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在万维首页的《芦笛:就贺梅案答岳东晓先生》
http://bbs.creaders.net/politics/bbsviewer.php?trd_id=320510,洋洋洒洒一长串,无非就是说岳东晓错在把贺梅案上升到国家民族的层次。本人无意也无足够的信息对贺梅应被判给谁家作评判,但那篇帖子却给了我足够的信息来对芦笛此人的水平作出评判。(一向在万维看见此人的名字但一直懒读其文,今晚无聊看了其人之文,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
芦笛的论证犯了个既幼稚又明显的错误。
对贺案,上诉方(岳贺等人)之所以不得不扯到国家民族的层次,是因为初审时贝克家在要求夺小孩时所持的主要理由,就是基于国家民族的层次,说贺家作为一个中国家庭,在抚养小孩方面劣于作为美国家庭的贝克家。
正是贝克家以及在初审判断中支持他家的法官,而不是岳贺方面,先把一个本来属于家与家之间的冲突上纲上线到两个国家民族之间生活方式方面谁优谁劣的比较。所以芦笛文中批评岳东晓‘把贺家与中国人扯到一块’之类的假撇清,完全是打错了对象。
芦笛文中的刻意要在华人之间划清界线的假撇清,是万维说客们的一个典型的心态。他们不懂得一个明显的事实:美国的诉讼,不是推自公理,而是依循先例。初审时,法官既然把美与中之间孰优孰劣这一大框框,套在一桩家与家之间的冲突上,用大框框来作判此案的依据,那么如果岳东晓等人不能反击成攻的话,这初审之例一开,就会成为以后类似案件的指导,将来华人与白人打官司就更处下风了。
如果把‘ 贺’、‘贝克’、‘华人’、‘白人’这些细节抽象掉,那么我们对那初审的法官的结论的判断,就等同于两个放之四海都避不开的伦理问题:如果甲家的经济或文化能力劣于乙家,那么甲家的孩子就应该判给乙家吗?如果一个家长犯过罪或涉嫌犯过罪,那么他/她就丧失了抚养其小孩的权力吗?从这个层次来说,岳东晓功不可没,就算你不是从华人的角度来看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