、校工會,高校儼然成了小“政府”。

  中國的計劃經濟已基本消失,高教的宏觀與微觀管理不應再繼續沿用計劃經濟的模式。在新的市場經濟環境中,高校應該成為獨立辦學的社會主體,教育行政部門應該成為裁判員、清道夫。
 
 
二十世紀的世界與中國
 
  陳一諮

  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執行局主席

  人類的巨大進步

  人類的巨大災難

  苦難重重的中國

  在即將結束的二十世紀中,人類取得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驚人的進步,但也經歷過巨大的災難。在此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之時,我們應當認真總結人類社會成功的經驗,並汲取失敗的教訓,這樣才可能在今後少走彎路、開闢出光明的未來。 

  在人類文明還未積累到足夠程度的時代,人類歷史呈現的是“弱肉強食”和“殺富濟貧”式的循環。自歐洲的文藝復興強調人本主義、宗教改革實行天人對話、啟蒙運動倡導天賦人權、工業革命解放佃奴以後,人類的發展才邁入了現代化的進程。 

  人類在二十世紀中究竟取得了哪些進步?又遭受了什麼災難?而回顧中國過去這一百年的歷史,又能得出什麼經驗教訓呢?這就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人類的巨大進步 

  人類在二十世紀中取得了有史以來的巨大進步,主要表現是制度環境的改善和科學技術的發展。 

  正象人都有弱點和原罪一樣,人類至今尚未找到沒有缺陷的個體與群體的生存方式。但在二十世紀中人類通過改善制度環境,大大改變了人與社會的關係。人類在“人權、自由、民主、法治”的旗幟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歷史性進步,特別是聯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已成為大多數國家承認的普遍性原則。 

  制度環境的改善主要表現在,人類歷經幾千年的努力,終於建立了比較符合人性的現代經濟、法律、政治制度。它為每一個人提供了平等的權利、創造了平等的機會,使人的聰明才智得到了更大的發揮。那些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的進步,並不是源於人性的改變,也不是說教與強制的結果,而是靠制度環境的改善。正象發展理論所指出的,在決定發展的“五因素”(即勞動、資源、資金、技術和組織)中,組織是關鍵性的。近五十年來,香港、台灣的長足進步和大陸的落後就是明證。 

  二十世紀科學技術的發展也是空前的。越來越多的人生活在比以前更合理的制度環境下,創造發明層出不窮,物質財富大量湧現,“征服自然”已非夢想。人和自然的關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相當多的人享受到了現代物質文明的成果。而這些成果又以日新月異的速度在全世界範圍內擴散、發展。 

  在二十世紀裡,科學技術的發展實可謂一日千里。從相對論、量子論的提出到原子彈爆炸、衛星上天、人類登月,從化學鍵、基因理論的提出,盤尼西林、去氧核糖核酸(DNA)的發現,到複製動物、試管嬰兒的問世,從動力、噴氣交通工具到無線電、收音機、電視,從電晶體的研製到電腦和網路革命等等,現代科技幾乎滲透到人類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無時無刻不在影響着人類的行為和思維。 

  人類的巨大災難 

  與此同時,在二十世紀中,人類也遭受了有史以來的巨大災難,其主要表現就是法西斯主義的橫行和共產主義的試驗。 

  無獨有偶,這兩者都是以國家社會主義的名義出現,又都是企圖以暴力手段改造人類和世界,卻給人類和世界帶來了空前的災難,使上億人、十幾億人或因戰爭、迫害和飢餓而死於非命,或受盡恐怖的折磨和奴役。 

  不管希特勒怎麼打着實現“高貴日爾曼”社會的旗號,還是東條英機如何鼓吹大和民族帶領建立“大東亞共榮圈”的企圖,由於都是赤裸裸地進行武裝侵略,屠殺猶太人、中國人和其他不順從的民族,這種極端民族主義構成的法西斯行徑容易被人識破、激起公憤,故而其雖對人類和世界的破壞嚴重,造成五千萬人以上的非正常死亡,但持續時間卻只有幾十年。 

  而共產主義試驗就不同了。在資本主義的早期,一批理想道德主義者出於對社會公平的關懷而提出的社會主義思想是有進步意義的。本來,人類對現實不滿而產生烏托邦理想是有積極價值的,但當將這種理想變成一種“烏托邦工程”去強行實施時,災難便隨之而來了。馬克思的共產主義理論即已將社會主義思想推向了極端,而列寧、斯大林和毛澤東的共產主義試驗更給蘇聯和中國的人民和社會帶來無窮的災禍和苦難。 

  這種試驗貼着“公正、正義、為人民、為人類”的道德標籤,極易在落後國家、特別是窮人中找到市場。但當試驗行不通、人們產生懷疑時,稍有獨立思想和不同意見的人,就會被視為“異己”、“反黨”和“敵人”,而遭到一輪又一輪的清洗、迫害和屠殺。據可靠的統計,蘇聯在二十年代推行“共產公社”時即餓死一千多萬人,而三十年代初期的強行集體化又餓死近兩千萬人,其他非正常死亡的人口也在兩千萬以上;而中國在“大躍進”失敗後餓死的人口則達四千三百萬,僅1949年至1979年間非正常死亡的人口就高達八千萬人以上。一位柬埔寨華僑告訴我,金邊原有人口六百萬,波爾布特占領該市後,連趕帶殺全市只剩下五萬人。共產主義帶給人類的災難之慘烈、嚴重和長久,確實是二十世紀中絕無僅有的歷史教訓。 

  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自然成長和制度演進的過程。二十世紀取得進步並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是靠全面割斷歷史、否定傳統而完成飛躍的;相反,她們幾乎全都是在不斷改善制度環境的過程中取得了成功。而中蘇兩國的共產主義革命,卻是用“烏托邦工程”構造一種違反人性、頭腳倒立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這種制度的最大危害在於,它從根本上摧毀了進行試驗的那些國家幾千年來所積累的社會、文化、經濟、政治關係,甚至其社會的基礎細胞。這也是蘇東解體以後遲遲難以走上現代化軌道的根本原因。共產主義試驗造成的惡性後果在下個世紀仍會不斷地給人類帶來麻煩和難題。 

  苦難重重的中國  

  黃龍子在《老殘遊記》裡說,世上的事情大多都是被那些有本領的人搞壞的。這句話對那些總想“拔苗助長”、“改造中國”的人來說,可謂警世之言。歷史難道不正是如此嗎?請看鴉片戰爭以後的近代史,各界代表、特別是知識界,充滿了浮躁的趕超心態,一次比一次“左”傾,一次比一次激烈,卻很少系統研究成功國家的基本經驗以為借鑑。比如,許多激進的知識分子從理想出發,在大喊自由民主的同時卻排斥私有產權、不懂得私有產權與自由民主之關係,即為一例。 

  孫中山先生創立了亞洲的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在二十至三十年代,中國已有長足的發展和進步,這本預示着中華民族可望繼其他後起之國、踏上現代化之途。可惜的是,這一進程卻被日本軍國主義的入侵所打斷。結果,中華民族失去了本世紀內最有希望成功的完成現代化的機會。1949年後,中國雖然獨立了,但毛澤東一連串的共產主義試驗,給中華民族帶來的是歷史上罕見的摧殘和社會政治的全面倒退;結果,不僅使中國在經濟發展上大大落後於周邊國家和地區,而且遺留下一套阻礙實現現代化的制度環境。 

  正象俄國學者所分析的那樣,馬克思主義是對工業革命的反動,而列寧、斯大林和毛澤東則代表了前工業社會和後農業社會的農民思想。他們推行的共產主義烏托邦都具有農業社會主義的特點,而反對的正是現代社會的基礎。他們反對建立在私有產權、經濟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而實行國有制、計劃經濟;他們反對建立在人權保障、法律秩序基礎上的憲政民主,而堅持階級鬥爭、一黨專政;他們也反對建立在公民社會、開放社會基礎上的多元文化,而將馬克思主義、領導人的“主意”訂為“國教”。所有進行這種試驗的國家,無不出現以粗野代替文明、以落後批判先進、以無知當做有知、以謊言冒充真理的全面倒退的局面。 

  在中國的共產主義試驗,其落後、無知、野蠻、甚至殘酷,都遠遠超過了蘇東各國。毛澤東既照搬了斯大林模式,又延續了戰時共產主義體制,還繼承了東方專制主義的傳統。他推行全盤公有化、計劃經濟,發動不斷的階級鬥爭,實行一黨專政和領袖獨裁,還建立起一個古今未見的“等級身份制”和“等級產權制”,將所有的組織和個人分成三、六、九等進行統治,並發展出具有“全能”和“依附”特點的“單位所有制”,建立起無所不包的宗法式人身依附關係。人們受到的愚弄和迫害,較之“通向奴役之路”和“動物公園”的描述不知嚴重多少倍。 

  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改革說到底都是一個回到常識和主流的過程。中共的改革則更帶有“將功折罪”的性質,因為它前執政的前三十年使中華民族遭到了從未有過的劫難。1989年民眾“反腐敗、反特權、爭民主、爭自由”的正義要求被壓制後,問題和矛盾積累得更深了。中共若不能深化改革,甚至改組自身,恐怕天下大亂的日子就難避免了。中國一旦“天下大亂”,受苦的還是老百姓。要避免這種前景,唯一的出路就是一步步地推動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 

  近代出現的民主運動不同於歷史上的革命,民主運動是一個爭取人人擁有平等權利和機會的運動,而不是一個改朝換代、一部分人打倒另一部分人的運動。雖然中國距離一個現代化國家還路途遙遙,但是,不甘貧窮、追求富裕、反對專制、嚮往自由,是人類、也是每一個中國人的天性。任何國家欲匯入世界潮流,就不可避免地要完成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雖然它的實現要經歷一個自然成長的過程,但它也是一個人人願努力爭取實現的過程。各國的國情雖然有異,但至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能反其道而行之並取得成功的;逆流而動的政黨、領袖遲早會被歷史淘汰。 

  對中國人來說,二十世紀是個苦難的世紀。當我們步入二十一世紀的時候,只有認清潮流,堅持不懈,用水滴石穿的精神,促進中國全面的建設性的進步,促進中國制度的變革和平轉型,促進中國出現一個現代化的未來,才能使我們的子孫在新世紀裡不再遭受我們親歷過的苦難。  
 

