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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齊:若我有能力,寧願在這事上有份
送交者: 思齊 2010年01月12日18:52:2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這個過程移民局被“欺騙”了,但證據卻不是假的而是真的。因為他的銀行帳號上在這時候確實有那筆錢,這筆錢中有從朋友那兒借來的。沒有任何法律不允許人借錢。在一個擔保人單獨沒有能力達到擔保要求的時候,法律還允許別人共同擔保,就是確保人來了之後不會成為政府的救濟負擔。當他有能力現在借到錢,也證明今後萬一真有經濟困難他多半一樣有能力借到錢,這不正是與共同擔保一樣的效果嗎?

 

誠之和你說的辦法,與我們說的辦法沒什麼區別。“你就不必急着還,這錢你就先用着,等有錢了再還我”,沒錯呀,這錢他是先用着了,為了辦證。但其實他並不缺錢生活,他根本用不到這筆錢,過個2個月6 個月的,證辦好了,家人團聚了,這筆錢他當然就還了。

 

你若覺得這麼不妥,憑你的信心去做,真誠地拒絕朋友,他也會理解。但是,憑我的信心,我認為這樣做沒有不妥。我有主耶穌和門徒作我的榜樣呢:耶穌在安息日治病,門徒在餓了的時候用手搓麥子吃,大衛在餓了的時候吃了陳設餅。也許你會說,朋友的家人晚來半年一年的不會死人,等他自己攢夠了存款再接家人來不遲。但這樣的邏輯是否在說,門徒和大衛餓一餐也不會餓死,讓主耶穌等過了安息日再去治病,那瞎子多瞎一天半月的又有什麼關係呢?而我要說,讓家人等個一年半年的,雙方所承受的損害有時就足以毀了一個本該幸福的家。

 

如果朋友是借錢去干損人的事,我不會借錢給他。我敬重有原則的人,敬重守律法的法利賽人,但我不敬重死守規條而無憐憫心的法利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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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btrd_id=1000631&btrd_trd_id=437864

 

我不這麼認為。

 

送交者: soccerfun 2010011207:36:32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有造假嫌疑的是朋友而不是你,你也沒有幫他造假 思齊 2010-01-10 09:52:14 

 

 

你借錢給他,移民局因此認為他有這筆錢從而發給他簽證,你很清楚這個過程移民局被欺騙了。雖然按我們自己的想法是“他的收入對我們節儉的中國人來說足夠了,不會成為社會的負擔。” 但是移民局被一個假證據欺騙了。這個證據是你幫助提供的。你沒有直接做偽證,但是你在這事上有份。

 

我覺得誠之的辦法可行。你借給他的時候就說好,如果你因為還我錢,你的存款數額達不到移民局要求的那個數,你就不必急着還,這錢你就先用着,等有錢了再還我。雖然還是不完美,但是也只能這樣了。

 

我當年向帶我們查經的老美要求她擔保,並說絕對是走個過場,不會真的麻煩到她的,但是她拒絕了,她說她做不到的事她不能承諾。這也沒有影響到我們之間的關係。我尊重做事有原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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