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六) |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3日14:18:0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六)對“先天變異性取向者”的雙重標準: 按聖經的標準,我們異性戀者應當怎麼對待自己的性慾呢? 保羅說: “Now to the unmarried and the widows I say: It is good for them to stay unmarried, as I am. But if they cannot control themselves, they should marry, for it is better to marry than to burn with passion.我對着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象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林前7:8-9)。明顯,保羅這裡所指的 “marry 嫁娶”並不是以愛為根基的婚姻,而是以解決性饑渴為目的的結合。可是對“先天變異性取向者”來說,他們又該怎麼對待他們的性慾呢? 有人說他們唯有禁慾,否則必不得救,因為這“禁慾”是我們的神要求他們背起的十架。可是我們不禁要問,對我們異性戀者,當我們慾火中燒不能自控的時候,神為什麼不讓我們也同樣背起那禁慾的十架?反倒勸我們快快地去結婚?為什麼他們就非得禁慾?難道由於天生的取向不同,他們就該“burn with passion慾火攻心”嗎? 這是為什麼呢?持這種觀點的人唯一回答就是:神憎惡那“具體某一種性行為形式”。可是難道異性男女之間行這種性行為的就沒有嗎,那就不被神所憎惡了嗎?(這裡又回到了我們前面討論的焦點,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是“同性間出自主觀的性放縱”? 還是“具體某一種性行為形式”?) 聖經教導我們“因信稱義”。得救完全是憑着對主的信心,是神的恩典,而不是我們做了些什麼。這些“先天變異性取向者”怎麼才能得救呢? 按各自天生的性取向,他們不能守全律法,我們異性戀者也同樣不能 (我們都知道按聖經的標準,凡看到婦女動了淫念的,就已經犯了姦淫了(太5:28)。這樣,你我誰還敢說沒犯過姦淫?)。所以我們不比他們的罪少,都是一模一樣的罪人。我們並不比他們更聖潔,哪怕是一絲一毫。 同是罪人,我們怎麼得救,他們就怎麼得救: 要得救,我們得信主,他們也得信主;我們不可殺人,他們也不可殺人;我們不可姦淫,他們也不可姦淫......這些都沒有問題。可是,一說到性生活我們有些人的標準就不一樣了:在異性婚姻中我們男女間可以依着我們的天生性取向隨意行事(哪怕是一夜五次郎),也不影響我們去得救。可反倒要求“先天變異性取向者”去禁慾,甚至要他們去逆着天性和異性結婚,才能得救。若真是這樣,無疑,他們得救要過的標竿比起我們的要高出幾個數量級。這真是我們神對他們的要求嗎?這些說法都有聖經的根據嗎?我們難道不再認為“我們每個人生來平等”嗎?我總覺得這是我們異性戀者對他們的苛求。律法是面鏡子,當我們對着它時,是讓我們看到了自身的不完全,去看到自身的罪,而不是讓我們以此用來審判別人的罪。
前面已貼的章節:
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序) 1)有沒有“先天變異性取向者”?這是不是先天疾病? 2)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 聖經里的根據 細解 利未記18:22 3)律法是不是包括對病人也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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