怎樣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
 
  張祖樺

  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

  一、發展民營經濟,培育民間社會

  二、推動思想啟蒙,培養公民意識

  三、推進政治改革,建立憲政體制

  四、爭取國際支持,促進和平發展 

  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這一點正日益成為中國公民的共識。憲政民主體制的要義是限制權力、保障人權、奉行法治、維護自由、實現民主、增進福利。這種政體雖非至善至美,卻乃現時最優。正因為如此,在二十世紀中全世界先後有許多國家放棄了專制政體、改行憲政民主,還有不少國家正處在政體轉型之中。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雖貫穿整個世紀,卻至今尚未取得實質性的成果,可見知之難、行之更為不易。值此世紀交替、千年更迭之際,尤應總結前人得失成敗之史訓,探討社會發展進步之真諦,求索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現實路徑。 

  一、發展民營經濟,培育民間社會  

  社會經濟結構及其發展水平與政治體制的建構具有重要關係。古希臘雅典的公民社會和商業經濟即與城邦民主制相輔相成,近代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和市場經濟亦與民主政體相匹配。與中國歷史上的宗法社會和農業經濟相配合的,是長達兩千多年的專制政體。中國現代化的主題,決不是要堅持某個政黨的統治、強化某個階級的專政、建立某種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它所追求的,是建立現代民間社會、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這三者緊密關聯、缺一不可。沒有現代民間社會(或稱“公民社會”),就不可能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沒有現代市場經濟,則民間社會就無法生長、存續,憲政民主政體也無所依託,缺少根莖;而沒有憲政民主政體,就不能保障人權、產權、自由和社會公正,就不能遏止權力腐敗、社會腐化,就不能保證社會穩定和公平的市場秩序。 

  在中國大陸,自1949年中共執掌政權以後,彷效前蘇聯,實行了計劃經濟。這實質上是國家統制經濟,企業統統被收歸國有,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均由各級政府管轄,企業自身沒有任何自主權,連企業的基本功能──獲取利潤都不許考慮(否則就會被扣上“利潤掛帥”、“唯生產力論”的帽子),執政黨通過國家和各級政府壟斷了所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人民統統變成國家機器上的沒有生命的零部件、螺絲釘。 

  文革結束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經濟改革、對外開放。此後二十年來,民營經濟得以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這裡講的民營經濟是取寬泛的範疇,即凡非國有、國營和外商獨資的經濟成分均包括在民營經濟之內(外商獨資企業的絕大部分也是民營經濟,因本文討論的是中國的民營經濟,故將其剔除)。筆者認為,改革開放的最大歷史成就,並非經濟總量和經濟指標增長了多少,而是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衝破國家壟斷,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乃至到了今天,誰也不能無視它們的存在,誰也無法把歷史的車輪倒轉回去。現在,經濟的增量、外貿的增長、財政稅收的增加、人民的就業和福利愈來愈依賴於民營經濟的發展,愈來愈多的人們擺脫了舊體制的束縛,從一無所有的貧困狀態中解脫出來、開始擁有屬於自己的財產,中國社會中正逐漸生長出一個人數愈來愈多的中產階級。社會結構的這一改變,使得自由、財產保障、人權、法治、社會公正、公平競爭、憲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數知識分子和先知先覺者的呼籲,而日益成為大多數中國人的心聲。只有在充分發育、成熟發展的現代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憲政民主體制。也只有在逐步建立起來的憲政民主體制的護衛下,才可能有生機勃勃、健全發展、井然有序的現代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 

  正是在上述意義上,可以說,現代民間社會和民營經濟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因此,要想通過堅持不懈的政治改革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首要之務就是發展民營經濟、培育民間社會。政治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掃除民營經濟和民間社會發展的障礙,並且為民營經濟和民間社會的發展提供政策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1.  

  發展民營經濟

  發展民營經濟有利於提高社會生產力,有利於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進人民的福利、增加人民的財產和收益,既符合絕大多數老百姓(包括大多數中共黨員、幹部)的利益,也符合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沒有民營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的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因為,推進國企改革的最大難點是安置冗員,國家財力根本無力負擔,冗員主要得靠民營經濟來吸納。所以,應該爭取從思想觀念、政策導向、資源配置等各個方面,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制度環境。  

  要發展民營經濟,就首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破解意識形態障礙。近年來,面對民營經濟的發展態勢,一些極左派人物不斷地發表言論、文章甚至“萬言書”,視民營經濟為“資產階級自由化”,指責發展民營經濟是“否定社會主義、主張資本主義”,批判民營經濟是滋生“新生資產階級”的溫床,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表面上來看,這是所謂的“姓社、姓資”之爭,實質上這種論調只是為了維護一黨一己之特權、私利,根本不值一駁。  

  不破解意識形態障礙,不解除思想觀念上的各種顧慮和束縛,民營經濟的發展勢必會受到很多有形、無形的阻礙而步履艱難。現代政治學、經濟學和社會學都日益重視意識形態在社會變遷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認為意識形態具有確認現行制度結構合乎義理或凝聚某個團體的功能。一種意識形態如果與社會發展的趨勢相契合,就會有助於減少社會經濟發展的阻力,降低發展的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但是,當某種意識形態變得僵化、凝固、陳舊、過時時,它就會對社會進步起阻礙作用。既然事實已經證明,發展民營經濟符合社會前進的趨勢,利民、利國、利社會,就應該儘可能地打消思想顧慮、破除觀念禁忌,放開手腳地投入發展民營經濟的大潮。  

  要發展民營經濟,還要積極爭取提高民營經濟的社會地位,讓民營經濟在各級政府制訂的政策中獲得公平的國民待遇。九十年代以來,由於各種因素的自然消長,民營經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到1996年,無論是在國民生產總值中,還是在財稅收入中,民營經濟所占份額都已超過國有經濟;同時,在解決人民生活、就業方面,民營經濟的作用也日漸突出。但是,民營經濟在整個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提高,在許多地方仍然受到政策上的忽視甚至歧視;民營企業主的財產權利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各級人大、政協中,民營企業家的名額仍然少得可憐,他們的聲音也顯得相當微弱。這都是不公平、不健全的現象,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現在,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民營經濟的發展都相當成功;而在經濟落後的地區,民營經濟則往往未能形成茁壯成長的態勢。發展民營經濟對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明智的地方政府應該制訂相應的政策,支持當地民營經濟的發展,以造福地方。  

  要發展民營經濟,也應積極爭取稀缺資源的配置有利於民營經濟。首先,應打破國家壟斷,減少國家干預,推進國有銀行的商業化、股份化改造等金融體制改革,對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能提供就業機會的民營企業增加資金支持,並准許民間資本按法定程序、興建民辦銀行及金融機構。其次,在公司上市、發行股票、債券等方面,應放棄對民營企業的限制,允許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公平競爭,真正做到優勝劣汰。再次,在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兼併收購、破產、租賃、承包經營、民營化過程中,應對民營企業開放,以推動民營經濟加快發展。最後,在土地使用、經營方面,也應給民營經濟以法律保障。  

  2.  

  培育民間社會

  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有賴於發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現代民間社會的出現。在一個健全的社會中,市場、社會、國家應各守其位、各負其責,彼此保持協調、均衡、互補的關係。在中國,由於過去長期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全能主義的專制政治和計劃經濟,民間社會一度銷聲匿跡了。隨着改革開放的啟動,逐漸產生了市場因素、民營企業、民營經濟、中介組織、社區組織等民間社會的因子,民間社會的雛形遂得以出現。雖然海內外的學者和社會活動家對如何評估民間社會的雛形有不少爭議,但對培育民間社會的重要意義卻具有相當一致的共識。法學學者梁治平的看法就相當有代表性,他認為,“用一種長時期的眼光看,中國文化與中華文明在其生死攸關的現代轉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個自主的、能夠自我建設與自我協調並能有效地監督和影響國家決策的健全的社會”。  

  現代的民間社會主要包括民營企業(如各種類型的民營經濟實體,也包括國有民營的企業)、獨立的媒體(如民間興辦的報紙、刊物、出版社、電台、電視台等)、社區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等)、社會團體(如企業家俱樂部、工會、農會、老年、青年、婦女組織等)、行業協會(如商會、同業公會、製造業協會等)、各種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經紀人等)、民辦研究機構和調查機構、民辦基金會和慈善機構、學校以及教會等。  

  我國目前的社會結構距離健全的民間社會尚有很大距離。既或出現了一些相對獨立的媒體,其數量也少得可憐;自治的工會、農會、學聯則完全不存在;社區自治組織的發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發展很不平衡。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中間組織既不能獨立於黨政機構的掌控之外,也難以進入政治過程。因此,它們在公共領域中的功能自然十分有限。中間組織不發達,妨礙着當今中國社會自治和自組織能力的形成,也強化了社會生活中的失序現象。例如,由於農民沒有自己的中間組織,國家只能與分散的個體農民打交道;由於行業公會不發達,企業無法在變化的市場中協調各自的經營活動;由於沒有勞工和資方的組織,正常的勞資關係和勞動力市場就難以形成,而極端的暴力傷害行為卻不斷增加。不過,也應當看到,隨着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的不斷分化、新的利益主體的不斷壯大以及政府機構的職能轉換,中國的現代民間社會勢必會進一步發育、成長、壯大。  

  在培育現代民間社會的過程中,知識精英、企業家以及具有現代價值取向的政治精英負有重要的責任。首先,應推進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通過法制的形式將除必須由政府承擔的事項之外的其它社會管理職能歸還給社會、由社會組織自己來承擔,並以法律保護之。同時,應促進社會自治和基層民主建設,發展城鎮居民委員會、鄉村村民委員會、行業自律性組織以及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這些組織的成員素質、改善成員結構,以適應社會進步的要求。知識精英和企業家還應增加參與意識,積極地通過各種渠道發出聲音、表達意見,影響政策的制訂與執行,為民間社會的成長提供知識、輿論和物質形態等方面的支持。  

  3.  

