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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和福音:律法主義和反律法主義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2年10月06日14:04:2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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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和福音(下)

 

文 | 蔣虹嘉

《生命季刊》第103期

 

請點擊閱讀:

律法和福音(上)

律法和福音(中)

 

音頻為慕溪弟兄朗讀:

 

 

(四)律法主義和反律法主義

 

律法主義和反律法主義是教會裡常見的錯誤,兩者都沒有按照福音真理來看律法。律法主義說:“如果我按照律法如此行,神就會愛我。”律法主義傾向於在神的律法之外添加人的規矩,就如法利賽人以人的傳統取代神的權柄。相反,反律法主義說:“即使我不遵守法律,神仍然愛我。”由此導致拒絕、淡化、或刪減神的律法。

 

這兩種錯誤都源自於對神和對律法的扭曲觀點。首先,兩者都沒有認識到賜律法的神是聖潔,慈愛和有恩典的:律法主義忽視了神的恩典,認為只有靠人的努力才能贏得神的愛;而反律法主義只講神的愛、不講神的聖潔要求。其次,兩者都把律法從立法者神那裡抽離出來,看不到律法是神給人的禮物。弗格森(Sinclair Ferguson)給律法主義和反律法主義下了準確的診斷:兩者為“來自同一個母腹的異卵雙胞胎”,是同根但長着不同的面孔。補救的措施不是彼此中和、添加一點對方的劑量,那最終會將一種錯誤推向另一種錯誤。弗格森提出對這兩者的治療方法是相同的,就是按照福音所規定:當一個人明白並經歷了與耶穌基督的聯合,就會產生全新的對神律法的愛和順服。

 

1. 基督徒的律法主義

 

如保羅向加拉太人指出的那樣,在因信接受基督之後,他們試圖通過行律法而不是依靠聖靈來實現自己的聖潔(加3:3)。這是出於一種虛假的自信,不可避免地會為着人的緣故而降低律法的標準。這與試圖建立人自己的義沒有什麼不同。但聖經說,基督是我們的義、聖潔和救贖(林前1:30)。使我們得救的所有益處都在基督的身上,不但不能與基督分開,彼此也不能分割,因為基督是完整的。基督的義和聖潔是通過祂完全遵守了律法而成就的。當聖靈把我們與基督聯合時,基督的義就歸算給我們,使我們稱義;基督的聖潔被澆灌在我們心裡,使我們成聖,得以遵行律法。聖靈將律法寫在我們的心上,不再是作為行為之約,而是作為在恩典之約中生活的準則。

 

律法主義有哪些常見症狀?弗格森用耶穌講的幾個比喻來說明,只有當一個人明白並接受神在基督里的恩典時,心中的“律法主義傾向”才會被揭露和糾正,對律法的遵守才會是出於作為神的兒女、對天父的愛和恩典的感激。

 

→ 浪子的故事最能說明律法主義的心態(路15:11-32)。大兒子視父親為奴隸主,而不是仁慈的父親。他把作為兒子因恩典而該享受的一切,視為必須以奴僕的身份靠做工才能獲得。 他從來沒有明白和嘗過父親的恩典。當父親對他說:“兒子……我的都是你的”,他一定很震驚!

 

→ 自義和驕傲,並看不起別人,體現在法利賽人的禱告中(路18:9-14)。法利賽人覺得自己在遵守律法方面比別人好,認為這足以讓神接納他。但恰恰相反,在神的眼中倒是稅吏被算為義。

 

→ 因神恩待其他人而生嫉妒,這是葡萄園工人的比喻所揭示的(太 20:1-16)。那些最早來上班的人抱怨說,他們不僅排到最後才領工資,而且與那些在最後一個小時被雇用的人拿相同的日薪。這不公平!他們的律法主義心態認為恩典應該以功德為原則。

 

2. 反律法主義

 

耶穌和保羅都被當時的猶太人指控為反律法主義,不遵守摩西的律法。耶穌的登山寶訓(太 5-7章)駁斥了這個指控。耶穌不僅恢復了對律法的真正解釋,而且宣布祂來是為了成全律法而不是廢除它(太 5:17)。

 

同樣,羅馬書6:1-23 是保羅對反律法主義的駁斥。這段經文中6:14是反律法主義喜歡引用的一句話:“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但這是斷章取義,脫離了整段經文的意思。保羅的論點是,通過我們在基督的死和復活上與祂聯合,我們的罪已全部釘在十字架上,罪的懲罰付清了,罪就不再轄制我們,我們是活在新的生命中。因此,我們“不再在律法之下”的意思是“不在律法的咒詛之下”,那是在亞當里墮落人類在行為之約下的狀態。“在律法之下”和“在恩典之下”的對比,是呼應前一章在亞當里和在基督里的對比(5:12-21),目的是為了強調神在基督里的奇妙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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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在隨後的經文裡進一步闡明(羅6:14)對基督徒生活的實際意義(羅6:15-23)。“在恩典之下”是指作義的奴僕,以至於成聖、得永生;而不是作罪的奴僕,導致更多的違背律法、以至於死。羅6:17 說這是發生在我們內心的改變,不僅暗示聖靈的工作,而且表明義的標準不是取決於個人喜好或文化規範,而是根據福音所教導的模式,就是基督的義。

