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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木匠之死:著名大陆法系刑法专家余振化教授访谈
送交者: 直抒己见 2009年10月02日18:22:41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转加拿大约克网消息

《著名大陆法系刑法专家余振化教授访谈》

 

最近,网上《徐木匠的死该找谁负责》(http://www.peacehall.com/forum/200909/qglt/66375.shtml)这样一个帖子,有图片、有视频,有真名实姓,被炒得沸沸扬扬,在台湾、香港、澳门、中国大陆、新加坡、英美华人华侨中引起热议。为此,我就此事专门采访了著名的大陆法系刑法专家余振化教授。

余教授一语定性:此案属“教唆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以某种欺骗手段故意唆使他人自杀。徐木匠的死,从主观方面看,徐木匠留下的日记和临死前的字条这些物证,都表明徐木匠本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在自杀,他只是一厢情愿的误解自己会“圆满”,会“升天”,去“过好日子”,因此,自杀并不是徐木匠的本身意愿,而正是法--功“白日飞升”这些理论让徐木匠信以为真,受了李--志的诱骗,才选择了这条不归路。从客观方面看,李--志不断地让弟子看他的书,听他的磁带,这种对弟子全方位的洗脑行为,足以诱使大法弟子们走上自杀这条路。而从因果关系分析,正是李洪志的那些“圆满”、“升天”的“因”,导致了徐木匠自杀的“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典型的“教唆自杀”案。

对于教唆自杀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一直是国际刑法界争议的问题。从现行的各个国家的法律来看,以构成犯罪者居多,日本刑法典除在第199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普通杀人罪之外,还在第202条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徒刑的教唆自杀犯罪;中国台湾地区2005年新修订的刑法典除在第271条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普通杀人罪以外,还在第275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徒刑的包括教唆自杀在内的加工自杀罪。中国大陆刑法典虽说仅规定了普通杀人罪,没有就教唆自杀行为作出规定,但中国大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教唆自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实际量刑中,可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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