  壯大中產階級

  根據亞里士多德的定義,中產階級是指那些“占有一份適當而充足的財產”的人。在古希臘社會裡,商業性的中產階級是古希臘民主制度的基石;在現代社會裡,中產階級是憲政民主體制的社會基礎;在發展中國家,新興的中產階級在其發展的早期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而與專制制度相互為用,但從長期趨勢來看,他們仍然是憲政民主體制的支撐力量和穩定力量。在發達國家,中產階級一般都占到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我國現階段,可以把中產階級界定為介於貧民階層與富豪階層及權勢集團之間、擁有一定數量的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人群。其成員主要為各類白領職員、中小企業主、商人、律師、部分中介組織的職員、媒體工作者、自由撰稿人、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管理者以及農村中的富裕農民等,在我國的就業人口中約占百分之十至十五。顯然,在中國無論是中產階級的數量還是質量(如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都還不高。如果在下個世紀中葉,中國的中產階級能達到人口比例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左右,同時,其平均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有了較大的提高,則憲政民主力量就會具有非常深厚的社會基礎。  

  筆者認為,中國今後經濟改革、社會改革和政治改革,應該盡力避免圖利於少數人或某些強勢集團的結果,特別要反對損害絕大多數人利益的“黑權結合”和“黑金政治”,這些改革應當幫助廣大民眾脫貧致富、變無產者為有產者、使有產者成為中產階級、使中產階級逐步占到人口中的大多數。  

  二、推動思想啟蒙,培養公民意識 

  憲政民主體制的最終確立有賴於現代政治文化的形成,這種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公民意識或公民性格。美國憲法學家在新近的着述中提出,憲政民主體制應該具備三個要點,即限制政治權利的濫用、能很好地解決社會問題、有助於形成公民性格。這一看法表明,憲政民主體制與公民意識之間存在着密切的內在聯繫,這點對中國來說尤其重要。 

  “啟蒙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正如三聯書店出版的《憲政譯叢》總序所言:“吾人行憲政之難,尤在此理念與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於本土,故中國之憲政理念源於傳播,中國之立憲始於模彷。”中國自秦始皇建立一統天下以來,專制主義的政治體制延續了兩千多年,其時間之長在世界史上恐怕是獨一無二的。自1908年8月27日光緒皇帝頒布《欽定憲法大綱》,迄今已有九十年了,歷屆政府頒布的憲法及憲法類文件不可謂不多,然而,中國距離真正的憲政民主尚有很大距離。顯然,制訂憲法與施行憲政之間,還有一段遙遠的路程,路程之遙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就在於,從傳統政治文化向現代政治文化的轉化極為緩慢。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主要特徵是,明君、清官、臣民和人治。這樣的政治文化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可謂深入“骨髓”,直到現在仍然歷久不衰。如不能從根本上改造這種政治文化,那麼,從西方社會移植來的憲政民主體制即使能夠成活,也只會變異成不中不西的“怪物”。要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當然需要發展市場經濟和現代民間社會,但更需要培養現代政治文化,特別是培養公民意識,而培養公民意識則需要長期的堅持不懈、艱苦備嘗的思想啟蒙。 

  在西方社會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歷史上,同樣經歷過思想啟蒙的過程。從文藝復興運動始,曾為思想啟蒙作出過卓越貢獻的人士包括但丁、薄伽丘、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盧梭、邊沁、密爾、康德、潘恩、華盛頓、傑斐遜、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林肯、戴雪、托克維爾、柏林、米瑟斯、哈耶克等等。如果沒有他們的貢獻,就不會有今天存在於世界各地的憲政民主制度。歷代帝王的名字,今天早已鮮為人知;但啟蒙思想家們的英名,卻永遠為世人銘記,他們創立和傳播的思想理論,將長久地啟迪着人們的心智,激勵着人們為建設公正、美好的社會前赴後繼。 

  在近一百多年來的中國,也有許多仁人志士致力於思想啟蒙,如王韜、鄭觀應、馬建忠、林則徐、魏源、嚴復、康有為、梁啓超、譚嗣同、鄒容、陳天華、章太炎、孫中山、蔡元培、陳獨秀、胡適、魯迅等等。過去二十年中,西單民主牆時期的民辦刊物、《走向未來》叢書、《傳統與變革》叢書、《二十世紀文庫》、《走向法制》、《新知文庫》、《現代西方學術文庫》、《外國着名思想家譯叢》,以及三聯書店新近出版的《公共論叢》、《憲政譯叢》叢書等,都推介、傳播了先進的思想理論,弘揚了文明主流與時代精神。但是,嘗觀今日中國之政治文化,思想啟蒙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可借用孫中山先生的話並稍加改動,即“啟蒙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公民意識的五項主要內容

  思想啟蒙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培養人民的公民意識,公民意識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人權與公民權意識。人權即人的基本權利,包括自由、平等、財產、安全、追求幸福和反抗壓迫等各方面的權利,它應該是與生俱來、不可讓渡的。社會成員若失去了人權,就可能淪為奴(隸)、不復享有自由。公民權是人權的一部分,它是指具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人權與公民權意識或稱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內容,它是建立憲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條件。 

  其次是民主意識。民主的基本涵義是“主權在民”和“民為邦本”的制度安排及價值觀念的總和。它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獨裁或黨派獨裁,主張政權民授(通過選舉制)、政策決定權民予(通過代議制)以及民有(財產私有制)、民治(自治)、民享(權力和權利共享)。 

  第三是法治意識和理性精神。法治是指維護人權與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構,它強調法律至上、法無偏私、司法獨立、以法制權和正當程序的原則。從傳統的倫理型社會向現代法理型社會的轉型,不僅要求確立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權威,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會化過程中逐步養成現代法治意識和理性精神。 

  第四是憲政意識。憲政是建立在人權、民主、法治基礎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基本人權、奉行民主法治、增進人民福利。它強調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違反憲法。培養公民的憲政意識有助於公民明確自身的權利;同時,對公共權力秉持應有的警惕,防止權力被用來謀取私利,也要防止權力異化現象的滋生。 

  第五是責任意識。現代社會和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關繫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使所有公民懂得,權利的獲得不會從天而降,要靠每個公民去爭取、愛惜、維護、發展。每個公民對社會的健康發展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有什麼樣的公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就有什麼樣的政體。只有當公民們普遍具有責任意識,才會有負責任的政府和負責任的政治。 

  思想啟蒙:知識分子的歷史責任

  思想啟蒙的歷史責任毫無疑義地應主要由知識分子來承當,從事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分子更是責無旁貸。在思想啟蒙過程中,中國的知識分子肩負着雙重任務,一方面是自身要加快學習、吸收、消化、發展和創新現代科學知識和先進思想,另一方面則是要面向社會、面向大眾,傳播人權、自由、民主、憲政的理念,傳播科學和理性精神,培養公民意識。知識分子應該帶頭學習民主,決不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同時,也應率先實踐民主、學習寬容,尊重不同的意見和聲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己之所欲、要施於人。推動思想啟蒙也是知識分子參與社會活動的重要途徑。先進的思想觀念如果為廣大民眾所接受,就會大大加快中國的現代化和憲政民主的步伐。因此,無論是從事教育工作的知識分子,還是從事媒體傳播工作、學術研究、政府工作、社會工作的知識分子,都不應忽視自身公民性格的塑造和自己加入思想啟蒙的責任。 

  推動思想啟蒙的方式很多,如翻譯、介紹國外名家的經典着作,在各類媒體上發表意見和文章,在各種公共場合(研討會、座談會、辯論會、教學、紀念活動、法院庭審、慶典儀式等)發表談話、講演,編輯、出版各種書刊、叢書、論文集,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聚會、沙龍、會晤等。啟蒙應儘量考慮到民眾的接受能力,儘可能地通俗、深入淺出;同時,還要注意提高啟蒙的效率,擴大復蓋面,增加受眾,要深入到普通民眾中,使儘可能多的人接觸到現代科學、思想、觀念、理論,並逐步形成公民性格。 

  思想啟蒙要和爭取並維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學術自由結合起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若不實現上述自由,就不可能興旺發達;如果上述自由得不到保障,則思想啟蒙就很難進行,公民權利也無從談起,公民意識就會成為“水上浮萍”。因此,要進行思想啟蒙,就必須積極爭取兌現以言論自由為代表的各項公民權利。我國現行的憲法雖然規定了公民有上述的自由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這極大地損害了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國家法制的權威。知識分子和民間社會以及體制內外的改革者,應堅持不懈地向政治決策層提出兌現憲法規定的公民自由權利的訴求,並通過各種實際的努力,將爭取公民自由權利的事業一步一步地向前推進,直至憲政民主體制最終得以在中國確立。 

  三、推進政治改革,建立憲政體制  

  建設憲政民主體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推進政治改革。從歷史上看,社會變遷的基本途徑有暴力革命與和平漸進兩種。基於憲政民主思想、人道主義和建設性的原則立場,筆者鮮明地反對暴力革命,堅定地支持和平漸進。暴力革命只具有破壞性,而不具有建設性,它所主張的是以暴易暴,結果往往是以新的暴政代替舊的暴政,強化了獨裁專制,並不會產生憲政民主體制。暴力革命必然會使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使平民百姓乃至整個社會付出極為高昂慘重的代價。暴力革命和暴力統治帶給中國人民的是深重的苦難、巨大的創傷和悲慘的結局。因此,所有主張和贊同在中國實行憲政民主的人,都應堅持和平、理性、推進改革、反對暴力的原則立場,不管主張暴力的人是以專制的名義、還是以革命的名義。要想通過和平漸進的方式,建立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體制、實現社會公正,就必須在不斷推進經濟改革的同時,不斷地推進政治改革。  

  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筆者已以此為題着有專文加以闡述,載於《當代中國研究》1999年第3期)。政治改革的基本任務是實行憲政民主、保障人權自由、促進政治發展。考慮到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將要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對此應有足夠的思想準備),筆者認為,可以把這一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初步憲政民主階段和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在每個階段,政治改革的具體目標和任務有所不同,下面分別加以論述。  

  1.  

  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

  我國現行政治體制存在諸多嚴重弊病,筆者在“中國政治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一文中指出,這些弊病表現為,權利的軟約束機制、體制性腐敗、人治和權力大於法治、人權與人的自由這一基本價值不被尊重、民主化程度偏低等。此外,象黨政機構重迭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效率低下、肆意揮霍浪費百姓的納稅、決策不民主不科學、任人唯親、結黨營私等弊病也普遍存在。現在,上述弊端暴露得越來越充分,體制內外、執政黨內外的絕大多數人,對於應當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以克服上述的體制弊病、促進中國的現代化,比較容易達成共識。筆者認為,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的具體目標是,跨越一黨體制、建立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這一階段的具體任務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人大議會化。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但事實上,人大只是從屬於執政黨的一個決議政事的機構;各級人大負責人基本上都是由各級黨委提名的;各級人大代表是在各級黨委選定的人選範圍內產生的;人大會議的議程由執政黨決定,連人大的日常事務也要由人大中的黨組來決定。同時,由於各級人大的代表人數過多,非專職化、非專業化,素質參差不齊,參政、議政能力不強,工作質量不高,也使得改革人大制度的必要性日益增強。  

  人大體制的改革方向應該是議會化,也就是按照獨立的立法機關和代議機關的目標逐步改造人大,可以肯定,這是人大今後改革的大趨勢。改革的內容可以包括,減少各級人大的代表名額(全國人大代表以500至600人為宜,地方人大代表逐級遞減),人大代表專職化和專業化,改善人大代表的結構(增加法律、政治、財政、教育專家和其它各類專家的比例),增加專門委員會,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各級人大代表一律由選民按選區劃分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一律由選民代表聯名(符合法定人數)提出、候選人實行公開競選、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加強人大對“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監督和制約等。 

