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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六)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3日14:18:0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六)對“先天變異性取向者”的雙重標準:

按聖經的標準,我們異性戀者應當怎麼對待自己的性慾呢? 保羅說: “Now to the unmarried and the widows I say: It is good for them to stay unmarried, as I am. But if they cannot control themselves, they should marry, for it is better to marry than to burn with passion.我對着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象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8-9)。明顯,保羅這裡所指的 marry 嫁娶”並不是以愛為根基的婚姻,而是以解決性饑渴為目的的結合。可是對“先天變異性取向者”來說,他們又該怎麼對待他們的性慾呢? 有人說他們唯有禁慾,否則必不得救,因為這“禁慾”是我們的神要求他們背起的十架。可是我們不禁要問,對我們異性戀者,當我們慾火中燒不能自控的時候,神為什麼不讓我們也同樣背起那禁慾的十架?反倒勸我們快快地去結婚?為什麼他們就非得禁慾?難道由於天生的取向不同,他們就該“burn with passion慾火攻心”嗎? 這是為什麼呢?持這種觀點的人唯一回答就是:神憎惡那“具體某一種性行為形式”。可是難道異性男女之間行這種性行為的就沒有嗎,那就不被神所憎惡了嗎?(這裡又回到了我們前面討論的焦點,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是“同性間出自主觀的性放縱”? 還是“具體某一種性行為形式”?)

聖經教導我們“因信稱義”。得救完全是憑着對主的信心,是神的恩典,而不是我們做了些什麼。這些“先天變異性取向者”怎麼才能得救呢?  按各自天生的性取向,他們不能守全律法,我們異性戀者也同樣不能 (我們都知道按聖經的標準,凡看到婦女動了淫念的,就已經犯了姦淫了(太528)。這樣,你我誰還敢說沒犯過姦淫?)。所以我們不比他們的罪少,都是一模一樣的罪人。我們並不比他們更聖潔,哪怕是一絲一毫。

同是罪人,我們怎麼得救,他們就怎麼得救:  要得救,我們得信主,他們也得信主;我們不可殺人,他們也不可殺人;我們不可姦淫,他們也不可姦淫......這些都沒有問題。可是,一說到性生活我們有些人的標準就不一樣了:在異性婚姻中我們男女間可以依着我們的天生性取向隨意行事(哪怕是一夜五次郎),也不影響我們去得救。可反倒要求“先天變異性取向者”去禁慾,甚至要他們去逆着天性和異性結婚,才能得救。若真是這樣,無疑,他們得救要過的標竿比起我們的要高出幾個數量級。這真是我們神對他們的要求嗎?這些說法都有聖經的根據嗎?我們難道不再認為我們每個人生來平等我總覺得這是我們異性戀者對他們的苛求。律法是面鏡子,當我們對着它時,是讓我們看到了自身的不完全,去看到自身的罪,而不是讓我們以此用來審判別人的罪。

 

前面已貼的章節:

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2966

1)有沒有“先天變異性取向者”?這是不是先天疾病?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2967

2)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 聖經里的根據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2969

細解   利未記1822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3286

3)律法是不是包括對病人也適用?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74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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