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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和再婚,經文和觀點(下)
送交者: hee9950 2024月10月30日15:37:3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離婚和再婚,經文和觀點(上)hee9950 於 2024-10-29 15:50:28

離婚和再婚,經文和觀點(下)

http://www.chinesebiblicalcounseling.net/marriage_sex/divorce-remarriage.htm

 

 

 四種觀點

 從上邊的經文可見﹕上帝對婚姻的原意記載在創世記,但是摩西、耶穌和保羅似乎都為離婚和再婚開了一個小小的窗戶,在某些條件下允許。但細讀之下,我們又看見耶穌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保羅也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難怪神學家們在研究所有關於離婚和再婚的經文之後,有不同的意見。根據一本基督教書籍,《離婚與再婚:四種基督教觀點》[3],基督徒對離婚和再婚有四種不同觀點﹕

·         不可離婚,不可再婚

·         可離婚(淫亂和離棄),不可再婚

·         可離婚(淫亂和離棄),可再婚

·         可離婚(任何情形),可再婚

 那麼,他們每一派的人,怎樣使不同的經文和諧?然後又怎樣把它應用在基督徒今天的現實中呢?

 在討論他們各派的觀點之前,必須指出兩件事﹕ 

·         四個觀點有一點相同——配偶死亡之後可再婚,但必須是主內的人。大概聖經在這方面非常清楚,所以沒有爭論。

·         只有第四個觀點才能允許家庭暴力為離婚的原因,其他三個觀點都不支持。

 各觀點的代表發言人的重要理據,可以簡單介紹如下﹕

 

 (一)不可離婚,不可再婚

 如果主張離婚和再婚都不被允許的話,當然需要圓說那些允許離婚的經文。若沒有離婚,當然也不會有再婚之事。他們如此推理﹕

 

1)摩西

 摩西的話(申二十四1-3)是因為當地的風俗有休妻,所以摩西為了保護女方,而命令有休書,不是允許離婚。其中的“不合理”這字不可能指淫亂,因為淫亂當時的處罰是被石頭打死(申二十二24);同一個原文字,在申命記二十三章13節用來形容糞便,所以應指非常羞辱和厭惡的事情。而且v4形容離婚後再婚的女人是“玷污”,也就是說,有如犯淫亂的罪。所以,摩西並沒有允許離婚和再婚,不過控制和遏止當時不合神心意的社會情形。[4]

 

2)耶穌

 當耶穌解釋摩西為什麼給以色列人離婚的條款,是因為他們心硬,耶穌在當時的拉比的爭論中,似乎是為沙買派撐腰。但耶穌所講的唯一可接受的條件——淫亂(porneiaSN4202),這字何意?有學者指出,耶穌的用意是指利未記十八章6-18節講的性關係(亂倫、同性戀、與獸淫合)。這樣的解釋才適合整個文化情景。但又因為這樣的關係不能叫做婚姻,所以耶穌並沒有允許離婚。[5]

 

3)保羅

他在林前七10-11清楚禁止離婚和再婚。至於林前七12-16,講論信徒和非信徒之間的婚姻,當未信配偶要離開,保羅只說“不必拘束”,是說“由他去吧”。所以,不是允許離婚,也沒有允許被遺棄的一方再婚。[6]

 

 

(二)可離婚,不可再婚

 此觀點認為﹕可離婚,但再婚有如犯姦淫。那麼,他們怎樣圓說那些允許再婚的經文呢?

 

1)創世記

 創世記二章﹕婚姻的結果是永久性的親屬關係,因為“成為一體”(one flesh, 原文﹕basar SN1320)一詞,並非指性關係,舊約聖經常使用這字指“親屬關係”,例﹕「拉班對他說,你實在是我的骨肉[basar]。」(創 29:14)和「……見大衛,說,我們原是你的骨肉[basar]。」(撒下 5:1)既然是親屬關係,是不可能終斷的。[7]  既然如此,萬一無論為什麼原因離了婚,也不可再婚。

 

2)摩西的吩咐

 申命記二十四章1-3節並沒有解散婚姻的親屬關係,只有解散外在的非固有的法律關係(休書是法律上的)。V4支持了這見解,這女人若和兩個男人構成親屬關係,所以這兩個男人是兄弟,於是再娶她,等於亂倫[8]

 

3)耶穌的話

 馬太福音十九章9節,是唯一的一段,似乎耶穌許可離婚和再婚姻,但是馬可和路加都沒有這個條件。所以這派的神學家推理說﹕馬太福音十九章99的更準確翻譯應該是﹕「(1)除非妻子犯姦淫,人不可休妻;(2)休妻後另娶,就是犯姦淫。」所以這裏只許可離婚,不是再婚。此外,若讀下文(v10-11),門徒的回應,暗示他們不鼓勵再婚。此外,教會歷史上,沒有人以此經文支持離婚。[9]