  司法獨立化。應逐步淡化直至取消政黨對司法權的直接干預和控制,以法律禁止政黨對司法系統的干預,法官、檢察官、公安和司法機構的官員應實行職業化、專業化、政治中立、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辦事。  

  要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人大立法的合憲性、政府部門頒布的行政性法令與政策的合憲性、法院和司法機關辦案的合憲性進行糾察,並受理公民和社會團體對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違憲行為的控告,履行違憲審查的職權。 

  建立廉政總署。將現有的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院的反貪機構併入廉政總署,廉政總署只對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未來的議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調查一切違反法律規章的貪汙舞弊案件,並立案檢舉或進行處分;負責檢查政府各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行政程序及例行手續,以便儘量減少貪汙舞弊、以權謀私的機會;負責公開宣傳,爭取公眾對肅貪倡廉工作的支持。 

  開放言禁,加強輿論監督。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由於缺乏具體的法律保障以及執政黨對媒體的壟斷和嚴密控制,致使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受到很多限制。同時,輿論監督的薄弱,也是社會上各種腐敗現象得以橫行無忌、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全國人大應抓緊制訂《言論自由保護法》、《新聞法》、《出版法》等有關法律,取消各種形式的言禁、報禁,允許公民獨立創辦報紙、刊物、出版社、通訊社、電台、電視台及其它傳媒形式,以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監督的權利,廢除對報刊、圖書和其它傳媒的意識形態審查制度。 

  確認軍隊的職業化、非政治化、國家化。參照實行憲政民主政體的國家(如美、英、法、俄)的軍隊管理體制,將軍隊建成國防軍。通過逐步改革,直至以立法形式撤消軍隊中的黨務和政工機構,代之以法紀規範和道德倫理教育體系;軍隊應效忠於國家和憲法,接受國家元首的領導;可將國防部實體化,實行文官管理體制;要加強軍隊的職業化和裝備現代化;精兵減員,提高軍人福利待遇和社會地位;軍隊在政治上嚴守中立,不介入黨派之爭;軍隊向全國人大負責,每年向全國人大匯報工作。 

  適時開放黨禁,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中國的現行憲法與聯合國的人權公約都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全國人大應抓緊研究制定《結社法》、《政黨法》,以使公民的結社自由和政治權利真正得到實現,並將社團和政黨的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政黨的組織活動經費應該自籌,法律應當禁止政黨以國家財政收入為其組織活動經費來源的做法;同時應對企業、社團和個人的政治捐款作出明確限制。政黨競爭應該作到公開、公正、公平、合法與文明。 

  逐步擴大普選制度,使公民在實踐中學習民主,增強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在縣、鄉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和農村村民民主選舉村長的實踐基礎上,可逐步實行鄉、(鎮)長、以及縣長、市長的直接選舉,推進民主進程,使人民授權得到制度性保證。 

  發展社會中間組織,實行社區自治。應制定《社區自治法》,修改和正式頒布《居委會組織法》、《村委會組織法》,在城鎮增強居民委員會的功能,實行居民自治;在鄉村增強村民委員會的功能,普及推廣村民自治。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負責人應一律由居民、村民自己提名、自己選舉產生;實行政務、財務公開,重要決策民主化,選民參與制度化。由於我國的大多數人口生活在鄉村,因此推行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制度,對於廣大農民學習民主、實踐民主、培養公民意識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應不斷地總結經驗,努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恪守聯合國人權公約,切實履行作為聯合國創始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職責。中國政府已正式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簽署了這些國際公約後,應儘快由全國人大批准施行,並信守公約的條文,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貫徹。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應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修改與公約相違背的現行法規。 

  經過充分準備,在適當時機,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憲法。這樣,可將上述改革的原則和成果寫進憲法,加以確認,形成法制,以使改革的成果制度化、具有不可違逆的權威性。  

  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的特點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互動,體制內改革力量與體制外改革力量的互動,上下並進、帶動中間;其重點是從行憲(兌現憲法中關於人權和公民權的規定)到修憲(注入憲政民主原則和體制架構),建立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其核心是和平漸進地跨越一黨體制,實現政治民主化、現代化;其基本方式是先易後難、先簡後繁、由點及面、和平漸進;改革的主要推進力量是執政黨內的改革力量和知識階層、企業家、工農民眾中的先進分子以及其他民間民主力量。  

  2.  

  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經過體制改革和體制轉換階段,建立起初步的憲政民主體制,即進入了初步憲政民主階段。這一階段的政治體制雖已具有憲政民主的特徵,如代議制、普選制、多黨制、司法獨立、政府權力受到限制、軍隊國家化等,但憲法和法制體系中仍存留着不少舊體制的痕跡,人們的思維方式、倫理觀念和行為方式中還有不少與憲政民主相牴觸的東西。為了承前啟後,實現合法性的銜接和體現法律的連貫性原則,培育成熟的公民社會,需要有初步憲政民主階段。  

  初步憲政民主階段的首要任務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議會成立制憲委員會,召開制憲會議,重新制訂憲法。新憲法的制訂應把握以下要點:第一,應當擯棄與文明主流不相吻合、落後於時代的政治理念、政治原則,體現出面對新世紀發展需要、適應世界變化趨勢與中華民族文化特性、綜合平衡社會各階層利益的政治思維、政治哲學。第二,徹底理清黨政關係。憲法是關於政府權力分配的法律文件,它反映的是一國政治體制下政府與公民的關係;不應用於規定公民與某個政黨的關係,也不能用來規定黨與國家的關係;它必須用來保障基本人權和自由,並確立憲政與民主自由的原則。第三,確立憲法的最高權威,並以憲法法院和違憲審查制度保障憲法的真正實施。第四,建立具有制約絕對權力的政府制度體系。重新建立與安排中央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機構,確立有限政府的原則,政府機構應該奉行法治、精幹、高效、廉潔、公正的原則。第五,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繫上,先行安排帶有聯邦制特徵(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制度上的地方分權體制,實行全面地方自治;然後逐漸向聯邦制的複合共和國過渡。第六,在公民權利自由方面,以憲法直接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並建立完整的程序上的救濟制度為主。不再允許政府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變成政府許可制下的自由。規定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都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範疇,它們在本質上屬於公民自己的“私域”,政府不得隨意干預;上述不得隨意侵犯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構成了政府行為的界限。第七,為使憲法得到不折不扣的實施,在立憲技術層面,應注意儘量使憲法術語具有實際可操作性,從而減少憲法實施時可能產生的語義上的爭議,新憲法在語義上的含義應儘量清楚。  

  新憲法即奉行憲政民主原則的憲法制訂出來並獲得通過、正式頒布後,關鍵就在於如何施行。歷史事實告訴我們,僅有一部好的憲法是遠遠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使憲政民主的精神和原則深入人心,轉化為公民和政府、政黨、社會團體共同信奉與自覺遵從的神聖原則。因此,初步憲政民主階段的根本任務是,從社會心理和行為規範上逐漸培養公民、政府、政黨、社會團體信奉法治和憲政民主原則,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動的社會秩序。  

  在這一階段還應大力加強法制建設,一方面要清理現有的法律法規,修改違反新憲法及不合時宜的內容,增訂為建立新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所需要的內容;另一方面,還應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制訂新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人口、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完整的現代法律體系。同時還要努力完善司法體系,大幅度地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司法水平和護法力度,有效地克制貪贓枉法、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與法不阿貴。  

  總之,初步憲政民主階段是從專制威權主義的政治體系向成熟的憲政民主體制過渡的階段,也是新的憲政民主體制不斷建設完善的歷史過程。一旦其所承擔的歷史任務宣告完成,中國社會就真正地進入一個自由、民主、共和、法治的時期,即高度憲政民主階段。

  3.  

  高度憲政民主階段

  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第三個階段是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只有達到這一階段,中國人民才能真正享受到充分的自由民主,社會才會持續繁榮、安定而有序,政府權利才會被有效地限定在增進公共福利的邊界之內,公民的權利才會得到全面而堅實的保障。  

  參考現今世界上實行憲政民主體制的發達國家的情況,中國進入高度憲政民主階段後,國家政體將會具有如下特徵:第一,國民普遍具有自覺的憲政民主意識,熟知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則,懂得用憲法的條文來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第二,憲法真正具有最高權威、受到普遍認可與尊重,憲法的施行得到堅強的制度保障。第三,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形成了相當完整的、與憲法原則相吻合的法律體系,整個社會自覺地奉行法治。第四,權利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約,保持平衡。第五,有限政府,政府權力被嚴格限定在憲法與法制的框架之內,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絕對權力的存在,政府、官員帶頭守法、執法。第六,有完備的司法體系與司法公正,司法不受黨派紛爭與利益集團的干擾,一切行為以法律為準。第七,人權和自由得到充分發展,公民的人身權利、人格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並享有很高的自由度。國際公認的人權也得到肯定和確認。第八,民主原則延伸到各個領域,不僅在政治制度、政治生活方面實行民主,而且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社團組織、公司決策等方面也需要貫徹民主原則。第九,國家結構從單一制轉換為聯邦制,大陸與台灣在此基礎上經過談判和民主的方式實現和平統一,西藏、新疆、內蒙古以及香港、澳門可以享受到成員邦的自主、自治權。各地方單元實行自治,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高度自治,保護各民族的文化傳統、習俗和文化的多樣性,各民族和睦相處。

  四、爭取國際支持,促進和平發展  

  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事業決不是孤立的,它與我們生活在其中的開放世界的和平民主潮流息息相關。從國際關係層面看,現代化進程意味着國際交往的增多和國際依存的加強、以及技術模式和社會模式的全球同一化。因此,現代化進程必然伴隨着全球化、國際化,它是從各種文明和各個國家獨自發展的狀態,向着全球文明和地球村過渡的一個歷史時期。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是政治現代化的核心內容,亦是世界和平民主運動的一部分,其所具有的國際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全球的和平民主力量利益一致、命運攸關、一損俱損、一榮俱榮。一個實行憲政民主體制的中國,必將會成為世界和平民主事業的堅強保障力量。 

  從近代中國的歷史看,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一向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與幫助。在中國現代化發展史上,戊戌維新把政治體制的變革推向了前台,是中國現代化過程推進到制度層面的標誌。那時,維新派所操持的思想武器即主要來自西方啟蒙思想家的着作,其中以嚴復譯述的《天演論》(原着為英國生物學家赫胥黎的《進化論與倫理學》)所起的作用尤為強烈而深遠,書中闡述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道理對後人影響彌深。維新派的領袖康有為、梁啓超、章太炎和偉大的民主主義者孫中山等人,都曾得到過國際友好人士和海外華人的巨大而無私的幫助。在即將結束的整個二十世紀中,中國人民和他們的優秀兒女從未停止過追求憲政民主的奮爭,許多人甚至為之獻出了寶貴的生命。在這一過程中,他們始終得到國際進步社會和海外華人的有力支持與慷慨幫助。 

