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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初到紐約時,親友們反覆提醒自己要注意兩點:一是出門遇到問題或危險時,一定要找警察來處理;二是遇到警察要你做什麼時,一定要絕對服從,千萬不要“對着幹”。開始還沒有太在意,但是時間一長,就有“切身體會”了。
一次是在熱鬧的百老匯大街觀光。行走間,突然迎面走過一個中年白人(一看就像是流浪漢之類),朝我身上一蹭,手中紙袋裡握着的酒瓶,就掉在地上碎了。他馬上拉住我問“怎麼辦”,我當時就意識到遇見“碰磁”的了,馬上想起親友們的提示來,平靜地對他說『找警察來處理吧』他起先還貌似有理地、同意一起去。但走着走着,看我沒有怯意(其實心裡也很緊張,因為自知語言不靈、怕有理說不清),就別轉屁股開溜了。
接下來的一段時間裡,就從報紙或電視新聞的報道中,看到了有關“洛杉磯警察在交通爭執中,毆打黑人金恩的視頻曝光,引起種族騷亂”,以及舊金山警察,因看到醉酒回家的華裔男子,欲上前盤查,卻遭到神志不清的對方的敵意對待,最後以“自衛”的理由,開槍將該男子擊斃。事發後引起華裔族群的不滿和抗議,好像還為此打了官司,最後就沒有繼續報道下去。類似的事件在紐約也屢有發生,最後好像都是不了了之。因為有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那就是警方永遠是偏袒自己人的。對此,由於複雜的《因果論》原因,筆者也完全無意貌似公正、中立地,作出是非或價值觀的評論。特別是親身遭遇到的一件事以後。那就是:
我曾經和表弟一起在一家公司打工,他負責開車送貨,我就負責看車,以防被偷。有一天晚上在曼哈頓送貨,天已經黑了。他進門去送貨,我就站在車旁守着。這時突然發現有兩個警察拿着開罰單的本子走過來,我知道在曼哈頓有很多街道是不准隨意停車的。按照常規的對付辦法,就是將車發動起來,即使不去繞一圈再回來,起碼也要裝裝模作樣地表示一番。可是偏偏自己根本不會開車,只好呆如木雞般站在那裡聽憑發落了。不想此時的警察開口發問了『你的老闆呢?』『進門送貨去了』『那我們要是開出罰單的話,老闆會解僱你嗎?』『可能會的』沒想到聽我這麼一說,他們只說了一句“OK”,就轉身走掉了。而我既沒有遞香煙、也沒有送紅包,就輕易地躲過了這一劫。事後想來還真有點不好意思,因為在曼哈頓接到罰單乃是家常便飯,老闆早已將其算進成本。更不用說他根本不捨得為此解僱如此能幹而價廉物美的表弟,就連我這樣“百搭(什麼都會一點)”型的中國人,也不捨得解僱的。所以反而感到有點愧對那兩位通情達理的警察。更由此對那裡的警察產生出一點親切的好感。所以到大西洋城遊玩時,還特意邀請一位巡邏的騎警,跟他的馬一起合影留念(有照片為證,可惜不會上傳,歡迎高人指教)。
直到回國以後,看到警民之間的矛盾甚至衝突時有發生,甚至形成水火之勢。特別是看到新聞報道中,理論上絕對違法的個別理虧的民眾,反而振振有詞地對執法人員冷嘲熱諷、口出狂言,甚至有動手打砸的行為發生(如在機場或集市、商業街道)。在違法事主的囂張氣焰和圍觀群眾的冷漠眼光或甚至起鬨中,他們似乎反而成了“弱勢群體”。這些執法者在面對違法的人員時,往往採用低聲下氣的口吻,像老奶奶般的苦口婆心、或幼兒園阿姨般的循循善誘。竟然給人以一副“心虛”的感覺,好像是他們反而做了對不起人民的“虧心事”,不得不面對“討債鬼”的表情一樣。看在理論上是社會主人委託他們代表自己來執行法治,維護法律的權威和不可冒犯的尊嚴時,竟然有如此“窩囊”的表現,真有一種讓民主主人顏面掃地、情何以堪的感覺。難道我們能指望一支只服從命令(可能還有人民幣)、不服從法律並嚴格執行(哪怕是用槍或手銬)的高素質隊伍,來維護和保衛真正(而不是假冒偽劣)的“民主”嗎?
也許可以從美國警察身上,找到某種有益的啟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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