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教情操真偽辨 |
| 送交者: 以勒123 2007年01月13日12:16:5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
引 言 愛德華滋必須在兩個戰場上作戰:一方面,他必須與那些將整個復興運動視為一種愚蠢的、歇斯底里症的人辯駁;另一方面,他也必須反對另一群人,那些人以為在復興中所發生的任何事--不拘這些事是如何怪異、粗野或不平衡,都是「從神來的」。這兩個極端的反應聽起來是否很熟悉? 為了要在這兩個相當而又相反的極端之間開出一條中間的路線,愛德華滋面對了一連串的基本問題:作一個基督徒是什麼意思?基督教只是關乎頭腦的事麼?論到願望、情感與經歷又如何呢?歸正是什麼?我們怎能知道人們已經悔改信主了?我們應當如何試驗表面上的歸正是否真實?對得救的確知在基督徒的經歷中占什麼地位?什麼樣的宗教經歷是我們應當鼓勵的?什麼樣的宗教經驗又是我們應當勸阻的?我們如何測試自己信仰的真誠與真實性?宗教上的虛假與妄想是否有些什麼標誌? 也許我們並沒有生在一個大復興的時代當中,但這些問題以及愛德華滋對這些問題的回應,對今天我們這些人是相當重要的。我們這個時代的基督徒,對於情感與經歷是相當重視而且熱烈追求的,結果往往失去平衡、毫無分辨,這在屬靈方面是有損無益的。因為出於反 在愛德華滋這部著述中,我們將會發現「困惑中的一個指引」--一個清晰而又合乎聖經與屬靈健全的聲音,帶領我們安全脫離本時代的困惑迷宮。 我承認有些事情是非常神秘的,教會中有好也有壞都混淆其中!就象個別基督徒生命中也是如此。但這些神秘的事並不新鮮。在復興時會有虛假宗教的盛行,或在真信徒有假冒偽善者,這些都不是什麼新事。在約西亞時代的大復興中就發生過,這可參看耶利米書三章10節至四章4節。在施洗約翰時也是如此,約翰籍着他的講道興起了所有的以色列人,但大多數人不久就退後了,約翰福音五章35節:「你們情願暫時喜歡他的光」。但基督傳道時情形也是如此,一時之間許多人都欽佩,但至死忠心的並無幾人。當使徒傳道時情形也真是如此,我們從使徒時代困擾教會的異端與分裂上可見一斑。 真偽宗教的混淆向來是撒旦抵擋基督最大的武器,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必須學習如何區分真偽宗教--也就是區分真正從救恩而來的情感與經歷,和外表看起來很吸引人、很合理,但實際是錯誤的仿冒。 在真偽宗教之間若未能予以區分,就會產生可怕的結果,例如: 當基督徒見到虛假宗教被認為是真宗教的可怕後果,他們的心就游移不定。他們不知道何去何從,不知道該如何思想。許多人便懷疑在基督教中究竟是否還有真理。於是異端、不信與無神主義信仰就開始滋長茁壯。 為此之故,我們應當僅可能的了解真宗教的本質,這一點實為重要。否則,我們不要期望復興持久,而且我們從宗教的討論與辯論上也得不到什麼益處,因為我們根本不知道所辯為何! 我的計劃是儘可能從本書提供對真宗教的了解。我的目的是要表明出聖靈使罪人歸正之工作的性質與標誌;我也要試圖表明我們如何區分何者是聖靈的工作,何者不是得救的真實宗教經歷。如果我作得到,我盼望這本書能對基督教的擴展大有助益。 願神接納我誠懇的努力,並願跟從那溫柔、慈愛、神之羔羊的真信徒,用敞開的心與祈禱來接受我的奉獻!