  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路還很長,其間還會有許多艱難險阻;儘管它主要還是依靠中國人民的自身努力和內在因素的逐漸演化,但是,國際社會的支持和外部環境的支撐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它將提供必要的動力和壓力、經驗和教訓、人力資源和物質資助,可以加速中國實行憲政民主的進程,並使我們儘量少走彎路。 

  在中國推動憲政民主時,應重視聯合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聯合國自成立以來通過了許多關於人權、自由、民主方面的文件和公約,如《聯合國宣言》、《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公約》、《德黑蘭宣言》、《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維也納宣言和行政綱領》、《曼谷宣言》等,上述文件闡明了人權、自由、民主對於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意義以及各國人民享有的權利、各成員國應當承擔的義務。這些文件對於中國人民爭取憲政民主的事業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中國政府業已簽署了其中的大多數文件,並承諾遵守有關文件的條文與規定。問題在於如何使之得到落實,怎樣對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督促。這就需要聯合國及其所屬的有關機構(如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法院等)和非政府的國際人權組織給予必要的關注和監督(包括協商和對話),這方面的工作肯定是具有積極作用的。 

  再者,應加強與已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各國、特別是歐美諸國的交流與對話。在建立與完善憲政民主體制方面,歐美等先行的現代化國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資源(如制度文明、政治文化、政治哲學、價值觀念、現代理論等),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借鑑。俄羅斯等前蘇聯各國與東歐各國大多經歷了從一黨專制向憲政民主體制的轉型,它們的實踐對我國的政治改革極具參考價值。日本、韓國與我國為東亞近鄰,且同為儒家文化圈國家,它們各自的政治發展樣式,也有一定可參照之處。土耳其、南非、印度、埃及等發展中國家在追求政治現代化、尤其是民主化的過程中,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經驗,同樣值得我們重視。為此,應保持一種健全的開放心態,遵循魯迅先生生前倡導的“拿來主義”,取其所長、補己之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當然,外國的經驗未必都適用於中國,不可生搬硬套,應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引以為鑑、為我所用。 

  同時,應增進各國人民和政府對中國人民的了解和認知,爭取各國人民和持有相同價值觀念的各國政府對中國憲政民主事業的理解與支持。應特別予以注意的是,外國傳播媒體的作用正在日益增大。據估計,在中國大陸,僅“美國之音”、英國的BBC、法國國際廣播電台的中文節目的聽眾已達幾千萬人。此外,近年來國際互聯網的用戶也迅速增長。客觀的新聞、輿論、信息的聲援,對中國的憲政民主運動助益良多。這樣,內有憲政民主運動的興起,外有國際社會的廣泛支持,必將加快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進程,從而也會促進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一個擁有十幾億人口的文明古國融入世界文明主流之中,不僅在經濟上持續發展,而且在政治上開明進步,本身就是對人類社會的重大貢獻。遏止中國發展的企圖,既不明智,也不現實。 

  中國有一種十分巨大的資源是其它國家所無法比擬的,這就是數以千萬計的海外華僑、華人以及留學生。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希望中國富強和走向民主,並且為此作出了難以估量的奉獻。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事業,更是離不開他們的關心與支持。他們當中人才濟濟,社會關係網絡四通八達,各方面的影響力都不可低估。國內的民主力量一定不可以忽視這方面的聯繫與協作。 

  由於歷史的原因,使得中國大陸與台灣、香港、澳門形成了不同的政治體制和政治格局。在台灣人民的長期努力爭取和政治決策層開明人士的推動下,經過朝野各黨派的激烈競爭與現實妥協,台灣已經初步建立了憲政民主體制。它所取得的豐富的經驗教訓,很值得大陸方面認真學習和吸取。香港回歸後所享有的自治權限在一些方面大大超過了聯邦制國家的成員邦,如不向中央政府繳稅、法院享有終審權等,並已開始實行有限度的民主選舉。香港市民對大陸的民主運動也一向給予熱情支持。港、澳的法律制度、公務員制度、廉政制度、新聞制度等,有不少富有成效的內容,也很值得大陸方面虛心學習和借鑑。大陸與台、港、澳唇齒相依,休戚與共,今後尤需彼此關照,相互呼應。 

  總之,我們的根本政治目標,就是要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並為世界的和平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我們深知,實現這一目標之任務是艱巨繁重的、道路是崎嶇坎坷的;但是,這一進程已經啟動,也合乎全中國人民的利益與世界大勢,因此,對中國憲政民主體制在二十一世紀的前景,我們是充滿信心的。
 
 
民主化的陷井
 
  ──關於民主化的幾點思考

  張倫 

  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博士候選人  

  一、權力的饑渴和權利的熱望

  二、真實的民主與表象的民主

  三、清算的歷史和歷史的清算

  四、未完的結語

  

  去年大陸出版了一本由何清漣女士撰寫的着作《現代化的陷井》,該書探討了中國改革和制度轉型過程中的諸多問題。受其題目的啟發,筆者在這裡想就“民主化的陷井”一題談幾點看法,請學者專家和各方有識之士指正,也希望能對從事中國民主化事業的朋友有所啟發。二十世紀即將結束,“八九”也已過去十年了,我們曾經有過一些歷史的機緣,但都因種種內外的因素而喪失了在中國推動民主政治的可能。除了那些外在的因素外,能否從歷史的行動者的角度,從歷史的經驗中,尋找出一些我們應該汲取的教益和面向明天的啟迪,這也許是我們在這世紀末紀念那些中國民主運動的先驅者最好的方式;否則,所有的紀念都將失去其最終的意義。  

  一、權力的饑渴和權利的熱望  

  顧名思義,民主化過程就是將先前存在的不民主的政治權力重新分配,確立民主的遊戲規則,以此來規範權力的產生、更迭及監督的過程。[1]  

  這裡,筆者不擬加上“權力的運作”這一項。在民主的權力運作這一問題上,存在着一種混亂的看法,以為權力的運作也要以“民主的方式”來進行。不僅中國人對民主化抱有這種極成問題的看法,在其他國家、包括那些傳統的民主國家中,同樣也可能存在這種模煳的看法,這種看法是民粹主義式的民主觀的一個歷史悠久的觀念。  

  在從集權專斷的政治體制向民主政治體制過渡時,普遍存在着一種“權力的饑渴”現象。由於以往在集權體制下的歷史和政治生活經驗,人們對權力的能量以及它所具有的利益含量,形成了強烈的印象,一旦這種集權體制開始崩潰或進入轉型期時,社會中的那種對權力占有的“饑渴”,就會以超常的規模爆發出來,於是,爭奪政治權利的競爭者會急劇增多。  

  這裡,需要區分“權力的饑渴”和“權利的熱望”[2]。後者是指那種從一種權利缺失到一種可能的權利占有,人們長久被壓抑的正當的權利要求,因民主化提供了可能而被極大地刺激起來,導致對權利要求的急增。雖然這種對權利的要求具有其道義上的正當性,但在歷史轉折期,“權利的熱望”的過度發展也可能導致事與願違的結果、增加轉型期的緊張和民主政體平穩確立的難度。  

  事實上,大部分人的“權利的熱望”,所關心的基本上是個人在轉型中能得到的權利;但對那些對政治權力感興趣的人來說,利用民眾的這種對權利的渴望,來實現其對權力的希求,則常常是一種便捷的政治策略選擇。由於集權政體長期地壓制並故意地模煳人們的權利意識,也使得一些人往往在如何正當地行使權利這一點上缺乏合理的態度,對權力的崇拜和以往的經驗使他們認為,擁有了“權力”才能具有“權利”。因此,隨着集權政體權威的衰落,便常常可觀察到,在現實政治社會生活中,那種對權利的渴求和占有權力的欲望交織混雜、相互作用,往往帶來一系列對民主化轉型具有負面效果的現象。一般來說,“權力的饑渴”主要表現在政治精英層當中,但卻可通過大眾對“權利的熱望”而產生直接的政治壓力;反過來,大眾對“權利的熱望”也可能直接表現為某種形式的大眾政治參與,從而刺激某些政治精英的激進政治行為,形成一種民粹主義的政治氛圍。這對亟需建立一種新的制度規範的民主化轉型可能造成困擾。且不談今日發生在許多民主化轉型國家中的到處可見的類似現象,如果回想一下辛亥革命後中國紛亂的政壇及魯迅筆下的阿Q對民主的理解及其行為,便不難想象和理解,民主轉型中的這類現象可能給民主化進程帶來什麼樣的問題。  

  所有的民主化過程都難以避免一個悖論:一方面,必須消解前專制政權的權威,否則就無法實現民主化;但另一方面,沒有必要的政治權威,就不僅無法有效地確立民主政治,而且難以保障正常的社會生活。如何在消解舊政治權威的同時,儘快地形成一種新的民主政治的權威,這是決定民主化過程能否順利的一個關鍵問題。只有一個有效的政治權威,才能在既滿足那些急劇增長的參政要求和權利要求的同時,又適當地遏制和平衡這種要求,使其不至於超出民主化過程中各具體階段所能承受的範圍。但是,麻煩卻在於,正是“權利的熱望”和“權力的饑渴”的劇增,使得新的政治權威很難在各種勢力的衝擊下有效地建立起來。而由於缺乏有效的政治權威,政治、社會、經濟等方面問題的積累,會使民眾對民主政體本來就不夠堅實的信心下降,最終導致民主化進程中的波折甚至逆轉。  

  民主政體沒有其他超先驗的合法性資源保障,它完全建構於公民們對此政體的、習慣成自然式的信賴之上,這種信賴也就是孟德斯鳩所謂的已成為自然的對民主政體的愛。柏拉圖曾正確地指出過,公民的輿論是可以隨時以一種民主的方式丟棄民主政體而選擇其他政體的。與其他政體相比較,只有民主政治中的政治權威,是以其成員的權利為其唯一的合法性來源和服務的最終目的;但同時,民主政治也必然地會規定、限制這些權利的實現。在民主政治中,這種權威和權利之間的內在緊張之紓解和動態的平衡,有賴於一種健康、理性的公民意識的養成和一套完整的制度設計。一個民主政體所實踐的歷史越久,它回應其公民的權利要求的能力就越強,應對危機的能力也越強,因而也越容易延續下去。但對一個轉型中的國家來說,這一切不會立刻從天而降;相反,卻可能是相當缺乏的。不過,如果在轉型期中舊制度里有較多可利用的資源,則可能較少遇到這類問題的困擾。[3] 

