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請問大家,誰知道那18位牧者在開始這個調查團之前,是否已經得到各自教會的授權?看來沒人知道。我很懷疑在這麼短的時間內,18個人都得到了各自教會的授權。若說部分人有得到,還有可能(是否合理,另說)。當然或許這18個人根本就是以個人名義組團的。
這18位牧者若有各自教會授權,則代表18間教會。若以個人名義組團,顯然不算一個教會。那麼他們能否代表教會呢?代表哪間教會呢?
一. 有人必說,他們代表普世教會。此言差矣。今天基督教沒有教皇,各個教會、宗派有自己的體系。沒有被授權,任何人無法代表其他教會。再者,今天18團自稱代表普世教會,明天出來個19團、20團,豈不也代表普世教會?最後教會沒有被代表,倒是打得一地雞毛。照此先例,教會不得寧日。許多凌駕於教會之上的這團那團,調查這個教會,那個機構,這位牧者,那位同工。改革宗出個團,路德宗出個團,福音派出個團,靈恩派出個團,接受控告對方同工的狀紙,出具調查報告,網上一貼,任憑天下大亂。
二. 其實即使18間教會授權他們調查,仍然是越權(也很難相信18間教會都不懂這個道理)。無論原告或被告,顯然與這18間教會都沒有從屬關係。若是同一教會內部,應當告到本教會。若是分屬不同教會,可以告到本教會或對方教會,通過本教會與對方教會組成聯合小組,或由雙方教會出面,聘請原被告雙方同意的牧者組團來處理。在遠的例子,他屬於福音機構,自己是evangelist, 也可以由他的機構代替教會。
三. 從18團報告看,他們既沒有得到被告方教會/機構的授權,也沒有得到原告方教會的授權,就擅自成立調查團,調查與他們沒有從屬關係的他人。這是違背程序正義的。即使有一方教會給他們授權,他們都不能擅自行動,因為沒有雙方的認同,就不能保證調查團組成的公平公正。
四. 所以,18團無法代表任何一間教會,自己也不是教會,只能說是臨時自組的一個團體或機構。從各種公開的信息可以看到,不論是13人,還是18人,從開始就是在此事上帶有明顯傾向性的。他們這種私設公堂的行為,從程序到結果都是很不嚴謹的。這就是為何許多人對此發出質疑反對的原因。把這種質疑反對,打成為包庇任何一方,是對公義公平的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