 

接着在羅7:1-6,保羅用婚姻作比喻來解釋我們與律法的關係如何改變。就好比我們嫁給律法,受制於它的要求。 但在基督里我們死了、和基督一起復活了,就可以合法地嫁給基督為我們的新丈夫。需要留意:不是法律死了,而是我們死了。結束了與律法的婚姻,我們就不再像以前那樣直接與律法相關,而是透過與基督的聯合,祂為我們完全遵守了律法,滿足了律法的要求,為我們作了律法的中保。我們與基督聯姻所結的果子就是:“按聖靈的新樣,不按儀文的舊樣來服事主”(和合本譯作“心靈”但希臘原文指聖靈)。這與哥林多後書 3:3-6呼應,指如今我們在新約之下,聖靈將神的律法即十誡寫在我們的心上。由此可見,十誡與基督徒的生活有着永久的關聯性。

 

反律法主義有多種形式。例如,世俗福音教導人說:“神接納我的本來面目,所以我會保持原來的樣子”,這其實是拒絕神的律法。根據福音真理,神只在基督里接納我,並應許把我變成基督的樣式,基督是完美的守律法者!

 

將神的愛和祂的律法對立起來,以愛取代律法,也是反律法主義。神的律法總結為愛神和愛人的兩條大命令,但並沒有取消十誡中的每一條誡命(太19:16-22,羅13:8-10)。愛是根本的原則和動力,但它必須以具體的規範來表達和引導。愛神愛人與神的律法並不相互抵消。

 

崇尚靈恩的人認為只要被聖靈充滿,就不需要律法了。然而聖經告訴我們,聖靈在新約中的工作是將神的律法寫在信徒的心上,使他們遵守律法。聖靈在信徒生命中的更新是與律法分不開的。保羅在書信里勸勉信徒靠聖靈而行,活出新人的樣式,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他所列出的各樣罪基本上是十誡的應用(加5:16-21, 弗4:25-5:5,西3:5-9)。

 

總結

 

神的律法表達了神作為創造主對人類的永恆旨意,是聖潔和公義生活的完美準則。它在創造之初被包括在人裡面的神的形象中,在亞當墮落後,罪人活在律法的控告和懲罰之下,直到基督將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拯救出來。神將律法以十誡的形式賜給蒙祂救贖的以色列民,作為成聖的指南。但律法作為神的子民生活的規範這個功能,只有藉基督所立的新約才得以成全。基督所賜的聖靈將神的律法寫在信徒的心上,使律法的公義要求成就在只隨從聖靈而不隨從肉體的人身上。

 

律法作為行為之約必須向未重生的罪人宣講,使人認識自己的不義,好擁抱福音中所彰顯的基督的義。律法作為生活的準則必須以恩典的福音為前提向信徒傳講,聖靈透過福音繼續在信徒的心中工作,堅固他們對基督的信靠,得以遵行神的誡命,在聖潔中成長,叫榮耀頌讚歸與聖潔的天父。

 

 

參考目錄

 

1. Herman Bavinck 所著Our Reasonable Faith 《基督教神學》(1977),第21章“稱義”和第22章“成聖”

2. Herman Bavinck所著的 Reformed Dogmatics, vol.4, ch.8, “The Spirit’s Means of Grace”

3. G. C. Berkouwer 所著的Faith and Sanctification (1952), ch.8, “Sanctification and Law”

4. John Colquhoun所著的A Treatise on the Law and Gospel

5. John Calvin所著的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基督教要義》(1961), 2.7.2, 6-13; 2.8.1; 2.16.9; 3.6.1

6.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Genesis (2:16-17)

7.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Matthew (5:17-20)

8.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Romans (3:31, 6:1-23, 7:1-6, 9, 10:4)

9.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Second Corinthians (3:1-18)

10.   John Calvin, Sermon on Job (10:16-17)

11.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3:31, 6:1-23, 7:1-6, 8:3-4) (《羅馬書》校園書房出版社)

12.   John Murray,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 vol.2, ch.8, “The Pattern of Sanctification”

13.   Sinclair Ferguson所著的The Whole Christ (2016)

14.   Byung-Ho Moon 所著的 Christ the Mediator of the Law: Calvin’s Christ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as the Rule of Living and Life-Giving (2006)

15.   Chad Van Dixhoorn所著的 Confessing the Faith: A reader’s guide to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2014), ch.19, “Of the Law of God”

16.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西敏信條, 19.1-7

 

蔣虹嘉   現居美國,畢業於在費城的西敏神學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神學碩士(ThM)和宗教碩士(MAR),曾參與基督教文字翻譯事工;帶職事奉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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