  除了這種一般意義上的權威和權利之間的緊張之外,造成這種轉型期悖論現象的直接根源當然是專制政體。以往的專制政體剝奪了民眾正當的權利、壟斷了政治參與渠道、不允許公平的政治競爭,其後果就是這種劇增的“權利渴望”和“權力饑渴”。但對民主化進程和那些志在建設一個民主政體的人們來說,這種轉型期悖論現象是非常現實的問題,需要認真嚴肅地對待。從最壞的角度講,每個專制者都可能象路易十五那樣無恥地說上一句,“我死後那管它洪水滔天(Apres  

  moi,  

  Deluge)!”也許,專制正是被那不滿的“洪水”衝垮的;而在衝垮專制的過程中,無論是“洪水”或是鼓動“洪水”者都有其道義上的合理性。然而,一旦“洪水”出堤,所有具有責任感的政治家,面對着專制的廢墟,若再去鼓動“洪水”或為“洪水”的壯闊和恣肆而高聲讚美,便絕不再是一種道德和責任的表現;而缺乏疏導這種“洪水”的能力,或對其可能帶來的問題缺少應有的警惕,也絕不是具有政治智慧和遠見的表現。  

  當然,民主化最理想的方式是,逐步改造現行政治體制,避免政治的急劇動盪和政治權威的真空。換言之,若主政者能傾向於、並採取措施導向民主化,或(在反對派的壓力下)能不斷地釋放政治資源和政治空間、改造舊政治制度,以適應和滿足民間精英及民眾參與權力和維護權利的要求,反對派精英亦能積極回應,雙方形成一種理性的互動,則這樣的民主化過程便可能避免上述的種種問題,在一種權力參與和權利要求所創造的、政治和社會動力與秩序權威之間,找到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平衡。然而,這種方式的可能性主要取決於主政者,對此無法抱太大的奢求;但無論從那個角度講,都不該對此絕望,哪怕僅僅是出於道德的角度。知不可為而為之,仍應是反對派精英對歷史和社會負責的一種選擇。  

  如果主政者並不願主動地沿着民主化的方向作政治回應,相反地,還採取壓制性政策,那麼,由於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心理條件的作用以及民主派的努力,民主化的進程就很可能是由急轉直下的一連串突發性事件所啟動。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民主化進程的順利與否,便可能取決於各種政治人物、特別是反對派的政治人物,在何種程度上能就政治進程達成理性化的共識。這樣的共識之核心在於,建設和尊從抑制“權力饑渴”現象的機制,以便將對權力的“饑渴”所造成的權力爭奪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並將其轉化為政治運作的動力。而這一切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民主化的前期準備過程,取決於人們和政治精英們在某些突發事件面前的認知和行為。政治精英能否自我約束或被約束,既取決於他們的政治意識,也取決於民眾的政治意識。一旦理性的精神成為主流,政治精英間便較容易建立這種共識,而民眾對權利的合理要求也不會在一定的條件下成為反民主化的動力。從中國人目前的思想觀念狀況來看,這種前期準備似乎尤其顯得必要和急迫。歷史上許多革命者所面臨的悖論就是,他們只會啟動歷史的閘門,卻從來不去預想將來可能的事態,結果不僅葬送了革命、也葬送了自己。[4] 

  如果我們不願落入一種理念主義的陷井中去,就必須考量減弱這種“權力的饑渴”的客觀條件。說到底,那只能是公民社會的發展──這裡講的公民社會,既是在其政治意義、也是在其經濟意義上的。只有一個蓬勃發展的公民社會才能造成一種權力的分解、權力的多元現象。只有當對權力的“饑渴”所造成的壓力被疏導到其他非政治權力的權力系統中去時,“權力的饑渴”現象對民主化的威脅才會被削弱。  

  二、真實的民主與表象的民主  

  在二十世紀的今天,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都號稱是“民主”的。但正如眾所周知的,真正具有民主政治的實質以及穩定的民主政治架構的國家並不多。筆者在這裡不討論當今世界政治中真實或表象的民主之一般情況,只簡單地討論以下問題,民主化過程中如何落實民主政治,避免陷入一種表象的民主政治陷井、而最終因其政治效能的低下而導致民主化逆轉。[5] 

  在西方民主國家中,英國之被人稱道,不僅因其是最早的現代民主國家,也因其是一個不具成文憲法的憲政國家。這種不成文的憲法的力量來自漫長的歷史過程及此過程中各方政治勢力的互動平衡,也來自政治家對政治遊戲規則和對手的尊重;而英國的皇室則成了憲法的具體象徵,於是傳統和現代完成了精巧的結合。在其他絕大多數國家,一部成文憲法往往仍然是建立民主政體最重要的條件,這部憲法標誌着與傳統政治的某種斷裂、並成為權力合法性的新的判斷標準和依據;有了這樣的憲法,並依照憲法所確定的程序,經選民選舉產生代議和行政領導人,這便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徵。然而,在各國的現代政治史中也時常可以發現,有些國家雖然具備了上述的全部條件,但一些政治寡頭或某一政治勢力壟斷了全部的政治資源,所有的民主程序只具其表而不具其實,無論如何,這樣的國家也很難被視為是民主國家。問題出在哪裡呢? 

  判斷真實的或表象的民主的關鍵在於,在政治生活中憲法是否具備真正的權威,選舉的過程是否是自由的、其結果是否會得到尊重,經民主程序產生的政府是否能正常運作。然而,這一切的實現,都需要各種現實政治力量去加以保證。今天,許多人已不再簡單地強調目的論的民主觀,開始重視程序性的民主制度;但是,許多人在強調程序民主時,卻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即實現這種程序性民主不能只靠民主程序本身,其條件之一是要有相對平衡的政治力量;而且,只有當各種政治力量都尊重、也必須尊重民主程序時,民主程序才會具有實效。對那些即將走向民主化或處在民主化過程中的國家來說,就更是如此。從各國民主化的經驗來看,當各種政治力量均處於脆弱、離散的狀態、或存在着一種絕對獨大的政治力量時,要建立憲法的權威和一個合理的選舉過程,往往是十分困難的。 

  在真實民主和表象民主的討論中,還有一個關鍵問題,即上節談到的國家權威和能力的問題。如果國家不能有效地實行管理,那麼,即使設定了一系列美妙合理的民主程序,也無法最終使民眾接受這些制度程序及其蘊含的價值。只有當民主政治能保持一個國家必須履行的正常功能、同時又向民眾開放政治參與和監督時,才會對大多數人具有吸引力。在這裡,需要認清一點,即政治是現實的,是處理大多數人的現實問題的;民眾的激情是不能長久、也絕對不能代替制度建設的。一旦民主化進程被啟動了,就必須在改造原有體制的同時加快新的國家體制的建設;要設法從舊制度中剝離出那些與原來的專制體制本質上沒有必然聯繫的制度成份,儘量利用舊制度中可利用的制度資源。例如,許多程序性的東西有比沒有好、不必盡求完美,在轉型期中給出一些開放的、留待改進的空間並不是壞事。之所以如此,不僅是因為需要給急劇變動的事態本身留一些迴轉的餘地,也因為對歷史的消化需要一些制度上的彈性空間。當政治和社會精英們討論建設社會和國家的整體架構時,應儘可能地關注操作上的現實問題。 

  六、七年前,筆者與一些俄國知識分子、西方俄國問題專家就俄國的轉型問題進行過討論。那時,俄國的許多精英圍繞着一些大的所謂國家方向的問題爭論不休。而筆者當時認為,雖然這些爭論都是有意義的,但如果俄國的政治和知識精英不用更多的精力關注現實的操作問題,不儘快地遏止因舊體制解體所帶來的種種經濟、政治和社會的衰退,儘量地解決新出現的難題,則俄國已取得的某些民主化進展會因各種危機而逆轉,而民主化亟待完成和需要鞏固的目標便難以實現;即使舊體制不全面復歸,民主政治的建設也會發生極大的崎變。俄國近年來的發展似乎證實,筆者不幸而言中了。[6]  

  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那樣,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俄國,“直接參與政治的行動者和大部分的民眾都堅信,最主要的是消除共產主義政權和替換掉共產黨人......一旦蘇維埃政體解體,人們將自動地、自接地進入民主,沒有必要去思考過渡期和它的建設問題。從這個角度講,消解舊制度是必要的,同時它也足以保證一個新的政治制度的建設。1993年的事件讓人們發現了一個赤裸裸的總統權力、它代表的暴力與死亡、它的專制性格,儘管人們也並不認同同樣使用了暴力的議會一方。但社會與權力的斷裂再次出現,就象在蘇維埃體制時代那樣”。[7] 

  每一次革命幾乎都會出現復辟,但這種復辟的程度、形式與結果,則因人、因事、因時代而不一,如何才能未雨綢繆呢?  

  三、清算的歷史和歷史的清算  

  極權主義政治是一種清算的政治,也就是說,它不斷地要為維持一種整體的純潔性而發動各種運動、特別是政治運動;一旦離開了類似的運動,這種政治便失去其基本的合法性和動力。清算既是極權政治的表現,也是極權政治的生存手段;清算的形式常常是消滅所謂的制度或運動的敵人,因此極權政治本身需要有可以被消滅的敵人;一旦無法在內部或外部找到可消滅的敵人,因而無法以消滅這些敵人為藉口而進行社會動員,這種政治便將逐漸消解。 

  1925年,蘇聯紅軍早年的將領、曾長期主持蘇軍事科學院的查波切尼科沃在其《軍隊的頭腦》一書中,模彷克勞斯維茨那句名言“戰爭只是政治以其他方式的繼續”,寫了這樣的話,“如果說戰爭只是以其他方式繼續的和平,那麼對我們來講,和平只是戰爭以另外的方式的延續”。[8]  

  這句話簡明地概括了極權政治的特點:一種不斷的戰爭。對中國人來說,這是再熟悉不過的了。不必去重列那些從延安“搶救運動”到文革的一個接一個的驚心動魄的政治運動,僅僅分析一下從五十年代以來便滲透到全社會的“戰鬥語言”,諸如“打響了批判某某的戰役”、“將某某徹底消滅光”、“理論戰線”、“意識形態陣地”、等,便可清楚地看出,中國人同樣是在這種不斷的政治和意識形態的“戰鬥”中生活的。  

