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決策的適用範圍 |
| 送交者: 吳耐 2004年05月12日12:09:4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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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決策的適用範圍 這一貼我們來研究一下,既然民主比專制要好,那麼是不是什麼事情都要拿來民主表決一下呢?換句話說,民主有沒有適用範圍?由於民主是集體抉擇的一種,那麼我們還可以把這個問題進一步推廣,來討論一下,集體抉擇有沒有適用範圍。也就是說,我們要搞搞清楚,什麼樣的事情需要個人自己決策,什麼樣的事情需要大家集體決策?集體決策的時候,多大的集體比較合理? 總的原則是,如果一件事情只是某一個人的私事,與其他人無關,那麼這件事就應該讓這個人自己決策,這叫做個人自由。 如果一件事情涉及到一群人的利益,那麼這件事情就應該讓這一群人來做決策,與其他群體無關,這叫做群體自治。 如果一件事情涉及到一個社會所有人的利益,那麼就應該讓這個社會所有人來做決策,這叫做全民民主。 比如說,我晚上睡覺是光着屁股還是穿着褲衩,完全是我個人的生活習慣,只要我不是光着屁股滿大街溜達,就礙不着別人的事,這樣的抉擇就屬於個人抉擇,不是集體抉擇,應該屬於個人自由的範疇,不能夠交給大家民主表決。 再比如說,我發了工資,我們家是準備買一台電視還是買一台冰箱,是關繫到我們家我自己和老婆孩子的生活的事情,所以應該有我們家這個小集體共同決定,而不能交給居委會啊,市人大常委會啊,或者全國人民啊來公投。這叫做家庭民主或者家庭自治。 再比如說,公司是資本家私人的,是資本家賺錢的工具,不是員工們共同擁有的。員工不過是人家雇來打工的。除非員工們擁有股票,否則,公司的經營決策,員工們是說不上話的,公司的決策是不會讓員工們參與的,公司是不會實行民主管理的,是不會民主投票選舉經理的。那種認為公司也應該像政府一樣,實行民主管理的想法,是誤把自己當成了公司的主人,資本家是從來不犯這樣的錯誤的。 再比如說,美國的各個城市,各個州選舉市長,州長,只能是本市的居民,本州的居民才有資格參與決策,參與投票選舉。而不是全國各個州的居民都來幫助某一個市,某一個州選擇,也不是由總統任命。這就叫做地方自治。 雖然總統是全國公民選出來的,但是對於任何一個地方的政府官員,既沒有任命權,也沒有罷免權。在我看來,美國的總統的權力還不如中國的一個縣長,一個省長的權力大。中國的縣長,省長都是些土皇帝,擁有撤換當地下級政府官員的權力,可是美國總統卻撤換不了地方官員。實際上,自從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後,中國就再也不知道地方自治為何物了。 再比如說,10000個人中有9999個人認為另外的1個人該死,那麼民主的決策就是“合法”地把那個倒霉蛋兒殺死。這顯然太過分了。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是什麼呢?很容易想到的,不要做這種民主決策就行了嘛。為什麼一個人的生死問題非要讓一群人來做決定呢?一群人加在一起,就等於一個上帝嗎?民主是萬能的嗎?就可以裁決一切嗎? 你可能問了,“你的意思不搞民主決策?不讓多數人作決定?讓少數聰明人作決定?也就是搞開明專制?”,錯!!!我的意思即不搞民主決策,也不搞專制決策,根本就不搞決策。 幹嗎非要搞決策呢?有些事情完全不需要決策嘛。有些事情只需要當事人自己決策,礙不着別人什麼,幹嗎非要讓別人湊一塊集體表決一把呢?一個人的生死,應該屬於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不能夠付諸全民公決。即使這個人殺了別人,那麼這個人的生死,應該屬於法律的管轄範圍,仍然不能夠付諸全民公決。
任何個人的私事,都是不可能與別人完全無關的。昨兒個晌午,俺剛在北京這疙瘩馬路上打了一噴嚏,住在紐約那圪塔的美國人就跟着感冒了。 比如說,俺在家裡看黃碟,按說是俺個人的私事,與別人無關。可是偏偏俺的一位鄰居從俺家窗戶里偷看了一眼,又偏偏這位鄰居是位道學,受不了這個,偷看了一眼,大把的鼻血就止不住了,所以一怒之下把俺就給告到了居委會。 這位鄰居的理由就是俺的行為已經嚴重精神污染了他那純潔的眼球,因此這件事情並不是俺個人的私事,而是整個社區的公事。俺的這種行為是不是應該制止,必須由整個社區進行民主表決。 那麼,在家看黃蝶這樣的事兒,到底是按自家的私事兒呢,還是社區的公事兒? 再比如說,俺這個人特別喜歡彈琴唱歌,俺正在家裡自彈自唱,不想鄰居敲俺的門兒,說俺嚴重影響了他的睡眠的權利。 俺說彈琴唱歌是俺自己的私事,又沒有跑你們家去,關你屁事呵?他卻說俺半夜三更鬼哭狼嚎的,把鬼給招他們家去了。那麼這樣的事兒又算是自家的私事兒呢,還是居住小區的公事兒? 所以說什麼是私事,什麼是公事,必須制定一個明確的標準,既不能夠是非不分,也不能夠無限上綱上線,也不能夠和稀泥。因為萬事萬物都是有聯繫的,就把所有的私事都當做公事來處理,最後搞得連俺晚上睡覺是光着屁股還是穿着褲衩也要民主表決一把,這就是無限的上綱上線,混淆了公事和私事,這就侵犯了個人的自由和人權了。 因為民主決策是集體抉擇的一種,所以集體抉擇的邊界,也就是民主決策的邊界。除此之外,法治和契約也對民主的適用範圍形成了限制和制約。 任何法律方面的糾紛,都應該是司法部門的任務,是不勞民主來指手畫腳的。比如說,辛普森殺妻案,如果按照民意,80%的人認為辛普森有罪,可是法院的判決卻是無罪。如果按照民意來判案,辛普森就應該以命抵命,拉出去斃了。然而美國既是一個民主國家,也同時是一個法治國家,法治的管轄範圍是不容民主來插一槓子的,所以民主就只好乖乖的呆在法治所畫出來的這個金剛圈兒之外。如果民主和法治的界限不清,或者乾脆所有的法治問題全部交給民主來處理,就像古希臘所作的那樣,那麼蘇格拉底就要再死一回了。法治要解決的問題是公正,可是民主恰恰做不到公正,民主只不過是把專制倒了一個個,把專制之下遭受壓迫的多數人,換成了少數人罷了。 所以說,法治能解決的問題,就用不着民主操心了。 契約能解決的問題也用不着民主操心。契約本來是一個梯級為100%的民主,是一種最公正,最不會產生壓迫的集體抉擇方式。所以,如果一個集體之內,已經達成了共識,建立了契約,就不應該再用民主這種損害某些人(儘管是少數人)利益的方法去加以推翻。 比如說,市場上的交易,必然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買賣,各方當事人之間必然是達成了一致同意的契約之後才會成交。所以國家就不應該過渡插手市場管制,而應該放手讓市場機制自動演進。這也就是為什麼有那麼多的經濟學家推崇自由市場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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