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之按:“恩典之約”是改革宗聖約神學對聖經的約的一個架構性總結。在改革宗圈子外,總是有人質疑這是不是改革宗人士的一個“發明”,經文並不支持這樣的看法。下面是一位改革宗人士的回答——
聖經中真的有“恩典之約”嗎?
The covenant of grace
By Lee Irons
誠之譯
原文出處:http://www.upper-register.com/blog/?p=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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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eddrluo.ccblog.net/archives/2008/32448.html)
許多對聖約神學持批評態度的人——例如,時代論者(包括古典時代論和漸進時代論者),和新聖約神學家(New Covenant Theologians,NCT)——論證說:改革宗對“恩典之約”(the covenant of grace)的看法,是一個抽象的神學觀念,缺乏足夠的聖經基礎。這個論證一開始看來,似乎很有道理:聖經雖然的確詳盡說到了一系列很重要的聖約(例如,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摩西之約,大衛之約,以及新約),這是事實;然而,有一群稱自己為“聖約神學家”的人,他們口中最重要的聖約,卻不是在聖經中詳盡提到的幾個最重要的聖約。
然而,經過仔細審查,這個論證就變得華而不實了,因為“恩典之約”只是一個縮寫,用來描述亞伯拉罕之約(及其前身)和基督的血所立的新約,它們之間應許與應驗的關係。絕大多數批判聖約神學的人(至少是漸進時代論者與NCT的人),都應該能看出這層關係:亞伯拉罕之約(保羅稱之為“應許”),與新約有一層有機的關聯,不只是在耶利米書31章所應許的,而是在歷史中藉著基督的死所實現了的,也在最後的晚餐中,藉由祂的話所被紀念的:“這是我的血所立的新約”。
當然,很重要的是要認識到,亞伯拉罕之約有它的前身,是在創世記3:15,墮落之後,女人的後裔要打破蛇的頭的應許,接着是創世記6:18的(救贖性的)挪亞之約,直到這些猜謎式的關於“後裔”的應許,被帶到一個更正式的約的制定中,也就是在亞伯拉罕生命中各次的立約事件,以及之後與以撒、雅各的約的更新當中。這些可以被總括起來,貼上一個標籤:“應許”(the promise)。這個應許在我們稱之為“亞伯拉罕之約”中,得到最清楚的表明。
除了亞伯拉罕之約的前身外,我們也必須注意它在族長時期之後的發展,也就是,要查考出埃及記及之後發生的事。在創世記這卷書中所清楚發布的這個應許,有兩個應驗的階段,占據了從出埃及記到約翰的啟示錄的整個救贖歷史:
(a) 最初之預表與影子(type and shadow)的應驗:出埃及,征服應許之地,確立神治的以色列王國,所羅門聖殿之宗教崇拜中心,等等,以及
(b) 最終實際的應驗:基督第一次與第二次降臨(要留意已臨、未臨的模式),最初的應驗只是最終的應驗的一個典型代表(typical representation,或譯為預表性的代表)。
因此在這個兩個階段,或兩個層級的應驗中,最初的應驗本身也是應許的一部分,因為以色列在地上所有的各種神治制度(聖潔的子民,聖地,聖殿——都是在神所膏立的王與祭司的王權統治之下),是那將要來的更宏偉的子民/土地/聖殿/君王/祭司的圖像。這個最初的應驗是局部的,過渡性的,是被罪所玷污的,也在背道與被擄中結束了——看起來是個悲慘的故事。然而它卻具有真實的正面價值,因為最初的應驗是那將要來的更偉大的應驗的一個預嚐(foretaste)。它是註定會失敗的,因為它不是那實體。它的失敗,為舊約先知的事工設下了背景。舊約先知環顧以色列國的遭難,說到那將要來的更榮耀的一日,以及那更榮耀的約(例如,耶利米書31章)。
“恩典之約”,只是一個縮寫,是在一個單一的神學標籤下,用一個單一的約的統一單元來加以總結,搶先預告了那應許,以及其兩階段的應驗。如此,它就帶着存在於本身的不利條件,如同所有的縮寫標籤一樣,會暫時模糊了它所代表之細節的豐富紋理。但只要我們記得這個事實,就是恩典之約在歷史上是從創世記3;15 開始展開,到亞伯拉罕之約,到應許之地最初的預表性應驗,再到最後在基督里末世性(新約)的應驗,我們就不需要懼怕標籤的本身。事實上,這正是它的長處,因為它幫助我們瞥見救贖歷史之有機的連續。
所以,剛開始時,“恩典之約”看起來似乎是聖約神學家所發明出來的一個約,好配合進他們的系統中,但實際上它是穩固地奠基於聖經實際記載的聖約,而從一個更高的神學抽象觀念層面來審查的。
也許你在原則上反對這樣的神學抽象觀念。好吧,聖經本身包含許多這樣的抽象觀念。甚至“亞伯拉罕之約”也是一個神學抽象觀念,但它是聖經本身所得出的。你可以問一個問題,來明白這點:亞伯拉罕之約是什麼時候立的?是在創世記12章亞伯拉罕最初得到的呼召?還是在創世記15章,立約的儀式上?還是在創世記 17章,神給亞伯拉罕割禮的記號時?但是亞伯拉罕的兒子以撒和他的孫子雅各得到應許的更新之時?很有趣地,創世記15章立約的儀式(見18節,“當那日,耶和華與亞伯蘭立約”),詳盡地與17章割禮之約做出區別(見17:2,“我就與你立約”。參考使徒行傳7:8,“割禮的約”)。然而,聖經卻說到:“耶和華要堅定他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所應許的話。”(申命記6:5;參考創世記26:3;路1:73)如果我們跟隨聖靈自己在經文中立下的榜樣,我們必須不只是進行分析(加以區分),我們也必須綜合判斷(看每件事是如何相關的)。除非我們拒絕看到聖經中各個聖約的應許與應驗之有機結構,我們說有一個單一的“恩典之約”,應該是沒有問題的。這個恩典之約是從創世記3:15,延伸到基督寶血所立的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