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課:論結婚與離婚
講員:徐忠昌牧師
參考書:「歷代基督教信條」,基督教歷代名著集成系列第廿九冊,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89年四版。
一。信條內容—「論結婚與離婚」
A. 結婚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若男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1。
B. 婚姻制度的設置乃為夫妻的互助2,按正道生兒養女,繁殖人類,增加教會聖潔的後裔3,並防止污穢不潔4。
C. 凡能用自己的判斷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結婚5。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當在主裡面結婚6。所以承認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應與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它拜偶像的人結婚。敬虔的人不可借着與那些在生活上罪惡昭彰,或持守可詛異端的人結婚,而同負一軛7。
D. 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親等內結婚8,此等亂倫的婚娶不能因人為的律法,或雙方的同意就成為夫婦同居的合法婚姻9。若鰥寡娶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親屬,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親近的親屬,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親屬一樣10。
E. 婚約之後所犯的通姦或淫行,如在結婚之前被發見,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11。結婚後犯姦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離婚12,並於離婚之後,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婚乃認為合法13。
F. 人的敗壞雖然有利於辯護的傾向,想用不正當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開,但除了姦淫或教會與民事長官無法調解的故意離棄以外,沒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14。離婚當遵照有秩序的手續公開進行,當事者不可隨己意私自離開15。
Reference verses:
1. 創二24;太十九5-6;箴二17;林前七2;可十6-9。
2. 創二18。
3. 瑪二15。
4. 林前七2、9。
5. 來十三4;提前四3;林前七36-38;創廿四57-58。
6. 林前七39。
7. 創卅四14;出卅四16;申七3-4;王上十一4;尼十三25-27;瑪二11-12;林後六14。
8. 利十八18;林前五1;摩二7。
9. 可六18;利十八24-28。
10. 利二十19-21。
11. 太一18-20。
12. 太五31-32。
13. 太十九9;羅七2-3。
14. 太十九8-9、6;林前七15。
15. 申廿四1-4;斯十3。
二。韋斯敏斯德小問答(Catechismus)
共107個問答,函蓋基督徒生活的各個層面﹕
問題七十
問題:第七條誡是甚麼?
回答:第七條誡是﹕「不可姦淫。」
經文:出20:14
問題七十一
問題:第七條誡命令甚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令我們在心思、言語、行為上保守自己,和鄰舍的貞操。
經文:太5:28;弗4:29;彼前3:2;帖前4:4,5;林前7:2,弗5:11-12
問題七十二
問題:第七條誡禁止甚麼?
回答:第七條誡禁止一切不貞的思想、言語、行為。
經文:太5:28;弗5:4;弗5:3。
三。生活應用
論結婚與離婚
A. 救恩實施的秩序
恩召->重生(結37:1,14),重生->信服(約1:12-13,約壹3;24,4:13)信服->稱義(羅3:22),稱義->後嗣(多3:6-7),後嗣->成聖(羅6:22),成聖=堅忍(來10:36),成聖->得榮耀(來2:10,11)。
B. 婚姻的真義
有三重意義:
a. 婚姻的設立是為了使夫妻能互相幫助。
b. 使人類和借着婚生的子女得以繁衍。
c. 使教會可以得到聖潔的後裔。
C. 婚姻的行為法則
根據以上婚姻的真義而定以下行為法則:
a. 凡能夠自己下判斷並表示同意結婚的人,都可以結婚。
b. 基督徒只當與屬主的人結婚。
c. 每個敬虔的人都不應該與生活上惡名昭彰,或是與相信異端的人結婚,以免背負不相稱的軛。
d. 不可與神的道所禁止的近親通婚,也不可借着人為的法律,將這種亂倫的婚姻合法化,而產生夫妻同居的生活。
e. 丈夫在妻子過世後,不可與妻子的近親結婚﹔妻子在丈夫過世後,也是如此(美國版無此條)。
D. 離婚的理由與法則
a. 在訂婚之後所犯的通姦或淫行,如在結婚之前被發現,無過失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
b. 若在結婚後犯姦淫,無過失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並於離婚之後,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婚乃算為合法。
c. 人本性的敗壞使人老是愛找理由,把神所配合的婚姻分開,然而若不是因為一方犯了通姦,或是教會與政府官長無法挽救之惡意遺棄配偶的行為之外,沒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
d. 離婚當遵照公開且合乎規定的程序來進行,不能任由當事人憑自己的意思和栽量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