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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富 基督教神學概論 神預旨的概論
送交者: 誠之 2008年02月13日10:54:1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卷二、論神及其創造的教義
(二) 神的工作

第一章 神預旨的概論

一、預旨 (Decree)的性質

神的預旨就是神永遠的計劃與目的,藉此預定一切要發生的事。統治萬物的神,有一確定計劃乃屬自然之事,藉此他可以執行他的工作,不單在創造與護佑 (providence) 中,也在救贖的過程中工作。此計劃因為包括許多特殊性的緣故,雖然事實上只有一個預旨,可是我們時常以複數詞說到神的預旨 (decrees)。什麼緣故呢? 因為神預旨的實質內容,是從神各種可能的事中取得無限知識。從這龐大可能性的貯藏庫中,神只能在那些即將發生的事上顯明他的預旨。把這些包括在神的預旨之內,不一定就是說他自己一定要這些事成就 (祂自己會親自執行),乃是說在某種情形中,有神的許可並根據神的計劃,這些事必由他所造的、有理性的人來實現。神的定旨包括神在創造與救贖中的一切工作,也包括人的行動,就是連人的罪惡行動也包括在神的定旨之內。雖然罪的進入世界以及罪在天使界與人類中以各種生活形態來表現的確是真實的,但卻不能說這是神自己這樣決定的。關於罪,神的預旨是“容許的預旨”(permissive decree)。
【誠之按:神的預旨包含了祂自己的工作,是祂自己會親自立刻執行的,如創造,或祂以祂的權能,藉着第二因來成就的 (through the mediation of secondary causes, which are continually energized by his power)。
神的預旨還包括一些事,是祂容許的,但不是祂以自己的能力親自執行的(he did not decide to effectuate himself),包括一些 "actions of his free creatures",例如人的犯罪。因為不是神自己做的,因此祂在這些事情上並沒有責任。從這個層次上來說,神並沒有促成人的犯罪 (只是“容許”),但人的犯罪仍然是神預旨的一部分,因此是必定會發生的。----伯克富系統神學, Louis Berkhof: Systemic Theology, p.103.】

二、預旨的特色(神的預旨有若干的特色)

1、以神的智慧為基礎 (founded in Divine wisdom)

此意暗示在:神的目的是“照着他旨意所預定的”(弗1:11. predestined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of him who works all things according to the counsel of his will) 這一句話之內了。雖然有許多事我們不明白,但神的確是按照祂的智慧 (wise insight and knowledge) 來形成祂的計劃。
Psa 10:24 耶和華啊,你所造的何其多!都是你用智慧造成的;遍地滿了你的豐富。
Pro 3:19 耶和華以智慧立地,以聰明定天,
Eph 3:10-11 為要藉著教會使天上執政的、掌權的,現在得知神百般的智慧。 11 這是照神從萬世以前,在我們主基督耶穌里所定的旨意。
Jer 10:12 耶和華用能力創造大地,用智慧建立世界,用聰明鋪張穹蒼。
Jer 51:15 耶和華用能力創造大地,用智慧建立世界,用聰明鋪張穹蒼。
Psa 33:11 耶和華的籌算永遠立定;他心中的思念萬代常存。
Pro 19:21 人心多有計謀;惟有耶和華的籌算才能立定。


2、神的預旨是永遠的 (eternal)

這不僅是說神的預旨在時間創始以前就有,乃是說神的預旨雖與歷史行程中所要發生之事有關,但預旨的形成乃是神性存在中的事,因此在嚴格的意義上來說是永遠的預旨。

3、神的預旨是有效的(efficacious)

神計劃要完成某事並不一定是說凡包括在這些計劃中的一切事都要祂自己去完成;乃是說祂所決定的事一定要發生,不受任何阻撓(詩33:11;箴19:21;賽46:10)。

4、神的預旨是不變的 (immutable)

人為了種種理由時常改變計劃。這或許因為人定了計劃之後以為不太智慧,或許因缺乏能力來實行祂的計劃。但在神來說,二者均不可能。神不能改變祂的計劃,因為祂是信實的(伯23:13、14;賽46:10;路22:22;徒2:23)。