第一部 情感的本質,以及其在基督信仰中的重要性 開場白--關於情感 宗教的情感可能源自天性,也可能源自精神層面。這兩者在未得救者身上都會發生,同樣地也會發生在真信徒身上。本書的第二部分,將討論一些在本質上,既不證明這個情感是屬靈的,也不證明非屬靈的經歷。換言之,我們要來注意這些並不能明白指明那情感是屬靈的,或是非屬靈的經歷。 即使我們的情感是很強烈的,也不能證明它是屬靈或非屬靈的。 彼得前書一章8節說:「因信他就有說不出來、滿有榮光的大喜樂」,就表達出來強盛熱烈的情感;的確,聖經常常要求我們要有強烈的情感。在第一,也是最大的誡命中,聖經用盡各種辭彙來表達我們應該愛神的深度:「你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可十二:30)。聖經也吩咐我們要大大的快樂:「唯有義人必然歡喜,在神面前高興快樂」(詩六八:3)。聖經也常常要求我們對神的慈悲要深深地感謝。 聖經記載一些最傑出信徒的經歷時,常常會表達出他們熱烈的情感。就以詩篇作者為例,他說到對神的愛時,好象難以用言語說得完全:「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詩一一九:97)。他描寫心靈中極度的渴望:「神啊!我的心切慕你,如鹿切慕溪水」(詩四二:1)。他說到為自己和別人的罪而悲傷:「我的罪孽高過我的頭,如同重擔叫我擔當不起」(詩三八:4),「我的眼淚下流成河,因為他們不守你的律法」(詩一一九:136)。並且他也表達熱情的靈里喜樂和讚美:「因你的慈愛比生命更好,我的嘴唇要頌讚你。我活着的時候,要這樣稱頌你,我要奉你的名舉手。……我就在你翅膀的蔭下歡呼」(詩六三:3~4,7)。 由此可以證明,高昂的宗教情感不必然是狂熱的表現。所以,如果我們只因某人的情感是強烈的,而指責他為狂熱者,就犯了相當嚴重的錯誤。 但另一方面,我們熱烈的情感,並不能證明它們真是屬靈的。聖經明白顯示,一些沒有真正得救的人,也會非常熱衷於宗教。譬如,在舊約中,以色列民在出埃及時,神所賜的恩惠,大大地激起了他們的情感,於是他們歌頌讚美他,這記載在出埃及記十五章1~21節;然而,很快地,他們就忘記了他的作為。神在西乃山頒賜律法時,他們再一次被激勵起來,看似充滿了聖潔的熱誠,呼喊着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十九:8),然而不久之後,他們卻去拜金牛犢! 在新約中,耶路撒冷的群眾,對基督公開頌揚、高聲讚美:「和散那歸於大衛的子孫,奉主名來的,是應當稱頌的。高高在上和散那!」(太廿一:9),但是這批人裡面,真正基督的門徒,何其稀少啊!不久之後,這同一批的群眾又喊叫:「把他釘十字架!把他釘十字架!」(可十五:13~14)。 所有正統的神學家一致同意,有些情感是可以對基督教信仰非常強烈,但卻沒有真正得救的經歷。 即使我們的情感對身體產生很大的影響,也不能怎麼它是屬靈或非屬靈的。 先知哈巴谷看到神的威嚴時,就對他的身體造成極大影響,他說:「我聽見耶和華的聲音,身體戰兢,嘴唇發顫,骨中朽爛,我在所立之處戰兢」(哈三:16);詩人也有同樣的經歷:「我因懼怕你,肉就發抖」(詩一一九:120) 聖經中有很多神榮耀顯現的記述,而這對那些看見神榮耀的人,都產生了強有力的身體影響。例如,但以理就說:「我見了這大異象便渾身無力,面貌失色,毫無氣力」(但十:8)。這也是使徒約翰看見異象時的反應:「我一看見,就仆倒在他腳前,象死了一樣」(啟一:17)。如以為這些只是外觀可見的現象,不是屬靈的神榮耀的顯示,因此而表示異議是沒有道理的;這外在的榮光,就是神屬靈榮耀的象徵,但以理和約翰都明白這一點。這外在的榮光不僅因其有形的光輝而使他們感動,更因為它是神無限屬靈榮耀的象徵。若說在我們的時代,神從不把他榮美和莊嚴的屬靈異象向信徒顯現,以至引起類似的身體影響,這也是太冒昧了。 另一方面,產生這種身體影響的情感,也並不能證明就是屬靈的。不是源自屬靈的強烈情感,也能產生很大的身體影響。所以我們不能只以身體的影響作為證明,就說我們的經歷是從神來的。我們還必需有一些別的方法,來檢查我們情感的本質。 - × - × - × - 註:愛德華滋在這一章中,花了極大的篇幅討論屬靈情感會對身體產生巨大影響(並不總是或經常如此)。