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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所啟示的神是“自在永在”的神,
送交者: 誠之 2007年01月28日11:39:0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是創造萬物 (包括有生命的,無生命的,可見的,不可見的) 的神。
所以,他是萬物至終的來源。他是萬物至終之因。 (ultimate cause)

這裡面隱含一個意思:
他也是萬物的價值 (意義) 最後的標準,包括道德標準。
所以,他是任何的美善,公義,智慧、真理………最高的、最絕對的標準,也是這些道德價值最後的仲裁。

聖經甚至告訴我們,神自己就是愛,神自己就是光,他是“眾光之父”,
換句話說,是一切美善、智慧、真理、公義……最後的源頭。

因此,神不是服在宇宙中另外一個標準 (美善、公義、智慧...) 之下,他要努力去做,去符合這個標準。宇宙之內 (或之外),沒有其他的標準,是神要去“遵守”的。

如果神只是這樣一個神,那麼,的確,他如果是“殘暴”的,人作為被造物,是沒有什麼可抱怨的。更進一步說,人也不知道怎麼抱怨。因為,人根本就不知道還有另外一個在神之外的更高的道德標準。因為,人作為被造之物,一切的知識 (包括道德判斷的標準) 都依賴上帝。

人之所以認為上帝“不公義”,是人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之後,“眼睛明亮了”,所產生的墮落的思想。他開始用自己設立的標準來判斷上帝。而這個標準不是至終的標準,是人自己想像出來的標準。

這樣的說法,也許是“殘忍的”。很但令人接受。

不過,神又給我們一個背景,來啟示他是愛、恩慈與憐憫的神。

這個背景 (CONTEXT) 稱為“約”。

聖經告訴我們,神是在“約”這個背景中與人建立關係的。
而這個約的內容,裡面的條件,是神自己定的。
(不是與人“商量”之後才定的。如果是與人商量後才定的,就叫做“合同”,而不是“約”了)

不過,約本身,既然是兩個團體之間互相的約定,也意味著和“合同”一樣,立約的雙方,彼此都要受這個約的“約束”。

一個創造天地的神,竟然要透過這個方法,將自己“綁”在這個約裡面,與人建立關係,受這個自己所定的約的約束。這就顯出了他良善的、恩慈的與憐憫的一面。

在這個約裡面,神用他自己的生命作保證 (請看創世記15章) ,會守這個與人所立的約。這個約,聖經神學家稱之為“恩典之約”。

至於這個約是什麼樣的內容,就需要你自己去看了。

Hint:基本上,從創世記3:15節,一直到啟示錄末了,就是這個恩典之約的內容。
可以用一句話來總結,就是:“我要作你的神,你要作我的子民”。

可以參考另外一篇文章:
http://www.oc.org/beta/modules/smartsection/item.php?itemid=229
上帝與你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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