5、神的預旨是無條件的

神的預旨在其任何特例中,均不依存於外界的任何事,例如依存於人的自由行動,預見人的悖逆或預見祂的信心。神不但決定了所要成的事,也決定了所要發生之事的條件(徒2:23;弗2:8;彼前1:2)。
Act 2:23 他既按著神的定旨先見被交與人,你們就藉著無法之人的手,把他釘在十字架上,殺了。
Eph 2:8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
1Pe 1:2 就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

6、神的預旨是包括一切的

神的預旨不但包括人的善行(弗2:10),也包括人的惡行(箴16:4;徒2:23,4:27、28)、意外事件(創45:8,50:20;箴16:33),包括目的與手段(帖後2:13;弗1:4)、人的壽命(伯14:5;詩39:4)以及居所(徒7:26)。
Pro 16:4 耶和華所造的,各適其用;就是惡人也為禍患的日子所造。
Act 2:23 他既按著神的定旨先見被交與人,你們就藉著無法之人的手,把他釘在十字架上,殺了。
Act 4:27-28 希律和本丟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這城裡聚集,要攻打你所膏的聖仆(仆:或作子)耶穌, 28 成就你手和你意旨所預定必有的事。


7、論到罪,神的預旨是容許的

論到罪,神的預旨往往稱為容許的預旨 (permissive decree) 。由於此容許的預旨,使將來的罪行成為絕對確實的,但這並非是由於神自己的行動而使之發生的。神預定了不攔阻受造者自己決定的罪惡行動,但卻要調整控制其結果(詩78:29,106:15;徒14:16,17:30)。

三、有關預旨教義的反論

除了在改革宗的範圍以外,很少有人贊成神預旨的教義。伯拉糾派與索西奴派反對神的預旨,認為是不合乎聖經、不合理性的。阿民念派有時完全忽視神的預旨,有時認為神的預旨是根據祂的預知。茲述三大反論如下:

1、與人的道德自由相衝突

如果神預定了人的一切行為,那麼人的所作所為就是必然的行動,對於他的行動就不負任何責任。但聖經不僅教訓我們神已預定了人的自由行動,而且也教導我們人仍是自由的,要為自己的行動負責任。(創50:19、20;徒2:23,4:27、28);聖經並未打算將此二者加以和解。我們或許不可能使兩者協調一致,但這並不是說二者互相矛盾。有些人以為自由意志與神的預旨相衝突,但是他們的這種想法並不是人自由能力的固有概念。道德的自由是以人的能力來決定他的道德行動與他以前的思想和判斷、傾向與欲望,以及他的品格相調和。此自由有它的法則,人愈明白這自由的法則,就在某種情況之下愈確定當怎樣行。神完全知悉這些法則,因此他能決定人未來的行動,以致不妨害人的道德自由,縱使我們不明白此事如何成就。

2、剝奪人尋求救恩的動機

如果一切事的成就都是出於神的預旨,人們就會自然感覺到他們不需要為將來掛心,也不必為求得救恩作任何努力。如果他們是被預定滅亡的,就是再努力也免不了下地獄;如果是預定得救的,就是忽略一切得救之法,終歸是要得救的。為了回答以上的問題,我們可以這樣說:

(1)神隱藏的預旨不可能作為人行動的準則;人行動的原則唯有在律法與福音中。

(2)神不單預定了人的最終命運,他也預定了達此命運的手段。就如與保羅同船的人的確是必要獲救,但為要達此目的,水手們必須留在船上。(神預定保羅及其同船的人都要得救,但同時也預定了達此目的的手段,水手們也必蒙保守。)

(3)神的預旨既與目的和手段有關,所以預定了目的,也一定預定了手段,因此神的預旨是鼓勵人努力,而非挫折之(弗2:10;腓2:13)。

3、使神成為罪惡之源

如果神預定了罪進入世界,那末他就是罪惡之源;然而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為他是聖潔,他自己是禁止罪的,而且聖經又特別強調他的道德純潔性(詩92:15;傳7:29;哈1:13;雅1:13;約壹1:5)。但是可以這麼說,預旨只是使神成為人(有自由道德的存在者)的創始者,是人自己成為罪的創始者,而非神。預旨與罪的關係並非有效的預旨,乃是容許的預旨。神並沒有藉着屬神的直接有效性來決定產生出罪來。此種想法未能徹底解決難題。神與罪的關係的難題,對於我們來說仍然是個奧秘,是我們不能充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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