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主權與聖約--評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
送交者: ardmore 2015年06月29日11:44:10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上帝的主權與聖約
--兼評626美國最高法院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選自王志勇《基督教文明論護教學》
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5比4的比例裁定同性戀婚姻“合法”!聖經律法中明確規定:“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18:22);“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20:13)。那些偽善、虛假、膚淺的基督教主張廢除此類的“民刑律”,認為這些律法對於今日教會和社會不再適用,為什麼又用這些已經“廢除”的 律法假惺惺地反對同性戀婚姻呢?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反應了美國這個以基督教清教徒精神立國的國家在整體上的敗壞,但更反應了教會本身的軟弱和敗壞。基督 教會必須謙卑、深刻、全方位地反省自己的信仰和立場。不管是以猶太和基督教為背景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還是我們普普通通的基督徒,作為受造之物,我們 都不能藐視、廢棄造物主上帝為人制定的律法,求主救拔我們脫離這種“任意妄為的罪”(詩19:13)。 秉承聖經啟示和改革宗正傳,我們強調上帝的主權和聖約。上帝是自有永有、至高無上的上帝,上帝的計劃就是通過立約的方式使人達到內在的自覺和人格上的獨 立,甘心樂意地按照上帝的約法愛主愛人。我們在護教學上高舉上帝的主權,不僅最大程度地闡明了聖經啟示和世界歷史的主題,並且也從根本上瓦解了罪人各種虛 妄的主權的聲稱。我們高舉上帝的聖約,不僅明確地闡明了上帝所悅納的憲政與德治的根基,並且也從根本上戳穿了罪人無法無天的狂妄。 上帝的主權是基於上帝的存有和本質,是指唯獨上帝享有的至高無上的統治萬有的權力,人間的一切權力都是來自上帝的賜予,上帝也可以隨時剝奪。人在行使上帝 賜給的權力的時候,必須自覺地降服在上帝的主權之下,不能狂妄地聲稱自己具有獨立性和至高性的權力。上帝的聖約是指上帝按照他自己的美意俯就我們而與我們 設立的約定。在聖經啟示中,上帝不僅是主權的上帝,更是與我們立約的上帝,而聖經就是上帝與我們立約的約書,我們與上帝的是聖約性的關係,世界歷史就是守 約蒙福、違約受損的記錄,耶穌基督就是上帝與選民之間聖約的中保,而世界歷史的巔峰和末了就是上帝通過耶穌基督按照他的約法來審判世人。對聖約最經典的界 定來自十七世紀清教徒所起草的《威斯敏斯德信條》,其中第九章第一條明確指出:“上帝是人的創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當順服上帝。但是,上帝與受造者之間的距離如此巨大,所以,人絕不能享有祂,以此為自己的福分和賞賜,除非是上帝自願俯就,這俯就乃是祂樂意用立約的方式顯明的。”[1] 首先,這段界定從本體論的角度強調上帝是人的創造者,而人則是上帝的受造物。偶像崇拜的最大問題就是把可見的受造之物當作不可見的造物主來崇拜。因此,保羅指出:“他們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羅1:25)。 上帝與受造者之間的“距離”顯然不是時空性的距離,二是本體上的不同,因為上帝是無所不在的上帝。這種不同正如人與螞蟻的不同,這種不同和時空沒有關係, 甚至也不是程度性的不同,而是種類上的不同,實在屬性和存有上的不同。