 

4)保羅的話

 哥林多前書七章11節表明,保羅認為人一旦離婚,不能再婚。v15說﹕若非信徒要離開,讓他去,沒有說被遺棄的一方可以再婚,因為保羅說﹕「由他離去罷……不必拘束」,完全不包含再婚的意思。

 

 (三)離婚和再婚唯一條件﹕淫亂和離棄

 這觀點是基督教新教的標準觀點,因為他們認為若照字義去讀和解釋所有有關經文,他們的結論是一個最自然的結論。因此,我們也不應該以禁止離婚和再婚為更屬靈,因為只有上帝決定什麼是道德或不道德。[10]

 馬太福音十九章9節清楚地允許離婚和再婚,但只有一個條件,就是對方犯姦淫。耶穌的話,和申命記二十四章的意思相符。至於馬可和路加的經文為什麼沒有這個例外條件呢?是否削減了離婚再婚的合聖經性?事實上三本福音書,都記載同一事件,只是作者們選擇不同的重點來記載。[11]

 保羅在林前七章講到另一個可接受的離婚理由﹕未信配偶離棄。如果配偶離開了,這信徒根本沒有什麼選擇,所以「由他離去罷……不必拘束」就是離婚。有認為這被遺棄的信徒,不能再婚,但保羅只是沒有提,並沒有禁止。[12]

 

 (四)離婚和再婚﹕各種不同的情形允許

 杖唬@一派的人士比較開放。他們說﹕上帝的最高標準是不離婚,但我們信徒總是達不到最高的標準。正如舊約時,摩西也因為人的心硬,所以讓他們給妻子休書,便可以離婚和再婚。可見上帝遷就軟弱的人,降低標準,因此耶穌也允許離婚和再婚。[13]

 今天還有其他導至離婚和再婚的“心硬”情形。可能是﹕精神或身體的虐待、性虐待、屢次淫亂、靈性上和感情上的拋棄。所以,夫婦們應該自行決定他們的婚姻能否繼續。[14]

 

 

 觀點分析

 上邊四個觀點,各都堅持自己的聖經解釋最準確。但是我們可以很快看見他們的聖經解釋有一些地方是一般人難以接受的﹕

 第一個觀點將“淫亂”指為亂倫、同性戀、與獸淫合等等性行為。杖唬@個字包括這些意思,但卻沒有理由說,耶穌當時講的“淫亂”並不包括一般婚姻以外的性行為。況且從聖經使用這字的例子,我們也相信至少不能排除它。例如,猶太人說﹕「我們不是從淫亂生的」(約八41),難道他們需要特意說明自己不是人獸交合的產品?所以這觀點雖然非常符合創世中神對婚姻的原意,但是他們的聖經解釋有點牽強。

 第二個觀點根據“成為一體”一詞,乃指親屬關係,於是離婚即使有理,但再婚就不對了。這樣解釋聖經的問題,也和上邊對“淫亂”的解釋一樣——“體”這字可以解釋為親屬關係,卻只是這個字的意思之一。試想,「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麼。」(林前六16)是不是說妓的人和妓女成為親屬?

 第三個觀點認為,在聖經講的條件中,允許離婚和再婚完全合聖經,所以禁止離婚和再婚並不是更屬靈。雖然他們的聖經解釋並沒有出現大問題,但是,他們卻淡化了離婚和再婚不是最理想的幾處經文。再者,他們也無法圓說,林前七章,「由他離去罷……不必拘束」為什麼必須解釋為離婚;即便可以這樣解釋,保羅也沒有說在這樣情形下離婚的人可以再婚。此觀點的支持者,只能靠推理。

 第四觀點顯然最寬鬆。他們似乎在說,既然聖經的最高標準是無法到達的,我就放棄討上帝喜悅。既然上帝容讓人“心硬”,我的心就硬到底吧。他們常談論的離婚理由之一,就是家暴,甚至包括精神虐待,都是今天很多基督徒離婚的理由,甚至很多教會都贊成。所以,我們可能自己認為自己的觀點(無論是什麼)比他們更屬靈,事實上卻和他們站邊!

