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律,就是在人裡面自生自發的犯罪能力,叫人作罪的奴僕,(約八34,)不能自主,被罪轄制,受罪捉弄,作許多自己所不願意的。死的律,就是叫人衰弱、枯萎、老死的自然能力,住在人裡面,叫人的各部分都沉沒在死衰中。死一面叫人失去能力,一面又叫人失去感覺,叫人為善無能力,犯罪無感覺。 住在我們靈里經過過程的三一神,作生命之靈的律,主要的功用乃是在各方面釋放我們,使我們脫離撒但,就是那住在我們墮落性情里罪與死的律。(七23~25。)這釋放不僅是為着我們主觀的稱義,更是為着我們在性質上的聖別。
生命之靈的律,是本章的主題。本節只說到與這律的運行有關的那靈和生命。生命乃是那靈的內容與流出,那靈乃是三一神終極完滿的顯出。這位三一神,經過成為肉體、釘死並復活的過程,成了內住、賜生命的靈,作所有在基督里之信徒的生命。罪的律,乃是出於住在我們墮落身體肢體中的撒但。(七23,17。)那釋放我們,使我們脫離這罪律的,乃是這生命之靈的律。不是神,也不是那靈,乃是這律,在我們裡面運行,救我們脫離肉體中罪律的運行,並使我們認識神,得着神,而將祂活出。這生命之靈的律,是生命之靈的自然能力,只要情形符合這律的要求,這自然的律就會自動運行。(見4注3。)不論撒但還是神,在進入並住在我們裡面以後,其運行都不是借着外面客觀的活動,乃是借着裡面主觀的律。生命之靈的律的運行,就是經過過程的三一神,在我們靈里的運行,也就是這三一神在祂生命中,在我們裡面的工作。
在這裡,律、那靈和生命,與律、罪和死相對。兩個律相對,那靈與罪相對,生命與死相對。在五章,恩典(神在我們裡面的化身)與罪(撒但在我們裡面的化身)相對;(五21;)在本章,那靈(活在我們裡面的神)與罪相對。因此,五章的恩典就是本章的那靈,也就是神化身在我們裡面作恩典,在我們裡面生活行動。
本書在前面多次說到生命。(一17,二7,五10,17~18,21,六4,22~23。)到本章,“生命之靈”一辭將生命與那靈聯在一起,指明前面關於生命的一切,都包含在本章的那靈里,生命屬於那靈,那靈是生命的,二者實際上乃是一。(約六63。)經歷並享受那神聖、永遠、非受造之生命的路,乃是借着這生命的靈。
本章揭示屬靈的生命有四重。第一,這生命是在那靈里神的生命。(2。)第二,這生命借着重生,成了我們靈里的生命。(10。)而後,這生命要從我們的靈,浸透我們的心思,使我們心思所屬的魂變化,而成為在我們魂里的生命。(6。)最終,這生命要滲入我們的身體,成為我們身體裡的生命。(11。)終極的結果,是我們的身體改變形狀,(腓三21,)也就是我們的身體得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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