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誡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仿佛上天、下地, |
| 送交者: repentant 2020月05月29日10:15:3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 回 答: 今日靈修:你們愛耶和華的都當恨惡罪惡 (zt生命季刊) 由 nngzh 於 2020-05-29 09:3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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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誡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4-6節) 第三誡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7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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