 

 

 筆者愚見

 在陳述了關於離婚和再婚的經文之後,筆者也願意謙卑地呈獻自己的觀點。

 

1)努力作完全人

 創世記二章的原則,當然是最高的理想,但這是在世界還未被罪惡腐敗之前的設定。既然沒有罪惡,當然就沒有離婚再婚的煩惱。但是人類犯罪了,帶來各種人際問題。所我們看見耶穌指明,這是因人“心硬”而有的解救辦法。言下之意,是次好,不是最好。基督徒都應該「作完全人」(林後十三9),朝這方向努力。

 

2)上帝慈愛的設施

 再想,上帝在亞當墮落之後容許這樣的補救,不單是一個慈愛設施,而且有其原因。我猜測,其中之一﹕性罪帶來的後果不堪想像,它會為無辜的配偶帶來各種疾病,甚至愛滋病。所以神給受連累的人一條生路,這是上帝一個很實際的設施。

 耶穌沒有允許犯姦淫的一方可以主動離婚和再婚,這也是上帝另一個智慧的決定,否則人就可以犯姦淫,而有合聖經的理由把配偶一腳踢走,然後又繼續犯罪去,結果世界大亂。

 上帝也沒有明文指家庭暴力是可接納離婚原因,也是一個很聰明的做法,因為我們怎樣為“暴力”下定義呢?什麼才是虐待?摳打?傷到什麼地步?精神虐待?言語傷害?

 

3)家暴問題

 至於這方面,我們可以根據耶穌的話﹕「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十八15-17)來處理。就是說,受害的一方首先和氣地和配偶溝通;若不聽,找相熟的弟兄姐妹去調解;若繼續無法和解,請教會介入。

 難道我們可以讓妻子(通常是妻子被虐待)和孩子們天天被打過半死,而袖手旁觀嗎?不是。很多教會都在這樣的情形下贊成以分居為臨時的解決。教會和熟悉他們的信徒應該提供實際協助,例如安排居住等等,牧長更應該根據聖經來輔導有關人等。

 

4)允許再婚的經文證據比較薄弱

上邊解釋過,耶穌對信徒的期望是﹕回到上帝最開始的原則去,就是不離婚,當然就沒有再婚。離婚和再婚都是次好,心硬之故。(所以,不必考慮摩西吩咐。)

 但事實擺在眼前,基督徒有軟弱和困難的時候,所以在聖經允許的條件下離婚。那麼,再婚呢?讓我們繼續看保羅的態度﹕信徒之間若有離婚,他清楚地不贊成再婚,因為他說﹕「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至於被未信配偶離棄的處境,即使“由他離去”就是離婚,或遲早變為離婚,這裏沒有說可以再婚。我們不應該推測他允許再婚,以支持自己的立場。

 總而言之,允許再婚的經文證據比較薄弱!

 

5)再婚乃自尋煩惱

 在馬太福音,耶穌允許無罪的一方再婚,但是門徒的反應是相當悲觀,他們說﹕「倒不如不娶」(太十九10)。耶穌並沒有譴責他們,只說﹕「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林前7章,保羅並沒有正面說被遺棄的信主配偶可以再婚。而且接著之後,他講論童身之事(可應用於再婚),他說﹕「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林前七28-31)。總而言之,再婚不是明智之舉。

 所以,筆者同意在聖經講的兩個條件(配偶犯姦淫,被未信配偶遺棄)之下,可以離婚,再婚雖然不是犯罪,卻是未晉完美,而且自尋煩惱!(當然絕對有例外,而筆者也祝福弟兄姐妹們在有需要再婚時,有一個成功的婚姻。)

 除了再婚的煩惱之外,信徒若深信「可離婚、不可再婚」,他也會三思而行,不會衝動隨便離婚。簡單說來,雖然原因稍微有異,筆者支持上邊講的第二個觀點。

 

 6)再婚的煩惱

 再婚有什麼煩惱?相信不必筆者提供數據說明,任何人都明白。首先要調整生活方式,去適應另一個新的配偶,不是輕而易舉的事情。此外,最麻煩的應該是“繼親家庭”(Step-family)所帶來的。試想,做別人的後父後母何等不容易!有多少有繼子女和繼父母相處融洽?有一些人還需要去爭取養費、子女撫養費、撫養權和非監護人的探視權。此外,需要適應一批新的繼姻親,包括新的婆婆、公公……繼十親九故,容易嗎?最後,財產也是問題!尤其再婚者若已經有成年子女,他們會不會擔心新的繼父或者繼母奪去部分財產而產生敵意?甚至對峙法庭?這些都是電視肥皂劇題材,你願意成為肥皂劇主角嗎?

 保羅說的對,這些人的肉身必須受苦。與其花時間叫新配偶(新家庭和親戚)喜悅,不如時間花去為主的事罣慮,因為這世界將要過去!

 

7)為什麼冒萬難再婚?

