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一会另开一贴,会把圣经中“光照”一词所有的经文列出来,挺费时间的事儿。
但有一点,很清楚:如果把“光照”视为圣灵对包括保罗在内所有基督徒的带领,并且假如圣灵的这些带领都付诸文字,那么保罗写下的叫圣灵的光照叫默示,其他人写下的可以是:个人读经的亮光(假定不是贼光),讲道稿上对“正道”分解而来的“正义”,多特大会后形成的信经(以TULIP代表)...等等,对于教会理解圣经默示性信息都有好处,但这些文字不具备默示性。
就拿林前2:13来说,保罗用属灵的话解释属灵的事,记载在圣经的部分,叫默示。而到了提摩太以降,所谓“属灵的话解释属灵的事”就是用圣经的字句和精意来解释我们在信仰上所遇到的各种实际情况。
将这句话用到教义的生成,完全可以,但不具备默示性。因为很明确:
第一,提摩太以降,任何“属灵的话解释属灵的事”必须经过圣经的检验
第二,“属灵的话解释属灵的事”一定不能有“新的”东西,比如那个所谓“教义默示论”
第三,提摩太以降“属灵的话解释属灵的事”,比如TULIP,对圣经的解释都是“相对完备”,既不是对“属灵的事”(这里指“救恩”)绝对完备的表述,更不是救恩本身。因此weak弟兄用了他最大的力气想表明TULIP在“字句”上多么无限接近完美,但他终究没有胆量说出TULIP哪怕在“字句”上的绝对完美。更何况他自己也承认包括所谓“十大文件”都是“第二标准”。这已经不错了,比从上而生那“TULIP=真理=救恩”的东闪式粗暴替代大法已经强到不可以道里计了。
第四,如果说,连保罗“用属灵的话解释属灵的事”都有“模糊”(林前13章)的地方,也就是说连神所默示的圣经本身都有“模糊性” - 这一方面出自神的不可测度性,另一方面出自人语言的局限 - 那么,不同宗派对圣经的理解有所差异,就不足为奇了。甚至在某些教义上,不同宗派对一些经文有针锋相对的理解,比如L,双方本着“唯独圣经”,用字面支持自己观点的经文去“逻辑”书面不支持自己观点的经文然后互相掐了四百多年,双方谁声称自己没有圣灵的光照呢?而这个时候,“圣灵的光照”本身成为抬高自己打击对方的说辞,换句话说,用当年小夫的说法:本来是“属灵的话”变成了教会中的“属灵黑话”,成了为一己之私打击他人的工具。
总之,我们信仰的牢固而不可动摇的基石,从事实讲,是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做成就的once for all 的代赎救恩;从“信息”上看,就是具有默示性权威的圣经。默示性,深渊限定,不可逾越。
愿神帮助我们众人。
主恩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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