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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壁:反对处死郑筱萸
送交者: 佚名 2007年06月02日16:43:0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海壁:反对处死郑筱萸

海壁


报载中国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网络上欢呼声不绝于耳。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郑筱萸罪不当死,不应当因为政治需要就随便杀人。

拥护杀郑筱萸的网友主要的论点就是中国药剂管理混乱,造成了多人因药品质量不过关而死亡;同时新药批准过滥,使药价飞涨,人民群众的医药负担加重,引起广泛的不满,因此对主要责任人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对此笔者很不以为然。中国批准新药过滥,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对新药的定义不明确,并不可能是郑筱萸一个人的责任。在西方国家批准新药的关键,是批准新药中关键的化学成份,申请者要证明这种化学成份是新使用的,或开发出了新用途,要说明这种化学成份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它的医疗效果必须通过双盲试验来对比证实。只有做足了全部这些功课,才有可能被申请为一种新药。而中国长期对中成药和西药界定得不是很清楚,而要指出中成药的有效化学成份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针对一种特定的病用双盲实验来证实中药的疗效。这些因素是滥批新药的根本原因,不可能由郑筱萸一个人来承担全部责任。新药批准过滥的另一个原因是中国没有开放自由舆论,对一种药品是否批准,没有适当的舆论监督。因此新药批准过滥,造成药价上涨过快,药品质量下降,在法制和民主方面的原因是主要的,郑筱萸罪过只是一小部份原因,杀了他并不能解决药品的质量问题。他也不是因药品质量而死亡的病人的主要死因。虽然有少量药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但他受贿滥批的药品并没有直接造成病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杀了作为主管局长的郑筱萸来顶罪,于法,于理都不妥当。

拥护杀郑筱萸的另一个原因是他贪污、受贿了六百四十余万元。那贪污了六百四十万就非杀不可吗?赖昌星涉案几百亿,高山涉案十亿元人民币,仅仅因为他们逃亡到外国,中国政府就承诺不杀他们,而与他们相比,郑筱萸贪污受贿的金额只有他们涉案金额的千分之一,就非杀不可,这岂不是说杀郑筱萸的原因仅仅是惩罚他没有及时逃往国外,而不是因为他贪污受贿。这更像是在当众污蔑中国法律的尊严。及时逃到国外,即使贪污盗窃了几百亿也可以不杀,留在中国,只要贪污几百万就非杀不可,这除了会引发中国资金大量外流,难道对阻吓新的贪污盗窃发生真的有任何作用吗?

在升到中央职务之前,郑筱萸只是一名省厅级的干部,他为什么能升到中央的关键职位,那些向他行贿的人,得到他好处的人,对此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药监局是一个庞大的机构,郑筱萸想要批准一种新药,或否决一种新药,也并不是像随口说话那么方便。从一审判决的情况来看,这些有关问题郑筱萸并没有都讲得十分清楚。留着郑不杀,来日方长,在他终身服刑的期间内,他有充分的时间交待他的违法行为,而把他杀了,他就一了百了,再也起不到警戒后人的反面教员的作用。

中国人口众多,资源不足,现在又处在财产私有化的高峰期。各种矛盾比较复杂,为了防止少数坏人铤而走险,挑起暴力冲突,破坏社会安定,死刑在中国恐怕还应有保留的必要。但人命关天,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已经取消了死刑。中国适用死刑的罪犯应仅限于用暴力破坏社会安定,手上沾了他人鲜血的非杀不可的案犯。像郑筱萸这样的人,虽然民愤很大,但并不涉及暴力犯罪。如果留他一条活命,让他很好地交待自己是如何搞权钱交易,爬上高位的,对完善中国的法制和干部制度,对强化中国对医药的管理,都有正面价值。而且关在监牢内做反面教员,比杀了后只剩下一个符号,对剩下的贪官污吏警戒作用更大。因此笔者建议对郑筱萸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等重刑,而不必立即处死。死罪易受,活罪难熬,相信这样对郑筱萸的惩罚更重,效果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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