 我猜測有以下原因﹕

 a)需要伴侶。這是很正常的需要和感覺。神說﹕「那人獨居不好」(創二18)。當談到獨身,耶穌說﹕「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太十九11),意即婚姻乃正常,獨身乃恩賜。保羅也說﹕「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9)但是,再婚之前,是否應衡量所付出的代價和所得到的益處呢?反正再婚的人應該不再是情竇初開了,可以冷靜地考慮了。

 b)需要配偶的支援。偶爾有人是這樣想的﹕如果我再嫁,就有一個丈夫可以養我和我的孩子;或者,我再為我的孩子找一個新的媽媽來照顧他們。這些人除了需要衡量代價和好處之外,更應該明白,這些不是最理想的結婚原因。而且他們忘記了上帝會在我們的困難中,幫助我們,並叫我們長進。

 c)社交壓力。我相信這是相當重要的原因,因為今天的社會,都對形單影隻的人不友善!無論是從未婚嫁,或者喪偶離異,都被投以異樣眼光,因為很多社交場合都需要一雙一對。筆者曾經有一位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美國同事,筆者發覺她當時最大的擔心是如何參加即將來臨的姐姐生日派對,因為她沒有舞伴!

 可惜的是﹕在很多教會也不見得更友善。例如,很多教會團契是以婚姻狀況劃分的。比較小的教會只有青年團契和夫婦團契,於是那些已經達到適婚年齡而仍然單身的信徒,似乎無法適合任何團契。那些喪偶和離婚更是尷尬!留在夫婦團契,別人天天 “愛情萬歲”,自己格格不入。比較大的教會可能有“喪偶團契”和“離婚者團契”等。那麼,本來在夫婦團契的人,因為不幸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而被“踢”到另一個“可憐團契”。這是基督徒的愛嗎?聖經有沒有教導團契是應該以婚姻狀況劃分的呢?沒有!我恐怕這是從心理學的“支持小組”學來的。[15]

 其實解決的辦法非常簡單——以別的辦法劃分團契便可!萬望教會注意這個問題。我們的主「壓傷的蘆葦,祂不折斷。將殘的燈火,祂不吹滅。」(太十二20)讓我們向祂學習。

 

8)教會的責任

 綜合上邊的討論,除了平日教導信徒正確的婚姻觀念之外,教會極度需要涉入離婚再婚信徒的生命中,教導和輔導不在話下,主持公道,譴責和挽回犯罪的一方,同情和安慰無辜的一方,提供保護,有需要時甚至做法律顧問等等。建立團契時,更需要小心,免得無意中分門別類,使任何人有“次等基督徒”的感覺,妨礙整個教會在愛中得建立(弗四16)。

 

 

結論

 婚姻,正如我們今生的其他人際關係,將來都要向神交帳。盡管我們不可能完美,願我們在考慮離婚和再婚的時候,不要忘記「無論作甚麼,都要榮耀神而行」(林前十31),「行事為人對得起主,凡事蒙他喜悅」(西一10)。

 

 

 

 

 



[a]  “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只有某些古卷才有,所以新的翻譯本沒有。見﹕呂振中譯本﹕「我告訴你們,凡離棄妻子,同另外一個人結婚的,若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有古卷加:同被離棄的婦人結婚的,也是犯姦淫)。 」。但是古卷的差異,沒有影響全意——因自己犯姦淫而被對方離婚,不能再婚。而且路十六18有同樣意思。

 



[1] “Divorce Rates for Atheists Are Among the Lowest in America” (https://www.learnreligions.com/divorce-rates-for-atheists-248494 ).  [2]  Glenn Stanton, “FactChecker: Divorce Rate Among Christians” (https://www.thegospelcoalition.org/article/factchecker-divorce-rate-among-christians/).  [3] Wayne House ed., Divorce and Remarriage: four Christian views,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90.  [4] J. Carl Laney, “No Divorce & No Remarriage,” Divorce and Remarriage, p. 21-25.  [5] Ibid., p. 35-36.  [6] Ibid., p. 42-45.  [7] William A. Heth, “Divorce, but No Remarriage,” Divorce and Remarriage, p. 76-78.  [8] Ibid., p. 82-84.  [9] Ibid., p. 102-107.  [10] Thomas R. Edgar, “Divorce & Remarriage for Adultery or Desertion,” Divorce and Remarriage, p. 152.  [11] Ibid., p. 166.  [12] Ibid., p. 187-91.  [13] Larry Richards, “Divorce &Remarriage under a Variety of Circumstances,” Divorce and Remarriage, p. 223.  [14] Ibid., p. 242-43.  [15] 參﹕「拍拖團契」(http://www.chinesechristiandiscernment.net/pop_psychology/fellowshi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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