但我們必須記得,他是在教會歷史上一次為人所熟知的大復興的背景下寫出此文,那時人們在神話語強有力的宣講下,極易於發生暈厥、哭泣、和震顫等現象。愛德華滋所關切的是要為這次復興的純正性作一番辯護,以對抗那些說這種身體現象,只是歇斯底里症的指控。但若身處在我們這個時代--不是大復興的日子--愛德華滋多少應該會修改他的重點,而強調在敬拜中身體的激烈表現,並不保證那敬拜是真實的,或者是有聖靈同在!--縮編者 第三部 真實屬靈情感的明顯標誌 現在,我要指出一些事項,使你可以從其它種類的情感中,區別出真實屬靈情感。但首先我要先說明下列指導原則: 一、我並不是要幫助人,去在別人身上毫無錯誤地判斷其屬靈情感的真偽,我曾譴責過這樣的企圖是自大傲慢的。論到辨識別人的光景,基督只給我們足夠保守自己安全的規則,為避免我們誤入歧途。在聖經中,他也給我們許多規則,而這些規則使教會領袖能有效地輔導會友的屬靈光景;可是,神並沒有使我們能在所有自稱是基督徒的人中間,正確地區分出綿羊和山羊,他把這個權力保留給自己。 二、我也不是要幫助哪些屬靈光景剛硬冷淡的基督徒去獲知救恩的確據。我已講過,神的計劃並不使這樣的基督徒能有保證;除非他們先從屬靈冷淡的光景中出來,否則神不要他們有得救恩的確據。我們得到確據是因着行動多於自我檢討。使徒彼得叫我們要在所蒙的恩召和揀選上堅定不移,第一步不是自省,而是要我們在信心上加上德行,又要加上知識,又要加上節制,又要加上忍耐,又要加上虔敬,又要加上愛弟兄的心,又加上愛眾人的心(彼後一:5~7)。屬靈光景冷淡的基督徒,當他還繼續在這種光景中時,不要期望獲得幫助,以便明白自己的救恩,乃該先實行彼得的教誨。 三、我們不要期望能找到一些規則,使這些受了假想啟示和虛偽情感所欺騙的假冒偽善的人得到改變,他們已在虛偽的保證里被定型了。這樣假冒偽善的人是多麼自信他們的智慧,並被狡猾的自義偽裝得很謙卑,其實他們是瞎了眼,他們總以為不須悔改。然而這些規則,有助於判知他類的偽善者,並可幫助真偽情感混淆不清的真基督徒。 開場白 13 行為是標記 對他人而言,基督徒的行為是表明歸正者真誠的主要標記。 新約其他的地方也說到同樣的事情。例如,在希伯來書,我們讀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滋味……等等的人,竟離棄真道(來六:4~8)。隨後在第9節說:「親愛的弟兄們,我們……卻深信你們的行為強過這些,而且近乎得救。」為何作者對希伯來人有如此的信心?相信「他們的」信仰是真實的,而且「他們」不會背離真道?那是因為他們基督徒的行為,看第10節:「因為神並非不公義,竟忘記你們所作的工,和你們為他名所顯的愛心,就是先前伺候聖徒,如今還是伺候。」 在雅各書我們發現同樣的教導:「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雅二:14)。雅各是在告訴我們,如果我們沒有籍着好行為來表現我們的信心,光「說」自己有信心是毫無用處的。我們所說的一切,若不是有行為的肯定就毫無價值。有關我們的感情、經歷的個人見證或故事--若沒有善行和基督徒行為,一切皆無價值。 這的確只是常識,每個人都知道,「行動所說的比言語還大聲」,這種說法除了用在一般的領域,也可應用在屬靈上。請你想象有這麼兩個人:一個謙卑在神和人面前,過一個能表達出他憂傷痛悔之心的生活;在困苦中他順服神,虛心溫柔對待他的同伴。另一個則談及他是多麼地謙卑,多麼地相信自己有罪,在神面前他是如何地躺臥在塵埃中等等;但他的行為卻表現出,他好象是這個城中所有基督徒的頭,他很霸道,自以為了不起,無法忍受批評。這兩者中,那一位最能證明他是一個基督徒呢?不是籍着告訴別人我們自己的事來證明自己是基督徒。言語是廉價的,只有籍着付代價、舍己的行為,才能表明信仰的實際。 當然,我是假設這種基督徒的行為,存在於那些說他相信基督教信仰的人。畢竟,我們所要查驗的是那些宣稱他們是基督徒的人的真誠程度。一個人不能只宣稱是個基督徒,而不宣稱他相信某些事情。我們不會--也不應該--接受任何否認基本基督教教義的人作為基督徒,不論他看起來是多麼善良與聖潔。有基督徒的行為也必須要接納福音的基本真理,這包括相信耶穌是彌賽亞,他的死為滿足神的公義以及其他教義。