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大概來說,愛神=憑信心,愛人=憑行為。但實際上,愛神和愛人,都是憑信心和行為的。
愛神的行為在哪裡?愛人的信心在哪裡?愛能遮掩許多的罪。愛與公義也是不分的。
愛神的起初,是信神,是開端,即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稱義之時,並不要求好行為,但是有好行為要在稱義之後。
雅各書似乎也把行為列為稱義的條件,這是造成誤解的原因。
雅各書 - 第 2 章
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着行為,不是單因着信。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這裡,雅各似乎在說,稱義是因着信+行為。其實,信心必須是先行的,再有對應的行為。否則就違反了其他經文*,所以聖經的經文,必須平衡處理。比較希伯來書和雅各書對同一件事情的不同描述:
希伯來書 - 第 11 章 第 17 節
亞伯拉罕因着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
雅各書 - 第 2 章 第 21 節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沒有信心,如同沒有愛的行為一樣,不能稱義。
哥林多前書 - 第 13 章 第 3 節
我若將所有的周濟窮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仍然與我無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