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不寐牧師在"作牧者的條件和代價(提前1:12-17)"中有一段發揮異常的經文,見http://blog.ifeng.com/article/46042671.html
其中提到:
“值得一提的是,保羅自稱自己是“屬便雅憫支派的”。熟讀舊約的保羅不可能不知道便雅憫的罪惡。便雅憫的降生首先是他母親拉結的產難,但是他的父親以色列對他顯然嬌生慣養(創世記35:18)。以色列晚年的時候看見了這個事實:“便雅憫是個撕掠的狼,早晨要吃他所抓的,晚上要分他所奪的”(創世記49:27)。便雅憫的自高在士師記結束的地方造就了一群輪姦犯(士師記19:25);這種只有罪魁才能幹出來的滔天罪行應該源於每一個便雅憫人都驕傲到這種地步:他們可以為了神去強姦別人,而且每一個人都如此,於是強姦又“興旺”為輪姦。他們的輪姦是有道德或律法理由的,因為伯利恆那個女子“行淫離開丈夫”。罪魁事件就是N位輪姦犯以及基督教和全社會口淫犯對1位姦淫犯的輪番強暴。士師記那場醜聞引爆了整個基督教的內戰,結果幾乎在以色列中滅絕了一個支派(士師記21:6)。基督教的風波以及世界的新聞總是輪姦犯對姦淫犯的一場戰爭。我們當記得保羅歸正的時候眼睛瞎了,這是罪魁得救的第一步:離開“眼睛就明亮”因此可以像神一樣審判別人的那種蛇學;這是對法利賽人或罪魁的醫治(創世紀3,約翰福音9)。”
本人實在不敢苟同這種解經,原因如下:(下劃線是任的解釋)
本來是便雅閩的“匪徒”做的輪姦(19:22)被說成:便雅憫的自高在士師記結束的地方造就了一群輪姦犯。
莫須有的發揮和誇大,這和神有什麼關係呢?: 他們可以為了神去強姦別人,而且每一個人都如此。
聖經沒有談到“匪徒”知道伯利恆那個女子“行淫離開丈夫",說匪徒“輪姦是有道德或律法理由的”根本無從談起來:輪姦是有道德或律法理由的,因為伯利恆那個女子“行淫離開丈夫”。
這“揮”發的不是一般,可以“上天攔月,入地捉鱉”。且不說N位輪姦犯指的是匪徒,又添加上“口淫犯”:罪魁事件就是N位輪姦犯以及基督教和全社會口淫犯對1位姦淫犯的輪番強暴。
這顯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乃在“山水之間”:))。明顯的“政論文”或者“時事評論”,但是,但是啊,卻是偏離了聖經原意的評論,無論如何都不妥。不知道任牧師是否應該為此至今的執着而反思呢?
有錯之處,請指正。錯誤之處,我必改正並道歉。謝謝!
以馬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