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 法治與信仰的關係之我見 |
| 送交者: 張馬克 2005年10月15日09:24:3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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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信仰的關係之我見 作者:justin_zhuye 我不太願意重複我的說法,但是本欄目的眾多“高舉自由、法治大旗”的新世紀衛道士們似乎根本不了解法律與信仰的關係。或者說現代法學與基督教的關係。作為一個馬上在“自由”大學法學院學習的中國律師,我想與大家分享以下看法並討論。 我們知道,沒有信仰的法治極易演變為專制和混亂,即如老子所言“法令滋彰,盜賊多有”。但有信仰的法治則可以給最大多數人以生活和選擇生活的自由(對於此,法律史早已證明且法學界(中國大陸法學界可能除外,如果我們也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學界的話)也有共識,比如natural legal system or natural justice)。這其中也包括同性戀者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我們說這是“free will”(自由意志)。而一個國家的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證大多數人“選擇的權利”。所以,同性戀在荷蘭(一個經常開法律之先河的國家)是“不違法的”。在這一點上,該規定基本符合“神創造人並賦予其自由意志”的真理。 但是,朋友們,我們最容易犯的錯誤就是把“不違法的”當成“差不多合理的”繼而當成“光明正大的”(參見“右撇子”等人之部分評論)。就像社會上許多人把“有利可圖的”當成“正確的”一樣。請大家千萬注意:法律只是一門技術,一門社會科學工程技術。有那麼一點兒“穩定壓倒一切,保證現有機制正常運轉”的味道。但是,什麼是正確的呢?我們應當以什麼為價值取向呢?對這個問題,法律幾乎不能告訴我們完整的答案。而通過研究法學的基礎學科---法哲學(還有西方法律思想史及世界歷史),我們才能得出結論:沒有神 的話語,就沒有富有活力的法學原則,也不可能有完美人格的存在和能產生民主、平等社會的人文底蘊。 神 愛世人,因此祂創造萬物而後賦予眾人以平等人格和自由意志。祂告訴我們什麼是正確的然後讓我們自己決定何去何從。神 的愛與祂的律法是並行不悖的, 所以我們當然也希望同性戀者可以跟從主耶穌基督“由死入生”(另:這裡的“死”是指與“人格不完全、虧缺神 的榮譽”的過去、舊我徹底決裂;“生”是指接受主基督愛的帶領並活出祂的精神) 同時,我也希望各位朋友自己作個評價。在眾多的帖子裡,你們覺得是基督徒對生活的態度更加認真呢?還是諷刺、提防基督徒和基督教會的人對生活更加認真呢?您更願意與誰作朋友呢?我衷心地希望朋友們不要為了辯論而辯論,而是應當用心來體會這個世界的本質。 最後,願神 祝福祂自己的話,願各位在荷蘭的朋友們平安!!(P.S.致“右撇子”等對神、耶穌和聖靈還有懷疑或敵意的同學:如果我們主內弟兄姊妹的話冒犯了你們,請你們原諒,因為我們仍然會為你們的幸福祈禱。最後請允許我借用大音樂家巴赫的一首曲目結束我的發言----“我們的上帝堅不可摧!”) ----歡迎試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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