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四) |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3日14:10:00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四)“先天變異性取向者”要不要改?要改什麼? 有人認為若通過了同性婚姻,我們就默許了他們的行為,他們就可理所當然地繼續按他們的方式去生活。儘管神並不是憎惡“具體某一種性行為”,難道他們就不需要改了嗎?我的回答是:他們當然仍舊要改。他們的確有病在身,的確不是神原本的創造式樣,這點連他們自己也不會否認。但這“改”是指要改什麼? 如果我們今天找到了改變性取向的藥,我肯定他們中間一定會有很多人自願去“改”。可是我們時常聽到的“改”是要求他們在“改變他們的性取向之前”,要“改”他們的性行為。既然前面說了神所憎惡是“同性間出自主觀的性放縱”,並不是憎惡“具體某一種性行為”,我們又有什麼理由要求他們去“改”他們的性行為?就是因為我們看不慣? 我們要明白“先天變異性取向者”首先需要改什麼。 我們也必須明白沒有人樂意生就成為“變異性取向者”。在人生的成長過程中,他們所受到的負擔和壓力,比起你我,要大得多得多。在的人生道路上,他們幾乎無一例外地為此困惑和掙扎過,有的曾離家出走,有的曾試圖過自殺。而我們的醫學現在仍愛莫能助。他們是一群十分不幸的人,一群值得我們同情和可憐的人。目前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儘可能地去減小他們的負擔,儘可能地去包容,去為他們禱告,求神的憐憫和引領;而不是去歧視他們,去視他們為二等公民,甚至是邪惡的替身。和所有患其它先天疾病的病人一樣(如先天近視眼,先天口吃, 先天左撇子,等等),我希望有一天他們的疾病都能得治癒(不管是通過醫學上的治療,或是靈命上的治療)。但在他們被治癒以前,雖然他們的行為方式和我們大多數人不同,可他們這獨特的行為方式並不包含有罪的成分在裡面。我們決不能由於那與眾不同的行為方式,而剝奪他們和我們大多數人一樣去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社會保障。因天生的疾病而受到不一樣的待遇(包括在語言文字上的區別對待)是一標準的歧視。
前面已貼的章節: 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序) 1)有沒有“先天變異性取向者”?這是不是先天疾病? 2)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 聖經里的根據 細解 利未記18:22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3286 3)律法是不是包括對病人也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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