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在萬維首頁的《蘆笛:就賀梅案答岳東曉先生》
http://bbs.creaders.net/politics/bbsviewer.php?trd_id=320510,洋洋灑灑一長串,無非就是說岳東曉錯在把賀梅案上升到國家民族的層次。本人無意也無足夠的信息對賀梅應被判給誰家作評判,但那篇帖子卻給了我足夠的信息來對蘆笛此人的水平作出評判。(一向在萬維看見此人的名字但一直懶讀其文,今晚無聊看了其人之文,是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
蘆笛的論證犯了個既幼稚又明顯的錯誤。
對賀案,上訴方(岳賀等人)之所以不得不扯到國家民族的層次,是因為初審時貝克家在要求奪小孩時所持的主要理由,就是基於國家民族的層次,說賀家作為一個中國家庭,在撫養小孩方面劣於作為美國家庭的貝克家。
正是貝克家以及在初審判斷中支持他家的法官,而不是岳賀方面,先把一個本來屬於家與家之間的衝突上綱上線到兩個國家民族之間生活方式方面誰優誰劣的比較。所以蘆笛文中批評岳東曉‘把賀家與中國人扯到一塊’之類的假撇清,完全是打錯了對象。
蘆笛文中的刻意要在華人之間劃清界線的假撇清,是萬維說客們的一個典型的心態。他們不懂得一個明顯的事實:美國的訴訟,不是推自公理,而是依循先例。初審時,法官既然把美與中之間孰優孰劣這一大框框,套在一樁家與家之間的衝突上,用大框框來作判此案的依據,那麼如果岳東曉等人不能反擊成攻的話,這初審之例一開,就會成為以後類似案件的指導,將來華人與白人打官司就更處下風了。
如果把‘ 賀’、‘貝克’、‘華人’、‘白人’這些細節抽象掉,那麼我們對那初審的法官的結論的判斷,就等同於兩個放之四海都避不開的倫理問題:如果甲家的經濟或文化能力劣於乙家,那麼甲家的孩子就應該判給乙家嗎?如果一個家長犯過罪或涉嫌犯過罪,那麼他/她就喪失了撫養其小孩的權力嗎?從這個層次來說,岳東曉功不可沒,就算你不是從華人的角度來看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