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加拿大約克網消息
《著名大陸法系刑法專家余振化教授訪談》
最近,網上《徐木匠的死該找誰負責》(http://www.peacehall.com/forum/200909/qglt/66375.shtml)這樣一個帖子,有圖片、有視頻,有真名實姓,被炒得沸沸揚揚,在台灣、香港、澳門、中國大陸、新加坡、英美華人華僑中引起熱議。為此,我就此事專門採訪了著名的大陸法系刑法專家余振化教授。
余教授一語定性:此案屬“教唆自殺”。
教唆自殺是指以某種欺騙手段故意唆使他人自殺。徐木匠的死,從主觀方面看,徐木匠留下的日記和臨死前的字條這些物證,都表明徐木匠本人並不知道自己是在自殺,他只是一廂情願的誤解自己會“圓滿”,會“升天”,去“過好日子”,因此,自殺並不是徐木匠的本身意願,而正是法-輪-功“白日飛升”這些理論讓徐木匠信以為真,受了李-洪-志的誘騙,才選擇了這條不歸路。從客觀方面看,李-洪-志不斷地讓弟子看他的書,聽他的磁帶,這種對弟子全方位的洗腦行為,足以誘使大法弟子們走上自殺這條路。而從因果關係分析,正是李洪志的那些“圓滿”、“升天”的“因”,導致了徐木匠自殺的“果”。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是一起典型的“教唆自殺”案。
對於教唆自殺行為,究竟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犯罪,一直是國際刑法界爭議的問題。從現行的各個國家的法律來看,以構成犯罪者居多,日本刑法典除在第199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普通殺人罪之外,還在第202條規定了法定最高刑僅為七年徒刑的教唆自殺犯罪;中國台灣地區2005年新修訂的刑法典除在第271條規定了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普通殺人罪以外,還在第275條規定法定最高刑僅為七年徒刑的包括教唆自殺在內的加工自殺罪。中國大陸刑法典雖說僅規定了普通殺人罪,沒有就教唆自殺行為作出規定,但中國大陸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教唆自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在實際量刑中,可以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