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來源: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第二條 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二十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_行政法規庫_中國政府網 (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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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gzh, 你未經人家許可, 你擅自鏈接人家的原創文章, 你侵犯人家著作權 !!! 你侵犯人家信息網絡傳播權 !!!
你這種行為同樣構成侵權, 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即使在轉載時已經註明了作者和來源,並且作出了免責聲明,標明“如涉及侵權,請聯繫刪除”,而且被轉載的文章也並未標明“未經許可,嚴禁轉載”,行為人轉載相關文章的行為 依然構成侵權。
無論聲明與否,未經授權進行轉載均構成侵權。許多文章在發表時會註明“未經許可,嚴禁轉載”,但這並不意味着沒有此類聲明的文章就可以被任意轉載,先授權後轉載本就是著作權法的強制性規定,聲明僅僅是對相關規定的進一步強調。
著作權法規定了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已在報刊上刊登的作品,除非權利人明確聲明不得轉載,其他報刊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轉載。但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沒有延伸到網絡環境中,因為在現實中,網絡轉載比比皆是,而真正向作者付費的,少之又少,若允許適用法定許可,那麼作者的利益實際上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在網絡上未經許可轉載已發表作品構成侵權。
無論是否改變了涉案作品的表現形式、侵權人是否付出了時間精力,在向不特定公眾傳播他人作品時,都應該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轉貼註明出處,原帖里加上原帖鏈接 ,這種行為同樣構成侵權,構成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nngzh, 你未經人家許可, 你擅自鏈接人家的原創文章, 你侵犯人家著作權 !!! 你侵犯人家信息網絡傳播權 !!!
你這種行為同樣構成侵權,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