  這種清算的政治形成了清算的歷史,而清算的歷史又造就了清算的文化,上述“戰鬥語言”的流行即為其表現。極權政治常將政治上的對手與道德上的惡兩者合一,用道德化的意識形態語言去定義、批判對手,然後加以消滅。雖然在古今中外的權力之爭中,不乏用道德的名義批判政治對手、強化自己的合法性之案例,但只有在極權政治中,這種道德化的政治打擊才成為統治者必不可少的手段。集權政治的意識形態特質決定了,只有在道德和意識形態上打倒了對方,自己才能在政治上真正取勝,這構成了清算政治的特色。清算政治極大地敗壞着國家的政治和道德水準,所有具清算政治特點的國家之政治和道德狀態都能證明這點。  

  正因為這種清算政治是集權政治的本質特徵之一,與民主政治的取向是根本相背的,所以民主化的任務之一就是必須要對清算政治進行清算。沒有這樣一個清算歷史的過程,民主政治就無法與以往的清算的歷史劃清界限,也難以確定一種新的正義原則、並消解這種清算文化。事實上,極權國家的反抗運動常常以反對這種清算政治為其政治和道德上的出發點和標誌。  

  然而,對清算的歷史所進行的歷史的清算,不可能不受以往清算的歷史的影響。即使身為集權政治下的反對派,他們自己的政治文化往往也深受集權政治的影響,而帶有清算政治文化的深刻痕跡。所有從極權體制邁向民主化的國家,都面臨着一個政治和社會難題,那就是如何進行歷史的清算。[9]  

  這實在是檢驗一個國家的政治家和民眾的政治智慧和遠見的一個最好的指標。  

  正義的原則必須是抽象的、也只能是抽象的,但正義的實現則應該是、也必須是具體的。一旦需要在現實中落實正義的原則,則此原則能否落實,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現實政治力量的組合、歷史的情境、政治家們的意識和政治技巧以及民眾的心理狀態。此時能做的可能彼時不能,彼時能做的可能此時不行。態度的激進也許會帶來更激進的態度,不適當的寬容可能也會葬送民主政治的基礎。總之,需要極其謹慎地處理這件極其複雜的事。  

  不過,有一點必須清楚,正象古羅馬思想界西塞羅(M. Tullius Cicero,  

  公元前106-43年)說過的那樣,“Dum civitas erit, judicia  

  fient(只要城邦(國家)還存在,正義終會實現)”;也就是說,在現實情況下,正義的實現是要同政體的存在相聯繫的。一種政體可能造成了許多不正義的現象,因此引發人們的反抗乃至推翻了這種政體;但反過來,如果沒有政體或國家的存在,是根本不用指望會有什么正義的實現的。正義的實現,必須以國家的存在、以一系列相關的制度的存在為前提。[10] 

  在這方面,還有不少具體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比如,對以往歷史上一些事件的責任,是採取個人追究還是集體追究原則?怎樣合理地確定某人的歷史角色和地位?[11]  

  如何對待舊體制的技術官僚精英?在極權體制時代,幾乎所有的精英人才都依附於極權統治,也因此都對極權統治的後果負有一定的責任,也因此他們往往與舊體制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和割不斷的既得利益。如果不能在轉型中妥善地處理與這些精英的關係,許多本來對民主化抱支持贊同態度的精英人士,就會轉而對民主化持反對態度,結果增加民主化的成本;而且,離開了富有經驗的技術官僚階層的合作,要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也會面臨很大的困難。  

  四、未完的結語 

  對民主化的探討,不始於今日也不會簡單地終止於明天,伴隨着人類社會的政治發展,在這方面的討論中會不斷出現新的話題。而對中國人來說,這樣的討論已持續了一個多世紀,但所得的成果實在是無法令我們自滿;在一個多世紀的爭論中,樂觀的態度和悲觀的言論一代又一代地重複下去,直到當下的中國,似乎仍然可以各自找到充實的證據;當然,也有人在作更深層次的思考,而不願在這兩種態度中作隨意的選擇。  

  筆者以為,這種樂觀、悲觀並存的矛盾現象恰恰意味着,中國又處在一個民主化的轉折路口;從更一般的意義來講,處在一個巨大的歷史變動之中。在絕大多數歷史轉折發生前,很少有人能樂觀地確定此後歷史進程的絕對結果;持悲觀態度的人,或許倒反而可能因為抱有一種謹慎和理性的態度,因而會在歷史的前移中小心地摸索、並為有限的成功而鼓舞;當然,那種樂觀的態度其實也是不可或缺的,有了它才會有創造、推動歷史的豪情,離了它歷史將沉寂乃至死亡;但是,也許正因為它的浪漫樂觀,歷史也可能被導向一種連最悲觀的人也未預測到的悲劇結果。  

  也許,對人性的悲劇面有更清醒冷靜的看法,多考慮民主化可能面臨的困難,反而會有助於民主化的順利推進。本文正是從這個角度出發的,除了探討以上問題外,也是想藉此機會破除一下中國人中常有的道德民主觀。在現代中國民主化的嘗試中,過強的道德期望曾是造成失敗的一個主觀上十分重要的原因。正如林毓生先生談到譚嗣同對民主的認識時所說的,(他的)“根據普遍性宗教與道德述求所進行的對西方民主的接納,洋溢着對西方民主的熱情贊仰與道德想象,卻不易接受‘歷史感’的節制──不傾向於仔細了解民主在西方歷史脈絡中的發展以及由此而知其實質與限制,也不傾向於考慮在中國的歷史環境中,如果要採納西方的民主制度與文化,將會有那些困難?以及如何克服那些困難?”[12]  

  許多關於辛亥革命及五四運動的研究成果,也揭示出類似的問題。[13] 

  民主化過程中有一個悖論:鼓吹民主政治的人經常是以一種道德的名義去推動民主;但民主本身絕不是道德問題,從政治的意義上看,它說到底是政治,因此不能過多地用道義標準去衡量和預測。從道德出發、反抗不民主的政治、再到一種非道德化的政治的建立,這是民主化的內在之意,也是從事反對運動者要完成的一種認識和行為上的超越。多一些對政治現象應有的警惕和理解,少一些浪漫的幻想,這是我們從歷史和現實中應汲取的教益之一。沒有道德的政治和泛道德化的政治都是可怕的。也正是在這一角度上,現代民主政治為尋找這種道德和政治的平衡創造了一種制度性規範。民主化的過程需要一種道德意識,一種為國家民眾整體利益考量的道德意識;同時,也需要妥協、遠見、謹慎和理性,對政治精英來講尤其如此。沒有這種道德意識,社會將不得不為民主化進程付出額外的成本;然而,不管是在社會大眾里還是在精英層中,過多地指望這種道德意識,對民主化的進程都是極其危險的,甚至是反民主的。  

  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古訓如此,對民主化來講或許也是如此。
 
 長官意旨貽害無窮的三峽工程
 
  陳實

  原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 

  三峽工程是如何一再違反常規的?

  為什麼說三峽工程是個由長官意旨主導的工程

  為什麼三峽工程得不償失?

  為什麼三峽工程是個貽害無窮的工程?

  “亡羊補牢”的建議 

  三峽工程是當今世界最大的水利工程,但同時也是一個在許多方面違反常規、完全由長官意旨主導的工程,因此又是一個得不償失、貽害無窮的工程。由於它關繫到中國人民子孫後代的命運,所以對這個工程上馬前後存在的許多嚴重問題就不能保持沉默了。 

  三峽工程是如何一再違反常規的?  

  首先,違反了先上游後下游的河流開發常規。開發河流應先上游後下游。其好處有四:有上游水庫調節流量、可提高下游電站的出力;有利於下游工程的施工導流;可增大下游枯水期流量、利於航運;可消減洪峰流量、利於防洪。但現在長江上游並未建水庫,卻先於中游修建三峽水庫,上述四項優勢具失。其次,違反了在峽谷處建壩的常規。從孫中山到毛澤東,考慮在三峽地區修建水庫,都是因為看中了三峽峽谷的有利地形。在峽谷處建壩的好處是,大壩體積小、工程量少、投資省、工期短、見效快。但現在的三峽工程壩址因受壩基石質的限制,並未選在峽谷處,所以完全沒有在峽谷處建壩的有利條件。第三,違反了應在河道陡坡上端建壩的常規。河流的緩坡段兩岸比較開闊,其陡坡段兩岸往往是峽谷。按常規應在河道陡坡段的上端建壩,這樣壩的體積小、庫容大。但是,三峽工程的壩址卻在陡坡段的下端轉平緩處,庫容小、壩的體積大、投資多、工期長。主建者的解釋是,在峽谷和陡坡上端缺乏建壩條件,只好違反常規。其實這恰恰說明,在三峽處本不宜建壩。第四,違反了應在淹沒和移民少處建水庫的常規。在興建水庫工程中,移民是個大難題。淹沒地域大、移民多,工程投資就大,還會帶來許多社會問題。過去有的水庫建成幾十年後尚未解決好移民問題,結果移民回遷、使水庫不能正常蓄水。三峽工程庫區移民達百餘萬,創了世界紀錄,相當於一個小國舉國搬遷。現第一批移民尚不到待移民總數的十分之一,即幾乎用去全部移民預算,而移民還很不滿意,時有遊行請願,將來大批移民時將發生什麼問題勢難逆料。 

  為什麼說三峽工程是個由長官意旨主導的工程 

  三峽工程的建設與否,本應在充分的勘測、規劃、設計和科研的基礎上,匯集有關部門的專家共同論證、暢所欲言、各敘己見,真正做到科學化、民主化的決策,但三峽工程的實際決策過程卻是由長官意旨主導的。 

  不平等的兩派爭論。從本世紀初提出三峽工程開始國內外專家就有不同意見。現任美國土改局局長曾勸阻中國勿上三峽工程,並辭去了諮詢顧問;國際探查組專家認為,支持三峽工程的加拿大可行性報告是“強姦民意”,中國政府不要被“誤導”。國內反對上三峽工程的科學家及專家相當多,其中知名者如周培源、王淦昌、徐洽時、覃修典、陸欽侃、劉善建、安申義、程學敏、金永堂、黃萬里、方宗岱、曾慶華(後兩人是中國水科院泥沙研究所前後任所長),還有曾最早主持美國專家察勘三峽,後又親率人大代表團考察三峽的着名百歲老人孫越琦和反對派首領、前水電部副部長李銳等,僅教授級以上的就不下百餘人。他們在三峽工程的防洪、發電、航運、泥沙、投資、移民、環保、國防諸方面與主建派針鋒相對展開過爭論。在毛、周時代,兩派爭論基本上能平等地進行,結果是反對派以充足理由說服了毛、周。但到了八十、九十年代,主建派得到了主管的水利部及其後台的強力支持,反對派受到了全面壓制和封殺,雙方幾乎無法平等地爭論下去。反對派得不到有關業務和科研部門的配合,沒有必要的經費和技術力量,更無法在傳媒上介紹自己的觀點(這是主管部門封殺的結果),不得已時只能通過募捐來印發自己的論文或向中央直接上書。這樣主建派得以占了上風。 