這些說他們相信這些真理的人,基督徒的行為就是他們得救與真誠的最佳明證,但對於否認這些真理的人,行為對其得救卻不能證明什麼! 我要補充一下早先所說的(第二部十二章),外在的表現不是歸正「無誤」的標記。基督徒的行為,雖是證明自稱為基督徒者是否為真基督徒的「最佳」證據,它使我們不得不相信他的真誠,並且接受他成為基督里的弟兄。但即使如此,它仍舊不是百分之百無誤的證明。一開始,我們無法看見一個人所有的外在行為,有一大部分是隱藏不為人所知的;我們也不能看透人的內心和他的動機;我們無法確定一個未轉變的人,在基督教外在表現上能走多遠。雖然如此,可是如果我們能看見一個人的實踐,就如看見那人良心所知那麼多,或許那可以是一個代表其狀況的無誤標記。這個真理將在下一章顯明。 對自己的良心而言,基督徒行為乃是一個人確信改變的標記。 基督徒的行為當然不僅指外表身體的動作。順服是一個全人的行動,包括靈魂與身體。事實三,順服是真正、確實地靈魂行動,因為靈魂統管着身體;因此基督徒的行為更多地指向靈魂內在的順服,而非身體外在的行動。 基督徒的靈魂可以朝兩個方向行動: 一、靈魂可以純然向內行動而不導致外在的身體動作。當我們單單默想神的真理時,我們的心思就安住在那真理上,而不會越過它走向一些外在的行動。 二、靈魂也可以用實際的方式行動,這就會導致外在的身體動作。例如,憐恤可以促使我們把一杯涼水給基督的門徒(太十:42),或一個人對基督的愛可以使他為基督的緣故忍受一切的迫害。這就是靈魂的順服在身體的行動中發揮它的力量。 聖經說基督徒行為能成為別人認識我們信心的證明時,是指着別人所能見的表現--我們外在的身體動作。但當聖經說基督徒行為能「向我們自己」證明自己的信心時,其所指的表現是--我們所能看見之外在行動背後的內在動機。因此,基督徒判斷他自己的行為表現,不是只憑他身體的外在所行,而是憑控制他身體動作之靈魂的內在動機。這也是神判斷我們的方式:「我耶和華是鑑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結果報應他」(耶十七:10),「我是那察看人肺腑心腸的,並要照你們的行為報應你們各人」(啟二:23)。如果神只按外在行為判斷我們,他為何要察看肺腑心腸呢?因為神所關心的,不只是我們的行為和工作,更是在它們背後的靈。 上面所說的一切,並非要人認為動機是最重要的,而我們身體外在所行是無關緊要的。絕非如此!我們不能這樣分開靈魂與身體,靈魂是統管身體的,聖潔的動機產生順服的生活型態。因此,一個在外表過着罪惡生活的人,不能以他的心是正直的來作為藉口。當一個人的腳帶他進入妓院時,他的心不可能是純淨的!基督徒的行為包括兩者--內在的動機和外在的動作,我們要通過這兩方面的考驗。外在的善行沒有內在聖潔的動機,就不是基督徒的行為,我們也不能假設屬靈的動機不會產生實際身體的順從。 基督徒的行為對信徒自己的良心是真信心的最佳證明。我們不該放太多的信心在宗教經歷、確信、安穩、喜樂或那些內在的默想上,這些都不會導致實際的順服。讓我提供六個論證來證明我們主要還是必須從基督徒的行為中來獲得確據! 一、我的第一個論證是來自一般常識。一個人喜好某事的一個證據,就是他會去做那件事。當某個人有說話或沉默的自由時,能證明他比較喜歡說話的證據,就是他開了口而且說話了。當某人有走路或靜坐的自由時,能證明他比較喜歡走路的證據,就是他起身而且行走。同樣地,一個人比較喜歡順從神過於悖逆,其證明就是他順從了神。因此任何人假裝他有好心腸,卻過着不順服的生活是荒謬的,他想要愚弄神嗎?全地的審判者不會被偽裝所嘲弄的:「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唯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七:21~23)。不論我們有多少宗教經歷,甚至我們能行神跡,都無法向我們的審判者隱瞞悖逆的生活。我們無法以任何的藉口打動他或愚弄他,畢竟,即便是凡人的主人,也不會抬舉一個對主人聲稱有大愛及忠誠,但卻拒絕順服他的僕人。 二、我的第二個論證是來自神的護理。神使困難和試驗進入我們生活中,來察看在行為上,我們是否喜愛他勝過其他的事物。