正如《威斯敏斯德信條》第二章第一條所界定的那樣:“上帝是獨一的(申6:4;林前8:4,6),又真又活的(帖前1:9;耶10:10);在其存有和完全上都是無限的(伯11:7-9;26:14),祂是至純之靈(約4:24),無形(提前1:17)、無體(申4:15-16;約4:24;路24:39)、無欲(徒14:11,15)、不變(雅1:17;瑪3:6)、無量(王上8:27;耶23:23-24)、永恆(詩90:2;提前1:17)、不可測度(詩145:3)、全能(創17:1;啟4:8)、全智(羅16:27)、至聖(賽6:3;啟4:8)、最自由(詩115:3)、最絕對(出3:14),祂按照自己不改變和至公義的旨意行作萬事(弗1:11),為的是榮耀祂自己(箴16:4;羅11:36);祂極其慈愛(約壹4:8,16),有恩典,有憐憫,恆久忍耐,有豐盛的慈愛和信實,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出34:6-7);祂賞賜那殷勤尋求祂的(來11:6);同時,祂的審判最為公義,極其可畏(尼9:32-33);祂憎惡諸惡(詩5:5-6),斷不以有罪的為無罪(鴻1:2-3;出34:7)。”[2] 其次,人在倫理上順服上帝乃是理所當然的。這種順服至少有三大根據,第一是本體論上的,唯獨上帝是自有永有的存在,而我們的存在則依賴性的,我們生命的本 源是來自上帝的創造,我們生命的目的是為了彰顯上帝的榮耀,我們生命的存在仍然有賴於上帝的護理,也唯獨上帝有權力讓我們絕對順服他。正如《威斯敏斯德信 條》第二章第二條所界定的那樣:“上帝擁有一切生命(約5:26)、榮耀(徒7:2)、良善(詩119:68)和福分(提前6:15;羅9:5),是本乎祂自身,出於祂自身;惟獨祂本乎自己,並對自己而言是完全自足的,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受造之物(徒17:24,25),也不從他們得任何榮耀(伯22:2-3),卻只在他們裡面,藉着他們,向着他們,並在他們身上彰顯祂自己的榮耀;祂是萬有惟一的根源,萬有都是本於祂,依靠祂,歸於祂(羅11:36);祂對他們有至高的統治權,藉着他們,為着他們,並在他們身上行祂自己所喜悅的事(啟 4:11;提前6:15;但4:25,35)。”[3] 第二,從認識論的角度而言,上帝的知識不僅是無限無謬的,他的預旨、作為和命令也是至為聖潔的,所以我們順服上帝的誡命乃是最智慧、最可靠、最合理的抉擇。“萬有在祂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來4:13);祂的知識是無限的,無謬的,不依賴任何受造物(羅11:33-34;詩147:5);所以,對於祂而言,沒有什麼事物是偶然的,或不確定的(徒15:18;結11:5)。祂的一切預旨、作為和命令都是至聖的(詩145:17;羅7:12)。天使、世人和其它所有受造之物,都當照祂按其美意所吩咐的敬拜祂,侍奉祂,順服祂(啟5:12-14)。”[4] 第三,從救贖論的角度而言,上帝之所以救贖我們目的不僅僅是我們在地位上的稱義,更在於我們生命上的成聖,“上帝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4:3),而聖潔生活的標準就是上帝的律法。只有當我們遵行上帝的律法的時候,我們才能表明我們真的是上帝的子民,這是上帝當初拯救以色列人時明確強調的:“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出19:5)。 上帝的立約表明上帝的俯就,也表明上帝對自我的約束。上帝是至高無上的、自有永有的上帝,卻自願與我們立約,並且把治理全地的權柄賜給我們,這實在是上帝對我們的尊崇。因此聖經中強調上帝賜給人“榮耀尊貴為冠冕”(詩8:5)。 我們當珍惜上帝與我們設立的聖約,並且以敬畏和感恩之心順服上帝的聖約,這實在是上帝抬舉我們,使我們能夠通過接受、順服他的聖約而認識上帝,明白上帝的 旨意,享受上帝的同在,參與上帝在歷史中的計劃和工作。上帝的立約也是上帝對他自己的約束,因此上帝在大洪水之後明確地說:“我與你們立約,凡有血肉的,不再被洪水滅絕,也不再有洪水毀壞地了”(創10:11)。 