  主建派安排獨家論證。三峽工程涉及許多經濟和技術部門,過去是由國家計委牽頭、協同有關部門共同論證。李鵬主持國務院後把論證權交給水電部一家,從此論證變成了“一家之言”。水電部善於領會長官意旨,並從本身利益出發,所選定的14個論證專題組負責人清一色是主建派人物,其他各組成員也儘量排除反對派。這樣,雖然論證自然、順利地通過了,但其科學性大成疑問。論證研究中沒有研究和比較替代方案,只是一心一意地“吊死”在三峽築高壩這個既定方案上。而且,為了容易通過審查,水電部採用了建葛洲壩時曾用過的“釣魚”策略,故意先把工程投資預算壓得很低,等批准上馬後再層層加碼。 

  解決不了泥沙難題時就玩弄辭藻、矇混過關。三峽工程中泥沙淤積是個大難題,論證結論說“情況已清楚,問題可解決”,事實並非如此。長江的含沙量大、顆粒粗、庫區長達600餘公里,論證組的泥沙實驗模型比例過小、與現場的相似性也很差,其結論引起多方質疑,而施工部門卻置之不理。而且,實驗中未搞清長江的泥沙來量與顆粒組成,就自欺欺人地排除了長江水流中所含的大量推移質的淤積影響。至於庫區附近數十米深的復蓋卵石層來自何處、庫岸可能在何處崩塌、規模多大、建壩後淤塞重慶港怎麼辦等,不是不清楚、就是沒有具體的解決辦法。主建派現提出用“蓄清排渾”的辦法把泥沙排出壩外,此法不僅不可行、也無法解決淤積問題。此“排渾”方案要求於汛期放水沖沙,但汛期水庫本應蓄洪防下游澇災,是不能排渾的;同時,三峽段長江中粗砂石多,在大壩放水沖沙也無法將離壩址達400至600公里處庫尾的粗砂石排走。 

  防空問題上歪曲真相、隱瞞風險。五十年代周恩來曾令國防部長張愛萍等研究三峽工程的防空問題,結論是“對核導彈轟炸無有效辦法”。但工程上馬前,主建派竟然歪曲真相說,“張愛萍研究結論是空防無問題”。後來張愛萍立即在報上澄清事實真相,張還說,“一旦被炸,庫水一瀉千里,二湖平川直到南京將遭滅頂之災”。但主建派全然漠視這一危險。 

  人大通過三峽工程案時不民主的投票表決。國務院為了使水電部“一家之言”的論證得以在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頗費了一番苦心。在人大會召開前一年多,即在全國主要報刊、電台等媒體上和許多展覽場所大造上三峽工程的輿論,同時禁止各報刊刊登反對派的文章。人大開會期間,讓“欽點”的人大和政協三峽考察團的外行團長、對水利和地質毫無知識的陳慕華、王光英上主席台,宣傳上三峽工程的觀點,卻不讓由科學家組成的人大和政協三峽工程考察團的專家團長孫越琦、周培源上主席台發言;主建派的前後任水電部長錢正英和楊振懷到各省市代表團和委員座談會上去到處遊說上三峽工程的好處,卻不給反對派的前電力部副部長李銳機會去談上三峽工程的嚴重後果;據傳媒說,軍隊的人大代表還接到只准投贊成票的命令;最後由國務院首腦做“定調”報告。採取這些“民主”措施後,人大才投票表決,結果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代表投了反對和棄權票。這就是三峽工程“民主決策”的真相。況且,工程技術問題能簡單套用少數服從多數嗎的程序原則嗎?在長官意旨主導下,即使工程方案獲多數票通過,這個方案很可能仍然是個錯誤的決定,而真理有時卻掌握在少數人手裡。例如,當年在黃河上修建三門峽水庫時,黃萬里教授等少數人極力反對,最後泥沙淤積導致水庫報廢,證明他們的意見是正確的。 

  為什麼三峽工程得不償失?  

  主建派宣傳三峽工程“利在當代,功及千秋”,但實際上這是個完全得不償失的工程,只是為少數領導人樹碑立傳,給水利部爭到了可供揮霍幾十年的“金山”。其問題如下: 

  第一,防洪作用有限。防洪專家認為,三峽工程的防洪能力有限,遇到百年不遇的洪水時只能使湖北省少淹200萬畝耕地,但因庫尾水位抬高、將增加淹沒重慶附近大片土地,而且水庫本身將永久性淹沒43萬畝耕地(大都是果園經濟作物),再計入其他淹沒損失和工程投資折舊,明顯地是得不償失。第二,發電完全不合算。據電力部對長江上游的勘測規劃,在上游建電站投資少得多、而且很少淹沒和移民。如宜賓市附近的溪落渡和向家壩兩電站,裝機總容量超過三峽電站、總投資不及三峽的一半、淹沒與移民只有三峽的二十分之一。上游和支流上的一些電站,淹沒與移民更少。第三,航運上弊多利少。重慶港淤死、庫尾變動區航道淤塞、五級超大型船閘故障、施工期河床縮窄等一系列問題都會給航運帶來惡果。雖然建庫後庫區航道因水深利於航運,但上下游淤積加重、航道狀況惡化,整個長江中上游的航運可能卡脖子處更多了,利不抵弊。第四,環境與文物方面有失無獲。庫區將被淹沒文物1,282處,其中9處屬國家級重點保護單位、60餘處屬省級,從新舊石器時代直到明清各朝文物都有遺存,相當於一部地下“中國通史”,現淹沒在即,大部分將損失無疑。環保方面問題則更嚴重,沿庫許多城鎮對水庫的汙染、移民往山上靠帶來的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生態環境改變的一系列問題、珍稀動物絕跡等,損失尚難估量。第五,巨額投資令人民不堪負擔。三峽工程是個“釣魚”工程,起初投資預算是360億元,1994年開工時升到1,200億元,1996年再升到2,400億元,估計到完工時總投資將超過一萬億。如此龐大的經費主要靠攤派和平調,如為修三峽工程全國電費都加了價、各省市被迫無償對口支援、財政部增發公債等,大大加重了全國人民的負擔。這還只是剛開頭,工程一日不停,全國人民的負擔就一日不減。雖然水電部一家從此有了巨額資金可以揮霍,其基地設在湖北的330工程局可以守着基地施工二十年,而不用到長江上游的艱苦山區施工,但全國將有更多的人因此巨額工程開支而不得不下崗、很多學校將經費不足、大量職工的醫藥費將無法報銷、更多的貧困地區農民還要再貧困一、兩代,實在是“一家”歡樂萬億愁。第六,水庫壽命不過百年。主建派目前指望的“蓄清排渾”的辦法不可能把大量泥沙排出壩外;何況,即使此方案有效,他們估計的水庫壽命不過一百年。化上萬億投資、十幾年時間修建的這個水庫,居然只有如此短的壽命,恐怕水庫完工之日就是水庫關閉善後處開辦之時。如此工程,說它得不償失已屬輕責。 

  為什麼三峽工程是個貽害無窮的工程?  

  第一,長江航運從此厄運降臨。1998年汛期,三峽工程的施工已使長江航運停航達53天,這只是礙航的開始。據中國水利科學院泥沙所的泥沙模型試驗結果顯示:大壩建成後,重慶港將被嚴重淤塞,長江主流在此易位;同時庫尾變動區200公里的航道也將被淤。此外還有大壩所需的特大型升船機的設計製造均尚無把握、五級船閘可能發生故障、船閘上游進口淤積和下游出口刷深給船舶進出船閘帶來的困難等問題。所有這些都意味着長江航運從此將困難重重。周恩來曾說:“長江開發,航運第一(頂14條隴海路),如果礙航,就要炸壩”。將來是否真得把這花一萬億蓋的大壩炸掉呢?第二,水庫淤滿,百年以後怎麼辦?既然水庫的泥沙淤積問題無法解決,壽命只有一百年,那麼百年之後,水庫不能再蓄洪、發電也有限、庫尾礙航、壩下洪峰威脅大,又該怎麼對付這個人為的廢物呢?中國已經在黃河上有了個廢棄的三門峽“水庫”,是否還要再給子孫後代在長江上留座廢棄的三峽“水庫”呢?第三,國防難題,中國從此受制於人?由於水庫過大,一旦在戰爭中垮壩,下游五省人民的生命財產將一掃而光。主建者說,“7天時間可把庫水放到死水位以減小垮壩損失。”但在現代戰爭中沒有這麼長的預警時間,而且幾天內把庫水放到死水位、照樣製造出下游的嚴重洪災。這個大壩最終將變成國防上的“軟腹部”,經不起任何威脅。所以,可以說三峽工程給中國人民帶來的不是福,而是改變(甚至喪失)中國人民生存條件的無窮禍害。這決非危言聳聽!  

  “亡羊補牢”的建議 

  三峽工程雖已開工數年,但現在修改方案仍不算晚;這樣做引起的損失比起未來的嚴重後果來,幾乎算不了什麼。可以“亡羊補牢”的辦法是:縮小三峽工程的規模,改水庫型工程為河川型電站(如葛洲壩),以利汛期大量泄洪、排沙,避免淤塞航道、以利航運。長江防洪主要靠河道整治(包括疏浚河床、加高加固堤防、截彎取直等措施)和利用湖泊、窪地滯洪。縮小三峽工程規模後省下來的大部分資金,轉用到上游去修建淹沒移民少、投資省、見效快的水庫,可留少部分資金與人力在原工地建河川型電站。如此則可使三峽工程不至於貽害子孫,決策者也可留下“從善如流”的佳譽。  

0%(0)
0%(0)
標 題 (必選項):
內 容 (選填項):
實用資訊
回國機票$360起 | 商務艙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爐:海航獲五星
海外華人福利!在線看陳建斌《三叉戟》熱血歸回 豪情築夢 高清免費看 無地區限制
一周點擊熱帖 更多>>
一周回復熱帖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2021: 孟晚舟獲釋成中共愛國洗腦題材 中國學
2021: Biden threw himself under the bus
2020: 中共自己最害怕的軟肋在哪裡?
2020: 獨裁里的人究竟有能力否?
2019: 李一平的馭人之術——登峰造極
2019: 90後“話”香港
2018: 中國歷史上兩次民主進程被誰打斷了?
2018: zt 何勇軍詩話集萃
2017: 重大消息:美國之音證實孟建柱無法來美
2017: 2014年中國日報對郭文貴的正面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