有時我們發現自己落在一個狀況中:神在一邊,其他的東西在另一邊--而我們無法兩者兼得,我們必須作一選擇。我們在這些情況中,實際的選擇,就顯明我們是否愛神超過一切:「你也要紀念耶和華你的神在曠野引導你,這四十年,是要苦煉你,試驗你,要知道你內心如何,肯守他的誡命不肯」(申八:2)。 這些試驗是為了我們的好處,而不是神的好處,他已知道我們的內心。他帶我們走入試驗的情況,使我們能夠知道自己的內心如何。神在教育我們,而非他自己!籍着這些,神教導我們認識自己的內心,這證明了我們的行為是測試真誠度的證據。 三、基督徒的行為帶領新生的人走向完全。雅各說亞伯拉罕實際的順服,使他的信心得以完全:「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着行為才得成全」(雅二:22)。約翰也說我們實際的順從完全了我們對天父的愛:「人若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了。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約壹二:4~5)。 因此,基督徒的行為成全了信心和愛心。它們就象是一顆種耔,種耔被種在地里並不因此而得完全,生根發芽也不會使它得完全,竄出地面、長葉開花也不會使它得完全。然而,當它結出好的、成熟的果實時,它就變得完全--它已實現了它的天賦本性。信心、愛心以及其他的恩典也是同樣的,在基督徒行為的美好、成熟的果實中它們得以成全。那麼,行為必定成為有這些恩典存在的最佳證明。 四、聖經強調行為過於其他得救證據。我希望這一點現在已很清楚了,我們必須繼續強調這一點。強調聖經並未強調的事情是很危險的,如果我們強調沒有實際順服的感覺和經歷,我們會失去聖經的平衡性。神知道什麼對我們最好,而且他也強調某些必須被強調的事情。如果我們漠視神這麼明白強調的基督徒行為,而去強調其他的事物作為真誠的測驗,那我們就是走在錯謬的想法及偽善的路上。 五、聖經非常清楚地談到基督徒行為是測試真誠度的確實方法。它不象一些艱澀的教義,只在難懂的經節里提到幾次而已。假設神今天給我們一個新的啟示,宣告:「藉此你會認識我的門徒,籍此你會知道你有真理,籍此你能曉得你認識我」--然後給我們一個特殊的記號或標記。難道我們不會把這個記號看做真誠與得救的一個清楚、明顯的測試方法嗎?就是這樣!神已自天說話--在聖經里!他一再的告訴我們,基督徒的行為是真信心最高與最佳的證明。試看基督在約翰福音十四章如何一再重複這個測試方法:「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15節),「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21節),「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23節),「不愛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24節)。在十五章:「你們多結果子,我父就因此得榮耀,你們也就是我的門徒了」(8節),「你們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14節)。在約翰壹書我們也同樣發現:「我們若遵守他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他」(二:3),「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主裡面」(二:5),「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三:18~19)。 六、在審判之日,神會按我們的行為表現審判我們。不會要我們作個人見證,他也不會檢查我們的宗教經歷,這位審判者接納或拒絕我們的根據是我們的行為表現。當然,這些證據不是為了神,他知道我們的內心。即使如此,因為最後審判的公開性,他會陳列我們行為表現的證據:「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10)。