雖然按照我們的悖逆和罪惡,上帝仍然可以隨時滅絕我們,就像上帝當初滅絕挪亞一家八口之外世上所有的罪人一樣,但上帝卻定意不再滅絕我們,而是差派耶穌基 督擔當我們的罪,使我們能夠罪得赦免,在耶穌基督里享受豐盛的生命。當然,這種拯救並沒有違背上帝的主權和聖約,而是上帝根據他自己的主權、由他自己來成 全他的約法。這就更加凸顯了上帝的約法的重要性。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帝不是為約法而約法,我們也不是為順服而順服,而是要通過順服上帝的約法,享受上帝 與人之間彼此相愛的關係。 在仁教部分,我們從客觀的角度強調上帝的主權和約法,沒有這種具有超越性、普遍性和絕對性的實體的存在,我們的個人和社會就都缺乏終極性的權威與標準,我 們就無法從這種終極性的權威和標準來省察、觀照我們的生活,從而不斷歸正、提升我們心靈的境界和社會的文明。在心學部分,我們從主觀的角度強調上帝的主權 和約法在個人的心靈中的落實,就是上帝的揀選和救贖。在這一部分,我們強調宗教反映人的本質,我們所信奉的宗教本身決定我們心靈的境界和文化的走向。在法 治部分,我們從客觀與主觀合一的角度強調上帝的主權和約法在家庭、教會和國家中的功用,核心乃是得救之人的成聖,這種成聖自然貫穿到家庭、教會和國家生活 中,是以遵守上帝的約法為標誌的。在德政部分,我們再次回到心學中的主體性,此處我們不僅強調我們個人與上帝的關係,更加強調我們個人與他人和世界的關 系,強調上帝立約賜律、賞善罰惡的目的乃是塑造我們個人的品格,這種品格乃是通過心意的更新、行動的堅持、良習的培養而達成的。在文明部分,我們綜合仁教 心學、法治德政四大部分,從整體和有機的角度強調上帝的主權和約法在個人、家庭、教會和國家各個領域中的落實。 西方文明的衰微乃是因為基督教的衰微,基督教的衰微乃是因為西方國家教會不再敬畏上帝的主權,不再順服上帝的聖約,結果廢除死刑、同性戀合法化等直接違背 上帝的約法的醜陋現象大行其道!中國教會不可重蹈西方教會的覆轍,必須歸回聖經,訪問古道,辨明何謂真正的基督教,否則我們所吸收和傳講的不過是目前西方 教很多教會中似是而非的假冒為善的基督教,並不能從根本上使我們通過認罪悔改、信靠耶穌基督而歸向上帝,重塑個人品格,重建婚姻家庭,重整社會文明。 因此,雅和博經學首先主張的就是知識上的革命,這種知識上的革命不僅僅是物質和技術上的知識的突破,而是對於上帝、自身和世界的重新認識。只有在真理方面 撥亂反正,全方位地歸回聖經啟示和教會正傳,我們才能循序漸進,承先啟後。在知識的革命之後,接下來進行的就是宗教的革命—心意的更新和教會的改革、律法的革命—制度的改良和社會的變革、道德的革命—品格的重塑和文明的轉型,這就是雅和博經學所主張的文明轉型的基本模式。正如歐洲文明的發展一樣,沒有十三、十四世紀開始的文藝復興所提倡的歸回原文和重視研究,就沒有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沒有宗教改革所奠定的良心自由和崇高品格,就沒有十七世紀開始逐漸成型的憲政民主。 美國現代教會歷史學家諾勒強調:“福音派思想的醜聞就是根本沒有生命福音派思想”(The scandal of the evangelical mind is that there is bnot much of an evangelical mind.)。[5] 令人嘆息的就是,福音派已經被人斬首,毫無深刻、系統的思想!福音派所提倡的所謂的“以福音為中心”的侍奉,輕看、廢棄上帝的律法,像兒童那 樣吟唱“不要宗,不要派,只要耶穌只要愛”,這種反知識、反傳統、反宗派、反律法的約化主義的模式,導致的就是今日歐美各國的廢除死刑和同性戀合法化!真 正愛主愛人的基督徒應當明確地拋棄一般福音派人士那種以無知為敬虔的的膚淺和錯謬,重新回到聖經中所啟示的高舉上帝的主權和約法的“純正話語的規模”(提後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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