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一會另開一貼,會把聖經中“光照”一詞所有的經文列出來,挺費時間的事兒。
但有一點,很清楚:如果把“光照”視為聖靈對包括保羅在內所有基督徒的帶領,並且假如聖靈的這些帶領都付諸文字,那麼保羅寫下的叫聖靈的光照叫默示,其他人寫下的可以是:個人讀經的亮光(假定不是賊光),講道稿上對“正道”分解而來的“正義”,多特大會後形成的信經(以TULIP代表)...等等,對於教會理解聖經默示性信息都有好處,但這些文字不具備默示性。
就拿林前2:13來說,保羅用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記載在聖經的部分,叫默示。而到了提摩太以降,所謂“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就是用聖經的字句和精意來解釋我們在信仰上所遇到的各種實際情況。
將這句話用到教義的生成,完全可以,但不具備默示性。因為很明確:
第一,提摩太以降,任何“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必須經過聖經的檢驗
第二,“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一定不能有“新的”東西,比如那個所謂“教義默示論”
第三,提摩太以降“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比如TULIP,對聖經的解釋都是“相對完備”,既不是對“屬靈的事”(這裡指“救恩”)絕對完備的表述,更不是救恩本身。因此weak弟兄用了他最大的力氣想表明TULIP在“字句”上多麼無限接近完美,但他終究沒有膽量說出TULIP哪怕在“字句”上的絕對完美。更何況他自己也承認包括所謂“十大文件”都是“第二標準”。這已經不錯了,比從上而生那“TULIP=真理=救恩”的東閃式粗暴替代大法已經強到不可以道里計了。
第四,如果說,連保羅“用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都有“模糊”(林前13章)的地方,也就是說連神所默示的聖經本身都有“模糊性” - 這一方面出自神的不可測度性,另一方面出自人語言的局限 - 那麼,不同宗派對聖經的理解有所差異,就不足為奇了。甚至在某些教義上,不同宗派對一些經文有針鋒相對的理解,比如L,雙方本着“唯獨聖經”,用字面支持自己觀點的經文去“邏輯”書面不支持自己觀點的經文然後互相掐了四百多年,雙方誰聲稱自己沒有聖靈的光照呢?而這個時候,“聖靈的光照”本身成為抬高自己打擊對方的說辭,換句話說,用當年小夫的說法:本來是“屬靈的話”變成了教會中的“屬靈黑話”,成了為一己之私打擊他人的工具。
總之,我們信仰的牢固而不可動搖的基石,從事實講,是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做成就的once for all 的代贖救恩;從“信息”上看,就是具有默示性權威的聖經。默示性,深淵限定,不可逾越。
願神幫助我們眾人。
主恩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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