如果我們的行為表現,是神在審判日所採用具決定性的證據,那這樣的測試在今世我們也應該運用到自己身上。 從這些論證,我認為基督徒的行為(就如我所定義的),不論是對自己或對別人而言,都是證明我們是否為真基督徒的最佳證據,這件事是很明白的。 當然,當一個人剛歸主時,他沒有機會去行出一個聖潔的生活。他可能有一個純粹內在情緒經歷的得救確據,但那不可更改的事實是:個人得救的最佳最穩靠之證據,乃是順服的實際生活表現出來的。一個人可能願意經歷危險的旅途,來到一個遙遠的國家,他也可能十分確定已預備好自己去忍受所有的艱難、犧牲;但是,對他自己或對別人而言,證明他的確實願意,而且已預備好了的最佳證據,就是他實際出發前往了。 人們會提出兩個主要的反對意見,反對我說說的。 第一個反對意見是:屬靈的經歷才是我們為真基督徒的證明,而不是行為表現。這種反對其實誤會了我所說的,它將屬靈的經歷和基督徒的行為當成兩回事,這是全然錯誤的。基督徒的行為是屬靈的行為。身體並非無意識地動作,乃是靈魂與身體一起行動,並且由靈魂統御身體。因此,基督徒的行為並不排除屬靈的經歷。沒有靈魂的屬靈動作,我們一點也表現不出真正的順服,對神愛的情感是一種屬靈的經歷,因為它有外在舍己的行動表現。 單有外在的宗教行為,而無內在的經歷是毫無益處的。然而,單有宗教經歷,而沒有什麼表現、沒什麼基督徒行為,卻比毫無益處更糟。真正的宗教經歷是我們愛神,我們的愛使我們選擇他、順服他,在任何困境與試煉中都站在他那一邊。人與人之間的友情,主要由內在的感情組成,但當他們的感情真正帶領他們願為彼此去赴湯蹈火時,那就是友情的最高證明。 第二個反對意見是:強調行為是守律法的--它把注意力過分集中在行為上,因此會領人偏離唯獨因信稱義的偉大教義。 這簡直是無稽之談!我從未說我們的行為表現是神恩惠的代價,我乃是說那是神恩惠的標記。如果我給一個乞丐一些錢,而這個乞丐把這些錢當做是我對他的愛的記號,那是否會毀壞我的愛的自由?當然不會。同樣的,如果我們把神放在我們裡面的順服看作他愛的記號,順服也不會損毀神對我們愛的自由。 神對罪人白白恩典的教義意味着:在我們裡面毫無我們可藉之贏得或承受神恩典的良善。神自由地全憑他的主權、他神聖本性的無限豐富來愛他的選民,而不是看到選民身上有任何的美善。同樣地,不靠行為稱義意味着:在我們裡面沒有可愛的品質或行動能夠贖我們的罪。神接受我們為義,是因為基督的順服,而不是我們自己的順服。而當聖經把信心和行為作對比時,它意謂着罪人不是因為他們的美德或善行,或他們的感覺,或任何在他們裡面的東西,而與基督聯合!信心使我們與救主聯合,這與它可能擁有的任何美善完全無關。為什麼?只因為信心意味着領受、接納,以及靈魂安住在基督身上。 我們要清楚明白這件事。如果是在我們裡面任何的可愛和優秀使我們與基督聯合,那就毀壞了神恩典的自由。對神的愛、屬靈的喜樂、舍己、經歷、感覺、行為--不論這些事是多麼好,它們的美善也不會使我們聯結於基督。我從未做這種的教導!我所教導的是:這些事物是我們與基督聯合的記號,它們正表示出我們是唯獨因着信與他聯合。 對善行抱漠不關心的態度,因為它們並不能使我們稱義,這和對所有的順服、聖潔、屬靈的心思漠不關心並無不同--因為它們都無法使我們稱義。然而,有什麼基督徒會說為順服、聖潔和為屬靈之事大發熱心,是與因信稱義相悖呢?聖潔的行為表現是信心的象徵,就如活動舉止是生命的象徵一樣。
|
|
![]() |
![]() |
| 實用資訊 |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一周回復熱帖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 2005: | correction: so he is NOT in debt him | |
| 2005: | 我覺得你理解得還是有些極端 | |
| 2004: | “神所潔淨的,你不可當作俗物”-- 致 | |
| 2004: | 弟兄的挑戰我可以明確地回答 | |
| 2003: | 我有一個夢 | |
| 2003: | [利未]當初信的火熱漸漸消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